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是为了解决某一具体问题而对相关领域的相关情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研究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调研报告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为你的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一
尊敬的居民朋友:
您好!
平安是社会的根本,法治是稳定的前提。贵城街道位于贵港市中心城区,管辖17个社区,行政区域面积40.02平方公里,辖区人口约21.5万人,是繁华的商业中心城区,人员流动性强,治安形势复杂,稳定与发展的矛盾尤为突出,街道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贵城街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排查整治,维护大局稳定。回望辉煌历史,20xx、20xx年分别荣获自治区“五个好”乡镇党委、“广西区最佳乡镇”、“广西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广西区文明镇”等殊荣,20xx年又被评为“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荣获“中国100个最具竞争重点城镇”称号;20xx年被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三级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20xx年至20xx年连续七年荣获贵港经济社会发展“十佳乡镇”,为平安贵港、和谐贵港、美丽贵港做出了积极贡献。
贵城街道综治队伍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以“树立两个并重理念,完善一个创安机制,构建一个协同新格局”的工作机制,在“严打严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街道群众工作中心20xx年、20xx年连续两年被评为贵港市“维稳基石工程”五星级群众工作中心,为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我街道社会治安很安全,社会治安壮况较往年有明显好转,出现矛盾纠纷有人来调处,出现的治安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街道综合治理单位如同群众工作中心、司法所、计生站、财政所、企业办、农业站、农机站等,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广大群众通过“法制进社区”、治安联防、见义勇为等方式广泛参与。街道大力加强综治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群众对综治队伍执法工作非常满意,干群关系密切融洽。
“家和万事兴”,贵城是我们共同的家。作为家庭中的成员,让我们多一些包容、少一些狭隘,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误会,多一些和谐、少一些怨气,多一些建议,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建设平安贵城、法治贵城!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二
公众安全感,就是社会大众基于特定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公众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活中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及保护程度的综合意识反应,也就是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治安的肯定程度及相应的生活态度。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因此,各级干部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提升公众安全感的要求,以更高昂饱满的激情、更加有为的状态、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安全感属于人的意识范畴,它的形成过程有多个渠道。
一是直接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或亲眼目睹刑事犯罪发生,群众感受最深,反应也最强烈。
二是亲属、邻里、同事、朋友等亲近人员遭受不法侵害。
三是道听途说发生的刑事案件或者媒介的误导。社会宣传工具出于吸引观众和增加发行量等考虑,加大对犯罪及打击犯罪细节的宣传,往往起到负面的影响。
四是整体破案率不高。案件发了破得了,公众安全感就能得到维护,案件发了又破不了,随着数量的增多,公众就会失去安全感。
五是外来流动人口密集。据跟踪研究表明,流动人口过多一直是居民感觉不安全的主要因素。
六是执法、服务质量还有差距。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服务群众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是基层警力相对不足,群众见警率不高,使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安全缺乏保障的感觉。
全面深化“人民满意、源头稳定、基础夯实、法治守护、信息支撑”的平安宜春建设。
以“一切为了人民幸福”的理念统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建设平安法治宜春。
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抓当前,打基础,促长远,在新起点上努力打造领域更广、基础更牢、水平更高、效果更好、人民更满意的平安宜春。
平安是百姓福祉,平安是社会财富,平安就是生产力。
举全市之力,筑平安之基,打造全省平安市,争创全国长安杯。
和谐平安,大家共建,百姓同享。
坚持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宜春。
社会秩序齐抓共管,警民协力长治久安。
创建平安城市,建设幸福宜春。
手拉手参与平安建设,心连心共建和谐家园。
织密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天网”工程,提升社会治安防范能力,造福全市群众。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三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平安都昌”建设为主线,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着力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强化打击、防范、治理等措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总体目标。
促进全镇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明显提高,确保全镇公众安全感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力争在新的一年里能够更全面的做好各项工作,提升排位成绩。
三、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群众知晓率。一是召开全镇提升公众安全感村干部动员大会;二是全镇综治办、派出所牵头组织,在全镇范围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三是各村负责印制提升公众安全感活动宣传单,确保每户一张;四是开展一次治安隐患排查活动;五是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六是办好一期法制宣传栏。
(二)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治”并举,提高群众满意率。一是深入开展严打斗争,确保全镇刑事、治安案件侦破率在98%以上。二是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镇治安联防队加强监值巡逻,各村加强护村队伍的建设,坚持护村巡逻日常制,镇直单位落实看楼护院人员,加强管理。三是认真开展“三个集中排查”和“三大专项整治”活动工作(1、农村治安混乱地区专项整治;2、集镇秩序专项整治;3、“三股歪风”专项整治)。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3月上旬)。
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全面动员部署两提升工作,在开局阶段打下坚实的优化政策部署基础,做好准备阶段工作,为双提升建设做好铺垫热身活动。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3月中旬到10月底)。
一是不间断的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好“打防活动”,严格落实双提升日常工作,时刻保持工作警戒状态;三是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群策群力做到工作创新,服务热心,决断公心的`三心标准;四是镇综治办设定标准组织开展摸拟测评活动,全面掌握两提升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1月—年底)。
对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回顾,巩固成果,坚持更新贯彻社会治安治理的长效机制,保持工作活跃性并以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度落实奖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镇成立“加强城乡联防联治,全面提升公众安全感”活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余朝红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吕xx第一副组长,人大主席张xx、常务副镇长王xx、ww信访员陈xx、派出所所长姜xx副组长,镇综治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镇综治办主任王成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镇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各项活动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实行镇领导包片,镇村干部包村包户,确保提升安全感活动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夯实基础。稳定平安是公共消费,各村、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平安建设思想,切实保障综治ww经费落实,解决专职巡防队伍报酬,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
(四)立足长远,建章立制。一要建立公众安全感,满意率摸拟调查测评机制;二要建立督查通报和责任查究机制。督查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并向全镇通报督查情况,对不负责任、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村(居)和单位要进行综治责任查究,对全年公众安全感倒数一、二、三位,且安全感指数低于90点的严格按综治责任进行责任查究。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四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公众安全感调查紧急会议,主要是针对当前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刚才,通报了我办事处在市公众安全感调查中的结果,希望各社区、村、各有关部门切实对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加大“平安zz”建设力度,努力为我办事处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存在问题。
大家都已经知道,我办事处在此次市安全感调查中得了黄牌警告。我们应从惨痛的教训中吃堑长智,坚决杜绝再次发生,要全力以赴,迎头赶上,变后进为先进。
不到实际情况。
二、提高意义认识。
公众安全感调查不仅是对稳定工作的专门调查,更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全面考察;不仅是对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工作的专门调查,更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践行执政为民宗旨的全面考察。搞好公众安全感调查,提升公众安全感是政法综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公众安全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
(一)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是提高zz形象的基础工作。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事关综治考核,事关绩效考核。因此,大家一定要认识到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对创建和谐zz平安zz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现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政法综治工作要坚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根本标准,把评判标准交给人民群众,放手让老百姓评判社会治安状况,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要通过夯实基层基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系、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断提高社会建设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彰显zz交通、区位、优势,让更多的人来zz投资创业,加快集聚高素质要素,从而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迅速抓好落实。
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建设“平安zz”的工作大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平安工作的满意率和知晓率。
(一)领导力度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社区、村、市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和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亲自抓、负总责,治安满意率和平安知晓率排名靠后或名次有下降的更要加大领导力度,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切实找准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要根据“平安创建”宣传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健全见义勇为保障机制,形成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三)打击力度再强化。公众安全感的提高不是靠通过我们打电话就能打来的,而是基于我们治安环境有了切切实实的好转,和谐安定的局面得到切切实实的巩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针对各个时期刑事犯罪的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和科学的社会治安形势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针对性、精确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对现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效果。要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确保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对称霸一方,危害社会、坑害百姓的流氓恶势力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通过开展对治安重点难点问题的整治,以有效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确保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4/5页。
抢案件的发生。筑牢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要大力发展保安队伍,进一步规范其日常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平安建设再推进。建设“平安zz”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扎实推进。根据上级关于“平安建设”活动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目标,总结典型经验。要抓好机制建设,落实责任。要按照建设“平安zz”工作的实施意见,尽快建立与创建工作目标相适应的责任和考核体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科学、奖惩兑现、激励有效的工作机制。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把创建工作的好坏与干部任用奖惩挂起钩来。对在“平安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实行末位警示,重点帮扶,督促整改。
同志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希望大家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目标,再接再厉,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五
1、警民携手共建平安桥圩,着力提高安全感满意度!
2、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
3、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4、平安是百姓福祉,平安是社会财富,平安就是生产力。
5、举全镇之力,筑平安之基,打造全市平安镇。
6、和谐平安,大家共建,百姓同享。
7、坚持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桥圩。
8、社会秩序齐抓共管,警民协力长治久安。
9、创建平安城市,建设幸福桥圩。
10、手拉手参与平安建设,心连心共建和谐家园。
11、织密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天网”工程,提升社会治安防范能力,造福全市群众。
1、平安建设系千家万户,人人参与保国泰民安。
2、平安两字重千斤,社会稳定是民心。
3、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桥圩改革发展稳定。
4、平安建设为人民,建设平安靠人民,平安成果惠人民。
5、载歌载舞颂平安盛世,同心同德建美好家园。
6、手拉手参与平安建设,心连心共享安居乐业。
7、一举一动系平安,一心一意谋发展。
8、争做平安使者,共享平安成果。
9、奠定民心之基,筑牢平安长城。
10、平安情系你我他,综合治理靠大家。
11、共创平安桥圩,共享桥圩平安。
12、加强治安防范,确保长治久安。
13、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全社会共同抓好治安防范。
1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5、全民发动,警民联防,群防群治,共创平安。
16、凝心聚力营造和谐农村,群防群治共建平安家园。
17、全镇动员创平安,全民参与图发展。
18、社会治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抓。
19、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长治久安。
20、平安建设人人参与,维护稳定人人有责。
21、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见义勇为。
22、深入开展平安创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3、强化矛盾纠纷调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4、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25、公共安全共同抓,平安相伴你我他。
26、一心一意谋发展,真抓实干保平安。
27、抓基层打基础,保稳定创平安。
28、创建平安社区,建设温馨家园。
29、幸福你我他,平安靠大家。
30、共同创建和谐家园,携手打造平安桥圩。
31、共创平安天等,共享天等平安。
32、加强治安防范,确保长治久安。
33、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全社会共同抓好治安防范。
3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35、全民发动,警民联防,群防群治,共创平安。
36、凝心聚力营造和谐农村,群防群治共建平安家园。
37、全镇动员创平安,全民参与图发展。
38、社会治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抓。
39、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长治久安。
40、平安建设人人参与,维护稳定人人有责。
41、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见义勇为。
42、深入开展平安创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43、强化矛盾纠纷调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44、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45、公共安全共同抓,平安相伴你我他。
46、一心一意谋发展,真抓实干保平安。
47、抓基层打基础,保稳定创平安。
48、创建平安社区,建设温馨家园。
49、幸福你我他,平安靠大家。
50、共同创建和谐家园,携手打造平安天等。
51、社会治安人人维护,综合治理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
52、确保一方平安,发展一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
53、努力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54、群防群治保平安,同心同德奔小康。
55、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人民群众是维护治安的力量源泉!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六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综治办《关于开展公众安全感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局干部职工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找准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和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为区委、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就公众安全感状况进行了全面的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全局7名干部职工都填写了公众安全感状况问卷调查表,分别就公众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的感受等16个问题展开了访谈。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社会特征。
1.性别比例:7名被调查对象中,男性占57.14%、女性占42.86%。
2.年龄结构:本次调查以20岁及以上人口为对象。在被调查者中,20-40岁的占42.86%,40-60岁占57.14%。从被调查对象的.年龄构成来看,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生活主体的中青壮年人所占比重为被调查者总体的100%,体现了民情民意。
二、对当前我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总体评价。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大了严打整治工作力度,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使我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三、公众对政法机关工作的满意度评价。
调查表明,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工作是较满意的,公众对公检法部门的工作满意度达到100%。
四、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应采取的措施。
1.重视发村组织在维持社会治安方面的积极作用。村级组织具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协调邻里关系、化解家庭及人际矛盾的作用和功能。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村级组织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2.公众认为目前增强安全感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我区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比较明显的好转和改善。但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感的因素仍不同程度存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增强群众安全感应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七
产品介绍。
麦族探索:
积木宇宙神奇涂涂麦族梦剧场:
蝴蝶公主故事我的动物园妙妙京剧安全智多星深海大世界宠物乐园:
我的宠物ar宠物vr看世界:
vr动物园。
恐龙历史博物馆。
招商代理。
链接到官网招商代理页。
用户服务。
产品试玩下载。
客户常见问题总结。
功能需求。
小熊尼奥微信公众号内容。
产品系列。
神笔立体画链接到神笔立体画宣传彩页口袋动物园。
链接到宣传彩页口袋交通。
链接到宣传彩页app下载。
小熊尼奥旗下产品下载页免费试玩。
各个项目免费试玩图。
立即抢购。
天猫旗舰店。
打开给出一个空白页面,给出一个浏览地址,并没有直接链接到天猫客服电话。
点击后公众号给发送一个电话信息招商加盟。
点击后公众号给发送一个电话信息授权查询。
链接到官网中的授权查询淘宝众筹。
打开给出一个空白页面,给出一个浏览地址,并没有直接链接到淘宝。
熊迷福利。
发布会直播。
链接的一个它们发布会页面。似乎一直都是已结束现状态微信打印。
1从本地相册或者照相机选择一个图片2打印图片枕边故事。
有声故事,配合小熊尼奥口袋动物园玩法观看动画。
调用爱奇艺搜索,里面都是小熊尼奥动画视频绘画大赛。
链接到一个官方举办的绘画活动。
产品介绍:ar魔法学校ar涂涂乐涂super神奇语言卡ar小百科。
招商代理:
联系我们,弹出个微信二维码。
用户服务:总结用户使用中可能用到的问题。
公司介绍产品试用招商加盟联系我们常见问题。
房地产(名字孙杨)。
麦族心探索麦族梦剧场乐拼学院。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八
10月15日,市平安建设意见反馈会后,王书记对全省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作了安排。根据领导要求,我们城关镇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动员部署,提高认识。10月18日上午我们召开了城关镇"开展一村一警一干进村入户大走访活动动员会",要求全体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全体派出所干部警、镇直单位全部参加这次动员会,将县政法委的精神及王书记的要求及时进行了传达,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二是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专门制定了《关于开展"一村一警一干"进村入户"大走访"活动的通知》,明确了活动开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活动方式、内容及要求,工作制度等,同时成立了"两组",一是以党委书记杜永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杜书记不定期都会到各村进行突击检查;二是由我为组长、派出所长连军和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彭红勤为副组长的督查组,每天对"双干入户"情况进行督查,第二早上点名时对前一天的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播放磁带,营造氛围。自从10月18日动员会召开后,我镇各村利用每天早、中、晚的时间播放磁带,支部书记作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包村主任负责督导;治安主任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每天的播放任务。
四是统一笔记,入户宣传。镇党委、政府按照县政法委的要求,统一制作了"一村一警一干"进村入户走访笔记本,发放到每位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手中,派出所干警由派出所统一制作了走访笔记本。同时,镇党委、政府统一印制了10000份宣传单,由包村主任和包村干警在入户时,直接拿着宣传单进行入户,做到了走访与笔记同步,走访与宣传同步,走访与了解村情民意同步。
五是加大村级义务巡逻队巡逻力度。我镇进一步澄清了村级义务巡逻队人员底子,要求各村上报了村级义务巡逻队巡逻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巡逻时间、巡逻路线等,为镇党委、政府督查村级义务巡逻队巡逻情况工作奠定了基础。
今天,我们和县政法委温俊明书记、杨士勋主任到镇6个村进行了督查,这6个村是:南街、南关、南关外、菜园、北街、东关。存在的问题是:一是重点户还没有排查出来;二是干警入户还不到位。
我镇下步打算重点是:
一是通过刷写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二是加大督查力度。
三是加大对重点户的排查力度。一方面通过"双干"入户的方式,另一方面,把派出所记录在案的被"抢劫、偷盗"人员名单和派出所打击的人员名单进行统计,由包村主任和包村干警掌握,进行入户走访。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九
——话说中秋节——。
中秋节,又称月夕、秋节、仲秋节、八月节、八月会、追月节、玩月节、拜月节、女儿节或团圆节,是流行于中国众多民族与汉字文化圈诸国的传统文化节日。中秋节当天,自古便有祭月、赏月、拜月、吃月饼、赏桂花、饮桂花酒、等习俗,流传至今,经久不息。中秋节以月之圆兆人之团圆,寄托着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祈盼丰收、幸福,成为中华民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民间中秋赏月活动约始于魏晋时期,之后每逢中秋,便摆出果品,赏月畅谈,把酒问月,庆贺美好的生活。此外,我国很多地方还有祭月、拜月的习俗,《礼记》中就记载有“秋暮夕月”,即祭拜月神,向明月寄托对未来的希冀。
吃月饼月饼原本是祭月时供品的一种,以后成了民间互相馈赠的礼品。如今,中秋吃月饼更是成了很多人必选的项目,取团圆之义。
中秋观潮的风俗由来已久,早在汉代枚乘的大赋名篇《七发》中就有了相当详尽的记述,汉以后,中秋观潮之风更盛。苏轼写的《八月十五日看潮》中提到:“定知玉兔十分圆,已作霜风九月寒。寄语重门休上钥,夜潮留向月中看。”
——外地学子话中秋——。
@一条会飞的鱼:第一次独自在外的中秋节,外面阴雨不断,但是的的确确的格外地想家...吃完饭,回寝室,不知道做啥,心里空空的。
@可耐的胖纸:第一次中秋节离家这么远...今天终于明白什么叫想家,同学送的月饼真的是很贵重的礼物,想起以前在家过中秋,月饼一堆堆的不想吃,可是来这边,怎么那么想吃啊...想家。
@秦时明月:在千里之外,化作一份乡愁,一份思念,一份鼓励。抬头望远方,家,就在那里。
@圆圆的园:中秋节分外想念千里之外的你们,看着朋友圈的朋友各种秀月饼,亲戚在群里各种发祝福,但我却知道没自己的份...做兼职的时间到了。
——致可爱的你——。
中秋佳节,特别的祝福,在特别的时间给特别的你:在阖家团圆的时刻,恭祝大家2017年中秋快乐,新福美满!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十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l)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许存款人人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xx台等等。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第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本罪的场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或个人)索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
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存款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人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帮助行为。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存款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存款,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存款,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二)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户子女(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进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存款;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方法招揽存款,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这是因为,本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案情]。
孙某因其公司急需周转资金50万元向银行贷款,又因诸多原因未果,便以个人名义分别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及熟人以高息(1.5-5分不等)筹措资金,总共借取资金50万,所有借款均以个人名义分别打下借条。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所有借款均未能偿还,受害人向司法机关举报。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孙某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76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虽然以高息向他人借取资金,但孙某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一般民事借贷纠纷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即判断一种借贷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取资金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所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应当是指包括近亲属(民法意义)在内的所有人吸取资金的行为,但应当将直系血亲的近亲属排除在外。也有人认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所熟悉的以外的人,亲朋好友不应当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吸取资金的方式来界定其内涵。即当行为人意在指向社会不特定人,而发出欲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均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行为人没有要约邀请行为,而是向分别向借款人单独去协商借款,就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无论借款人与行为人是否相识。因为原来的“社会不特定对象”由于行为人的要约行为而转变为特定对象。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有要约邀请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本罪的立法本意。当初本罪立法本意,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抢占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没有雄厚资本金的主体开展存款业务,给社会带来太大风险。银行吸收存款与一般民事借贷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银行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就可能会抢占银行业务,并且由于行为人通常没有足够资金保证,会造成吸收的存款无法兑现;二是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具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才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威胁,从而才有科以刑罚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社会不特定对象”,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否则,就难以避免这样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机械推理的局面——对一个人或或单位向十个人借款甚至向一百个人付息借款,按民间借贷处理,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其向更多的人借贷却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也正像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著名的法学家江平说所说的那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我向20个人借行不行?有没有一个界限?现在看没有。如果我向50个村民借贷是不是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方元特约记者耿明军通讯员吴琼报道:案情。
法官认为,王世林、王开华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18.6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王世林为自己辩护,说自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官认为,王世林以借款名义,许以高出银行利率的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众多对象吸收存款,且造成存款人90余万元无法偿还,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不属民间借贷。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关键看“怎么借”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而自然人犯罪则是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按个人犯罪论处;如果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罚,因此,对于某些利用公司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是逃不脱法律制裁的。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恰当扩张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象,甚至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混为一谈,抹煞两者间的区别,导致罪与非罪不分,使从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受到不当的刑律追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形象。因此,厘清两者区别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值得人们深思的案例(2008年某刑初字第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于某省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某县某镇村21组。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0年8月至2006年7月期间,以开孵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县某镇、某某镇、孙某镇等地的周某、李某、韩某等31人以年利率10%、15%、20%等不同的存款利率,并约定6个月、1年、3年等不同的期限分别借入360元至50660元,合计人民币349840元,相关出借人发现王某某不能支付其存款本息后,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7年7月20日对被告人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08年7月3日晚,安徽省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某市屯溪区铁路新村10号豫昱旅社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某县公安局以其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7月8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月22日逮捕。同年8月23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借款的形式,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是一起由借贷不能偿还,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赶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先,必须明确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节共有十六个条款专门作出规定。民事法律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均认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其次,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的只有银行是合法机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五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国家(主要是人行)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贴现政策等货币政策与手段来调节市场的货币需求与供给,实现货币的供需均衡,进而达到稳定物价,控制通货膨胀,保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境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金融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金融秩序的混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动荡,危及国家安全。有鉴于此各国对金融业务实行特许制度以及最严格的监管,在我国金融业务由国家公权控制,货币经营须国家特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该条确定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务院在刑法颁布后于1998年以第247号令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其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国务院《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了具体的解释,从其解释看,此种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客观外在表现十分相似,都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的特征,借贷这种的合法民事行为,但在1998年7月《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能说明,有效的借贷行为,为何个人借贷累计到20万以上或30户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会成了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构成了犯罪,试问,犯罪是从第几笔借贷开始?是否是从有借贷行为开始计算。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到《取缔办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留下法律之间冲突与竞合。
个人以为,借贷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在吸收来的存款的用途。借贷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没有经营货币的意图,也是没有经营银行业务的目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等特定的急需,在时间上,不具有长期性与连续性,数额不是很大。“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存款显然不是行为人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将吸收而来的存款“贷”出去,从中收取利差,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也就是说,考察该罪的核心是,用吸收的资金干了些什么?如果其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方法集资,那就是集资诈骗;如果其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十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第一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十二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一.概念: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处罚第一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十三
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阅卷、参加庭审,听取公诉人的发言,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重视和注意以下情节:
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承担的刑事责任较轻。因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控制人及负责人等人尚未到案,影响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地位,辩护人仍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对外吸收存款及发放利益均是以公司名义所进行,所得收益也归公司所有,被告人李某某所得提成极其有限,属于工资加提成,且符合洛阳市的人均收入标准,且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属于单位行为,故构成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情形下,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
1到了两个合同的提成,因此计算为两笔理财业务,辩护人请法庭考虑此情节,计算被告人的真实吸储金额,被告人李某某吸储的金额为940万。
三、被告人李某某法律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大。李某某在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组织者、不是策划者、不是直接责任人、不是积极参与者,其参与到该案中,是认为这是自己在投资管理公司工作的正常工作内容,属于法律意识淡薄,分辨新事物能力有限,被动参与。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提供,通过其理财的客户包括自己的家人、亲戚、邻居、朋友和同学,分析客户构成,都是被告人的至亲好友,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和他的家庭,既是涉嫌非法吸储的犯罪人,也是担保公司倒闭潮的受害人。
四、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较少,被告人李某某自2011年3月加入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2014年10月31日被刑拘,共在某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3年7个月,工资与提成共得12元,非法获利较少,且已主动退回涉案款40余万。
四、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自首,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从公安机关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到庭审现场,被告人都能如实的陈述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制裁。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从轻。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张丹律师2016年6月6日。
(此辩护意见涉案当事人名称及案情已略做修改,仅供交流学习。)。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十四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法[2001]8号)。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十五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不清。
可以这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司法界争议较大的罪名,特别是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也是观点不一。大城市与小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审判观点都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审判显得很混乱。但从孙大午案件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逐步朝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发展,从而显见中国审判制度在不断进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金融关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
(二)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五)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六)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其中第(一)项将帐外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上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金融活动表现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也表现为量化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扰乱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说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正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有论者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实施的违法吸存行为,情节严重的,也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将这些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不能构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量刑。
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专业16篇)篇十六
1.爱护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
2.勿忘火警,危险时刻真朋友。
3.小烟头莫小看,随便扔留火患。
4.消防安全不可忘,楼道里面要通畅。
5.消防通道勿阻挡,生命之路要顺畅。
6.消防演习常实践,共建平安好校园。
7.消防意识不提高,危险系数必定高。
8.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9.火灾不留情,预防要先行。
10.电器着火不要怕,快把电闸去拉下。
11.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增强消防科学发展观念,普及消防安全教育知识。
13.小心灯火莫贪玩,优良传统代代传。
14.校园安全责任大,消防意识别忘怀。
15.校园防火措施好,学生安全有保障。
16.注意防火别放松,免得大火一场空。
17.用火安全做加法,幸福生活用乘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