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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一
为维护娱乐场所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做到文明诚信、守法经营,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经营,承担企业及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三、歌舞娱乐场所不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向未成年人提供。
四、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禁止“黄赌毒”活动、营业时间等警示标志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五、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六、营业期间不封堵和锁闭门窗,保证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持经营场所整洁、明亮。
七、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不擅自删改,并留存60日备查。
八、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九、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xx。
承诺单位(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二
(1)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员工动态,尤其是近期行动轨迹,并登记汇总。外地返庆员工要及时报备,并严格按照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27号]执行。
(2)安排专人对上岗员工进行测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做好登记上报,及时隔离就诊。
(3)员工在岗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收银员、计量员、测温员等与顾客接触较多的重点人员佩戴手套,尽可能配备防护服和护目镜。
(4)员工就餐采取错峰、打包方式,可一人一桌就餐,避免聚集用餐。
(5)员工在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消毒,避免触碰眼、口、鼻等部位。
(1)加强超市入口管理,安排专人测量体温,对超过37.3℃的发热顾客,及时隔离就诊。
(2)设置显著标识,要求顾客全程佩戴口罩,不扎堆聚集,减少购物停留时间,在称重、结算等处自觉排队,保持2米安全距离。
(3)指派专人疏导顾客有序购物,严禁开展促销活动。客流量过大时,实行人员限流管理。
(4)提倡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式,避免直接接触。
(5)充分利用大数据、云管理等信息化技术,推广“一企一码”“龙江健康码”等电子凭证,亮码通行,实现人员信息可追溯。
(1)证照资质手续齐全。
(2)通过视频播放、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在显著位置增设提示标识,加强从业人员和顾客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防范认知。
(3)有条件的超市增开收银台,加快顾客结算通过速度。
(4)超市内增设导购台或醒目位置张贴导购图,安排专人进行引导。
(5)在超市内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进行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6)保持空气流通,中央空调或新风系统保证安全供风,按时对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垃圾桶要加盖密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2次消毒。
(8)生鲜加工区应当保持地面墙面整洁,下水道口应当每天淸洁、除垢、消毒。
(9)定时做好电梯间按钮、自动扶梯把手、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营业前、闭店后进行彻底消杀,并根据客流情况增加消毒次数。
(10)确保超市内洗手设施正常使用,配备洗手液,公共卫生间要及时淸洁消毒,做到无积污、无蝇蛆、无异味。
(1)严禁开展各种聚集性促销活动,原则禁止明档现场加工制作熟食、拌菜等食品。
(2)提倡冷鲜肉、生鲜蔬菜等商品用保鲜膜遮盖销售。
(3)日用消费品固定摆放在醒目位置,增加生鲜蔬菜等预包装食品供应量,提前分包、称重、打码,方便顾客快速选购、快速结账。
(4)所有商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严格防控,杜绝污染。
我单位承诺,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本承诺书,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相关法律后果。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直至疫情解除为止。
承诺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三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加速“平安校园”的建设,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秩序,现就做好学校学生治安安全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赌博、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滋事,注重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二)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器、蜡烛及各种灶具,并不得在宿舍附近及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在教室、宿舍及公共场所吸烟。
(三)遵守《消防法》,爱护消防器材,不玩火、不破坏消防设施,发现火灾迅速报警和扑救。
(四)注意防盗。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现金存入银行并加密,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清除,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学生在学校期间,抵制邪教,要敢于同坏人坏事及不良习气作斗争,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和不良倾向,不做与精神文明和政策法律相违背的事情。
(六)严格遵守学院对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公物和楼内设施,不往窗外扔任何物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返回宿舍。熄灯后按时就寝,不得高声喧哗,扰乱别人的休息。要服从公寓管理人员和宿舍长的管理。
(七)严禁在宿舍内观看和传播非法影音制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凡走读生必需办理走读相关手续,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严禁并杜绝夜不归宿和在外租住房屋,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九)学生离校外出和回家途中,应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人身伤害,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长假,允许学生外出,平时外出,必须例行请、销假手续,确保安全,按时返校。
(十一)严防网络、手机、银行卡诈骗,提高防范意识。
(十二)严禁携带、私藏、贩制管制刀具。
一、防火十法。
1、要弄熄火柴梗,把烟头掐灭在烟灰缸内。不在酒后火睡前躺在床上吸烟。
2、要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及煤气、液化气总阀门。外出时、临睡。
3、前熄灭室内外火种。
4、要教育学生不要玩火,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不私拉电线。
5、不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6、要确保走道、楼梯的畅通,不在楼层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堆物封堵。
7、不能动用消防应急灯电流,防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器时,人不能离开。
8、不用明火寻找物品和查漏煤气、液化气。
9、不用灯泡取暖或烘烤衣服。
10、不把点燃的蚊香贴在床沿和窗帘处。不在房内焚烧各种物品。
二、灭火十招。
1、发现着火要大声呼喊,根据火势采取必要措施,自救无果要迅速打火警电话119,讲清路名、门牌号,然后派人在路口迎候消防车。
2、扑灭火苗要就地取材,如用毛毯、棉被罩住火焰,然后将火扑灭。
3、也可及时用脸盆、水桶等盛水灭火,或利用楼层内的灭火器材及时扑灭火头。
4、个别物品着火,要赶快把着火物搬到室外灭火。
5、油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灭火。
6、家用电器着火,要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覆盖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火,再用水浇。
7、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灭火时,人要站在侧面,防止显像管爆裂伤人。
8、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棉被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扑灭。
9、救火时门窗要慢开,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焰蔓延和火焰突然窜出伤人。
10、要将着火处附近的可燃物及液化气罐及时疏散到安全的地方。
三、逃生十策。
1、平时要想好几条不同地方的逃生路线。
2、躲避烟火不要往阁楼、床底、大橱内钻。
3、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和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的冲出去,但千万不要披塑料雨衣。
4、不要留恋财物,尽快逃出火场,千万记住,既已逃出绝不往回跑。
5、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6、如果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要就地打滚压灭身上火苗。
7、不要盲目跳楼,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栓在门窗档和理物上,顺势滑下。
8、充分利用房内的门窗、阳台、落水管或竹竿等逃生自救。
9、楼上如被火围困,快向室外扔抛垫,枕头等软物或其他小物品,夜间则可打手电,发出去就信号。
10、若逃生路线被火封堵,立即退回室内,关闭门窗,堵住缝隙,有条件的向门窗上浇水。
承诺人:xuexila。
日期: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
4、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5、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6、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9、营业期间消费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10、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消防大队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五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保证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努力塑造文明、健康行业形象。为此,承诺人特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依法经营、安全经营、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文化、公安、工商、消防、安监、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的监管。
三、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经营项目办齐相关证照,方可从事经营业务,实际营业地址和证照地址必须相符。相关证照和各项管理制度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
四、严格按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措施,禁止明火照明,禁止吸烟,加强信息网络管理、消防、治安管理,制定应急和紧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设置各种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灯和闭路监控电视,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娱乐场所如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立刻整改,将可能出现的治安、消防等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承诺人(盖章):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六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保证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努力塑造文明、健康行业形象。为此,承诺人特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依法经营、安全经营、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文化、公安、工商、消防、安监、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的监管。
二、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经营项目办齐相关证照,方可从事经营业务,实际营业地址和证照地址必须相符。相关证照和各项管理制度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
三、严格按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措施,禁止明火照明,禁止吸烟,加强信息网络管理、消防、治安管理,制定应急和紧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设置各种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灯和闭路监控电视,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娱乐场所如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立刻整改,将可能出现的'治安、消防等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娱乐场所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上述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诺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七
我承诺:
1、进入施工区域后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禁令,以及人身安全、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十大禁令,严格遵守建工集团各项安全、保卫、交通规章制度,违反愿接受处罚。
2、进入施工现场,将认真接受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真实可靠办证材料。
3、我将自觉凭胸卡进出厂门,通过厂大门时从人行道闸通过,非机动车通过厂大门时主动下车,从人行道闸推车通过。在厂工作期间佩戴好胸卡,妥善保管胸卡绝不转借他人,丢失及时报告,离厂及时交回。
4、我不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厂,不在厂内非指定区域吸烟,服从各级人员管理,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到其它非指定区域活动。
5、我要认真保管好个人和集体财物,不乱拿他人物品,不私拿物品出厂。
7、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车锁和夜间反光镜等部件齐全、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整齐摆放放入位,不在生产装置区内停放各类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等。
8、不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设施,不私自在道路上施工,确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施工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施工手续,不私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随意占用。
9、机动车辆在厂内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应接受和配合安全、消防、保卫、保安等人员的检查,共同保证行车安全。
10、从我做起发生问题事故及时报告,杜绝各类治安、交安事件的发生。
11、我要讲团结、讲和谐,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配合治安、交通安全等工作。
本人已经接受过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并熟知承诺书的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八
天然气作为“低消耗、高收益、低污染、高效益”的“无烟工业”和战略产业,对国民经济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博燃网为您整理了天然气最常见的几种用途。
一、民用燃料:天然气价格低廉、热值高、安全性能、环境性能好,是民用燃气的首选燃料.
二、工业燃料:以天然气代替煤,用于工厂采暖,生产用锅炉以及热电厂燃气轮机锅炉.
三、工艺生产:如烤漆生产线,烟叶烘干、沥青加热保温等.
四、化工原料:如以天然气中甲烷为原料生产氰化钠,黄血盐钾,赤血盐钾等.
五、压缩天然气汽车:用以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问题.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市和县(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我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本市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通过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和其他媒体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燃气用户。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恢复供气时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为确保用气安全,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不得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建筑物是三层以下的砖混结构;。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
(五)储存的燃气容积总量不得超过0.36立方米;。
(六)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抄送公安消防机构,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并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
(二)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三)不得为非自有气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充装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给残液量超过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条车用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安装并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二)向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四)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外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超过核定的容量。
对汽车加气前,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示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在收到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用户安置方案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燃气经营企业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二条燃气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船舶,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其他燃料;。
(五)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六)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燃气用户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三)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第二十四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用户拒绝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或者续签供气用气合同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提供供气服务。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逾期三十日拒不缴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对非居民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对居民用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上门抄表,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餐饮行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安装燃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发现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或者接到用户报告的,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用户正常用气,但计量表未正常运转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表用气的,其用气量按照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确定;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表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照燃气计量表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确定。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照每日三小时计算,居民用户使用燃气采暖的,按照每日二十四小时计算,工业用户按照生产时间计算,其他用户按照每日十二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燃气燃烧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四)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六)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章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定期巡查、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抢修、维修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一次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达两次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可以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采取暂时停止供气措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五十米内的区域;。
(六)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七十米内的区域;。
(七)阀门井(室)、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七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也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知停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四)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投保燃气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燃气用户投保燃气意外伤害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止供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四十四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对盗用燃气及其设施的查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燃气经营及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占压燃气管道的查处。
第四十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燃气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做好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信息平台建设,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未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自有气瓶不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瓶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报废的气瓶予以没收;对过期未检测的气瓶,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二)充装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
(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的;。
(五)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的;。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要燃气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
(第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十三条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四)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第二十一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人身份证明补办。
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养犬登记续期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第二十五条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免疫接种情况、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的发放、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建设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三)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六)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
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在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该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第三十四条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犬只收容和领养。
(九)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期间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单位或者个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2日发布,2008年12月30日、2012年1月20日修正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一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
8.行使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全部职责;。
9.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二
针对全国目前重大火灾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以及我辖区治安现状,为打造平安柳南,确实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环境,积极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生产氛围,我单位在注重效益的同时,根据太阳村派出所所提出的要求,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治安责任。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条例,主动接受太阳村派出所的监督和检查。
2、依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岗位治安责任,加强员工岗前的法制、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并形成制度。
3、不聘用“三无”人员(即无暂住证、无务工证、无身份证)为雇员,自觉将雇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案,并报备太阳村派出所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4、加强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秩序维护,落实治安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如有发生,立即向太阳村派出所或警务室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调查和侦破工作。
5、通过日常宣传、教育,结合企业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职工的治安防范意识,使全体工作人员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经营。
6、加强对企业内部车辆进出、停放等方面的管理、看护、严防案件发生,确保进出通道畅通、车辆停放有序。
7、组织大型活动前报送活动方案至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活动期间治安防范工作,确保活动安全顺利开展。
三、消防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措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坚决不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有毒材料(如聚氨酯泡沫等)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生产期间一律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依法进行安装和设置。若单位内部有人员住宿,确保安全出口24小时保持畅通。
4、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
5、单位内部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6、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相关部门。
7、完善预案并定期组织企业内部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在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8、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值班巡逻,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9、对管理及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做到消防“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及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10、需要整改、维修、使用明火时,事先要通知消防安全部门,由消防安全部门到现场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认定是否安全,同意后才能进行。擅自动火,一切责任自负。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承诺,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三
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车锁和夜间反光镜等部件齐全、有效。那你知道最新治安中心安全。
承诺书。
我承诺:
1、进入施工区域后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禁令,以及人身安全、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十大禁令,严格遵守建工集团各项安全、保卫、交通。
规章制度。
违反愿接受处罚。
2、进入施工现场,将认真接受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真实可靠办证材料。
3、我将自觉凭胸卡进出厂门,通过厂大门时从人行道闸通过,非机动车通过厂大门时主动下车,从人行道闸推车通过。在厂工作期间佩戴好胸卡,妥善保管胸卡绝不转借他人,丢失及时报告,离厂及时交回。
4、我不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厂,不在厂内非指定区域吸烟,服从各级人员管理,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到其它非指定区域活动。
5、我要认真保管好个人和集体财物,不乱拿他人物品,不私拿物品出厂。
7、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车锁和夜间反光镜等部件齐全、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整齐摆放放入位,不在生产装置区内停放各类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等。
8、不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设施,不私自在道路上施工,确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施工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施工手续,不私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随意占用。
9、机动车辆在厂内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应接受和配合安全、消防、保卫、保安等人员的检查,共同保证行车安全。
10、从我做起发生问题事故及时报告,杜绝各类治安、交安事件的发生。
11、我要讲团结、讲和谐,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配合治安、交通安全等工作。
本人已经接受过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并熟知承诺书的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加速“平安校园”的建设,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秩序,现就做好学校学生治安安全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赌博、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滋事,注重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二)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器、蜡烛及各种灶具,并不得在宿舍附近及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在教室、宿舍及公共场所吸烟。
(三)遵守《消防法》,爱护消防器材,不玩火、不破坏消防设施,发现火灾迅速报警和扑救。
(四)注意防盗。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现金存入银行并加密,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清除,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学生在学校期间,抵制邪教,要敢于同坏人坏事及不良习气作斗争,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和不良倾向,不做与精神文明和政策法律相违背的事情。
(六)严格遵守学院对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公物和楼内设施,不往窗外扔任何物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返回宿舍。熄灯后按时就寝,不得高声喧哗,扰乱别人的休息。要服从公寓管理人员和宿舍长的管理。
(七)严禁在宿舍内观看和传播非法影音制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凡走读生必需办理走读相关手续,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严禁并杜绝夜不归宿和在外租住房屋,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九)学生离校外出和回家途中,应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人身伤害,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长假,允许学生外出,平时外出,必须例行请、销假手续,确保安全,按时返校。
(十一)严防网络、手机、银行卡诈骗,提高防范意识。
(十二)严禁携带、私藏、贩制管制刀具。
一、防火十法。
1、要弄熄火柴梗,把烟头掐灭在烟灰缸内。不在酒后火睡前躺在床上吸烟。
2、要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及煤气、液化气总阀门。外出时、临睡。
3、前熄灭室内外火种。
4、要教育学生不要玩火,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不私拉电线。
5、不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6、要确保走道、楼梯的畅通,不在楼层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堆物封堵。
7、不能动用消防应急灯电流,防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器时,人不能离开。
8、不用明火寻找物品和查漏煤气、液化气。
9、不用灯泡取暖或烘烤衣服。
10、不把点燃的蚊香贴在床沿和窗帘处。不在房内焚烧各种物品。
二、灭火十招。
1、发现着火要大声呼喊,根据火势采取必要措施,自救无果要迅速打火警电话119,讲清路名、门牌号,然后派人在路口迎候消防车。
2、扑灭火苗要就地取材,如用毛毯、棉被罩住火焰,然后将火扑灭。
3、也可及时用脸盆、水桶等盛水灭火,或利用楼层内的灭火器材及时扑灭火头。
4、个别物品着火,要赶快把着火物搬到室外灭火。
5、油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灭火。
6、家用电器着火,要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覆盖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火,再用水浇。
7、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灭火时,人要站在侧面,防止显像管爆裂伤人。
8、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棉被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扑灭。
9、救火时门窗要慢开,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焰蔓延和火焰突然窜出伤人。
10、要将着火处附近的可燃物及液化气罐及时疏散到安全的地方。
三、逃生十策。
1、平时要想好几条不同地方的逃生路线。
2、躲避烟火不要往阁楼、床底、大橱内钻。
3、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和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的冲出去,但千万不要披塑料雨衣。
4、不要留恋财物,尽快逃出火场,千万记住,既已逃出绝不往回跑。
5、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6、如果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要就地打滚压灭身上火苗。
7、不要盲目跳楼,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栓在门窗档和理物上,顺势滑下。
8、充分利用房内的门窗、阳台、落水管或竹竿等逃生自救。
9、楼上如被火围困,快向室外扔抛垫,枕头等软物或其他小物品,夜间则可打手电,发出去就信号。
10、若逃生路线被火封堵,立即退回室内,关闭门窗,堵住缝隙,有条件的向门窗上浇水。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针对全国目前重大火灾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以及我辖区治安现状,为打造平安柳南,确实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环境,积极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生产氛围,我单位在注重效益的同时,根据太阳村派出所所提出的要求,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治安责任。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条例,主动接受太阳村派出所的监督和检查。
2、依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岗位治安责任,加强员工岗前的法制、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并形成制度。
3、不聘用“三无”人员(即无暂住证、无务工证、无身份证)为雇员,自觉将雇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案,并报备太阳村派出所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4、加强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秩序维护,落实治安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如有发生,立即向太阳村派出所或警务室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调查和侦破工作。
5、通过日常宣传、教育,结合企业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职工的治安防范意识,使全体工作人员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经营。
6、加强对企业内部车辆进出、停放等方面的管理、看护、严防案件发生,确保进出通道畅通、车辆停放有序。
7、组织大型活动前报送。
活动方案。
至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活动期间治安防范工作,确保活动安全顺利开展。
三、消防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措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坚决不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有毒材料(如聚氨酯泡沫等)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生产期间一律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依法进行安装和设置。若单位内部有人员住宿,确保安全出口24小时保持畅通。
4、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
5、单位内部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6、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相关部门。
7、完善预案并定期组织企业内部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在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8、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值班巡逻,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9、对管理及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做到消防“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及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10、需要整改、维修、使用明火时,事先要通知消防安全部门,由消防安全部门到现场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认定是否安全,同意后才能进行。擅自动火,一切责任自负。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承诺,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厂矿、企事业单位、场所等特点,要求建立内部保安组织,经甲方备案,由乙方自备名保安人员负责内部的安全工作以及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二、甲方协助乙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负责进行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处事能力。
三、甲方要教育保安队员必须自觉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乙方的考核制度,做到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出色完成乙方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乙方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为保安员办理社会保险,合理安排保安员的工作时间,不得无故拖欠保安员的工资。每月一次向甲方通报受聘保安员的实际情况,共同提高保安队伍的素质。
五、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为维护乙方正当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因公负伤,其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保安员的法定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值班由乙方负责考虑发放。
七、乙方支付给甲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按支付给甲方。其余在半年后付清。服务费支付要求在甲方发票送达的15日内按下列条支付。(1)现金。(2)转帐。(3)通过银行委托收款。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超过规定付款期限二个月未能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继续追讨所欠保安服务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协议未履行部分月份服务费。
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满自行终止。乙方如需续聘,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好续聘手续。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五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有幸成为公司安保队一员,我愿意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付出、贡献,努力确保园区生产、生活、工作顺利进行,安全有序。我保证承诺如下事项:
1. 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 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
3. 工作认真,办事谨慎;
4. 礼貌热情,举止文明;
5. 反应快速,应急有序;
6. 端正态度,心态良好;
7. 着装整齐,形象端庄;
8. 一切以公司利益出发,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9. 严格遵守保安手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0.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令,不做违法乱纪事项;
11. 如有违背,愿意接受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承 诺 人:
日 期:
第 1 页 共 1 页
保安管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重中之重,是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公司及其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同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因此,为明确保安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1、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 ,服从当值领班工作安排;否则,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两班保安人员及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
2、严格物品出入及检查放行手续。若因门岗、监控岗把关不严造成物品流失或闲杂人员混入公司,由大门岗、监控岗保安员及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由于保安员没有认真履行“车场车辆管理”且未认真巡查而造成车辆被盗或人为破坏,责任由当值保安及负责人负责;(地下车库)。
4、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岗、窜岗、睡岗、玩手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时常巡视,检查责任区域,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若由于私自离岗、窜岗、睡岗、玩手机及巡查责任区域不认真、不彻底而发生闲杂人员混入、盗窃、火灾等,一切责任由当值该岗保安员及相关负责人负责。
5、消防管理员应每天检查公司消防设备正常运转情况。发现不能正常运转或异常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
6、巡逻保安员,若不能按规定对公司仔细彻底巡查,不按规定巡查而发生盗窃、凶杀、火灾等事故,巡查保安员负玩忽职守责任。
7、公司发生盗情或火情,保安员接警后而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导致事故事态扩大,当值保安员、接警保安员及相关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责。
8、保安负责人制订公司长、短期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公司长、短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若因没制定以上制度造成安全事故,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9、部门负责人需对公司每位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上岗。
10、所有安保人员须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规范公司所有员工行为纪律,杜绝员工违规违纪及无组织、无纪律情况发生。
11、安保人员若合法情况下因维护公司利益而身体受到伤害,公司负责相关的一切医疗费用,直到身体恢复且正常上岗为止。致残或死亡则按国家规定处理。
12、若一年内责任范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1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尊敬的公司保卫处领导:
我有幸成为公司保安,愿意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付出贡献,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生活安全有序。为此我承诺如下:
1. 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 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3. 严格遵守保安制度,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4. 认真做好来往人员登记,办好交接-班手续 。
5. 严格执行物品出入及放行手续。
6. 坚守岗位,时常巡视,检查责任区域,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7.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令,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8.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接受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承 诺 人:郝 建 军
日 期:2015年4月2日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观光、科普教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森林公园的森林应当纳入公益林保护范围,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制定全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森林公园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自设立森林公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禁火区、建立防火隔离带和设置防火标志牌,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森林景观,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旅游、服务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持合法证照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森林公园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和驻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应当爱护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森林公园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经营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倾倒固体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林业公安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刻乱画,污损、毁损园内设施设备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治安承诺书(精选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及其场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
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划分市本级和各区的管理范围和具体事项;对划分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
(三)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负责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活动;。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配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居(村)民参与对城市管理考核对象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
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业主单位清洗、维修。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门店招牌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临街店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摆摊设点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进行。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流动餐车和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三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灰浆、泥浆及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后排放。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施工。对在查封的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劝离,同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对施工现场停止供电、供水,但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用电用水。
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或者车辆清洗、修理等的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理和养护。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井具、照明等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组织补装、更换。
第三十七条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树木进行管理和养护。
建设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地、树木,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八条禁止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水和倾倒垃圾。
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信息检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广场、公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的干扰。
第四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第四十一条浴室、旅店、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手续,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各项卫生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前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体检机构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摩托车通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住宅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五章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创新和改进城市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文化、休闲场所和其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园、公厕等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第四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理。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监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做好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供考核评价信息。
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下派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转派、督导和反馈。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其他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惩。考核奖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继续施工,不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三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各县的城市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