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雅蕊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

合同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书面的合同协议更具法律效力。需要签署合同协议时,了解一些常见的合同范文可以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一

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陕西金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贵院已经受理,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2007年8月1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条“合同价款暂定价31535818.17元(以决算为准)文明工地施工费: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结算时,按2006年8月26日协议条款及双方承诺方式另行结算。”之约定,答辩人付款的依据应是双方的结算的合同价款,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算。

其次,6月13日,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共同委托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决算,月16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了《工程决算书》。但3月24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并建议双方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该工程结算问题。至此双方委托第三方决算仍无结果。

综上,至今为止,双方未进行结算,委托第三方决算亦无结果。因此在本案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之前,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尚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另,“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并不是具体的数额,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判令答辩人赔偿损失6549555元”之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答辩人诉称“二是因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的逻辑是,造成其6549555元损失的原因是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

那么答辩人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付款呢,根据2007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内付清。”之约定,答辩人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为两个,一是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答辩人是否违约答辩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时,从未给答辩人报送工程进度,答辩人只能根据被答辩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2007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9.2条“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第25.1条“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报告”之约定,因被答辩人从未给发包方答辩人报送过任何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因此,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其次,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认为的工程总价款34143752.42元的80%计算,应是27315001.936元。根据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国际工程款明细单》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万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万元共计29576822.75元。因此答辩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时,已经支付了工程总价款的86.62%。更何况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27702287.57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

第三、既使因为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应由答辩人举证证明,并在法庭审理中有待进一步查证。

综上,支付工程进度款答辩人并未违约,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因为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辩人已经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共计29576822.75元,而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27702287.57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违约金45609元”诉讼请求,因答辩人现在已不存在违约事实,因此该项诉请应予驳回。

此违约金的计算应是根据2010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书》第三条“在该站决算结论后三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应付未付的百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决算结果若甲方付超,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退还多付的款项,逾期未付清的,按应退未退的百分之零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之约定,应付未付款为45609元。

但203月24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因此,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仍无据算结论。

故2010年6月11日《协议书》第三条“在该站决算结论后三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应付未付的百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因该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违约事实。

综上,因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违约事实,“判令答辩人支付违约金45609元;”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四、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第一、根据被答辩人“另,定额站对王城国际工程决算未计入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和打桩租用发电机费用230000元,这两项费用也应由答辩人承担。”之诉称,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逻辑上的冲突。

其次,如果被答辩人不按2010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执行,那么定额站的决算结果亦不应作为被答辩人计算工程余款的依据,即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无任何决算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最后,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四项诉讼请求之间,被答辩人只能二选其一,选择第一项诉讼请求,则第四项诉讼请求顺理成章应被驳回,而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而无法认定;选择第四项诉讼请求,则表明被答辩人自己已经不认可2010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因自相矛盾而无法认定具体数额,况且第四项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应举证证明,并在审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辩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辩人施工结束并撤离工地后才开始进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间,被答辩人未进行过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谓的消防工程管理费,所以该项诉请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逻辑上的冲突,被答辩人只能二选其一,更何况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辩人撤离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五、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租用发电及费用230000元”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同上述第四项第一部分答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二

本所在1月3日受广州是姚女士委托受理和广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某)湖南某某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起诉状。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德马格qtg6010自有产权起重机两台,于2012年8月31日与被告二广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塔机出租合同,分别于3月31日。双方约定的租金结算方式为每满一个月(30日的当日)支付本月的塔机租金,月租金为前5年1万元/月,后三年0.7万元/月。如被告二广州某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则每拖延一日应承担所拖欠金额1%的滞纳金。后被告二广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被被告一湖南某某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收购合并,原被告二的有关经营业务和权力义务由被告一承担。原告与二被告三方就塔机出租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两份塔机出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二变更为被告一,被告二原有的权力义务均由被告一享用和承担。现两台塔机的租金两被告分别支付到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8月5日,此后两被告一直未再支付租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律,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10000元及拖欠租金的滞纳金。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三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10弄9幢201室,联系电话0577-88500367。

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可知,答辩人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他们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接受,现提出依法处理本案的主张: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望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书,证明答辩人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关系。

2.被租赁的房屋照片,证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3.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用于证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中的签字并非黄香珍所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项: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违反规定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方式、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新的经营者想要延用原执照上的字号名称,必须等原执照注销满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请。想要盘店创业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门询问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骗。

/05zjnews/system/2010/03/31/。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四

1993年3月10日,叶某在省公司(系上交所会员)某业务部(省公司分支机构)办理委托买卖股票名册登记,并开立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委托省公司在上交所为其进行股票买卖。至同年4月20日,叶某离开省公司某业务部,又到市公司(亦为上交所会员)开立了资金帐户,并进入市公司大户室操作,交易股票。同年6月8日,叶某以先口头申报,后填单确认的方式,委托市公司购进新锦江股票2万股及富联股票1万股,透支市公司资金832913.27元。因股市行情不好,当日未平仓。次日,叶某资金帐户进款3万元,冲抵后,透支余额为802913.27元。6月10日,叶某向市公司表示请求等待股票价格反弹,并表示可以想办法打资金进帐。为防止叶某将手中的股票在某他证券经营机构卖出,套用资金,市公司要求叶某在未平仓前不要再做股票交易,将股东卡和居民身份证交市公司保管,每天到市公司去。叶某遂将其股东卡和居民身分证交给了市公司,停止了股票交易,并天天坐在市公司,但未打入资金进帐。8月2日,叶某未通知市公司即离开市公司转回省公司某业务部,易地将其名下的2万股新锦江及1万股福联股票委托卖出,净收入522722.49元,并以此资金在省公司某业务部大户室内重新开始股票交易。期间,省公司未再验核叶某的股东卡及居民身分证。至8月9日收盘时,叶某资金帐户结存本金74930.73元,并持有2万股东北华联和1800股天桥百货股票。8月10日,叶某又填单委托省公司买进合成化纤股票4万股和哈医药股票2万股,当日仅将2万股哈医药股票卖出,至收盘时,实际透支省公司资金461230.20元,其手中持有的.股票总价值达80余万元。

同日,市公司经寻找得知叶某又在省公司某业务部做股票交易后,即派员找到叶某,叶某即将其在省公司某业务部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和资金透支情况告知了市公司。市公司要求叶某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以归还其6月8日在市公司的透支款,叶某未允。8月11日开盘后,市公司未通知叶某,即以叶某的名义将叶某持有的4万股合成化纤、2万股东北华联和300股天桥百货股票强行卖出,实际成交金额(不含手续费等)803700.13元。当日下午,当叶某填单欲卖出其原持有的股票时,发现委托指令无法输入电脑,省公司即于8月12日派员到上交所查询,才发现叶某名下的股票大部分已被市公司卖出。同日,省公司将叶某名下尚余的1500股天桥百货股票卖出,收入资金21349.58元。嗣后,省公司因与市公司交涉,要求返还叶某透支购买股票的资金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公司和叶某偿还被侵权占用的439880.63元透支款,并赔偿损失。

[办案要点]?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有:?

[1][2]。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五

地址:xx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彭总。

被告一:xx市**测量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号。

法定代表人:z总。

被告二:z总。

地址:xx市xx区长青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酒店消费款项计56789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31日至20xx年11月31日期间,被告在原告之xxgg大酒店累计消费56789元人民币。被告在账单上签字对全部消费欠款予以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定期结算。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年1月6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大酒店有限公司。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六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月1日至12月1日。签约双方于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8月至20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c、由于原告在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__公司交给原告的是租赁定金,而不是保证定金。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租赁定金。__公司结算租金时,应当扣除已交的8400元租赁定金。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七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核心内容:本文是对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文的法条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法律快车合同法的读者。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对待:(1)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附合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值。(2)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读】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有三:(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善意添附;(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不在此列;(3)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

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2)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另有约定的,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电话等表现形式,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扩建物拆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行为构成违约,但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读】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一般通过加高、加层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活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扩建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所规定的“过错”仅指导致“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过错,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3)若系双方过错所致,则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4)若双方均无过错,则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费用可做如下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仍应负担相应的扩建费用,但可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请求减少扩建费用的负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自己并无受益等为由,主张不承担扩建费用。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但可以适当减少;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当相应的扩建费用。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否则,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分别承担。

关于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最高院主张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费用。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八

原告: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现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租赁合同》____________),将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____________全权管理并进行转租出租,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项条款约定,成都青客负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细表》进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约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赁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九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单位: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事实、理由及证据: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______________元;这一项目是______市一商局设计室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______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______建工字(______)第_______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______)第_______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_______”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_______元;人工费调差为_______元;管理费增调为_______元;增加现金_______元。

以上总记:______________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外,被申请方尚欠______________,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十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十二

本文系真实案例,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唐延明先生为本刊特别提供。

4月28日,贾某委托被上诉人某营业部作为有价证券买卖的受托人在某营业部提供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接受《业务条款》的全部内容,且将该条款归入并成为本承诺书的一部分。《业务条款》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同日某营业部为贾某开立了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用帐户,贾某遂开始委托其丈夫杜某在某营业部为大、中专户提供的交易场所里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买卖股票。9月18日杜某查询得知209月12日,有人从某营业部提供的专户室两台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将股东姓名为贾某的12000股爱建股份(600643)和10000股华东医药(0963),并于当日分两次买入17000股银广夏(0557)。贾某以某营业部对其股票被盗卖盗买及不能使其及时减少损失负有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营业部返还12000股爱建股份和10000股华东医药及自被倒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期间发生的红利和送股;赔偿资金45231.72元及其被盗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期间发生的利息;赔偿手续费2532.29元、印花税2894.03元及过户费12元;支付精神赔偿金80000元。

二、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及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帐户,就与客户之间建立了行纪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证券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客户提供行纪服务。行纪服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服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行纪合同关系后,客户的每一笔交易都是经过客户自己下达委托交易指令,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验明身份、验证资金和证券后,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将客户委托的内容传达至交易所,经集合竞价完成。这一程序的启动,是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本案所涉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形式是驻留委托。贾某为排除本案所涉以驻留委托形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进行买卖股票的自为行为,提交、出示了她自己与其丈夫单位的证明,这一证据不能采信,理由是这一证据的内容忽略了细节,用书面形式表达言词内容证据的细节往往是此类证据的核心。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能从事软件安全鉴定的部门,在这种状态下,仅凭客户的怀疑,没有科学的结论为基础支持就推定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安全是不当的,这种推断,既不令人信服,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对贾某要求某营业部电脑网络系统不安全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贾某主张的是盗卖盗买,因其不能排除自身因密码失窃发生的盗卖盗买股票的可能,又不能进一步提出证据,不予支持。贾某主张的某营业部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股票被盗买盗卖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同时,对于贾的交易情况,某营业部也没有通知的义务。贾某关于《业务条款》?quot;凡使用密码交易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是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应无效的主张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票委托交易指令均由客户下达,而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客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因此,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签订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的有关条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客户责任。虽然某营业部认可贾某和其丈夫杜某当天未在某营业部专户室现场,也认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不是贾某通常使用的电脑终端,但仅能证明贾某和其丈夫杜某没有亲自操作下达委托指令,不能排除贾某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或因贾某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现贾某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某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某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因此,贾某要求某营业部承担其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某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审判中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1、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

2、《业务条款》的规定是否系扩大贾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3、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4、贾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

四、法理评析。

(一)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

贾某签订的作为承诺书组成部分的《业务条款》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贾某认为该条款是某营业部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判断该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是看该条款的规定是否加重了客户的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是不应由客户承担的义务强加在客户身上或将客户的义务扩大化。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行纪合同关系后,客户的每一笔交易都是经过客户自己下达委托交易指令,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验明身份、验证资金和证券后,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将客户委托的内容传达至交易所,经集合竞价完成。这一程序的启动,是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目前我国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形式有当面委托、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函电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种。本案所涉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形式是驻留委托。驻留委托是客户或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用客户本人资金帐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一种自助委托形式。证券公司对于以自助委托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报盘、交易采用无形交易席位进行。无形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与证券交易。

所相联网而无须驻场交易员,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验审资金、证券、报盘都是由电脑完成。电脑对客户身份确认的依据是客户交易的密码和资金帐号,客户下达的委托交易指令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信网络自动传送到交易所主机进行集合竞价。驻留委托的交易指令下达形式决定了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是这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根据。正因如此,使用密码交易的后果由客户承担是客户不容置疑的最基本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无强加也无扩大。履行这一义务,不仅是客户进入证券交易市场,使用计算机系统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从事委托交易的前提,也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更是科技高度发展,计算机网络普遍应用时代证券市场安全运行的保障。因此,贾某与某营业部之间签订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的.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的有关条款并未加重客户的责任,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贾某的主张该条款无效不能成立。驻留委托的方式决定了贾某提出?quot;某营业部未经其指令卖出其帐户上的股票属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保护其帐户资金及证券安全的法定义务”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

(三)本案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贾某认为本案所涉交易是在被上诉人某营业部提供的场地、并利用被上诉人提供的交易系统和交易方式进行的,被上诉人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拥有完整和准确的服务记录。法院应当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证明本案交易是否是上诉人所为的举证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规定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于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贾某和某营业部必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贾某试图追究某营业部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侵权行为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可谓却一不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贾某必须就以上四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贾某提交的证据包括股东帐户卡、与某营业部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书、9月18日打印的历史委托明细查询表、交割单、资金对帐单、单位出具的贾某夫妇年9月12日上班的证明以及裴泰宏和初状的证人证言。贾某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表明其夫妇二人在发生银广夏盗买盗卖的当天均不在现场,但是,这个证据的证明力非常有限,它只能证明贾某夫妇没有亲自操作下达委托指令,单凭股票查询单、交割单、资金对帐单只能证明股票买卖的事实,只能证明贾某财产受到损失,只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有多种,一是贾某夫妇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二是贾某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三是某营业部违规操作,盗买盗卖股票;四是其他投资者利用交易软件存在的问题破译密码进行操作。由于贾某提供的证据职能证明没有亲自进行涉案股票的买卖,但是,无法排除其委托他人进行操作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同时,也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某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提供因某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因此,贾某尽管蒙受了损失,却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由于难以完成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贾某追究某营业部侵权责任已经失去了基础;关于某营业部存在主观过错一项,贾某指出“因某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管理混乱,不仅未履行保证投资者帐户内资金、股票安全,提供投资者一个安全防范严密、管理措施完善的金融交易场所的义务,未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对内部局域网信息点无安全防护措施,给内部或外部人员进行恶意交易提供条件”。但是其并未就其主张提供某营业部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提供正常的交易环境的证据,所以,很难认定某营业部主观上存在过错;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贾某强调某营业部管理混乱以及没有在事后尽到通知的义务。这种说法难以成立。再次,管理责任与贾某的股票在采取驻留委托方式买卖而发生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易密码通过软件系统是不能取得的。因为,管理人员不足并不必然导致专户室以外的人进入专户室进行交易。更重要是,即使外人进入专户室,使用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也需知道客户的资金帐号和交易密码,客户的交易密码和资金帐号没有失密,外人即使进入专户室也无法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上述两点足以说明,贾某主张某营业部管理混乱与其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关于某营业部未尽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一说,而证券公司在客户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没有约定和法定的通知义务,因此,不必为此承担责任。而且,事实上,银广夏在复牌后连续跌停,该股票的持有者根本无法卖出,即使某营业部通知了贾某,也难以减少损失。可以说,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中贾某仅仅证明了损害事实的存在,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下,这样的举证是远远达不到胜诉要求的。贾某只是对本案的发生作出一番推测,提出了种种可能性,但是,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贾某没有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只能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作者:唐延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同达律师事务所。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十三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邵明周。

消费纠纷合同(模板14篇)篇十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1、主体资格的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

主要指:(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衽企业楷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

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

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到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相关范文推荐

    酒店餐饮工作总结(通用17篇)

    月工作总结是自我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鼓励着我们每月都能进行自我反省,进而不断调整和提高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的几篇精选的月工作总结案

    技术部月工作总结及计划范文(19篇)

    技术工作总结要注重分析问题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影响,为解决问题提供科学的思路和方法。下面是一些技术工作总结的实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思路。某技术部工作计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强则国强(热门19篇)

    作文是表达自己思想和情感的重要方式,对于提升语文能力非常有帮助。看看以下这些优秀作文,不仅语言精细,观点独到,而且感人至深,令人难以忘怀。尊敬的xx:有一首歌唱

    客房保洁工作总结范文(14篇)

    月工作总结不仅是对自己工作的总结,更是对团队合作的总结,因此要注重团队的贡献。在下面的总结范文中,你会看到作者对过去一个月工作的总结和反思,希望能够给你在写作时

    人大联络站的建设情况汇报范文(19篇)

    情况汇报是在工作中向上级或团队成员汇报自己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每份范文都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写作技巧和表达能力的提升。各位领导,大家好!现就我镇贯彻省

    健康社区创建工作方案(优秀23篇)

    制定工作方案时,我们需要和团队成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确保每个人都理解和认同该方案。借助以下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制定工作方案的技巧和要点。

    租房合同对房东有利(专业17篇)

    租房提供了一个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机会,可以结交新朋友。接下来是一些租房技巧和窍门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1、要经常和房客保持联系,可间隔一段时间到租赁房屋内看

    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修订(汇总14篇)

    应急预案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同时间和环境背景下的应急需求。预祝大家平安无事,但也请做好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无效(通用18篇)

    承包合同可以为项目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效率。下面是一些关于承包合同的范本和示例,供大家参考和使用。1、甲乙方名称:(1)甲方:山东双盛食品有限公司,法

    烹调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8篇)

    加工的目标是通过对原材料的加工变化,生产出具有良好性能和竞争力的成品,满足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加工行业需要具备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希望您能在团队中发挥自己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