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是人们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社会分工和供求关系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我们经常会进行买卖,无论是购物还是出售。买卖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正在考虑进行一场买卖,下面是一些买卖技巧和策略,可以帮助你取得成功。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一
代理人就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6月30日人民法院诉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垫资单价与不垫资单价有显著的差别,垫资单价为网上价+248元/吨(合理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单价为网上价+176元/吨(合理利润),两者每吨相差72元。这说明,垫资行为不是免费的午餐,原告通过垫资获取到了超额的利润,这种利润,远远高于同期同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照通常情况签订合同,应当对垫资款与非垫资款这两种行为作出区分,即垫资部分为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部分仅存在利润就可以了,这最为公平合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这样的区分,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不仅两个月的垫资款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而且未垫资部分也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明显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这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有利用被告资金紧张或困难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一个违约行为,只能承担一个违约责任,即一事不两罚,这是一般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但是,本合同中,原告不仅通过垫资行为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通过两个违约条款,即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重复计算了对被告违约行为的赔偿数额,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失功能的原则。而反观该合同对原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仅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作出了约定,这个约定,正好与对被告违约行为的约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对应,即原告的权利是被告的义务,反之也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该合同重复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原告通过这种方法,将获得不当得利,明显不当,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当事人可以任意确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部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门的种种责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而该合同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未见到有哪个条款,将滞纳金规定为一种责任方式,因此,这种当事人自已任意创设的责任,有违法律规定,根本无效。这就好比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将手指剁给另一方一样,决无一点合法性,理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滞纳金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约的责任形式。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因此原告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不能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四、被告认为,抛开该合同中对滞纳金的无效约定不说,单就对未付款5%的违约金约定也过高,明显不妥。主要理由是,原告在未垫资的合同单价中已获得了超额利润,因此,在违约部分中,不应再获取额外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削减。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滞纳金约定条款无效,并且按未付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送货单、债权确认书】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
1、对于个体户或小额的买卖交易,以送货单、结算单等资料可以证明买卖成立。
2、强调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的效力相当于欠条,请事主妥善保管。
第二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预约合同也可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强调诚信买卖。
2、合同法中并无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前实践中,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除非详细约定了具体责任等,否则法院并不能就此直接判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商品房买卖此类合同,法院可以考虑到购房者的实际损失,相应提高赔偿的额度。
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后果】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处分行为须有处分权,因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3.第三人可以通过权利人追认或者善意取得取得物权,否则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关键看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是无处分权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解读:确定了电子信息产品的两种具体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第六条【拒收多交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风险承担问题,交付主义为原则。
第七条【提取标的物单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交付货物的时候,买卖双方在交付地点办理一个交付手续,这样就排除了发票与货物交付的关联;至于发票与付款的问题,也好解决,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货款到帐后,出具收到货款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发票的备注栏目直接注明“票到付款”的字样,这样就排除了手持发票就表明已经支付价款的惯常思维。
第九条【一物多卖取得所有权的顺位规则】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三
原告:金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交付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_幢_单元_室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过户损失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子商品等货物。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货物无法提供给原告。
2011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提供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7686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五
住址: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均已理解且无异议。
一、转让标的:
一)。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二),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
2、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厂房内装饰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另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于乙方进驻甲方工厂当日支付。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购买或因乙方无法立项、证照无法办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万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转让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退还定金。
2、余款万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万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四、标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厂房交付给乙方装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将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进驻甲方厂房后暂时以租赁形式行使租赁权,可以对厂房内房屋进行装修、加盖,以乙方单位的名义行使正常经营的权利,但厂房,水电等所有物业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之后,甲方于付清当日开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财产转移手续以甲方单位股权转让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乙方,以工商备案转让日期为准,该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该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对外公告期为。如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办理,甲方可以直接将土地厂房转让给乙方并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具体方式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相应瑕疵,甲方应积极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甲方厂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乙方提供甲方所现有的相应办证资料,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甲方,办理所有权证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待乙方付清所有转让款时,通过上述第四点第2条的方式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给乙方,厂房产权的转让税费包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中需要缴纳税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应缴税费。但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以上转让的,则甲方只承担第一次转让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其受让土地及厂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双方均同意口头另行约定乙方提前进入甲方厂内进行生产经营的准备性工作,包括装修,加盖等,但在装修加盖的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给甲方及甲方职工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甲乙双方均需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20%的违约金。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土地厂房过户所缴纳的税费,乙方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在甲方厂区内所加盖房屋及装修等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本协议约定的财产清单、营业执照,界限界址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区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六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均已理解且无异议。
一、转让标的:
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土地权属证号为:______。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所有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水电、管网,配套基础设施详见设施清单,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
2、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厂房内装饰等转让价格为:______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于乙方进驻甲方工厂当日支付。
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购买或因乙方无法立项、证照无法办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_________万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转让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退还定金。
2、余款______万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币______万元,余款人民币______万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四、标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厂房交付给乙方装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将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进驻甲方厂房后暂时以租赁形式行使租赁权,可以对厂房内房屋进行装修、加盖,以乙方单位的名义行使正常经营的权利,但厂房,水电等所有物业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币______万元整之后,甲方于付清当日开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财产转移手续以甲方单位股权转让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乙方,以工商备案转让日期为准,该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该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如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办理,甲方可以直接将土地厂房转让给乙方并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具体方式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其所有,除土地使用权的押贷款之外不存在查封、冻结、出租、为他人担保等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权利瑕疵;如有相应瑕疵,甲方应积极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甲方厂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乙方提供甲方所现有的相应办证资料,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甲方,办理所有权证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待乙方付清所有转让款时,通过上述第四点第2条的方式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给乙方,厂房产权的转让税费包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中需要缴纳税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应缴税费。
但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以上转让的,则甲方只承担第一次转让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其受让土地及厂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双方均同意口头另行约定乙方提前进入甲方厂内进行生产经营的准备性工作,包括装修,加盖等,但在装修加盖的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给甲方及甲方职工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甲乙双方均需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20%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不能付清款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土地厂房过户所缴纳的税费,乙方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同时乙方在甲方厂区内所加盖房屋及装修等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本协议约定的财产清单、营业执照,界限界址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区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七
原告沧州市兴济动物药厂。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干燥设备一套;在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在原告处现场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厂里完成);合同价款为69.98万元。该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先期选派技术员到原告处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据原告生产工艺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号《发酵物喷雾干燥设备机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被吸收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总计支付价款56.71万元。被告也按约定在原告处施工,并于3月14日将设备制作安装完毕。但是一经试车,发现该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术人员现场考察设备调试安装情况,并制定多个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显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张赛钢副总经理带队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处,双方共同对该设备进行分析论证,最终达成包括该设备“达不到合同设计标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的共识。之后,被告终止了对设备的调试,双方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赔偿损失等问题产生争执。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56.71万元和赔偿直接损失40万元的要求提起诉讼。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青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的诉讼请示,被告方认可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31万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56.71万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毕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设备(以被告提交证据图纸为准),被告拆除其设备时不得对其它部件或辅助设施进行破坏、毁损;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将设备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权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请求被告赔偿直接损失31万元及其它拆除费用的权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将其设备完全拆除清理完毕,原告放弃主张31万元直接损失的权利。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虽然被告按约定给付货款56.71万元,但是却未能如期对设备进行拆除,按调解书的.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设备机组是原告拟投产生产线主要的、必需的组成部分,因该设备质量不合格,致使整条生产线始终未能投产,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为原告造成重大可预期利益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该项损失给予赔偿。因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就以上两项损失一并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9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158万元。以上合计198万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损失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告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明确无疑的,只要能够提供损失的证据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间接损失赔偿的要求,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的利益,又称为可得利益损失。
三、《合同法》条文。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八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九
委托人:xxx,男,汉族,19年月日生,浙江省武义县履坦下坭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兹委托黄栋在委托人张晓阳诉被告陈望建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有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处理与本案诉讼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实体及程序事宜。
此致
xx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2014年3月10日。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十
厡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xx.暂居住xx,(手机: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xx。系厡告之母。
被告:xxx,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xx,现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还厡告房屋,由厡告退还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被告1因纠纷,于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赠送给厡告原告(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被告2,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至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十一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
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安徽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路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____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_______________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___________,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十三
微信等网聊记录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更多些相关的文章推荐:
1、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十四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十五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
再审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__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__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全(16篇)篇十六
鉴于:1、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________________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年月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年月日。5、乙方已于年月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