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

时间:2025-08-18 作者: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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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机械、市政、城市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和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旨在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每年4月30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

(二)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示标志;

(五)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以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还应当符合国家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由依法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或者保养。

第十四条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型客车,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准牵引质量或者准载质量,大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准载客人数。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十六条校车和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除注销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

第十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禁止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省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

第二十三条驾驶大、中型客车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城乡规划。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电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

进入城市市区的长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车,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停车候客。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设置收费站、检查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流量设置并开通相应数量的收费通道。

设置检查站应当选择视线良好、具备检查条件的地点。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一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的树木、电杆、电线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出现倾斜、折断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形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更换。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横跨道路设置广告、悬挂标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情况,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七座以上营运客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

(二)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

第四十二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第四十三条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

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和其他障碍,阻止行人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卫生、市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和个体驾驶人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规范使用和管理,保证有效运行。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驾驶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车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在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组织清理现场,疏导堵塞车辆,尽快恢复交通。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检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六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六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六十七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八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机动车行驶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九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的。

第七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六)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一)畜力车在停放时未拉紧车闸、未拴牢牲畜的。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四)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五)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七)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八)驾驭畜力车时在禁止超车的道路超车、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或者未拴系随车幼畜的。

第七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学习驾驶人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载物时遗洒、飘散载运物,驶入专用车道,或者违反拖拉机禁行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的;

(十)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十二)不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者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十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十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无法确认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五)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未能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在道路上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八十条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八十一条收费站未开通与交通流量相适应的收费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开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四条加装、改装国家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装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四款规定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七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八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参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

第九十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者幅度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七)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农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输,是指内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的水域内船舶从事客、货运输及游览。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筏具、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本规定所称农业运输机械,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从事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个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海事机关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职务职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检验、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

(五)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审批和驾驶员考核前的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航道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运输机械的检验和号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年度审验,纠正违章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三)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种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行驶。应按规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报废的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挂牌办照、检审验;汽车驾驶人员未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未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得给其发放驾驶证件。

第十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对汽车客、货运站(场)和水上交通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做到“车进站、人归点、货入场”。营运客车驶出站(场),要设卡登记,严格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一律不准上路运营。

第十一条加强对客运个体经营业户的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个体经营业户通过资产重组实行法人经营。凡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得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机动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游览的船舶,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禁止个人船舶从事水上旅客运输。

第十二条严禁各种车辆超高、超宽、超员(不含婴儿)、超载行驶;对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严禁除联合收割机以外的其它农业运输机械进入国道、省道行驶;严禁农机从事客运服务,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三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2人,四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3人,并须有安全位置;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超速行驶,超期服役,带病运营。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必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急弯路段、危险路段要减速行驶。

第十四条对营运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强制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强制报废;对改装车辆必须恢复原状;对拼装车辆要坚决依法取缔。

第四章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和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相关车型的车辆,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营运车驾驶员应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不得随意改变农业运输机械的用途。

第十七条营运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八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九条营运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和夜行班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末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落地休息。

第二十条危险货运车辆要有明显标识,指定专人押运,并按公安机关指定路线运行,严禁搭乘其他人员;运行途中驾驶员、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运输行业应逐步推行车辆运行卫星定位技术,利用汽车行车记录仪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车辆运行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集市贸易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维护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专用道路由专用道路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县乡道路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管理由农机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市交通勤务和公路巡逻勤务,加强路面执法巡查,对交通、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应当进行有效控制,重点路查或者定点管控。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对道路使用安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多发点和安全隐患,应报告辖区政府,采取措施及时治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损坏、路面塌陷、断裂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负全责,主管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辖区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和农业运输机械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私营业主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凡运输安全四项指标有一项超标的运输企业,一年内不再对该企业增批新的经营项目。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客货运输车辆达不到二级的,无证经营的车辆、超员20%以上、超载30%以上的车辆要强制停运15天,并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高限处罚,驾驶员还应参加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经营的车辆,符合经营条件的,在其接受处理并补办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未按规定对驶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的,对超员及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仍放行的,以及检查人员末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未经海事机关检验、登记的,末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救生、消防设备的,船舶超载、超员的,渡船不在批准渡口渡运的,未经批准、审核、检验、私修造(买)船舶、船用产品的,由海事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二

1、新工人操作设备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重点设备、特殊工种须以培训考核后凭证操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指定没经过培训的工人操作设备,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指挥者负责。

2、工作前必须熟知所使用的防护用品、防护设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进穿戴好各种劳保用品,使用各种防护设施。

3、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周围有无障碍物,排除故障和隐患。

4、上班时,进车间人员均应穿工作服、工作鞋。

5、设备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作业;设备的.搬迁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禁止使用除锈剂清除机械、设备、配件的锈蚀;禁止使用汽油浸泡机械配件;禁止使用汽油、丙酮、酒精、丙醇、挥发性强的试剂,擦拭机械设备、(属于设备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必须使用的试剂、油料、化学物品除外)。

6、使用手提电器必须采取绝缘、接地等防护措施。

7、各车间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阻塞。

8、各机台需引接电线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引接,引接电线要求整齐,牢固、严禁乱拉乱接。

9、禁止生产设备、动力设施超负荷运行,电线、电缆、电器开关、安全防护开关,必须符合用电要求。

10、瓶装、桶装化学试剂、硫酸、油料按规定使用后,必须使用原盖封存,禁止敞口存放。

11、禁止擅自拆装、组装或互换机械设备的配置、部件。

12、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允许非本岗位人员、动用机械设备。

13、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私自挪动消防器材。

14、需要用炉灶加热时,应先检查加热容器是否安全、清洁。必须将容器、加热炉及地面洒落的可燃物清理干净,方可进行加热。在加热过程中,火焰不得超过锅底范围,并必须有人守护观察。

15、进车间的原材料、应规范、整齐的放置在材料预进间。

16、各班组在下班前必须将未使用完的原料密封放好,设备擦拭干净,成品、半成品有条理摆放,不得阻塞通道。

17、非生产性杂物不得进入车间,保持生产场地清洁卫生,回收包装物应叠齐打捆,垃圾应装袋,按指定的地点放置。

18、非生产人员、小孩、非生产用车辆一律不准进车间。

19、下班时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和气源,熄灭火种。车间兼职培训师管理制度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间主任的岗位职责。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三

一、行车工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行车起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二、行车指挥司索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指挥行车。

三、行车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指挥制度及吊钩、吊具、钢丝绳报废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行车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高跟鞋上行车,严禁跨越行车护栏,上下行车必须走专用的安全楼梯。

五、行车工必须保持充沛的精力上班。驾驶过程中,思想必须高度集中,不得打手机,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疲劳开车,严禁酒后开车。

六、行车工进班时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行车机电维修人员每天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设备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每周必须联合检查行车一次。所有检查必须详细记录。

七、仔细检查行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器、上升限位、联锁门及其他安全装置等,特别是对三大安全部件(吊钩、钢丝绳、绳头夹制器)作细致检查,有缺陷和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八、机电维修人员每天检查行车时,仔细检查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运行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吊钩吊具和安全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设备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每周联合检查行车时,要仔细检查行车的金属结构、机械部分、电气部分以及吊钩吊具、钢丝绳等,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十、行车指挥司索人员指挥使用行车时,先仔细检查行车吊钩、吊具、钢丝绳,确认其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指挥行车起重作业。

十一、行车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未拉闸停电挂牌时,严禁检修行车。行车检查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也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

十二、指挥行车必须由一人指挥,指挥者必须佩戴专门的行车指挥标志,必须用口哨和手势同时指挥,严禁多人指挥。行车工必须拒绝多人指挥,只能听从一人指挥。当遇危险情况,无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行车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十三、指挥行车时,指挥者应站在行车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或障碍物。

十四、行车操作前必须先响铃,后送电,并确认大车轨道和小车平台上无人或障碍物后,方可开车。

十五、行车工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三个动作(上下、左右、前后)同时进行,以免吊物摇摆伤人。

十六、严禁吊物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经过,严禁人员从吊物下面经过。

十七、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

十八、违反以上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1、凡违章指挥行车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委会成员、车间主任、作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挥员标志,否则处罚10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无证驾驶行车的,罚1000元/次。

3、饮酒上班驾驶行车的,勒令回家休息,当日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0元。

4、上下行车不戴安全帽或穿高鞋的,罚100元/次。

5、行车开车过程中打手机的,罚200元/次。

6、行车工进班未检查行车,或发现行车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

7、行车检修,不按设备检修挂牌规定断开电源,未挂警示牌,未写好检修内容,就直接作业的或非挂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处罚500元。检修完毕,不及时摘取警示牌的,罚款200元。行车检修时,行车工未在检修记录本上登记签字的,罚100元/次。

8、其他一般违章行为,罚100元/次。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四

1.1下雨出车前应仔细检查雨刷器是否灵敏有效,确保使用时万无一失。

1.2如果车内玻璃易起水雾,打开暖气(冷天)或冷气(热天),出风口位置放置在吹“风挡玻璃”挡,这样可以驱除水雾,保证视线清晰。此时千万不能开自然风,那样只能把车外的湿气更多地带进车内,车玻璃上的水雾会更大。

1.3行车时,应降低车速,与前车保持与平日适当加长的距离,遇有情况不要急踩刹车,而应轻踩点刹,以防车辆侧滑跑偏。

1.4应尽量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减少来回并线,因雨天车辆方向盘比平日要轻(活),不易控制。

1.5遇转弯时,应提前减速,然后再打转向,转向不宜打得太死。假如转弯时踩刹车猛打方向盘,车辆容易失去控制。

1.6下大雨或暴雨时,因视线不好,为了保证安全,开启前后雾灯。

1.7遇到路面有积水时,千万不能急加速冲过去。最好探明积水深浅,水深最好绕路行驶,水浅要尽量放慢车速,谨慎前行,不要激起太大水花,防止点火系统被淹。

1.8雨天在山区公路行驶时,还应时刻注意山体滑坡。

2.1充分利用各种车灯提高能见度。即使是白天也要开亮防雾灯或近光灯及尾灯。这样做既有利于自己行驶安全,又可以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雾较重时,湿度也较大,可以使用雨刷器,以改善视线。

2.2要控制车速。由于雾天路滑,制动距离延长,车速的选择一定要留有余地,使制动距离小于可见距离。

2.3要增大跟车距离。

2.4要保持镇静,不能急躁。不能为赶时间而加快车速。

2.5要集中注意力,密切注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动向。必须勤于观察,重点防止首尾相撞事故和非机动车突然斜穿时措施不及而引起的事故。

2.6会车时要用明、灭灯光示意,以免相互撞车。雾天行车要少停车,以免发生追尾事故。

3.1在冰雪路面上起步时,应缓加油、慢抬离合器。

3.2在行车中,要始终保持低速平稳驾驶。一般来说,城市道路应控制在每小时10千米的速度,郊区普通公路也不应该超过每小时15千米,要视道路和交通环境而定。

3.3路面上忌急打方向。当需要转向时,也要先减速,适当加大转弯半径并慢打方向盘。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要匀顺缓和,否则就会发生侧滑。特别是在山区的公路上,有时冰雪路面是间断的,打方向时,最好提前采取措施在间断处完成。

3.4在冰雪路上行驶,尽量少用脚制动。

3.5如果要超车必须弯更车道时,千万不要急打方向盘,缓慢地驶出冰辙后再超过去。同时还要注意观察欲变更车道前后车辆的距离,可以超车时,先打开转向灯,多看相应方向的后视镜,确认没有危险时再弯更车道。

3.6应保持车辆前后挡风玻璃的良好视线。行车之前,首先要检查雨刷器和玻璃水是否正常,喷玻璃水用雨刷器刷干净,保持良好的行车视线。行车中,还要把后挡风玻璃的电热除霜器打开,如果后挡风玻璃结雾会阻碍后视镜的视线,不好判断后面车辆的情况。前挡风玻璃和反光镜两侧的玻璃上如果结了雾,可以打开车内的暖风开关,大风量吹散玻璃上的雾气,千万不可手里拿着棉布或毛巾等物擦拭玻璃上的雾气,否则,就可能因为一个轻易的小动作引来杀身之祸。

3.7会车时要保持较大的横向安全距离。

3.8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驾驶车辆的各种操作动作要温柔,遇上突发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做过激的动作,应该做到头脑沉着冷静,按照自己的分析判断,果断处理。

3.9冰雪路面行车要随时注意汽油表,长时间的低速行驶和起步停车耗油量极大,一般低于油表指示的3/4就应尽快到加油站加满油。

3.10要充分顾及他人,遇到前车速度较慢,应予谅解,不要闪灯鸣催促。与行人、非机动车要保持侧向安全间距,以防行人、自行车可能因路滑摔倒。

最后要注意,雪后行车过久,易使视力下降、行车中应配戴有色防护镜,并注意休息。

4.1山区道路大都路幅狭窄,坡陡弯急,长而陡的坡道较多。因此在山路上行驶要集中精力,视点要远,尽量看清路面状况和路边环境。

4.2上坡时应让发动机保持足够动力,提前选择好合适挡位。

4.3尽量避免在山路上停车,万不得已要停车时,应选择相对平直、视线较好的路段,坡上停车必须拉紧手刹,熄火挂挡。

4.4下坡时绝对禁止空挡滑行,应根据坡道的情况以及车辆载重大小,挂上车速所需的合适挡位,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避免过多频繁使用脚制动,导致车轮制动鼓和制动蹄片过热,使制动效果降低甚至失效。

4.5如遇制动效能降低,可用手刹辅助,间歇拉松手刹,直至停车休息,不可用冷水浇泼发烫的制动鼓,要自然冷却。

4.6如遇连续弯道,要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的原则行进,如车一侧是悬崖、溪沟、不可过分靠边,以免路基松软陷轮落沟翻车。

4.7山路上常有隧道,汽车进入前要减速,及时开启大灯,因汽车从洞外路段驶入时,入眼对黑暗的适应时间约需七八秒,此时驾驶员视力下降,务必要减速缓行,双车道隧道,应靠右侧车道行进,不得在洞内变换车道,更不得随意超车,隧道内严禁随意停车。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五

为了确保中心车辆冬季安全运行,达到交通运输安全无事故的目的,中心特下发关于冬季安全行车的相关规定如下:

1、强化安全意识教育,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学习雨雪天行车技巧和紧急避险措施等,使驾驶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安全理念,驾驶员必须高度重视、克服松懈。

3、加强安全行车工作教育,教育驾驶员根据道路情况,配备安全行车工具,谨慎驾驶,不得将车交由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确保做好冬季的安全行车。

4、所有驾驶员对各自驾驶的车辆,要每周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技术状况自检自查、保养和维护。做到刹车灵活、照明灯光线好、备用轮胎随车携带,全部更换好水箱防冻液、冬季机油、负号柴油。对大客通勤车重要车辆分别由中心和车队管理人员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5、驾驶员要做好冬季车库的防寒工作。对车库内的暖气,上水要经常查看,发现暖气不热、漏水、库门破损、漏风严重的要及时报修,车库内存放杂物的要坚决清除,确保车辆存放安全。

6、冬季行车,天气寒冷,冰雪路面易发生交通事故,各驾驶人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车,严禁超速、超员、超载,酒后疲劳驾车和闯红灯。在行车中对桥路接壤处、道口、学校门前、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要慢行。

7、中心专职驾驶员和私家车驾驶员,在公司内行车要慢速行驶,按指定的停车场地停车,公司内行车严禁鸣笛,确保所有车辆员工人身安全,赢造安全和谐的公司内部交通环境。

8、对全年无事故和有事故的驾驶人要给予相应的奖惩。对发生人为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私车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和派车人负全责。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六

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七

一、为了真实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参加的其他安全活动正确考核和奖惩驾驶员以及年度审验、安全教育、分析交通事故规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驾驶员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应具有如下真实记录内容:

1、驾驶员登记资料;2、驾驶员参加安全活动记录;3、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4、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记录;5、驾驶员奖励和惩罚记录;6、驾驶员审验记录;7、驾驶员心理、生理检测(包括生物节律)及健康状况检查记录;8、对驾驶个人和所驾车辆安全记录。

四、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的格式由企业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并装订成册。

五、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由安机科资料员负责保管和填写,并统一保管。

六、安机科资料员在填写安全技术档案时要及时,准确和连续完整,使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档案发挥应有的作用。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八

1、检查驾驶证、行车证件及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对行车路线、时间做到心中有数。

2、检查机油、燃油、水是否达到要求,风皮带,灯光、喇叭、水、后视镜、铰接车连接机构是否存在异常现象,钢板弹簧是否牢固,车内安全设施是否牢固。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半轴螺丝,传动轴螺丝是否松动,转向机构是否可靠。

4、发动车前变速杆应加入空档位置,每打一次马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秒钟,间隔时间不少于十秒。

5、发动着车以后用发动机怠速空转使水温升高到60℃以上,并且气压上升到4.5公斤/平方厘米仔细检查各仪表工作,正常后方可起步。

6、冬天冷车发动时,先用摇把空摇发动机15圈以上,发动后禁止猛踏油门。

7、起步后应试制动器是否有效,车门开关是否灵活。开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待水温升至70℃以上时才能转入正常时速。

运行中。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交通规则,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开斗气车、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2、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禁开快车。根据不同车速和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3、超车看车头、倒车看车尾、让车时让车并减速。通过人行横道注意行人动向,通过铁路交叉路口和拐弯时,要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注意观察车、马、行人的动态。遇到骑车不稳的人时,在50米鸣号、30米减速、15米以外刹车,确保安全。严防侥幸通过。

5、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夜间会车150米以外关闭大灯光、改用小灯光,不准使用防雾灯或故意开大灯眩耀对方。

6、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转弯角度做到准确、及时、平稳、认真观察、切实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

7、操作准确,行车平稳,二档起步,顺序换档,脚轻手快,加油均匀,起步不闯,刹车不猛,不勉强行车。

8、班线车按规定时间做到三准(出站、中途、到站)中途不抢不压,逢站必停,有客让上,不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甩站、越站。

9、根据气候、风向、负荷及道路情况,及时调节百叶窗、始终保持规定的水温,随时注意气压表及机油压力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10、在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注意节约燃料,选择路面正确滑行,滑行时必须准备刹车。在下山急转弯、陡坡、桥梁,连续拐弯地段以及风、雪、雨、雾气候条件下,严禁空档滑行。

11、与乘务员紧密配合,注意车门信号,避免车门、车内伤客事故的发生。

12、行驶中一旦发生事故,首先抢救伤者记下证明人。保持现场(抢救伤者、移动现场要做好标记)并及时汇报领导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13、车到站时停稳以后开门,到终点站时停车熄火挂上低速档、拉紧手刹车才能离开。

14、冰雪道路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滑行、与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行驶中方向的角度要小,转弯时不得猛打方向,以防侧滑。

15、雾天行车,要按规定速度行驶,集中精力、不断鸣号,开防雾灯和小灯。

16、雨天行车,要按规定速度行驶、注意行人、自行车和对面来车的动态,不准急刹车、不要猛踏油门,刹车轮轱溅水后要轻踏刹车,低速运行。

17、车辆突然起火,应立即停车,疏散乘客并及时采取灭火和断电措施。

18、行驶中要经常倾听发动机及底盘各部位声响,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修不可带病行驶。严禁直流供油。

19、车辆倒车和调头时,应选好地形,并由乘务员下车指挥方可进行,车辆通过渡口和隧道时驾驶员应先结合车辆技术性能判断能否通过,必要时停车查明后再通过。

收车后。

1、回场后,做好例保检查工作,如需维修及时报修。

2、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拉紧手刹车、挂上低速档、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窗、冬天放出水箱及发动机的水。

安全例会日和线路检查规定。

1、车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由队长组织实施,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由安全员组织实施。

2、车队每周不少于一次上线路检查安全行车情况。公司每月不少于二次上线路检查安全服务情况,安全员组织实施,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3、每次检查或教育都要有记录(教育的内容、参加人数、查出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仿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车门、车厢没关好时不准行车。

11、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九

一、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二、驾驶员应当爱惜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定时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保养,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以确保车辆的行车安全。

三、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4小时,必须配2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四、驾驶员需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五、认真遵守驾驶员《安全行车十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乘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行车;

7、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8、严禁车辆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9、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0、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六、驾驶员职业行为规范:遵章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规范操作。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

煤矿井下电气防爆安全工作是矿井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结合我矿机电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质量完好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井下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和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3、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电气设备,已经使用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更换。

4、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电气),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5、井下电气严禁出现明火,严禁明火操作电气设备。

6、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装用率达到100%,动作率达到90%。

7、电气三大保护装用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8、坚决杜绝井下低压电缆超长供电。

9、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电缆接头合格率达到100%。

10、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必须进行防爆性能和电气性能检验,由防爆专职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12、井下电气管理必须建立以下资料:

(1)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电气性能和电气保护性能的检验记录。

(2)小型设备及电缆的修理、试验统计记录。

(3)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检修记录。

(4)典型电气事故记录和事故报告。

(5)采煤、机掘、普掘工作面的供电统计资料。

(6)井下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和通讯系统图。

13、井下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局扇风电闭锁、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否则按失爆处理。

14、有故障的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必须由使用维修单位对故障线路进行测试,找出故障点,处理后方可送电。

15、工掘巷道的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16、机电部对井下变电硐室的高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计算,并根据负荷的变化进行整定;对变电硐室的主接地、局部接地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处理。

17、井下严禁使用油浸电气设备和油浸电缆。

18、井下使用的供电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9、仪表和安全用具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定期的试验、检验,结果留有记录。

1、机电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主要针对井下防爆电气的安全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坚持例会制度,机电系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机电矿长主持的机电例会,解决井下防爆电气存在的安全问题,通报我矿电气安全的管理情况。

3、机电矿长对矿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电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防爆电气的检修、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

4、根据防爆电气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安全资金,逐步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淘汰的产品。

5、加强对涉及防爆电气维护、检修、检查、管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素质。

6、建立机电事故追查制度,机电部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1、在上级部门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矿井井下发现三台或三台以上电气失爆的,全矿停产整顿,并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和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发现三台以下失爆的,责令区队停产整改,直到把失爆问题处理好,复查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和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2、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电气设备,机电矿长对采购设备计划、采购、验收负责。

3、防爆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4、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根据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一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总务科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气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科、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总务科代表医院对水电气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总务科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气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总务科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天然气公司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停气、总务科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气,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总务科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院领导及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领导和总务科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科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

第十一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总务科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总务科,由总务科、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十四条、总务科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气水卡电能表的住户到总务科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总务科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第二十二条、总务科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总务科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总务科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总务科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安全继续使用,总务科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总务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总务科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总务科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则,总务科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总务科举报。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四、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五、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九、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十、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三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9、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四

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

个人用品。

3、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

人。

4、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

为偷窃论处。

5、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总务处协同查处。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五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三、做好生火点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生火、升压、供汽、供水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四、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汽压稳定,根据负荷、煤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汽、供水工作。

五、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各阀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水位表要经常清洗,保持水位清楚,不漏水、漏汽。

2、保持压力表清洁(工作压力用红线标清)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定期送监察部门检验。

3、安全阀须定期做好手动或自动排汽试验,保证安全阀灵敏可靠。

4、定期排污,排污时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根据炉火品质,合理控制排污率。

六、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附属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尽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到低损耗。

七、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一旦锅炉发生重大事故,除立即处理和报告外,应注意保护现场。

八、锅炉工要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妥善保管好。

九、锅炉要定期检测,形成检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和学校。

十、若有违返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有关的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责任,损失自负。

为提高发电车间锅炉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车间的.应按照《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必要的安全通道和安全保障设施,并确保通道的完好畅通及设施正常投用。

二、使用的尾气发电锅炉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三、尾气发电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尾气发电锅炉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五、使用尾气发电锅炉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质量安检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操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车间及分公司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六、司炉工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挑选、培训,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从事司炉工作。

七、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八、尾气发电锅炉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九、尾气发电锅炉正常生产应遵循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锅炉当班运行人员应该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副司炉、水质化验人员等的职责范围和当班工作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时间、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十、锅炉应做好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由车间交公司档案室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车间应对锅炉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车间主管领导对锅炉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专职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检查台账的记录,以备公司和管理部门检查。

十二、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执行公司及工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七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电气安全运行,确保生产装置安全供电,加强电气系统技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液化厂电气管理。

3.1“三三二五”管理指“三票、三图、三定;五记录、五规程”。

“三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是指一次系统图或模拟图、二次接线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是指电气设备的定期试验、定期清扫紧固、定期检修。

“五记录”是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五规程”是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3.1.1“三票”管理。

电气作业一律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临时用电票按公司相关电气管理制度执行。

电气工程师每月对“三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保存期为三个月。

3.1.2“三图”管理。

电气资料室应有各变电所详细的高压系统图、低压系统图、高压电缆走向图、二次接线图和使用说明书。

各高压室墙上应有相应的高压系统图或模拟图,各变电所或低压室墙上应有相应的一次系统图,各班值班岗位应有维护区域的变电所二次接线图及特殊设备电气原理图或使用说明书。图纸、实物、编号应“三对口”。主要生产设备控制柜应贴有相应的二次接线图。

每年电气工程师应对各变电所或维护区的三图进行一次查核,对变更部分进行修改或重新绘制。

3.1.3.“三定”管理。

月度、年度的试验及检修(中修)计划由电气主管根据设备实际状况,结合试验、检修周期统筹安排,联系专业维修人员按月实施检修或试验工作。

严格按计划进行设备定期检修(小修)。高压设备进行小修时,该回路的二次线必须同步进行清扫、紧固、维护。高低压电机进行检修时,该回路的按钮、开关、接触器、热继电器及真空开关(油开关)必须同步进行维护检修。该回路的二次线必须同步进行清扫紧固,该回路的电力电缆、控制电缆必须同步进行绝缘检查,电缆的线鼻子、终端电缆头、电机接线盒同步进行检查,一套任务一次完成。

对所辖的设备应做好定期清扫紧固工作,坚持好周检,并与日常维护相结合。

每月由电气工程师对各班“三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如因定期检修及定期试验不认真造成质量事故者按经济责任制考核。

3.1.4“五记录”管理。

班组必须具备以下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及设备缺陷记录(保护拒动、误动及巡检中发现的缺陷等)。凡有特级护理设备的班组还应有特护记录。

大修后必须做好以下记录: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设备缺陷记录(如有遗留问题)。

记录内容应真实,填写及时,字迹工整,不缺页。

运行记录(交接班日志)每年年底交公司资料室统一归档。试验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由电气工程师归档妥善保管,另一份应在当月归入相应设备档案,大检修期间则在检修后一月内上交。试验中出现异常,则应随时报告。试验报告经审核签字后交资料室存档。

3.1.5“五规程”管理。

检修规程:采用中石化制订的《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试验规程:采用1996年9月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安全规程:采用1991年3月能源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事故处理规程:采用《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运行规程:采用《电气运行规程》。

4.1电气生产人员应加强设备检查维护,及时发现与处理设备异常和设备缺陷,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4.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巡视设备,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状况,通过耳听、手摸、鼻闻等判断设备运行情况,对设备异常状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汇报、正确判断、冷静分析、果断处理,认真记录。

4.3巡查人员必须是独立的或监护当班的运行人员,检查人员应佩带必须的工具,如手电、听针、测温仪等及其他防护用品和工具。

4.4巡视应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每到一个岗位要与岗位工联系,了解设备运行情况,特别要对岗位工反应有问题的设备重点检查。巡检路线如下:

4.5从310配电所——-601维修间动力柜——215空压机房/218psa制氮系统/222脱盐水站电气设备404循环水电气设备——-锅炉房及其配电室电机电器、消防循环水房电机电气、冷却塔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电机电气——-psa制氮室电机电气——-bog压缩机室电机电气——-压缩机工艺区配电室电器——--工艺装置区电机——-压缩机房一层电机电器——-压缩机房二层电机电器——-装车区电器——-闸门间电器——-办公楼电机电器——-高压变电站电缆夹层电器——-高压变压器室电器——-高压变电站6kv室电器——-高压变电站35kv电器——-微机综保二次间电器——--电气当班室电器。

4.6在检查中要注意带电和转动设备,不得随意越过围栏或带电区域进行,检查时要保持安全距离。检查中发生其他事故应立即回到岗位参加事故处理。

4.7当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并向班长汇报检查情况。班长应每班一次不定期去现场抽查当班员的检查情况。

4.8每班对现场设备巡检至少两次,遇以下情况时,应增加巡视次数:

4.9设备过负荷,或者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4.10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新安装的设备加入系统运行。

4.11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和扩大趋势时。

4.12恶劣天气、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有可疑现象时。

4.13法定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生产安排时。

4.14单人巡视,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佩带好劳保防护和工具,利用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系。

5.1为保证电气设备长期可靠地安全运行,合理使用电气设备,保证可靠的电气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确保全厂有充足、完好、随时可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坚持运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试验。

5.2对于重要设备系统的检修、试验前应通知生产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操作监护。

5.3为保持一次设备可靠的电气性能,必须按照预试规程进行高压试验。

5.4定期测电动机绝缘。

5.4.1时间: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参加人员:具有电气操作权、监护权的值班员。

5.4.2要求。

5.4.2.1定期测绝缘的当时备用的所有高低压电机均应测定绝缘数值并记入设备绝缘登记本。

5.4.2.2测电机绝缘方法和数值应满足电动机检修规程。

5.4.2.3测绝缘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并通知设备操作工。

5.5.10kvi、ii段备自投装置切换试验。

5.5.1时间: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5日9:30—10:00。

5.5.2参加人员:电气主管、电气工程师、具有电气操作权、监护权的值班员。

5.5.3要求。

5.5.3.1试验前应与生产部门取得联系,在得到许可后再进行;

5.5.3.2试验前检查备自投装置及监控后台上无异常信号;

5.5.3.3开关在每次跳、合后应检查控制回路完好。

6.1.电气主管是电气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设备的运行、检修文明生产,环境卫生负全面责任,班长是文明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班组文明生产的管理和考核。

6.2.各班组应对文明生产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做到有检查、有考核。

6.3.文明生产应作为班组交接班条件之一,接班人员提出岗位卫生不合格,该岗位人员不得进行交接班,待卫生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工作。

6.4.检修工作结束前必须按照“安规”及文明生产标准进行卫生检查验收,卫生不合格时不得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否则结票的'班组除按要求进行卫生清扫外,对该班组将进行考核。

6.5.检修工作结束后,应恢复设备状态,否则不得办理工作票结束。

6.6生产场所文明生产标准:

6.6.1生产场所地面、墙壁整洁,无蛛网,门窗完整无积尘,通道畅通,栏杆完好,盖板齐全完整,照明良好。

6.6.2生产场所无垃圾、杂物。

6.6.3生产场所相关设备及电源箱、控制箱、各管道,各类屏、柜、盘、消防器材等表面见本色,无积灰、积油。

6.6.4控制室、交接班室的设备、工器具、台帐、清扫工具等定置管理,所有设备、工器具、窗台、盘柜、标示牌表面无积灰,盖板齐全,柜门关闭。

6.6.5现场设备所有标示牌、名称等完整、准确、齐全,无积灰。

6.7.八小时卫生区范围:八小时清扫一次卫生区包括区域为:高压变电站值班室,值班室内的全部电脑设备、盘(台)、桌椅、柜子(含公用工器具柜内)、窗台、地面、墙上悬挂物品等。

6.8.二十四小时卫生区范围:35kv配电室、6kv配电室、高压变电站会议室、资料室、综保二次间、室外走廊。

6.9.每周定期清扫卫生区范围:分变电站配电室、循环冷水冷却塔配电室、锅炉配电室、压缩机辅机配电室、办公楼配电室闸门间配电室、高压变电站电缆夹层及软启动室。

6.10.清扫频次:八小时卫生区范围每班清扫,清扫合格交班。二十四小时卫生区范围每天夜班清扫,清扫合格交班。每周清扫卫生区范围每周一次,并保证随时符合卫生考核要求。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随时安排清扫。设备、标示牌根据情况随时清扫。

7.1.运行中设备发生异常威胁人员及设备安全,影响经济运行或有害于设备清洁和环境卫生时,需要检修人员检修消除的,均为缺陷。

7.2.设备缺陷分为三类:一类缺陷是指可不停主要设备就可消除的;二类缺陷是指需停止主要设备才能消除的;三类缺陷是指要结合大修,要较长时间才能消除的。

7.3.运行人员发现缺陷后应填写设备缺陷单,并向班长汇报,及时联系检修有关人员,检修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如果检修人员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应将到达时间写在运行日志上,并通知其部门值班人员。

7.4.填写缺陷单时,应写清缺陷内容、发现日期、发现人、联系日期、联系人。

7.5.填写前,应经检修确认;所联系的检修人员姓名也应询问清楚。否则,对因此造成的缺陷漏消、延消,将根据缺陷管理制度处理。

7.6.缺陷消除后,运行人员应现场验收,并填写出验收评价、验收人、验收日期。在验收说明中,运行人员应如实填写缺陷的消除情况和消除时间,不得弄虚作假。现场卫生不合格,不予验收。

7.7.如检修已填写缺陷消除,而运行人员认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暂不验收,但最迟不能超过当天24点)。运行人员应继续联系检修消缺,并写明记录(运行日志);如检修拒绝,则应视为消缺不通过,并将情况向班长说明,移交处理。

7.8.设备缺陷在未消除前,运行人员应加强监视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缺陷扩大。对于较大缺陷应做好事故预想,除通知检修人员外,还要向领导汇报。检修如不能马上消除,应将原因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7.9.在检修人员联系消除缺陷时,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好安全措施。

7.10.如消除缺陷对出力有影响,需停运机组或降负荷,应由工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方可进行。

8.1所有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岗位,检查设备、表报、工作票、工具、图纸、材料、仪表、通讯工具等,将查出的问题汇报值班长,听取值班长的工作布置安排。值班长发布接班令后,提前5分钟到岗,查看运行日志,听取交班人员的情况介绍,双方无疑问后正点交接班,并且一律按控制室监控后台时钟为准。

8.2.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30分钟完成所管理设备的全面检查,整理清点记录、表报、资料、图纸、公用工具、对讲机、仪表、钥匙、标志牌、微机及办公桌椅等,为交接班创造条件。值班长主持召开班后会,总结本值工作并做好记录。

8.3.交班前30分钟,接班后10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不受理检修工作票。接班后,值班长在10分钟内向班长汇报接班情况以及本班运行方式,设备状况等,同时召开班前会,布置本值任务,传达领导的指示和上级的要求。

8.4.交接班内容:

设备运行方式,设备检修的变更情况,电气设备接地线,拆装情况和位置。工作票办理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本班联系处理及消除结果和所采取的措施,及提请接班人员注意的事项。设备系统故障现象及处理方法。设备定期维护工作执行情况。各种工具、图纸、资料、仪表、用具、钥匙、表报、记录存放、微机通讯使用情况。上级领导指示、布置的任务及执行落实情况以及与其它部门的联系事项。

8.5.交接班手续办理及责任:

8.5.1交接班时双方人员必须在场,接班人员签字后由交班人员签字,交接班方正式结束。接班人员如果不签字视为拒绝接班,此时间内交班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8.5.2如接班人员未到来,交班人员必须留在岗位,直到接班人员到来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8.5.3交班者未做交待或交待不清、且未做记录,发生问题由交班者负责;若交班者已交待清楚,并写明记录,而接班者未引起重视或方式不清而发生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8.5.4交班时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应停止交接班,在双方签字以前,由交班值班长指挥进行事故处理或继续进行操作。接班者应在交班值班长的指挥下协助事故处理或操作。

8.6.下列情况可不进行交接班:电气倒闸操作未告一段落,事故处理或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设备维护和定期工作没有特殊理由未进行或有计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执行;记录不齐全,工具、图纸、资料、仪表、地线、钥匙、微机、标志牌等去向不明或损坏,并且没有记录说明;接班人员精神恍惚、酗酒;岗位卫生未按规定做好;设备系统存有重大缺陷,无记录又无联系及填缺陷单、汇报和采取措施。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八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b.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c.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a.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b.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c.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的作业程序

1、项目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施工作业中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吊装作业之前必须先办理作业许可和吊装作业票,进车票。

(三)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的范围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起吊作业前应检查和确认的内容: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e.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f.确认吊装方案和安全预案;

g.明确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职责分工;

h.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和天气预报情况;

i.起吊现场已拉警戒绳,无关人员离开起吊范围内。

(五)起吊作业安全要求:

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起吊作业必须明确统一信号。

7.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六)吊装作业人员资质及管理要求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设施。

2、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b.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c.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f.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j.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h.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七)起重作业结束应注意的事项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八)不准吊装作业的情况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k.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维修,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行车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培训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有行车证)。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载重规定。行车检修时,必须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10、禁止工作人员将吊钩推动左右晃动。 

12、起吊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做起吊绳索。 

15、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九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后勤部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气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后勤部、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后勤部代表医院对水电气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后勤部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气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后勤部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天然气公司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停气、后勤部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气,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后勤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院领导及后勤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领导和后勤部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后勤部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

第十一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后勤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部,由后勤部、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十四条、后勤部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气水卡电能表的住户到后勤部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后勤部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第二十二条、后勤部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后勤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后勤部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后勤部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安全继续使用,后勤部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后勤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后勤部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后勤部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则,后勤部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后勤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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