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

时间:2025-09-19 作者:紫衣梦

生产是指通过劳动变换物质、改变物质的形态或者增加物质的附加价值,以满足人们需求的经济活动,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生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是社会财富的源泉。生产的目的是生活物质的生产和社会财富的积累。生产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协调各种资源和要素。我们要加强生产力建设,提高生产效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何在生产过程中改善效率和质量。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三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1、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一般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4、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安全办公室组织调查上报分管领导,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执行。

2、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4、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5、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6、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7、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8、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9、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10、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1、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四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五

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员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3、1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3、3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4、1定期对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修订。

4、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相关知识学习。

4、4应急设施、器材所在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用。

4、5职能部门定期对应急设施、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4、6、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部署和协调现场治安秩序和公司员工思想稳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

4、6、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集结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听从总指挥的安排和指令。

4、6、3发生事故后,发现人员要首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严禁单独盲目施救。如事故形势严重,须等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4、6、4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人应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集结本队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装置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

4、6、5事故发生后,公司各重要岗位的人员应采取正确紧急措施,确保各装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

4、6、6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不可盲目施救,应首先分析事故形势,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程度,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后果考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全面防护措施后,再展开救援。

4、6、7施救人员在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紧急避险,撤离危险区域,防止更大的伤亡。

4、7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七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八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的抢救与救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闭现场、抢救人员的防护及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4.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5.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6.明确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7.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参加人员、组织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会、取证等。

8.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九

2.事故的抢救与救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闭现场、抢救人员的防护及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4.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5.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6.明确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7.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参加人员、组织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会、取证等。

8.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一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成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逐起事故编写救援总结报告。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3.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及组成情况;

5.专业救援队伍、装备调用情况以及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7.事故原因和性质的简要分析;

10.事故现场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抢救的有关图片。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相应的上级机构,同时报送省应急中心。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二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故档案的移交。

1、每年10月20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应把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把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之前,应把每一事故档案整理,编好目录,注明多少件,每件多少负,共有多少页,并按目录顺序装订好。

3、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时,办理移交手续。拟制档案交接表,列出所交接的.档案名称、每个档案的页数,以及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由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清点档案并签名,完成交接。

4、事故档案一般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局领导作证明人。

5、接收人接收事故档案后,负责档案存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送交档案局工作。

二、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

l、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如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提调档案,由申请人先填好《事故档案查阅审批登记表》,送局长审批。

2、提调事故档案,要在登记表中注明提调时间和退还时间,完善管理。

3、事故档案未移交办公守之前,由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或复印,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报局领导审批。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三

xx市xx商住综合楼工程位于xx市经九街和纬九路交汇处,该工程于20xx年3月15日开工建设,计划当年10月中旬竣工,总建筑面积2.47万平方米,十八层框架结构(含地下一层)。建设单位是xx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是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是xx市科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四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督落实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保存备案。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五

1、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生产过程;状态。

(2)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语言表述。

(3)事故状态。

(4)事故场所机械、设备、状况等。

2、应急救援情况。

(1)救援过程。

(2)抢救地点、过程、结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事故性质。

1、是否为责任事故。

2、是否为非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等),提出个人行政处罚建议及党、政纪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附:

1、事故调查人员签字名单。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峻。

包括:

(1)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峻。

(2)现场照片。

(3)现场示意图。

(4)笔录复印峻。

(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

(7)罚款收据复印峻。

(8)行政处分的复印峻。

(9)党内处分的复印峻。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七

4、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

本方案针对动用企业内部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演练进行情景设计,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策划,遵守保护生命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救护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保证演练参与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三、演练策划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确定演练目的、原则、规模、参演的单位;确定演练的性质与方法,选定演练的地点与时间,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确定演练实施计划、情景设计与处置方案,审定演练准备工作计划和调整计划;检查和指导演练准备与实施,解决演练准备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类演练参与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演练总结与追踪。

四、应急演练参与人员。

按照应急演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将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分为演习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这五类人员在演练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演练过程中佩带能表明其身份的识别符(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胸卡)。

1、控制组。

组长:×××。

成员:×××(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

其承担的任务包括:确保应急演练目标得到充分演示;确保演练活动对于演习人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保证演习进度、解答演习人员疑问和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演练过程的安全。

2、评价组组长:×××。

成员:×××(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等)其承担的任务:观察演练人员的应急行动,并记录其观察结果;在不干扰演练人员工作的情况下,协助控制人员确保演练按计划进行。

3、模拟人员。

场外应急组织模拟人员:xxx。

模拟伤员:xxx。

模拟应急响应效果人员:xxx(模拟泄漏)xxx(释放烟雾)。

模拟被撤离和疏散人员:若干。

4、观摩人员。

邀请市、区安监局、化医安环部等领导前来观看。

五、应急演练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八

附: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件。

包括:

(1)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件(2)现场照片(3)现场示意图(4)笔录复印件(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7)罚款收据复印件(8)行政处分的复印件(9)党内处分的复印件(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十九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

发生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伤者本人或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报告车间负责人,由车间负责人上报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报上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对伤者组织抢救。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栏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样,不准移动或冲刷清洗。

(3)事故发生后,重伤以下的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业上报,由上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

(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关情况。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从事本工种的时间、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三是查清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每月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虚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目的:

建立奖励、惩罚方法。

2、范围:

全体员工。

3、责任者:

安全部。

4、程序:

4.1奖励。

4.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4.1.1.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1.1.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1.1.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2奖励程序。

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4.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4.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4.3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4.3.1事故责任者。

4.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3.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4惩罚类型。

4.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4.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处罚程序。

4.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5.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学习会议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例会,会议内容为学习文件、查找隐患、制定措施、明确任务。

2、应急管理工作例会要与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工作总结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和法规、制度紧密结合,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紧密结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3、特殊情况下,如国家举办重大政治活动、单位出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苗头时,要随时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安保工作方案,排查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信息上报制度。

1、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安监、消防等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员工离开危险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六、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并负责日常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八、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全面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工作丰富应急宣教培训载体。通过不定期举办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向员工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和应急安全指南等内容。结合广播电视和政府信息网络平台,播放应急宣传专题片和网站增设应急管理专栏,系统宣传应急管理相关知识加大应急管理宣教力度。

九、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十、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十一、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车间日常维护检查每周一次,呼吸器气瓶每三年检测一次,其它器材每次维护、更新要有记录,确保性能完好。

十二、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三、成立简直救护队,人员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十四、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员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3、职责。

3.1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定期对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修订。

4.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相关知识学习。

4.4应急设施、器材所在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用。

4.5职能部门定期对应急设施、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4.6应急事件管理。

4.6.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部署和协调现场治安秩序和公司员工思想稳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

4.6.2当发生各类事故时,依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启动车间二级事故应急预案和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展开应急处置。

4.6.3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各级预案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集结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听从总指挥的安排和指令。

4.6.4发生事故后,发现人员要首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严禁单独盲目施救,施救人员应保证在3人以上。如事故形势严重,须等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4.6.5事故发生后,各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人应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集结本队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装置,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

4.6.6事故发生后,公司各重要岗位的人员,应采取正确紧急措施,确保设备安全,避免其它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

4.6.7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不可盲目施救,应首先分析事故形势,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程度,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后果考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全面防护措施后,再展开救援。

4.6.7施救人员在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紧急避险,撤离危险区域,防止更大的伤亡。

4.7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

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按各专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附则。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目的:

建立奖励、惩罚方法。

2、范围:

全体员工。

3、责任者:

安全部。

4、程序:

4.1奖励。

4.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4.1.1.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1.1.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1.1.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2奖励程序。

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4.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4.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4.3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4.3.1事故责任者。

4.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3.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4惩罚类型。

4.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4.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处罚程序。

4.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5.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学习会议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例会,会议内容为学习文件、查找隐患、制定措施、明确任务。

2、应急管理工作例会要与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工作总结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和法规、制度紧密结合,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紧密结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3、特殊情况下,如国家举办重大政治活动、单位出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苗头时,要随时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安保工作方案,排查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信息上报制度。

1、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安监、消防等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员工离开危险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六、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并负责日常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八、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全面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工作丰富应急宣教培训载体。通过不定期举办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向员工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和应急安全指南等内容。结合广播电视和政府信息网络平台,播放应急宣传专题片和网站增设应急管理专栏,系统宣传应急管理相关知识加大应急管理宣教力度。

九、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十、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十一、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车间日常维护检查每周一次,呼吸器气瓶每三年检测一次,其它器材每次维护、更新要有记录,确保性能完好。

十二、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三、成立简直救护队,人员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十四、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二十二

1、企业必须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2)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5)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7)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10)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1)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5)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1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该上报有关部门的上报有关部门;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

5、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档发(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和公司《归档文件材料管理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归档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名词术语:安全生产归档文件是指公司各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2.负责安评、职业健康、避雷设施、起重设备和叉车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3.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和归档。

4.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装备部

1.负责设备安全设施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2.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三)各单位

1.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2.负责本单位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和归档。

3.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四)各车间

1.负责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2.负责本车间各班组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六条  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文件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归档备查。

第九条  归档文件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专人管理。

第十条  资料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漏。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安全类资料制定和管理归口部门,修订原档案资料时,要做好记录。凡修订后的安全资料均应在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备案。

第十二条  凡各类规程等重大资料的制定和修订,资料制定和管理部门应邀请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定,且发布前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实行。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二十三

20xx年8月6日2时40分,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名施工人员,在xx市xx商住综合楼工地清理堆放在工地围墙外侧的碎石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将3名施工人员砸伤,伤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

事故发生后,xx市沈宏宇副市长和王洪恩副市长率领xx市有关部门同志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杨宝田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安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xx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省七建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省市联合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组织善后处理和家属安抚工作。截至8月13日,遇难者尸体已经火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遇难者家属分别给予经济赔偿,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顺利结束。

生产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优秀24篇)篇二十四

2.李全华,职工食堂厨师,不掌握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在燃气泄漏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对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

(4)唐日永,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大连东然红旗谷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违章指挥该气化站改变燃气供气工艺流程,对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对唐日永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1万元整(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提供了唐日永20xx年总收入17万元整的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2.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

(3)康必奇,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和后勤。对职工食堂员工安全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建议对康必奇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3.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1)迟守伟,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对迟守伟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整(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提供了迟守伟20xx年总收入60万元的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2)兰克,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对兰克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4.4万元(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提供了兰克20xx年总收入48万元的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对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911”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大连红旗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911”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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