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

时间:2025-09-26 作者:XY字客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和进步的记录,也是对自己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一

新的体育中心成立以来,不断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规章制度,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认真学习规章制度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规章制度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些学习心得与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规章制度是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邓小平同志在论述制度改革问题时指出,同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相比,“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俗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一个家庭,一个集体,要想做到成功,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一定是最重要的。一个团队中,大家来自不同的地方,都有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习惯,而怎样才能让这些不同的人变得和谐,变得团结,变的有凝聚力,统一而有效的管理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增强执行力,是非常重要的。同样,体育馆要充满生机和活力,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声誉,必须要有完善,严格,健全,独特的规章制度。否则,单位的人、财、{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

物、事、信息的管理以及时间、空间的安排便会混乱无序。{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

以往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理解不够透彻、执行不够细致,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的态度,对规章制度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思想上存在麻痹大意,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违规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生活,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现实。我们每个人都渴望成功,渴望像成功人士一样运筹帷幄、审时度势。但往往一遇到一点的挫折,就开始抱怨生活,抱怨一切,开始消极的对待每一天,最终一事无成。成功其实很简单,但简单并不代表着容易,就像每天都写日志一样,其实是很简单的事情,但几个人能坚持不懈的记下去呢?把简单的事情重复做,每天进步一点点,你就每天离成功也进一点点了。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了工作中的各种行为,指导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科学和标准化。我们今后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事情尽量安排在节假日解决,强化规章制度学习增强遵纪守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和自己密切相关的法规{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

的内容。虽然中心和体育馆有这么多规章制度,但我觉得这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份保障。制度中也有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规定,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做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它是一把双刃剑,在规范你的同时更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岗位责任制让每一位员工明白自己在岗位上需要做什么和怎么做。学习规章制度的过程不仅是了解中心和体育馆工作的过程,也是让我们了解什么是自己的义务与权利的过程。在不断深入学习规章制度后,对我的内心触动很大,纪律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个人的工作执行力,让每个人都有一颗积极心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坚决克服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心态,把工作做到最好。没有优秀的个人,只有优秀的团队,个人的力量再强大也是有限的。如果不能熟悉掌握规章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就可能犯错误,甚至可能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并且直接影响个人的工作岗位和经济利益。

同时,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自己的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规与守法规相结合。在学习上突出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学习,注重学习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学习、普法学习、规章制度学习和学先进、学英模结合起来,使自己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规办事。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恪守各项管理制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人,快乐生活,健康成长,为中心和体育馆的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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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二

共三个规定自出台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成为中央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作为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共三个规定对于我党的纯洁性、既定事业的坚持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提升等方面期待的重要意义,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实际的实践,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效率,并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将其分享出来以期帮助更多的同志。

第二段:审视个人工作订单的作用。

个人工作订单是领导干部是否落实共三个规定、加强自身能力锤炼的重要指示标志。实践告诉我们,任何工作都需要有计划、有目标,对于领导干部更是如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认真审视个人工作订单的作用,将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条理化、系统化,落实好每一个细节,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成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实现更好的结果,同时也展示了干部的能力和政治水平,得到领导的认可和赞誉。

第三段:在公帑使用方面注意突出政治地位。

共三个规定中明确了公帑使用方面的规定,整改措施不仅要达到表面上的合规,更要注意突出政治地位。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规范和规避风险的有序化处理。同时,在具体实际操作中,要重视政治地位的突出,把握好场景,展示责任担当,树立好公正自信的形象。

第四段:以身作则,带头廉洁从政。

共三个规定是对领导干部在驾驶权力之路上进行严肃告诫的警钟,对于廉洁从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领导干部的行动是让群众看得见的标杆,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该时刻牢记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廉洁从政的标准。首先,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坚守党性原则,用实际行动捍卫党的纯洁性和党员的思想形态;其次,要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围绕职责、职权、职位、职务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摒弃任何晦涩和不正之风。

第五段:结语。

“共三个规定”是当前推进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加强自身能力和改善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平时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政治标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坚守初志、练好内功,展示高尚品质和政治品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三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公务员的法规和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三个规定”,即限制公务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规定。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三个规定》,出台了许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认识到了“三个规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性以及这些办法带来的积极影响。在本文中,我将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就“三个规定实施办法”这一主题进行阐述,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执行机关应自己带头。

在实施“三个规定”的过程中,“执行机关应该自己带头”的规定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的一项。这是因为,很多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都会涉及到私人事务,在此情况下,如何避免公权力与私利的冲突,需要公务员们自觉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同时,领导干部也要发挥示范作用,倡导廉洁文化,引领公务员遵守“三个规定”。

二、公务接待要量力而行。

“三个规定”要求公务接待实施量力而行,不得超标。这一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少浪费,还能提高公权力的透明度和高效性。在实践中,我们要管理好公务接待预算,不断优化接待方案,同时也要重视公务接待的质量,努力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只有各级公务员都能深刻理解这个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才能够将其落实得更加完善,从而推动“三个规定”的深入实施。

三、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管理。

公务用车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难点,而“三个规定”更加强调了对公务用车的严格管理。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购买,而且使用频率和范围都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这个实施办法的实现,需要政府部门从制度建设到执行落实,全方位的加强管理。从公务用车申领、使用、维护等多个方面,都需严格把握,建立有效的审批、汇报和监督机制,让公务用车彻底成为服务公民的工具,而非劳务人员的福利。

四、公务旅游应当把握度。

公务旅游必须把握度,不能盲目花钱。在实施办法的落实过程中,我们应该提高对公务旅游的审慎意识,以便节约公共财产,尽快实现公约民。具体来说,各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旅游计划和安排,对资金支出和报销进行严格管理,禁止违规报销。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务旅游变成一种奖励性制度,让公务员们以此次机会换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工作效益。

五、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公务员执行“三个规定”是一项艰巨而且持续不断的工作。要想做好,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实际的执行进程中,政府部门和各级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对公务员的行为和用车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控,及时掌握公务员的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三个规定”的严格实施,让更多的公务员深刻认识自己身为公服人员的角色和责任,让群众看到政府部门的用力和责任。

总之,“三个规定”的实施办法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它仅仅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修炼、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因此,我认为在落实“三个规定”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完善考核机制,形成惩一而百的利器,进一步把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正确方向。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促进中国公共行政体制的改革升级。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四

三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一系列治党规定。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我们党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方针。在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了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我们党建设的基石。党是执政党,必须能够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只有把加强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才能够建设一个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作为党员,我们要从自己做起,要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党的领导干部的“两个维护”,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决策要求上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生活中要保持良好的品行和榜样作用。

其次,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内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必须严格按照党内纪律要求办事。作为党员,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要守规矩,懂规矩,执行规矩,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不能有任何纵容和姑息。纪律是保持党的团结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明党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够维护党的形象,保持民心向党。

最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们党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和准则也必须与时俱进。作为党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党的领导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党内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和建设者。

通过对三个规定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建设的重要保证。只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够始终保持党的领导地位,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和人民事业的生机活力。同时,我也认识到,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明党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够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和准则也必须与时俱进,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才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我们党建设的重要法宝。我们党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加强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我们党才能够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五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共三个规定”,该规定要求全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四风”问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深刻认识到“共三个规定”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实践和总结,我有了一些体会。

学习“共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在于深入了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以及在实践工作中遵守“四风”的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共三个规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消除“四风”问题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同时,“共三个规定”也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为一些党员干部提供了风向标。

第二段:在实践工作中充分发挥“共三个规定”的作用。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共三个规定”的作用。首先,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允许有为官不为、吃拿卡要、肆意妄为的问题。其次,积极推动“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精简开支,实现事半功倍。最后,切实抵制“四风”问题,以实际行动配合中央推行全面从严治党,彰显公正廉洁的形象。

第三段:深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执行。

为了深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执行,我们需要深入实践和落实。首先,加强对干部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明白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其次,落实监督责任,严密把关,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最后,提高制度执行水平,着重强调“以上级别领导要率先垂范”。

第四段:严禁违反“三公经费”和“四风”的行为。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需要坚决严禁违反“三公经费”和“四风”的行为。在公布后,广大干部纷纷表示,将会以更严谨的态度认真贯彻和执行这个规定,以更实际的行动贯彻“四风”,为全党同志们做出榜样。在推进党的全面从严治党中保持定力和勇气,相信必将推动全党向好的方向发展。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意识到我必须严格遵守这个规定的精神,牢记“三公经费”的核心要义,认真落实自己的职责,保证公职工作的科学、公正、有效。同时,我们还需要自觉地摒弃浪费、奢侈、虚假、作秀等不良行为,以实际行动落实“四风”问题,为加强党的建设做出贡献。

总之,加强党的凝聚力和清正廉政意识,必须全面深化国内社会主义建设,并且加强党对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健全党的监督制度。同时,必须不断提高党的现代化程度,从而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六

近日,我所组织全体民辅警学习了《全省政法系统关于违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使我更深更透地学习领悟“三个规定”文件精髓,杜绝知法犯法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学习,总结了三点体会:

体会一: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我们必须首先做到知法讲法,以法律为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往往从细小的不良作风开始,如果民警从一开始就不用公款消费、公车私用,不收会员卡、不进娱乐场所等,在一些细节上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并通过制度的小惩大诫,对腐败的发端就予以遏制、预防,对“针”不偷,对“金”的诱惑自然就会多加考虑,犯错误的几率就会减少很多。在制度机制的建立上,要强调机制的系统化和程序化,大到警务机制的改革,小到每起案件的文书,都要制定规矩,让人有所遵循,切实杜绝制度机制的漏洞。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执勤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的制度就会变成“铁板”,没有疏漏和短板,也可以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查。哪个细节出错了,就从哪个细节倒查,不折不扣地执行问责,使得制度既有实体性的硬性要求,又有程序性的规范操作,还有监管性的奖惩机制。

体会二:积极推行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环境。

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执法要透明公开,长久以来,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一直备受关注。作为公安民警,执法时必须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公开。具体来讲,比如办理一起案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透明的程序、有多少知情权,参与办案的民警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程序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有没有利益相关或冲突的情形,所有这些构成了“公开模板”,只有通过记录程序的方方面面,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全程透明,减少机会,就能预防绝大部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也要更加积极广泛地推行信息公开,包括警务公开,网上执法综合平台,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但还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体会三:着力加强教育引导氛围的深入人心。

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先导,违法违纪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作用而成的`结果,不将环境的因素、个人的心理考虑在内,就无法去除根源。“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从根源上去除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使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能够入心入脑,深入人心,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训诫,及时帮助那些涉足不深的人员修正方向,为他们纠错改正提供渠道,不致于一失足就成千古恨。同时,要加强队伍纪律建设,不能忽略队伍内部社会关系的调试,注意关系中社会性的一面,多些人性化的东西。通过建立健全良性的工作体制、和谐的人际环境和公平的升迁机制,形成浓厚的文化环境氛围。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七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指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八项规定”、“三公消费规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这三项规定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问题,并且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和要求。三个机制分别是问责机制、激励机制和监察机制,这三个机制的出现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次写作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对“三个规定三个机制”的理解与体会。

第二段:三个规定对领导干部起到的限制和规范作用。

“八项规定”主要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一律禁止陪酒”和“一律禁止公款购买高档烟酒”等内容,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在公共场合所能够消费的范围和限制。“三公消费规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在落实公务消费透明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防止了领导干部的过度浪费和滥用公款。

三个规定的的制定,给党的党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带来了重要推动力和强劲动力。同时,三个规定也使党内的党风建设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为以后党内党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性思想和指导原则。

第三段: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作用。

问责机制是责任追究的一个过程,对于实现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责任转移、机构改革等有着重要作用,能够强化领导干部的管辖和执行。激励机制则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为领导干部及时肯定和奖励,促进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更加高涨和更有韧性,以便在工作中创造较好的业绩。

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构建既是党的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主张廉洁从政的需要。这些措施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和社会瞩目的干部形象,彰显了党在推进制度建设和党风建设方面所发挥的引领作用。

第四段:监察机制的重要性。

对于领导干部的监察机制是促进干部作风不断规范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随着历史不断发展,监察机制也在不断创新与升级。通过监察工作室建设和监察委员会组建,可以形成全面覆盖的监察网,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开展。这能够有效地解决领导干部一些不公开的问题,形成防微杜渐的局面。

监察机制的完善能够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工作的纵深推进。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认识到,监察不是单纯剥夺干部权力,而是要加强权力对于社会的监督及其建设,坚决防止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严守标尺、珍惜权力,灵活运用问责机制、激励机制和监察机制,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政治清明、把组织纪律挺在前列的新思路的切实实践。

维护党与人民的利益是各级干部不可逃避的责任,是我们肩负的重要使命。作为新时代的一代年轻人,我们要把这股清流、这股新风陶冶成我们的行为习惯,不断加强自律、推动制度创新,让我们的党风政风更加俗世、成为一个更加坚固的后盾,继续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华章的历史华彩。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八

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三个规定三个机制”,旨在加强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这其中包括限制公款消费等举措,对于公务员从从事商业活动、收受礼品等进行了一定限制,也加强了公务员考评机制、监督机制等。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形成“规矩”——限制公务员行为的规定,并通过有力的机制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些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第二段:三个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个规定指的是:禁止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限制公务接待、禁止公车私车非法转让。禁止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公务员挥霍浪费,这样可以提高公款使用的透明度。限制公务接待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公务活动的奢华程度,从而传递风清气正的政治信号。禁止公车私车非法转让的主要目的是斩断腐败链,减少公车私车之间的交易,防止“黑车”现象。

三个机制指的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档案管理制度、领导干部自报财产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于公务员的考核机制,这样可以了解公务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廉政档案管理制度是对于公务员的记录机制,这样可以记录公务员的言行和行为等,保证公务员行为规矩。领导干部自报财产制度是对于公务员财产状况的监督机制,这样可以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不当的私利,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这些规定和机制能够让公务员拥有清廉从政的意识,减少公务员与商界、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勾结,维护公共权益,提高公务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增强广大民众的信任感。同时,规定和机制的落实也能够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段:结尾。

总之,“三个规定三个机制”无疑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行政纪律和工作纪律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在今后的实践中,还需不断加强对于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杜绝过度的行政干预和不当的权力寻租,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从政。这才能让更多人看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好沟通,让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进一步和谐稳定。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九

“三条规则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预防和干预司法活动的重大举措防火墙违反规定插手案件的高压线,这对于消除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非法干扰和影响,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经过我们前期大量的工作,我院干警在去年填报‘三个规定’达到了13个,检察干警的思想包袱放下了,办案质量也得到显著提升。2020年度,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综合考评中排第四,获评‘赣州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温朝晖在介绍该院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工作时说道。

督促工作落实常抓常紧。该院通过健全完善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信息保管人员的保密责任和填报事项的使用途径,进一步消除了填报人员的思想顾虑。同时,该院采取定期调度形式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定期召开党组会,了解掌握本院填报“三个规定”相关情况,听取各分管领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相关举措,对于填报相对滞后的部门,该院采取检察长驻点调度形式,对办案检察官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消除认识误区,引导检察官主动填报“三个规定”,该院逐渐形成了“逢问比录”的良好风气。

规范填写填报常做常新。在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填报事项工作中,该院逐渐形成了在“三个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工作机制,即在办理重大案件重大节点前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三个规定”填报事项数量连续3个月为“零报告”时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上级检察机关下发“三个规定”相关文件精神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展集中学习,推进检察干警将“三个规定”相关要求牢记心中、做在日常,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求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进而为提高检察办案质量提供坚实基础。

接下来,该院将以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追责问责,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和通报工作,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筑牢检察干警廉洁司法“防火墙”。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把握原则,认真贯彻三条规定。一是全面的原则。包括介入问题方式全面、介入问题对象全面。第二如实的原则。应该报告的事项都要填写,有些问题要如实记录。三是留下痕迹的原则。不仅要填写事件的问题、干预,还要填写推荐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执法监督等。

二、规范填写,认真执行三项规定。一是填写主体,检察官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实习生、就业人员等都是填写对象。二是填写内容,涉及问题、干预和司法事件,不仅要报告事件,还要报告其他重大事项。三是填写要求,正确、及时、规范填写,三天内必须报告,纪律检查组、检查监察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三条规定。一个是责任主体:每个检察官,接受问题和干预的同志都是责任主体。二是领导责任:院分管领导对分管和所属人实施三项规定负责,部门长对本部门和所属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平时明确访问,规范填写,定期通报全院贯彻三项规定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6月10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研学领悟和交流发言。会上,党组成员、专职检委杨琴对“三个规定”进行了解读学习。院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进行表态发言。

会上,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征汉年强调,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三个规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加强自身纪律约束的重要保障,院党组和院领导要率先垂范,主动作为,围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学习,要通过学习,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推进工作。为扎实做好“三个规定”填报工作,征汉年检察长提出三点要求:

一、把握原则,认真贯彻“三个规定”。一是全面原则。包括干预过问方式全面、干预过问对象全面。二是如实原则。凡是属于应当报告的事项都要填报,有些问题还要如实记录在案。三是留痕原则。不仅仅涉及办案的过问、干预要填报,对推荐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执法监督等都要填报或记录在案。

二、规范填报,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一是填报主体,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实习生和挂职人员等都是填报对象。二是填报内容,涉及到过问、干预和插手司法办案的,不仅仅是办案,还有其他重大事项应报尽报。三是填报要求,“准确、及时、规范”进行填报,三天之内必须上报,纪检组、检务督察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三项规定”。一是责任主体:每位检察人员,每个收到过问、干预的同志都是责任主体。二是领导责任:院分管领导对分管及所属人员执行“三项规定”负领导责任,部门长对本部门及所属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监督责任: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在平时,明查暗访,规范填报,定期对全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通报。

2020年元旦刚过,当多数人还习惯性地提笔写下“2019”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个《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的填报。

不仅在最高检,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同一时间完成了相关信息的填报。每月进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一项工作习惯。据最高检一名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让人民群众更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展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自信。

“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

“领导和亲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扰就行了,如果登记填报就把别人‘出卖’了,以后还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二级巡视员滑宝霞告诉记者,起初她在调研时,当地检察机关一些干部对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经过几个月的记录报告,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的习惯正在养成。

曾经,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个与这一制度相关的规定出台,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有效杜绝了以案谋私行为的发生。然而,随着制度实施的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显现——由于受人情社会的影响,部分检察人员存在“怕得罪人”“怕担责”的顾虑,加之大家普遍对这项工作没有深刻理解认识,“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很不乐观。2018年,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在第一轮系统内巡视中发现这一问题。当年3月,刚刚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批示:“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在以后的工作中,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看,相关案件常常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这说明,中央印发“三个规定”完全符合当前实际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际。“必须排除阻力做细做实,如实报告。”

2019年,张军检察长不仅对该项工作作出25次批示,更是逢会必讲、带头填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时,张军检察长多次参与讨论、修改,“甚至填报表如何设计,都直接给我们提出了意见”。

几经修改完善,2019年8月,《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印发实施,将报送制度规定为月报制,并在吸收“三个规定”要求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填报的基础上,将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挂职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都纳入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也从单一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拓展至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零报告”被退回,填报较少省份在大检察官微信群内被点名通报。

“图垂成之功者,如挽上滩之舟,莫少停一棹。”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最大阻力往往是其自身固有惯性。2019年8月,最高检党组乘势而上,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开展集中填报。

“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最高检的坚决态度很快传导到各地。一些填报较少的省份,例如北京、辽宁等甚至被通报到“大检察官微信群”,还附上了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要求:“对照最高检学习文件,开展自我批评、自我剖析,重新填报。”而后,最高检还专门派出督察组对部分省份进行专项督察。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军检察长曾在一次党组会上说过,“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中央的规定和部署,“落实‘两个维护’不是喊口号”!这次集中填报也印证了最高检党组“不喊口号”的态度。这名负责人透露,不仅张军检察长带头填报,最高检其他院领导和各厅局主要负责人也都进行了填报。对于一些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的厅局,分管院领导都进行了督促检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雪樵当时都对分管厅局的‘零报告’进行了批评和退回,并要求‘破冰’。”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对那份“非正式”通报至今记忆深刻。虽然此前山西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填报,但对照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杨景海表示“做得还不够”。“我们马上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推进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再动员、再学习、再宣传,省院领导班子带头填报,再逐一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督促落实。”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也表示,看到通报很震撼。“省院党组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再次逐条学习张军检察长批示要求,并召开全省三级院全体干警参加的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将最高检精神一一对照传达,着重在讲清填报意义、消除顾虑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带头、内设机构负责人带头,同时重点抓市、县两级院,层层部署,再次组织填报。”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已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写入该院工作报告,计划于2020年该市两会期间向社会公布。

还有宁夏、山东、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均通过电视电话会、部分约谈、专项整改等方式对标最高检要求,重新组织学习和填报。自2018年1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1651件。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集中填报和后续的“通报”、专项督察,让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更加入脑入心,不仅让检察人员养成记录报告习惯,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逢问必录”。“各级检察机关都感受到最高检对这项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力度越来越大,真的开始‘较真’了。”

对前文提到某地检察机关干部的担忧,该负责人引用张军检察长的话进行了解答:“填报中有干预的,有插手的,但更多的是了解、督促,是监督。”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记录的两则事例:一个是他老家的亲友向他反映对当地一起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另一个是某国家部委同事向他转发了一则工作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是希望进行监督。

“这两件事我都如实进行了填报,并且告诉他们检察机关现在有过问案件记录制度,他们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反映,检察机关欢迎这样的监督。这样我既做到了如实填报,同时也向他们宣传了政策,进行了普法。慢慢地,全社会都会了解这项制度,有人再想问案子就得考虑‘我是不是会被记录’,久久为功,这种不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氛围就有了。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该负责人说。

退休干部和亲友“打听案件”,检察官都一一回绝了。

最高检为何如此重视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

在最高检党组看来,这是一项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任务!

2019年7月至9月,短短两个月,张军检察长在三次调研时均提到落实“三个规定”的要求——“不可能没人来问过!不如实向组织讲,就可能有问题,至少是人情观念太重。”“以前有同志说,人家找我问一下个案处理情况,这不是干预、插手案件,就理直气壮不登记。现在,我们要求过问、了解、干预、插手一律登记,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先登记啊!”

对此,杨景海体会深刻,他认为最高检党组是用“小切口”抓“大问题”。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可以倒逼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司法,同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既将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的“后门”堵死,又把群众正常监督反映的“前门”打开。“填报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公正司法的内外部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

冯键也认为,要正确对待如实填报与为民办事的关系。“不能因为要填报就对群众正常来信来访不管不问,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是走了另一个极端。我们还是要以满腔热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该记录报告的要记录,该管的事情还要大胆去管。”

“‘三个规定’是给广大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如今,“铠甲”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山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稼瑶告诉记者,不久前该院一名退休干部向她“打听案件”,她便用这项制度回绝了。“现在我们压力小多了,再有人问案子我就直接告诉他们有这个制度,不仅如实登记,还让他们不要去打听案情,也不要去问,查询案件信息可以走正规途径。”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涂征也在2019年10月回绝了一名老友对一起抗诉案件的“打听”。“我直接告诉他,我们现在要记录,我也不可能去向别的检察官问案子,有什么问题直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现在大家心里都绷着这根弦。”

“逢问必录”,不仅给检察人员减少了麻烦,也让不少律师感受到了深刻变化。四川省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艾述洪告诉记者,早些年一些律师把精力过多放到“跑关系”“问案情”上,忽略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现在把问题都摆在阳光下,让踏实做业务的律师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对坚持法治梦想的律师来说就是一种鼓励。”艾述洪还表示,现在的检律关系非常友好,私底下他和不少检察官都是朋友,但他会严格遵守要求,绝不主动询问与个人代理权限无关的案件。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周波也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充满期待。“作为人民监督员,我由衷为这项制度点赞。通过这项制度可以让‘不能说’‘不敢说’深入每一名司法人员骨髓,进而形成良好的公正司法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周波还表示,自己将利用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向身边朋友宣传这项制度,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不要找检察院打招呼,找了没用,还可能被记录”。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最高检将加大对“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讲解、宣传力度,研究对填报程序进行简化,探索将填报程序嵌入办案系统,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填报人隐私保护,确保填报信息安全、消除填报人顾虑,逐步将“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填报情况纳入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体系,形成责任追究闭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带头落实,推动执法司法进一步规范,促进社会风气慢慢改变,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几大问题的全面推进决定》的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责任或者走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做一些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可根据工作流程了解案情,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办理工作,督促司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单位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但不得对案件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过程留下痕迹,有证据。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送文件要求处理事件的,或者领导干部周围的工作人员、亲属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事件的,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向司法人员报复。不是因为法定原因,而是因为没有办理法定手续,所以不能免除司法人员的职务退休、解雇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提交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介入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向其他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批准后报案,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

(三)请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告诉事件当事人。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冤正当事件及其。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三条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届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范、出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问案的高压线,对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二级院要深入学习以防干预司法三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条规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干部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项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项规定成为全体干部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政治规则、政治规律。二级院进一步将落实三条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广力度,把这项工作当做长期任务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加强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二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认真理解三项规定的精神本质,正确把握三项规定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事务规则、纪律,不得利用上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询问和介入其他人正在处理的事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责任或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介入、谈判、探视事件,不得违反规定为事件当事人调查事件、转移事件资料、说明、施加压力、违法干预、妨碍事件执行或其他事件。检察官对个人收到的通报、控告、投诉等来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交给职能部门,不得在来信上提出倾向意见。由于工作需要,检察院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天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官违反规定询问事件情节轻微的,提醒或警告说话。有以下违反规定的事件情况之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情况下,委托事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其他与事件有利的相关人员的违反规定是事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送事件资料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是事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调查事件、通风通报的情况下,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事件的行为。构成违反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理解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无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对案件处理具有领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正常监督、问题和指导案件、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行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事件活动、插手具体事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送文件、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事件、插手事件处理、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行为、检察机关人员如实记录。

检察官介入、插手、询问司法事件情况时,应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事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据资料。检察官介入记录的领导干部,插手司法事件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或医院领导对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必须立即交给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察官违反规定的检察机关事件线索时,应当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立即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反馈给记录者和所属部门,同时向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检察官违反规定询问其他司法机关事件线索时,应当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立即调查验证,结果应当立即反馈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如果是不真实的记录和虚假的记录,必须纠正并及时向记录者明确事实。各县区医院和市医院相关业务办公室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贯彻本季度三项规定进展情况和相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医院每季度应有记录和统计内容,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形成书面情况说明,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查、发行。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整理、总结收到的干预、插手事件线索,每季度分别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检察机关。情节严重,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坚持一件事。

市县二级检察机关应根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项规定的工作力度。市院应综合运用调查、执法监察、检查监察和案件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项规定的指导和监察,对行动迟缓、执行力差、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进行监察检查,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监察、特别巡察,必要时提名批评、调查问责要及时总结提取的经验做法,复印推进,贯彻落实,取得实际进展和效果。

该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说明。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主题。

张坚案警示教育暨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自学内容。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二)集中学习讨论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项规定”)。

三、重点发言。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中央严肃查处张坚案,对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廓清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请几位同志结合张坚案,谈谈在法院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好人情与法纪的关系,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围猎”和腐蚀,树立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形象。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为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精准实施整治顽瘴痼疾,深化“三个规定”落实走深走实,加强检察干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日前,徐州市检察院举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专题辅导讲座,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处四级调研员宫钱葆同志应邀作了题为《“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解读》专题讲座。

宫钱葆同志从“三个规定”是什么?为什么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如何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作了详细解读,条分缕析,深入透彻。

专题辅导讲座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全市两级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分会场参加了专题辅导讲座。

徐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艾新平就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查纠问题环节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深学习理解。通过今天的辅导讲座要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内容学习,正确理解“三个规定”的意义,严格规范“三个规定”填报要求,切实做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二要抓好示范引领。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全面如实记录报告,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形成带动效应,市院要加强督察督导,切实将压力传导下去。三要确保取得实效。在查纠问题阶段,两级院要按照顽瘴痼疾整治方案抓好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整治工作的落实,要聚焦梳理排查出的问题,一项一项列出问题整改清单,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抓好统筹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十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主题。

二、学习内容。

(一)自学内容。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二)集中学习讨论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项规定”)。

三、重点发言。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中央严肃查处张坚案,对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廓清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请几位同志结合张坚案,谈谈在法院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好人情与法纪的关系,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围猎”和腐蚀,树立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形象。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十一

该方案在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具体、周密、可操作性强。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2020年元旦刚过,当多数人还习惯性地提笔写下“2019”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个《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的填报。

不仅在最高检,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同一时间完成了相关信息的填报。每月进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一项工作习惯。据最高检一名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让人民群众更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展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自信。

“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

“领导和亲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扰就行了,如果登记填报就把别人‘出卖’了,以后还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二级巡视员滑宝霞告诉记者,起初她在调研时,当地检察机关一些干部对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经过几个月的记录报告,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的习惯正在养成。

曾经,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个与这一制度相关的规定出台,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有效杜绝了以案谋私行为的发生。然而,随着制度实施的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显现——由于受人情社会的影响,部分检察人员存在“怕得罪人”“怕担责”的顾虑,加之大家普遍对这项工作没有深刻理解认识,“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很不乐观。2018年,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在第一轮系统内巡视中发现这一问题。当年3月,刚刚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批示:“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在以后的工作中,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看,相关案件常常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这说明,中央印发“三个规定”完全符合当前实际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际。“必须排除阻力做细做实,如实报告。”

2019年,张军检察长不仅对该项工作作出25次批示,更是逢会必讲、带头填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时,张军检察长多次参与讨论、修改,“甚至填报表如何设计,都直接给我们提出了意见”。

几经修改完善,2019年8月,《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印发实施,将报送制度规定为月报制,并在吸收“三个规定”要求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填报的基础上,将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挂职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都纳入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也从单一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拓展至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零报告”被退回,填报较少省份在大检察官微信群内被点名通报。

“图垂成之功者,如挽上滩之舟,莫少停一棹。”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最大阻力往往是其自身固有惯性。2019年8月,最高检党组乘势而上,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开展集中填报。

“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最高检的坚决态度很快传导到各地。一些填报较少的省份,例如北京、辽宁等甚至被通报到“大检察官微信群”,还附上了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要求:“对照最高检学习文件,开展自我批评、自我剖析,重新填报。”而后,最高检还专门派出督察组对部分省份进行专项督察。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军检察长曾在一次党组会上说过,“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中央的规定和部署,“落实‘两个维护’不是喊口号”!这次集中填报也印证了最高检党组“不喊口号”的态度。这名负责人透露,不仅张军检察长带头填报,最高检其他院领导和各厅局主要负责人也都进行了填报。对于一些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的厅局,分管院领导都进行了督促检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雪樵当时都对分管厅局的‘零报告’进行了批评和退回,并要求‘破冰’。”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对那份“非正式”通报至今记忆深刻。虽然此前山西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填报,但对照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杨景海表示“做得还不够”。“我们马上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推进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再动员、再学习、再宣传,省院领导班子带头填报,再逐一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督促落实。”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也表示,看到通报很震撼。“省院党组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再次逐条学习张军检察长批示要求,并召开全省三级院全体干警参加的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将最高检精神一一对照传达,着重在讲清填报意义、消除顾虑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带头、内设机构负责人带头,同时重点抓市、县两级院,层层部署,再次组织填报。”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已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写入该院工作报告,计划于2020年该市两会期间向社会公布。

还有宁夏、山东、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均通过电视电话会、部分约谈、专项整改等方式对标最高检要求,重新组织学习和填报。自2018年1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1651件。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集中填报和后续的“通报”、专项督察,让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更加入脑入心,不仅让检察人员养成记录报告习惯,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逢问必录”。“各级检察机关都感受到最高检对这项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力度越来越大,真的开始‘较真’了。”

对前文提到某地检察机关干部的担忧,该负责人引用张军检察长的话进行了解答:“填报中有干预的,有插手的,但更多的是了解、督促,是监督。”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记录的两则事例:一个是他老家的亲友向他反映对当地一起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另一个是某国家部委同事向他转发了一则工作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是希望进行监督。

“这两件事我都如实进行了填报,并且告诉他们检察机关现在有过问案件记录制度,他们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反映,检察机关欢迎这样的监督。这样我既做到了如实填报,同时也向他们宣传了政策,进行了普法。慢慢地,全社会都会了解这项制度,有人再想问案子就得考虑‘我是不是会被记录’,久久为功,这种不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氛围就有了。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该负责人说。

退休干部和亲友“打听案件”,检察官都一一回绝了。

最高检为何如此重视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

在最高检党组看来,这是一项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任务!

2019年7月至9月,短短两个月,张军检察长在三次调研时均提到落实“三个规定”的要求——“不可能没人来问过!不如实向组织讲,就可能有问题,至少是人情观念太重。”“以前有同志说,人家找我问一下个案处理情况,这不是干预、插手案件,就理直气壮不登记。现在,我们要求过问、了解、干预、插手一律登记,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先登记啊!”

对此,杨景海体会深刻,他认为最高检党组是用“小切口”抓“大问题”。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可以倒逼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司法,同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既将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的“后门”堵死,又把群众正常监督反映的“前门”打开。“填报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公正司法的内外部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

冯键也认为,要正确对待如实填报与为民办事的关系。“不能因为要填报就对群众正常来信来访不管不问,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是走了另一个极端。我们还是要以满腔热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该记录报告的要记录,该管的事情还要大胆去管。”

“‘三个规定’是给广大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如今,“铠甲”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山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稼瑶告诉记者,不久前该院一名退休干部向她“打听案件”,她便用这项制度回绝了。“现在我们压力小多了,再有人问案子我就直接告诉他们有这个制度,不仅如实登记,还让他们不要去打听案情,也不要去问,查询案件信息可以走正规途径。”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涂征也在2019年10月回绝了一名老友对一起抗诉案件的“打听”。“我直接告诉他,我们现在要记录,我也不可能去向别的检察官问案子,有什么问题直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现在大家心里都绷着这根弦。”

“逢问必录”,不仅给检察人员减少了麻烦,也让不少律师感受到了深刻变化。四川省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艾述洪告诉记者,早些年一些律师把精力过多放到“跑关系”“问案情”上,忽略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现在把问题都摆在阳光下,让踏实做业务的律师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对坚持法治梦想的律师来说就是一种鼓励。”艾述洪还表示,现在的检律关系非常友好,私底下他和不少检察官都是朋友,但他会严格遵守要求,绝不主动询问与个人代理权限无关的案件。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周波也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充满期待。“作为人民监督员,我由衷为这项制度点赞。通过这项制度可以让‘不能说’‘不敢说’深入每一名司法人员骨髓,进而形成良好的公正司法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周波还表示,自己将利用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向身边朋友宣传这项制度,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不要找检察院打招呼,找了没用,还可能被记录”。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最高检将加大对“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讲解、宣传力度,研究对填报程序进行简化,探索将填报程序嵌入办案系统,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填报人隐私保护,确保填报信息安全、消除填报人顾虑,逐步将“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填报情况纳入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体系,形成责任追究闭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带头落实,推动执法司法进一步规范,促进社会风气慢慢改变,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主题。

张坚案警示教育暨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自学内容。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二)集中学习讨论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项规定”)。

三、重点发言。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中央严肃查处张坚案,对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廓清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请几位同志结合张坚案,谈谈在法院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好人情与法纪的关系,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围猎”和腐蚀,树立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形象。

“经过我们前期大量的工作,我院干警在去年填报‘三个规定’达到了13个,检察干警的思想包袱放下了,办案质量也得到显著提升。2020年度,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综合考评中排第四,获评‘赣州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温朝晖在介绍该院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工作时说道。

督促工作落实常抓常紧。该院通过健全完善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信息保管人员的保密责任和填报事项的使用途径,进一步消除了填报人员的思想顾虑。同时,该院采取定期调度形式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定期召开党组会,了解掌握本院填报“三个规定”相关情况,听取各分管领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相关举措,对于填报相对滞后的部门,该院采取检察长驻点调度形式,对办案检察官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消除认识误区,引导检察官主动填报“三个规定”,该院逐渐形成了“逢问比录”的良好风气。

规范填写填报常做常新。在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填报事项工作中,该院逐渐形成了在“三个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工作机制,即在办理重大案件重大节点前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三个规定”填报事项数量连续3个月为“零报告”时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上级检察机关下发“三个规定”相关文件精神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展集中学习,推进检察干警将“三个规定”相关要求牢记心中、做在日常,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求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进而为提高检察办案质量提供坚实基础。

接下来,该院将以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追责问责,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和通报工作,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筑牢检察干警廉洁司法“防火墙”。

为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精准实施整治顽瘴痼疾,深化“三个规定”落实走深走实,加强检察干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日前,徐州市检察院举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专题辅导讲座,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处四级调研员宫钱葆同志应邀作了题为《“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解读》专题讲座。

宫钱葆同志从“三个规定”是什么?为什么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如何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作了详细解读,条分缕析,深入透彻。

专题辅导讲座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全市两级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分会场参加了专题辅导讲座。

徐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艾新平就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查纠问题环节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深学习理解。通过今天的辅导讲座要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内容学习,正确理解“三个规定”的意义,严格规范“三个规定”填报要求,切实做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二要抓好示范引领。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全面如实记录报告,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形成带动效应,市院要加强督察督导,切实将压力传导下去。三要确保取得实效。在查纠问题阶段,两级院要按照顽瘴痼疾整治方案抓好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整治工作的落实,要聚焦梳理排查出的问题,一项一项列出问题整改清单,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抓好统筹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2020年元旦刚过,当多数人还习惯性地提笔写下“2019”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个《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的填报。

不仅在最高检,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同一时间完成了相关信息的填报。每月进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一项工作习惯。据最高检一名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让人民群众更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展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自信。

“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

“领导和亲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扰就行了,如果登记填报就把别人‘出卖’了,以后还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二级巡视员滑宝霞告诉记者,起初她在调研时,当地检察机关一些干部对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经过几个月的记录报告,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的习惯正在养成。

曾经,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个与这一制度相关的规定出台,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十二

近年来,作为一个国家的官员或是公职人员,在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下,要求其遵守一些行为规范,以保持公信力和行业形象。而“三个规定”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法规,更是要求公职人员做到严格遵守,给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我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了一些感悟和体会。

第一段:认真遵守“三个规定”是促进官风淳朴的关键。

一个国家,官风淳朴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词汇。如果官员的行为过错或是不符合职业道德,很容易影响公众的信任和政府形象。而“三个规定”恰好也是要求公职人员制止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通过认真执行“三个规定”,能够避免一些行业内部的炒作、贪污等行为。同时,积极主动地打消公众对于政府管理的质疑,让政府更加透明化。

第二段:严格落实“三公”经费标准是促进财政支出的责任。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旅游三个方面的费用。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来支持这些费用,但是并不能保证这笔资金都能够合理地使用。因此,要严格落实“三公”经费标准,不仅可以推动财政支出更有责任感,还可以让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这样,可以保证国家的资金投入更加合理有序,节约资金的同时,还可以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好地为民服务。

第三段:坚决制止“送礼”行为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步骤。

在中国人文化里,礼尚往来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利用送礼的渠道来改变自己的命运,那么就违背了这种美德。因此,“送礼”行为被视为一种受贿行为,也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坚决制止送礼行为,不仅可以让他们更加注重职业道德,还可以提升他们的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这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步骤。

第四段:“三个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权力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资源,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可以改变整个国家的面貌。但是,如果权力不被控制或是被失控,就会出现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问题。而“三个规定”恰恰也是要求公职人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念,理解权力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这样,可以让公职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规定、更好地工作为民服务。

第五段:总结体会。

通过对于“三个规定”的学习和理解,我发现这样的法规不仅是要求公职人员更加谨慎地工作,更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服务民生和济困救难等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同时,这也是一种提升个人素质和建设国家的重要途径。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认真地去遵守这些规定,为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做出更好的贡献。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十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其中,“三个规定”便是具有代表性的关键性措施。这一政策自颁布以来,一直备受各行各业的关注和声讨,但我们需要从容地去面对并学会领悟它所蕴含的意义,从中获得切实可行的启示。以下是我对“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弘扬党的纪律,建立良好风气。

“三个规定”包括禁止公款旅游、禁止接受私人超标准服务和禁止在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这一政策的出台实现了对权力链条中的高层以及工作人员们日常行为的约束,从而起到了规范工作作风、促进廉洁文化的作用。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始终予以支持和理解。要知道,这些规定不仅仅规定了职位人士必须遵守的标准,更是一个社会道德的体现。我们必须以身作则,不在小事上违规。

第二段:坚守职责,加强自律。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自律实为最基本的素质之一。没有自律,就无从谈起责任和权利。由此,“三个规定”也倡导了职场人士的自律。例如,公司领导不在车上要求使用座椅加热、不在加班时要求公司内部提供餐饮,都为员工做出了引导。有些细节看似不起眼,却成为影响团队表现和氛围的隐形因素。如果能够自觉地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就能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对团队和公司具有促进作用。

第三段:坚持原则,树立权责等同思想。

在“三个规定”的框架内,最值得反思的是禁止公款旅游及其背后反腐作用的明显。这一规定的实施,彻底消除了公款旅游的奢侈腐败现象。权利与责任相当,做到权责相对,始终认清公职人员应承担的伦理和道德。减少独揽权利、享受权利的人为人格化,改变追求权利优先的思想,这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也极为重要。有了清晰和透明的规定,才能让职场人士更有规矩意识、更有责任感。

第四段:树立信仰,加强自我约束。

我们常说,人心难测,而身处权力之中的人则更加应该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及时地找到自身行为或想法中的“小蹄子”、以及时进行更正。“三个规定”启发我们,要在拥有自由的时候,自己去承担权力带来的责任。只有通过自己的约束和悔过,才能让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维护自己的职责。只有拥有这样的信仰,我们才能应对若干对付和考验,始终踏实做好工作。

第五段:建立良好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精神面貌。

“三个规定”不能仅只是被视为约束和惩罚措施,更应视为推动企业文化优化和管理优化的途径。其中,禁烟措施能够照顾到不同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习惯;禁止接受超标准服务,更能够促进敬业、为人谦逊的职业精神;对禁止公款旅游的厉行布置,也推进了工作内容和效应的永续提升。这一系列优化和管理措施,都应成为企业树立起优良内部心理环境的方法,建立起规范的行为法则,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

总之,“三个规定”是一项党和国家对抗腐败的统一战线。职场人士应严格遵守这一规范,准确把握其涵义,时刻提醒自己做到自律、自爱和自警。只有在遵守职业规范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全身投入到工作中、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篇十四

会上,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征汉年强调,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三个规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加强自身纪律约束的重要保障,院党组和院领导要率先垂范,主动作为,围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学习,要通过学习,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推进工作。为扎实做好“三个规定”填报工作,征汉年检察长提出三点要求:

一、把握原则,认真贯彻“三个规定”。一是全面原则。包括干预过问方式全面、干预过问对象全面。二是如实原则。凡是属于应当报告的事项都要填报,有些问题还要如实记录在案。三是留痕原则。不仅仅涉及办案的过问、干预要填报,对推荐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执法监督等都要填报或记录在案。

二、规范填报,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一是填报主体,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实习生和挂职人员等都是填报对象。二是填报内容,涉及到过问、干预和插手司法办案的,不仅仅是办案,还有其他重大事项应报尽报。三是填报要求,“准确、及时、规范”进行填报,三天之内必须上报,纪检组、检务督察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三项规定”。一是责任主体:每位检察人员,每个收到过问、干预的同志都是责任主体。二是领导责任:院分管领导对分管及所属人员执行“三项规定”负领导责任,部门长对本部门及所属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监督责任: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在平时,明查暗访,规范填报,定期对全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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