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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一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無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2]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4):5-14.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二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以及计算机的全面普及,移动通信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信息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已经逐渐步入了“信息即财富”的信息化社会。信息资源取代了传统的经济产业中物质资源的地位,给受缚于传统经济观念的企业和工业化国家注入了活力,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信息通信技术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阐述了信息通信技术对于经济增长的效应。
关键词:信息通信技术;经济增长;效应。
传统的经济产业往往都是建立在物质资源的消耗至上,而当前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以高知识含量为特点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给受缚于传统经济观念的企业注入了活力,悄然改变了世界的经济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产业技术需求、劳动方式等应声而变,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信息通信技术从制造、运营到信息服务,与经济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已经渗透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当前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正在引领着世界经济高速飞升,成为了带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1信息通信技术简介。
信息通信技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增长速度惊人,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机遇,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态势。当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较多,劳动力和成本以及全要素生产率是增强潜力的主要因素。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针对信息通信技术对于经济增长手段开发所发挥的作用开始研究。根据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数据显示,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信息通信主要影响因素是投资因素而非计算机。信息通信行业本身作为我国经济的一个增长点,还带来了资本运转的变化。尤其是在我国经济体系中,20xx年通信大数据产业市场规模将达342亿元,所占比例较大,规模将达207亿元,对经济的效应比较明显。移动互联网覆盖了大分部城市和地区,带动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这也使得整个国家的经济产品投入增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进入崭新的时代,除了直接的创造出经济利润之外,对经济发展的渗透效应表现的更加明显。尤其是在当前信息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劳动者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研能力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专家还通过对资本市场的组成要素进行分析,在我国经济取得可喜成绩的背后是诸多因素合力推动的结果,也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信息通信技术提高劳动者资本。
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的投入,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人力资源的高效产出受到数量和质量双方面的制约,高素质人才将为社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在实际生活中,足够数量的高新技术人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所拥有的知识文化水平,一个重要指标便是对信息、知识的获取能力,立足于劳动者对信息片段的采集,所以信息可以视为知识的载体。信息通信技术使得信息的供给量和传输速率不断增强,以网络为代表的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客观上为劳动者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提高了劳动者信息获取的效率。原始的知识传输量小且出错率高,知识的汲取受到了经济状况、地域交通等多方面限制,然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在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之后,知识逃离了原始载体的桎梏,人们获取知识的内容和途径极大的得到了拓展和丰富,通过数字化的传输技术,突破了对传统的纸质媒介信息知识获取途径的束缚,大量、准确地得以传递。同时,缩短了劳动者对客体的认知和熟练程度,实现知识共享,有利于扩大共享者双方的知识量,使得劳动力要素以最快、最精准的速度融入到生产过程中。而现在网络数据库已经实现全球共享,无论是对科学研究还是劳动生产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可以真正做到足不出户,缩短了劳动者对客体的认知和熟练程度。信息知识获取的高效便利,使得社会整体信息生产和传播速度加快,优化着劳动者整体的知识结构,日益扩充着劳动者的知识储备。只有劳动者不断更新升级知识储备,不断的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才能推动经济发展。
3信息通信技术促进交易效率。
电子商务及各类线上交易平台在信息通信技术下正在实现高速的发展,作为信息化时代最具代表的新兴交易方式,网络购物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且偏爱。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及信息发布、信息处理的方式,极大提高了买卖效率。
3.1保证了买卖双方的收益。
对比起电视广告,网络宣传支出成本低,广告效应好,被越来越多的商家采用。网店从根本上免除了高额的店铺租金,在寸土寸金的今天使得经营成本大大降低。同时,避免了中间转卖过程,减少了由于多层转卖导致的成本虚高;而对于消费者来说,网店线上商品的价格常低于实际店铺的相同商品,既保证了卖家的收益又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提高了买卖成交的效率。
3.2交易快捷方便。
世界各地的商品通过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简单几步,顾客所购买的商品就会送到家中。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解决了顾客没有时间去商场购物的难题,在手机客户端上即可选购需要的商品,这个过程解决了现实中所有问题,作为消费新方式,极大的提高了交易完成的效率,在总消费额上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
4信息通信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效率。
4.1优化产业格局摆脱市场制约。
经济的增长必然带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依存于物质资源的传统工业,各行各业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一大瓶颈,无法实现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使用同时达成,实现平稳过渡成为每个市场参与者不得不面对的课题。为了帮助传统工业、农业摆脱市场容量与资源投入的桎梏,信息通信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无疑是给产业结构的改革调整带来了希望,只有改变其原始产业格局。计算机行业、互联网行业、移动通信行业在农业、工业及服务业各领域的普遍采用,正是在信息通信技术的推动下催生的,有效促使这些传统产业优化调整,尤其是移动通信行业,正逐步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向产业结构高级化发展。
4.2信息通信技术提高了管理水平。
高效科学的管理离不开对信息的有效运用,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高效科学的管理水平。管理者科学合理的决策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和企业的各种信息,进而推动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技术通过强大的网络信息供应量为管理者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为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供需关系信息,从而为更好的进行宏观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使管理者更好的掌握生产与市场之间的动态联系。
5总结。
在现代化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化的经济活动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多种机制协同影响社会经济情况,发挥着愈加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惠香.信息技术扩散方式的经济学分析[j].现代情报,20xx,4.
[2]刘文波.信息通讯技术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xx,12.
作者:宋玲玲单位:中国联通许昌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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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三
摘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均是以诉诸公平,保护弱者为己任的,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从新时期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对其实施经济法保护的重要性及科学理念,并就如何保护展开了深层次探析,对健全经济法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1、何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由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对该类群体范畴的界定学术界论点不一,经过了长时间的探讨目前已达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弱势群体主要指由一些障碍或缺乏相应政治、经济与社会机遇而导致的在社会中处于不利位置的一类人群。也就是说弱势群体紧靠自身能力很难实现社会认可的基本生活标准,因此他们必须受到社会、国家等力量的支持与帮助。纵观弱势群体的存在发展状况其包含三类特征,即生活基本状况无法满足社会认可标准;由于缺乏自然、社会及人力资本或一些均等机遇,弱势群体社会地位仅依靠自身努力很难有所改变;他们的生存、发展状况仅能通过国家、社会的宏观倾向与特有支持、扶植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改变。
2、对弱势群体实施经济法律保护的科学理念。
法律制度的科学建立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在探讨如何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保护时我们也应将公众意识引入其中,令其成为凸显法律保护价值性的基础与前提。我们首先应在观念上合理转变,变歧视弱势群体为关怀、善待弱势群体;由随机性救助变为有效建立固定的生存保障机制;由单一的自我救助转向社会连带责任的全员性保护;由单一输入式救助向输入与创造双重并进的发展。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既可借助市场力量、又可借助政府力量,然而无论何种力量均需要法治、法律的科学保障。这是由法制法规固有的整体公平理念、实质公平理念及社会发展理念决定的。法律最基本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公平,而弱势群体则往往由社会权利不公平分配、结构不合理等缺陷导致。因此杜绝弊端、矫正偏差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保护。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弱势群体在我国的形成与经济转轨进程中分配权利制度真空有直接关系。在这一转轨进程中下岗、退休人员、农民工等虽曾经为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贡献过全力,然而由于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令现实生活中该类人群的基本权利被无情剥夺,很难获取满足基本生活标准的收入,因此基于这一不公平性,在经济法律制度层面实施对弱势群体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环境下,虽在原则上每一个体均享有均等发展机会,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教育背景、个人能力、出身环境的差异导致其劳动所得必然存在差异,消费水平也因此不尽相同,该类收入与消费层面的不均等进一步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并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受到严峻考验。因此我们只有透过经济法的形式公平激发实质公平性,建立全新的倾向弱势群体的保护性经济法律,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距,令社会经济秩序重回稳定、良好、持续的发展状态。
3、以经济法为视角,合理构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
3、1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税收制度,消减贫富差距。
行业垄断、城乡差距、非法行为打击有限、政策不完备等因素导致我国收入分配政策有失公平性,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劳动个人收入引入市场竞争体系中,进行多劳多得的控制,并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我们应合理规范分配秩序、理清复杂的分配关系,例如在政府内部理顺财力分配关系,早日实现财政部门对国家财力的科学规划与统筹管理;对市场发展中的高收入行业进行整顿、控制过快增长的行业工资水平;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个人收入监测机制,对不合法收入进行取缔;对少数垄断行业进行实时监管,消除因行业发展的性质改变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均;注重对国家公务员群体的工资制度完善,实施对其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福利待遇的货币化形式;对合法收入实施必要保护等。为了有效消减贫富差距,合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我们应充分利用经济法的税率调节职能,建立超额累进税制度,从高收入群体中征收合理税金,用于构建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令弱势中低收入群体广泛享受社会经济均衡性发展的优势。目前我国呈现的对个税起征点修改的热烈探讨便充分说明对中等收入者合理减免其税费,可有效培育并构建稳定的中等消费群体,对我国社会的经济稳定发展是极为有利的,有效体现了我国经济法发展中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决心。
3、2完善市场规制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合理增加就业机会。
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将激励庞大产业队伍的产生,无疑会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缓解国民经济体制更新转变与扩大就业间产生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市场规制作用,给予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放宽及优惠政策,清理行业内的不合理收费现象,令税收优惠形成与其他政策的完善融合,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经济法规,从而真正平衡行业发展,为弱势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发展机会。
3、3完善社会保障,增强弱势群体信心。
弱势群体中下岗、失业人员众多,因此在经济法制度中我们应合理为其创造广泛就业平台,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残疾人及其子女的就业提供一定优惠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底层社会处境,令这种弱势不至于延续到后代子孙。在经济法保护制度建立中我们应合理引入对弱势群体就业的援助计划,构建完善的失业、养老、教育、医疗保险制度,成立失业保险基金,由重点强化对弱势群体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转向辅助他们重新就业,为其创造更多的失业培训机会,令弱势群体重新找到人生拼搏的方向,并最终变弱势为强势发展。
4、结语。
新时期,各类社会结构的迅速发展及转变令不同人群的公平观念及要求呈现较大差别,弱势群体等社会不均衡发展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了重构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化发展,我们只有基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性、公平分配性,进一步通过政策激励辅助弱势,缩短贫富差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增强弱势群体的自我发展信心,并促进他们在经济法的完善保护下实现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杨洁.从个人所得税调整看社会公平问题[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6).
[2]高尚全.尽快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j].人民论坛,2005(9).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四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教育论文,主要是关于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研究,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方面问题。
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师在课堂上讲的多,学生认真听课的少,思考的少。很多学生认为营销员的素质、技能需要在工作中磨炼,不相信课堂理论学习。不管学生的观点是否正确,却反映了实践教学在营销人才的培养中作用很大。然而,在调查了一些高年级营销专业的在校学生和已经毕业工作的营销专业的学生后,发现当前地方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明显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实践性教学时间安排偏少,效果不佳市场营销专业(本科)各主干专业课程都应该有相应的实践教学,以促进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然而,从实践教学的安排时间看,占有25%的被调查学生反映只有少数课程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余下75%的学生则认为都是教师课堂理论教学。从实践教学的效果看,学生对各类实践性教学的平均评分都很低,均不超过30分(百分制),见表1。另外,从课程角度看,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专业课程,调查显示每个班级平均仅有4至5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被学生认可,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效果被认为较差。上述情况表明了地方二本院校营销专业实践性教学时间安排明显偏少和效果不佳的事实。实践教学部分偏少直接导致了学生不清楚企业实际营销工作的要求,对营销工作环境缺乏了解,对自身素质信心不足等问题。例如,在被调查的学生中,56%的人对企业营销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认识较模糊。在关于营销员最重要的能力调查中,已工作的毕业生与在校学生存在多项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大约有2/3的受访学生对自身的专业素质缺乏足够的信心等。
(二)教学方式单一,案例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实践教学方式多种多样。市场营销专业教师采用最多的教学方式是课堂案例教学,假如不考虑职业资格培训和毕业设计,超过50%的学生认同的实践教学方式有调查、策划等实践项目,上机演练,情景模拟(如礼仪实训)等,达不到各类教学方式总数的1/4,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在案例教学中,没有启发学生独立、开放性的思维,学生之间交流讨论少,老师也有事先准备不充分等情况,结果多数课程达不到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说明滥用案例教学方式,质量无法保证。例如,课堂案例教学中,学生经常仓促地阅读案例材料,并从原文中找出有限的字句去回答老师的提问,很难给出完整的、令人信服的答案。营销课程中的案例是讲述企业及当事人实际遇到的事件,解决案例中问题需要纵观整个事件,还可能涉及其他章节、课程、学科的知识,以及个人切身的社会经验。因此,案例教学需要学生之间相互交流讨论,以达到知识共享的效果。
(三)实践教学重点不突出,培养目标不明确首先,表现在每门专业课程内部缺乏实践教学的重点,培养目标不明确。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都应该有核心能力培养目标,以及相应的重点实践教学活动。例如,《营销策划》课程至少要让每位学生经历企业具体产品的4p设计,条件允许还可以让学生操作某项产品的实际营销活动。调查发现市场营销专业3/4的主干专业课程,没有针对课程的核心能力目标去开展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其次,表现在没有突出重点课程的实践教学,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得不到实施等。调查发现在校学生得到最多的课程专题实践项目是:职业考证、毕业设计、市场调查分析、营销策划、礼仪实训等。然而,已毕业的学生则认为学校最有价值的实践教学方式是校外顶岗实习,最有价值的课程专题实践教学项目是市场调查分析、沟通谈判训练、客户关系管理、营销认知实训等。可见,存在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和课程专题实践活动没有被地方二本院校所重视。最后,一些已经开展的实践活动又无法保证质量。例如,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学生抄袭网络论文的现象较普遍,老师管控不严格。
二、二本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上实践性教学没有被教师重视最近几年,高校逐渐意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提出实践教学的要求。任课教师开始制定课程的实践教学大纲,增加实践教学部分。然而实践教学并没有扎实开展,教学效果不好。主要原因在于任课教师主观上还不够重视实践教学,没有深入研究各种实践教学方式,对于各门专业课程可以开设哪些实践教学,以及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安排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时间,任课教师认识有限。其结果是很多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采取了案例教学和学生自己组织的形式,老师参与少,指导不力。由本次调查可知,市场营销专业20门主干课程,仅有少数课程的实践教学被认为是有效的;当问及各门专业课为何不能“一边理论,一边实践”式教学,51%的学生认为教师对实践教学研究不够,不能开展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任课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策划者和执行者,实践教学的效果如何,任课教师始终是问题的核心,教师事先一定要重视实践教学,花时间和精力去琢磨它。
(二)客观上实践性教学存在教师执行困难任课教师执行实践教学的困难表现在:(1)实践教学时间跨度长,计划准备工作多。例如,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就涉及从确定调查对象、制定调查问卷、组织调查活动、到最后得出调查结论,整个过程要用很长时间,中间还可能涉及调课,占用学生的课余休息时间,实施起来较麻烦,并且可能得不到学生的支持。还有一些专题实践教学活动甚至要用一个学期才能完成,成效更难控制。
(2)一些实践性教学的空间活动范围大。如参观企业与顶岗实习,都是在企业单位进行的,空间跨度较大,而且会发生一些费用。通常,学校对任课教师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没有经费支持,学生集体外出十分困难。(3)地方院校专业课教师工作量大,课时有限。通常每门专业课有十多章内容,而每学期只有40至50多个课时,扣除节假日后甚至更少。任课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课程讲完,课时已经很紧,没有多余时间安排实践教学和演练。(4)普通教师能够联络的企事业单位少。
普通教师人际交往范围有限,在没有校方帮助的条件下,他们通常没有能力将学生送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去实训。
(三)实践教学缺少学校制度、设施与企业支持学校需要为实践教学制定相关制度,并提供设施和财力,最后还要对实践教学成果进行考核。但一些地方二本院校在实践教学上缺乏制度保障:(1)校内实践教学设施的投资普遍不足。一些学校的多媒体教室和机房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专业课程没有配置模拟实训软件等,使课程无法精讲演示和学生上机演练。(2)校方没有积极地建立稳定的校企实习基地。为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寻找实训企业和合作单位是学校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帮助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3)学校没有实践教学的检查和约束制度。学校要求教师编制实践教学大纲,但教师是否按照大纲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学校没有检查和约束机制,这样使课程实践教学部分无法保证执行。目前,就市场营销专业来说,由于销售岗位的离职率较高,人员不稳定,愿意与学校长期合作实训的企业较少,这需要企业和学校积极寻找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此外,学校没有为方便实践教学而提供灵活的调课制度,且缺少实践教学的经费支持。
总之,学校在实践教学领域,主要问题是投资不足,主动性不够,导致无法实施一些实践教学,最终又不能对任课教师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在本次调查中,61.2%的学生认为学校的主动性不足,没有重视实践教学;63.2%的学生感叹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实践教学。
(四)学生管理工作宽松高校实践性教学成果的好坏不仅与学校、教师有关,还与学生有关。通常,任课教师安排的实践、实训的任务,学生总是很难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风气不端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就业压力较大,一些学生缺乏自信和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成绩好不一定就业顺利,于是在学习上也显得有些浮躁和不安,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和能力锻炼缺乏耐心;因个人兴趣的差异,一些营销专业的学生认为自己不适合做销售,打算未来从事其他工作,在专业课学习及实训中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这种情况女生较多;高校普遍采取的学生对老师考评制度,老师的教学质量主要由学生的评分决定,少数学生对老师不满会降低教师的在该学期的教学评分。老师担心被学生评“低分”,这样使老师在严格要求时有所顾忌。学生除了触犯法律和离校不归等严重原因之外,旷课、挂科、态度散漫等违纪行为通常不足以影响学生毕业。而教师若批评、惩罚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结果对自己不利。所以,当前教师对于维护校纪问题显得较为谨慎,学生自由散漫的态度难以扭转。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五
出生年月:1985年4月。
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
毕业年月:2010年6月。
最高学历:硕士。
毕业学院:安徽大学。
所修专业:法学国际经济法。
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籍贯:安徽省安庆市。
求职概况/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全职。
期望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
期望职位:法务、合规、律师助理教师。
意向概述:希望能找到一份有发展空间的工作。
自我评价。
认真负责、踏实稳重。
教育培训经历。
2007年9月至今,安徽大学研究生部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南阳师范学院。
工作实践经验。
职业技能特长。
已获证书。
国家英语四六级证书。
计算机国家二级证书。
律师资格证书a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手机:
qq/msn: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六
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
(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
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劳动能力和生产力的进步,保持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是目前在我国,受到长久以来形成的经济模式影响和不良环境影响,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多年的经济模式下,我国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在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一时间难以改变这些问题,这样就造成了我国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不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漠视这一消费者基本权利。[2]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管理难以企及的地方,市场存在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机制和法规政策保障,同时也存在监管层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真正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被滥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这一词汇频繁被经营者使用,成为某些拒绝行使知情权的借口。我国早在1993就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其中明确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在消费者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品的一般属性和服务的基本性质都存在信息不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很多时候,商家和经营者都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选择性的无可奉告。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界定,可是经营者任然以此为借口,不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消费纠纷方而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由于长久的消费习惯和社会风俗,我国的消费者大多不愿意因为一些小事情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如果不是特别严重,也不会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消费者文化程度低,对于法律不了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候,也不会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消费纠纷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害特别严重时候,必然会需要进行法律维权。[3]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难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后果比较轻薄,从侧面也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四、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市场规制法还需要通过很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完善。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和只有参与者,必须对消费者权益加以重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我国这一方面的条款还不够完善,有必要增加有关法律条款已达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作为市场的强势方,对于他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应该加大惩戒力度,进而将他们肆无忌惮的侵害行为加以遏制,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工作。[4]简而言之,在市场规则法律体系建设中,一方面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夸大适用范围和处罚程度,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强化政府职能,增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从政府角度出发,要厘清自己的职能和方向。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投诉途径畅通,反馈机制得当。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处办法,从质量抽查制度出发,加强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定期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鼓励人民监督举报,加强对于违法商家的曝光力度。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健全,比如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方面的诉讼费用问题减免或者公益群体诉讼的诉讼费用支出;从立法视角出发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保护出发制度构建,构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制度;而且对于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关于证据难举证的问题,可以在法官同意下,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加强证据证明力,进而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5]此外,还有必要加强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是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视域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和难点,但是针对这些现象,采取有效而且合理的措施十分重要。但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这是一项庞大而且系统工程,而且不可能只从保障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还涉及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修改。所以,在构建系统的市场规制法和有效的执法机构系统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诉讼问题的支撑。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将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法进一步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七
加强对经济法可诉性实现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从更新经济法诉讼理念的高度对其加以综合并创新,以利用现有诉讼机制和创设经济法特别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来加强经济法的可诉性。
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法的可诉性理解的基础上。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来判断纠纷的属性。与此相对应的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为了解决经济法纠纷权利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机构的属性。换言之,在国家调节经济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其主体应当有权将之诉求于司法途径解决。
第一,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权的救济;或规定有法律责任,而无规定责任的适用。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我国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由谁追究、如何追究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无明文规定,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难以落实。
第二,有实体权利义务,也有诉权的规定,但诉权规定很不周全。如《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法条上看,该条似乎赋予了股东直接诉讼权。然而仅就这一条,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仅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而未包括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二是未规定该行为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三是根据该条,股东起诉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情形,并且以“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这就把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对董事等人的不法行为起诉的股东派生诉讼排除在外。
第三,在有限的经济诉讼中,没有公益诉讼、派生诉讼的规定。经济法律法规即使规定了司法救济,亦只限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提起经济诉讼的权利。而就公共性不正当行为来看,由于其损害的利益没有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个体上,不存在民诉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在诉权的行使上存在梗阻。基于现有规定,没有适合的主体可以对此类不法行为提起经济诉讼,除非行政机关有效执法,否则此类行为仍将逍遥法外。
1.创设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所谓经济公益诉讼,是指针对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的诉讼制度。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也可以是负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控制经济违法的主体。
2.建立行政程序前置的经济法诉讼规则。起诉一般应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权能,避免滥用诉权,社会公众对经济违法行为应先向行政机关举报,只有行政执法机关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处理,才可提起经济诉讼。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动性和快捷性的优势,及时制止和处罚经济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经济诉讼与行政诉讼都可能适用行政前置程序,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行政诉讼确立的是“民告官”的诉讼机制,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经济诉讼对原告及被告的。主体资格并没有限制,任何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以提起经济诉讼。法院的审查的范围也十分宽广,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主体的行为。
3.关于原被告的规则设计。首先,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有权起诉,而且其他一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也享有起诉权。经济诉讼在理论或制度设计上,可能是个人、特定的群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享有起诉权,但起诉的名义可以有特别的规定。其次,扩大被告的范围。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将被告严格限定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被告大多在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则一般处于弱势,若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显然难度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在举证责任上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设计,以防止当事人提出的许多经济诉讼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因此不能获得救济的后果。可见,在经济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被告必须举出反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只需列举发生经济冲突或经济违法的现象即可。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可诉性是一种应然属性,建立完善经济法的诉讼制度将为我国适应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社会化的趋势,探寻经济法上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保障。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八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
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
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九
从教学内容上来说,适应广泛的教学需求,面向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开展,不局限在现有的教学内容中,实现有效的教学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拓展学生的学习能力。英语教学活动在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方面都有重要的教学作用,学生通过课堂教学活动的参与,掌握基本的教学内容,通过教学实践的参与锻炼英语学习的能力,在高中阶段更注重对能力的培养和对于基础知识的巩固和提升。教师应该善于把握教材的基本知识点,充分的做好教学准备,广泛的收集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突破教材的局限性,注重对课堂教学内容实用性的提升。
二、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重视教学效率。
在教学手段上,掌握农村教学环境,对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尽管教学资源和教学环境有限,但是教师仍旧需要不断的进行教学探索创新,提升教学能力。在教学方法上善于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将学生的参与性调动起来,通过分组学习,在课堂教学中形成学习小组,通过学生的主动参与培养学生的综合性能力。鼓励学生大胆的提出问题,拓展学生的思维,将农村教学的英语学习中表达能力和应用能力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三、注重教学反馈的实现,深化教学效果。
善于做好教学总结和教学反馈,注重教学效果的巩固和吸收,提升教学实践水平,促进教学活动的深入有效的开展。通过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把握,通过课后复习任务的布置帮助学生更好的巩固课堂内容的学习效果,在考核的方式上体现灵活性的特点,注重在各个方面上对学生的引导,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有侧重点的进行教学设计,实现对教学成果的长效性的保持。教学总结和教学反馈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调整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充分了解,进行教学方法的调整,对课程设计进行丰富,具有针对性计划性的推动英语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保障教学效果的深化推进。
四、结论。
农村教学英语教学体现的整体性和规划性的特点,在课程内容上面向现代教学发展需求,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积极的创新,实现对教学成果的巩固,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把握教学节奏,实现对教学活动的有效引导,实现良好的教学衔接。在教学衔接中实现对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注重对思维方式和学习习惯的培养,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实现英语教学衔接工作的日渐完善,促进英语教学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提升学生的英语素质和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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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
[摘要]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学方法与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学法已在多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在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会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互动。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在每个教学环节上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使学生身临其境,置身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学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将各种具体问题编写成案例带进教室,通过情景描述设置问题,再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交流,平等对话和研讨,对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案例教学通过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再次,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还学会了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能推动教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实践能力。因为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教师通过各种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对案例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适合教学需要的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些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上好每一节课,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用自如,才能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地点评、归纳、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4.启发性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诱人深思,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非常显著。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合理的运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闫燕:浅谈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
[2]吴思嫣: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探讨[j].商场现代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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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敏等:案例教学法在财经类高职教育中的应用研究.,,04。
[5]黄甫全王本陆:现代教学论学程[m].教育科学出版社,,07。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一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作用[2]。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二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时,首先应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顾功耘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4]邱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单飞跃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安全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和交叉公平原则。[5]鲁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6]程宝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则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应当体现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基本原则。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构成。
(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
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则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不足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个人主义为指导,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经济主体,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公平,它对实质性的社会正义问题,如贫富差距、垄断等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目标出发,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的这种公平,称为实质公平。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三
笔者从事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多年,发现根本上高职院校经济及管理类学科都会开设经济法课程,主要面向法律事务专业、工商管理专业、金融、财经专业等,经济法课程教材固然多有不同,但是内容和体系根本是相同的,大都包括了法律根底理论、公司企业法、合同法、反不合理竞争法、财税法等。随着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笔者以为,无论是从高职经济法特性、劳动合同法作用还是从高职教育人才培育目的、高职学生的需求来看,将劳动合同法内容编入经济法课程里是相当必要的。
一、高职经济法课程特征是《劳动合同法》入编高职经济法课程前提条件。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笔者以为能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了解。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如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证法,这些法律标准都是与经济关系亲密相关的,所以都能够称之为经济法。狭义上,也就是严厉意义上经济法仅仅指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而从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来看,前者愈加契合高职学生的学习需求,然后者愈加契合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的学习和研讨需求。所以本文都是从广义经济法的角度去讨论问题的。
(一)课程性质。
高职经济法课程不同于本科经济法课程,后者主要面向法律专业,它强调内容的深度,是为学生的研讨提供条件的。高职经济法面向的范围要更普遍。它强调广度而不强调深度,强调适用性而不强调理论性。使高职学生控制专业学问同时,学习必要的法律学问,树立合理的学问构造,树立法律认识,以顺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请求,为日后理论打下法律根底。我们的学生未来都是在经济运转的某一环节工作的,因而与经济有关,可以满足大局部专业、大局部行业需求的法律都能够在高职经济法课程里有所表现。比方《合同法》的内容,严厉意义上应该是民商法部门的,但由于其在经济范畴起着重要作用,《合同法》曾经被归入到高职经济法课程中,得到高职学生的肯定。
《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产生劳动合同权益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是经济稳定开展必要保证,而我们的高职学生未来除了担任公务员,或者入职事业单位并有编制之外,大局部都是要以劳动者的身份入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剩余一局部可能会自主创业或者继承家族事业,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对高职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将《劳动合同法》编入经济法课程是经济开展的必然请求。
另外,学者普通以为经济法的性质是以公法为主,兼有私法的性质。《劳动合同法》固然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但纵观其内容,不难看出,在尊重当事人意义自治的前提下,还表现了国度干预。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则、试用期的规则、违约金的规则等方面都反映了国度的请求。《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现私人利益同时,也反映了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传统观念能够概括为以下几点:1.国度标准经济组织过程中发作的经济关系。2.国度干预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发作的经济关系。3.国度管理、标准经济次序过程中发作的经济关系。4.国度在经济调控中发作的经济关系。笔者以为经济法既然需求处理上述经济问题,那么对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行为停止监管和约束的标准更应该写进经济法中,完成对经济的完好调整过程。
二、《劳动合同法》自身作用是其入编高职经济法的法律保证。
《劳动合同法》于201月1日起实施,主要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统筹用人单位的权益,稳定谐和经济关系。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统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多数省区市范围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署率在90%以上,且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减少,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渐成为主流,社会保险的购置也可以得到保证。年国际金融危机,但在很多企业大量裁员状况下,社会并未**不安,由于《劳动合同法》严厉标准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和中止。
原《劳动法》的内容没有编入高职经济法也是有缘由的`。原《劳动法》诸多诟病是显而易见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规则过于粗糙、过于笼统。假如将之写进经济法不能起到特别大的积极作用。由于法律假如规则了公民的权益却让公民无法完成本人的权益,那么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并会让公民对法律绝望。
《劳动合同法》在很大水平上改动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使得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则愈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得劳资关系愈加谐和稳定,更可以促进经济的开展。这样看来,相对健全的《劳动合同法》内容及其施行以来的积极作用都为其入编高职经济法提供了保证。
三、高职教育人才培育目的是《劳动合同法》入编经济法课程的客观请求。
以来,国度高度注重职业教育开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开展的有力举措,我国高职教育呈现蓬勃开展的势头。高职教育人才培育目的是向社会提供面向消费、建立、效劳、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艺型人才。消费、建立、效劳、管理第一线不断以来是社会上发作劳资纠葛较多的范畴,不断以来这些岗位上的劳动者大多文化程度比拟低,对法律知之甚少,所以对本人的权益要么不知,要么不懂得假如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如今我们倡导高职教育,一方面我们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一线劳动者,一方面我们为社会提供懂法律的一线劳动者。劳动者最关注的就是本人的劳动权益能否得以完成。比方用人单位能否必需购置社会保险,不购置如何处置;违约金能否有限制;劳动合同能否只能按约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能否不能享用经济补偿金等。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四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中国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研究。
论经济法的社会性——关于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理论分析。
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市场价格波动与政府的干预角色。
信用经济条件下政府信用的法学思考。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探析。
中西经济法产生发展道路差异研究。
论经济法可诉性及其实现。
论税权的监督。
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基于企业——社会中间层——政府主体框架的经济法责任研究。
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研究。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五
很多学者试图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但是目前认知到的经济法责任都是在这三大法律责任体系内。事实上各种违法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因此各种法律责任之间也是有一定联系的。
3.1经济法运行的研究。
经济法律程序并非“法的可诉性”原理的当然适用,在相应的理论学说构建中,经济法律程序是下位于经济法运行的概念。具体的研究将经济法的运行置于整个社会体系中来考察,指出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很多。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司法只是影响经济法运行的一个因素,执法才是经济法在现代的主要方式。
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的影响必然会越来越大,随着经济立法日益完备,其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日益完备,解决了经济法的可诉性从而就可以为司法因素影响的扩大提高条件。同时法治的进步、体制的完善更有利于调制主体的责任,就可以依靠司法程序进行追究。对于当前的经济法某些领域如宏观调控领域特别是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可诉性缺失,并非应然状态。也就是说,只要解决了经济法可诉性这个前提,经济法运行最终还是要走上依赖司法的程序之路。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现阶段由于经济法概念和价值研究的薄弱,在经济调整对象不明的情况下,要识别经济法实践本身就是个困难的任务。对于经济法研究而言,公益诉讼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并非是个人的纠纷,否则传统的法律责任就足够了。还有就是公益诉讼真的就能保证公共的利益吗?事实上对公共利益认识本身也许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整体经济利益是有冲突的。
4结语。
经济法责任是社会上的焦点问题,要想明确的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就要对现有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中已经提炼、归纳、总结出来的经济法部门特有的责任形式开展类型化分析,使得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问题在逻辑上显得更加周密。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六
: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讨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讨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解决的途径;或是可以通过老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解决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老师课外指导可以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七
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实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损害结果)。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其他人。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首先,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比如企业间的合并,从民法上看,也就是说从个体主义看,是企业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经济决定权的行使,此种自由权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却规定,当企业间的合并达到一定标准时,必须向主管机构申报,不申报不得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对企业自由经营权的一种干涉,不过,如果从整体主义出发,从企业合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出发,某些企业间的合并虽然短期看来没有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反而促进了规模效应,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合并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过度集中,独立利益主体的减少,进而破坏市场原有的竞争状态,损害市场秩序。所以,经济法在对其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估时,总是会以社会本位为指导,并注重经济行为特有的外部性。
我们知道,经济学最重要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实,人的理性假设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学只是发现了它,并不是创设了它。人不仅在进行经济行为时是“理性”,在实施任何其它行为时也是“理性”。[2]也就是说,“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种决策机制,它决定人们如何做出决定,做出何种决定。我们的有些决定是理性的(通常认为是正解的决定),有些决定是感性的(通常认为是错误的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对于某一个人来说,不能相对整个社会来说。
因此,本人认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说违法主体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体,他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会有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如果他看到违法的成本低于其违法收益时,他会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法律在确定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就必须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
如何才能保证违法者违法的成本高于其违法的收益呢?首先,我们应该准确地分析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成本。违法成本指的是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所应付出的代价。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两种成本。一种成本是指违法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考虑的、法律强加于其身各种“处罚”,另一种成本是指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影响或损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前一种成本(即法律责任),来防止后一种成本的产生(预防功能)或弥补后一种成本(弥补功能)。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显著的负外部性,它不仅会造成个人成本(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还会造成社会成本(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所以经济法在进行成本弥补时,不仅要弥补个人成本,还要弥补社会成本。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它更注重的是社会成本的弥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忽视个人成本。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就是一种对个人成本的弥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时,不仅会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与消费者,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后,整个社会会因此而增加一种风险:即其它经营者可能进行的仿效。所以,这种风险也是一种社会成本。我们知道,弥补是指使受损害的.利益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反垄断法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成本时,采取的是表现为“惩罚性”赔偿的“少额”赔偿。[4]虽然这种赔偿额高于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见的损害,但是相对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仿效”风险而言,这种赔偿是不足的,是“少额”的。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为了使其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规定法律责任的。因此,法律在确定法律责任时,总是以其背后的利益为考量的。由于各个部门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责任,不是指的如“罚款”等责任形式,而是各种具体的责任形式,从一定的利益考量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组成的责任系统。就一个具体的部门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种责任形式,而只是对某一种或一些责任形式更加偏重,这种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驱使的。例如在反垄断法中,罚款条款占整个法律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55%。[5]因为反垄断法要通过“罚款”这种责任形式,来保护竞争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虑。
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它部门法责任表现在,其责任系统是行政类责任形式在先,民事类责任形式在中,刑事类责任形式在后,市场主体的责任在先,主管机关的责任在后。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而且体现了经济法先规制市场失灵,再控制政府失灵。例如,反垄断法第46、47、48条规定的是罚款,第50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第52、54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同样也是先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再规定主管机关的责任。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它具有独立的责任体系。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八
[摘要]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学方法与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学法已在多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在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会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互动。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在每个教学环节上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使学生身临其境,置身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学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将各种具体问题编写成案例带进教室,通过情景描述设置问题,再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交流,平等对话和研讨,对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案例教学通过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再次,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还学会了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能推动教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实践能力。因为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教师通过各种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对案例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适合教学需要的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些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上好每一节课,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用自如,才能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地点评、归纳、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4.启发性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诱人深思,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非常显著。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合理的运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3]陈拥军:小议案例教学法.
[4]吴敏等:案例教学法在财经类高职教育中的应用研究.,2001,04。
[5]黄甫全王本陆:现代教学论学程[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07。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优秀19篇)篇十九
法定义务是从法定学对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种把法定义务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基础、本质特征、逻辑起点的学说,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经济责任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维护了经济体系的规章制度使其能够更好的运行。但是研究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往往过于注重从一般的法理上进行演绎,忽略了经济法责任的自身特点。
这种研究将使研究者难以把经济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区别。其次就是这种法定义务说对经济法的责任界定过于浅显,难以从经济法责任的角度把握经济法的深层次内涵。这种法定义务分析经济法的形式过于注重实然状况从而导致忽略了应然的责任形式,由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相对于现实生活的滞后性,难免会对一些实质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形式规定,法定义务学说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1.2经济责任的社会公共利益学说。
社会公共利益学说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的社会利益出发,使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价值、基本原则等理论的基点。表达的主要思想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公众生活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动提出的愿望和需求。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共秩序的发展,经济的秩序、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这些都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要经历的。
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生源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社会公共利益的确体现了现代经济的本质层面的属性。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学说并不能直接作为经济法固有的、内在的范畴,在当代社会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律责任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是真实的经济法责任要通过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存在的形态,提炼出经济法责任的中心思想为人们所用。
2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众多的法律责任中,对人们贡献最大的要数民法。法律责任通常可分为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通常是以部门法为基础的,与各部门的法则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往往都是在借鉴各种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往往表现为非单一的特征也就是“综合责任”,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势责任、违宪责任)的结合。这种责任形式打破了传统责任意义对应的思维定式,形成了具有经济法责任的特色责任制。由此可见通过传统的法律责任来划分经济法责任是很难进行研究的,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经济学者们提出了很多的划分标准。
经济法责任包括了功法责任以及司法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责任和调控受体责任。还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等。我国经济法责任力图突破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分类方式,在有助于我们认知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时,也存在法理学支撑不足的缺点,很难融入到传统的法律责任中去。
在对于经济法责任的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补充、超越以及创新。经济法责任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有模仿的形式,经济法责任自身也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这就意味着违反经济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并不是对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系统化进一步的改进,提取出经济法责任所需。
经济法责任是在新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为人们生产生活经济利益提供保障的。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有多少,至今无法准确的定论。总结以往的研究结果可以初步确定如下的典型责任,即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信用降低、资格减免、颁发禁令等。在宏观的调控中,应以规定的经济管理和调节主体的义务为主,更好地保证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能够达到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