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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一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产生了超大规模数据。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预测和指导,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信息安全威胁。由此,从技术角度去研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提出了数据匿名保护、数据水印保护、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旨在强化开发人员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大数据为社会的发展、商业的预测、科学的进步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是数据服务的基础,大数据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数据越来越多,不仅包含了个人的基础信息还包含了各种关联性的信息,从大数据环境中分析搜索资料,已经成为个人信息窃取的主要渠道。2018年3月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络facebook泄密事件轰动了全球,导致股价暴跌、信任危机。透过此次事件可以明确未来网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刻不容缓。
1.1大数据定义。
大数据是由海量的线性关联数据和非线性数据所构成,大数据具有类型多、数据规模大、数据处理快、数据价值大、价值密度低等特点。从大数据的数据来源来看,主要包括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数据、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移动互联网活动产生的数据和其他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到的数据。大数据具有无结构化的特点,它既包括了文本类数据还包括图片、音频、视频等复杂的数据,所体现出的特征包括体量大、多样性、传输快和具有高价值。目前,大数据的应用已经在科研领域、商业领域等被广泛的应用,根据权威机构(cart-ner)预测,到2020年75%以上的企业都会通过大数据进行市场决策,大数据应用必将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含了个人形象的基础信息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等,还包括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财产信息、活动区域、兴趣爱好、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也有相对的独立性。通常一个人的信息可以关联其家庭、同事、亲朋等多方面的信息,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是面向更加复杂的信息环境进行保护。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被用来窃取买卖的“商品”,为此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进行保护,还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维护,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大数据环境下,通过个人用户进行网络活动所产生的线性和非线性的数据可以清晰地分析出用户的年龄、职业、行为规律、兴趣爱好等,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网络应用的普及,个人用户的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也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网络爬虫等方式获取。这无疑加大了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压力,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时有发生,莫名的广告推销电话、诈骗电话以及银行存款被窃取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甚至近期出现的“滴滴打车空姐遇害一事”也有很大程度是因为滴滴公司过度社交化,泄露顾客长相性格偏好等信息,造成司机方进行用户画像,选择犯罪对象。目前,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个人安全信息攻击的“高级载体”,并且在大数据环境下无法开展apt实时检测,同时大数据的价值密度非常低,无法对其进行集中检测,这就给病毒、木马创造了生存的环境,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与传统数据存储结构不同,大数据采用分布式网络存储,利用资源池进行数据应用。客户端对数据的应用通过不同节点进行访问,所以要保证数据访问的安全性就要对各个节点的通信信息进行认证,工作量非常的庞大,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进行全面的控制。大数据没有内部和外部数据库的划分,所以用户的隐私数据可以放在资源池中被任何用户访问,这为hacker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并且能够通过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挖掘出更加隐私的数据,拓宽了个人信息窃取的渠道,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随着网络社交服务应用的普及,来自社交网络产生的数据是个人信息大数据来源的主要渠道,社交网络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并且这些数据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匿名技术可以对个人信息标识和属性匿名,还可以对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数据进行匿名。匿名技术能够将个人信息数据之间的关联进行隐藏,产生数据可用的匿名数据集。在个人信息大数据收集阶段,数据的采集者是被数据的产生者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获取和维护,数据的使用者通过数据采集者提供的使用环境进行应用,但是使用者不确定是否具有攻击性,所以需要数据的采集者能够对数据集进行匿名化处理再发布给符合隐私保护要求的用户使用。匿名化原则包括:消除敏感属性映射关系(k-匿名)、避免同质性攻击(l-多样性)和敏感属性值分布不超过阈值t(t-相近性)。匿名化的主要方法有泛化法、聚类法、数据扰乱法和隐匿法。
水印技术是一种能够将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嵌入到数据载体中的技术。在文档、图像、声音、视频等数据载体中,在不影响原始数据使用的前提下,通过数字水印技术进行数据安全保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鲁棒性、防篡改性和安全性。基础的数字水印方案是由水印生成、嵌入和提取所构成。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对载体进行分析,并选择适合的位置和算法嵌入到载体中,生成数据水印。在数字水印提取时,检测数据中是否存在水印信息,提取时采用密钥进行识别,密钥是水印信息的一部分,只有知道密钥密码的人才能够获取水印,读取信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数字水印技术具有保证相关个人信息内容的唯一性、确定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保证个人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识别个人信息来源等功能。在实际应用操作中数字水印可分为鲁棒水印和脆弱水印两种,鲁棒水印可以作为个人信息数据的起源认证,它具有很好的强健性,不受各种编辑器处理的影响。脆弱水印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保护,它非常的敏感能够准确地判断出数据是否被篡改,多用于个人信息可信任性的证明。
大数据的采集、挖掘与计算的过程具有痕迹的可追溯性,由此通过数据溯源技术可以大数据中的数据来源进行确定。数据溯源记录了工作流从产生到输出的完整过程,数据溯源信息中包含了信息的who、when、where、how、which、what和why7个部分。溯源与元数据之间具有一种信息的关联关系,它能描述对象的属性,同时数据属性也包含数据溯源信息。目前数据溯源的方法主要包括基于标准的数据溯源、基于查询反演的数据溯源、基于存储定位的数据溯源、双向指针追踪数据溯源、查询语言追踪的数据溯源和基于图论思想的数据溯源等。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根据个人信息数据利用的流程和涉及到的发布者、收集者、应用者、监督者等主体构建数据溯源模型,考虑大数据存在的异构分布特征引入时间、数据利用过程和数据异构分布特征构建三维模型,并将溯源信息保存在不同的数据库中形成异构数据库,再通过数据库接口或者数据转换工具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可实现数据的追踪、信息可靠性的评估和数据使用过程的重现。
(1)调整分享功能,如腾讯qq空间与微信朋友圈等。
(2)更换手机号时要改变所绑定的银行卡,社交软件、购物软件等相关信息。
(3)不要使用山寨手机,不从非法渠道下载软件,不要越狱手机。
(4)不使用wifi共享软件,少蹭网。
(5)区分重要账户和非重要账户,设置不同密码,尽量用邮箱注册账号。
(6)警惕微信测试等网络调查,玩游戏测试等程序。
(7)警惕电话推销、网络推销,谨慎向外界透漏个人信息。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制约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此研究和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对于保证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应用的可靠性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提出了匿名技术、水印技术、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等内容,能够较好地从技术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但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还需要计算机安全系统、数据库安全系统、防火墙等多方面技术的结合,并建立数据保护的预警系统,全范围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二
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存储于个人计算机、手机或网络上一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数字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生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资料,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qq和msn号码等个人联系方式,网银账号、游戏账号、网上股票交易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个人财务账号,网页浏览记录、网上交易记录、论坛和聊天室发言记录等个人网络习惯,个人不愿被公开浏览、复制、传递的照片、录像、各类文档等个人文件数据。
个人信息泄露一般是指不愿意让外界知道的个人信息被外界知晓。个人信息一旦泄漏,轻则导致被骚扰、个人隐私被曝光,严重的会导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
1.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个人备受骚扰。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会不时接到广告短信和电话。比如经常收到某些商场打折广告,购房者经常收到房屋中介、装修公司的推销短信,购车者经常会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等等。
2.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当前,网上炒股、电子银行和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流行,个人电子账户增多。而网上交易具有多种安全风险,如果不注意容易导致个人电子账户等信息泄露,可能会引起经济损失。
3.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涉及到个人家庭、住址与收入等敏感信息的泄露,有可能导致损害个人安全的犯罪事件。有些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先拨打电话,确定家中是否有人,然后再进行盗窃。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沦为一些不法分子打击报复、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甚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作案的工具。
4.个人信息的泄露甚或威胁到国家安全。许多人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对于军人或者国家重要部门公务人员来说,一旦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情报机构获得,有可能从这些看似保密程度不高的信息中提取出重要的情报。据有关军情报专家说“一张士兵的工作照片,有可能从中看出一些绝密设备或军事设施的内部情况”。
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不够完善。现阶段《宪法》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范围及其追究方式,导致个人信息经常被人倒卖或泄露而无法追究责任,进而出现很多为获利而盗取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产业。
2.某些单位信息安全管理理念滞后。某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如电信公司、网站、银行、保险公司、房屋中介、某些政府部门、教育部门、房地产公司等,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技术措施不力,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个人信息有意或无意被泄露。
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个人缺乏信息和隐私权的保密意识,在网络环境下也容易泄漏个人信息。比如随意接受“问卷调查”,填写个人信息,遨游互联网时不经意发布个人信息,未采取安全措施登录挂马网站,个人计算机中病毒等等。
近几年,各种信息秘密泄露事件比比皆是。人民网曾经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o%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主要分为主动泄露和被动窃取两种。
1.主动泄露。主动泄露是指个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主动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商家、公司或他人。比如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参加“调查问卷”或抽奖活动,填写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登录网站注册会员填写的个人信息等等。个人主动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商家,而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把个人信息泄露出去。
2.被动窃取。被动窃取是指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收集盗卖。比如通过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通过建立挂马网站、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查询等方式,以各种“诱饵”,诱使受害人透露个人信息,通过病毒、木马和黑客攻击个人电脑或者网络服务器盗取个人电子账号、密码等等。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当从完善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个人意识和采取技术措施三方面着力。
1.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首先,国家应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文件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个人信息。该文件一旦正式出台,必将很大程度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其次,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机构应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与实施方法,促进各行各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利用、合理利用。再次,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法人和组织应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2.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个人在其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管理习惯,控制好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首先,对互联网利用较多的人,需要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加密,计算机设置windows和屏幕保护密码,在互联网浏览网页和注册账户时,不要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的网址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不时修改。其次,谨慎注意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那些可以匿名登录的网站要坚决匿名登录,不访问安全性不明的网站,不轻易加入各类社交网络,与来历不明的人共享信息。最后,尽量不要在qq空间、个人网站、论坛等上传发布个人重要信息。
3.采用技术手段。对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堵住人为漏洞需要完善制度,而堵住技术本身的漏洞,最好使用技术。要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安全设备诸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的性能,强化应用数据的存取和审计功能,确保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得到更加稳妥的安全技术防护。对于在互联网上遨游的个人而言,可以使用技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对个人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即使这些数据不小心被盗,也将是看不懂而无用的。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三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4.5eb,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四
1、人人知安全,“信”福笑开颜。
2、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3、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4、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5、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6、智造新安全,安享新生活。
7、妥善运用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8、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9、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10、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11、保护个人信息,享受美好人生。
12、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和谐温馨宁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13、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14、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5、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16、人人知安全,“信”福笑开颜。
17、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18、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卫个人信息安全。
19、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同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共筑个人信息隐患防火墙。
21、妥善运用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2、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23、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24、做好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不要随意泄露个人资料。
25、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26、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27、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28、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29、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30、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31、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32、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33、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34、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35、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36、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37、保护饮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38、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城乡用水安全。
39、开发水电清洁能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40、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五
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制度。在大数据时代,各行各业的数据处于不断交融、碰撞的动态变化之中,慢慢形成行业发展的新局面。首先,政府应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法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法案是对其他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力补充,既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也打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其次,法律法规要明确数据的采集界限以及数据的使用权。什么样的数据能够被获取利用?什么样的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应该予以保护?这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数据采集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获取范围采集所需数据,数据的使用权同样也是需要探讨的。
4.2技术创新预防外来攻击。
在注重信息安全的理念中,虽然只提及三分靠技术,但是技术的提升却是保障信息安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首先,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创新,同时加大力度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硬件技能的不断提升;其次,技术的不断创新依靠的是强大的技术团队、技术人才。从赛迪智库颁布的版大数据白皮书得知,大数据的人才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是稀缺的,这就需要国家加大资金的投入,培养专业性的大数据技术人才,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4.3加强各行各业的自律和监管。
信息安全的七分靠管理,应该体现在各行各业、各组织机构,应该相对应地形成内部的标准和公约,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监督与管理其对数据的各项使用权利。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服务行业的引导,如:对移动运营商应该加以鼓励合理地运用数据,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便捷且个性化的服务。在监管方面,需要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的认证机构,加强对行业数据处理的全部流程的监管。
4.4推行网络实名制。
推行网络实名制是提高个体信息安全意识的方式之一。有些人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会压制网民言论自由,不能完全体现民主。但是从铁路运输的售票实名制的成功案例来看,互联网络实名制虽然可能会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必定是利大于弊。首先,实行网络实名制,某种程度上会让网络上的言论更加得体,从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如:网络冷暴力给网民带来的危害案例比比皆是,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给青少年群体带来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推行网络实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法分子的恶意中伤等。其次,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用户的个人财产。当下,“微商”是非常红火的一个名词,但“微商”的可信度不高。假若这样的网络创业能够推行实名制,必然会提高网民对其的认可度。最后,推行实名制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网络犯罪的发生。
加强信息安全教育是一个漫长的且需要持之以恒的过程。社会各阶层群体都应该加强信息安全知识的学习。国家也应该针对不同的人群,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如:对在校学生,可以开设信息安全相关的课程,鼓励学生进行选修学习;对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参加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六
摘要: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事件频繁发生,不但严重打扰日常生活,甚至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我国学界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研究较晚,刑事立法上对这类犯罪的规制尚未形成完备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具有了极大的经济价值,随之出现了很多非法收集、窃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地损害公民利益,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热点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利用刑法来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对国内外著作的梳理,学术界对此有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有关的全部信息,诸如血型、就医记录、工作、电话号码等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由自己决定是否公开,向谁公开的信息;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经推测可识别出信息个体,且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不被他人了解的信息。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这一定义比较恰当地限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应涵盖的范围,道出了个人信息的实质特征:能够直接或推测出信息所有人,仅涉及个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第一种观点对个人信息的边界没有适当限缩,这必然不合理的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第二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混为一谈,过度缩小了个人信息的范围,这又将部分犯罪排除在刑法之外,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当今社会信息就是财富。在金钱的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增加,极大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迫在眉睫。破坏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利益,轻则使我们的日常生活受到诸如推销电话、垃圾短信的骚扰,重则为犯罪分子实施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是许多恶性犯罪的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刑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打击犯罪,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正与此相符合;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完善,也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加快了法治化的进程。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学界开始了相关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七)》中设置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惩治破坏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但却将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特定领域的工作人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掌握个人信息的行业并不限于此。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犯罪主体扩大为包含单位在内的一般主体。但仍有不足:。
(一)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刑法的语言要求十分严谨,但现阶段,我国刑法没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概念界定,还停留在学理上的讨论和一些行政法规中的零散分布,缺乏统一的标准,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立法者应尽快依据立法意图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此外,对于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由民事或行政法律制裁,所以,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应该既以民法、行政法的相关定义为基础,又与之存在差异,保障各部门法的分工合作。
(二)立法罪名存在缺陷。
我国刑法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设置的罪名存在不足:首先,法条中“情节严重”的规定模糊,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其次,对于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不全面,忽略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为。最后,在罪过形式上仅规定了故意,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犯罪,且同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其一,量化构罪标准;其二,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为包含到现有罪名的行为方式之中,或者增设如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新罪;最后,将罪过形态更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
(三)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阶段关于公民信息安全的立法比较零散,各部门法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此外,我国至今尚未颁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对此,应完善民事赔偿、行政制裁措施,形成与刑事制裁相衔接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明确规定各方责任与义务和相应的协调合作机制。
四、结语。
鉴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形式并不乐观,立法、司法上的一系列举措已刻不容缓,加强立法建设,强化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使多种措施相辅相成,改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
[参考文献]。
[3]刘文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七
在对全国100多万份调查问卷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后,《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发布。本次调研显示出,当前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报告》披露:超过七成以上的人都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多达81%的人收到过对方知道自己姓名或单位等个人信息的陌生来电;53%的人因网页搜索、浏览后泄露个人信息,被某类广告持续骚扰;在租房、购房、购车、考试和升学等个人信息泄露后,受到营销骚扰或诈骗的高达36%。
两成人曾受电信诈骗恐吓。
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和封面智库联合发布的这份《报告》显示,有26%的人每天收到2个以上的垃圾短信,20%的人近一个月来每天收到两个以上骚扰电话。
《报告》还显示,在遭遇个人信息侵害时,经历邮箱、即时通讯、微博等网络账号密码被盗的参与调研者占40%,因在网站留下个人电话和注册网络金融服务而遭遇各类骚扰和诈骗的参与调研者都在30%以上,遭遇针对银行卡、信用卡和网络交易诈骗以及被“短信炮”、“拨死你”电信骚扰的参与调研者比例在20%以上,被冒充公检法、税务机关的不法分子诈骗、恐吓的参与调研者比例达19%,明确知道个人和家庭信息被贩卖、泄露的参与调研者比例达18%。
此外,即便最少的数据比例,即“个人隐私信息被网站公布”、“购买机票后收到航班异常的电话或短信诈骗信息”也达9%。
60%受访者不知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证件复印件、快递单和手机是泄露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报告》显示:有高达55%的人将证件复印给相关机构时,从不注明用途;47%的人经常将写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直接扔掉而不加处理;超过27%的人在停用、注销手机号的时候,甚至不去银行、支付宝、网站等变更绑定的手机号。
在被问到发现个人信息泄露会采取什么行动的问题时,71%的'参与调研者选择了掐断电话或不予理睬,选择拉黑及拒接的比例为63%;仅有20%左右的参与调研者选择了举报、投诉、报警等积极应对措施。
在解释未能维权的原因时,半数以上的参与调研者因不知如何维权(占60%)和没有发现经济损失(占56%)而选择了沉默。
值得关注的是,参与调研者中有高达44%的比例选择了因维权程序太复杂、成本太高而放弃维权,另有34%的人是因缺少维权证据而无奈放弃。最为消极的是“维权成功也没有好处”选项,也有14%的选择比例。
量刑过轻震慑力有限。
针对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报告》认为,尽管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诸多法律规定,但基本都分散在效力层次不一的各种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因此建议,应尽快通过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相应法律进行系统化梳理和整合。
《报告》指出,尽管当前针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利用的司法判决为数不少,但与个人信息泄露的普遍状况相比,并不成比例。特别是个人信息泄露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结合之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巨大的社会影响,亟需加大惩处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以切实起到威慑作用。
“我们做了一个案例数据库检索,只找到相关的40多个案例的判决书。而在这其中,只有5个案例是判决侵犯个人信息的罪犯是超过一年,超过两年的更是仅有两个案例。这样的比例也说明,我们刑法的量刑规定不是很高,在实践中震慑力还比较有限。这同样也印证了维权困难导致受侵害人维权意愿低下的观点。”《报告》执笔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维认为,应建构统一的立法框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确立顺畅维权渠道。“把关注的焦点从事后的惩处转移到事前的防范上来,从非法数据产业链的源头堵住数据泄露的可能性,才有希望从根本上治愈这一顽疾,迎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蓝天。”
芝麻信用成实践样本。
《报告》同时指出,实现健康市场秩序的具体模式,其构架可以通过建设“基础法律规范、行业通用标准、企业最佳实践”的架构来实现。
在此方面,刘晓春介绍,经过《报告》课题组专家调查研究,建议可根据芝麻信用等征信机构形成的实践样本,提高征信机构和数据信息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全面落实用户授权机制、严格规范内部管控流程、完善泄露危机应急预案,让这个成为整个数据信息行业的通用标准。
例如,以手机app等软件为例,芝麻信用等企业建立内部信息采集规范,只采集与评估用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而不采集用户的聊天、通话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得追踪用户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信息。
同时,芝麻信用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实行类似于“黑名单”制度,设立了外部舆情监测机制,一旦发现合作商户存在信息泄露或违法违规采集/输出用户信息的情况时,会及时评估事件对用户信息安全造成的风险或潜在威胁,甚至决定中止或终止与合作商户的合作。
蚂蚁金服副总裁、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在会上透露,芝麻信用已通过英国标准协会权威评估认证,成为国内首家获得iso27001:国际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征信机构。
“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芝麻信用严格按照国际信息安全最佳实践要求实施,即使投入成本,改变流程,也要尽最大努力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这也是我们对用户的承诺。我们也希望,芝麻信用阳光公约的相关原则和做法,能成为更多同业的共识。”她说。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八
公安部于开始等级保护测评体系的建设,以来,对国家和地方等级保护协调小组推荐的测评机构开展能力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完成120多家测评机构的申请和评估,并颁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120多家机构按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级目前有7家,其中有4家主要承担行业内的测评工作,分别是电力、金融、教育和广电。
2电力行业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借鉴作用。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鼓励具有信息系统特色的行业申请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旨在对具有行业特色、安全建设情况又不便向外界透露的信息系统开展本行业的等级测评工作。在电力、金融、教育和广电4大行业中,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心是最早获批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单位,其成功经验对其它行业开展信息安全测评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电力行业等级保护测评中心设有3个测评实验室,分别挂靠在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华电卓识测评中心。3个实验室均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接测评业务,测评业务指导统一归口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心。各测评单位的主要职能有:技术研究、安全测评、风险评估、业务咨询服务、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编制等,对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电力行业信息系统数量多,工业控制类信息系统占多数,其中三级系统有1700多个,四级系统有40~50个,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测评中心对本行业的三级、四级系统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铁路行业的业务与电力行业十分相似,都属于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电力行业的信息系统主要是电网控制类系统,属工业控制专业,信息安全要求高;铁路行业信息化工作主要为行车控制、客货运输提供重要支撑,信息系统涉及控制和实时交易处理等,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要求高。因此,借鉴电力行业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在本行业信息安全工作中起到的作用,有必要在铁路行业内部建立正规的信息安全技术队伍,对铁路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起支撑作用。
3.1行业测评机构的优势。
如上所述,铁路行业的信息系统有着行业运行特点和专业特殊要求,客、货运输交易及管理类系统涉及国计民生,列车运行控制类系统与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行业内的测评机构依托其自身长期的专业知识的积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行业测评机构容易理解行业信息系统的业务并把控安全风险行业测评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有着行业信息系统研发经验的科研人员,熟悉系统的功能特点和应用背景,长期从事行业信息安全服务工作,对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把握较准确。
(2)便于培养行业内的信息安全服务技术力量行业测评机构通过长期积累,在技术装备上能得到不断提升,通过构建与实际生产系统一致的模拟仿真测试环境,可以有效跟踪生产应用系统的安全风险;长期从事行业内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也给测评机构的检测人员提供良好的行业应用平台,积累服务经验和技术经验;通过组织培训班等形式,又可以将测评机构积累的丰富经验以技术研讨会的形式在行业内信息安全从业人员中传授,有效提高行业内信息安全整体技术服务水平。
(3)行业测评机构队伍稳定且人员可控性强公安部要求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人员要可控,对从事四级系统(重要系统)以上的测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行业测评机构一般都是国企,主要从事行业内的信息安全技术研究、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等相关工作,人员除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与单位定期签订保密协议外,机构也会对员工在职业发展、工资待遇、培训教育机会等方面给予慎重安排,使得测评人员保持较高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3.2行业测评机构的作用。
(1)行业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信息安全测评第三方机构有着丰富的信息安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行业各层级的标准和规范,通过长期在铁路行业内开展测评、咨询等服务性工作,了解行业应用系统的业务特点,掌握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要求,可以为行业单位提供定制化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对行业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技术支撑作用。
(2)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1429号)的要求,重点行业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等级保护国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确定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指标。在不低于等级保护国标基本要求的情况下,结合铁路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特殊需求,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或细则,指导铁路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与测评工作。
(3)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测评服务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包含5个基本阶段:规划、设计、实施、运维和废弃。行业测评机构可以在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为用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服务,使等级保护工作贯穿于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规划阶段测评机构可以帮助用户识别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确定系统应达到的安全目标,提供定级指导;设计阶段协助提出系统需满足的安全指标,在关键节点提供安全测评服务;实施阶段测评机构提供漏洞扫描、渗透性测试、源代码安全检查等深度安全检测,并根据测评结果提供安全建设整改建议;运维阶段等级保护测评的目的.是掌控信息系统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按国家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遇网络结构调整、应用系统升级改造等重大变更时进行等级保护测评;业务废弃阶段行业测评机构可为用户提供软、硬件等资产及残留信息的废弃处置方案,防止系统废弃可能引入的新的风险。
(4)信息安全咨询与评估服务由于测评机构熟悉信息安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开展定制化的咨询服务,如等级保护合规性咨询与评估服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安全体系建设咨询与评估服务,软件源代码安全咨询服务等。
(5)行业信息安全持续改进能力培养测评机构在实施某一测评任务时,一般需要在测评前期、中期和后期与用户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技术交流、设计联络等方式,提高用户对等级保护基本概念、安全指标的理解以及测评方法、检测工具的运用,在完成测评任务的同时,也帮助用户提升信息安全自测能力。行业测评机构还可通过技术讲座等形式,对用户单位信息安全分管领导、系统运维人员和业务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增强用户信息安全意识和运维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使用户具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持续改进的能力。
铁路行业目前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按大系统分有上百个,每个大系统按照应用范围又分为铁路总公司级系统、铁路局/地区中心系统和站段级系统,这些系统一般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系统建设的模式投入使用,各级系统采用不同的等级保护定级,在开展信息系统测评时,一般需要将大系统拆分为不同的子系统分开测评,每年可参与评测的信息系统数量不低。按1个铁路总公司、18个铁路局、上千个车站规模考虑,铁路每年可参评的信息系统数量大约有上万个左右。因此,成立铁路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业测评机构不仅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需要,也是建立健全完善的铁路运输整体安全体系的需要。
4结束语。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作为行业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应协助铁路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将行业信息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开展行业相关标准与规范制订、安全方案设计、等级保护测评、定级备案、整改建设指导、安全咨询等实效性工作,在落实好公安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要求的同时,帮助用户培养信息安全持续改进能力,促进行业信息安全水平整体提升,全面发挥对行业等级保护建设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九
2、树立网安意识,莫念无名之利。
3、保护个人信息,享受美好人生。
6、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7、智造新安全,安享新生活。
10、文明上网引领时尚,强化安全成就梦想。
12、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13、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14、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15、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16、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17、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18、网络连着你我他,安全防范靠大家。
19、文明上网,不触法律红线;安心用网,共享多彩生活。
20、上网需谨慎,“中奖”莫当真。
21、隐私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22、私隐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23、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24、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25、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26、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27、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28、多一份网络防护技能,多一份信息安全保证。
29、网上公开巡查,打造清明网络空间。
30、守护人民网络、建设网络强国。
31、网罗天下之事,安为万事之先。
34、网络连着你我他,防骗防盗两手抓。
35、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36、人人知安全,幸福笑开颜。
37、手拉手保护个人信息,心连心建设智慧宁波。
38、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39、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40、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41、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42、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43、提升自我意识防护,个人信息才有保护。
44、网络安全始于心,安全网络践于行。
45、守护网络安全,呵护精神家园。
46、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47、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48、网安则国安,国安则民安。
49、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i卫个人信息安全。
50、保护网络安全,守护精神家园。
51、e言e行见素养,e点e滴筑安全。
52、免费wifi不要蹭,账号密码不要登。
53、“众”视网络安全,“指”为幸福一点。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在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广义上为涉及到该工作的标准、产品、系统、信息等均依据等级保护思想的安全工作;狭义上一般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通过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讲解,使大家了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知识、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响应国家对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十一
大数据的匿名更为复杂,大数据中多元数据之间的集成融合以及相关性分析是的上述那些针对小数据的被动式保护方法失效,与主动式隐私管理框架相比,传统匿名技术存在缺陷是被动式地防止隐私泄露,结合单一数据集上的攻击假设来制定相应的匿名化策略。然而,大数据的大规模性、多样性是的传统匿名花技术顾此失彼。
对于大数据中的结构化数据而言,数据发布匿名保护是实现其隐私保护的核心关键技术与基本手段,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在大数据场景中,数据发布匿名保护问题较之更为复杂:攻击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数据,而不仅仅是同一发布源。对网络用户中的匿名技术以及对于大数据网络下的数据分析技术和相关的预测技术对于网络的营销业务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的企业还要进一步对匿名技术进行研究,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数据之间的应用安全。
3.2加强数据的监管。
海量数据的汇集加大了隐私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对大数据的无序使用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在监管层面,明确重点领域数据库范围,制定完善的数据库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加大对重点领数据库的日常监管。在企业层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设备尤其是移动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流程和使用权限。
3.3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与大数据技术同步跟进还是新生事物,行业内部仍在不断地摸索中努力前进,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挑战,比如法律法规相对不够健全,相关的用户信息不能进行安全的保护等等。《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最高国家标准于2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主要是在整个大数据的环境下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合理利用性进行相应的标准规定,这就进一步保证了在对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规范性。所以,在目前我国大数据的背景下,如果想要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就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建立和完善。
3.4安全体系建设。
在目前我国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网络,要对网络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以及相关的公约进行相应的建立,要想保证我国的社会网络行业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能够进一步提升,在市场上能够占有一定的地位,就要对相关的建立相应的安全体系,并且对用户的信息安全进行进一步的保障,保证用户能够对网络行业产生一定的信任,并且能够在目前大数据的环境下能够获取一定的收益。
3.5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是社会网络用户在大数据时代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力措施。如学习信息安全基本保护措施,加强对信息安全知识的拓展,不仅能够帮助用户对相关的网络病毒特征进行了解,还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进而保护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还要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备份,提高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
对于网站以及相关的网络应用要进行相应的控制,保持其合理性的应用,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要对各个方面进行考虑,不要将个人信息过多的放入到网络中去,对于分享的照片以及地理位置等等个人信息要进行相应的控制,还要对陌生人进行相应的访问权限设置,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要能够把控住,保证自己信息的安全性。
在访问网站时,会产生很多注册的信息,在注册的过程中要保证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透露。用户还要进行定期的个人信息安全教育,根据相关数据表明,用户信息在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之后,对于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就有所提升。在目前大数据的背景下,相关的用户要对网络中相关的隐私安全保护公约进行更多的了解,主动地进行自身信息安全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大数据的网络环境下,我国的网络技术一直在发展,用户对于相关信息的获得以及使用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随着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就产生了一定的问题,而大数据面临的安全挑战却不容忽视。当前对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相关研究还不充分,只有通过技术手段与相关政策法规等相结合,加强对目前大数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性,才能更好地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十二
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可分为法律保护、企业行业制度规范、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以及公民个人自我防范等,本节仅就法律保护有关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将近40部,法规有30余部,另外还有一些存在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中。其中:
首先,在宪法层面上,我国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也就是在宪法中没有提到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其次,在民法领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安全如隐私权一样适用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可以视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比较明确的规定出现在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第14条和第29条分别从消费者权利以及经营者义务两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予以明确的保护,同时还在第50条、56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在刑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其中第七条的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但前者的行为主体只限定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将企业或公民个人纳入其中,同时该条也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做出具体的界定。
最后,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和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均明确表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工信部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究竟为何部门,因此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尚未成立专门负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机构或者部门,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也未具体确定,于是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当公民在其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时,多个行政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来看,行政机关的监管方式大多采取的是一种事后监管的方式,然而事后监管很难做到对存在的风险进行防控。同时由于个人信息具有无形性,又通过网络传输,导致了侵权行为调查取证难,只进行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做出有效反应。
最后,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行政机关并没有形成对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有效监管,往往在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后,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虽然规定了一些诸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较轻,往往行政处罚不具有威慑性,多数案件最后都是以刑事处罚终结的。
国外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基本比较成熟,本文主要介绍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情况,以期对我国健全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启示。
欧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经历了由成员国单独立法到欧盟内部出台统一法规的过程。除欧洲各国的立法外,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通过了《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简称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这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指令之一。尽管这一指令并不具备直接的执行效力,但欧盟通过此指令,要求其成员国修改或制定国内法以达到欧盟内部对此类问题的统一性。
通过立法,欧盟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执行机构包括:欧洲法院、欧盟数据保护专员、第29条工作组、第31条委员会以及如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在内的其他机构。
众所周知,美国一直重视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其在信息安全上的立法可分为保障国家及政府信息安全的立法、保障商业组织信息安全的立法以及保障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并且高度强调个人信息隐私的至高性。
美国最初是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隐私权”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在后来的宪法修正案虽未正式将“个人信息安全”纳入到其中,但从判例上看,隐私权是可以成为抗辩主张的。
相较于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美国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除了宪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美国在此方面最大的特点是其联邦成文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全面、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其中的《电子通讯隐私法》可以说是目前有关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最全面的立法。这些法律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推动美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
根据消协《网络安全报告》显示,受访者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极少数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206月,我国正式在境内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加快推进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应当获得来自国家力量的保障,而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不能单单依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偏低层级的立法来规范,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目前的立法体系,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更应该由一部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专门性法律予以规范,以减少法律空白的出现,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在统一的《个人信息安全法》的内容中,首先应当对个人信息做出的界定,明确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其次,明确《个人信息安全法》的原则及保护措施,对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利用、删除等环节做出具体要求。最后,确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法律责任以及处罚范围和措施做出详细的规定,以便在未来的实践中有法可依。
除了《个人信息安全法》外,还应当在刑法、行政法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予以规定。通过《个人信息安全法》的总领性作用,逐渐细化在各个领域内的相关立法,逐步确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4.2强化执法力度与完善救济途径。
4.2.1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
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或部门有助于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可以设置一个类似消协但非社会团体的行政监管机构或者在工信部之下设置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来处理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该监管机构享有单独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执法权,负责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同时负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除此之外,该机构还应当负责对外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标准等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家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相对于个人信息的巨大商业价值,非法窃取、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明显较低,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各个层级的立法、政策规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惩罚方式,设置除损害赔偿金额外的高昂惩罚性赔偿金额以提高其不法行为的成本。同时还可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纳入其个人信用体系之中,以达到遏制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发生的效果。
4.2.3设置诉前救济措施。
由于诉讼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等待诉讼判决后的救济往往会给扩大事件的不良后果,给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公民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在诉讼救济中可以设置类似票据挂失止付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措施,及时有效避免公民因信息泄露遭受更大的损失。
5结语。
我们现在在反复强调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但个人信息安全也同样重要。纵观世界其他国家,近几年都逐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随着信息化的蓬勃发展,信息之间的流转越来越频繁,我们逐渐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风险,中国加快将《个人信息安全法》提上立法议程不仅是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选择,更是我国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选择,笔者相信,未来几年内中国必将会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现依法治国。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十三
根据《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永政办发〔20xx〕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信息系统的安全自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基本情况。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我社成立了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管理机构,由联社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信息安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
(二)日常信息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根据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实际,供销社日常信息安全工作主要涉及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管理、业务工作相关数据信息管理、组织人事信息管理。根据这些实际,县联社已从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更新设备、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对信息安全的人员、资产、运行和维护管理进行了落实。
一是,落实具体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对涉密信息文件、材料实行专人管理;对重要办公区、办公计算机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保密工作。二是,结合供销社工作实际,对涉密文件材料管理和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的维修、报废、销毁管理进行了规定。对日常信息办公软件、应用软件等的安装使用,主要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工作应用软件,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严格进行操作管理。
三是,结合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保密规定和程序,初步建立了《永胜县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对信息公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等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程序进行了规范,完善相关信息审批备案和日常记录。
(三)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
1、计算机及网络经过检查,已安装了防火墙,同时配置安装了专业杀毒软件,加强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方面的有效性。并按县委保密局的要求,在主要的计算机上统一粘贴了“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的标识,杜绝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的混用。
加强安全监管。我单位使用的计算机都为非涉密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工作,没有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情况。目前,网络运行良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设备运行良好,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信息,未在网上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未发生过失密、泄密现象。
3、密码技术防范方面。我单位的相关信息还达不到涉密信息系统等级,目前还没有使用密码技术防护措施。
(四)应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1、应急响应机制建设上,根据相关要求,建立了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县社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县信息化办公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相关问题。目前,还没有应急响应方案。
2、对非涉密的相关重要工作信息实行光盘备份,以防范计算机系统故障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目前,我社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还没有明确应急技术支援队伍,主要由县社办公室根据工作中的问题向县信息办及时报告咨询解决。目前,没有发生信息安全事件。
(五)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情况。
我单位终端计算机安装的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杀毒软件等信息安全产品,使用360安全卫士等软件,皆为国产产品。公文处理软件具体使用金山软件的wpsoffice系统和microsoftoffice系统。单位使用的工资系统、业务统计报表系统、组织人事统计系统等应用软件均为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供销社统一指定的产品系统。
(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县供销社积极参加全县保密工作会议和县委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并专门负责机关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2、结中学习,县供销社对全县保密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学习。同时,在日常工作中相关保密、信息安全工作人员也结合《保密工作》杂志及相关文件精神,开展自学,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保密意识。
县供销合作社信息安全工作得到县社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安全相关学习培训材料的征订购买和相关防护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均纳入预算,实报实销,为信息安全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信息安全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经过安全检查,我单位信息安全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了一些不足,同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进行了整改同时提出了进一步整改的措施。
1、部分干部职工对信息安全工作的认识不到位。由于本部门工作涉密很少,机关干部对信息安全防范的意识还不高,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针对这些情况,县社领导已结合传达全县保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作了强调和要求。结合工作开展,今后将继续加强对机关干部的信息系统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对信息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设备维护、更新不及时。部分股室计算机的杀毒软件、防护软件没有及时进行更新升级,存在部分漏洞。针对这些问题,办公室已及时对各终端计算机的杀毒软件、防火墙等进行了更新升级,对存在的漏洞进行了修复。今后将对线路、系统等的及时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新升级防护软件。
3、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水平还有待加强。供销社的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人员,非专业人员,对信息安全的管护水平低,还需要加强专业学习培训,提高信息安全管理和管护工作的水平。
4、信息安全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部门信息安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度、应急预案等还不健全,还要完善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机制,以提高机关网络信息工作的运行效率,促进办公秩序的进一步规范,防范风险。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安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由于很多部门的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均为兼职,均是“半路出家”,非专业人员,没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希望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操作培训,发放一些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材料。
二是,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的信息系统安全教育。通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增强信息系统安全意识,提高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是,加强分类指导。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不同,信息安全的级别也不同。希望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对重点信息安全部门和非重点信息安全部门进行分类指导。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精选14篇)篇十四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信息交流越来越依赖于电脑、手机等数字设备。然而,我们在使用数字设备的时候,也需要面临着信息安全的问题。为了不被黑客窃取个人隐私、遭受各种网络攻击,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个人保护信息安全的心得体会。
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是防范信息安全事故的第一步。不仅需要了解常见的攻击手段,还需要掌握各种安全工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危险信号的识别方法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作为一名数字时代的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必须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要始终意识到信息的重要性,遇到可疑的信息或者链接时,不能贸然点击。强化自己的信息保密意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成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第四段:加强密码管理。
加强密码管理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密码的复杂度和长度是决定密码强弱的最重要因素,应该尽可能使用具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组合而成的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避免被猜解和盗用。针对不同的账号应该设置不同的密码,这样即使某个账号密码被破解,也只能影响该账号,而不会使得所有账号信息全部泄露。
信息安全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我们需要倡导信息安全文化,特别是在工作场所,要注意客户、业务、本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的安全保护,不泄露机密信息。通过推广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保密意识的普及,从整个社会和群体层面上优化网络安全,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结尾:
信息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形成的,需要我们平时的日积月累。在数字时代,人们学习保护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将是维护我们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采取如上所述的一些措施,我们可以确保自己的网络安全并且在网络上愉快自在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