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是学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可以为学界和社会提供有益的研究成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典型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经验和方法。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一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xx-xx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初中生占%,高中生占%;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
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宣告缓刑的22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xx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xx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二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三
政法干警身处一线,是各种社会矛盾的调停者、化解者,同时也受到矛盾的冲击甚至伤害。近年来,全国多地连续发生政法干警被暴力袭击伤亡的恶性事件(以下简称“袭警”事件),政法干警执法权威受到挑战,舆论的关注也令“执法规范化”、“袭警罪入刑”、“保障政法干警合法权益”等议题热度不断攀升。
事件特征。
1.案发频繁:每18小时发生一起。
据统计,自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事件发生。其中,20xx年全年经过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xx年上半年就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发生率成倍增长。
2.地域聚集:北京袭警事件多发。
从73起编码事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北京以11.0%的数量占比排在首位,北京袭警事件的特征为数量多、影响大,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枪杀等案件震惊舆论。紧随其后的是河南、广东,占比均为8.2%,洛阳“11·4”袭警案致两死两伤、陆丰毒贩被围捕时开枪袭警等为典型代表。
3.伤亡上升: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击对象来看,公安民警占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占比为21.2%。这两类群体在处置突发治安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过程中常常遭遇暴力阻碍而受到伤害。此外,法院人员占比6.8%,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刺等事件影响较大。
在这些事件中,政法干警伤亡严重,平均每起案件有1.2人伤亡,每2.4起案件中有一名干警死亡。而且伤亡情况有日趋严重之势,20xx年每起案件的平均伤亡人数为1.1人,20xx年上半年已经上升至1.5人。
4.手段恶劣: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警手段来看,暴力化倾向突出。9.6%的袭击者持枪攻击,50.7%的袭击者持械恐吓或袭击,38.4%的袭击者推搡打骂或拳打脚踢;另有1.3%的袭击者驾车冲撞、拖行,如上海交警茆盛泉被违章司机驾车拖行致死等。还有部分政法干警受到爆炸装置的威胁和侵害,情节恶劣令人惊愕。
5.袭警原因:逃避执法超五成。
分析73起编码事件的原因发现,袭警事件多发生在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其中,52.1%的事件源于袭击者逃避执法,乃至暴力拒捕,政法干警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与刑事侦查权时最容易受到袭击;23.5%的事件起因于聚众滋事,一般会爆发群体袭警;另有13.7%、9.4%、1.3%的事件由袭击者打击报复、无故挑衅、实施暴恐所引发。
值得关注的是,群体袭警事件占比已达45.2%,接近个体袭警所占比例(54.8%)。群体袭警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如兰州张掖路“11·15”群体袭警、河北霸州百余传销人员街头袭警事件等,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暴露出袭警犯罪的不断升级。
6.惩戒有限:超六成案件未公布处罚结果。
在编码事件的相关媒体报道中,65.8%的袭警案件烂尾,状态停留在调查中。在报道结果的案件中,27.4%的袭击者被刑事拘留,1.4%被拘禁坐牢,2.7%被当场击毙,另有2.7%免于法律处罚。报道中惩处措施与政法干警伤亡情况的严重不对等令惩戒效用有限,甚至有激发效仿的可能。
通过梳理发现,在已有结论的案件中,大部分袭击者被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造成民警死伤的,一些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部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由于国内袭警相关立法的缺失,相关案件的惩治缺乏专项法律支撑。
传播特点。
1.传统媒体主导事件传播。
对于袭警事件,报纸等传统媒体是主要发布渠道,占比为72.2%;新闻网站占比21.7%;微博等新媒体渠道占比6.1%。虽然近年来自媒体迅速发展,但袭警事件的传播仍然呈现出传统媒体主导的特点。
2.中性信息居多但负面信息讨论量高。
对于袭警案件的报道,媒体以中性报道居多,主要叙述事实性要素,占比为62.1%。针对政法干警的正面报道占比29.7%,如《北京袭警精神病人曾接受民警八次救助》等报道中,警察的整体形象被塑造为“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而负面报道虽然数量较少,占比仅为8.2%,但影响恶劣。部分报道为追求“卖点”,刻意引导舆论质疑政法干警执法行为,政法干警被侵害的同时还遭恶意抹黑。
3.袭警者备受媒体关注。
在报道内容上,48.2%的议题聚焦袭警者。“袭警者的暴力言行”与“袭警者身份、个人经历的挖掘”是主要议题,占比分别为41.5%、6.7%。关注度比较大的案件情节往往波澜起伏,袭击者因不幸遭遇而伤及他人、危害社会,经常是报道的既定立场。
聚焦政法干警的议题占比34.3%。其中,赞其英勇执法的议题占比25.1%,但政法干警鸣枪示警、击毙袭击者等行为常饱受争议,如庆安火车站枪击案就曾引发一场关于民警用枪合理性的讨论。
整体而言,虽然报道议题多元,但公众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袭警者的个人遭遇与政法干警可能存在的执法瑕疵,对袭警行为的谴责力度有限。
专家建议。
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杨忠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袭警犯罪行为虽然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建议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遏制袭警发生,不仅要依法严惩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增强民警自身防护能力,更需下大力气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捷径。
规范执法行为保护民警权益。
林东品(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应当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明晰执法的目标、依据和程序,使民警在执法时有据可循、有章可依,加大对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的力度,确保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被挫伤。同时,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必不可少,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警察执法形象,也决定了执法环境的好坏。对于公安民警来说,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不断提高队伍整体形象,以获得更多的公众认同。
公众和警察要相互理解和配合。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首先,公众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轨道内执法时,公众要尽量配合,平时需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其次,警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章程,规范执法,并进行大量的案例学习,这样才能在执法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置。
积极主动发声塑造正面形象。
邹振东(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舆论要创造让警察发声的正常氛围,不要站队式地攻击,妖魔化地批评,让警察有辩论的机会和解释的权利。同时,警察也要学会在公共舆论场发声,争取理解,赢得认同。无论如何,不能回避。像舆论十分关注的案件,事涉警察的形象,要让警察说话,如果做错了,就承认;如果没有做错,就要还他们清白。特别是警察的上级部门,下级有事,如果有错,请及时纠正,并勇担领导责任;如果下级没错,请给他们撑腰,不要让他们在舆论的风暴里独自飘摇。
分析师点评。
现象升级可能影响治安稳定。
不论从“每18小时发生一起”、“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等数据上看,还是从“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攻击”、“群体袭击占比近五成”的犯罪程度上看,袭警现象的升级趋势较为明显。而且,袭警范围已由公安系统扩散至法院,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相关问题不仅涉及政法干警的执法权威,而且对政法队伍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如果相关现象继续恶化,将陷入“民不惧法,警难执法”的困境,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平衡信息破除袭击者“同情效应”
分析袭警现象升级的原因,政法机关在信息传播中的弱势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媒体报道对袭警者的关注度高于被袭的政法干警,袭警者如果有上访、讨薪等经历,舆论的同情声极易超越谴责声音;另一方面,对于袭警者接受法律惩处进行描述的媒体报道仅占比31.5%(刑拘、收监、击毙),大多数媒体报道弱化了袭警的后果,警示感较低。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袭警者作为法律的挑战者常在信息传播中被塑造成“英雄人物”,而由此衍生的就是政法干警的英勇不彰,袭警者的罪恶不昭,公众的判断不明!
破除这种信息失衡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在袭警事件中充分、全面的表达,通过释放更多的信息揭露袭警者的恶劣行为,对于被袭干警,也有家人、朋友,对其英勇事迹乃至个人信息的公开,对破除袭击者的同情大有裨益。
反思传播消除权力滥用的舆论预设。
在袭警事件中,舆论有一种批判性预设,即袭警者不会无故施暴,即是执法者滥用职权才是起因。表现在信息传播上,公众对政法干警的正面宣传关注度较低,对负面报道、传言关注度极高。诚然,不乏有部分袭警事件确实因为职权滥用,但大多还是源于施暴者逃避执法、聚众滋事甚至打击报复。舆论的这种偏差性预设,影响了关注焦点,最终促成了偏误性认知。分析原因,这种预设是之前公众对政法干警负面印象的累积。扭转这种刻板印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法机关在执法规范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实际行动赢得信任。
保障权益提升政法干警的职业自豪感。
袭警事件的频发,对政法干警的生理、心理上带来不小冲击,甚至引发了消极怠工、集中离职等影响队伍稳定的现象。这种情绪上的波动,会反过来影响执法行为的规范性,造成恶性循环。为了缓解这种情况,政法机关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干警的权益保护,在袭警事件中勇于发声维护执法尊严。只有政法干警拥有安全、健康的执法环境,才能完善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研究立法响应“袭警入刑”的专家呼吁。
对于袭警事件,不少专家提出应效仿美国、英国等设立“袭警罪”,对类似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有了统一的袭警犯罪惩处标准,不处罚、轻处罚等不利于遏制犯罪的现象从法律层面上会得以减少,最终,形成处置袭警有法可依、袭警量刑有规可循的法治环境。但是,研究立法是一个长期过程,相关法律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四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五
亲爱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期校园新动态节目,我是主持人xx。在当今校园中,室友这个词代表的不仅仅是在一个房间里生活,更多的是代表友谊,兄弟姐妹和互相帮助。但是最近在网上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叫做感谢室友当年不杀之恩。从字面意义看可能有些人会发问:有感谢室友帮助的,感谢室友支援的,为何还有感谢室友不杀之恩的呢?这就是我们今天的主题:校园安全与校园暴力问题。
在南航学生案中,冲突的起因简直简单的让人难以置信:校方微博上称,经过了解得知,当晚,一学生蒋某因为忘带钥匙,无法回宿舍休息,敲门宿舍内也无人应答,等他下楼向管理员借来钥匙打开宿舍门后,发现室友袁某正在房间内打游戏,对刚才的敲门声并没有理会。蒋某随后因此事与袁某发生争吵,最后还动起了手,混乱中,袁某拿起宿舍里的水果刀,对着蒋某猛刺,等发现事情闹大时,人已经不行了。10点多,多人将伤者抬出送去救治,可还是无力回天。同学蒋某因伤势过重,再也没有醒来。
校园本应该是纯净之地,却接连发生一起起惨剧。这是教育与社会的悲哀?还是这些丑恶正是当下社会投射在学校的缩影?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只毁掉了被害的学生,也毁掉了他自己,到底是多大的仇恨,到底是多扭曲的心灵,才会做出这种极端的选择。
当然,也不是说这种反思完全没有任何用处。不少学校已经注意到了这类事情的负面影响,逐步开始了对学生法律意识与心理教育的培养,例如有些学校里专门开设了心理健康学和通俗法律学,专门对学生心理健康进行辅导,同时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些举措不仅让学生们能得到新的知识,也从更基本的方面减少了校园暴力发生的可能。
在以后的校园生活里,希望更多的学校能够注意到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而不是一味的只在发生了之后,才“反思”,才“关注”。学生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未来只有经过真正的全面的培养,不仅拥有出色的学识,更要有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灵,这样,才能称为栋梁。
好了,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听,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再见。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六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形势逼人的暴力袭警案件,已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热议的话题。作为公安民警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怎能担负起保护他人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来看,暴力袭警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使用凶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群体性抗法转变,并且具有公开性、盲从性、暴力性和残忍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暴力袭警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作为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和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认真应对,从维护民警身体乃至生命不受侵害这一最大的底线,筑起防御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防火墙。
案例一:20xx年9月5日晚,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乐里镇派出所副所长梁芳荣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斗殴事件过程中,面对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坚持战斗,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晚22时48分,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8岁宝贵生命。
案例二:20xx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入户开展重点人员的走访摸排时,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袭击。面对穷凶极恶手持斧头、长刀等凶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区干部与之在重点人员家的院内、屋内、巷道、警务室、镇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个现场展开殊死搏斗,有9名公安民警及协警牺牲。案件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协调有力,调集精干力量组织增援,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罪犯抓捕审讯、案件深挖扩线、伤亡民警慰问、抚恤等工作。全体参战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英勇无畏、机智勇敢,充分发扬不怕牺牲、敢打敢拼的精神,当场击毙暴徒6名,抓获8名,有效地控制了现场事态,为维护社会和治安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三:20xx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3月4日上午,受云南省公安厅杨嘉武同志和厅党委委托,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到医院,看望慰问在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处置中负伤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民警、协警及家属,并转达了公安部领导的问候。李刚主任详细询问了负伤民警和协警的受伤情况,对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没有退缩、挺身而出、冲得上去,与暴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壮举表示充分肯定,嘱咐他们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祝愿他们早日康复、重返岗位。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对滞后、存有盲区以及执法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有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和民警素质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识强烈。现代民众有比较强烈的公民意识,十分关注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社会矛盾利益交织的风口浪尖,极易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立、对峙乃至冲突。少数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一旦发现民警无法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就认为是处理不公,轻则恶意投诉、侮辱谩骂,重则暴力袭警。部分媒体盲目地报道一些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负面消息,久而久之误导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评价。敌对分子、黑恶势力趁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把对不满与仇视情绪通过袭警形式表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范。基层公安民警在抓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把遭袭的可能性放在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环节上,却忽视了在执勤、办公地、住地等其他场所防范被侵害。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执法中危险因素的正确认识及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意识。与此同时,在治安环境不够稳定的偏远县(区),枪支“集中保管”方法应急性差,其他装备也相对欠缺,民警执行任务时赤手空拳,很难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纵观我国新疆、上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就能够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自身防范教育存在软肋,物防、技防形同虚设。
警民关系淡化。基层少数民警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语言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易与被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少数民警实战业务技能不高,在接处警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有效驾驭局势、平息事态,甚至还因方法失误导致矛盾激化或转移。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关系日益淡漠。在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民警与群众促膝谈心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群众有案报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简单联系模式。还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为民观念,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生硬,特别是在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头脑不冷静,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法律保护滞后。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更关注的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专门条款,有关保护警察安全的法律条文一直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枪资格,不能有效保护民警合法用枪的权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处于“冬眠”状态。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一些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从暴力袭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与之相对应的防御策略。基层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善抓真练,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领导重视,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基层公安机关党委一班人必须统一思想,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怎么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强化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强化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及时制定维权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维权委员会”,“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与单位负责人日常工作捆绑,对发生执法民警正当权益被侵害案件,单位领导和督察维权办民警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诬告、陷害或恶意报复民警的投诉人依法严肃处理。
快侦快破,严惩暴力袭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对暴力袭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办案单位认真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对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领导的决心是前提,而时间就是关键。为此,必须建立快速处置侵害案(事)件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明确由督察部门牵头,法制、政工、刑侦、治安等部门配合,各业务部门在负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快”即:联动出警快、调查取证快、固定证据快、依法查处快、宣传报道快。
未雨绸缪,切实提高执法民警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防御暴力袭警案件的讲座教育活动,为一线民警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增加辅警力量。切实增强取证意识,通过配备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为事后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要着力练体能、练擒拿格斗、练防身自卫、练协同配合、练战术运用,熟练掌握使用各种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基层公安机关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这是对基层民警的最大关爱和最大维权,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争取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门要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与群众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警严格、规范、文明、平和执法。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应限制的权益。在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积极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公安队伍旺盛的士气,从而更好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七
引言:中学作为青山年成长的摇篮和教育场所,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能力培养、性格爱好与习惯形成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中学这个组织中难免会存在不协调、不和谐因素,由于这些不协调、不和谐因素会造成中学校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各地中学不断出现了一些中学暴力事件。为此,研究中学生校园暴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中学校园暴力成因的深入探索,进而再次基础上提出预防中学校园暴力的一系列措施,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
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会影响到他的生活态度、精神面貌及为人处世的原则。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指导,难免行为会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行为出现偏颇。
学生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学习,很少有时间或精力去关注其他知识的汲取,尤其是法律常识。
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人际关系上遇到挫折的时候,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好心态,有的人便会产生挫败感乃至自卑感,这种不良情绪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疏导极易产生暴力事件,暴力行为成为青少年宣泄自己不良情绪的一种途径。
离婚率的上升导致单亲家庭逐渐增多,儿童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家庭生活的不和谐很容易使孩子感到缺少关爱和安全感,从而形成攻击性人格。
心理学家王家绵指出,家庭暴力是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父母虐待儿童与其自身在儿童时代所受到的待遇有关,在这种暴力家庭环境中生活的孩子,从小便性格孤僻、偏执和狂暴,经常成为校园暴力的主角。
香港大学对325名学生和他们家长的调查表明,父母的教育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孩子的性格和行为,尤其是父亲苛刻严厉的教育方式对男孩的攻击行为影响很大。
在素质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学校本应该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为己任,但在升学率和就业率的压力之下,很多学校往往只重视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
目前很多学校都没有开设专门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或者是虽然开设与此相关的课程也是应付了事,学生没有在学校内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很多学生根本不懂法,也就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意外。
青少年学生处于特定成长时期,他们认识问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薄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在这阶段会存在诸多心理问题,逆反心理强,容易冲动,走极端。学校大多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的重视。
校园治安管理主要依靠校园内的治安保卫部门进行,而学校的治安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不懂得如何与学生进行沟通,加之本身法制观念不强,会导致在处理校园内治安问题时的处理方式不当,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反感,同时治安管理的松懈也导致校园治安违纪事件多发。
青少年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网吧、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
另外,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网页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致使中学生早恋现象日趋严重,很容易导致争风吃醋,发生暴力事件,这是在中学校园里发生校园暴力的主要因素。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问题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避免学生在遇到挫折时产生过激行为。教育学生掌握科学的自我心理调试方法,学会合理控制情绪。引导学生学会与人沟通的技巧,增强人际交往能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非常重要,父母要为儿童的行为发展树立良好的榜样,成为儿童尊敬和模仿的对象,避免家庭暴力。
首先,坚决杜绝家庭暴力,父母不能将打架作为解决冲突或争吵的方法。不能虐待孩子,要信任孩子,要与孩子建立友好、稳定的关系。家庭教育的误导与校园暴力案件的增长有很大的关系,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对青少年人格教育心理的形成能够起到积极引导作用,因而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校园暴力至关重要。
其次,校园暴力的干预需要父母的高度参与和积极的配合。研究表明,在家庭和学校之间加强沟通并积极开展活动,父母的参与水平能够促进健康、稳定的学习氛围的形成。父母参与水平与学生的成功、高出勤率、低辍学率呈正比例关系。家长的广泛参与及与学校的沟通与交流,这些都非常有利于学校暴力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干预。
建立和建全规章制度如建立护校队、夜间巡逻制度;门卫制度等减少或杜绝校外闲杂人员出入,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学校应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的不良环境,如网吧、麻将馆、录像厅、歌舞厅、夜市、娱乐场所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取缔、清理和整顿和严格管理,以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避免受到各种外来伤害。
既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又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同时又充实了学生的业余时间,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
提高老师素质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人格侮辱是一种重要的校园暴力理象。因此、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对策:首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管理。其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最后,提倡人性化管理,在学生管理及班主任的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自尊心、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电视、电影中的暴力镜头对于模仿能力极强的儿童来说十分有害。我们一方面呼吁无暴力的、适宜儿童收看的电视节目出现,另一方面建议家长在儿童收看电视节目时要起到指导作用,和儿童一起收看,如发现有渲染暴力的内容要及时引导,使孩子懂得使用暴力并非是明智之举,及时制止和消除孩子对暴力的猎奇心理。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八
孩子变野老师叫“累”
时下,在一些中小学校,常令校长或教师头痛的问题就是校园内外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打群架、勒索之类的校园暴力问题。
情景一看不惯你。
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雪某头缠纱布,摸着红肿的脸颊向老师告状说:“本校初一的学生苏某昨天晚上找了七八个同学将他暴打了一顿。老师找来双方学生一问。事情调查清楚了:原来苏某经常走路时戴着耳机听mp3,雪某心怀嫉妒,以看不惯为理由,打了苏某。苏某把自己挨打的事情向几个哥们一说,便又七手八脚地把雪某狠揍了一顿。
情景二要点烟钱。
某校六年级学生李某最近不肯上学,老师和家长都感纳闷,好端端的为什么不读书。通过老师耐心细致的教育,李某才吞吞吐吐地说出原因:同级的刘某因为瞒着父母染上了烟瘾。家长给的零用钱不够花,他就盯上了胆小怕事的李某,几次向他讨要烟钱。李某如说没有,刘某就威胁他说:“我要找人揍你。”李某便采取不读书的办法躲避刘某,导致学业荒废。如此现象种种,其产生校园暴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
一暴力影视片是学生模仿的对象,是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一条导火线。电视中、网络中、影碟机的“黑老大”式的打打杀杀镜头,让幼稚的学生认为通过暴力可以解决某些争执,于是他们产生了模仿、尝试的念头,在校园拉帮派,称王称霸,经常惹是生非。
二受“文化垃圾”的干扰,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近年来,大多数的地方都有网吧,虽然网吧的门口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身穿校服的中小学生上网吧多着呢!他们花2元钱就能上网1个小时,什么刺激的、不健康的“文化垃圾”就渗透到学生的心灵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吧老板对笔者说:“一些临近街道的中学往往有学生三更半夜爬墙外出泡网吧、游戏机室,一上网就是一通宵。”由于上网,他们在校纪律松懈,无心向学,无钱时就勒索比自己小的学生,有时向他们收取保护费,遇到不快之事就打架。
三部分中小学遭遇“亲情饥渴”。在农村,由于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将未成年的孩子留在家乡,交给年迈的双亲或其他亲人照顾。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管束,很多孩子在学习或生活上有了烦恼只能闷在心里,逐步形成孤僻、任性、自私的性格。据了解,特别在一些农村的学校中“留守学生”高达40%。“留守学生”打架、斗殴、偷窃等占了很大的比例。
四一些学校分快慢班,学生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对学生的感情和心理也是一种伤害。打架、勒索、偷窃之类的校园软硬暴力大都发生在慢班学生的身上。
在倡导和谐校园、安全校园的今天,我们要让中小学生远离校园的软暴力和硬暴力,这不仅仅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更多关注和关爱学生,特别是“留守学生”,让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健康地成长,只有这样,我们的校园才能真正做到平安、和谐和发展。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一
据统计,自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事件发生。其中,20xx年全年经过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xx年上半年就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发生率成倍增长。
2.地域聚集:北京袭警事件多发。
从73起编码事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北京以11.0%的数量占比排在首位,北京袭警事件的特征为数量多、影响大,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枪杀等案件震惊舆论。紧随其后的是河南、广东,占比均为8.2%,洛阳“11·4”袭警案致两死两伤、陆丰毒贩被围捕时开枪袭警等为典型代表。
3.伤亡上升: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击对象来看,公安民警占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占比为21.2%。这两类群体在处置突发治安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过程中常常遭遇暴力阻碍而受到伤害。此外,法院人员占比6.8%,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刺等事件影响较大。
在这些事件中,政法干警伤亡严重,平均每起案件有1.2人伤亡,每2.4起案件中有一名干警死亡。而且伤亡情况有日趋严重之势,20xx年每起案件的平均伤亡人数为1.1人,20xx年上半年已经上升至1.5人。
4.手段恶劣: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
从73起编码事件的袭警手段来看,暴力化倾向突出。9.6%的袭击者持枪攻击,50.7%的袭击者持械恐吓或袭击,38.4%的袭击者推搡打骂或拳打脚踢;另有1.3%的袭击者驾车冲撞、拖行,如上海交警茆盛泉被违章司机驾车拖行致死等。还有部分政法干警受到爆炸装置的威胁和侵害,情节恶劣令人惊愕。
5.袭警原因:逃避执法超五成。
分析73起编码事件的原因发现,袭警事件多发生在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其中,52.1%的事件源于袭击者逃避执法,乃至暴力拒捕,政法干警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与刑事侦查权时最容易受到袭击;23.5%的事件起因于聚众滋事,一般会爆发群体袭警;另有13.7%、9.4%、1.3%的事件由袭击者打击报复、无故挑衅、实施暴恐所引发。
值得关注的是,群体袭警事件占比已达45.2%,接近个体袭警所占比例(54.8%)。群体袭警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如兰州张掖路“11·15”群体袭警、河北霸州百余传销人员街头袭警事件等,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暴露出袭警犯罪的不断升级。
6.惩戒有限:超六成案件未公布处罚结果。
在编码事件的相关媒体报道中,65.8%的袭警案件烂尾,状态停留在调查中。在报道结果的案件中,27.4%的袭击者被刑事拘留,1.4%被拘禁坐牢,2.7%被当场击毙,另有2.7%免于法律处罚。报道中惩处措施与政法干警伤亡情况的严重不对等令惩戒效用有限,甚至有激发效仿的可能。
通过梳理发现,在已有结论的案件中,大部分袭击者被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造成民警死伤的,一些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部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由于国内袭警相关立法的缺失,相关案件的惩治缺乏专项法律支撑。
传播特点。
1.传统媒体主导事件传播。
对于袭警事件,报纸等传统媒体是主要发布渠道,占比为72.2%;新闻网站占比21.7%;微博等新媒体渠道占比6.1%。虽然近年来自媒体迅速发展,但袭警事件的传播仍然呈现出传统媒体主导的特点。
2.中性信息居多但负面信息讨论量高。
对于袭警案件的报道,媒体以中性报道居多,主要叙述事实性要素,占比为62.1%。针对政法干警的正面报道占比29.7%,如《北京袭警精神病人曾接受民警八次救助》等报道中,警察的整体形象被塑造为“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而负面报道虽然数量较少,占比仅为8.2%,但影响恶劣。部分报道为追求“卖点”,刻意引导舆论质疑政法干警执法行为,政法干警被侵害的同时还遭恶意抹黑。
3.袭警者备受媒体关注。
在报道内容上,48.2%的议题聚焦袭警者。“袭警者的暴力言行”与“袭警者身份、个人经历的挖掘”是主要议题,占比分别为41.5%、6.7%。关注度比较大的案件情节往往波澜起伏,袭击者因不幸遭遇而伤及他人、危害社会,经常是报道的既定立场。
聚焦政法干警的议题占比34.3%。其中,赞其英勇执法的议题占比25.1%,但政法干警鸣枪示警、击毙袭击者等行为常饱受争议,如庆安火车站枪击案就曾引发一场关于民警用枪合理性的讨论。
整体而言,虽然报道议题多元,但公众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袭警者的个人遭遇与政法干警可能存在的执法瑕疵,对袭警行为的谴责力度有限。
专家建议。
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杨忠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袭警犯罪行为虽然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建议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遏制袭警发生,不仅要依法严惩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增强民警自身防护能力,更需下大力气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捷径。
规范执法行为保护民警权益。
林东品(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应当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明晰执法的目标、依据和程序,使民警在执法时有据可循、有章可依,加大对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的力度,确保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被挫伤。同时,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必不可少,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警察执法形象,也决定了执法环境的好坏。对于公安民警来说,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不断提高队伍整体形象,以获得更多的公众认同。
公众和警察要相互理解和配合。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首先,公众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轨道内执法时,公众要尽量配合,平时需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其次,警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章程,规范执法,并进行大量的案例学习,这样才能在执法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置。
积极主动发声塑造正面形象。
邹振东(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舆论要创造让警察发声的正常氛围,不要站队式地攻击,妖魔化地批评,让警察有辩论的机会和解释的权利。同时,警察也要学会在公共舆论场发声,争取理解,赢得认同。无论如何,不能回避。像舆论十分关注的案件,事涉警察的形象,要让警察说话,如果做错了,就承认;如果没有做错,就要还他们清白。特别是警察的上级部门,下级有事,如果有错,请及时纠正,并勇担领导责任;如果下级没错,请给他们撑腰,不要让他们在舆论的风暴里独自飘摇。
分析师点评。
现象升级可能影响治安稳定。
不论从“每18小时发生一起”、“平均每起案件一至两名干警伤亡”等数据上看,还是从“超六成袭警者持枪或持械攻击”、“群体袭击占比近五成”的犯罪程度上看,袭警现象的升级趋势较为明显。而且,袭警范围已由公安系统扩散至法院,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相关问题不仅涉及政法干警的执法权威,而且对政法队伍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如果相关现象继续恶化,将陷入“民不惧法,警难执法”的困境,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平衡信息破除袭击者“同情效应”
分析袭警现象升级的原因,政法机关在信息传播中的弱势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媒体报道对袭警者的关注度高于被袭的政法干警,袭警者如果有上访、讨薪等经历,舆论的同情声极易超越谴责声音;另一方面,对于袭警者接受法律惩处进行描述的媒体报道仅占比31.5%(刑拘、收监、击毙),大多数媒体报道弱化了袭警的后果,警示感较低。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袭警者作为法律的挑战者常在信息传播中被塑造成“英雄人物”,而由此衍生的就是政法干警的英勇不彰,袭警者的罪恶不昭,公众的判断不明!
破除这种信息失衡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在袭警事件中充分、全面的表达,通过释放更多的信息揭露袭警者的恶劣行为,对于被袭干警,也有家人、朋友,对其英勇事迹乃至个人信息的公开,对破除袭击者的同情大有裨益。
反思传播消除权力滥用的舆论预设。
在袭警事件中,舆论有一种批判性预设,即袭警者不会无故施暴,即是执法者滥用职权才是起因。表现在信息传播上,公众对政法干警的正面宣传关注度较低,对负面报道、传言关注度极高。诚然,不乏有部分袭警事件确实因为职权滥用,但大多还是源于施暴者逃避执法、聚众滋事甚至打击报复。舆论的这种偏差性预设,影响了关注焦点,最终促成了偏误性认知。分析原因,这种预设是之前公众对政法干警负面印象的累积。扭转这种刻板印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法机关在执法规范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实际行动赢得信任。
保障权益提升政法干警的职业自豪感。
袭警事件的频发,对政法干警的生理、心理上带来不小冲击,甚至引发了消极怠工、集中离职等影响队伍稳定的现象。这种情绪上的波动,会反过来影响执法行为的规范性,造成恶性循环。为了缓解这种情况,政法机关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干警的权益保护,在袭警事件中勇于发声维护执法尊严。只有政法干警拥有安全、健康的执法环境,才能完善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研究立法响应“袭警入刑”的专家呼吁。
对于袭警事件,不少专家提出应效仿美国、英国等设立“袭警罪”,对类似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有了统一的袭警犯罪惩处标准,不处罚、轻处罚等不利于遏制犯罪的现象从法律层面上会得以减少,最终,形成处置袭警有法可依、袭警量刑有规可循的法治环境。但是,研究立法是一个长期过程,相关法律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二
自以来,**镇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电投诉家庭暴力案件10起,其中自述家暴7起,占70%,通过邻居或亲戚举报的3起,占30%。其中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8起、儿媳对婆婆的家暴行为占起,受害者均为家庭地位弱势、身体条件弱势的女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现从当前家庭暴力的基本表现情况、产生原因、危害和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表现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10个家庭,全部来自农村。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人,占20%,36-50岁的6人,占60%,51岁以上的2人,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40%,初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60%;施暴者男性8人,占80%,施暴者女性2人,占20%。
这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丈夫赌博、酗酒后殴打妻子;2、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没有感情,经常借故暴打;3、家境贫困,丈夫性情暴躁无故殴打妻子;4、家庭矛盾尖锐,儿媳关系不和。
1、女性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因素。婚姻家暴中的女性,一是大多在婚姻中过度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独立意识和自强自立的精神,由于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的不独立,或者在性格中的过分懦弱,在家中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就形成了唾面自干的习惯,而把自己变成无足轻重失去价值感的“无形保姆”。二是处于婆媳关系中的农村老年女性,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经济能力和地位,基本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但同时因各种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和媳妇处于矛盾状态,其媳妇时常通过虐待、殴打等暴力行为来发泄积怨。
2、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前卫,婚外情现象逐渐出现,并有蔓延趋势。婚外两性关系不仅是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妨碍婚姻家庭巩固的一种消极因素,而且很容易形成各种纠纷,一些男性因热衷于“养情人”、“养二奶”,对妻子和家庭逐渐产生逃避、厌恶的负面心理,妻子稍有愤怒反抗,就会实施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手段。
3、“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家庭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大多数受暴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认为丈夫因脾气暴躁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女性出于自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不为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1、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女性不仅身体上会遭到严重伤害,心理上也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和阴影。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家庭氛围里,会导致逐渐丧失自尊和自信。
2、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就会容易陷入家庭暴力-家人反目-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夫妻或母子、婆媳之间的裂痕必然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逐渐恶化。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长期在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孤独内向等心理障碍,生理、心理要承受更多的伤害和煎熬,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维权作用。成立镇妇女法律援助站,同时对社会公开妇联维权电话,与本地公安、司法、各村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妇联组织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某户发生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3、着力提升妇女劳动技能。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使妇女通过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加强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4、加强对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一是通过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在各社区全面开展邻里节活动,通过表彰“好妻子”、“好婆婆”等各类典型家庭角色,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妇女文明知识、文化基础、家庭教育等多领域的培训,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和谐家庭的稳定性。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三
暴力袭警是一种引人注目且深刻的社会问题,在当今社会愈发频繁地出现。暴力袭警事件不仅威胁了警察的安全,也触动了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作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警察是我们社会的中坚力量,受到暴力袭警的行为不仅是对他们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如何解决暴力袭警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暴力袭警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一方面,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必须得到保护。通过暴力袭警,不仅可能伤害到警察的身体,还会削弱警察执行公务的信心和热情,使警察队伍的整体实力受损。另一方面,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冲击社会公共秩序,扰乱了社会正常运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暴力袭警的出现,反映出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普遍道德沦丧、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加大等。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暴力袭警行为的发生。
段三:警察应对暴力袭警的策略。
对于警察来说,面对暴力袭警的威胁是必然的。在处理暴力袭警事件时,警察应高度警觉,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执法技巧。同时,警察要牢记职责使命,依法行事,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并且严格区分场合,用力度上的温度来处理问题,尽量避免激怒背后患有暴力倾向的人。在处理暴力袭警事件的同时,警察还应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争取社会对警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段四:增强社会文明素质,预防暴力袭警。
暴力的产生往往有其深层次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入手。我们应该发现和分析社会问题的原因,解决社会上矛盾的根源,力求巩固社会和谐与稳定。一方面,政府应该从经济、教育、医疗、文化等多个领域入手,提高人民群众的就业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加群众对社会的满意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全社会一起努力,共同提高人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道德,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遏制和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段五:展望未来,构建和谐社会。
暴力袭警的出现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是我们社会问题的一个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需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继续努力,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我们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弘扬社会正气,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同时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治理,依法打击暴力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缔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四
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给警察同志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作为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在此,我将对暴力袭警事件进行思考并总结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暴力袭警是一种对法治的挑战。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法治的严重挑战。暴力袭警者无视法律和社会秩序,采取极端暴力行径对公权力进行武力反抗。这种行为严重威胁了全社会的安定和个人的安全,煽动了其他人犯罪的欲望。因此,加大法律的力度和执法的力度非常重要,给予暴力袭警分子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法治与公共秩序。
其次,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暴力袭警的根源往往与社会问题的积累有关。一方面,社会经济不平衡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导致了不同人群对警察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公众对警察权责的不了解也使得暴力袭警更容易发生。因此,我们要增加社会教育,让公众了解警察的工作和责任,加强社会公平和法治建设,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而预防和遏制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再次,暴力袭警是一种逆民意的犯罪行为。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值得我们的尊重和感激。而暴力袭警的行为,违背了广大民众的期待,是对警察队伍的不尊重和不信任。克制暴力激情,表达诉求的方式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和平的解决途径。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才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理解。
最后,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犯罪分子的心态和处境。在一些暴力袭警事件中,犯罪分子的心态和处境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来自社会底层,对社会不满和不公平感情绪深厚,通过暴力行为来宣泄不满和愤怒;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因酒精或毒品的影响,失去了理智和控制力,导致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因此,我们要重视社会底层人群的生活问题,增加对他们的关爱和帮助,加强对酒精和毒品的控制,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警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思考这个问题,并希望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只有通过法治、教育和关爱,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平的社会。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五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六
近年来,不少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种犯罪行为给警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不仅仅是对警察本人的身体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治安的重大挑战。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应该认真思考,探讨背后的原因和犯罪心得体会,以期能够找到解决之道。
首先,我认为暴力袭警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对权威的不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不敬。暴力袭警者往往出于某些个人利益或理念,以暴力手段来对抗警察的法律行动。这种行为显示出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不尊重,甚至可以说是对社会的敌视。这种敌视情绪的根源可能是个人的不满或不平等感,但将不满情绪通过暴力手段来表达,不仅是对警察的冒犯,更是对整个社会安宁的破坏。
其次,暴力袭警行为背后隐藏着对道德底线的忽视和恶意行为的追求。作为社会的守护者,警察承载着维护公序良俗、保护人民安全的职责。而暴力袭警行为则是对这种公共道德底线的践踏。攻击警察是对社会价值的挑战,是对公共道德的亵渎。通过这种恶意行为来削弱警察的威信和影响力,使其失去对社会的掌控力,进而达到其私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与善良道德背道而驰,更是对社会的伤害。
此外,暴力袭警行为还暴露了社会的紧张和矛盾。尽管现代社会取得了许多进步和发展,但社会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而暴力袭警事件可以说是这种社会紧张的产物之一。一方面,社会的经济不平等和资源分配失衡,导致一部分人在社会中处于边缘化的困境;另一方面,治安的恶化和治理的薄弱,让这些人找不到合法和有效的抗议渠道,只能通过暴力行为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努力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失衡,缓解社会压力,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最后,社会的关注和扶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那些参与暴力袭警的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之划为坏人或罪犯,而应该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并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扶助。通过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方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大对警察的保护力度,提高警察的待遇和权益,让警察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增强社会的治安稳定和秩序。
总之,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仅是对警察个体的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威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这种行为保持警惕,并认真思考其背后的原因和犯罪心得体会。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公民的法治观念,减少社会矛盾和压力,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扶助,我们相信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范文(17篇)篇十七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形势逼人的暴力袭警案件,已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热议的话题。作为公安民警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怎能担负起保护他人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来看,暴力袭警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使用凶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群体性抗法转变,并且具有公开性、盲从性、暴力性和残忍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暴力袭警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作为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和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认真应对,从维护民警身体乃至生命不受侵害这一最大的底线,筑起防御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防火墙。
一、三个暴力袭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2年9月5日晚,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乐里镇派出所副所长梁芳荣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斗殴事件过程中,面对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坚持战斗,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晚22时48分,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8岁宝贵生命。
案例二: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入户开展重点人员的走访摸排时,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袭击。面对穷凶极恶手持斧头、长刀等凶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区干部与之在重点人员家的院内、屋内、巷道、警务室、镇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个现场展开殊死搏斗,有9名公安民警及协警牺牲。案件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协调有力,调集精干力量组织增援,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罪犯抓捕审讯、案件深挖扩线、伤亡民警慰问、抚恤等工作。全体参战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英勇无畏、机智勇敢,充分发扬不怕牺牲、敢打敢拼的精神,当场击毙暴徒6名,抓获8名,有效地控制了现场事态,为维护社会和治安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三:2014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3月4日上午,受云南省公安厅杨嘉武同志和厅党委委托,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到医院,看望慰问在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处置中负伤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民警、协警及家属,并转达了公安部领导的问候。李刚主任详细询问了负伤民警和协警的受伤情况,对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没有退缩、挺身而出、冲得上去,与暴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壮举表示充分肯定,嘱咐他们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祝愿他们早日康复、重返岗位。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对滞后、存有盲区以及执法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有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和民警素质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识强烈。现代民众有比较强烈的公民意识,十分关注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社会矛盾利益交织的风口浪尖,极易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立、对峙乃至冲突。少数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一旦发现民警无法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就认为是处理不公,轻则恶意投诉、侮辱谩骂,重则暴力袭警。部分媒体盲目地报道一些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负面消息,久而久之误导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评价。敌对分子、黑恶势力趁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把对不满与仇视情绪通过袭警形式表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范。基层公安民警在抓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把遭袭的可能性放在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环节上,却忽视了在执勤、办公地、住地等其他场所防范被侵害。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执法中危险因素的正确认识及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意识。与此同时,在治安环境不够稳定的偏远县(区),枪支“集中保管”方法应急性差,其他装备也相对欠缺,民警执行任务时赤手空拳,很难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纵观我国新疆、上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就能够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自身防范教育存在软肋,物防、技防形同虚设。
警民关系淡化。基层少数民警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语言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易与被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少数民警实战业务技能不高,在接处警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有效驾驭局势、平息事态,甚至还因方法失误导致矛盾激化或转移。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关系日益淡漠。在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民警与群众促膝谈心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群众有案报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简单联系模式。还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为民观念,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生硬,特别是在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头脑不冷静,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法律保护滞后。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更关注的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专门条款,有关保护警察安全的法律条文一直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枪资格,不能有效保护民警合法用枪的权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处于“冬眠”状态。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一些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从暴力袭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与之相对应的防御策略。基层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善抓真练,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领导重视,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基层公安机关党委一班人必须统一思想,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怎么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强化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强化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及时制定维权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维权委员会”,“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与单位负责人日常工作捆绑,对发生执法民警正当权益被侵害案件,单位领导和督察维权办民警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诬告、陷害或恶意报复民警的投诉人依法严肃处理。
快侦快破,严惩暴力袭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对暴力袭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办案单位认真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对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领导的决心是前提,而时间就是关键。为此,必须建立快速处置侵害案(事)件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明确由督察部门牵头,法制、政工、刑侦、治安等部门配合,各业务部门在负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快”即:联动出警快、调查取证快、固定证据快、依法查处快、宣传报道快。
未雨绸缪,切实提高执法民警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防御暴力袭警案件的讲座教育活动,为一线民警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增加辅警力量。切实增强取证意识,通过配备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为事后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要着力练体能、练擒拿格斗、练防身自卫、练协同配合、练战术运用,熟练掌握使用各种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基层公安机关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这是对基层民警的最大关爱和最大维权,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争取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门要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与群众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警严格、规范、文明、平和执法。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应限制的权益。在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积极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公安队伍旺盛的士气,从而更好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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