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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一
中国人目前学习英语的热情十分高涨。但是,在英语热的背后,如果用当代世界外语教育研究的最新成果作为对比的话,中国的英语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则显得非常滞后,与这股“英语热”很不相称。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对外语学习的研究就已经进入了人脑思维、个性心理、社会环境,政治文化等更有深度的层面。
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语教学研究却一直未能有什么实质性的发展。实际上,虽然我国从事英语教育的人很多,但大多数人对外语教学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仍然停留在很肤浅的经验层次。在今天的中国,从幼儿园到大学,从学校到社会培训机构,英语教学学制各种各样,教学法也是名目繁多,“创新”不断。但仔细观察,便可以发现,中国英语教育目前存在的教学方式其实只有两种,一是“考试英语”,二是“口语英语”。前者本质上属传统的“语法翻译法”,长期以来在各级学校里占有绝对统治地位,大多数社会英语培训也属此类,后者本质上属“听说法”,如“疯狂英语”。“语法翻译法”是最古老的外语教学法,它简单易懂且方便实行,用这种方法教学,给人的感觉是教学过程的知识性很强,因此一向很受正统学校课堂的欢迎,至今仍有相当大的市场。不过,在诸多外语教学法中,“语法翻译法”存在着疏于培养语言交际能力的致命弱点,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相比之下,“听说法”在西方的兴衰,倒有点像中国的“疯狂英语”,多少带些传奇色彩。然而,“听说法”并不能培养人们真正的语言交际能力。“听说法”的主要特点是刚开始时给人的感觉很好,使人以为学语言真就那么回事,令人振奋,其现场演示效果似乎也很突出,但事实证明,“听说法”的效果是短暂和表面的,跟真正的语言交际能力并不是一回事。从表面上看,“语法翻译法”和“听说法”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教学法,一个重在书面技能,一个强调口语,但是,如果从它们的基本教学理念和教学过程来看,这两种看似极不相同的方法却有着本质上的共同之处,那就是两者的教学其实都是流于语言的表面形式,严重忽视了内容学习的“形象工程”。事实上,近几十年来,世界外语教学研究中出现的革命性突破,已对传统的外语学习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结果,只是我国外语学界还未对此有足够的认识罢了。
二、出路何在。
转变观念是改革中国英语教育之根本,不过,从目前国内外语学界的现状来看,情况并不乐观。正如中国的一切“运动”一样,在英语热的背后,是我们对外语学习科学探索和研究令人难以置信的落后和缺失。
我们并非没有这一领域的专家、教授,可我们不知他们到底做了些什么研究。我们看到的现状是,一方面有的人出于利益考虑而不负责任地信口雌黄,另一方面是严谨学术的莫名失语。敢于对外国人的东西说“不”似乎成为有学问和胆量的标志。可问题是,我们常常连别人的`东西到底是什么都没有弄清楚。有人曾检索了近十五年来中国的核心外语期刊,认为在英语教学理论方面有所成就的寥寥无几,我国的英语教育大多是铺天盖地、良莠不齐的教辅考试资料,我们的研究成果,不少是《怎样快速学完全部音标?》《怎样在一个星期里学完初中三年的全部单词?》这类没有科学水准的东西。如此状况,怎么与世界先进的教育理念接轨?在教学方面,最典型的,应该是代表国家级专业水准的大学英语专业教学状况。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在我们不少大学的英语专业里,《高级英语》作为最重要的基础课程,二十多年来几乎毫无变化!从教材内容、教学参考到教学模式,竟然保持了二十多年一贯制!如此情形,在美国的任何一所大学里都是不可想象的。中国英语教育改革必须要有大动作,改革必须以国际先进教育理念为参照,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教学理念和教学实践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笔者以为,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树立科学的外语学习理念。学习外语需要遵循内在的科学规律和基本原则,但是我们也需明白学无定法,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语言本来就是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听、说、读、写是它的四个基本要素,但其构成绝不是简单的拼装。至于学习者个人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单是考虑到各自不同的直接学习目的,每个人的学习方法都可能有所不同。如有的重说,有的重听,有的要交际,有的却旨在阅读专业文献。为了尽快使学习者获得相应的语言能力,学习方法应具有针对性,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从根本上讲,拥有语言实际交际能力才是外语教学最主要的目的。但是,鉴于考试本身的局限性,迄今为止,还没有哪种语言考试能够真正检测出一个人的实际语言交际能力,而对以考试为重心的我国英语教育来讲,语言能力的培养实际是在应试教育中被牺牲掉了,最终成为教学的“盲点”。如前所述,只有以内容为主的,以真实、自然的有效输入为重点的学习途径才是培养语言能力的最佳基本模式,而这些恰恰是我国今天的英语教育最欠缺的元素。2.充分认识语言考试的本质局限,决不能夸大其作用。凡是学校教育,必会涉及到考试,但是,如果整个教育系统都是建立在各种考试之上,靠考试串联和支撑的话,那无疑是一种灾难。在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考试成灾的局面。对于语言学习来讲,适当的考试的确能够检测某些方面的语言技能,但是,任何标准化考试都无法衡量出人们的实际语言交际能力,这是当代世界外语学界的共识。
例如,一个三五岁的美国小孩,其英语母语交际能力,足以令在我国学校里学过一二十年英语的成人汗颜,但是,如果去参加任何一种标准化考试,他肯定不是这些在考试中成长起来的成年人的对手。再比如,即便同样是考母语,一个著名作家,如王蒙,很可能会考一份不及格的中学语文试题,这难道能说他的汉语语言能力不如大多数初中学生?其实,无须做深入研究,这些现象本身就足以使我们对当前语言考试的实效性保持相当的警惕。因此,考试只应被有限制地用来检测某些方面的语言技能,而绝不能用来引领和控制整个学习过程,否则,其被过度放大的作用将给整个教育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当今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根本问题,就是其功能被过度放大,从而控制了人们的英语学习过程和目的。事实上,中国的整个学校教育都被考试引领和控制着,致使教育整个成为一个非常封闭的考试系统,这个系统无时不在扼杀着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创造能力。大力淡化和严格限制考试的功能及作用,是中国当今教育的当务之急。3.大力倡导学以致用,学用并行。以内容为主的学习方能获得最佳语言学习效果,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忘掉语言的学习过程是培养语言能力的最佳状态。中国学生到美国留学,遇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真正用英语去学习、生活。入学时,没有人会一路手把手地告诉你该做些什么,只能自己去“揣”,单是报到时的各种资料就是一大堆,没人给你讲解,抱上本词典,自己一边读去吧,如果连这点能力都没有,还来上什么学。报到程序,课程选修,学籍管理,医疗保险,活动安排等等,错过时间,一概责任自负。不过,奇怪的是,留学生们很快就发现,硬着头皮,磕磕绊绊地这么一通搞下来,竞对英语有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感觉,这种感觉和过去那种为考试而学英语的感觉完全不同。从这一刻起,他们很快便将在国内时控制了他们十几二十年的那种为学语言而学语言的学习方式彻底抛弃,否则,将无法越过语言关。当前中国大学里各个学科的教师无不抱怨学生都把时间花在学英语上去了,荒于专业。但是,如果这些大学教师自己是在经常用英语进行教研活动的话,他们一定又会觉得学生的英语水平太差,不堪一用。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大多数学科里,我们更应该“用英语去学专业”!
当今世界,人类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主要是通过英语来传播和交流,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因此,用英语直接去了解、接触这些最新成果,无疑比通过别人的翻译或老师的转达强得多。中国走出英语教育困境的一个关键,就是要把英语原版学科内容直接汇入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之中。目前,这样做的确存在着一定难度,如,专业教师不懂英语,英语教师不懂专业,而真正有过用英语从事系统学术研究经历的学者就更少,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前进的障碍。但是,这一切不能成为我们保持现状,不去改变的理由。教师决不是词典和百科全书,教师的真正使命是帮助学生超越自己,而不是将学生限制在自己所知的范围内。这不仅要求为师者有开放的头脑和宽阔的胸襟,也需要我们的社会对教师的角色有一种新的视角。最重要的在于,首先必须重塑我们的教育理念,然后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4.重视人类语言学习的共通性,不可画地为牢。关注差异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先要了解人类的共性和普遍规律,否则我们很难真正进步。中国目前的问题是人们过分看重这种差异,而无视人类学习外语的根本共性,这是我国在外语教学理念上至今难以变革,难以有所突破的重要原因。从当代世界外语教育发展的状况来看,目前我们那些具有典型中国式特点的做法,大都属于比较落后的东西,如把考试放在第一位,单词靠死记硬背,口语全凭机械重复(“疯狂”只是程度问题)等。对引进教材的改造也值得商榷。
我们总是在按照自己惯常的思维去改造从国外引进的教材,这种改造其实就是在别人的教材里加翻译,加习题,加中文解释等,如对《走遍美国》和《新概念英语》的改造。或许有人以为这样做是中西合璧,科学有效,实质上却是在不知不觉中把陈旧的学习理念强加于先进的学习理念。这就像用曾国藩的《得胜歌》去训导掌管着现代炮舰的北洋舰队士兵一样,其结果可想而知。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以一个国家或民族为应用范围的特有的英语教学法。一方面,无论身处何地,地球上所有人学习语言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全世界的儿童都是用同样的方式学会母语的,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不会因国家、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另一方面,对每一个人来讲,在学习外语的过程中,从内在的学习动机、学习习惯、性格特征到外部环境如社会需求、教师水平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一切,又使得每个人学习历程都可能不一样。因此,对中国来讲,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人类语言学习的共同特性,另一方面,每个教师都要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地实施教学活动,而并非寄希望于哪天一下子搞出一个所谓中国人的英语教学法,这才是中国英语教育真正的出路。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二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这篇毕业论文终于完成,谨此向我的导师xxx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我本篇毕业论文的题目是由xx老师提出的,并且是在他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并且在论文修改的过程中不断给我写作的思路和建议,这篇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离不开xx老师的智慧和耐心。同时,在这硕士研究生求学阶段即将结束之际,我也要感谢广西师范大学的各位领导和老师,让我见识了我们广西师范大学的迷人风采和领略到各位教授的学识广博,我从中也获益良多。还要感谢这三年来与我相学相伴的同学们,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很多闪光点,学到了很多东西。最后,我还要对我的家人致以最高的敬意,是他们的默默支持让我能在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谢谢所有这些在我成长的道路上,给予我支持和关怀的人们。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的文章必有缺点和不足,恳请各位专家教授予以批评和指正,谢谢!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三
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法律事务专业是河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于开始招生,每届招生约90人。在三年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修读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课程,接受全学程1486学时,实践环节21周的教育过程。这也是目前我国高校比较普遍的法学专科教育模式。
以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为例,他们在专业课程学习中思想活跃、敢想敢问,但也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第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对法学的前期认识和理解不够充足。相当一部分同学在选择法律作为大学学习方向时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与想法,对法学学习也没有特殊的热情和爱好,缺乏对未来职业规划的构想。
第二,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很多学生课堂听课不认真,有的学生甚至连完整的课堂笔记都没有。
第三,对未来有迷茫、自卑情绪。在聊到有关未来职业构想的问题上时,很多学生对从事法律工作感到悲观,认为自己在将来与本科生的就业竞争中没有优势,因此学习中也缺乏动力。
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在各个高校法学专科中应当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应当反思专业教学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改革。
二、专业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一)目标定位不明确。
目标定位是教育的基础问题。有了明确、合理的教育目标,才能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从传统上来讲,法学教育界认为法学教育具有二重性,即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而长期以来,这两种属性在法学教学中并未获得同等的重视,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基础知识,轻职业技能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直接导致法学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技能,从而导致法学学生就业率节节下降,许多学生不得不被迫转行,离开法律领域。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
对于以渤海校区为代表的独立校区法学专科学生而言,此问题尤其严重。国家关于司法考试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他们毕业后不可能立即从事传统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而对于学术培养而言,他们显然又需要走更长的继续教育之路才能窥其门径。那么,对于这批学生,我们对其教育定位何在?相应的,短短三年中教育重点又应放在哪里?如何保证他们在未来的就业中拥有特色和竞争力?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二)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在课程设置方面,专科学生与本科学生差异不大,理论课程居多,实践课程不足。20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定了法学专业的《宪法学》、《民法学》等16门核心课程。这16门核心课程对于培养本科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必要的,然而对于专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来说,显然是不恰当的。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水平有限,同时动手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又得不到突出,当然难以体现出特色和竞争力。
与此同时,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设置也未能充分考虑独立校区法学专科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就业需求。必修课程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根本体现,开设这些课程是为了保证所培养人才的基本规格和质量,使学生达到统一的要求。选修课的设置则是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和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法学专科在学生培养目标、能力需求、就业方向等均与我校本科法学专业有所不同,对实践事务的操作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广泛开设经济学、社会学甚至财会方面选修课程对学生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三)教学方法未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法学专科教学仍然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方法。教师是教学的核心,学生的实践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自学能力未能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开发。法学当中博大精深的理论积淀和细致繁杂的法律条文决定了讲授是不可缺少的教学方法,但若将讲授无限放大,必定产生“耗时长,见效低”的弊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经常发现学生上课时不是积极投入,而是被动记笔记、抄课件甚至拍课件,缺乏主动探究和学习的兴趣和氛围。与之相应,以期末书面考试为主的考核方法的单一,更助长了学生们这种不求甚解、只重记忆的学习风气。
(四)教材选用不科学,针对性差。
目前法学专科所使用的教材基本与本科法学专业相同。这些教材大多是普通高校法学专业规划、统编教材,这些教材体系完整,理论内容深入,但往往缺乏实践性的案例分析环节,缺少专业技能培养的部分。这样的教材对于注重理论学习的本科学生而言是有益的,但对于法律事务专科学生而言,一方面难度过大,无法激发学生的阅读和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无法做到突出重点,达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在笔者担任专业教师的半学期里,经常发现学生的课本到期末还是崭新的,针对此问题进行交流时,也屡次有学生谈到“课本太难懂,几遍看不明白就没兴趣再看了”。
三、解决方案。
(一)确定清晰合理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有着不同层次的目标定位。不同的定位凸显出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就业方向的学生的差异化培养方案。针对法学专科而言,以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培养作为目标是比较合理的。
第一,法学专科学生入学分数较低,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学习习惯欠佳。要求他们在短短三年的学习过程中掌握艰深晦涩、数量庞大的是不现实的。
第二,从就业角度来讲,培养操作型、非讼型法律人才也是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几年来本科毕业生中真正能够从事传统法律职业的只有10%左右,继续将就业定位在传统法律行业——律师、法官等——已经非常不现实。因此,我们应当认清形势,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他们的就业方向将面对中小企业,从事包括经济事务、行政事务在内的综合法务工作。
这两方面最终决定了我们需要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有了这个明确具体的目标定位,我们才能在教育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统一态度,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将有限的教育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和使用。
(二)加强专业课程师生联系,促成和谐互动的师生关系。
目前,开展法学专科教育的院校往往同时开展法学本科教学,因此,教师能够专注于专科学生的精力是非常有限的,往往只局限在课堂上,缺乏课下交流。停留在课堂上的师生关系,教师无法及时的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与心理动态,也就不能更好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此,我们要根据专科授课的特殊情况设立相关制度,促进师生联系。
1.引入国外officetime制度,即定时、定点的交流办公室制度。针对渤海校区的具体情况,可以每个专业设置一个专用的师生交流办公室,确定任课教师值班时间和顺序安排。学生可以根据教师值班情况,选择自己愿意沟通的老师进行预约交流,老师对来沟通和交流的学生建立档案,进行交流情况记录,了解教学情况和其中出现的问题,如谈话内容涉及学生隐私,必须予以保密。
2.积极利用网络技术和平台,削减地域、年龄、身份等带来的沟通难度。目前,随着通信交流技术的飞速发展,学生们越来越热衷于网上交流,很多学生在课上沉默寡言、紧张羞涩,但在网上交流时则表现得积极、主动、自信。因此,教师应学会利用qq、微信等平台建立师生网上联系,并通过微博或朋友圈了解、关注学生的所思所想,进一步将这些信息反馈到教学中。针对目前学生智能手机使用习惯逐渐建立的特点,也可以考虑开发专用app,集教学、管理、交流于一体,便于教学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三)改革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如前所述,我们应将法学专科的培养目标设定为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那么针对这个目标就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调整。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加大民商法、经济法类课程的教学比重,适当降低法史类、刑法类、国际法类的教学时数。民商法、经济法类课程教学应做到学时充足、内容细化,而其他课程尤其是实用性较差的课程可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给学生提点重点内容,以“学生自学+教师答疑”方式完成。对于可以加以整合的课程内容,如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基本原理、具体程序等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完全可以合并到一门课程中进行讲授。对于节省下来的课时,应鼓励学生选修经济学类、社会学类、财会类的专业课程,以做到复合型知识储备。
对于职业技能训练部分而言,我们应保证硬件设施,建设模拟法庭、模拟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内实践教学场所,改变目前这些场所只在教学实践周组织学生使用的情况,将其充分利用,鼓励学生日常组织模拟审判、辩论会、案例讨论会等活动,将书本中学到的知识实践化、应用化。作为校方应当积极联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设学生实践基地。从一年级开始,为学生提供近距离观察法律操作过程的机会。同时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宣传,并有针对性的完成一些社会实践调查任务。
(四)调整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热情。
针对法学专科学生的特点和课程设置情况,教学方法上应有所调整。
1.改“讲授型”为“讨论型”,把课堂主体由教师转变为学生。对于法律事务专业的重点课程如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应保证每两次讲授课之后安排一次专项案例课程。每次案例课程由教师事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课前进行知识点的搜集整理等必要准备工作,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并发言。对于稍高年级的同学,可以在案例的操作过程中要求他们制作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观点的辩论。通过这样的专项案例课程,可以促成学生独立思考习惯的形成,同时锻炼他们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事务操作能力。
2.改变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专业课程建立电子资料库,督促学生进行自学。依靠网络云盘为硬件基础,针对课程内容,收集近几年热点、重大案件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判决以及专家讨论等各个环节的材料,和其他院校课程教学课件、以及与法律相关的名校公开课视频。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一学期中至少完成其中3—5项内容的学习并写出心得作为课程考核依据之一。
(五)教材选用科学合理化。
在法学专科教材选用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特点,突出实用化、通俗易懂、便于学习等特点。所选教材除理论知识外,还应包括学生就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内容。同时,针对专项案例课程环节,应配发与教材配套使用的案例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业教师针对法律事务专业编写案例训练与习题集。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四
传统的`以单一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法学专业教学方式,已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应采用灵活多变的新的教学方式,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本文根据法学教育自身规律和电大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方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旨在针对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选择适用的多种教学方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切实推行这一治国方略的坚定施行离不开我们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离不开像电大开放教育这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以最普遍的广大劳动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学教育。
电大自99年实施法学开放教育以来,为我国基层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门人才。具不完全统计,仅笔者所在的贵州省黔西南电大分校截止2008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就有1919人,其中专科毕业生949人,本科毕业生970人。[1]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在校生人数还在快速增长。在电大法学开放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为基层提供了急需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随着法学开放教育办学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的一些不足。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2]。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的制定不符合电大学生实际,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们不妨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了解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系统的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的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3]。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的培养目标非常笼统,并不向其他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那样的具体。
其次,“达到四年全日制法学本科学生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这个培养目标对于只有2年半学制的电大法学本科学生来说要想达到是很不现实的。来到电大学习的大部分学生肯定都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机会接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后才会选择电大,而且在电大学习的学生也主要是以成人学生为主,成人学生既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兼顾学习和生活,这势必会造成他们的学习时间肯定没有全日制本科生的充裕。最重要的是还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达到四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水平。一个是全日制四年,一个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年半,可以说,电大的学生到毕业的时候是很难达到全日制4年专业学习的水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是急需要进行修改的。
我们知道,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16门核心必修课分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学。[4]这16门核心课程是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要修满规定学分的专业课程。但是在我们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5个学期里只看到了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劳动法学这6门的核心课程。其他的10门核心课程在本科阶段的学习中都没有涉及。
开放教育的优点就在于学习者的学习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考虑到电大学生学习的特殊性,学校提供了类型丰富的学习模式工大家选择,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学习手段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在网络平台上学习;也可以坐在教室里听老师面授;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视频教学,观看远程教学信息。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学生通过这些渠道得到的知识往往还仅限于理论掌握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环节重视程度不够。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就像是一门技能一样。理论知识掌握得再透彻,没有实际的操作和运用,那知识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论阶段。无法发挥出它强大的实用功效。在现实的教学环节中,我们对学生如何把知识转化成实际技能的训练非常欠缺。很多学校都是把一门课程的考试是否过关作为评定学生对掌握这门课程是否掌握的最终裁决。忽视了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胜任“基层专门法律工作者”这样的工作。
另外,电大至今的考核方式任然还停留在闭卷笔试,注重考察学生知识再现的能力上。每个学期的试卷都是由中央电大统一出题,试卷中分值比重较大的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这些着重考验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题目,真正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案例分析等题型分值相对较少。很难通过考核判断学生是都真正具备了利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综上所述,我认为现今的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无论是从培养目标上还是从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得到的一些经验来谈谈我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学生培养目标的制定要从实际着手。电大的学生之所以选择电大是因为他没有享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的机会,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和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制定培养目标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学生基本知识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学习时间短,学生毕业后流向社会主要从事的工作等实际情况,结合这些主要因素来考虑培养目标的制定。同时,老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培养目标这个大前提下适当调整学生的学习目标。比如,这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基层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应该是在对审判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展开;另外一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行政执法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会移到行政法方面,特别是如何执法等务实性的问题上来。在电大的学习过程中,不要过多的去要求学生在毕业后应该要达到什么水平,而是要侧重于学生来到电大以后他的水平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提高。我想,只要是学生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那么他到电大来学习,对他来说就是值得的,有帮助的;对老师来说也是完成了培养目标,真正让学生在电大收获了知识。
电大的学生有他自身的特殊性,我们不顾实际,将培养目标定得很高,结果到学生毕业的时候发现他们其实并没有达到我们预设的培养目标,那么长久下去。这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学校的质量肯定也会受到质疑。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类型。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电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定出符合电大发展的,能够培养出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的专门法律人才才是我们现今改革培养目标的重点。
二、前面已经阐述了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几个不尽合理之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效果。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电大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育部规定的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差距巨大。我国非常重要的几大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没有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不难想象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里没有接受过这些法学的核心课程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到底是否真正具有能够专门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能力。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都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修改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培养出的学生和专业接轨、和市场接轨已经势在必行。所以,我建议教学计划的修改应该要把16门核心专业课程全部纳入教学计划,设置为统设必修课程。另外,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修一些对在以后实际工作有帮助的科目,完成学分任务。
三、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都应该灵活多样。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虽然教学计划上也把实践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单列出来,但实际上真正组织学生去做的学校估计为数不多。所以,我认为电大法学教育中除了开展常规的,符合电大实际情况的教学方式以外,还要切实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例如,组织学生参观实际庭审现场、组织模拟法庭、在老师的指导下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都是不错的教学手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知识到技能的转化。
电大现在实行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中央电大统一命题的闭卷笔试为主,考核的最终成绩是由平时作业成绩占20%和考试卷面成绩占80%组合而成,题目也大多是由一些死记硬背的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显然,这种呆板、僵硬的课程考核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在开放教育教学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也很难考察出学生真正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我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平时作业占考核成绩的比例,卷面题目应侧重于案例分析和论述等能够考察学生实际掌握知识能力的题型,适当加大分值。
只有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法学专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使我们的电大法学专业真正成为为广大基层培养和输送掌握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在基层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摇篮,为我们电大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以上是我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现今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手段方面提出的一些个人建议及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五
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或学生们,常常需要撰写一些关于法律、法规或法的学术论文。论文不仅要求语言表达严谨、符合学术规范,更需要学者有深入的思考、分析和总结。本文将分享我在撰写法学论文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并总结了一些有益的方法和技巧。
第二段:理论基础。
首先,撰写法学论文需要掌握一定的理论基础。这不仅包括基础理论和学科内的专业知识,也包括相关法规、法律文书和有关案例。只有对相关法律体系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够准确地把握论文的核心问题和论证思路。此外,要关注相关领域内的最新研究、发展动态和政策法规,保持学习和思考的持续性。
第三段: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也是论文撰写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法学领域内,研究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文献分析、历史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等。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研究目的、准确提出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在运用研究方法时,也要注重数据处理、信息筛选、论点组织和结果展示等环节,确保论文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第四段:论文结构。
论文结构的合理性和清晰性直接关系到读者对论文的理解和接受。因此,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可能遵循一定的结构模式,如引言、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讨论和结论等。同时,也可以根据论文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地调整和删减,以保证论文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如果能够运用一些科学而清晰的表格、图表等,会更好地增加论文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第五段:总结。
撰写法学论文是一件既有挑战性,又有成就感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利用并综合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不断吸收领域内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总之,通过一系列准确科学的方法及系统性的探讨,提高法学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六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在县域经济中,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及对税收的贡献已占到七成以上。在提供城乡居民就业、带动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积累较少、规模较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资金支持,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锦州市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锦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例如。截止到末,锦州市共有2家担保机构。一是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该中心成立于4月,是由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组建的锦州市唯一一家融资担保机构,该中心隶属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锦州市担保中心当年与市商业银行合作,共为10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为936万元。但由于当时该中心刚刚起步缺乏实际管理经验,加之风险防控措施不得力。为此担保贷款到期后大部分资金没有按期收回,发生贷偿损失840万元,给该中心正常开展担保业务造成极大困难;二是义县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隶属于义县财政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该中心于月组建,于初开始运作。已为2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为480万元。
从上述锦州市担保机构现状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偏小,担保能力弱,很难满足锦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需求;第二,担保机构目前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没能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特别是1:1担保防贷比例,使担保中心承担了100%的贷款清偿责任;第三,一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缺乏偿债意愿。这也是给担保机构造成清偿风险的重要因素。第四。缺乏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没有资金的持续投入,担保中心运行艰难,一旦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关门歇业。从锦州市现有担保机构来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无法满足于全市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因此,大力推进锦州市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体系。尽快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是全市中小企业高度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探索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
锦州市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市经委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先后去丹东、营口、朝阳等地进行调研和考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经验,并积极筹备吸纳知名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组建民间融资担保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次,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解决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年锦州市经委下发了《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锦经发[2007]21号,要求各(市)县区都要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并将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列入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业暨民营经济目标责任状》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但由于信用担保属于高风险行业,另外县、区财力紧张也是造成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困难的重要原因。为此到2007年末,只有义县政府完成了由财政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工作;再次。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2007下半年,由锦州市经委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锦州支行及锦州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大会。通过政府的推动。进一步促进了银企对接,即为金融机构推介了金融服务产品、也为企业贷款搭建合作平台,实现了双赢。会上,部分企业与银行签定意项贷款协议,协议贷款额为65200万元;此外。在今年初,锦州市代市长王文权组织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银行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总之,为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建议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列入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第一,从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方面制定确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全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第二,建议市政府根据本市财力状况。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省政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配套。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为担保机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三,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组建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资金或吸引民间资金创建担保公司,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以缓解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低的实际问题;第四,建议驻锦的各专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放大合作比例。以支持锦州市的融资担保工作的快速发展。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七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作用[2]。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参考文献。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八
论文摘要:商务英语作为特殊用途英语的一支,在教学方面对实践性和理论性两者结合的要求比较高。商务英语项目教学的理论来源是多元丰富的,包括整体语言教学、学习理论及社会文化观等三个方面。只有先明晰其理论基础,才能更好地指导教学实践。
一、外语教学理论——整体语言教学。
迄今为止,整体语言教学流派的核心概念“整体语言”尚未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k·古德曼认为,“整体语言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而且不是有关语言教学的狭隘教条,它同时是课程统整的重要方式和一种重要的学习哲学”。弗鲁斯对整体语言作了操作性的定义:“整体语言是以儿童为中心和以文学作品为中心的,尽可能地使儿童浸没在真实的沟通环境中的一种语言教学方法。”所谓“真实的沟通”指的是在言语实践中既要有讲述者,又要有实的听众,双方尽可能的互动。因此,弗鲁斯的定义诉说了语言学习资料的整体性和学习过程的整体性。迪查特对上述观点作了评论:“这些描述,每一种都站在它自己的立场上,聚焦于整体语言的某个特殊方面,最恰当地,应是把整体语言作为一种最适宜的学习环境加以描述”。他引用史密斯的话进一步指出:“在这种学习环境中儿童真正在学习阅读……在这种环境中语言写作创造了意义,在这种环境中,一个有自主权的、独立开展项目的教师承担着学习的批评者的角色”。
以上论述表明:除了把语言本身看作是个整体以外,还把语言教学的范畴扩展到与学生生活有关的其他各个方面。语言教学要和文化、社区相结合,教师要和学生相结合。学习语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学生现实生活中的真实需要,为了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人际交流,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不只是为了学习语言而学习语言。因此整体教育被认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哲学。在这一哲学中,有一些基本的观点是被普遍接受的:首先,语言是人类活动自然发展而来的,它是为了交际目的而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以,语言与真实的生活密不可分,语言应在真实的环境中,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习得,而不是在远离生活的情境中通过机械地、反复地操练加以学习。其次,在教学中要尊重学习者的独特性和兴趣,语言的学习和教学必须是个性化的。语言学习需要以学习者为中心,学习的目的是表达个人的观念和思想,而不是简单地模仿正确表达。甚至,对学生出现的错误也要视情况做出纠正。再次,语言学习被认为是世界创造意义中的一部分,不能孤立地学习语言,要置放在整体的背景中。这意味着把语言分割成听、说、读、写或肢解为语音、词汇、语法,然后孤立地进行单项训练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整体语言学习强调有意义地学习,需要在一定背景下,使得学习变得更加容易。这是一个从整体到部分然后再回到整体的过程。综上所述,整体语言教学是通过对学习环境的整体性、学习者的整体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整体性的强调来界定自身的。
二、学习理论。
一是活动原则。项目教学法强调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而交际能力的培养对教学过程有特定的要求。首先是“从用中学”的原则,即在交际行为的直接演练中学习语言。语言学习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获得“反馈”,不论是正面证据还是负面证据都是语言学习不可或缺的要素,而只有在真正的交际互动中,学习者才能获得适时和真实的反馈;二是任务原则。即那些使用语言来执行有意义的任务的活动可以促进语言的学习。语言交际任务的完成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到各种语言技能,它会使学习者在整体练习中发展综合使用各种语言技能的能力。再者是意义原则,即任何语言活动都应该让学习者融入到有意义和真实语言使用中去,而不仅仅是语言结构的机械练习。强调“有意义”实质上是希望语言交际教学应该模拟语言活动的真实心理过程。任何真实的语言心理活动都开始于想传达某种信息的动机,它的核心机制是信息差,有了信息差语言才有意义,语言交际才能发生。学生在这些交际活动中才能获得真正的交际心理体验和真实的语言交际能力。进而是范例原则。它从建构主义理论出发,强调学习者利用以图式为基本结构的记忆系统的资源,通过同化和顺应两种模式习得语言。或者说,从认知的角度来看,语言学习不仅依赖规则的作用,更多依赖记忆的作用,特别是记忆中块件的作用,块件的组合构成了人们的知识系统。记忆块件是熟化的`经验,以图式的方式贮存于人们的大脑中,强调记忆的作用就是要说明语言习得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通过范例为基础的系统,通过一般归纳推理来实现的。例如在商务英语中,就存在大量的特殊用语和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它们往往难以用规则来分析,学习者可从意义出发在交际活动中使用这些受语境编码的用语和表达式,熟化并记忆他们,然后再逐步进入句法化过程。这也暗示学习者不是通过教师直接灌输规则,而是在与外界的互动中经历各种经验范例,通过建构意义的方式而获得知识。
三、社会文化观。
项目教学法秉承交际教学法思想,主张突破语言结构系统本身的局限,从更广泛的视角来考察语言。把语言的使用、语言的社会功能、语言使用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等语言形式之外的诸因素以及他们与语言之间的互动关系纳入视野。反映在教学上就是:交际作为人类自然语言最根本的功能,应该是语言学习的起点和归宿、目标和手段。因此语言教学不仅要考虑学生对形式和结构规则的掌握,也应该重视学习者对语境的感悟和把握。这里,语境包括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文化语境是整个语言系统的社会环境,包括信仰价值、制度规范、风俗习惯、文化艺术等软环境和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居住条件等硬环境。情景语境是其在某一交际事件中的具体体现,它可能是一个词、一个短语、一个句子、一个篇章,即一个意义的表达。学生应该把握在语言交际中把情景语境上升到文化语境,把文化语境投射到情景语境的能力。商务英语教学特别注意培养学生在真实环境中应用英语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的综合能力,其中又特别重视通过解决问题、完成任务来理解和培养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跨文化交流才能并最终实现在走出校门之后能很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鲁男.商务英语中案例教学法的运.外国语文,2010(26)。
[2]钟启泉.“整体教育”思潮的基本观点.全球教育展望,(09)。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九
1、毕业论文大纲题目。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
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
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
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
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
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
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目录。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立法2。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落实3。
(二)基本法解释权存在的法理依据4。
1.法律需要解释4。
2.立法原意4。
4.基本法解释权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释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和适用11。
(一)基本法性质的认定11。
(二)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14。
(三)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原则15。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16。
2.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原则16。
3.法治原则17。
4.高度信任原则--17。
(四)基本法解释权配置的特征18。
1.解释权行使主体复合18。
2.立法性与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会完全解释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限解释权18。
(五)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内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其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立法权的关系2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释权制度运行的配套立法26。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机关的建议27。
结语29。
参考文献30。
后记33。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十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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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十一
正文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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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十二
现在,无论我们是打开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媒介,还是心无杂念地走在街上,坐在咖啡厅里,甚或背包行走乡间,都可能会有各种自然人形象代言的广告充斥眼球。哪怕闭上眼睛,也有名人熟悉的声音向你介绍或夸赞某个产品。我们已经无从考究到底谁是第一位为产品代言的明星,但我们清楚地感受到明星代言广告无孔不入地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再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发现这类广告使我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实质上就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为代言产品的明星形象掏出钱包。形象代言可以快速将消费者对代言人的认知度和识别性转移到被代言的产品上,以影响消费选择,增加销售额度。换言之,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可以产生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根据知名度不同,明星通过代言广告获得高额的代言费,另一方面是大量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名人形象为其产品代言后,遭受的高额诉讼赔偿。名人的肖像作为传统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我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精神利益,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那么高额形象代言费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形象为产品代言后应支付的高额财产损害赔偿的民法请求权基础又何在?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进入承认并保护此种财产利益但说不清楚为什么的状态,我国学术界虽然也有近二十年的研究,但在基本术语选择上都未达成一致。对于自然人表现于外的,具有识别性价值,并能将消费者对自然人的认知度转移到产品上的外在形象,究竟用怎样的术语概括,民法学界众说纷纭。在基本术语选择上的分歧体现了对形象代言这一法律现象之民法学本质认识不清。术语选择这基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难以实现制度的合理建构。对自然人表现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民法学界在术语选择上有以下两种思路:其一为“旧瓶装新酒”的思路,以民法理论中旧有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人格权、人格要素;其二为“新瓶装新酒”的方式,创设民法理论还没有的新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使用形象、人格标识、人格标志、人格符号。
(一)以“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使用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的代表作是程合红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该文是对以自然人形象为产品做宣传广告的社会现象提供的法律解决路径,全文举例说明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现象,但没有交代为何使用“人格权商业利用”这一术语,也没有界定术语的含义。但人格权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固有的术语,尤其特定含义。人格权始于财产权相对的,用以保护人与生俱来的精神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一种内向性的非财产权利,显然与承载财产利益的自然人外在形象不同。更何况,将人格权作为商业利用的对象除了在动宾搭配上存在基本语法错误外,也显露出将精神性权利与商业化利用联系起来的内在逻辑矛盾。因此,用人格权这一术语来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不合理。
(二)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李建伟和郑其斌的《论人格信息财产权――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的定位与保护》一文,文章以人格要素概括这种现象的目的在于标明其与主体本身的天然联系,以确定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但是人格要素在民法学中一般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来使用,既包括肖像、姓名等外在人格表征也包括身体健康、自由等内在人格需求,而且以其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为观察对象。因此,人格要素这一术语虽然可以拉近代言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人格利益之间的距离,有助于认识此种经济利益产生的本质和权利归属,但借用人格权保护客体这一术语,容易使人格权本来就不十分清晰的权利体系更加混乱。同时,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很难体现其外在可识别性的本质特征。
(三)以“形象”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名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权利保护严格―形象权的历史解读》和《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前文中的形象一词特指自然人形象,后文中的形象既包括自然人形象也包括角色形象。形象这一术语关注外在表征,也符合日常用语习惯。但“形象”一词一般指一个人的外表和容貌,是个人的实体性表征,而不是以载体展现出来的个人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现实生活中被用作商业利用的是个人实体形象以一定载体(照片、录像等)体现出来的可识别性特征。因此,形象一词的使用容易在进一步对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和利用方式进行分析时产生阻碍。
(四)以“人格符号”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此种观点的代表是《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使用这一术语是在充分认识到:此种财产利益之所以会产生是源于人类是符号的动物,一种可识别性的符号即意味着经济利益。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符号有两类含义,一是指记号、标记,二是指佩戴在身上表明职别、身份的标志。无论哪种定义,都是一种外在于人的中立的术语。此一种术语的使用容易使人割裂自然人可识别性形象上的财产利益与其人格利益之间的联系。
(五)以“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标识和标志在汉语里面是可以通用的词语,其含义相同。因此,此处做统一考察。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说考察与理论探讨》和《论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民法保护》,前文作者对人格标识的含义做了基本介绍,认为人格标志是“对姓名、肖像、声音等可以供以识别自然人的标记的统一称谓”。后文作者将人格标识定义为:“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如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等。”他们都充分认识到了可识别性这一本质属性,也认识到这种可识别性与人格之间的天然联系。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或标识)标明特征的记号,相比较特征而言是更外围的概念。综上,如果把人格标识(或人格标志)略作修正,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最为恰当。特征一词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的征象和标志”,而且习惯用语中也有将其与人的'外在形象相连的用法,如相貌特征。人格特征相较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而言,在汉语语义上更靠近人本身,容易兼顾其内在的精神利益和外在的财产利益,同时又不失其可识别性内涵。因此,本文提出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形象代言的社会现象。
二、人格特征的界定与发展。
(一)人格特征的内涵。
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并可用作商业利用的自然人形象。人格特征至少有以下四个本质性特点:
1.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具有天然联系。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最显著的表现在于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人格特征可能给人格特征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如,未经林心如同意将其形象用作处女膜修复广告,并在广告中暗含林心如接受过此种治疗并表示支持的态度。这样的广告所反应的信息之所以会对林心如造成精神伤害,让她看到广告时有很不舒服的内心体验,原因在于:这些信息就像我们喜欢看什么样的书,喜欢什么牌子的衣服等信息一样反映了我们如何看待自己或希望自己变成什么样的人。积极参与禁烟公益活动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烟草形象代言人;捐助留守儿童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使用童工的厂商的形象代言人;皈依佛门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啤酒代言人,这一类广告会给代言人造成的损害归根结底是对其人格的损害,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其次,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隐形地表现于授权商业利用的人格特征一直伴随着尊重自然人人格权这一权利限制。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王力宏代言哇哈哈矿泉水,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代言费获得的对价也仅限于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并不得歪曲宣传形象,不得任意授权第三人使用。
2.自然人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的形象。标明自然人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的综合因素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内在的思想、情感、学识、修养等人文素质与外在的样貌、穿着、言行举止等发乎内形于外的体貌特征。人格特征具有外在性,但这种外在性既与内在息息相关又可通过它反观一个人的内在人格,这也是人格特征与内在人格具有天然联系的原因。
3.自然人人格特征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人格特征的根本性特点,也是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的载体。可识别性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即通过其人格特征能识别出自然人本人。判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准以一般公众的一般人之为准。
4.自然人人格特征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共同的载体。基于上述三点的分析,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是源于人寄于物的广告方式,以人格特征为载体,将公众对自然人内在人格和外在形象的认同感嫁接于产品。因此,人格特征也是同时承载人格利益并体现经济利益的载体。
(二)人格特征的外延及其扩张趋势。
人格特征的主体是自然人,既包括名人也包括非名人。虽然因为名人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价值更大,是我们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但非名人的人格特征同样具有可识别性价值,只是比名人的可识别性较小,而且一旦非名人的人格特征被商业利用则其上的财产利益也随之显现。换言之,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是显性的,非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是隐性的。如,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山美心心联谊服务中心与杜秋霞肖像权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中,联谊服务中心将其客户杜秋霞与外籍人士成功结合的案例和他们的结婚照用作报纸网站上的宣传广告,即将非名人人格特征之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显性化。人格特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声音。其中肖像是最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肖像的载体可以是照片、画像或视频。肖像不仅包括人的脸部形象,还包括其他身体特征,如形体特征、侧影或背影,也可以是与某人酷似的形象。判断是否商业利用了某自然人的肖像,以一般公众能否从其利用中识别出该自然人为标准,即可识别性标准。姓名也包括真实姓名、艺名、笔名、绰号、艺术签名等所有可以代表某自然人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因此,当我们以可识别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自然人人格特征时,人格特征的外延是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并不能列举穷尽。同时,可识别性也是商家商业利用的价值和底线所在,是联系至自然人本人的纽带。但从人格特征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呈现出从可识别性向可联想性扩张的趋势。该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能联想至自然人的整体形象、风格或习惯用语也作为人格特征。如刘翔诉《精品购物》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将经过改动的能使公众联想至刘翔的人物肖像也视为刘翔的人格特征。二是将与自然人具有联想关系的物品也视为自然人人格特征的一部分,如赛车选手惯用的赛车配上特定场景可以使人联想到是该选手在做广告的,也被认为使用了该赛车选手的人格特征。判断人格特征的标准从可识别性到可联想性的发展无疑扩张了人格特征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合理使用他人人格特征的范围。这种扩张是否合理还有待在考察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衡平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三、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类型化分析及其民法意义。
人格特征代言是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的集中体现,下述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类型划分围绕以人格特征代言产品广告的方式展开。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及其类型化的分析将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人格特征的本质。第一,以是否征得了代言人的同意,获得代言人授权为标准,自然人人格特征代言可以划分为经授权的代言和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经授权的代言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汤唯代言德芙巧克力、汪涵代言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等等,举不胜举。明星的授权代言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授权代言所获得的代言费用依据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小而不同,知名度越高其代言费用越高。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也是随处可见,比如林心如自爆“被代言”处女膜修复广告,马伊p被代言减肥产品,潘石屹成了“男科专家”、林志玲惨变“色情女郎”、嗓音动人的费玉清“顺理成章”变成护嗓保健品代言人等等。日益“雷人”的代言广告让“躺着也中枪”的明星苦不堪言。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有名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经营者未经同意对其形象的商业利用并赔偿损失。近年来,明星被代言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更以高额赔偿费的诉求著称。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体系下,经授权的代言其代言费用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即所涉及财产利益的事前积极保护。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被侵害利益时候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何在?即事后消极保护问题。第二,以人格特征知名度为标准,自然人人格代言可以分为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和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名人人格特征代言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代言方式,不再赘述。至于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因为并不常见,常被忽略,以至于起诉到法院时难以获得经济赔偿。诚然,非名人因为其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相对较小,宣传作用比名人小很多。但如果某一品牌使用非名人的人格特征为产品作宣传,本身就可以说明该人格特征对产品具有宣传价值,宣传价值自然带来经济利益。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名人因为常以产品代言为谋利手段,因此其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是显性的,容易确定的。非名人不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则是隐性的,不易确定的。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人格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大小的区别,不是有无的区别。第三,是否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推荐、支持态度为标准,可以将代言分为支持性代言和非支持性代言。支持性代言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支持、推荐等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没有任何支持意味,只是简单地将产品与自然人人格特征联系在一起吸引消费者注意。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支持性代言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更紧密,而且体现代言者的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更松散。这种分类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时具有实质性意义。第四,以代言广告所涉及代言人的民法利益为标准可以分为:
(2)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
(3)只涉及被代言人人格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根本不愿意将其人格特征与商业广告相连的艺术家形象被用于广告。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权利体系下,有助于我们认识人格特征上承载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民法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二种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中是否不存在人格利益是有争议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强制名人代言某种产品是一种强制言论的利益损害。
总之,现实生活中,名人因代言产品广告以获得高额广告代言费或因“被代言”某产品而起诉法院索赔巨额经济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种与产品宣传相连而产生财产利益者,即人格特征。人格特征是指自然人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体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一方面是自然人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凸显后对民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因处于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与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二分的中间灰色地带而产生的定位尴尬。在澄清人格特征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在现行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框架内,寻求人格特征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协调与保护是十分迫切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十三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10―11.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十四
各位理事、各团体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卫生法学术交流活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学术论文征集活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论文征集工作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截止。投稿者应为医药卫生工作者、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医学与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校大学生、其他与本会有关人员等。
二、请投稿者认真填写《北京卫生法学会学术年会论文登记表》,务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将论文的电子版发送至北京卫生法学会电子邮箱。邮箱地址:bhls0027@.
三、学术论文范围和书写要求见附件。
本会将聘请有关专家对论文予以审评,并分为入选论文和优秀论文两个层级。经评审入选的论文一律在北京卫生法学门户网站学术交流栏目刊登并分别授予证书。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将推荐给中国卫生法学会主办的《医学与法学》杂志发表。
请收到本通知后,协助做好宣传动员和投稿工作。本通知可在单位内部张贴。
附件二:论文书写要求;。
联系人:张荣。
联系电话:6317002718911032820。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学的论文(优秀15篇)篇十五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8年4月17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3cm。
体重:
6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湛江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2011年。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律师/法务。
行政/后勤。
人力资源。
职位名称:
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其他;。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一般;。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培训经历:
时间培训机构证书2011年6月-2011年7月遂溪信用社。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时间范围:2010年11月-2011年1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在法院,我主要的工作是接待当事人、阅读卷宗、写法院简报、协助法官写作判决等法律文书;有时候,还会和法警给当事人送传票和法律文书。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湛江霞山区法院时间范围:2008年7月-2008年8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主要负责档案的装订、打印传票和入庭前告示等。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2010年参加了司法考试,担任过民事审判庭实习生;在法院实习锻炼了沟通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处事稳重;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再学习能力强,具有较强信息获取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班上曾担任体育委员、班长,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抗挫折、抗压力能力良好。有很强的团队合作意识。
发展方向:
/收集。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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