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租赁合同,租客可以获得使用权,而出租人则可以获得租金收益。以下是一部分关于租赁合同的典型范例,供您参考和借鉴。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一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二
合同编号:
乙方(承租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
租用仪器名称:
租赁单价:租金元/天(押金元)。
费用产生: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仪器的租赁期限为20__年1月10日至20__年1月14日(从出货次日算至收货前一天止;算租用日期),租赁结束后乙方将仪器归还给甲方。以上租赁时间为预估租赁时间,实际费用的计取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租用天数结算租赁费用(租金从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原则)。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由于路途远甲方负责在本厂教导乙方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
第七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三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名称、地址、面积。
大厦是由甲方兴建坐落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号的_______结构大厦。乙方承租该大厦第____层_______?型?_______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详见平面图。
第二条?甲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第三条?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
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于租赁期开始之日起,一并交付乙方使用,租金已包括内部所有物的租赁费用,该物业内部所有物包括全部固定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楔柱、窗户及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租金及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议定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租赁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第十四天开始,共计_____?年。甲方须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或之前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该物业,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书面通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的延误;
(5)市政项目配套设施批准及安装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批准有关文件;
(7)图纸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地政府的法规而致的延误;
(10)自来水、电力、煤气、热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
2.租金不包括管理费、市政设施使用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
3.租金每月缴付一次。首月租金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缴付;以后于每月的第一日缴付。逾期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第五条?管理费。
1.租金不包括有关该物业的管理费。管理费由乙方按该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管理费每月缴付一次,首月管理费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缴付,以后于每月的第一天缴付。逾期缴付管理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月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违约金。
2.甲方及/或其聘任的管理公司有权根据该物业管理公约在租赁期间内调整管理费,乙方应按时缴付新调整的管理费,不得异议。
3.若因不可抗力、_____、政府行为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服务终止或受影响,乙方不得拒交管理费。
第六条?市政设施使用费、水、电、煤气费、电话费及其他市政设施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逾期缴付而被有关部门停水、电、煤气、停止电话,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保证金。
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的定金。乙方还应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向甲方缴付下列保证金:
(1)三个月租金保证金;
(2)三个月管理费保证金;
(3)水费保证金;
(4)电费保证金;
(5)电话费保证金。
2.若甲方调整管理费,保证金额将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原保证金与新保证金的差额。
3.定金及以上保证金用作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甲方可于定金及/或保证金中扣除其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所支付的开支。若定金及/或保证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及所支付的开支,乙方应支付差额给甲方。
4.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政府规章的条件下,甲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于本合同提前解除及乙方将该物业以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于甲方计清及扣除乙方拖欠甲方款项之日(以后者为准)三十天内,将保证金或其余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该物业用途。
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乙方保证不改变该物业用途。
第九条?不得分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转让、分租、转借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
第十条?装修及改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任何扩建或改建、装修及/或改变该物业的外观及结构,或改变及/或增加固定设备。乙方获准进行装修及改建时,应事先将设计图纸交甲方审批同意,遵照大厦装修指南的规定施工。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审批设计图纸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装修及改建后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或按甲方的要求恢复该物业的原状,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乙方对该物业作出的改动、扩建或拆除,因违_____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或作出行政处罚时,不论事先是否已获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_____。
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日内自费向甲方认可的_____公司为该物业购买有关的_____,险种及保额由甲方确定。
第十二条?正常使用及维修该物业。
1.乙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设备,如发现该物业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无须上门维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该物业,因延误该物业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
2.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该物业或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并负责下列涉及该物业维修项目的费用:
(1)排水管、厕所、化粪池的清理疏通;
(2)饮用水池清洗及垃圾池清理;
(4)室内墙面的粉刷和天花板等的粉饰;
(5)因使用安装超水、电表容量需增容的增容费。
3.除以上规定外,乙方亦须自费负责保护及维修该物业内部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列出之所有物)。
乙方如违反本条或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于发给乙方事先通知后,于任何时候进入及视察该物业,记录该物业内的所有物品及进行任何检查、测量、维修及施工。若乙方不按照甲方的通知立即对该物业进行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责的维修或其他工程,甲方可单方面强制维修或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充分合作,有关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保护该物业。
1.乙方应在租赁期内自费负责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保持完好状态,要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并于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以完好状态交还甲方。
2.乙方不得损害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如该物业因乙方或乙方的访客、雇员、代理人、借用者的行为受到任何损害,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3.因乙方的行为或过失或因该物业爆炸或溢出水、烟、火或气体而导致大厦任何部分损毁,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及恢复原状,有关赔偿、费用及开支应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使该物业免于受火灾、水浸、风暴、台风等或其他类似的破坏。
第十四条?甲方紧急进入该物业。
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批准进人该物业灭火及保护财物。
第十五条?服从法规及管理公约。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乙方须遵守及服从该物业管理公约或根据管理公约制订的管理规则(以下一并简称“管理公约”)。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违反以上规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赔偿损失。
1.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造成或引起甲方或第三者的任何损失(不论是财物或人身,故意或过失),均由乙方赔偿。
2.所有乙方的访客、雇员、借用人、代理人的过错及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过错及行为,乙方应负全责。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招租等。
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在该物业的外墙张挂把该物业招租或出售的告示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张挂的资料,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或干涉。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1.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况: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经甲方指出后20天未改正的;
(3)乙方破产或清盘或无力偿还其债务;
3.租赁期内,如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交还该物业。
1.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通知时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切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甲方因任何理由无法将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或乙方接到通知后拒绝迁出该物业及/或未能将该物业恢复至原有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占有该物业并清理家具及其他所有物品并将该物业恢复原状,甲方无须对此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清理该物业及将该物业恢复原状及有关的所有费用。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自费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若乙方拒绝迁出该物业,及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按本条处理。
5.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该物业及其所有物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和声明,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甲方无任何义务向乙方提供任何另觅居处的援助。
第二十条?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额应在确定责任后三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税费。
甲、乙双方应按政府规定支付各自所应承担的登记费、印花税及/或其他费用及税项。乙方还应负责租期内其他一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应由租户缴纳的费用及税项。
第二十三条?通知。
1.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给乙方,应以甲方有记录的乙方最后的通讯地址为乙方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出48小时后,视为送达。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2.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给甲方的通知,必须以甲方实际收到通知方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申请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规定处罚违反本合同的一方,违约的一方愿意接受。
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以中文为法定文字,本合同书写与印刷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一份给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四
为切实保护土地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土地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
一、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地块土地全部抵押给抵押权人,该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元,协议价值为元。
二、抵押权人经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经查明该抵押土地权属清楚,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土地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土地为抵押物。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登记机关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负保全义务。
三、根据____年__月_日签定的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为%,债务金额为币,小写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抵押人将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期间,其土地使用权证由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
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土地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土地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
依合同规定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保险机构投保。如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追加担保;。
六、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到期不能还清债务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的,抵押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土地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申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有限期限至,抵押登记期满90日内既不办理变更登记,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机关将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由双方签章并经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章并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关各一份。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五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抵押财产: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有的价值_____________万元的黄金共________________千克。
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黄金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抵押黄金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黄金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黄金;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黄金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六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出租人将1辆油罐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车架号:____________。
二、租期不限。
三、租金每月为4500.00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5日中午以前上打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油品运输。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承租人负责。
五、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承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负。
六、违约责任。只要承租人租车,出租人就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七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六角楼二楼)。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ktv经营使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不得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3-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详见附表。
3-3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当______年全额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支付滞纳金________元。
3-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乙方使用现金支付房租。
3-5房屋租赁税由乙方承担。
四、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采暖、房屋和设备日常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2租赁期间,乙方需另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5-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4乙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5乙方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乙方经营中雇佣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六、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无条件返还该房屋及设施。
6-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6-3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由乙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乙方不得拆除,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状况。
七、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因战争、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8-1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
8-2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房屋、转让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日的;。
(五)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要求收回该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
(七)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
九、其他条款。
9-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
9-2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房屋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乙方保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例;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9-3若乙方在本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甲方。
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乙方须承担因违法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9-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自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违约方拒不理赔的,另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损失。9-5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八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海区滩涂租赁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概况。
租赁物位于____________的浅海滩涂,包括现有的养殖区内所养殖的海珍品和所租赁海区的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有关该海区滩涂等详细描述(略)。
第二条租赁期限。
占地____亩浅海海滩涂的租赁期为____年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占地____亩的滩涂大棚车间租赁期为____年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赁物面积和租金。
租赁物占地总面积为____亩,租赁期间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
第四条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全部租金,即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
第四条产权归属。
合同期满后,乙方要按时迁离租赁物同时所增加的产权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该租赁物。
第五条税费。
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国家和上级所规定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要合法提供租赁的浅海海滩涂。
2.乙方租赁期内自主经营,并维护好现有浅海滩涂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3.乙方经营期内如出现来自甲方之外的无故干扰因素,由乙方上报公安机关妥善解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租赁期间单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投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如不按期足额交纳租金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浅海海滩涂,并不退还己交租金。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保密。
一方对因海区滩涂租赁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土地垦复基金;。
(二)滩涂使用费;。
(三)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
(四)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前款资金应当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促淤和圈围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市圈围滩涂形成土地的使用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第十八条在滩涂上从事养殖、捕捞作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冲滩拆船以及搭建房屋、棚舍的,不得影响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
(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开发利用滩涂;。
(二)拆除或者损坏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
(四)危害滩涂完整和堤防安全;。
(五)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护滩保岸的义务,汛期应当服从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国防、防汛或者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收回滩涂使用权的,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应当缴纳滩涂使用费。滩涂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在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一)自获准圈围滩涂之日起满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圈围的;。
(二)擅自改变滩涂使用范围、用途,情节严重的;。
(三)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的。
第二十八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十
编号:
本租约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北京市区街座层室(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平方米。
2.该房屋应包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
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起租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年月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自起租日起计算。
3.续租。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即(大写)币万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为。
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0日内缴付。
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物业管理费。
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
甲方指定银行为: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1.租金保证金(押租)。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押租,计人民币元。
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状态。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害负责。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
1.甲方将提供条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
2.乙方须准时缴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
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甲方权利:
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
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应缴付的税费;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
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返还给乙方,并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作为甲方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对该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检查或因甲方延误该房屋维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个月租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缴纳前述违约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方补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4.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租约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违约金(按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该转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
6.转租期间,如本租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则转租契约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租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约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将该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该房屋的。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租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租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租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约。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自动履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担。
1.本租约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通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方式送达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15日为送达时间。
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译本仅供参考。
3.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约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有关各方签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十一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5月5日至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十二
滩涂是中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具有面积大、分布集中、区位条件好、农牧渔业综合开发潜力大的特点。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牧渔业畜产用地;向海方向发展,可进一步成为开发海洋的前沿阵地。
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是开发海洋、发展海洋产业的一笔宝贵财富。滩涂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围垦。我国提倡和鼓励沿海地区利用滩涂围垦造田,扩大耕地面积,但是由于沿海淡水严重缺乏,滩涂改造成耕地成本高且效益低,越来越多的滩涂围垦丧失了造田的“初衷”,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使得国家希望围垦造田或通过围垦达到土地占补平衡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围垦后的滩涂都是盐碱地,改造成耕地,需要大量的淡水经过多年冲洗才可用于种植。
沿海自然港湾和潮间带滩涂历来是生物资源丰富的地方,由于滥围垦,这些场所已被永久破坏;海域自净能力下降,污染严重。今后治理起来,比围垦要花更多的钱;影响港口功能。主要是因为围垦造成淤积严重。专家们研究发现,围堰合拢后,堤外新淤面积就相当于原来的围垦面积,使得航道变浅、变窄。还有一些围海工程因填土之需,开山挖土破石,造成山体裸露,一遇大雨,滚滚浊流入海,破坏了海域生态环境。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十三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那么滩涂承包。
合同。
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滩涂承包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发包方:新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将我村六组屯东,赵永峰树地南滩涂承包给乙方,特订立本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滩涂位置:新风村六组省际通道东、赵永峰树地南。
四承包价格:每亩每年30元。
五支付方式:承包前五年为治理期,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自20xx年起在每年年初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当年承包费。
六用途:承包期限:20xx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
七用途:承包给乙方用于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对乙方承包滩涂的使用有监督权。
2甲方义务:负责确认滩涂位置、四界、保障滩涂权属清楚。3乙方权利:本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乙方对承包滩涂有使用权、治理权等利于发展渔业的所有权利。
4乙方义务:负责滩涂治理,河道的疏通,不得影响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示范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九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按年限返还承包费外,负责偿还乙方一切投入费用及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滩涂地。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甲方:城北乡南东洲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20xx年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开会决定,将此地块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以下条例,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东公路北面荒滩承包给乙方,四至为:东至沟边;南至:沟边大树地块;西至:土地地块;北至:村民土地。
二、承包期为年不变,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付款方式为: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付甲方一次性叁万元整。
四、此荒滩所有覆盖物甲方负责,清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对所承包荒滩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处置权、转包权。
六、甲方要遵重乙方所承包荒滩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滩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所承包的荒滩在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村委会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甲方保证该荒滩原始道路的畅通,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所有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不退还乙方的承包费。
十、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到国家建筑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
十一、如遇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十二、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二)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
(三)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整治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口整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河道行洪纳潮需要,提出河口的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口年度整治计划,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用于河口的整治。
第十七条河口滩涂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专项用于河口的整治、防洪防浪设施建设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在施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妨碍行洪纳潮但可以治理的,原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影响行洪纳潮又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有计划地平围行洪,退地还河,具体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河口滩涂经开发形成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持防洪规划同意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河口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港围垦。确需围垦的,应当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妨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红树林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口滩涂,禁止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在河口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的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口滩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行洪纳潮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行洪纳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最新滩涂租赁合同(汇总15篇)篇十五
甲方:xx区xx镇xx村 乙方:xxx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xx屯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具体协商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土地面积,面积位置在村北大道东一块土地,共10000平方米。
二、租赁时间为40年。即自2004年5月1日起至2044年5月1日止, 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起全部一次性付清。
三、土地租赁费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总额为陆万元整。如果乙方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各种手续, 甲反出手续乙方承担费用。
四、土地租赁期间,可自由的选择经营项目,但不影响东面耕地,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向国家交税 (必须在本镇交纳)。
五、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协议的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全部责任,乙方在经营期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六、租赁期满后,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此合同自行作废,不发生法律效益,若乙方需继续租赁, 甲方优先于乙方,如不租乙方投入的资产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益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