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

时间:2025-08-11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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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一

在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形势下,我校紧紧围绕“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办学目标,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努力构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格局。

学校组织师生认真开展学习《清河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通知》,做到党员带头学,教师积极学、学生有效学。学校党总支每月都集中党员认真学习《清河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通知》,并要求每个党员撰写学习心得;学校制定了教师培训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学校校长室、工会、团委、政教处、教研组、班主任有效组织和引导师生开展学习和讨论活动,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络、黑板报、校报等媒体广泛开展专题研究、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等形式,使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深入人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政教处、团委。

学校建立了(学校政教处、团委、学生会、班级)管理,理顺“三线”(党团线、政教线、教学线)体系和“三位”(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制度。

(1)充分发挥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学校党支部、党员紧紧围绕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职能作用;团委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积极配合总支,每学期择优发展团员,教务处、年级组和科任教师积极开发校本课程,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定期组织教师召开研讨会,深入挖掘各科教材中蕴含着的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等德育因素,将思想教育与课堂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学习知识与学会做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和班主任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将思想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政教处积极以家长会为平台,加强与学生家长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沟通,加强家长的培训,提高家长科学的教育方法。

学校与当地派出所、司法局、交警队等单位建立了互动联系,聘请律师事务所所长作为我校的校外辅导员,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联系、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和扫黄打非、网吧的治理等,优化了教育的环境。

(2)立足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系列活动。

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学校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积极开展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主题教育月活动,七年级新生开展学军实践活动,每期组织全校学生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并组织观后感评比活动,每年10月,组织学生开展了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演讲、征文、班会、板报等,坚持每周升旗仪式,利用传统节日如国庆节、建党节等组织师生开展演讲、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和纪念活动,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德育班团活动等,通过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使他们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具有民族认同、民族志气、民族气节。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订学校的诚信教育计划,积极探索实行学生诚信活动记录的办法,利用主题班会在学生中积极开展“让舞弊远离校园”、“诚信承诺宣誓”等诚信教育活动,努力实现“以诚信立校、以诚信立教、以诚信育人”的目标。

大力开展习惯养成教育。学校结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彻教育部修订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并加强仪容仪表、礼貌用语、卫生习惯、遵纪守法等各项训练,积极开展新时期中学生形象建设活动。抓入学,抓平时;学校抓,年级抓,班级抓,大家齐抓共管;抓教室,抓走廊,抓校园,全方位引导学生自律,加强正面积极教育。

开展法制纪律教育。学校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合作,通过广播会、图片展览等形式,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和文明校园。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同时,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立心里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班级辅导活动课,以及个人心理咨询,同时加大对班主任及科任教师心理辅导操作知识的培训,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创设良好的心理教育氛围,使学校的心理教育生机勃勃,给学校德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心理环境。

开展网上思想道德教育。学校加强了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广泛宣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学生遵守网络道德,讲究网络文明,科学地利用网络。学校向学生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并在网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为学生利用网络接受教育、收集信息、自主学习创设良好的条件。

搞好特殊群体学生教育。学校政教处、团委、学生会积极探索问题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大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矫治工作力度,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工作。同时学校成立了教育基金组织,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

大力加强学生课余活动主阵地建设。认真落实《意见》中关于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和社区公益活动,参加生产劳动实践。精心安排和设计活动内容,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使学生每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都能有所体验、有所感悟、有所收获。同时要大力加强班团队的工作,重视班集体建设,让学生在班集体的发展中培养集体主义精神。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树立“时时育人、处处育人、事事育人”全员育人的观念,积极创建主题突出、高品位的校园文化、班级文化,引导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文体活动、学校社团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组织开展校园文化艺术节,积极参加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学校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主题校园文化活动。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二

各科、室、所、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全面强化和创新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县文明办对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兰考县文明办《20xx年兰考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县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治安环境。

为确保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兰考县公安局决定成立由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世崇任组长,县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网警大队、法制室、宣传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相关工作。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东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事宜。

(一)治安部门。

(二)巡警部门。

(三)刑侦部门。

(四)交警部门。

(五)网警部门。

(六)消防部门。

(七)法制部门。

(八)宣传部门。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和社会责任。全县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并比照县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20xx年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警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

(二)密切协作,强化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多,各警种要注意及时互通情况和信息,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要加强与县文明办、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机制、确保长效。各相关单位、警种在工作中要注重归纳、总结和提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预防、发现报告、联动协调、分类帮扶、社会参与、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同时要注重对亮点工作、典型人物的发掘、树立和培育,以典带面整体推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县局各警种、部门每半年要将所属警种、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小结,并及时报县局未保办。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三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经营、谁所有、谁负责”;坚持依法履行教育、管理、监护责任;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体系,构筑安全防护防线,有效遏制溺亡事故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办事处成立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各部门、各居委会(社区)、济水中心校、社区警务队、团委、妇联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办事处综治信访办。

1、综治信访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督查,督促落实工作职责。要将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作为当前平安建设宣传的一项突出任务,通过进居委会(社区)、进楼院、进学校,采取电子屏、宣传栏、板报等固定阵地,确保宣传无遗漏、无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2、济水中心校(含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学生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专题教育,增强老师、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溺水时正确的自救施救方法。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形式,利用校园网、教育网等网站,播放公益广告、微电影、微视频等,开展网络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利用校讯通、家长微信群、家长会、致家长一封公开信等形式,与学生家长互动,及时发出安全宣传警示语,增强家长预防未成年人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社区警务队负责组织辖区民警在走访活动中,积极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兼任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干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配合政府在学生经常嬉水、游泳的重点区域安排专人或组织志愿者、退休人员进行巡查和劝阻。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亡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4、社区办负责牵头抓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完善留守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体系,确保留守儿童不失管、不失控。

5、团委、妇联要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尤其在暑假期间要开展符合留守儿童需求、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溺水的防范工作。

6、宣教办要充分利用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媒体负责向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及全社会宣传中小学生预防溺水等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安全知识与技能,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关注学生安全的良好氛围。

1、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底-5月31日)。各居委会(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机关各部门要明确联系人,进行专门安排。要健全完善专项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预防溺水安全责任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集中治理阶段(20xx年6月1日-9月底)。办事处综治信访办要在5月底前成对所属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准确、责任主体明确,建立健全台账。

6月初至9月,办事处综治信访办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要求,对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进行集中专项治理。

3、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0月10日前,办事处综治信访办要自下而上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准备迎接省、市综治办的验收。

1、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教育。济水中心校要将预防溺亡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计划、课时、教案、作业“四落实”,教学计划、专门教材、教育培训、教学检查“四统一”。教育活动要突出效果,以实际案例警示,加强救护基本常识教育,强化教育部的“六不一会”纪律要求(即不准私自下水游泳或到水边玩耍嬉戏;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盲目下水施救;学会基本的应急自救、求助、报警方法)。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能力,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提升学生自律水平。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渠道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制作黑板报,悬挂或张贴宣传标语,校园广播播放预防溺水警示教育片,召开主题班会、开展演讲比赛、编写手抄报和漫画等形式,广泛宣传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知识。

宣教办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开展预防知识宣传,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

2、加强水域隐患排查和治理。办事处综治信访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水域安全普查,对因建筑施工形成的水坑、水沟及所属地方、单位、责任人、安全隐患、设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巡查制度落实情况、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等,建立台账。由办事处综治信访办协商相关部门,分类进行抄告、督办。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对预防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重点水域的安全巡查工作。由办事处综治信访办、中心校、社区警务队、各居委会(社区)、社区办、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联动,组织中小学教师、各居委网格管理员、安全监管员、巡防队员等开展义务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阻止未成年人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下水。

中心校要主动衔接,做好学校、村居、巡防队员沟通协调工作,科学安排巡查时间、巡查力量,确保重点明确、不留盲点、工作到位。

对留守儿童,要开展“一对一”、“一帮一”接对帮教,防止脱管漏管。学校附近、村居附近、学生放学回家道路沿线等,未成年人喜欢玩耍的水域,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安全问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爱未成年人生命是各部门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要将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统筹协调,强力实施。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两级综治中心的作用,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防止工作棚架。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1、建立周报告制度。在专项治理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出现溺亡事故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建立月督查制度。在集中治理阶段每月专项督查不得少于一次,重点检查“三清三明四到位”的要求是否真正落到实处。

查“三清三明”:一是存在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因建筑施工形成的水坑、水沟、水井等重点水域是否都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隐患问题明;二是低龄低年级段学生,特别是对留守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服刑人员、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等对象的.未成年子女是否登记造册或掌握,做到底数清、监护情况明;三是重点水域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巡查人员是否登记造册,实行定时间,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做到底数清、看护责任明。

查“四到位”:一是未成年人防溺安全警示和宣传教育是否到位;二是未成年人在校以及放假期间的管理、监护是否到位;三是水域警示、提示标识标牌设置、危险路段防护设施整改、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是否到位;四是部门职责是否履行,联动是否到位。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决不能推诿拖延。

(三)严格奖惩,落实问责。

对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凡发生溺亡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推进“三零”创建、除险保安、“六防六促”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2月15日上午,淮阳区《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六防六促”暨安岭镇乡风文明闹元宵活动在淮阳区安岭镇程楼村道德大讲堂举行。

安岭镇负责人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本次活动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三零”创建、除险保安、“六防六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安岭镇努力推动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活动中,淮阳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将法律书籍、脸盆、围裙等物品送到了村干部手中,并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六防六促”专项行动和“三零”创建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安岭的“六防六促”专项行动和乡风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活动上,还为疫情防控志愿者颁发了《优秀志愿者证书》,并感谢他们在疫情期间的坚守与付出。自2021年底月疫情再次爆发以来,安岭镇部分大学生主动请缨,秉承着青年大学生的优秀品质,踊跃投入到志愿服务的时代潮流之中,是乡风文明的传播者、弘扬者、践行者。

活动最后,淮阳区心理协会会长刘海燕为在场的干部群众带来一场生动的法律教育课,刘海燕会长结合身边鲜活、真实、典型的事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就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离异家庭儿童享受亲情权等进行了详细讲解,让广大家长明白自己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淮阳区政协社法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心理协会、安岭镇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安岭镇班子成员、各行政村支部书记、党员代表、志愿者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约300人参加了活动。

文档为doc格式。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五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4]130号)、《丰城市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丰办发[2015]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工介入、群众参与”的未成年社会保护工作体系,积极拓展未成年救助保护内容,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全面确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结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学习借鉴其他乡镇试点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工作实效,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

1、积极拓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实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2、探索流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做好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和教育转化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基础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工介入、群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在实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上,向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已陷入或将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延伸保护和源头保护。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救助保护。

1、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一是各村委会要组织干部、志愿者开展日常巡逻,一旦发现及时上报。二是各村委会要发展辖区群众成为“眼线”,组织和动员群众提供线索,劝告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镇救助服务点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四是镇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点积极开展街面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服务。

2、建立未成年人村居委会救助保护机制。一是逐步构建覆盖全镇的村居委会救助服务点。成立以村书记、村委会干部、村小组长等组成的村居委会救助服务点。二是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单亲家庭、家庭暴力、行为偏差、残障儿童等8类未成年人建立专项档案。三是村居委会要利用自身与群众联系紧密的天然优势,发动群众主动关心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起村居委会救助保护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定期回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定期回访护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进行帮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到社会。对确定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市社会福利中心抚育。

4、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确保基本生活。

   (二)教育保护。

1、建立孤儿就学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适龄孤儿,可送到市阳光学校上学,或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就学,保障其九年义务教育。

2、建立残疾儿童就学制度。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保障体系。对困境残疾儿童入托给予补贴。

3、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工作台账及信息通报制度。

4、建立阳光学校教育矫治制度。专门对有不良行为、屡教不改、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治,对他们的食宿等费用由镇政府财政负担。

5、建立留守儿童帮扶制度。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学、就学等政策。

3、完善未成年人“阳光之家工作室”延伸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逮、慎诉、少监禁,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使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村委会矫正工作,帮助解决其生活、心里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及其早顺利回归社会。

(四)就业保护。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免费得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制度。大力开发村委会服务、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员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员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建立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六)精神保护。

1、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乡村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党群组织、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支援服务,有针对性德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4月)。

1、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4]130号)、《丰城市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丰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各村居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召开全镇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未成年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任务。召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分工、落实责任。

3、各村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进行摸底排查,掌握各村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分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等情况,做出困境评估意见。

(二)整体推进阶段(2015年5月-2015年10月)。

1、建立保护网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家庭监护和监护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

2、建立保护平台,设立热线电话。

3、健全干预服务方式。提供家庭服务,在全镇建议一批“青童家园”村委会未成年人服务中心,引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拓展临时照料。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1月-2015年12月)。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查找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是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政策性、实践性和广泛性等特点。为大力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成立隍城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隍城镇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的要求是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管理体制。

(二)建立健全网络体系。

(三)广泛宣传动员。

宣传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先导作用,系统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教育部门要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促进社会参与。

(五)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重点在预防,要充分发挥家庭的正功能作用。进行家庭监护能力的评估,对困境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基础上,积极督导各村基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暑期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国未保办发(2022)8号)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春瑕幼儿园积极开展2022年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

1、家庭监护安全教育。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多种阵地,广泛宣传《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排除安全隐惠,为幼儿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灾害事故风险防范。针对暑期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的情况,对园所建筑物围墙进行排查,假期前加强对幼儿的应对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救自护能力。常态化系统化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3、强化精神素养培养。准确把握幼儿的特点和习惯,开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增强幼儿的文化自信,引导幼儿知史爱党、知史爱国。

4、其他领域安全防范。集中开展防拐骗、防欺凌、禁毒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障幼儿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导教职员工发现幼儿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门卫值守、校舍设施、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防范、周边有无危化品仓储集散场所站点等,确保不漏死角,特别是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等“生命通道”畅通情况,发现隐惠及时整改,坚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幼儿园科学精准防控能力,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紧从严、从早从快、从细从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筑牢疫情防控坚固屏障;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突发疫情能够第一时问处置、第一时问报告。

幼儿园将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广大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助力天津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七

为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好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源头预防和标本兼治原则、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属地管理和务实创新原则,以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建立起“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反应机制,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对象为未满xx周岁的公民,重点保护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六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x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4.重残、重病未成年人。

5流浪未成年人。指长期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

6.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等。

(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网络。

1.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机构。在xx县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总体框架下,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构建上下衔接和统筹管理机制。

县级。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有关机构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乡镇、村级。设立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建立儿童之家,配齐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汇总、统计上报、信息录入及动态管理;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救助保护、干预帮扶、照料安置等;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跟踪随访等。

2.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服务平台。依托xxxxx政府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电话报告平台,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衔接机制,及时受理、转办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咨询、困难求助、帮扶转介等服务,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处置帮扶“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1.监测预防机制。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政府、社会各方力量为困境家庭提供监护指导、监护支持、监护随访等保护服务,协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帮助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加强各部门间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实现临时救助保护与长效帮扶措施的有效衔接。

2.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做到及时发现。学校、医院、村(居)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了解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和生存现状,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信息筛查和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同时,要积极发动基础网格长、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等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主动向未成年人保护电话报告平台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报告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3.评估转介机制。落实困境未成年人评估制度,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家庭监护评估、风险等级评估和需求评估标准,实施分类帮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转介至救助管理机构;对遭受家庭暴力、人身侵害,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转介至公安部门;对遭受严重伤害须紧急救治的,联系送医院救治;对监护缺失、失学辍学、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对失学辍学的,同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通报的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吸毒、强制戒毒,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

4.处置帮扶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救助帮扶工作制度。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就医、就学、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全县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开展政府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岗位,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对社会组织申报成功的中央、省级未成年人服务项目,要按上级政策落实好配套资金。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加强内部力量协调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民政自身优势和工作资源,引进、培育、孵化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提供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支持;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公益慈善等力量资源的融合,实现互补、互动、互助。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xx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个案管理及专业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加大资金投入,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注重教育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及工作情况,制作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公益广告和保护工作的相关内容,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按照上级要求,确定每年x月份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将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八

xx中学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断加强基础建设,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精心规划和实施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工作,把青保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及周边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有关青保法规的学习与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适龄青少年入学率达100%,在校学生的刑案率一直保持零,为合兴社区治安稳定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学校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德育分管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派出所民警)为副组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及心理辅导老师为组员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学校周边地区的流动不良社会青年;整治学校周边乱停车等问题,保证校园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解决学校门口的“游商”问题。积极协调公安、工商、文化稽查等部门突击检查网吧,共同做好违反国家规定,进入经营性互联网、电子游戏厅等场所活动的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目前,学校周边环境良好,得到了各位家长的认可。

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指导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引导他们用健康向上的家庭生活方式行为影响子女,并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效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重视家庭教育的同时,学校也十分重视师德建设,每学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加强对教师的法制培训。发挥教学阵地优势,学校将开发的校本法制课程纳入了学校的'课程计划,利用政治课上好法制课程。平时加强常规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对师生出勤、出操、卫生、课堂纪律、礼仪教育、行为规范等进行管理考核评估,并与星级班集体和行为规范示范班挂钩,使学校教育管理环环紧扣。建立行为偏差生和党员教师的“一对一”帮教制度,使每个偏差生与党员教师之间建立联系,实施跟踪调查。规定偏差生每周一次向帮教老师汇报纪律和学习情况,帮教教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来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教育。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也有计划、有步骤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部分有心理障碍的学生主动关心,及时给予心理咨询。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通过讲座、看录像、个别指导等形式进行教育,效果显著。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学校通过画廊、专题黑板报、校园广播、法制展览等形成了多元化的校园文化网络,拓宽了德育教育的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组织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在法制宣传中教育自己;定期召开法制讲座,邀请派出所和检察院同志来校以案释法、以案明法,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报告会等。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教工本着对国家、社会、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和饶幸心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各种事故防范工作。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内利用黑板报、橱窗进行宣传,组织有关安全知识竞赛,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掌握基本的交通、防水、防电、游泳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对校内体育设施和器械的维修保养落实专人负责,有效地控制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社区教育网络,形成社区、学校、家庭联动,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寒、暑假期通常是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我们学校主动以社区联系,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组织丰富多彩的假期活动。电脑房、图书馆、体育场向学生开放;学生组织各种“社务服务队”也深入社区。使学生每学年度都度过了安全、健康、愉快、有益的假期,每个假期无发生一例学生伤亡事故。

xx中学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中,从成长氛围、合法权益、教育途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我校将一路既往作好青保工作,我们将积极策划、开展各项活动,使青保工作真正做到育其心、引其道、鼓其志,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全面强化和创新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县文明办对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兰考县文明办《20xx年兰考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县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治安环境。

为确保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兰考县公安局决定成立由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世崇任组长,县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网警大队、法制室、宣传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相关工作。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东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事宜。

(一)治安部门。

(二)巡警部门。

(三)刑侦部门。

(四)交警部门。

(五)网警部门。

(六)消防部门。

(七)法制部门。

(八)宣传部门。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和社会责任。全县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并比照县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20xx年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警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

(二)密切协作,强化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多,各警种要注意及时互通情况和信息,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要加强与县文明办、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机制、确保长效。各相关单位、警种在工作中要注重归纳、总结和提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预防、发现报告、联动协调、分类帮扶、社会参与、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同时要注重对亮点工作、典型人物的发掘、树立和培育,以典带面整体推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县局各警种、部门每半年要将所属警种、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小结,并及时报县局未保办。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十

全县少年儿童朋友们: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以其丰富的内容、开阔的眼界、快捷的方式,呈现给了我们一个美丽而精彩的崭新世界,使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内外大事,学习各种文化知识等。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目前的网络管理还不够规范,网络管理手段还有一些技术难题,网络上既有健康美好的事物,也有低级庸俗的内容。一些自控力较差的学生,难以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沉溺于网吧,沉迷于网聊、网恋、网络游戏大战等,逐渐变得不守纪律、厌学逃学、夜不归宿,纯洁的心灵受到了毒害,眼睛、身体受到了损害,学习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而有些网吧受利益驱动纵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一直以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种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杜绝未成人进入网吧仅靠执法部门的查处是不够的,广大少年儿童们要真正认识到登陆、浏览不健康网站和进入网吧游戏的危害性,自觉做到远离网吧。

为此,我们特向全县的少年儿童发出以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端正自己的言行,加强自我修养。

二、远离网吧,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节假日,决不踏进营业性网吧一步。

三、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无论在何时何地上网,都只上一些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绿色网站。

四、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对继续上网吧的同学,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劝导和帮助。

五、树立崇高的理想,增加学习的进取心,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为了我们的学业成功,为了让我们的老师、父母安心,为了祖国的美好明天,让我们从我做起,远离网吧,倡导健康上网观念,不浏览不良信息,不沉溺虚拟时空,珍惜光阴,勤奋学习,共创一片明净蓝天!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十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xx〕1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促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预防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因感情缺失、心理失衡、生活失助、安全缺保、学习缺教等问题而轻生,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

(一)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成立以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阳山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乡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镇村儿童专干覆盖率达100%,全县共有乡(镇)儿童督导员13名,共有村(居)委会儿童主任167名。

(二)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平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县镇村三级须及时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以及三留守系统的信息录入,实行每月更新系统数据,动态管理。

1、会同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阳山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阳民发〔20xx〕2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活动,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情况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为提高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农村重点帮扶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2、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阳山县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民发〔20xx〕1号),确保区域内监护困境儿童得到有效救助保护,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粤民规【20xx】10号文件精神,20xx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贴为111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2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权益。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活动。全面落实好针对孤儿的助学优惠政策,对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予以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助学金1万元,切实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六)开展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xx〕3号)文件精神,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了解智力残疾女童和精神残疾女童的监护人事实监护和落实社会救助情况,切实维护困境女童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应对辖区内的智力和精神残疾女童分类进行救助,按政策落实相关救助保障措施,落实一对一帮扶,为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七)开展民政领域困境儿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xx年全市民政领域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依法落实民政部门承担的儿童监护职责,提高我市儿童保障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儿童权益,有效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20xx年在全市民政领域开展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困境儿童生存权和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形成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和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建立维护和保障儿童权益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八)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xx〕43号)的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积极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严格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关心关爱工作落实到各项活动中去。

(二)积极行动,多方帮扶。要切实行动起来,整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方投入,形成合力,优化环境,推动关爱帮扶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持续有效开展,使他们切实收益,促进未成年人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十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促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预防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因感情缺失、心理失衡、生活失助、安全缺保、学习缺教等问题而轻生,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

   (一)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成立以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阳山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乡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镇村儿童专干覆盖率达100%,全县共有乡(镇)儿童督导员13名,共有村(居)委会儿童主任167名。

   (二)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平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县镇村三级须及时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以及三留守系统的信息录入,实行每月更新系统数据,动态管理。

    1、会同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阳山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阳民发〔2019〕2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活动,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情况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为提高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农村重点帮扶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2、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阳山县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民发〔2020〕1号),确保区域内监护困境儿童得到有效救助保护,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粤民规【2019】10号文件精神,2020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贴为111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2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权益。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活动。全面落实好针对孤儿的助学优惠政策,对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予以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助学金1万元,切实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六)开展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3号)文件精神,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了解智力残疾女童和精神残疾女童的监护人事实监护和落实社会救助情况,切实维护困境女童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应对辖区内的智力和精神残疾女童分类进行救助,按政策落实相关救助保障措施,落实一对一帮扶,为加强救助帮扶和关爱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七)开展民政领域困境儿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民政领域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依法落实民政部门承担的儿童监护职责,提高我市儿童保障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儿童权益,有效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2020年在全市民政领域开展困境儿童监护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困境儿童生存权和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形成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和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建立维护和保障儿童权益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八)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20〕43号)的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儿童福利领域重大事项积极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严格防范儿童福利领域风险,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关心关爱工作落实到各项活动中去。

   (二)积极行动,多方帮扶。要切实行动起来,整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方投入,形成合力,优化环境,推动关爱帮扶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持续有效开展,使他们切实收益,促进未成年人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十三

为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根据《xx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1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6〕6号)精神,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部署,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根据辖区和行业工作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工作实效,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对象为:具有江北新区七个直管街道户籍的,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六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期间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指患有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疾病,下同)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4.重残、重病未成年人。

5.流浪未成年人。指长期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

6.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等。

(一)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在xx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总体框架下,积极构建“区-街道-村、社(居)”三级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各级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构建上下衔接和统筹管理机制,明确各层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有效整合层级资源,发挥网络优势。

区级:成立江北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建立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协助具体牵头实施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做好六类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标准的建立;六类困境未成年人的扎口统计与信息化动态管理;六类困境未成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工作流程的制定;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梳理与汇总申报;牵头对接联系市级专门督导评估机构;对各职能部门和街道负责的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指导、协调与督导等。

街道:成立街道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未成人年人保护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六类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监护指导、干预帮扶、照料安置等具体落实;负责本街道六类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汇总、统计上报、信息录入与动态管理;牵头组织街道六类困境未成年人的跟踪随访;牵头组织街道六类困境未成年人的评估;牵头组织街道六类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案例的撰写与汇总等。

社区(村):成立社区未成年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区六类困境未成年人的排查、梳理、上报;六类困境未成年人的跟踪随访;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职业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开展社区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和培训;具体负责六类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案例的撰写;开展在街道指导下做好各项救助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探索建立联动反应机制。

建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

1.预防机制。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政府、社会各方力量为困境家庭提供监护指导、监护支持、监护随访等社会保护服务,协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帮助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加强各部门间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实现临时救助保护与长效帮扶措施的有效衔接。

2.发现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筛查和通报制度,增强家庭成员、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对困境未成年人落实社工或委托社会组织负责跟进,加强动态化管理,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做到及时发现。

3.报告机制。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邻里、亲友等为困境未成年人报告主体,发现困境未成年人须及时报告12355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对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吸毒、强制戒毒,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通报12355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110指挥中心、12349民政服务热线、流浪救助24小时电话等其他报告受理渠道接到相关困境未成年人报告时,属于本部门职责内的事项,及时有效处置,其它事项通报12355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查掌握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介入和干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负责转介到其他部门,并向报告人说明。

4.评估转介机制。落实困境未成年人评估制度,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家庭监护评估、风险等级评估和需求评估标准,实施分类帮扶。各相关职责部门和社区要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评估,或委托社会组织实施未成年人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制定干预方案和措施。主要转介办法是: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转介至区级救助站;对遭受家庭暴力、人身侵害,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转介至公安部门;对遭受严重伤害须紧急救治的,联系送医院救治;对监护缺失、留守流动缺乏关爱、失学辍学、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对失学辍学的,同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通报的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吸毒、强制戒毒,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

5.处置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救助帮扶工作制度。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就医、就学、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三)实施多元推进措施。

1.推进救助帮扶项目:开展“牵手行动”,组织社工、志愿者、爱心人士与困境未成年人结对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跟踪随访等服务,帮助未成年人改善环境、抵御困境、重树信心。开展“七彩假日”活动,利用假期组织未成年人到高校、未成年人教育实践基地、企事业单位等参观、活动,开阔视野,帮助他们融入集体和社会,树立自信。实施“阳光驿站”项目,对流浪乞讨和临时寄住的未成年人,通过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基本生活照料和“类家庭”服务,进行亲情关爱和文化法制教育,使他们远离犯罪、远离毒品、远离伤害,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开展“关爱助学”行动,通过四点半课堂、青少年之家等平台,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培训、辅导和其他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2.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设立公益创投项目,培育孵化民办保护机构。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公益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引入社会工作专家、专职社工服务,加强社区儿童工作指导,并承接社会宣传、救助帮扶、未成年人教育、法律援助,以及源头预防、社区排查、儿童工作者培训、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多项工作。形成政府协同、社会参与、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

3.建立绩效督导制度: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绩效督导制度。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帮扶绩效督导机构,各街道要相应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帮扶绩效督导组织,重点围绕社会组织、社区的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工作以及未成年人救助帮扶类公益创投项目,采取全程督导、项目督导、小组督导、个案督导等多种形式,对社工开展专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江北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及属地街道职责。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机构,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目标责任。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要切实发挥救助保护、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街道、各部门认真履职。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宣传引导,激发群众热情,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三)严格督促检查。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各单位要认真制定落实推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十四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进入本省的六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家庭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和请求保护的权利,对侵害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抵制或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应根据其特点,坚持培养、教育、引导、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革命传统、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使未成年人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七条。

禁止以未成年人换亲或使未成年人做童养媳。

第八条。

禁止拐骗、拐卖未成年人。

禁止买卖未成年人。

对打击拐骗、拐卖、买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训练、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体罚、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促进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的研究和生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出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食品、玩具、用品。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卫生保健条件。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和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定期为未成年人进行体格检查,积极预防、治疗未成年人的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适时进行生理、心理卫生和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继承、受赠和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遗嘱继承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和监护人都必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家庭和监护人不得使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应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休息、娱乐和业余活动时间。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有能力继续升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鼓励其升学;不能继续就学的,劳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对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招用的未成年人,录用单位应根据其身体特点安排工作,按劳付酬。禁止让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或危险性作业及过重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指导,注重培养其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时,应进行教育和劝阻,予以纠正:

(一)阅读、观看、收听有色情、淫秽、恐怖和反动内容的书报、杂志及音像制品;。

(二)赌博;。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吸烟、酗酒;。

(五)旷课、弃学;。

(六)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危险房屋、场所进行教学或组织未成年人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文体场所,应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文艺团体、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并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作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下列作品:

(一)宣传反动内容的;。

(二)宣扬色情、淫秽的;。

(三)渲染暴力凶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的;。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影视、音像、书刊、图画、文艺节目等精神产品的审查制度,依法进行管理。未成年人不宜观赏的,应严格限制发放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舞厅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侮辱和歧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关心和帮助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他们在受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对于考试成绩合格,又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应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保障他们就学的权利。任何组织、家庭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有残疾的或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第二十六条。

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民政部门收容,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回家,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

对无法查明身份、流浪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关心有特殊天赋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不受侵犯,并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工读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或拒绝他们就学就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逃夜、擅自离家远游等行为时,应加以管教。

治安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发现深夜在户外游荡、形迹可疑的未成年人,应查明身份,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未成年人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

第三十三条。

家庭、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拥有或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具、凶器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时,应进行劝阻或收缴,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向他们提供犯罪条件。

第三十五条。

家庭、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受违法犯罪分子引诱、胁迫而无力摆脱的未成年人应予保护;已经或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应报告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下列方法矫治:

(二)有轻微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符合入工读学校条件的,由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和处罚;。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劳动教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少年犯管教所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地应设立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设立、管理等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采取适合其特点的方式方法,进行询问、审查和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羁押、教养、服刑期间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四十条。

少年犯管教所、劳教单位对正在接受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家庭、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配合劳改、劳教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改造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劳改、劳教等有关部门应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对其辱骂、体罚。

第四十二条。

新闻报道及其他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其他纪事资料。

第四十三条。

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撤销时,已撤销的行政处罚资料,不载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指导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

(五)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八)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设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事业。

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捐资兴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奖励处罚和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四)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表现突出的;。

(五)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第五十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通报表扬;。

(二)给予奖金、奖品;。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虐待家庭未成年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五)拒绝、阻碍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工作,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七)向未成年人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宣布其非法婚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宣布买卖关系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买卖双方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罚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本条例没有规定具体处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行政处理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进行处理。几个部门都有权处理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

因案件行政处理的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

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报送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或被害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十五

一、广泛宣传,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

由于妇联组织自身资源十分有限,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区妇联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吸收和运用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合力。xx年,建立了由区政法委、区人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妇联等12家单位组成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单位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每年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维权实际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区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区儿童发展规划(xx-xx年)》,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联合公、检、法、司等单位,以每年“三八”维权周为契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巾帼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xx-xx年××区儿童发展纲要》在内的有关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10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xx份,提供法律咨询357人;印发法制宣传手册1200多本,发放宣传单2万余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场、“法律知识进家庭”讲座3场。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妇女对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知晓率。每年在“六一”节开展纪念活动的同时,以“小公民道德建设”为主题开展实践活动,宣传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儿童工作。

二、深化家庭创建,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与区教育局开展家教论文评选活动,将入选论文装订成册,不断提升家教的水平。

三、开展帮扶活动,加大妇联组织的关怀力度。

近几年,区妇联充分挖掘资源,积极争取支持,加大了扶弱帮困的力度,通过办实事办好事,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妇联组织对他们的关怀。每年春节和“六一”节前后,都拿出一定的资金组织节日慰问,平时,对特殊对象不定期地开展重点慰问。共慰问特困儿童150余人,捐款5万余元。为让更多的贫困女童能跟其他同龄人一样安心上学,区妇联通过深入农村、学校、家庭,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贫困女童情况,并造册备案,向省市妇联及其他各种宣传媒介推荐、宣传尚待资助的困难女童的情况,发动“巾帼文明岗”、个体私营业主、“巾帼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为春蕾女童捐资助学。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春蕾女童和资助者的事迹,让社会更多了解“春蕾计划”。近几年,共帮助12名失学女童重返校园。

四、做好农村流动和留守儿童工作。

在抓好儿童基础工作的同时,全区各级妇联组织切实承担起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任务,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权益保护,为农村留守儿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区妇联发动全区各级“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五好文明家庭”和女党员、女干部、女教师、巾帼志愿者带头报名,组织广大爱心人士争做留守儿童的“爱心妈妈”,通过电话辅导、通信交流、面对面等方式帮助留守儿童,让他们得到关爱得到帮助。区妇联经常深入到基层看望留守儿童,为留守儿童送上少儿书籍等。xx年开始启动“关注留守儿童、建立情感通道”公益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进一步摸清了全区的留守儿童底子,建立了爱心档案,联系邮政局、教育局为1000名留守儿童免费赠送双程挂号专用信封和专用信纸,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深入展开。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工作方案(通用16篇)篇十六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和权益维护保障相融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全面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加强全局谋划、统筹布局、整体推进,有效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强化顶层设计、部门协作。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积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1.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巩固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力度,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推动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2.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集养、治、教、康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

3.推进家庭监护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开展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依法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督促、支持起诉。加强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处置情况案例。

(二)加强学校保护工作。

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宣传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听党话、跟党走,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指导学校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深化团教协作,强化少先队实践育人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

6.健全学校保护制度。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整合、完善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教育。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专用校车,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使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长(园长)集中用餐陪餐、家长代表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防范学生欺凌。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岗位责任。指导学校定期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置欺凌事件。

8.创新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开设法治网课等多样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三)加大社会保护力度。

9.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指导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履行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义务,提升识别、发现和报告意识与能力。建立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加强强制报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工作。依法依规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惩处。

10.切实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要大力推动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依托“青年之家”“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维权岗”等阵地有效维护青少年发展权益。妇联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依托“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残联要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会要积极开展职工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关工委等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1.积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定要求,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兼任,儿童数量较多的村(社区)要增设补充儿童主任。推进村(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妇女儿童之家”建设。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强制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职责,提升发现报告能力。加强村(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服务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宣讲、知识培训活动。

12.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加强数据共享和供需对接,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

(四)完善网络保护工作。

13.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完善配套政策,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构建网络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备案管理制度。

14.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指导网络运营者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的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诉求,依法依规予以配合。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指导网络运营者及时配合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防止信息扩散。

15.加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工作。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络短视频等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加强前置审查,严格网络游戏审批管理。严格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推进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

(五)强化政府保护职能。

16.有效落实政府监护职责。加强政府监护体制机制建设,提高长期监护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建立监护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和终止临时监护情形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规范,科学评判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推动监护评估规范化专业化。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措施。进一步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7.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分类实施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工作。合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18.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办好每所学校,关心每名学生成长,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规范校外培训,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

19.加强未成年人健康综合保障。完善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医疗机构对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和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和政府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深入开展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做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实施综合保障。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重视未成年人早期视力保护,加强综合防控儿童近视工作,及时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生与发展。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保证中小学生享有充足睡眠时间。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肥胖防控工作。

20.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做好卫生保健、备案登记等工作,积极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切实强化和落实各方面责任,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21.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加大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制度。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加大互联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的重点应用服务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措施。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工作。做好未满十六周岁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

(六)落实司法保护职责。

22.依法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施行“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检察部门积极主动沟通,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积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相关保护工作。

23.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收案范围。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4.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及时对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有关单位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未成年人监管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的力度,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25.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对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严追诉、从重量刑。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预防和惩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

县委政法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海丰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对认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镇(场)和相关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场)和相关单位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县委宣传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创造健康环境。指导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正面典型,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推进未成年人社区实践指导站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方便的校外活动场所。

县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职责,依法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教育挽救感化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侵害人;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保障未成年人人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坚持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延伸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被侵害未成年人,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强化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法律监督,督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县委网信办(县网信中心):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持续开展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在县委宣传部统筹部署下,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妇女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服务和活动场所等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重点工程范围,逐步健全场所设施和服务载体,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县教育局: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督促指导幼儿园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体质和智力和谐发展。督促指导学校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级教育资助政策。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督促指导学校配合相关单位建立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生信息档案。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和幼儿园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等。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县科协:指导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未成年人了解科技、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督促指导科普基地等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各镇(场)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遭遇侵害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场)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督促指导各镇(场)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收留抚养儿童的寻亲工作并根据真实来历情况办理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

县民政局:承担本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切实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单位和群团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和收留抚养。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司法局: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县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加大保障力度。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县农业农村局:将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重要内容安排部署,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农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

县文广旅体局:开展针对性的文化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对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与县相关单位共同在a级旅游景区设置母婴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在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运营单位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鼓励创作、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节目,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体育教育,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体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养成终身运动的良好习惯。指导完善未成年人体育活动设施,引导公共体育场馆对未成年人公益性开放。

县卫健局: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指导各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

县应急局:指导和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强化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在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指导帮助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县市监局:监督市场主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和义务的情况,重点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玩具、用具等行为进行检查,对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县总工会:通过开展助学、女职工关爱行动、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等工作,为包括未成年职工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托管、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团县委:广泛动员广大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通过思想引领,预防犯罪,有效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县残联:加快建立完善并牵头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依托各级各类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镇(场)、村(社区)职责范围。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落实落细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二)加大工作保障。加强未成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加强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支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三)充实工作力量。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指导各地根据需要,通过整合相关编制资源、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转型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承担好需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等相关工作。指导镇(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建设,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和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检察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深入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关新闻媒体可设置专栏,要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宣传栏等平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热点事件的宣传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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