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可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纠纷的发生,并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协议范文中包含了典型的合同条款和模板,供大家借鉴使用。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一
甲、乙双方已就_____________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一期、__________园、__________园、__________园、__________园、__________园共六个项目分别签署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供热配套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实际情况,以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召开的__________供热配套问题协调会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供热合同解除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基于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乙双方确认,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双方互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基于原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已投入建设_______________供热主管网工程中,甲、乙双方根据原合同已开展的工程工作、支付的款项等事宜经协商核算后另行签订协议。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共同遵守。
五、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二
发包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背景。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
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______房___________厅___________厨______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三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
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
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
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
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
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
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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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机低真空供热系统优化。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四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
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
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
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
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
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
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五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集中供热换热站站房土建工程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承诺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名称:集中供热改扩建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换热站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施工。
二工期(日历日)要求:。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3、总工期: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合格。
a、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________元/m(建筑面积、含税价)。
b、换热站土建工作内容:放线、土方开挖及外运、混凝土浇筑、基础防腐回填、换热站房砌筑、内外墙抹灰及装饰装修、设施恢复、工程资料整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等。施工中所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工程总价=图纸设计建筑面积×元/m。
(2)付款方式:基础施工及回填完毕三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房屋主体完工付三日内工程总造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详细的资料及全额工程发票后三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剩余%作为质量保修金,在房屋投入使用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
六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项目负责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2、乙方项目负责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3、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七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现场开挖、安全交底等相关手续。
2、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1份,施工技术资料3份,组织设计部门及乙方对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前会审,设计交底。
3、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进行施工。
4、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有权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调换或补齐。如发现乙方未按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代表有权制止,责令乙方停工、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规范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5、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八乙方工作:
1、按照国家有关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代表对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2、本合同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价款包含在工程款中,乙方提供材料由其自行负责运送到施工现场,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乙方提供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材料进行验收,如果材料与合同规定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用于工程项目,乙方应无条件负责更换被拒绝的材料,以满足工程需要。
4、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符合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7、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甲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8、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返工、修改,处理合格后重新申请组织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9、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修复。
10、安全施工:工程施工中,乙方确保工程施工科学、安全,若系乙方冒险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1、施工当中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用电及安全防护工作,并标有醒目的标识牌,夜间有路灯加维护网,若行人在过路当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及乙方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向乙方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2.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15日内,甲方不组织验收或不予回复的视为验收合格。
十工程质保。
1、保修范围:乙方施工的项目及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质量。
2、保修期限: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内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因履行保修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维修费、材料更换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4、如果乙方在上述指定期限未能安排保修,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按时交工,因乙方原因。
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十二其他事项。
1、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减少支出,经班子会研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将本单位的供热锅炉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限为__年7月30日至__年7月1日止。
二、甲方承包费每年19万元锅炉乙方承包后乙方负责检修、维护,管道更新即在承包期间锅炉用电由机房支付(检、维修范围整体供热的设施、设备及供热管网和供水设施、设备及管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两栋住宅楼住户的名单。
四、供热期间,乙方要保证住宅楼住户取暖,供热温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执行四平市区规定标准:供热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否则属乙方违约。
五、承包期间排污费及有关锅炉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粮库消防水井至消防水池供水管线畅通(无偿提供热源)。
六、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约则退还乙房所交的承包费,并退还乙方的维修费,返还保证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及承包费和锅炉维修费,终止合同。
如乙方收完取暖费后违约,则甲方收取乙方的抵押物作为补偿,如不足应由乙方补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年___月___日。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七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
合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八
作为当前我国实现高层建筑节能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采暖系统设计的方案优化也逐渐引起业内人士的普遍重视,文章分别从采暖体系分区设计、动态化平衡调节技术、直接采暖技术普及与应用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与补水泵变频调速定压等技术领域对设计流程进行了分析。
高层建筑节能;采暖系统;设计。
尽管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城市化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是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高层建筑的节能设计问题也逐渐浮出了水平。当前我国大多数高层建筑缺乏有效的节能设计,具有能耗较高的问题,其中采暖设计更是节能设计的重难点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北方超过50%的能源消耗都来自于建筑物的取暖,可见其发展形势不容乐观。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现就高层建筑节能采暖系统的设计方案简要阐述如下。
在设计之前,首先应该明确高层建筑对于采暖设计的基本要求。高层建筑一般是指总层高在40层以上的建筑物,这部分建筑物在采暖设计中会面临水压失衡、保温效果不强以及能源消耗严重等问题。[1]为了进一步保证采暖系统的稳定运行,在设计过程中进一步实现节约资源以及降低整体能源消耗的任务,就必须重视采暖系统的科学分区。采暖体系的分区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其不但要求设计人员要充分了解高层建筑的用途与用户的实际需求,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管道材料、设备采暖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然后结合上述内容开展系统运行区域内部的垂直划分工作。垂直划分工作需要具有针对性,对于采暖集中区域进行密集供暖,而其他区域则根据需要进行细节调整,从而提升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实现建筑节能奠定基础。
根据高层建筑的采暖特点来看,在实际采暖过程中地热能中所储备的地热水质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避免地热水对管道造成的影响与腐蚀作用。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采暖系统设计时可以通过地热间接供暖的形式来实现换热器分区设置,从而有效确保室内供热网络的相对独立,以确保安全和稳定。另外,在设计过程中可以通过避免远端压降下降超出预期来控制近端的压降,从而让整个采暖体系实现平衡控制。[2]随着动态平衡调节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该技术要想实现全面应用,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在采暖体系的回路发生改变时,应该通过保持自身关键位置在压降差当中不会随着变化而变化,从而保持系统的动态阀门位置相对稳定,这样一来不但可以降低采暖水的流转风险,对于系统的流量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其二,在外界采暖环境出现明显变化时,系统内部的回路会出现一定的改变,这个时候通过动态平衡的调整实现关键位置的压差相对稳定,从而更好的控制其他支路的并联流量稳定,最终实现整个体系的流量稳定。
直接采暖技术能够有效解决高层高位置回水以及低位回水等情况所带来的压力问题,而这部分问题正是高层建设节能采暖设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尽管直接采暖技术设计能够优化节能性能,但是依然会面临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在实行高位置区域的采暖系统加压时,加压泵往往只能够为高区域的部分提供一定的流量以及压力,而这个压力如果控制不好,就会导致流量失控,影响到其下部的流量与压力。另外,在高位置区域通过系统运行可以有效维持动态平衡,但是一旦系统停止运行,就会出现高位置压力向低位置传递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在整个采暖过程中都会持续存在。最后,积极使用高低层的直接采暖手段能够有效控制高区域位置的加压稳定性,其对于将水送入到用户的供暖系统中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将流量控制在高区域内实现流量的区域性控制可以将数值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当中,从而有效去除系统启动过程中所带来的压力,进而保证整个区域管道的运行安全性。
自动控制系统作为实现高层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针对建筑的采暖热负荷变化过程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冬季,特别是在北方地区的冬季环境下,室内外温差较大,再加上气温变化较大,在供暖时热负荷往往会随着室外的气候发生改变,而这种改变会成为节能控制的不稳定因素。这个时候通过气候补偿器进行智能布控,可以有效根据室内外的温度差距进行调整与变化,同时可以根据用户对于不同时段的采暖需求进行室内温度的调节,以获得更加科学、合理的供水温度曲线。在这个过程中,室内温度传感器是信息采集工具,而温度调节其是实现供水温度进行室温补偿的反馈处理系统。在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与优化时,务必遵守功能性、运行安全性与稳定性等多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该兼顾操作便利以及维护维修方便等要求。
变频调速定压系统是指在保证持续保持系统内部不汽化不倒空的稳定装置,其通过补水泵的变频调节来降低补水泵频繁启动所带来的诸多弊端。由于电机的定子与转速差较大,所以在进行电机启动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额定电流,其启动功率更是比额定功率高出至少三十个百分点。因为补水泵在启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启动电流,所以也会在客观上增加能耗。由此可见,通过变频调速定压的方式进行水流调节,可以有效避免频发启动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可以依靠补水泵的变速调节阀实现精准调节。根据压力的给定值以及压力传感器监测到的被调压力值进行信号的反馈以及压力上的比较,从而更好的进行细节上的微调。最后,在变频器将频率输出后,再转由补水泵进行补水,从而转变补水泵的转速。在系统的压力值低于额定值时,会通过补水泵进行补水操作,而超过设定的压力上限值时则会通过电磁阀自动启动的方式将水补至水箱中,从而实现全局精准控制,保障采暖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为建筑的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于能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求的不断加强,当前高层建筑节能采暖设计已经逐渐成为趋势与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立足于高层建筑的采暖设计现状,分别从多个技术设计角度分析了采暖系统设计优化对于高层建筑节能的影响以及其在行业中的应用,也希望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1]宁志海.西安地区住宅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的技术可行性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5.
[2]余珍.高层办公建筑绿色建筑技术研究[d].安徽建筑大学,2014.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九
居住建筑供热采暖的能源消耗在我国建筑总能耗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选取科学、合理的供热采暖方式对于实现建筑节能,加快节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
合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十
风风火火的2020年己经过去,充满希望的2021年迈着轻盈的步伐,来到了我们身边。为了更好的推进2021年的工作进展,现把2020年的工作作一总结。
一、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融入热力大集体。
我是xx年x月来到热力公司,因为我是搞计算机的,所以对集中供热了解的不是很多,但自我第一天来到这个集体,就觉到热力人的热度与友好,班长和主任的悉心教导让我爱益不浅,使我很快的融入了这个大集体中,就象在家中一样温暖,在这里每一项工作对我来说,都是学习专业知识的机会,遇到不懂的问题,班长总是耐心的为我解答,使我掌握了不少有用的知识。
二、熟悉工区的各站情况,为设备正常运行作准备。
刚到二工区,对各站的地理位置,所管辖的小区,阀门位置不是很清楚,所以在初期我主要和班长熟悉这些基本的地方。后来自学了换热站的运行原理,软化水的操作和变频器的使用。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我都会主动地参加。
有影响集中供热,到了中旬,工区里开始对各站的试水工作,对所有的软化水设备检查了一遍,对有问题的设备做了统计,并及时联系了厂家售后人员,以防在供热时出现问题。对于后勤保障,我也根据领导的指示及时上报了计划,确保在运行前全部到位。
软化水在供热运行中,占据着得要位置,而检测软化水合格不合格的主要途径,就是化验药剂,所以我虚心向班长们学习药剂的配制方法,连夜就制出34份化验药剂,并及时地送到各站,看着合格的软化水,我心中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三、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经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在供热初期,我知道了工区与经营科的密切关系,开通阀门的种种情况,都是互相有联系的,所以开始我就负责通知开通阀门单子的工作,加班加点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们都没有怨言,因为我们的任务就是为居民取暖服务的'。有一次在长征物业站,我工区的各班长,主任和公司领导,抢险队在站里清理换热器,一切都在有序的进行,终于在次日凌晨5点使居民正常供暖。还有一次在电视塔站,循环泵水封漏水,也是抢修了三个小时,只有多参与到实际情况中,才能增长知识提高素质。
办法,一步一步来,一项一项排除,事情就会好办许多。后来我就一截一截的管道测试,一个阀门一个阀门的检查,终于找到问题的根源,并让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正常供热。
四、总结个人不足之处,树立今年目标。
经过这一段时间,我发现了我的不足之处,一是有时不认真,有些工作做的不彻底,二是专业知识欠缺,这就更需霜我努力学习,三是遇到问题时缺乏解决困难的信心,慌了手脚。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要求自己,把工作做细做精。
2、虚心向班长学习专业知识,做到说一知二的镜界。
3、努力干好本职工作,主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年以来,在总公司分公司的领导下,在所长的组织带领下,我所员工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充分发扬“辛苦我一人,温暖千万家”的宗旨,以“供好热,让群众满意”为目标,强化服务意识,克服供热工作中诸多困难,圆满完成的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我所各项生产管理工作又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将2020年度供热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质量完成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每台设备做到心中有数,力求不留隐患,为今冬高效优质的供暖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我所辖区内有大量的老旧小区,其地沟内情况复杂,各类管道交错,长期无人管理维护,供热二网管道老化腐蚀相当严重,造成供热期间管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能及时解决各类供暖设备及管道的故障,提升应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效率,我所制定了《供热事故应急抢修预案》,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应急抢修队,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热。本年度供热期间,我所先后发生供热管网爆管、跑水、漏水等事件二十余起,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修队反应迅速,协同得力,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供热,将影响降到最小,得到了辖区用户的好评。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及管理。
我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人员及供暖设施的安全,我所狠抓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供热站的供热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安全平稳供热。与此同时,通过在办公场所悬挂安全标语,定期举办安全生产黑板报等形式多样的安全主题活动,牢固树立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在供热设备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业安全规则,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禁酒后上岗。通过各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积极工作,本年度供热期内,我所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及人员受伤情况。
四、强化服务质量,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为保证市民投诉渠道畅通,及时解决用户反应的问题,客服维修人员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对于各站接到的投诉,所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带领维修人员上门,摸清用户暖气不热情况,供热站能调节的及时在站内调节,如若是物业公司责任,则联系物业负责人,现场协商解决。建立用户投诉反馈回访机制,不定期的对投诉用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服投诉处理效果,改进客服服务质量。
根据分公司相关指示,本年度供暖期间,我所加强了入户测温的频率与数量,全面准确的掌握了各小区的供暖情况。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原因,测温人员认真听取用户意见,并向用户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解释,取得用户理解。通过大量的室内测温统计,所长组织业务骨干分析用户不热原因,相应调节各个小区的供回水流量,尽量争取使得各小区供暖温度平衡,保证群众的供暖质量。通过实实在在为用户服务,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任与支持,树立了公司良好形象。
五、积极推进节能降耗。
本年度结合分公司提出的节能降耗指示,我所对各站实行能耗指标量化管理,将各供热站的水、电消耗量按供热面积平均分摊,建立了每平方米供热面积所需消耗水、电量的范围,将各站能耗指标具体化。每天晨会,所长认真查看分析各供热站前一天的能耗数据,对能耗异常的供热站做出相应的措施处理。在平时的供暖工作中,参照室外温度的变化情况,积极调节各供热站一网二网供回水流量,在保证用户供暖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供热能耗成本。
转眼2020年将要过去,从我进入公司参与开发、宣传到现在供暖一个月以来接电话等,无论做什么样的工作都坚持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虽是短短的一年,但是工作感受很多,收获很多。其中包含了各级领导的培养,教育和同事的帮助,关心,也包含了自己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自己始终坚持勤恳做事,诚恳做人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
2020年是公司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着好多的问题和不足。只有善于从主观方面分析原因,勇于改进,才能够拾遗补缺,持续进步。
一、供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发热用户不合理,平房用户普遍存在。没有统一合理的布局与规划,散热量大、保温设施不好,后续供热温度若不达标将会导致公司名誉受损。
(二)供热管理方面。打击盗热行为的力度还不够,检查涉及到居民难度更大,特别是私接现象,供暖设施在其居室内,不好查处。
(三)与物业合作方面。各小区物业与其业主沟通密切,物业对业主的情况掌握比较详细,而我们毕竟人少,直接与各小区业主联系工作量与工作难度相对较大,比如张贴通知被物业清洁人员撕掉等还需各物业配合。依托物业,与物业之间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回顾这一年,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总结下来有以下几方面的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四)要加强与同事的交流,要与同事做好沟通,解决同事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同事进行思想交流。
二、关于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利用电视台、报社、广告媒体等宣传媒介和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小区等方式搞好供热宣传,不断开拓先的热用户,提高供热量,降低供热损耗。
今年的冬季供暖在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拼搏奋斗中稳步进行,新年度的开发工作充满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虽然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广大员工的辛勤努力下,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些成绩,但是供暖工作面临的形势将依然严峻。
面对新的任务,我们充满了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决心,我们将全力以赴地投入到2021年度的供暖开发工作中去,齐力协力、艰苦创业,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内容仅供参考。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十一
供热个人工作总结时光荏苒,转眼20xx年过去了,回顾一年的工作感受很多,收获很多。其中也包含了各级领导的培养,教育和同事的帮助,关心,也包涵了自己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的辛酸。一年来,自己始终坚持勤恳做事,诚恳做人的原则,坚持做事不贪大,得失不计小,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从外网管理站到工程项目部,无论做什么样的工作都坚持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可以说20xx年是公司推进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现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在20xx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
一心,在集团公司领导的精心指导下。我们既是一个团队。
又有各自的分工,我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换热站的建设,换。
热站8座,安装14台换热机组,离子交换器6组,供热面。
积可达到109万平方米。工程部所有员工顶酷暑,站雨夜,坚守工作一线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没有任何怨言。
由于我们的供热工程工序比较复杂,繁琐,地下障碍。
时间,我带领等四名民工奋战36小时,我们的眼睛被电焊。
光刺激的通红,眼睛无法睁开,但还是坚决完成任务,及。
时给用户送去温暖。这样的工作还有很多,很多。回顾过。
去的一年,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总结下来。
有以下几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
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
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
的工作做好。
(四)要加强与员工的交流,要与员工做好沟通,解决。
员工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经过这。
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
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只顾埋头。
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
进这一年,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年,还有,在工作的。
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
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
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
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
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
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一)积极搞好与员工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
(二)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
工作效益;。
(三)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强化管理的创新实践,促进。
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
向广大员工宣传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们的安全。
意识,同时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公司。
补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我们的工作要团结才有力量,要合。
作才会成功,才能把我们的工作推向前进!我相信:在城投。
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发展的会更美好!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室内温度的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二)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三)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第六条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七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本规定所列供热单位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十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市规模迅速扩大,为了适应越来越多城市人口的居住要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相应的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北方的城市,集中供热规模在近年来迅速的扩张。面对城市集中供热问题发展的可喜局面,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国在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无奈。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一些小型城市,由于集中供热技术落后,集中供热的观念陈旧和信息化程度不足等原因,在集中供热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节能环保方面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集中供热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探讨了城市集中供热经济节能等方面的一些问题。
1.1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集中供热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壮大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经历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目前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已经初具规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供热系统存在着供热效率低等问题,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一般比发达围家相同气候条件下高2-3倍。所以综合而言,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目前正处于激荡的转型期,再加上我国建筑业面临的严峻的节能形势,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形势并不乐观,需要我们继续努力,通过对集中供热的各方面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再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综合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才能使我国的集中供热取得更大的进步。
1.2我国现阶段城市集中供热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总体上与供热技术发达的国家来说,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还很落后,并且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2.1供热质量不均衡。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供热的质量差、冷热不均。我国目前的城市集中供热大多采用单管供暖系统,特别是在那些经济技术欠发达的中小城市,这种单管供暖系统需要极为精密的调节控制系统才能均衡供热,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缺乏对相关信息的有效统计和分析,大多数地方的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并没有有效的调控设备,从而造成了供热热力工况失调严重、各用户冷热不均以及供热资源浪费等问题。
1.2.2供热运行方式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初期由于设计观念落后并且缺乏有效的信息统计,造成了供热系统没有合理可靠的调节手段,这就使得我们的城市集中供热只能以大流量、小温差的方式运行,从而造成了集中供热管网系统漏损大和耗电量高、浪费严重等问题,供热体系的终端用户由于缺少有效的供热调节设备,当外出或者上班的时候,并不能调节室内温度,造成了供热资源的浪费。
1.2.3缺乏有效的统计,造成计量不合理和收费困难。
现阶段我国的供热一般是按照面积进行收费的,这就容易造成在收费的过程中计量不准确,供热的终端用户并不是按照自己实际消耗热能的多少来缴费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供热的终端用户主动交费和主动节约供热能源资源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了供热单位运营困难等问题,还使得供热体系的节能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
通过对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供热质量不均衡,供热资源浪费严重,还是计量不合理和收费困难等问题,都是与由于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中对相关的数据信息统计不足、分析不够等原因造成的。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体系的进步和发展,就需要我们对集中供热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手段,促进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往经济节能的方向发展。
2.1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供热智能控制协调机制。
要想解决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质量不均匀和供热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首先就需要重视统计分析的作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这就为我们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进行统计分析进而采取相关的控制手段对供热进行经济节能方面的探索创造了条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计算机在城市集中供热上的应用已逐步从设计和简单计算机辅助绘图向智能化信息数据出力和交互式信息沟通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计算机运用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信息处理的人机系统开始从一个封闭系统向开放系统转变。通过对供热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通过网络电缆进行信息传递,在这些基础上供热系统的终端用户就可以充分的根据自身的供暖需要来控制采暖时间及室内温度,在遇到事情外出或者是外出工作,外出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远程信息控制系统来随意的调低室内的温度,或者是直接将暖气关闭,如果所有的终端供暖用户都能采取这种信息化的供热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进而对相关供暖设备进行远程控制,那么就会使得整个城市集中供热热网的流量和供热量发生变化,这个时候,我们还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数据统计分析,利用集中供热的多热源联合供热结构需要确定如何使得处于同一供热网中的多热源相互配合,以此来适应不断变化的供热负荷,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城市集中供热的运行费用,减少供热资源的浪费,进而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经济效益和节能效果,从而实现城市集中供热经济节能的目标。
2.2实行分户供热和精确地分户计量收费。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是由众多的终端热用户组成的,终端供热用户的耗能量决定了整个城市集中供暖负荷的大小。通过合理的计费来促进终端供热用户自觉的进行供热节能,就可以有效地减少我国供暖系统的能源浪费。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和现代化的先进的热源检测手段,对每个用户的供热消耗量进行有效地数据采集和统计,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准确的计量收费,通过对供热消耗量进行计量并据此来收费是集中供热领域实现经济节能目标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存在着供热质量不均衡、供热资源浪费严重、计量不合理和收费困难等问题。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集中供热的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进而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供热智能控制协调机制,实行分户供热和精确地计量收费,就可以顺利地实现城市集中供热经济节能的目标。
[1]中国城市集中供热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编号组,中国城镇集中供热,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j].区域供热.1995,(1)1-4.
[3]金静.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与思考[j].甘肃科技,2007,23(10):139—140.
[4]江亿,陈冠益.绿色建筑与可持续能源技术研讨会.天津大学.2005,11.
供热采暖合同(实用14篇)篇十四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
合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热主要是针对北方城市。
保暖措施。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集中供热,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节约燃料、减少城市污染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很快。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采用集中供热。
法规规定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环境。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供热企业形象。
分类。
热电厂供热系统:以热电厂为主要热源的供热系统。
热水供热系统:供热介质为热水的供热系统。
低温水供热系统:供热介质为温水的供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