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温柔雨

通知通常由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起草,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给相关人员。通知范文是了解通知写作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阅读可以更好地掌握通知的写作要求。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一

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当食品出现问题时,就会被召回,进行召回时就需要发出。

通知书。

食召回字号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店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还库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店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还库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召回公告本店消费者:本店于,批次特征为:,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经营者签名:

经营者名称(姓名):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店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还库存(公斤/包/件/袋/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召回公告。

本店消费者:

本店于,批次特征为:,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经营者: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

承诺书。

本店于年月日购进的食品,数量为(公斤/包/件/袋/筒/),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我店承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名: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二

各部门:

通过质检部对库存产品的批次号为xx的xx产品的检测,xx,此批产品确实属不安全产品。请小包装部将销售到顾客手中的此批产品以及库存点的此批产品尽快召回公司,待处理。

储运部做好接收此批召回产品的入库标识工作。

生产部统一进行返工处理,xxxx。

质检部做好加工后稀罕产品的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库。

召回小组

xx年x月x日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四

食品召回是一种常见但重要的食品安全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全球各地发生了许多食品召回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食品召回对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食品召回的心得体会。

首先,食品召回提醒了食品生产企业关于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供应链管理还是质量控制,都必须严格把关。食品召回事件往往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一些细微差错导致的,比如原料选择不当、加工过程不合规范或是包装破损等。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质量管理的重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优质性。

其次,食品召回提醒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购买食品时,消费者不仅要关注产品的品牌和口碑,还要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标准。食品召回事件向消费者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他们应该对自己的饮食做出负责任的选择。这包括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和供应商,选择合格的产品,并在使用产品时注意食品的保存和烹饪方法。

此外,食品召回事件也提醒了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在食品召回事件发生后,监管机构往往会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罚,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认识。

最后,食品召回事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关心。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危及公众的健康。因此,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努力,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应该增加食品安全知识和鉴别能力,做出明智的消费选择。对于企业来说,他们应该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对于政府来说,他们应该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执法。

总之,食品召回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措施。通过食品召回事件,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食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质量管理的重视,消费者要对食品安全负责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执法,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和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安全,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五

各部门:

通过质检部对库存产品的批次号为xx的xx产品的检测,xx,此批产品确实属不安全产品。请小包装部将销售到顾客手中的`此批产品以及库存点的此批产品尽快召回公司,待处理。

储运部做好接收此批召回产品的入库标识工作。

生产部统一进行返工处理,xxxx。

质检部做好加工后稀罕产品的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库。

召回小组。

x年x月x日。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六

食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人们关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食品召回成为近年来不可忽视的事项。在过去几年里,多起食品召回事件发生,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能够从这些事故中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提升食品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首先,食品召回意味着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召回往往涉及到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或者是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食品安全意味着人们能够在吃饭时获得安心和放心。然而,食品召回事件的发生却让人们开始怀疑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因此,食品召回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件,不仅关乎企业的信誉,更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食品召回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和主动担责。一方面,企业应该保证食品生产的过程规范和合规,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应该坚决主动召回食品,并及时向公众公开信息,以尽早控制风险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企业的积极配合和主动担责是确保食品召回事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再次,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监管的支持和监督。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食品召回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于不合格和有问题的食品企业严肃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只有政府对食品召回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监管,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食品召回是大众参与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机会。食品召回事件通常会在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公众会因此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更多的关注和思考。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召回是一个提高安全意识和选择权的机会。消费者可以通过关注食品召回事件并了解相关信息,更加理性地选择食品,为自身健康提供一层保障。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食品召回过程,促使企业和政府更好地履行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食品召回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信誉,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食品召回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和主动担责,需要政府监管的支持和监督,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为人们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我们应该从过去的食品召回事件中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和进步,为食品安全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七

2、食品原材料在储存中发现有霉变或超过保质期,应立即报后勤主管,销毁。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生产厂家,处理原因等)。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处理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并分别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产品,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时,参照本制度1至4点的规定。

20xx年3月。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八

召回协调员。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召回协调员,负责准备并协调与召回有关的所有事宜。召回协调员应熟悉企业所有运作程序,如采购、加工、质保、销售及客服流程。

召回准备要点。应明确参与人员的名单、职责、电话、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等,详细说明召回商品、召回行动具体步骤等。同时必须指定替补工作人员以保证召回计划的顺利开展。

危害评估。企业应收集所有有关危害性质及范围的信息。企业在向当地市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该产品的使用是否已经导致消费者患病或受到伤害;针对不同人群(如孩子、老人、免疫力低下人群等)及其他可能接触该产品的高风险的人群的危害评估;针对可能接触食品的高风险人群的危害风险评级;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发生的短期后果及长期后果。

召回范围。召回计划应详细列明企业如何评估计划召回的食品的数量及品种。如果问题涉及致病微生物,应考虑在同一个haccp体系下进行清洁及卫生处理的所有食品都有潜在可能受到污染。除了从清洁卫生过程确定召回范围外,质检部门会考虑相关因素如加工厂的产品标识体系、相关病原菌、加工包装程序、设备运转情况、haccp体系监控和验证情况(包括微生物检测)、加工厂卫生操作记录以及其他haccp体系下的类似产品是否部分或全部受到影响。

记录。企业应该使用一套可以准确辨别不合格产品的标识溯源系统,以便有效召回不合格食品。所有记录都应该保存一段时间,至少超过相应食品的销售期和使用期:销售记录应该尽可能保持较长一段时间以便于召回时准确追溯去向。尤其是畜禽肉产品的销售清单、发票、装运单及各种销售证明;生产记录应该包括加工时间、原料配方、用量、供应商信息及所有原料的检验结果等。特别是每批次产品所用原料、半成品的相关信息;原料记录更应妥善保存,以便当某项检测阳性或引发食源性疾病而需要召回产品时,能够立即缩小召回范围到某个供应商,有利于追溯源头。这些措施是产品召回追溯的第一步,非常重要。

召回层次。召回计划中应针对产品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后果明确召回的层次。根据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将召回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批发层次,包括批发商及中间商;零售层次,包括零售商及中间商;消费者层次,包括家庭消费者及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商;旅馆酒店层次及其他中间批发商。

召回通知。召回产品企业负责立即通知购买过相关召回食品的所有购买方。召回计划中应明确使用何种方式进行召回通知,并根据召回产品的危险程序、召回计划制订不同版本的召回通知。

公布。召回计划中应该包括通知公众问题食品召回的方式,例如通过国家或。

地方媒体公布、专业媒体公布等。召回计划中还应列明多渠道联系方式。

召回有效性检查。召回有效性检查是为了确保所有问题食品的购买方均已接到召回通知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可以通过登门拜访、电话询问、书信了解等方式确认召回效果。不同情况的召回效果采取的有效性检查方式不同,质检部门将对召回有效性作出评估。

召回产品处理。召回计划中须详细说明召回过程中退回产品的处理措施、库存产品的纠偏措施等。在销毁产品前需要与质检部门沟通,因销毁过程需经质检部门认可或监督。

召回模拟。为了更有效的实施召回计划,加工厂和企业应该定期模拟召回。不提前通知召回涉及人员,假定一个不合格原因。从较简单的单一产品不合格情况开始,逐渐过渡到涉及产品较多的情况如何召回。至少应该模拟到联络最外围客户的程度,相关记录应该完善。特别是销售网络较为复杂的企业,至少应该从一级经销商到最外围经销商模拟召回一遍。召回模拟会将实际召回过程的问题提前暴露出来,有利于真正召回时畅通无阻,顺利实施。

第二步通知质检有关部门。

企业一旦主动召回某个产品,应立即通知当地质检有关部门,通知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准确名称、标签、编码等;召回原因及发现问题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对问题产品的自我风险评级;问题产品生产量及时间;问题产品已销售数量及进入销售环节时间;问题产品的销售区域;涉及问题产品的销售商资料;拟定的召回计划;企业召回协调员的姓名、电话和职务。

第三步召回结果报告。

企业应该在国家质检部门的规定时间内,定期报告召回结果。召回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通知销售商的数目、日期、方式;销售商的反馈;销售商接获通知时库存问题产品数量;未反馈的销售商数目;召回产品数量;召回预计完成时间。

第四步终止召回。

企业需要向质检部门提供材料证明已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召回措施得力、整个召回计划有效,在经过质检部门评估后,方可终止召回。

第五步召回后续跟踪。

召回结束后,企业应通知所有销售商及客户召回已完成,确保问题产品已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召回协调小组应回顾整个召回计划并对其中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修改。

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店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还库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召回公告。

本店消费者:

本店于,批次特征为:,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经营者: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承诺书。

本店于年月日购进的食品,数量为(公斤/包/件/袋/筒/),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我店承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名: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召回。

第二章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建立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儿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统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儿童玩具伤害监测系统等。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发布与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前款规定的信息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投诉、举报、备案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设计、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和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进货、销售等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等信息档案。

第三章缺陷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发出调查通知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生产者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十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结果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结果不一致的,生产者可以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第十九条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应当根据儿童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召回。风险评估的规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者主动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第三十一条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生产者提交的阶段性召回总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玩具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召回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十

食召回字()号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店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还库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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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十一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印章)。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十二

广西各地商超、特产店、经销商、网店及消费者:我公司于20xx年5月1日—20xx年5月31日生产的“吴常昌牛巴(商标:吴常昌)”因标签上标注的配料名称“白糖”未采用国家标准规定名称“白砂糖”进行标示,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现对标签不规范的所有产品实施三级召回,召回起止日期为:20xx年6月1日17时至20xx年6月30日,召回范围为广西范围内。

请所有经销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标签不规范产品进行下架及退回我公司。已购买了上述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单位凭原始小票进行原价退回,消费都和经营单位因召回引起的损失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我公司对给消费者及经销商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地址:xxxxxx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xx。

召回工作具体负责人:周xx。

联系电话: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

xxxx责任公司。

20xx年6月1日。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十四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xx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

通知书。

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十五

食品召回制度,能预防和减少缺陷食品带来的危险,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通知书(优秀16篇)篇十六

致雅泰乳业客户:

20xx年11月26日11时,我公司接到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我公司20xx年9月23日生产的批号为15092301的宝乐滋牌金装优护婴儿配方羊奶粉(规格为800g/听),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阪崎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要求。

我公司高度重视广大顾客的健康和安全,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于20xx年11月26日11时10分开始对该批产品主动进行召回,截止日期为20xx年12月6日,召回级别为一级召回,召回范围为全国范围内。

请所有经销商和门店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对已售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对该批次未售出产品立即进行下架及退回我公司,并告知消费者不要食用该批产品。请已经购买了本批产品的消费者不要食用该批产品并在购买门店进行原价退回。消费者和门店所有因召回引起损失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我公司对给消费者及经销商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公司地址:xx省咸阳市泾阳县王桥镇。

法定代表人:李xx。

召回工作具体负责人:简xx。

联系电话: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

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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