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通用5篇)

时间:2023-09-21 作者:文锋最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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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篇一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参与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平等、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开发项目

第二条、项目占地面积和用地性质

开发项目占地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土地,项目所用土地文件以批复为准。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拟建商业及住宅工程______平方米;

2.拟建地下车库工程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甲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47%,乙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53%,以出资比率确定股权比例,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利益、风险按各方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本次合作开发项目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按上述出资比率,甲方应出资额为_____万元、乙方应出资额为_____万元。

上述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等费用款项,也包括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按比率分得的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第五条、合作项目付款方式

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银行开户管理,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后按以下具体时间和额度支付各方应出资的款项:

1.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各方出资比率,甲方应出资_____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_万元;乙方应出资______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万元。

2.双方首次支付应出资的款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后____日内将相应额度的款项拨付至上述银行账户;其余分次应出资款项的时间由双方商定,但每次支付款项都应在确定支付时间之后的____日内将相应额度的款项及时拨付至上述银行账户。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下列工作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尽快落实:

1.落实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尽快取得项目占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开发项目占地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4.落实开发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等手续。

5.办理开发项目的开工手续,取得项目开工证,使项目得以合法开工建设。

6.落实和完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未及工作,以防患未然。

第七条、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发包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具体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科学考证合理确定。

第八条、项目相关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定之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建合作项目联合办公室,具体商定和落实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以及与地方相关民事的沟通、后勤保障等工作。

2.项目联合办公室按前述第六、七条工作内容,具体协调和落实。

3.项目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由双方商定委派指定有工作能力的专人具体负责。

4.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监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委派指定具有专业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理能力的专人负责,关键程序和步骤须相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签字落实。

第九条、物业交付

合作开发项目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后方可交付物业管理。

第十条、项目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_________(开发项目的确权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各方的出资比率确定合作开发项目物业的产权归属于各方的具体比率。

2.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各方在分得产权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该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乙方负责协调并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相关财务管理

财会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好的人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项目财务主管的聘用须具备会计师职称,其他财务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1.财务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各项财务支出须由相关领导批准,支出票据的报销须按程序有直接经手人和验收人及相关领导的亲笔签字。

各项财务收入须开具正规的收入票据,杜绝打收入白条。

3.合作开发项目产品的出售,要严格执行定价范围。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时,须合作双方商定并写出文字纪要,任何个人无权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

4.项目开发建设成本核算、决算编制、财产清偿、利润分配等,严格遵照国家财务税收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售后产品的维修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售后相关规定执行,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所确认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应该赔偿另一方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2.合作一方如果未按双方约定的计划和期限支付应出资的额度,应当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合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或财产份额,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合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一方的重大过失、或者因一方违法乱纪而导致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赔偿由此而给合作的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合作协商进行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年。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或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通知告知约定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告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告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时,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变更的约定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协议转让的约定

除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双方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v^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以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时,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利影响。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篇二

各方同意,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设立一个犹豫期,犹豫期的期限以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第一笔增资款支付日期为届满期,在该犹豫期届满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增资款支付义务;丙方(1)亦有权在该犹豫期届满前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股权出让及工商变更义务。但各方在行使该单方协议解除权时应以明确的方式及时通知协议各方。

2.14股东会

(1) 股东会为目标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修改公司章程;

8) 任何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

9) 任何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10)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关联交易;

12)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它事项。

(2) 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包括甲方在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有效决议。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15董事会

(1)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和主持。

(2)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重大事项应经目标公司包括甲方提名董事在内的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 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2) 公司年度奖金提取和分配计划;

3) 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开拓新的业务方向;

6) 审议公司任何对外借款或贷款;

8) 聘请或更换公司的审计师,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资金政策;

9)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的其它事项。

2.16知情权

(1) 本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甲方,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2) 每季度结束30天内送交该季度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表;

3)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45天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年度合并预算;

4) 甲方要求的主要运营数据。

(2) 甲方如有任何信息上的疑问,可在给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财务的原始单据,了解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财务运营状况。目标公司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造成潜在义务的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3) 聘任或更换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甲方认可。

第3条 乙方、丙方陈述与保证

3.1 真实信息及披露

丙方、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或披露的全部信息、资料、保证或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完整的、无遗漏的、真实的、准确的、可靠的和没有误导性的。

3.2 目标公司的股权所有权

(3) 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 丙方特别承诺,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尽快将所持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设为期权池,该部分股权仍暂由丙方代持。

3.3 遵守法律

(1) 不违反法律

目标公司及丙方未曾因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任何责任或刑事或行政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对目标公司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知识产权、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缴付、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的登记、备案、批准或验收等。

(2) 许可

目标公司拥有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该等资质、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均真实、完整、充分且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没有违反或不履行任何该等许可、批准、证书、授权和执照。

(3) 税务合规

1)所有要求提交的有关目标公司税收的纳税证明和报告均已按时提交;2)所有要求在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上显示的或以其他方式到期的税收均已按时支付;3)所有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及4)任何税务部门均未正式或非正式地提议就该等纳税证明作出不利于目标公司的调整,且不存在进行任何该等不利调整的依据;5)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潜在的对目标公司提起的有关评定或收取税收的诉讼或程序。

3.4 资产状况

(1) 截至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目中记载的资产,均为目标公司依法或依合法有效合约约定拥有所有权、直接支配权或其他排他权利的资产,上述资产之上均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2) 对于正在使用的资产,目标公司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的权利,有权在其现有业务和/或拟经营业务的经营中使用,并足以凭借上述资产支持其正常业务的运转。

(3) 目标公司已经向甲方提供有关目标公司租赁的全部资产的真实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租约复印件,目标公司遵守所有该等租约。

(4)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3.5 知识产权

(5) 截至目前,1)不存在任何第三方针对目标公司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或侵害索赔,或就目标公司自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质疑的未决法律程序,并且2)目标公司未接获任何质疑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通知或主张。3)目标公司对自有知识产权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合法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4)目标公司自有的或取得许可的知识产权没有受制于未履行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

3.6 财务制度完备

(1) 目标公司已建立符合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置备完善之账簿。

(2) 目标公司提交甲方的财务报表(包括在每一情况下的附注)在所示期间均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前所发生的历次税后利润的提取和分配均符合中国法律之要求。

3.7 经营

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况:

(2) 目标公司放弃有价值的权利或应向目标公司偿还的重要债务;

(3) 目标公司存在可能对目标公司目前从事主营业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3.8 雇员

(4) 根据目标公司和丙方所知,目标公司的高级职员、主要员工均未意图终止受聘于目标公司,而且目标公司现时也未意图终止聘用上述雇员。

3.9 无诉讼

(1) 目标公司没有参与任何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均没有参与任何已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也不是上述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调查的当事人。

(2)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就目标公司所知,可能对目标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的、可预见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持有人或任何董事、高级雇员或代理人且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3.10 无资不抵债

丙方没有作出任何结束目标公司营业的命令,或就此通过决议,或为目标公司委任临时的财产清算人,或为结束目标公司营业提交申请或召开会议。没有为目标公司或其所有或任何资产委任破产管理人。目标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的情况。

3.11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之前发生的未付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2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发生的、未向甲方披露的任何性质的负债、未付税款和政府规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清偿或给付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足额补偿。

3.13 上述陈述、保证如实质上(不论有无过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令目标公司或甲方受到损失,丙方应向目标公司及甲方作出充分的赔偿,赔偿金额应不低于甲方增资总额的20%,丙方(1)和丙方(2)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4 《投资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中任何涉及甲方权利实现,目标公司及丙方承诺、陈述与保证、义务履行、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由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承诺

4.1 对外股权投资披露

丙方承诺,丙方及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详见附件二)将在相关情形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甲方披露其全部对外股权投资信息,包括目前已投资项目和未来投资项目。

4.2 合理使用本次增资款

丙方承诺,甲方本次向目标公司增资的资金应用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并得到最大化效率使用。丙方承诺,将根据本补充协议附件三所列示计划使用本次增资款,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3 丙方承诺,丙方将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甲方及目标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会在与甲方或目标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也不会以非甲方或目标公司的名义为甲方及目标公司的原有客户提供与甲方或目标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并将会避免任何其它同业竞争行为。

4.4 丙方承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甲方及目标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甲方及目标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则保证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甲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5 丙方(1)及丙方(2)作为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少五年内继续在目标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目标公司离职,并尽可能为目标公司创造最佳业绩;且未经甲方同意,丙方(1)及丙方(2)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兼职。

4.6 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1)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2)目标公司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引入其它投资者,(3)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得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其它权利负担。

4.7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相关税收法规及要求,并争取依法可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4.8 丙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员工福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其他

5.1 本补充协议为《投资协议书》的补充,与《投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的效力及修改、变更和终止等,适用《投资协议书》之约定。

第6条 附则

6.1 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乙方留存一份,其他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如果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决或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性执行,各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协议各方订立原条款时的意思表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1):                   (签字)

丙方(2):                   (签字)

丙方(3):                   (签字)

附件一:知识产权清单

附件二:核心管理人员名单

1、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附件三:本次增资款使用计划书

时间

资金投入

工作目标

预计效果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篇三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                                         。

2.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篇五

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__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

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

(1)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2)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3)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鉴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

1. 甲方、乙方、丙方各方已于20__年   月__ 日签署了《关于      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

2. 为保障甲方投资乙方后的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友好协商,就《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签订如本补充协议。

3.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协议所用简称、定义与《投资协议书》所使用简称、定义相一致。

第1条 业绩承诺与补偿措施、及创始人股权锁定期

1.1 业绩承诺

丙方及目标公司承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如下经营指标:

如果实际业绩承诺未能全部完成,则丙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1.2条规定的标准向甲方进行补偿。

1.2 补偿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有权在第1.1条约定业绩承诺完成日后对目标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如目标公司在承诺时间未能完成全部承诺经营指标,则甲方有权选择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同时或之一的形式要求丙方进行补偿:股权补偿方式:丙方(1)应将 5%的目标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1.3 创始人股权锁定期

各创始人丙方(1)、丙方(2)的股权将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后4年内进行锁定,并于锁定期内按年等额分期解锁,即每年末可解锁其各自所持有公司股权的25%的股权,未解锁股权不得对外转让。如任一方在锁定期内从目标公司离职,则其未解锁股权应以1元价格按照其他股东登记持股情况按比例转让给其他股东。

第2条 甲方的特别权利

2.1 优先分红权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和目标公司不得对任何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

(2) 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丙方及目标公司触发回购义务但尚未履行时,目标公司应进行分红,且应优先向甲方进行分红直至甲方获得相当于投资额每年复利【12】%的内部收益回报率的分红金额;如有余额再根据全体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2 新股优先认购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目标公司再融资,甲方根据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有权优先认缴出资。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如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按其比例的认购,甲方对该放弃部分享有第一序位的优先认购权。

2.3 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较其他股东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决定受让股权部分以外部分,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4 领售权

在本轮融资交割结束     年后,且在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不低于     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如甲方提议将目标公司在资本市场整体出售,丙方应予以同意。如有任何一方不愿意出售,那么该等股东应该以不低于第三方的价格和条款购买甲方股权。

2.5 随同出售权

丙方承诺并保证:在目标公司合格的ipo之前,如果丙方计划出售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给第三方,丙方首先需保证该第三方以同等条件按照甲方持股比例购买甲方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在丙方有出售其所拥有目标公司股权(股份)计划、意图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并不限于第三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售股权(股份)的数量、价格、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时,丙方应取得该第三方愿意以同等条件按照其购买丙方股权(股份)的比例购买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书面承诺。

2.6 优先清算权

(1) 目标公司在合格的ipo之前发生清算事件的,在目标公司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目标公司债务后,甲方有权优先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取得相当于其投资款120%的金额,以及持股比例对应的未分配利润(简称“清算优先额”)。

(2) 在清算优先额得到足额支付之后,任何剩余的可供股东分配的目标公司资金和资产将按持股比例在所有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若目标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甲方的清算优先额,则应以目标公司的所有可分配资产偿付甲方。

(3) 如果甲方依据前述条款所享有的清算优先权因为法律的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得到保障,则丙方同意以无偿赠与其所应享有的目标公司清算财产、向甲方无偿提供现金/股权补偿,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尽力实现甲方在本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清算优先权。

(4) 为了本补充协议的目的,除法律规定的法定清算事由外,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反确认,否则以下事由应视为目标公司的“清算事件”:

2) 将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全部或实质上排他地且不可撤销地授予任何第三方;

3) 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任何形式的交易。

2.7 反稀释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目标公司再融资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指每股或每元注册资本价格)低于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成本,则丙方应以现金(或无偿转让股权)方式补偿甲方,使甲方投资成本不高于目标公司再融资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

2.8 优先投资权

如目标公司发展不及预期,丙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再次创业时,则甲方:

(1) 享有优先投资权,且丙方(1)或丙方(2)给予甲方的投资额度应不低于20%。

(2) 本次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的现金金额应根据届时丙方(1)或丙方(2)再次创业项目的估值计算,换算成甲方应无偿享有的该项目股权比例。前述约定,由各方采取合法合规路径实现。

如丙方(1)或丙方(2)再次创业项目仍未实现甲方合理退出,则其后续创业项目应遵守本协议第2.8条约定。

2.9 优先出售权

目标公司后续融资时,如甲方同意出售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丙方应要求后续投资人同意以购买甲方所同意出售股权的方式进入目标公司。

2.10 股权转让豁免权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有权将持有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丙方应对于该部分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应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完成该次股权转让。

2.11 同等待遇

本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后续融资(无论是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并且目标公司给予任一后续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优于甲方享有的权利,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各方应促使目标公司通过相关决议或其他任何文件使甲方享有该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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