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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涉油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涉油侵权纠纷,如油田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征地、石油污染、生产噪声影响、工程建设带来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涉油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位于胜利油田主产区的垦利县法院对近2年来涉油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垦利县法院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25279。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二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广泛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的思考分析,旨在找出能够对其进行预防、治理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制度。
2008年3月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莫文秀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这份议案提到: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全国妇联2005至2007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约为年均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暴力恶劣程度上升,情节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恶性案件增多,家长打伤、打死孩子的问题凸现;“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现状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复杂的,虐待、遗弃、打骂、伤害、杀害、以及对性权利的侵犯,强制、胁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对人格权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毁坏财产等多种暴力方式,均可归属家庭暴力的范畴。
这些家庭暴力形式的核心内容是发生在家庭中的行为,因此,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3、家庭暴力趋向严重性。目前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
4、家庭暴力的反复循环性。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在一定时间、一段期限内会呈现反复性,恶性循环: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事实上,此时的施暴者已出现心理变态的倾向,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出现重复。
5、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方式呈现多样:其中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6、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成员。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加上公众对此态度大多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庭内部事务。所以,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一)、从我国的社会历史分析。
1、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于古代家庭和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几千年延续下来家庭中的强权意识不仅没有彻底根除,而且还有一定土壤。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婚姻中男方收入一般应高于女方才算正常。而现实中很多女性在经济上部分或完全依附于男方。这给男方的施暴行为在客观上找来了“理由”,在他们看来,自己是家里的“主子”、“顶梁柱”,由自己养活的人,当然应该顺从自己,当然可以任其摆布,从而他们实施暴力也是理直气壮。
2、中国封建伦理纲常和礼法规则和宗法家长制度家庭结构的历史同构,仍具有强大的社会遗传作用。封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导致我国存在大量家庭暴力现象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为本位,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封建遗毒依然存在于许多人的头脑中且根深蒂固。此外,“父为子纲”的封建礼教也使许多人认为其对子女享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可以随便惩戒,随意殴打。因此,男性对女性任意施暴、家长对子女随意惩戒的历史文化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当前社会宽容、淡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许多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三)、家庭的私有化和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形态,形成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个问题上许多受害者都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行淡化处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对暴力的持掩饰和回避态度。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家庭暴力仅仅看成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领域。有关部门也不把家庭伤害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对待,而将一般的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务事”,往往对受害人的投诉处理的相当简单、轻率。因此,家庭暴力虽时有发生,但往往都是就近简单解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四)、社会的介入和公力干预的缺乏,暗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务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自己解决。并没有把家庭暴力看作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在我国的大多数人心中都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体上的伤残或死亡,都是家务事,所以就出现了警察也不愿介入家庭暴力的情况。
(一)》则同时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并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些规定容易使人感觉虐待罪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家庭暴力行为的责任应较虐待罪轻。从而对于偶然发生的严重家庭暴力,任由受害人自己处置,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接到受害人的投诉后也往往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使得受害者即使主动向司法机关求助,也经常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而如果受害人以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指控施暴者,也往往会遭遇司法机关冷漠的态度,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也存在于司法机关人员的头脑中,在他们看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伤害,它还涉及到感情因素,旁人很难判断或者根本无法判断。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
(一)、首先应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
199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激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我们认为尽快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二)、针对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一些救济途径。概括起来有两种:
2、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暴力中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涉嫌的罪名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这些规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等。但是上述司法救济途径,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都是属于事后的救济,而且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与缺陷。对正在持续进行、反复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常常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以救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是指法院所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侵扰、传唤或发现真实之命令或裁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依据保护令的规定,针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民事保护令的核发及效力等来看,民事保护令具有以下的特征:
2、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核发与否;
5、民事保护令的性质是非诉案件。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发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三)、建立一整套反家庭暴力,完善、有效的社会综合保障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例如江苏省针对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问题,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2006年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四)、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媒体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另一方面,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还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党日红。
载《北京人民检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总第84期)第44—47页。
载《政法学刊》2000年12月第17卷第4期第24—28页。
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26卷第2期第2—5页。
8、《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王明美郑百灵。
载《理论观察》2002年第5期(总第17期)第37—40页。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三
近年来,法院系统涉诉上访案事件呈逐年增多趋势,有些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或案件审理后,多次到上级法院或有关党政机关上访,有的甚至采取公开静座、威慑、滞留不归、自杀等形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与机关办公秩序,涉诉上访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法院的告诉申诉和息访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涉诉上访案事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腐败问题,不依法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态度蛮横及枉法裁判现象,引起了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不满,越级上访。
(二)反映司法效率与公正的有关问题,不按时结案,久审不决,止兑应付,兜圈子,审理中程序违法。
(三)司法公信度不高,司法严肃性与权威性缺失问题,有些案件当事人“唯大、唯官、唯上”,在法院判决后,即便对判决不服,不上诉而去上访。某些党政领导大包大揽的作法也加深了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信任程度。
(四)缠访、闹访现象。有些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抛开法律,寻找“捷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通过上访对法院施压,从而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何化解以上社会矛盾,正确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呢?
一、提高认识。
首先认识到涉诉上访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压倒一切,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就搞不好发展,司法建设这个上层建筑也就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其次态度务实。在处理涉诉上访过程中,不能采取草率应付思想,撩汤止沸,不能一蹴而就,盲目答复,已承诺按期答复的,要守时答复,以免授人一柄,引起新的矛盾激化、反弹。第三,处理过程中强化五个意识:全局意识、稳定意识、服务意识、司法为民意识、求真务实意识,以“三个代表”思想统揽工作全局,扑下身子,耐心工作,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以诚相待,与上访者交心、交朋友,使其态度转化,由对立转向对话,由对话转为理解、诚服。
二、加强领导,确立上访包案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上访问题存在五个难点:一是越级上访,二是重访缠访,三是集体访,四是上访老户,五是闹访、暴力访。要处理好以上问题,要加强领导,采取领导包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涉诉上访绝大多数属于申诉问题,领导包案了,问题清楚了,能及时答复的予以及时答复,需要研究处理的,也要在研究处理后予以及时答复。属于再审的要予以立案再审,达不到再审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属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转入纪检监察处理,以上这些问题的处理定论是一般同志期及不了的,这也是之所以领导包案解决问题的职责范围所在。
三、确立“大信访”格局,建立预防与解决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能解决的,也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应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首先,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打铁还要自身硬,要预防上访,每个案件就要办成“铁案”,法官也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因此,要常抓不懈地加强法官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法官都成为“公正”的“化身”,正义的“天平”。其次,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涉诉上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它不仅涉及审判程序与法律实体,也涉及党委、政府和其各个部门的意见、处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各部门要及时沟通,若答复口径和处理原则不一致,就会自乱阵角,增加处理的难度。第三,建立惩戒机制。在接访过程中,对于确属无理纠缠、缠访、闹访的,或造谣惑众或冲击国家机关,打骂工作人员的,要及时与上访者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联系沟通予以法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树立公民学法、知法、守法观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强司法改革,确立三审终审制和提高审理法官级别的上诉审制。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四
根据《xx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群众集访问题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现对我市群众集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汇报如下:
一、群众集访的基本情况。
(一)群众集访的主要数据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群众集访的频率急剧上升,重复集访增加,异常集访时有发生,信访稳定形势严峻。x—x月,群众集体上访x批、x人次,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x%,x%。其中,到市集访x批、x人次,到xx集访17批、x人次,到京集访x批、x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的90.7%,7.9%,1.4%,占集访总人次的94.4%,5.0%,0.6%。与去年同期相比,到市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4.9%,345.9%;到xx集访批次上升了41.7%,人次下降了8.6%;到京集访去年同期为0批、0人次。在这些群众集访中,重复集访79批、3784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和总人次的36.7%,46.5%;异常上访19批、660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总人次的8.8%,8.1%。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复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393.8%,858.0%,异常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7.5%,633.3%。
(二)集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我市群众集访反映的问题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补偿、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三农”、商贸、市政、环保、纠纷等方面。其中,企业改制问题70批、3884人次,占集访总量的32.6%,47.8%;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42批次、375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7.7%,2.0%;土地征用补偿问题34批、642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5.8%,7.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17批、5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7.9%,7.0%;“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52批、27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24.2%,33.9%。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50.0%,439.4%;人事劳动问题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了425.0%,380.8%;土地征用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77.8%,483.6%;房屋拆迁问题批次、人次各下降了29.2%,23.9%;“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52.9%,446.5%。
(三)群众集访的主要特点。
一是集体上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我市今年集体上访增多,其批次和人次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上升,且发生时间较为集中,有时一天到市集访多达7、8批。集体上访规模增大,特别是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方面表现突出,在x—x月的群众到市集访中,50—100人的集访65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33.3%;100人以上的集访30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15.4%。二是重复访、到xx进京访和异常访增多。重复集访占集访总量的比重大,且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如在群众到市集访中,重复集访批次几乎占市集访总批次的50%。到xx集访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上升,到京集访的批次和人次骤增。异常上访的批次、人次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有的围堵纠缠领导,有的阻拦领导车辆,有的在市机关大院高声喧闹,甚至损毁机关办公设施等,无序上访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集访问题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人事劳动保障、征地补偿三方面。特别是在到市集访反映中尤其突出,反映这三方面问题的集访约占到市集访总量的65%,其中企业改制问题约占45%左右。
四是上访呈现组织化趋势。群众集访的组织化程度日渐提高,同一上访批次内出现精心策划组织、筹集上访经费、寻求外援扩大影响等行为,不同批次集访之间相互串联现象有所显现。
五是劝返处置和矛盾化解难度大。少数集访群众行为极端,不听劝解,长时间滞留不归;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一己之私,通过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劝返处置难。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涉及面大、矛盾复杂、尖锐,有的是已积压多年的老问题,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化解难度大。
六是消极影响较为严重。集访、重复访、异常访不断增多,影响到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正常办公,分散了党委、政府集中抓发展的精力,影响到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二、群众集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问题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增多、复杂化,导致群众集访增多。总的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因改革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一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逐年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职工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国营待遇”、“下岗失业”这个现实,提出许多超越政策性的无理要求,因无法满足便群起而闹事。二是为加快xxx经济建设速度,高速公路、xx快速铁路、xx电站和旧城改造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这些项目都因占用地多,涉及到城乡居民和农民要离开祖辈世代生活的家园,心里上部分群众本身就有抵触情绪,加之对征地撤迁政策不理解,尽管政府完全按有关政策进行征地、拆迁补偿,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这又产生新的矛盾,导致不断围攻政府,甚至阻挡施工的大规模群体性集访闹事。三是少数干部因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接待群众存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不文明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躲、拖的办法,致使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引发集体上访。
(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信访工作责任制未完全落实。个别镇街和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信访工作责任心不强,处理问题责任不明,使得相当部分的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致使矛盾积压,群众集访增多。二是信访问题处置机制不健全。信访信息的获取、掌握、报送和信访问题的处置脱节,工作较为被动。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方面,普遍存在“重排查、轻调处”、“重汇报、少措施”的现象。排查出问题后相应的处置预案不充分,出现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仍有盲目应付的;有少数单位对排查出问题置之不理,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办法不多,力度不大,这是造成群众集访、重访、越级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信访工作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健全。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不妥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访、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信访工作开展不够扎实。一些基层干部遇事不愿管、无力管,矛盾纠纷出现后未予有效的疏导化解;有的问题涉及需由多个部门联合处理的,相关责任单位主动性差,不牵头解决,甚至“踢皮球”,使矛盾积存、恶化,造成越级集访。
(四)信访部门自身建设不够。信访部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不足,未能很好的发挥其统筹、协调、参谋职能。信访部门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宣传、疏导工作未做到位。部分群众不能很好地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足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自私心太重,行为偏激,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专门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六)现行信访法规还不完善。对少数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还缺乏刚性较强的处罚规定。
三、解决群众集访的对策及建议。
群众集访事件的产生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矛盾,其性质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教育、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站在稳定大局的高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遏制当前群众集访增多的势头。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集访工作的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解决集访问题,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群众集访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妥善处置群众问题。对已出现的群众集访问题,一要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应要求其推选出代表,再与接待人员或领导直接对话,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当场答复,对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要态度鲜明,讲清法律和政策规定,打消其幻想。二要不惧怕群访集访。积极争取大多数,孤立少数,可以面对面开展宣传攻势,讲明依法解决的方法和闹事的危害。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对少数不法分子也绝不手软,坚决绳之以法。三要分类处置。对于反复性的集访事件,应采取分门别类、归口负责,做好问题产生的专题调查研究,制定出彻底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使其尽快息访。四要齐心协力,共同化解矛盾。处置群体性集访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研究处置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并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集访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明显的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完善“一把手”担负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人员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二是完善办信制度。纠正“重访轻信”的认识偏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初信初访的处理,努力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减少重复信访。特别是对联名来信反映的一些群体性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时解决,避免“信”转为“访。三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及时准确捕捉可能引发群众集访的信息,把工作做在前头。特别是对群众思想上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不能激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在基层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地解决。同时,严格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减少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各种信访问题。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对一些重点突出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室要联合督查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督办进度,尽快予以落实和解决,取信于民。五是强化责任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并实行单项考核和“一票否决制”,以强化责任,并更好地调动信访工作积极性。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信访的源头,又是解决信访问题、减少群众集访的关键环节。一是要树立群众观点,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正确对待信访群众,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二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认真研究处理办法,有力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三是信访机构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深入到信访群众中去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并直接了解处理结果,督促问题的解决。四是对已经引起群众集访的信访问题,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落实措施,妥善解决集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发生重复集访。五是创新信访工作方式。信访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敏锐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做到“未雨绸缪”。例如,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方面,由于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失地农民的生计如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提前介入,采取“培训一批、教育一批、处置一批”的办法避免或减少群众集访。即统一组织一批被征地年轻人员学习培训实用技术使其更好的自谋生计;对因不懂政策有意见的被征地户,加强政策宣讲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达个人目的而挑唆、串联群众闹事的,要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置。
(五)进一步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希望进一步完善信访法规,加强对异常上访的处理。对蓄意制造影响,组织大规模群众堵路、堵门,对受理机关施加压力的过激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坚决地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和办法,坚持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说理和顺气相结合,普法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果断处理,规范上访秩序,树立起党委、政府的权威。
(六)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酝酿出台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一定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估计决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及早制定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五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因此,为进一步落实金融,各商业银行均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纠纷的力度。从我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dk纠纷、证券回购纠纷等一审金融纠纷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并逐年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1998年,我院受理的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6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32%;1999年受理38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0%;2000年受理52件,占45%,2002年受理69件,且诉讼标的额在千万元以上的有15件。我们通过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目前债权情况的调查,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的案件胜诉率很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很低,金融机构不良dk的余额仍然较大。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院执行力度不强等因素,还有银行内部在发放dk和管理dk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原因。现就金融纠纷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有的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借鸡生蛋”负债经营;有的因“三角债”困扰,主要依靠银行dk维持生计等。同时他们偿还银行dk的能力也在逐步丧失。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企业实际上已处于关、停、并、转等不正常运转状态的约占此类案件的50%左右。目前,除部分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外,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债务人故意采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加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一些逃债者的侥幸心理,致使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二、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企业法人,但分资产不分债务,将原企业的资产分光,债务无人负担;有的企业采取所谓的“脱壳经营”,成立新的法人实体,新体接收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而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如蚌埠商储公司改制后,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体华运公司,原老体的有效资产房地产,现均以新体华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而老体已无任何资产,以此来逃脱银行债务。
三、有的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dk。他们为了达到dk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dk合同等。致使日后dk无法收回。
四、金融机构在发放dk时审查不严是造成金融资产流失的一个。
内部原因。有些银行在dk时未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dk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fb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dk无法收回,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五、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dk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
六、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许多金融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部分偿债能力时不起诉,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的。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起诉,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另据调查,目前金融机构大量的陈年dk未能及时清收,其中有许多dk已超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的保护。
七、“执行难”也是影响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债权难以实现的因素之一。“执行难”虽然有很多客观因素,但是法院自身执行力量不足,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不能依法执行,直接影响了金融纠纷案件的公正执行。另外,企业多头多行开户、多头dk,使债务人逃避债务有机可乘,法院在查封此类债务人资金时,个别银行不协助法院工作,甚至帮助债务人转移资金,客观上造成了“执行难”。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种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采取以下的对策。
一、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保全力度,为裁判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金融机构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均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资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藏匿财产等逃废的行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有财产的,依法进行保全,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在审理中注意查明债务人的财产也进行及时查封。近年来,我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四千多万元,诉讼中直接为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达二千余万元。如我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诉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的三个案件中,按交通银行申请保全的金额1480万元,及时查封了债务人康达公司的等值财物,并变卖了部分查封不能长期保存的财产,为案件顺利地进入执行程序打下了基础。
案件,对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充分考虑到其涉及面广,不简单地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因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以避免银行大量dk无法收回,增加金融风险。对贷新还旧的保证人是否免责,我们依照法律原则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借款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原有金融债务承担方面,不轻易免除有关当事人的债务。借款企业因改制而分立、兼并的,依财产流向追加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借款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已同意,否则在企业分立、兼并中,原企业对债务承担的自行约定对金融机构无效,以此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我院审理交通银行诉天桥家电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天桥家电公司分立成立了天桥实业公司,我们即追加了天桥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判令其在接收原企业天桥家电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原企业的银行债务。以确保交通银行dk不因企业改制流失。
好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我们首先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证券法”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是边审理边总结经验,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理好每一件新型金融纠纷案件。如199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证券机构脱钩的通知要求,我市金融机构进行了积极的贯彻落实,因此原证券机构与股民间股票透支等遗留问题也暴露出来。为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该项工作,我院依法受理了多起银行诉股民股票透支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认真核查每一笔帐目,多次组织当事人对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判决的方式迅速审结了此类案件,平息了透支股民与金融单位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为维护金融秩序,我们坚决制裁企业之间违规拆借资金及企业向非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在受理此类非法借款案件时,不但判决其借款行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效,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制裁。
六、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注意协调银企之间关系,把严肃执法、公正裁决同经济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以上的对策,我院近年来已审理了百余件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担保、抵押、股票、债券、信用证等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银企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六
近年来,上访问题有增无减,上访者有进省的,进京的。上访者中各色人物都有,各种问题都有。上访问题是各级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最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单位和领导者的声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单位的经济发展。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以保持相对稳定,经过调研,笔者谈点不成熟的看法,同大家商榷。
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访者的心态也是复杂多变的。上访者的心态导致了上访结果的发生,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干部行政违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在现实的工作中,个别干部主观主义色彩太浓厚,办事凭想当然,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问群众愿意不愿意,行政命令似的,叫群众干什么或不干什么?不按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主观臆断的下结论,作指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干部在工作中,不按行政法规办事,自己说了算,一手遮天,把群众的得失抛在脑后,这样的结果,没有不上访的。
2、法律裁判不公,导致了上访。
现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不少,当事人主要的反映是裁判不公。
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证据采信不合理;二是在办案程序不公,有的办案人员违反程序办案;三是适用法律不正确。因而导致了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差异,由此引起上访。
3、案件执行不力,导致上访。
殊不知,现在案件执行特别难,不少上访者是因案件判决了,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引起的上访。一是当事人诉讼前或诉讼中没有财产保全措施,官司胜诉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拿不回钱来;二是虽有财产保全,由于办案人员疏忽,造成财产被转移、灭失等,而无法执行;三是由于地方保护的干扰或个别被执行人的地方势力的影响,办案人员不敢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的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因而引起上访。
4、违法办案引起的上访。
在现实,真正违法办案的几乎没有,但也不能排除,极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思想不正,职业道德意识差,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直接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导致的上访。
5、土地发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土地发包和承包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上访的时有发生,典型的是过去的开发性家庭农场主。由于当时的土地开发、经营、利费税上缴等,都是有国家、垦区、农场的政策扶持,大部分农场主或土地承包者靠优惠政策挣了钱。后来政策发生变化,合同应及时调整或变更。但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细,不到位,手续不健全,造成土地承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6、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上访。
近年来,各地都在搞开发热,修路、建楼、搞小城镇建设,形象工程建设、涉及到很多动迁户,有时往往是农场或主管单位一纸文件,就要求群众拆迁,群众很不满意。主要是资金不到位,一是补偿的资金太少,同开发商售楼的价格差距太大;二是补偿金不能一步到位;三是不能合理安排拆迁户拆迁后的去处,有的拆迁户,原是门市房,拆迁后断了生活来源,引发上访发生。
7、一些基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上访。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各种矛盾和焦点不断涌现,在老问题没有解决时,新问题又来了。农场接触群众最直接,矛盾也最多,如老干部问题,老职工问题,工资问题,职工应付款问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教育收费,职工下岗等等,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最能引起集团或群体上访。
总之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访者有自已的缘由,有自已的目的,不访是相对的,上访是绝对的。
1、多教育干部和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应经常组织行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政和按法律程序办案,在处理群众问题时,不违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办案,为民服务的意识,使之减少或避免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2、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稳定,让上访人员息访。
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凡涉及到上访人员来访,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诉说,做好记录,能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解决不了的给一个答复的期限。千万不要推诿,不要烦,更不能说,你这事我管不了,你愿去哪儿访就去哪儿访吧!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定要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让他们就地息诉或息访。
3、实行属地管辖、专人包案。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上访人员的户籍在哪个单位或上访人员是哪个场的就由哪个场负责,由最初的办案人员或最初的办事人员把上访人员包管下来,专门负责解决上访人员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问题,严格控制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4、对上访者既要做工作,又不要大开方便的绿灯,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既不鼓动,又不强行阻止,多作劝导工作。
现在上访人员都摸透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心理,怕访,怕上级领导施加的压力,于是这些上访者专门找总局党委开扩大会议期间,省和中央开“两会”期间去上访,给下面造成压力。一些上访者公开说“爱哭的孩子有奶吃”。我们的各级领导不要怕访,不要回避矛盾,要面对现实问题,主要做好上访者的思想疏导和劝导工作,一定要防止个别人鼓动上访者或者为上访者大开方便之门。殊不知,有的上访者是有理的,而有的是无理缠访的,要分清情况,不要单方面听上访者一面之词,多做调研,不要枉下结论,也不要强行阻止上访者,要以理服人。
5、对上访者的问题,该解决的按法律法规一定解决,达到他们的要求,不该解决的,超出原则范围的也不要拿钱买平安。
现在中国的法律已经很健全了,上访者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没必要去上访。造成目前这种局面,上访者往往有3种心理,一是怕走法律程序花诉讼费;二是怕事情得不到解决;三是他们的事情如按法律程序办,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即使有证据,诉讼时效已过,未必能打赢官司,因此只好走上访,在上面“五马长枪”的一闹,上面重视了,给基层造成了压力,本身有的问题不该解决的,为了稳定,也解决了。殊不知,有的上访者的问题,都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年限长,事情复杂,代有连带性,该解决的不要拖延,按规定办;不该解决的,也不要花大钱搞稳定。如果你今天给他解决了100元,他明天会要你1000元,暂时的平安,可能造成长久的后患。花钱买稳定,会起到鼓动怂恿上访的结果。
6、以开证会的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办法最有效。对上访者的问题,一定要疏理好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由有关部门牵头召开听证会,让各界代表,权威人士参加,让上访者及上访者信得过的人一同参加,把上访者的问题摆出来,由大家来明辩是非,解决问题,可当场在听证会上达成各种协议,签字划押,使问题得到解决。
7、对那些不按信访条例办事的无理上访者,按法律法规办。
按治安处罚条例办,实行拘留或收容,刹一刹组织上访、串访、无理上访者的歪风,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上访问题是个严肃问题,也是事关全局的问题,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各级领导千万不要忽视这个问题,一定要下决心办实事,解决好上访问题,使垦区的各行业在健康有序和谐的环境中发展。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涉油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涉油侵权纠纷,如油田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征地、石油污染、生产噪声影响、工程建设带来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涉油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位于胜利油田主产区的垦利县法院对近2年来涉油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垦利县法院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1][2]。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八
财务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风险指筹资决策带来的风险。筹资渠道的不同选择、筹资数额的多少必然会引起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因此产生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这里的筹资通常是指举债,因此狭义的财务风险可界定为企业因举债利用财务杠杆而导致的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收益分配风险、现金流量风险、连带财务风险、外汇风险和资本营运风险等形式。我国加入wto以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环境出现了变化,财务风险也随之出现一些新变化。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筹资、投资风险增大。
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大,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也进一步规范。我国金融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管理,企业只有具备良好的信誉、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才能获得资金,并且金融机构执行到期还债的弹性也会减少,而制度执行的刚性会增加,这样就增大了企业的筹资风险。此外,国内诸多产品的投资报酬率下降、投入资金回收期增长,投资的风险增加。
(二)外汇风险进一步加大。
我国的出口企业在享受更多国家的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加复杂的不利因素。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更多币种、更大量的外汇结算业务,这样就会增加外汇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同时,更多的国外金融机构正在进入,我国企业有了更多的筹资方式和渠道,这无疑会加强企业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也会进一步增加外汇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三)资本营运和管理风险加大。
国内企业,特别是在某些行业领域具有优势的企业,将和国外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争夺上短兵相接,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实施外部扩张的最好方式就是采取兼并、收购、重组的方式。国内许多企业由于产品生产成本相对过高,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会处于困境。企业既要筹划实施并购,也要忙于并购,这样就大大增加了资本营运风险。
二、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的财务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既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
在我国,资金结构主要是指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由于筹资决策失误等原因,我国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过高。很多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30%以上。资金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投资失误。
(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有财务活动,就必定存在财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管好用好资金,就会避免财务风险,风险意识的淡薄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
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是我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与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五)企业赊销比重大,应收账款缺乏控制。
由于我国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企业普遍存在产品滞销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大量增加。同时,由于企业在赊销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应收账款失控,相当比例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直到成为坏账。资产长期被债务人无偿占有,严重影响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安全性,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三、企业规避财务风险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财务风险观念。
企业财务风险作用于企业,通常表现为企业资产流动性下降、经营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债务负担沉重及盈利能力下降等,这些问题都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直接相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应居安思危,树立风险观念,强化风险意识。具体来说,应加强动态分析,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变化情况,使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理财活动中能保持灵活的适应能力。提高风险价值观念,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置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理顺企业内部的财务关系。
(二)运用适当的技术方法。
规避财务风险的技巧、方法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分散法,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财务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与其它企业共同投资,以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因企业独家承担投资风险而产生的财务风险。(2)回避法,即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结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达到回避财务风险的目的。(3)转移法,即企业通过某种手段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其他人承担的方法。转移风险的方式很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风险采用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4)降低法,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的方法。因此,每个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以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三)建立科学的财务预测和风险监控机制。
准确的财务预测,能使企业预先知道自己的财务需求,提前安排融资计划,估计可能筹措的资金量,在了解筹资满足投资程度的基础上,安排企业生产的经营和投资,从而使投资与筹资相联系,避免由于两者脱节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预测还包括了对未来各种可能前景的认识和思考,通过预测可以提高企业对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反映能力,从而减少了不利事件出现带来的损失。同时建立风险监控机制,使企业具备风险自动预警功能,对事态的发展形式、状态进行监控,信息反馈,及时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与预期不符的变化进行反映,研究相应的对策和控制手段,把不确定性事件带给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四)培养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国际化,企业财务将面临着各式各样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仅能够应用理论方法进行财务风险分析,而且还能够对具体环境、方法的切合性及某些条件进行合理假设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准确识别财务风险,及时发现和估计潜在的风险。因此,培养高素质人才是规避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九
种类。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录】。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我国,家庭暴力日益严重,从农村到城市,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改革开发以来,新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护妇女、儿童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家庭暴力状况从总体上来说还不容乐观,不仅要面对现有暴力种类,还要受新的冷暴力模式的考验,所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路还很漫长,需要更多司法力量,社会力量去完善和干预。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作了一个界定:家庭暴力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反复,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单位内部成员间,往往由矛盾分歧引起谩骂肢体冲突,偶然发生到日渐频繁,最终会给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带来双重伤害。偶然发生的家暴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当惨案发生之时,后悔已晚矣。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表述: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极端方式,当事人除了的拳打脚踢,往往还使用一些锐器工具,这样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为严重,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危及性命。在道德社会里,家庭暴力是不允许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持续长期的人身伤害违法行为,具有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违法性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家庭成员内部之间,成员间除了有血缘关系,还有夫妻关系以及某种家庭内部关系,比如夫妻,婆间,父子等特定关系。在我国家庭暴力中,绝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伤害行为。
(二)行为的隐蔽性。因为其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所以很多时候发生的暴力侵害往往不被家庭人员之外的人得知,一旦发生,受害者为了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过日子而隐瞒暴力的发生。还有的受害者,为了面子,不好意思向他人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援助,这类事件往往在性暴力上表现尤为突出。
(三)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除了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外,还有性虐待,语言攻击等等。
(四)主观的故意性。一次暴力的发生是偶然,但长期的暴力行为必然带有一定的故意性,只有主观的故意,才造成了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
(五)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人类的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相背离、与民主、自由、平等的国家形象不相容的社会现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身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按其形式可分为: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语言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2]四是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和漠不关心的方式让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难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陈娟的《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曾提到“冷暴力”这一新的暴力行为,她认为“冷暴力”属于精神上的一种暴力形式。[3]调查发现,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却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这里的知识分子家庭状况尤为突出。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严重。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冷暴力也应该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和司法机关的干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机制相虽然相对健全,但为什么家庭暴力不仅存在着,还日趋严重呢?原因诸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封建思想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是天,掌握着妇女的生杀大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之下,三从四德,逐渐丧失了自我。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经济收入的影响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在农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也就直接丧失了他们的家庭经济支配权,更不要说财产所有权了,这种依附关系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丈夫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如有稍加不满,清者恶言相向,重者拳打脚踢。[4]很多妇女在受暴力之后选择逃避,在当时或者事后回娘家,因为他们在经济上不能彻底独立,担心孩子的供养问题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日常生活中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他们大多会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更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一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对妻子孩子施以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子就会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告发。
2.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6]许多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只懂得追求物质享受。在外养情人,包“二奶”,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他们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这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即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婚姻裂变目的的手段。
3.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重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加之发展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落后的“老少边区”乡村,相当多的民众经济上不富裕、文明程度不高,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欠缺,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缺少对自己的约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不会或不善于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和和社会行政机关干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警察、法院、检察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的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这些机构求助意愿不大,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以制裁,从而助长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不少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除了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外,还会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会在身体上给受害者造成伤害,在精神也有一定的影响,必然会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身体伤害轻则恢复的较快,重则伤及性命,影响就是一辈子的问题;精神伤害比身体伤害的恢复是更需要关注和调节的问题,受害者心灵受到了创伤,精神抑郁会使很多人有轻生的想法,逐步走向精神的极端,以致结束生命。家庭因为暴力而失去,身体和心灵因为暴力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
(二)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容易形成不良人格。
一个个家庭的解体,受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更为无辜的孩子和老人。孩子一般年龄还小,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知父母为何离婚,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他们幼小的心里会留下一定的阴影,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成长和面对家庭和社会的心态。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一个错误的选择甚至会影响一辈子,所以,在当家人大打出手,互相伤害的时候,多想想自己的孩子,调整自我心态,积极面对婚姻,生活,给孩子一个良好成长的坏境。孩子很小,老人很老,更多的老人为儿女担心,尤其在农村,老人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婚姻解体,老人没有人照顾,更显得孤老无依,让我们情何以堪,中国的百善孝为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危害社会安宁,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家庭成员的伤害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得伤害,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思想的偏激,容易做出一些伤人伤己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的行为对很多人有一定的领导和标杆的作用,例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李阳虐妻事件”,对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的造成了很坏得影响,舆论铺天盖地的指责和声讨,一度让李阳本人很不平静,因为他知道什么是“名人效应”,而他在家庭暴力下无疑是负面教材。最后夫妻二人一起到派出所进行了解调,事情才告一段落。不过,在中国,家庭暴力案多是“不告不受理”,如果丽娜华本人不正式寻求法律保护,则“虐妻”一事便会不了了之。这种“不告不受理”的做法,需要改变。
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从社会能力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上述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确造成了法律适用没有统一的尺度,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不尽合理;现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少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令,使之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另外,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家庭暴力已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施暴者更加猖獗,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
1.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济最直接的接触者。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真正达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于造成受害人重伤却以“缓和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为由不予起诉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严重的后果是,施暴人会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法院对施暴人的严惩,其意义远远超过对施暴人个人的惩罚。它是向社会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家庭暴力是犯罪而不是家庭私事,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或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维权法庭,从组织上予以支持。
(三)社会有关组织的干预和保障机构的建立。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唤醒他们的维权意识,让他们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不是家庭内部事情,自觉自发的抵抗家庭暴力,从而减少发生率。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的普法教育,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知识分子,他们相对素质较高,但却是家庭冷暴力高发群体,因此要对他们多进行反暴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冷暴露的危害比身体伤害更为严重。带动这部分人,利用他们所学的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案例,去宣传和教育更多身边的人。
2.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首先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教育制度不断变革,九年义务教育推行了一段时间,但在一些贫困山区,一些孩子还是没办法参加义务教育,在重男轻女旧思想下,女孩不上学,上不起学,辍学现在尤为严重,这也是造成农村妇女素质普遍低下,法律意识更加薄弱,一直处于弱者不可回避的现实因素。笔者认为,强制性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有一定的必要性。
3.要主要针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素质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要懂得为自己负责,才是为家庭其他人员,为社会负责。
在社会主义道德存在的中国,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一系列经济和科技成就的取得,让我们有了强的国,才有了一个富的家。家是国得以矗立的依靠,家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源泉,所以请给予每个家庭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关爱,对家庭暴力从根本上给予重视和适当的干预。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毒瘤。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医疗,媒体,社会等集体的力量,我们才能在家庭中寻找幸福,在社会中寻找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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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
查找不良贷款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下行对企业的影响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上仍未实现精耕细作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如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条件不落实和贷后管理不到位。我们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重贷轻管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治。
在金融机构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控,重贷款投放,轻贷款管理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受考核导向和方式的影响,在考核导向上,虽然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强调了收益与风险匹配的要求,但实际情况是规模考核前置且力度大,质量考核受制于资产分类不及时和审计事后调整等因素往往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上的“短视”行为,导致“重规模轻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考核方式上,大都采用“买单”的方式,直接同贷款投放,以贷引存,贷款收益挂钩,形成各机构重投放重收益,过分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了资产质量的管控要求。同时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任期制,也易导致片面追求任期内业绩的倾向,在发展与风险的博弈中,风险管控让位业务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
2风险管理的理念仍未深入人心。
金融机构极易被“黄金客户”所迷惑,如对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政府项目等贷款不做深入分析,通过各种手段降低准入标准,调整其风险限额,扩大授信;贷后放松管理,对贷款的使用,企业的经营等情况监控不力。为了形成投放,忽源,过分相信和依赖第二还款来源,认为只要有担保的贷款就是好贷款,忽视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担保能力不足,“担而不保”执行难的问题,抵质押品估值偏高,变现难的问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认为“不欠息就是好贷款”,对企业重大事项关注不足,对企业的现金流不做深入分析,不能对贷款风险作出及时、准确判断,进而丧失最佳盘活处置时机。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化现象严重,在贷款到期后,一味依赖转贷,认为“借新还旧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于市场竞争乏力、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视而不见或存在侥幸心理,其结果是将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
3信贷流程控制不足。
流程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重中之重,流程控制上的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如对新暴露不良的管控,考核部门、经营部门、处置部门看起来各司其职,实质有可能人人负责,人人负不了责。如:经营部门对不良形成负有管理责任,但却不用操心处置化解,保全部门负责处置化解,却不用为不良的形成买单,处置多了就是业绩,考核部门不是经营部门,关心数字更甚于项目本身。
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资产质量和考核的影响也应引起足够关注。众所周知,不良贷款的认定是依据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来确定的。风险分类的结果影响减值准备计提,如果风险分类不准确,不良得不到及时暴露,减值准备的计提就不准确,对各经营主体的考核也会出现成绩体现在前,惩罚滞后的现象。
5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到位性不足。
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性和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是对授信业务全过程的检验和考核。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人员少与工作量大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认定项目的业务种类繁多与历史沿革跨度大的考验比较突出;三是对各个阶段政策要求和制度依据掌握不够,在做责任认定的时候,往往受制于责任认定人员个人素质,责任认定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责任追究的情况看,项目从形成不良、责任认定到责任追究过程比较长,追究的滞后和追究时的避重就轻,直接影响其严肃性,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综合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责任认定环节对贷后管理不到位的关注远胜于对贷前调查不深入的调查,过分强调贷后操作环节细节上的不尽职,对贷前客户选择和营销策略制定等环节的缺陷避而不谈,同时责任追究对一线员工的处理面和处罚强度远胜于对有决策权的经营者的处理,处罚不公、处罚不力的问题对不良贷款的产生也有较大影响。
二、不良贷款清收难的对策。
要改善资产质量、遏制不良贷款集中暴露的趋势,必须找准问题,自我加压,迎难而上。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解决好认识和机制问题,重点突破。
首先要解决好收益和风险关系问题。在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同时,要提高“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严把信贷准入关,加强信用评级和授信方案审批。其次要解决风险管控的压力和业务发展的动力问题。明确信贷业务各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和尽责要求,严肃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既要防止一味追求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控,也要杜绝畏手畏脚,制定尽职免责办法,对不同类型客户分别明确尽职指引,打消贷款管理人员的工作顾虑。对于工作不尽责、应作为未作为、违规操作的人员,特别是因工作不到位直接导致资产质量下迁的要严格追责问责。第三要解决贷款管理的机制建设问题。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相关部门在贷款管理的职责定位和主要风险点,建立科学、高效、责任清晰的信贷营销、准入、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机制,建立贷后企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贷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合理的贷款管理激励制度,出台信贷岗位尽职工作指引,将考评结果与机构和人员的奖惩挂钩。要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层层衰减。建立风险预警例会制度,使信贷风险事件能得到及时研判,实行一户一策、一户多策,加大不良贷款的盘活和处置的激励力度。
2继续夯实管理基础,完善资产质量管控体系。
一方面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重点投放行业的研究。通过研究,找准目标定位,大力拓展市场,准确识别并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促进信贷结构的优化。制定贴近市场的信贷政策,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实现由“大向优”的转变,由重视大中型客户向重视优质大中客户与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并重转移。由于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信贷风险与行业景气状况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行业背景的研究和对市场发展前景的分析预判,强化风险缓释措施。第三是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与收益有效平衡的理念,健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具,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有效抵御信贷风险的发生,促进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是要提高贷后管理能力。贷后管理是信用风险管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贷后管理的频度和深度要求,密切关注企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关注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关注企业现金流变化。
3加大对存量不良的处理力度。
要加大对存量不良的处理力度,首要任务是必须遏制新暴露不良贷款的产生。不断巩固和发展优质客户群体,用可持续的发展从源头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做好风险监测工作和退出类重要客户的策略研究,避免因“死退”和“退死”,将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的情况发生。其次要用足用好政策,多种手段消化不良。要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对项目的把控,把合适的政策用到合适的客户上,充分利用新政策、新工具、新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进度,稳妥消化历史包袱。第三是建立资产质量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用政策杠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行领导班子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考核和责任约束机制,实行责任收贷。实行奖惩制度,完善信贷资产质量控制问责制,严肃责任认定,从根本上提高信贷资产管理的积极性。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一
1、市场因素。
建设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而施工方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自然人或者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成为施工方的现象大量存在。施工企业是资源配制的载体和市场活动的基本经济形式,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求生存,变相垫资现象司空见惯,为抢占市场不得不在欠款额度上做文章,助长了施工企业拖欠款的风气,并且拖欠款额度越来越大。
2、施工企业自身的因素。
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有相当一部分欠款都是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施工企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想从发包方讨回工程款就难上加难了,无法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3、工程承包合同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对于建筑市场采取了较多的干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经常是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交织一起,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投入较大,工程实施阶段程序多、时间长,内容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到合伙、合作建房、挂靠、转包、分包,施工与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供应等多个关系交织一起。一些单位法制观念谈薄,承包工程时不订立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为私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时这种现象较为突出,这类工程一般不进行招投标。其次,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时,发包方仅仅打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内容不经过仔细推敲,致使漏洞百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欠条根本没有约束力。再次,工程完工时,有的工程决算书没有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核,有的干脆连决算书也没有,纠纷发生时往往证据单薄,取证难,诉讼举证能力低,至使在拖欠付诸法律时大打折扣或根本无法实施。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二
1)性格缺陷:
这是青春期抑郁症的病因之一。有些学者以为急性抑郁症儿童病前个性多为倔强、违拗,或为被动—攻击性人格;慢性抑郁症则病前多表现为无能、被动、纠缠、依靠和孤独;隐匿性抑郁症患者病前有强迫性和癔病性格特征。
如5-羟色胺(5-ht)功能降低可出现抑郁症状,5-ht功能增强与躁狂症有关。药理研究表明,中枢去甲肾上腺素(ne)和/或5-ht及受体功能低下,是导致青春期抑郁症。
3)早期生活经验方面的因素:
先天易感素质的儿童经历创伤性体验后轻易促发情感性障碍。有调查提到抑郁症儿童精神刺激事件比对照组多三倍。一个人早年和儿童时期不良的生活经历会使患青春期抑郁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家族内发生抑郁症的概率约为正凡人口的8~20倍,且血缘越近,发病概率越高。调查发现,青春期抑郁症中约71%有精神病或行为失调家族史。抑郁症儿童青少年的一级支属终生患该症的比率在20%~46%范围内。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三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品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间接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的稳定性。
会计信息失真,即是限制国企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其出现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条件因素。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流动十分频繁,许多信息均存在着一定的时限,信息、物价、市场更新极快,而会计核算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及滞后性,造成信息的生成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且市场经济越不稳定,导致差异越大。
二是制度因素。
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还是沿用传统的制度。
现代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
该制度明显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且内审人员的责任意识十分单薄,没有制度约束,导致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监管不力,信息失真严重。
三是人员因素。
许多会计人员及领导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限,法制意识薄弱,对财务制度及规范没有深刻的认识,为了个人的利益弄虚作假肆无忌惮,造成了信息失身现象愈演愈烈。
二、相应对策。
1.强化会计管理。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权利下放至国企。
国有企业利用该类权利进行严格的内部财会管理,不仅是所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也能够保障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
因此,各级政府部需要积极调配人员,辅助国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在会计人员的管理上,需要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落实执行,社会中介机构也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约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及技术能力等,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并保障其专业性、公证性。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需要将会计信息递交至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后才能生效,该程序应该在各个企业中推广应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2.政企分离。
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与国企的运行机制有紧密的联系。
国家对于国企的控制过于严密,许多制度存在缺陷使得会计的管理水平较差。
政企分离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对于上市公司进行干预,将行政行为带入经济活动中,影响市场经济的成长运转,限制国有企业的发展。
因此,应通过政府机制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离,政府及行政机关将干预企业经营转变为引导其健康发展,企业才能彻底摆脱政府的管制,灵活的应用经济规律进行财务管理,改变僵硬的运行机制,实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避免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3.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
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及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还需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深刻的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及自身的责任,更好地开展工作,为社会服务。
三、总结。
国有企业的性质较为特殊,人员机构及组织形式也有显著的特点,在会计管理上也有着系统的方式。
但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生成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其真实性本身就容易受到影响,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限制也最终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该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决策者无法得到真实、客观的信息,则无法做出最为合理的决定或者决策,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也会脱离实际。
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笔者仅从一般的角度分析了原因及措施,在实践活动还需要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国有企业的各项情况探索出适应实际情况的会计管理方式,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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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四
湖北省京山县第二高级中学***。
【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一部分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将子女留在本乡由长辈或其他亲戚帮助看管,催生出了“留守孩子”这一特殊群体。这些孩子难以得到父母关爱,他们缺乏社会责任感,留守孩子的问题作为当前的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关注和解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一部分的农民在外过着低收入的打工生活,无力支付高额的异地借读费用,只好将子女留在本乡由长辈或其他亲戚帮助看管,催生出了“留守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他们享受不到父母的温暖和叮咛,只能在隔辈或亲戚有心却无力的关爱中徘徊,而贫困山区的留守人员,恰恰大多也是老、弱、病、残、文盲、半文盲等弱势群体,这对留守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多么不利啊!
“留守学生”普遍缺乏必要的家教氛围,无论是隔代亲人还是亲戚,对他们大多局限于对孩子吃饱穿暖之类的浅层关怀,在监护内容及责任上存在着很大的盲区,难以尽到对他们的教育责任。
“留守学生”难以得到父母关爱,却渴望温情,年幼无知的他们为得到温情可能不择手段(诸如偷窃、陷入早恋之中),或得不到温情后漠视人情甚至发展为仇视人情。而代理监护人与“留守学生”之间由于年龄上的差距,直接造成两者之间心理、思想、行为等差异。由于想不到一块,因而也就“说不到一块儿”,无法经常沟通。代理监护人对学生的所作所为,更多的表现为看不惯,不理解。因此,学生在心烦或受到委屈,有学习焦虑时,选择不向代理监护人诉说,也就不足为奇了。
部分“留守学生”的共性是情感冷淡,缺乏爱心;生活铺张,不懂节俭;我行我素,不受管束;性格偏激,容易激动;有挫折感,自信心弱;行为乖僻,不计后果。“留守学生”毕竟是未成年人,明辨是非能力尚欠缺,好的行为习惯尚未养成,离开了父母的管束,便表现出自由散漫的特征。即便是有监护或是寄居,但因寄居家庭的负面影响,祖辈们的唠叨,独处时的孤单,双休日的无聊,没有父母的关爱,缺少同龄孩子的乐趣等等,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留守学生”容易出现自卑孤僻,不合群等心理障碍。留守学生还存在只知单相的接收爱,不去施爱,更想不到如何感恩回报,整天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对他人缺少诚信,片面强调个人利益,依赖性强,对家庭朋友、邻居、社会冷漠缺少热情,缺乏社会责任感。留守孩子学习表现在:对学习缺乏主动性,成绩不稳定,有的甚至出现厌学,逃学。
有些“留守学生”的家长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或本身层次不高并不希冀孩子在校学习怎样,而仅仅把学校当成“托儿所”,放松对孩子的要求,对学校工作不予理解和配合,这样更助长了孩子的不良习气。父母更是缺少跟代理监护人或孩子的经常协调沟通。把孩子放在自己的老人或兄弟姐妹处,做父母的比较放心,所以跟家里的联系很少,偶尔打电话来,也无非是对孩子一顿训斥,或以“不听话,回来一顿打”相威胁。年长日久,这些“留守学生”就有可能变成人格心理均存在一定障碍的新一代国民。
代理监护人教育方式存在一定问题。第一,说教多。表现为成天地唠叨。学生做错事时唠叨,取得成绩也唠叨,在他们看来,孩子是在一刻不停地提醒下成长起来的。第二,包办代替。许多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对孩子的无限关爱,把学习之外的一切杂务都包办下来。学生的自主性、独立性较差。第三,溺爱。对孩子的教育多采取放任态度,有求必应,百依百顺,关爱有余,近于溺爱。第四,专制。代理监护人往往从安全原因出发,对学生行为采取简单地限制,学生自由活动空间很狭窄。
作为教育机构,学校要建立健全留守学生制度。学校可成立关爱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具体计划,实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方案,真正地使学校成为了学生学知识,学文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的主阵地。让典型学生与学校教师结对,帮扶教师经常找留守儿童谈心,随时把握留守学生的思想动态,定期家访、关心生活、指导学习,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对所有学生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摸清留守儿童的底数,建立每个留守儿童的档案和联系卡,通过联系卡制度的建立,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共同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关爱网络。建立教职工关爱留守学生的成长日记,让留守学生在教师同学的集体中成长,以对他们缺乏家庭教育和亲情教育进行补偿,使他们走出孤独和忧郁。
我们大力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关爱留守孩子仅仅依靠力量微薄的学校是不够的,还需发动社会的热心群体加入到“关爱行动”中来,让他们担任“代理家长”的角色,与孩子们一道迈向新的明天。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学校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帮助代理监护人正确对待“留守学生”的教育,改善教育方式,提高成效性。学校主要通过举办家长会,对代理监护人进行专题讲座辅导,使代理监护人懂得“留守学生”的特点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不要因为孩子小,父母不在身边,而对他们加倍的溺爱。要尊重孩子的选择,留给他们一定的空间。通过开展访万家活动,帮助代理监护人正确分析“留守学生”的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教育措施。
留守学生”父母离家乡,但孩子的许多问题因他们不在身边而产生。因此,学校在每学期要发出:“致留守家长的一封信”,让家长全面了解孩子的情况并告诫他们不应该用一个“忙”字推脱,要经常来信来电和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每次来电来信,不能一味地训斥或威胁,而应注重沟通方式,进行耐心地询问、了解,帮助孩子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鼓励孩子的每一个进步。父母对孩子最了解,因此父母与监护人之间应加强联系,了解各种信息,提供施教方法。学校老师是代理监护人、学生、及学生父母之间的桥梁,当寄居生活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时,老师应该及时联系孩子父母,根据孩子的特点,重新选择寄居家庭,尽一切可能减少“留守学生”的心理障碍,以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留守学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关注。学校更应该站在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政治高度,扎实解决好留守学生问题。锻炼他们的意志,培养坚韧、独立的个性,形成健全的人格,促使他们健康茁壮地成长,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为社会培养出一代合格的接班人,学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对这项工作进行不断的探索、研究,全力做好这项工程,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五
目前,部分乡镇不同程度地陷入负债运转的困难境地,乡集体负债日益严重,且久拖难解,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诸多矛盾的焦点,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部的工资款、财政周转金等,究其原因有乡镇经济结构不合理、乡镇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收入分配体制尚不完善、分配秩序混乱的体制上的矛盾,还有机构膨胀、冗员过多以及预算执行与监督乏力等管理方面的原因,具体如下:
1、政企不分,盲目上项目,导致乡镇负债累累。政府职能未能及时转变,仍然过多地插手微观经济活动,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极个别的地方,打着壮大集体经济的幌子,盲目上项目、贷资金、办企业、搞开发,“户户冒烟、村村开花”,违背了市场运行法则,没有科学规划,加之管理不善、责任不明、监督不力,最终亏损倒闭,致使乡镇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2、乡镇干部政绩考核不全面,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导致乡镇负债日增。乡村工作的不稳定性及复杂性决定了干部考核的艰巨性。当前由于对乡镇工作缺乏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考核机制,乡干部政绩考核往往只靠年初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法单一,内容简单,难以操作,对一些隐绩及长远利益难以兼顾,加之基层干部“走读”现象日趋严重,变动频繁,造成工作中的不稳定性加大,加剧了乡级干部决策行为的短期化。部分基层干部为了出政绩,不惜大量举债,大搞形象工程,标新立异、以求突出政绩,取悦上级,结果是个人发迹,集体亏损,集体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是一人的政绩,几代人的包袱,导致乡镇债务日益加重。
3、达标评比项目繁多,相互攀比,进一步加重了乡财政负担。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成灾成害,有些部门把各种达标评比当作推动完成基层各项工作任务的唯一手段,在乡镇大搞各种评比达标活动,这虽可对一些工作起到暂时促进作用,但各项达标评比工作如果多滥,加之不切合实际地强调高标准,规范化,既要干事,又无必要的配套资金,其结果不仅牵制了基层干部大量的精力,使之疲于应付,同时也诱导基层干部为了评比而评比,为了博得领导的印象分、重视分,各乡镇不得不倾其所有,相互攀比,不惜靠举债去应付上级安排的各项不切合实际的评比,甚至负债招待。
4、乡镇自身发展能力差,为了维持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不借债运行。由于自身环境、资源、信息等原因限制,加之当前经济大环境不景气,导致农村乡镇企业盈利减少,亏损增加,乡集体经济发展缓慢,而当前基层乡村各项公益事业均需大量投入,乡镇自身财务收入与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支出不相适应,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为了确保乡村工作的正常开展,乡领导只能靠拿政府的信誉来四处借债,乡债务日益增加也就不可避免。同时乡镇费九牛二虎之力争取来项目时,许多部门要求下面必须配套资金,为了上项目乡镇领导四处筹款,最后只能负债运行,历任累计,就成了巨大的包袱。
5、乡财务管理职能弱化,财务混乱加重财务负担。在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下,财务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农村已改变了过去那种统一经营、核算、分配的旧模式,农牧民生产、收入不过多地依赖于集体经济,人们逐渐淡化了集体财务的管理职能。正因为如此,导致部分乡既未延用过去老一套的财务管理办法,也未建立健全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了财务管理死角,造成了部分地区乡财政职能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极度混乱。由于管理手段弱化,难以对不交“三提五统”的“钉子户”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致使农村群众“三提五统”尾欠逐年增大,造成恶性循环,同时有些乡干部争相做人情批条子,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各种债务无人承担,债权无人追缴,届届累积,负债急增。
6、“三乱”导致乡镇债务加大。乡级以上的各级、个部门都可强制向乡级推销各种报刊、杂志、宣传品等,向乡级摊派各种费用,甚至连发的奖牌都需自己掏钱,每项看似不多,各单位都伸手,就加重了乡级的负担。
7、吃喝玩乐,负债拉关系。吃喝风和拉关系请送也是乡级负债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仅要在乡镇大吃海喝,招待各路神仙,而且为了能从上面争取到资金,还要在县城等地请吃、请喝,请送,有些不仅要自己吃,而且有些被逼无奈还要陪着手中有权、有钱的人吃,为此,有些乡镇把周围的饭店吃垮了,把党委政府的形象吃没了,把党风吃坏了,把信誉吃光了。
8、部分领导贪污腐化,加重乡镇的债务负担。为了保“官”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利卖官、买官,乡干部贪污腐败,玩忽职守,损公肥私虽然是极个别现象,但影响极为恶劣,也是导致乡镇负债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采取的措施。
乡镇负债导致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功能严重弱化,无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制约了农村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的发展,影响到了基层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巩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须做好一下几项工作:
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全面清查、清欠乡级债权债务。注重研究化解债务矛盾的有效措施,抓两头,带中间,实行党员干部带头还款的办法,带动群众,教育群众。对于乡干部中出现的贪污、挪用公款、负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够不成犯罪的、工作渎职失职的,应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律处分;对于乡帐目屡清屡乱的,对负有责任的乡领导及财务人员应及时给予应有的处罚,就地免职或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对于坚持财务制度的单位及领导,应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做到奖惩分明。具体工作中要尽快建立干部待岗培训机制,就是对于犯错误的干部或是不适合财务工作的干部采取待岗培训的办法,统一由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教育,合格后再予以安排,而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害群之马,则应及时清理出干部队伍,以达到纯洁肌体、教育干部的目的。
第二,发展乡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乡镇负债问题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切实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壮大集体经济,增强乡集体自身的造血机能。壮大集体经济绝非是简单的乡村集体贷款办企业,而是要稳妥地将集体财产以公开招租的办法,稳定地获取收入,这需要基层干部及群众长期的共同努力,需要几届领导班子的共同奋斗,只有乡镇经济发展了,群众生活有了进一步的改善,集体收入稳定增长,才能为农村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服务,才能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乡负债问题。
第三、精简机构,理顺站所关系,规范乡镇工作职责。乡村工作纷繁复杂,各级驻乡镇单位强调条条管理,互不隶属,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及工作运行过程中的阻力,为了进一步提高乡镇工作效率,应尽快打破门户之见,切实理顺乡镇各站所关系,建立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管理机制,实行工作考核以块块为主,监督检查以条条为主的管理办法,以实现最优配置,减少行政运行成本,同时要规范乡级工作职责,不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做到市场能办的决不插手,需要政府服务的也绝不退缩,尽量不干预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增强政府角色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加大宏观管理力度,实施全方位服务,为农村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提供最佳服务,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第四,加大民主化管理力度,规范乡镇财务支出。
一是要做到公开的程序规范、内容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管理规范,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经常性,将乡村财务、政务公开切实落实到实处,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严格依法处理“公开”出来的各种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开来化解干群矛盾,融洽干群关系,达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目的。
二是要规范乡镇接待标准,关键在于管住领导者自己的嘴。“其身正,不令而行”,目前基层具体工作中,对大吃大喝放任不管与“一毛不拔”都是不正确的,都会给基层具体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招待办法,进村吃派饭或吃工作餐,在乡镇一级采取饭菜“一碗端”的办法,既可以为乡镇节约有限的资金,又可以避免乡镇相互攀比,利用吃喝搞不正之风,同时还可以缓解干群矛盾,融洽干群关系,增进干群感情。
三是要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基层财务人员的素质。对于乡村管理的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职能,严格进行内部控制,明确干部在财务上的职责,淘汰不合格人员,采取会计委派制,采取“村帐乡管、县站审计、互不挪用、互相监督”办法,以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限制非生产性支出。具体要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即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投资使用制度,做到科学使用,做到不盲目决策投资办企业,不盲目学习外地经验,不脱离本地实际情况高达标升级活动;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纳入帐内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确保集体资产稳值增值减少流失;建立健全拍卖、租赁公开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回收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站、所定期审计制度,确保集体资产出售后,资金合理使用,确保乡村资产保值增殖。
五是规范农村税费收缴工作,及早实施费改税和农税送交制。在“三提五统”等各项税费收缴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严禁不合理收费,同时对于极个别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的人,通过法律途径限期依法清欠,形成“热炉效应”,以弘扬农村正气。
第五,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引入公共财政模式。乡镇财务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基层政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凝聚力,要按照分稅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快乡镇财政体制的改革步伐,科学合理地确定乡镇财政体制,从传统的生产性财政模式转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模式。在兼顾县乡利益的基层上,充分考虑到乡镇财政收入的增长潜力及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确定收支基数,保证乡镇政府行使基本职能的财力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要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按《预算法》的要求,逐步恢复乡级国库。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集中部分财力,拿出一定的资金,对困难乡镇进行转移支付,确保困难乡镇政府能依法行政的基本财力需要。
第六,完善基层干部考核办法。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对干部政绩的考察要结合其自身所处的大环境,考核干部政绩从全局出发,不囿于一个地方,孤立、片面地进行考察,政绩应是群众公认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真实的,不仅要看基层干部上了多少项目,投入了多少资金,做了那些看得见的政绩,同时要对干部工作中的干群关系、负债情况、项目的三大效益(经济、社会、生态)等潜绩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将考核意见与干部使用培养相结合,避免少数人为了个人的政绩而不顾实际地去铺摊子、增投入,增加乡村债务负担。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六
在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我行资产质量正面临严重考验,出于提高资产质量、减少拨备、同业排名等因素考虑,我行需要采用种种手段化解不良贷款,主要手段包括清收、转化、转让、以物抵债、核销等等,每种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和局限性,具体情形如下:
一、清收。
二、转化。
三、转让。
将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但我行会付出一定的清收费用,如果清收周期过长会导致付出的费用压力较大,也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成非标资产,与其他同业互相购买对方非标资产,实现不良贷款转化。
四、以物抵债。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如果查封的资产连续三次流拍,法院会将查封资产按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裁定给银行偿还贷款,以物抵债是我行迫不得已的行为,因为裁定价格往往存在价值高估的现象,在实际保管和处置抵债物使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有些抵债物本身就存在资产减值问题,因此最终我行很难完全收回本利。
五、核销。
通过拨备冲销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余额的下降,但是核销不良贷款需消耗大量拨备,我行以往计提的拨备不足以完全覆盖现有的不良资产,如果真正进行到核销阶段,会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我行暂时还没有进行过不良资产核销程序,在现在不良贷款快速上升时,拨备计提无法相应快速上升,导致我行实际拨备覆盖率较低,只能依靠上述方法尽可能的清收回款或转化不良资产。
六、诉讼。
在化解不良资产时我行需要加强对不良企业的管理,信誉不良的企业一般是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所以,应分类管理,对不同的原因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客观原因主要是在经营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的要求等,导致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无力还款;主观原因主要是企业利用非正常经营,故意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以实现其不还或少还贷款的目的,对于这种故意逃废债务行为必须从严执行采用法律手段保全资产。
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精选17篇)篇十七
摘要: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者制定决策的依据,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管理和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甚至形成了信息诚信危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管理,本文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出发,提出了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会计信息是企业通过对企业的原始资料经过加工处理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着企业的管理决策,也影响着企业的投资人和债券人的利益,还影响着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对会计信息失真状况的管理和改善十分重要。
会计信息失真即会计信息没有实现真实、可靠、及时、完整的反映。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信息处理方法不合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二是由企业或个人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了会计信息造假。前一种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没有加入利益驱动因素,这种因素可以通过先进的会计处理技术和较高的员工素质等方面进行改善;后一种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了,其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加入了较多的利益因素,企业通过以表代账、记账外账、虚假记账等手段从中牟利,这种手法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不仅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甚至会对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1缺乏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信息的核算和处理方法是会计信息产生的工具,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影响。不同的会计信息处理方法对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同,会计核算的对象并不是具体确定的,而是不断变化的数据和资料,另外会计核算是建立在假设、预算等基础上的,因此,会计信息的处理结果也不能完全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发展和经营的准确状况。
1.2.2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的素质低下,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统计工作,缺乏职业道德,经不起金钱权力的诱惑。部分会计人员顶不住领导的压力,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从事权钱交易,进行虚假造账活动,制作不真实的财务报告。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老化,对会计电算化等不能熟练掌握,业务能力较低。
1.2.3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很多企业进行了转型,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激增。部分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会计资料进行篡改和歪曲,将经营所得不计入总账和会计报表,少报利润,虚报亏损,制作假账偷逃税款,私设小金库,隐瞒企业真实状况,随意变动财务报表,违反了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忽视了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
1.2.4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企业主要实行了用人单位管理会计人员的制度,这种体制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任免完全归属于单位,财会人员对单位领导负责,政府和其他组织只能进行间接管理和监督。单位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服从于单位领导的意见,财会机构缺乏独立性,企业经营者往往利用人事管理的权利对会计人员进行指挥和命令,会计人员只能服从领导安排弄虚造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限制,不能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
1.2.5监管体系缺失。
首先政府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部分部门为了地方保护利益,对企业会计部门的监管往往只做表面文章。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发挥其检查和监督作用,未能及时对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处理。社会中介机构的竞争激烈导致部分事务所为了自身利益,满足企业不合法的要求,制作虚假的审计报告。
2.1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会计信息监督管理。
会计法律法规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中之重。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惩罚力度,防范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政策的漏洞,为了私利进行造假活动。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监督制度的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大财政、税收、工商、审计的执法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民事赔偿机制和行政处罚机制打击会计工作中的造假行为。
2.2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内部控制。
加强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特别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赋予监事会相应的监管职能,保证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责任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建立网络管理体系,做到权责明晰,各负其责。
2.3引进先进管理手段,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要引进会计电算化等先进的管理手段,运用网络技术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防止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另外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在岗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充实更新其知识结构,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会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会计质量案例教育,让会计人员学习经验,改进会计工作。
2.4完善会计师审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
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完善会计师审计制度,使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保证会计事务所的依法经营和自主经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完善社会中介结构管理监督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由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财会人员代表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进行资产经营和审计活动,保证财会人员独立行使职能,防范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3.总结。
会计信息失真的防治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运作。立法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企业要建立合理的责任制度,做到权责明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会计信息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切实做好会计信息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