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JQ文豪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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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一

摘要:近些年,国家加大对农村各项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力发展农村建设项目,其中在农村建设饮水安全工程就是国家各项惠民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项惠民工程,因为这关系到成百上千农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所以说,大力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是保障农村人民饮水安全的关键点,是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核心。但是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建设和管理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以期找到相应的、合理的改进措施。

实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这是关系到当地民生建设的头等大事,与农村百姓的生产生活及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将农村水利建设落实到实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农村用水需求,重视农村饮水安全。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广大地区缺水、饮水不便的现象得到了改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有效解决,以下将简单谈一谈在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可以采取的改进方式:

1.饮水工程后期维护资金不足。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兴建水利设施,大大缓解了农村地区缺水的现象,但是在饮水安全项目的后期管理上存在较多问题。由于现阶段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资金大部分是由国家与地方财政支持的,所以在实际建设中,这些资金可以满足当时的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完工,却不够工程后续的维修和管理。尤其是最近几年,一些偏远农村或贫困县,当地的饮水工程修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使用至今,很多饮水设施出现老化、磨损、无法使用的现象,而当地政府却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修缮,导致当地居民出现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的问题。

2.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

国家的大力发展,使得如今的饮水工程建设多采用现代化技术和设备,但是由于很多农村地区没有配备专业的维修和管理人员,甚至只是聘请临时人员进行管理,使得部分农村水利设施或管道出现问题时,没有办法及时、正确的维修,保障安全供水。除了缺乏专业的维修人员,农村地区同样缺乏相应的水质检测人员。一些地区由于地理位置或者工业发展等原因,导致当地饮水易受到污染,但是因为缺少专业的检测人员,水污染现象已经发生却仍不为人知,人们依然在饮用不达标的水。

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因为没有专门的安全饮水管理措施和制度,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合理使用化肥、规范牲畜饲养,使很多地区因为过度使用农药化肥、随意放养家畜等问题致使当地的饮用水受到不同情况的二次污染,水质难以保证。进而导致人们安全饮水的区域愈发减少,出现用水困难、无安全水可用的现象。

1.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后续项目建设管理。

充足的资金是保障农村顺利实施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维护的首要前提。所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除了积极向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持以外,也要从多角度筹集资金保障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比如可以和乡镇、城市企业合作,得到相关资金赞助。在丹寨县龙泉镇杉木村小学就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兴建了链接城镇的饮水设施,为学校铺设了新的管道,使校园师生不用再外出挑水,直接就可以在校园内喝上放心安全的饮用水。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专项的资金账户,定期将农村部分财政预算划拨到饮水安全建设的账户中,保障项目建设和后期维修均有专项、充足的资金,不会出现需要维修的时候却没有钱的情况。

2.配备专业管理、检测人员。

在农村各地区要尽量配置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进行管理,保障饮水设施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维修,避免因维修拖延造成水资源的污染,并且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水利检测人员到各村储水点对水源水质ph值、浑浊度等进行检测,保障村民用上安全放心的健康水。同时,还要对聘请的相关人员定期做专业方面的培训,充实管理人员的知识储备,强化意识,使管理、监测的工作人员敬岗爱业,对农村饮水问题认真负责。

3.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宣传。

当地部门应该制定一套合理的、符合当地情况的管理措施或规章制度,形成健全的饮水、供水管理模式,保障农村的饮水管理有序进行,出现问题有专门部门解决。同时,在日常还要向村民积极宣传相关饮水安全的知识,让村民配合管理,做到不随意放养牲畜、滥用农药造成水污染,不饮江河湖水等安全无保证的水源。总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大工程,地方各部门要重视起来,提高农村饮用水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质量,确保村民饮水安全。

参考文献: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二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县级水利局职责,明确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农村饮水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责任机制。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水厂在供水中出现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水厂供水故障应急预案

根据停水时间长短,将水厂供水故障分为四级,其中一级的级别为最高。

1.1 四级:短时故障停水,时间在二小时以内。

1.1.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短时停水,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水质超过3ntu,能在二小时内修复的。

1.1.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负责人。水厂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及时判断故障种类,迅速报告所在镇、村主要负责人,并及时与县农村饮水管理站联系,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1.1.3 抢修措施

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查明故障原因,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抢修工作完成,撤离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应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村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技术负责人

1.2 三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四小时以内。

1.2.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5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四小时内修复的。

1.2.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后,判断事故等级,将发生故障情况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1.2.3 修措施

厂长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将正常供水信息通知镇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

抢修责任人: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

1.3 二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内。

1.3.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3.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发生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

1.3.3 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和村主要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作出事故是否升级的判断。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通知供水,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办)分管责任人

1.4 一级:突发故障停水,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

1.4.1 故障种类

(1)专用供电线路或公共供电设施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2)电气控制或机泵设备故障:引起突发停水,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3)加氯加药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出厂水浊度超过10ntu或出厂水无余氯,不能在十二小时内修复的。

1.4.2 信息通知:

运行人员发现故障后,根据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立即报告水厂厂长。厂长到达现场,判断事故等级,并将故障情况及时报告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县水利局负责人。镇、村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1.4.3 抢修措施

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现场组织指挥,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协调相关部门和外援人员参与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撤销安全防护措施,恢复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抢修责任人:镇主要负责人

2 供水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2.1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级及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县实际情况,将供水管网突发事故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的级别最高。

2.1.1 三级:指管道口径在dn50以下的爆管,关阀后影响50户以内正常供水的。

(1) 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技术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确定影响供水范围。

(2)抢修负责人:水厂技术人员。

(3)抢修措施: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立即开阀送水。

2.1.2二级:指管道口径在dn75~110之间的爆管,关阀后影响整个村庄或影响1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水点在重点地区、重要道路的。

(1)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

(2)抢修负责人:水厂厂长。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并报村主要负责人。

2.1.3 一级:指管径dn110的爆管,停水影响200户以内正常供水,且漏点在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的。

(1) 信息通知:接到报漏,水厂厂长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镇分管领导汇报。

(2)抢修负责人:镇分管负责人。

(3)抢修措施: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组织人员参与抢修,抢修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要关闭的阀门,迅速关阀止水,组织抢修。对抢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开阀送水:抢修完成后,应及时开阀送水。

2.1.4 应急响应

(1)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由水厂厂长确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抢修指挥部的设定

抢修指挥部设在水厂。

(3)事故升级

在抢修工作中,抢修负责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认定事故等级,需要三级升二级、或二级升一级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意升级后,及时根据相应的级别,增加抢修人力、物力。

(4)要做到“三要三随”

要备足备品备件,做到随用随取;

要保障抢修设备正常完好,做到随到随用;

要抢维修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喊随到。

(5)备品备件及责任人

pe100管材:dn200、dn160、dn110、dn75、dn50、dn25、dn20各储存不少于300m, 各类管件各储存不少于30件。

3 水源水质事件应急预案

3.1 水源水质事故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3.1.1 三级:一般水质事件

原水含有大量泥沙和悬浮物质,造成原水浊度增高时。可通过合理调整净水剂投加量的方法来达到满意的净水效果。

原水水质出现异常,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但经过水厂正常处理,出厂水水质可以达标时。县疾控中心和农村饮水管理站要加强水质检测的频率。

3.1.2 二级:较大水质事件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恶化、污染物严重超标及水源性疾病爆发时,接到报告或发现原水水质问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加强对水源水水质的监测,增加检测频率和检测项目,并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尽快查明原因。同时水厂要提高液氯投加量,增加杀毒效果,采取必要的特殊处理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如果水质不达标,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直到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1.3 一级:重大水质事件

源水水体发生突发投毒性化学污染事故时,接到报告的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水厂厂长报告,同时向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水利局报告。县疾控中心化验室要协同县卫生监督部门、县水利局迅速了解清楚污染物的种类、包装、数量及出事地点等有关情况,并立即对水质进行监测,若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或化学检测超出允许浓度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直至水质达标后恢复供水。

3.2 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状态时,各部门要立即到位,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一般水质事件,水厂第一负责人向水厂厂长、镇分管负责人报告,由水厂厂长现场指挥,保证正常供水。发生较大水质事件,立即报告镇主要负责人,由镇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并会同县水利局和县卫生监督部门尽快查明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将事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发生重大水质事件,镇主要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到达现现场,了解情况,迅速向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在上级领导的指挥下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三

指导全镇各村(社区)供水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全镇供水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效解决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各村因发生供水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村民操办红白喜事需水量增加、突发性供水事件等造成的一定范围或一段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一)组织机构

成立木引镇供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镇供水的应急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镇水务站办公室,由杨月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联系各村(社区)供水保障工作。

(二)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全镇各村(社区)供水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

(2)审定全镇供水应急工作预案。

(3)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镇供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镇饮水专班、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镇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起草全镇供水应急预案。

(2)负责全镇供水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应急 指挥部报告。

(3)对需应急供水的组作具体分析后先组织采取应急供水车拉水供应或分时供水等措施。

(一)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的供水问题。

(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三)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全镇应急预案:村(社区)负责饮水工作的同志负责编制完成本村(社区)供水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一)总体要求

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凡镇上应急预案启动,村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应急响应

当发生农村缺水问题时,要启动相应预案。

(1)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各组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做好缺水供水工作。

(2)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指导各村做好缺水供水工作。

(3)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 并在镇工作组抵达时配合做好应急供水工作。

(三)应急处理

当农村供水事件发生,造成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购买蓄水设备,组织技术人员对饮水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一)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的农村供水。

1.启用备用水源;

2.通知村民做好储水准备,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等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二)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资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由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 水。

(一)组织保障

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抢险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物资保障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供水应急需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四)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治安维护

村警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四

客岁秋冬季以来,我县进行了一场大范围的农村饮用水安定工程改革。本日,我们在这里召开总结表扬大会,其目标便是,要对我县一年来的农村饮水安定工程改革所获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总结,对在此项工作中出现出的进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县农村饮水工作所面对的新局势,发起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增进农村饮水安定工作可连续成长。本日的集会,也标记取新一轮的饮水安定改革工程成功告捷,提早六年结束了国度饮水安定改革项目。最终,我代表县委,向本日遭到表扬的进步单位和个人表现强烈喧闹的庆贺!向辛苦奋动在农村安定饮水工程改革一线的同志们表现衷心的感谢!刚才,喜庆县长就全县农村饮水安定工程改革工作做了细致的总结,并发起了详细要求,我完全赞成。一会儿,高布告还要作紧张讲话,大家要当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定见。

农村饮水安定工程改革,是一项庞大民生工程。自20xx年以来,县委就高度珍视此项工作,发起三年内周全办理农村饮水不便利不安定题目的目标,昔时投资1500多万元履行了安定饮水工程,使唐家、西安等部分乡镇大众完全告别了饮用土井水地表水的历史。20xx年秋冬季以来,饮水不安定矛盾突显,县委决议集结展开安定饮水工程改革,采纳一年办事、三年还款、物质集结采购、联合供给的式样,在可控范畴内履行饮用水安定工程改革,确保节资保质。各乡镇各部分都自动响xx县委号召,高度珍视、细致构造,自动向上篡夺、广泛筹集资金,特别是乡镇党委布告、乡镇长和各部分紧张当真同志都亲身安排亲身上手,广大干部职工都不惧艰苦,日夜奋战在工程改革一线,抢工期、保质量,经过议定大家互助竭力,我们打赢了这场硬仗,获得了周全成功。这富裕表现了我们各级带领干部以工钱本的民生观、兼顾分身的成长观。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各级干部的一次熬炼、一次考验,实践表明,我们的干部是讲政治讲民生、风格过硬的,是讲奉献、长于攻坚克难有本领办事创业的,是拉得出打得赢、值得县委和广大人民大众相信的!在工程改革的日日夜夜里,不管是材料采购、篡夺资金,还是筹划计划、施工促成,都有我们各级带领干部忙碌的身影。喜庆县长凡是亲身调理亲身查抄,批示部的其他带领同志也都彼此赞成,和谐互助,高布告也屡次到施工现场亲身办理题目,给大家打气鼓劲。可以说,县委对这项工作是如意的,是必定的。盼望大家能够一如继往地结壮工作,为切当保险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县属于紧张缺水地区,地表水混浊紧张,浅层地下水为苦咸水,都不符合糊口生涯饮用水的标准,作为饮用水源的只能是潜藏于千米之下的上三系地下水,并且水量有限,补给坚苦。严峻的水资本局势要求我们必须兼顾思虑经济社会成长与水资本节省、水环境办理、水生态保卫的干系,履行严厉的水资本办理轨制,兑现经济社会成长与水资本水环境承载本领相和谐,鞭策经济社会可连续成长。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有节省用水的意识,自动参加节水举动,各乡镇各部分要大力大举宣扬,切当加强全县人民的节水意识。我县经过议定农村饮水安定改革工程构筑,使农村饮水环境获得了极大的改进,“跑冒滴漏”现象根本获得办理。如今,我县正在自动促成大伙房水库输水项目构筑,总的设法是要利用大伙房水库输水来供给出产糊口生涯性用水,届时周全加强地下温泉水的开辟利用和办理,紧张用于温泉城等重点旅游项目开辟利用,履行两条腿走路,既要有效减缓水资本贫乏题目,同时还要进步地下水的利用效益。这是立足长远的大事,我们的前期工作特别紧张,如今管线已到市里,我们的紧张工作便是要利用工程改革管网与其接洽,确保沿线乡镇和辽滨沿海经济区出产糊口生涯用水,使更多的大众受益。

农村饮水安定工程改革是我县下大决议信念、下大气力、不吝一切价格斥资办理的直接干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定的重点民生工程,能不能富裕阐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重在办理,重在运行。各乡镇及相干部分对此要高度珍视,一是要建立健康行之有效的典范化办理系统和责任轨制,切当加强农村饮水安定工程的建后监禁。要根据“明析扫数权、铺开构筑权、搞活策划权”的原则,自动摸索、鉴戒企业化策划理念,以市场化运作的方法,经过议定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来公道肯定办理人员和出产策划人员,兑现有偿供水、自力核算、透明办事,互助创设饮水安定、供水高效的和谐环境,确保广大农村大众长期受益。温和乡、新开镇、春风镇在这方面做的很好,其异乡镇可以进修鉴戒,随机应变地搞好饮用水办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卫,规定供水水源保卫区,订定保卫方法,特别是要在水源地周边配置排污口,限制和制止有害化肥的利用,杜绝废料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卫生检疫部分要按期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查验和检测,从泉源上防备我县供水水源遭到混浊,切当包管广大大众安心用水。三是县委、县委将对各乡镇饮水安定工程改革工作履行长期跟踪问责制,此次集会以后,个别乡镇另有不美满、不完全的要切当抓好收尾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长期阐扬精良效用。四是县、乡镇饮水部分要切当作好监督查抄工作,使农村饮水安定工作始终保存良性的运行状况。五是要包管起码一天一次供水,有前提的乡镇要兑现全天候供水,让大众如意。六是要自动对上篡夺资金,各乡镇、相干各部分要更多的篡夺国度政策性资金搀扶,确保工程异国欠帐。

同志们,农村饮水安定工作触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长处,我们要常抓不懈,让全县40万人民都喝上安定健康的安心水,增进全县安定饮水奇迹可连续成长。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五

供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确保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安全,结合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集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般事故由自来水供水单位统一领导和部署,重、特大事故必须逐级上报,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突发事件分类

镇、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5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集镇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3)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4)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5)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一)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集镇供水应急工作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派出所、水利站、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医院、学校、各村

(三)防疫部门:青山镇卫生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余忠武任主任,张梦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四)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相应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性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镇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在紧急情况下,启用应急供水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落实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五)成员职责: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突发事件调查及安置组:由余忠武任组长,张梦贤同志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水利站,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发布消息等。

2、医疗救护组:由蔡文慧任组长,蔡文慧和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青山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进入疫情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疫情区消毒和控制疫情工作;组织转运伤员;采购、储运、调配药品等。

3、治安保卫组:由蒋崇玖任组长,派出所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供水设施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行为发生。

4、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村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集镇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

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情况报告

对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终止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集镇办事处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四)应急处置

1、对于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2、出现严重干旱,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如打深井等。

3、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集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4、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的卫生防疫科或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处理主管网断裂事件中,供水单位应有充足的物料储备,其它部门要无条件服从管道抢修大局,其它问题待恢复正常供水后逐步解决。

(二)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集镇全部停水时,卫生院和供水单位在迅速切断污染源的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网进行消毒,加强防疫工作,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检测、救治。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动员其它单位全力以赴,提供水源,抢险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

(三)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各社区要备足沙土、编织袋及排水设备,严防主管道出现问题,一旦发生险情,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常备抢险队伍到场,联系供水单位,快速抢修,确保供水安全。

为确保供水突发事件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本预案自2022年1月1日生效。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 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 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 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 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 、血吸虫 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 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地下水污染 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 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 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 、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 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 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 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 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 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 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 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 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 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 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 、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 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 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175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卫生许可证 的办理、水质的委托检测、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环境保护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供水管理站,实行“三级”管理制:第一级为水厂厂区工程及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第二级为村内入户水表以上户外管网,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或用水者协会管理;第三级为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农户,由农户负责养护维修。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集体管理,由村民议事会指定专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群众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所有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供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司泵员、收费员、消毒化验员、机电管-理-员、会计保管员、安全监督员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交叉任职。

第八条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选聘1-2名管理人员。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的形式选择管理人员,有一定文化技术基础、供水服务好、维护措施完善、水价较低者优先。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县级水务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检合格后,持技术上岗合格证和健康证从业,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第十条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应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要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备灭火设备;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供水构筑物外边界和输水管道两侧3米内为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树等。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同意。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服务组织;及时指导和帮助供水管理单位解决供水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要为用水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易损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十五条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

第四章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同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水质。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乡两级政府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二十三条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新增用水单位,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费用由新增用水单位负担。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照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价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净化处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费和药剂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十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水价,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单村集中供水价格,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商讨供水价格,也可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管理单位应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项开支,应专户储存,按规定计提折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够及时维修,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有经费保障。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可从水费中平衡解决,有条件的县应适当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维修养护经费要专户储存,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一)联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经费,要专项储存到供水管理单位专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其使用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单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折旧费,要分村储存到乡级财政专户,村留村用,由乡级政府监管使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供水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水务局商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八

供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确保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安全,结合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集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般事故由自来水供水单位统一领导和部署,重、特大事故必须逐级上报,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突发事件分类

镇、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5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集镇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3)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4)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5)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镇镇、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一)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集镇供水应急工作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派出所、水利站、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医院、学校、各村

(三)防疫部门:青山镇卫生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余忠武任主任,张梦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四)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相应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性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镇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在紧急情况下,启用应急供水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落实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五)成员职责:

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突发事件调查及安置组:由余忠武任组长,张梦贤同志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水利站,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发布消息等。

2、医疗救护组:由蔡文慧任组长,蔡文慧和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办公地点设在青山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进入疫情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疫情区消毒和控制疫情工作;组织转运伤员;采购、储运、调配药品等。

3、治安保卫组:由蒋崇玖任组长,派出所和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任成员。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供水设施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行为发生。

4、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村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集镇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

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情况报告

对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终止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集镇办事处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四)应急处置

1、对于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2、出现严重干旱,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如打深井等。

3、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集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4、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的卫生防疫科或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处理主管网断裂事件中,供水单位应有充足的物料储备,其它部门要无条件服从管道抢修大局,其它问题待恢复正常供水后逐步解决。

(二)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集镇全部停水时,卫生院和供水单位在迅速切断污染源的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网进行消毒,加强防疫工作,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检测、救治。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动员其它单位全力以赴,提供水源,抢险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

(三)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各社区要备足沙土、编织袋及排水设备,严防主管道出现问题,一旦发生险情,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常备抢险队伍到场,联系供水单位,快速抢修,确保供水安全。

为确保供水突发事件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本预案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九

(一)基本情况。寿光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渤海莱州湾南畔,海岸线长56公里,面积20xx平方公里,辖14处镇街道,975个行政村,人口102万,其中农村人口86.72万。寿光是一个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25立方米,不足全省人均占有量的2/3,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9。

(二)农村饮水概况。我市濒临渤海,域内中部有一条明显的东西向咸淡水分界线。分界线以北受海水入侵影响,地下水多为咸水;分界线以南地下水为淡水,但部分区域地下水含氟量较高,个别区域受过境河流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市农村饮水水源全是地下水。咸淡水分界线以南地区,饮用的是地下浅层淡水;咸淡水分界线以北地区,主要饮用地下深层承压淡水,还有部分镇、村饮用从南部井灌区通过供水管道输送的淡水。我市的农村取水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以村为单位打饮水井,安装供水设备,采用单村集中供水方式,这是当前农村的主要供水形式;二是利用城区自来水或建设镇街集中供水工程。从农村供水总体情况看,全市农村供水入户率较高,但单村供水工程仍是主要方式,存在着饮水水质不达标和供水条件差的问题。经统计,截止到xx年底,我市尚有32.4万农村人口饮水达不到安全饮水标准。

安全示范县项目的任务是:解决179个村共计17.08万人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二是建设内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项目规划新建田马、化龙、田柳3处水厂,新建营里、台头、留吕、上口、稻田5处加压站,在原有供水工程的基础上,新增日供水能力1.8万吨,铺设各类供水管道4001公里,其中主管道279公里,工程总投资6969万元。

(一)示范县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成立寿光市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寿政办发[xx]128号),组建成立了市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以及发改局、国土局、审计局、水利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寿光市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负责筹措配套资金等。水利局作为示范县建设的具体办事机构,编制工程实施计划和财务预算,组织并审定工程设计,制定工程技术标准,负责编制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详细的工程进度和各项报告,并负责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和评价等。xx年,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成立寿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寿政发[xx]31号),组建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和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以及发改局、监察局、审计局、水利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拆迁办、田柳、台头、营里等部门(镇街)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各项目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此外,市水利局还成立了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中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xx年示范县项目实施以来,我市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严格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积极实施,扎实推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要求,安排我市完成七个镇街179个村共计17.0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工程总投资6969万元。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工程建设任务于xx年底全部完成。经过三年努力,全市已建成化龙、田马、田柳后疃三处水厂和留吕、台头、营里、上口四处加压站,铺设供水主管道433.7公里,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1处,全部为集中式供水,解决了田柳、化龙、台头、营里、洛城、稻田等6处镇街231个村共16.26万人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解决高氟人口1.27万人,解决苦咸水人口6.74万人,解决污染水人口3.92万人,其它饮水水质不安全人口4.33万人。项目实施三年来,累计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方128.5万立方米、砼6030立方米、钢筋407.2吨,安装各类设备66台套,完成总投资8692万元(村内入户管道自筹资金未计入)。

为保障农村居民长期喝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我市严格按照“建管并重,加强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工作。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一是注重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动员各方力量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并落实专人对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巡查、治理,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防止水体污染。二是加大了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检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三是水厂全部按规范要求配备了水处理消毒设施,提高了水质净化水平。四是建立健全了水质检验制度,在供水公司设立了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了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一是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于xx年制定出台了《寿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二是成立了寿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作为专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与考核验收等,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价核定等工作。三是成立了寿光市圣源供水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经营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维修维护、水费收缴、水源保护与监测、培训等业务,供水公司隶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公室。四是制定了《寿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编制出台了《寿光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了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了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了有效地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一)示范县建设成果。到xx年底为止,我市基本完成了洛城、稻田、化龙、台头、田柳、营里等镇街的水源工程、供水主管道工程、入村管道工程和大部分入户管道工程的建设,实现了自动化供水和入户计量收费的改造。所有工程都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工程质量100%合格,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市正在朝着“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前进,我市全面实现农村集中化规模供水的目标将在近几年实现。

(二)示范带动辐射效果。示范县的带动辐射作用就是要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要有所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上、水质处理上有一些新的措施和新的技术,给大家树立样板。我市积极推行“一镇一网”或“多镇一网”的供水模式,打造集中供水工程。为保证供水水质和水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整镇推进、效益优先”的原则,以水厂所在镇地为中心,集中人力、物力打造了一大批跨村、跨镇的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整镇推进城乡饮水安全工作。我市的农村饮水与城镇供水结合实施,依托镇供水工程发挥辐射效应,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1、示范、推广适宜先进技术

寿光市农村供水发展模式中,自70年代以来,先后经历了村内供水点集中取水,单村打井铺管道入户,每家在院内安装一个水嘴,到单村供水采取自动变频化供水,甚至有单村安装净水设备等模式,示范县工程建设以来,我们积极按照省市要求,积极推广规模化供水和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逐渐取代原来落后的单村供水模式,不断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在示范县工程建设中,积极示范推广适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材料、先进工艺等,如供水管道采用先进而通用的pe管材,水厂供水采用自动化供水管理系统,水厂内部设臵水质监测站,水厂设臵消毒设备,供水压力结合农村特点,保障村头、户内供水压力,采取全日制24小时供水,村内采取水表集中管理、户外计量,农村用水户采取计量收费,供水入用水户室内,废水安装排水管道等方式,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在单村供水村中有了很多很大的影响,使群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感受到了生活质量的提高,增加了群众的满意度。

2、建设和管理经验总结推广

在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中,积极推广、宣传建设管理经验、建后管护经验、运行管理经验、水价和水费计收经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管理经验等。如在工程施工中,向沿途群众宣传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好处,如水量、水压力、水质、用水方便程度等;在管理上,积极宣传公司管理的好处,如水厂的供水系统,消毒系统,水质监测系统,供水公司有工程维护队,可以在24小时内进行抢修维护,并且向全社会郑重承诺,面向社会公开有关电话,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向社会公示水费、水价、水质等,相关镇街道,成立了供水协会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群众的肯定和赞誉。

3、特色经验

在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中,坚持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工程规划一开始,就考虑到了工程今后的管理问题,市镇两级协作搞好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设施的建设。重点:一是在水厂水源选择上,坚持优质水优先饮用的原则,并采用供水公司管理模式,以市镇水利部门为主,成立供水公司,并吸收社会上具有经营供水工程的管理人才参与工程管理经验,在建设的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农村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如在新农村建设中,部分村庄建成了楼房村,供水的压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也有的村建设了新村,工程规划和供水规划相衔接等问题,都在供水工程实施中得到了很好的结合和落实。寿光市农村供水工作,随着工程建设的规模化发展,供水管理公司的运行管理工作有了新的特点,也暴露出了新的问题,出现了新的要求,如农村供水公司的成立之初,农村供水规模小,管理中的运行费用高等特点,经过学习外地先进的管理经验,确定了在我市成立县级农村供水维修基金和财政差额补贴等制度,都极大的推动着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进程。随着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现状及以后的管理工作向更高的方向发展,在今年的工程建设中,确定了实施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网络的建设任务,初步规划在今后三年内,基本完成我市的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网络,今年的实施方案在省里评估批复后实施,今年计划投资200万元,建设一个信息化管理中心,配臵一个水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30点左右的管道、村头、户内信息化监测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市的农村供水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保障项目计划按期完成,按照责任包干的要求,将年度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镇和每一位技术员,让他们对本片区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搞好优化设计、监督好工程质量、控制好工程投资,整编好验收资料,进一步强化了责任意识。

(二)确保前期工作进度与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在上级关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方针指导下,我市多方面征求专家意见,科学论证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性,适时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思路,通过实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彻底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我市严格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实施饮水安全工程的思路和要求,以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目标,以长效运行管理为核心,坚持“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运作方式,进行了科学规划。工程规划建设中,重点做了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水源水质,科学选择水源地,做到优质水优先作为饮水工程水源。

2、实行规模化供水。推行“多镇一网”和“一镇一网”的供水模式,建设集中供水工程。

3、实施技术创新,建设精品工程。充分利用当前先进的农村供水实用技术,广泛应用管网优化计算、自动化运行管理、信息化调控等技术。我市委托省水科院对全市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全面规划,聘请潍坊市水利设计院作为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招标选择了青岛华通自动供水设备。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自来水改造工程相结合。对原有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入户工程进行评估整合,全面进行更新改造,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质量。二是严格水源选择。为确保全市农村供水安全,以优质水源为依托,在分析全市农村吃水现状和地下水分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地面物探和水源试验井勘探等多种方式,选择出了水质好、水量充沛的水源地。经过分析我市农村分布状况和水源地情况,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共规划建设6处水厂来解决农村饮水问题,即后疃、东城、田马、化龙、一甲、双王城水厂,前5处水厂为地下水水源,双王城水厂以胶东供水调蓄水库双王城水库为补充水源。各水厂采用环闭大水网将供水管网实现互联,提高了供水保证率。铺设主管网到各镇(街道),支管网到村头,村内直接入户供水。

(三)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全市饮水安全工程是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短缺成为制约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问题,我市资金筹集采取了国家、省市、市镇村资金统筹的多元化投入体制,制定下发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市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厂、加压站、主管道、入村管道的建设,镇街道、村的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入村管道、村内入户管道的改造工程。其中,入村管道的铺设费用中市以上财政资金占60%,镇村自筹资金占40%。我市设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严格管理。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即预付少量启动资金后,按照先建成工程后拨款的原则,根据工程投资规模等情况分期报帐。除了实行报帐制外,还实行多种多样的公示制,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总投资及各分部投资、材料设备价格、国家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等进行公示,增加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我市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狠抓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一是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二是认真实行项目责任制,以水利局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招标选择有经验和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实行合同化管理,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责任,保障了工程的设计水平、建设质量和施工进度。三是在实施过程中,市水利局抽调专门技术人员驻守工地,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四是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我市成立由水利、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验收,确保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五是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了每一个工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了工程建设安全,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六是进一步完善了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在工程建设中聘请了群众监督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七是积极配合国家及省里有关部门开展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并针对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到位。

(五)创新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为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处于建设期,工程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加之,部分村庄仍使用单村供水工程,未接入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导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需水量小、水费收取少,然工程运行费用高,造成供水公司运行困难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后五年内将根据工程年运行管理费用与实收水费差额情况实行农村水费财政补贴,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从而逐步建立“水量充足、水质达标、用水方便、水价合理、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

(一)存在问题。三年来,我市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国家和省水利厅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建设任务艰巨。全市还要解决23。4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二是建设资金瓶颈问题突出。全市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人口数多,而地方财政资金不充足,导致工程建设任务不能早日完成。三是工程运行困难。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和老百姓认识不到位,导致部分供水工程入户率低,大部分村庄依旧使用原来的单村供水模式,导致运行管理效益欠佳,急需整改完善。四是供水工程管理队伍技术力量薄弱。基层管理人员技术基础弱化,知识更新滞后,知识化、专业化水平不高,人才技术培训工作还需加强。

10运行。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行水价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以保证农民能够承受得起,防止层层加价,增加农民负担。四是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健康用水的意识,教育农民牢固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不断强化安全饮水工作的宣传力度,以点带面,广泛宣传,推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附表:

1、山东省寿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2、山东省寿光市xx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

3、山东省寿光市xx年千吨万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统计表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关于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建议案。

——杨义。

2015年3月17日,有幸参加了纳雍县政协组织的提案办前沟通会,我作为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加强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提案》在会上水利局的负责人作了相关的答服,2013年纳雍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法的通知》(该文件附后);但作为我在实际的调研中发现纳雍县目前农村安全饮水存在很多因管理造成的问题;在此将问题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统筹规划问题,没有合理整合水资源。

1、水源点没有通过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进行保护,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均呈污染加重的趋势,划定水源区域的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有些群众将水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据为己有,造成一些工程因为水源协调而无法实施。

2、在工程安排上因水利局对下面乡镇实际情况不了解,仅凭乡镇的一纸报告安排项目,造成一部分工程缺乏实际的可行性,造成部分工程重复投资。

(二)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1管理机构。

水利部门兴建的饮水工程建成之后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管理。因水利局只管建。建成后的水厂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由村委会来管,村委会是只管有水吃就行,没水吃就去向政府反应,不存在什么管理机构和组织。有的乡镇成立了管水委员会,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

2管理人员。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不固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供水系统的常识都不懂,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

3管理体制。

饮水工程供水不按成本收取水费,更不存在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大锅饭式的管理。有水就用,坏了就停用。管理人员没有责任感,管好管坏不与管理人员的利益挂钩。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使用不久就报废。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要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项目;三是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议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农村和城镇饮用水建设工作,全面整合水利资源,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环保意识和水商品意识,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疾病传播。

(四)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的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继续争取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二是建议市县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三是按照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积极引导受益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是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五)关于政策扶持的建议。

建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该按照农业用电的价格给予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税费减免,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税费标准和减免幅度,免收水资源费及质检测费等,以此保证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行。

(六)关于行业管理建议。

1.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办法。建议自上而下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和监督,从而达到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建管脱节、重建轻管的现象。

2.建立起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的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3.建立科学的水价政策和水费征收体系。合理制定工程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最有力的经济手段。所有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供水单位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的总水表、供水点水表和入户水表,以表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部分可以加价收费。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

(七)关于工程运行管理对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工程良性运行。

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二是对以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三是对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四是由个人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个人和企业实体所有,联股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层层建立了管理组织,分级落实了管理责任。

(八)关于水源地保护对策。

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设立警示牌,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同步跟进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维护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得到实惠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农民身体健康、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优先安排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护纳入考核;对乡镇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制,让民生工程真真正正服务民生。

纳府发[2013]64号。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达到水质、水量、保证率和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四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报县水利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的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社区)或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和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荐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县水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一般为十年,也可以依据租赁承包人要求延长至二十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10%;租赁二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20%。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5%的折旧费和1.5%的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五)拍卖。以资产评估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十年。拍卖所取得的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

第八条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乡(镇、街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级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环保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六)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县水利局指导下,经听证后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水利局核准和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于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九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水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乡(镇、街道)管理不力,致使饮水工程损毁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筹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因煤炭、矿山工程修建等开采,致使饮水工程被破坏的,按照“谁破坏,

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方出资并及时修复。同时管理煤炭、矿山新建工程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周边的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县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凡申报市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市级财政30%、县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凡申报县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县级财政9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六章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水利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县财政再按审批资金比例拨付。

第七章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污染防治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纳雍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为了顺利地实施xx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确保工程施工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

2、建设方式:全村集中无塔供水。

二、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总承包。(管材及供水设备由政府采购办采购。)。

三、施工工期。

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20xx年9月28日开工,20xx年9月31日完工。

四、质量要求。

1、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

3、所用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保质单。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提供施工图纸等;。

(2)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有权责令乙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进行无偿返工;。

(3)提供经招投标采购的水泵及管材等设备和材料。

2、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池壁砼必须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密;。

(2)生活及临时设施自行解决;。

(3)施工中一切工伤事故自负;。

(4)乙方应该按规定上报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六、工程结算。

1、结算办法。

由乙方先行垫资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待审计后一次性付清。

2、工程结算单价见下表结算单价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项目经理(签章):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二

各社区: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要求,今年在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我镇实际情况拟对xx村等自来水进行改造。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切实作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安排范围和原则。

(一)安排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解决高氟水、苦咸水以及水源污染和原建成工程严重缺水问题。工程安排的范围是:

(1)饮用水中氟含量大于2mg/l的重度氟超标问题。

(2)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的苦咸水,因自然原因造成的铁锰超标等其他水质问题。

(3)水源严重污染、已经威胁农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饮水问题。

(4)北部及西部岭地取水量严重不足、保障率低等问题。

(二)安排原则:

解决水质不安全问题。

(2)为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在改造形式上,坚持“因地制宜、兼顾长远,少打井、多联网”的原则。距龙泉、康源两处自来水管网较近的,原则上实行管网延伸;距离崖头水厂、枳沟集中供水、吴家楼集中供水点较近的村庄也尽量接入集中供水;其他水源能得到保证、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可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离管网、集中供水较远的可采取重新打井、联合打井的形式,优选打井地址。北部和西部的xx社区、xx社区等丘陵地区尽量不打井或少打井,通过引水、管网延伸等形式来解决。各社区在2月28日前将具体改计划上报至水管办,由水管办汇总上报镇政府,逾期未上报计划的社区,镇政府将不再安排补助及争取的上级资金。

(3)要坚持“尊重群众的意愿,把好事办好”的原则,在资金筹措、管网入户等问题上,一定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必要时召开社区一事一议来决定。

三、工程建设任务。

涉及xx村、xx村等13余处万人,具体改造计划附后。

四、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严格工程建设程序。

由各相关社区承担起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对工程主要材料,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同时要选择有一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

(二)规范工程施工。

后,每处工程要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制度、管理组织等。

(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对于打井水源工程,必须掌握项目区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合理的取水层。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域,镇政府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合理确定井位、井深、取水层、止水层等,确保成井质量。同时,为防止浅层水和中深层水的交叉污染,要组织强有力的技术队伍做好成井工艺的技术指导,并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使每一眼井不仅水质水量符合要求,而且还要保护好中深层地下水不受污染,确保群众长期饮水安全。

(四)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化验。各种形式的水源,须经市卫生检疫部门对水质进行检测化验,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标准。

(五)严格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镇政府将组织统一验收,采用“听、看、查”的方式进行,在自验的基础上,由街道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批复、资金拨付文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工作总结、水质化验报告、工程管护制度等。

(六)加强工程的建后管理。

哪种管理形式,都要让群众吃上水,吃得起水,又要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转,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镇政府决定成立xx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系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程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各社区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重要责任。各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项目的责任人。要建立领导组织、明确责任分工、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街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水管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安排、规划、建设及监管及建后水质监测工作;财政所负责资金筹措,抓好街道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同时对资金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三

(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2)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按照地下水流向,在镇(乡)村的上游地区。

4)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施工、运行和维修方便。

(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井壁管管径宜为200〜600mm井深宜在300m以内,管井的结构、过滤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有关规定。

大口井应就地取材,用砖、石等砌筑,也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井壁沉井法施工。

3)渗渠主要用于集取浅层地下水、河流渗透水和潜流水,适用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集水管(渠)断面宜按流速0.5〜0.8m/s^)、充满度0.4〜0.8计算,可进人的管渠内径或短边长度应不小于600mm,管(渠)底最小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2%。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3〜4层,每层200〜300mm,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两相邻反滤层的滤料粒径比宜为2〜4。

4)泉室适用于泉水露头,流量稳定,覆盖层厚度小于5m。泉室容积视泉涌水量和用水量确定,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5%〜50%计算。

(3)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防止地面污水渗入的措施。

2)滤过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3)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措施。

4)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5)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刷和防淹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四

去年秋冬季以来,我县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改造。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其目的就是,要对我县一年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总结,对在此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县农村饮水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可持续发展。今天的会议,也标志着新一轮的饮水安全改造工程胜利告捷,提前六年完成了国家饮水安全改造项目。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改造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喜庆县长就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工作做了详细的总结,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赞同。一会儿,高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自20xx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就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出三年内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方便不安全问题的目标,当年投资1500多万元实施了安全饮水工程,使唐家、西安等部分乡镇群众彻底告别了饮用土井水地表水的历史。20xx年秋冬季以来,饮水不安全矛盾突显,县委县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安全饮水工程改造,采取一年干事、三年还款、物资集中采购、统一供应的形式,在可控范畴内实施饮用水安全工程改造,确保节资保质。各乡镇各部门都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向上争取、广泛筹集资金,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都亲自部署亲自上手,广大干部职工都不惧艰苦,昼夜奋战在工程改造一线,抢工期、保质量,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我们打赢了这场硬仗,取得了全面胜利。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以人为本的民生观、统筹兼顾的发展观。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各级干部的一次锻炼、一次考验,实践证明,我们的干部是讲政治讲民生、作风过硬的,是讲奉献、善于攻坚克难有能力干事创业的,是拉得出打得赢、值得县委县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信赖的!在工程改造的日日夜夜里,无论是材料采购、争取资金,还是规划设计、施工推进,都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忙碌的身影。喜庆县长经常亲自调度亲自检查,指挥部的其他领导同志也都互相支持,协调配合,高书记也多次到施工现场亲自解决问题,给大家打气鼓劲。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是满意的,是肯定的。希望大家能够一如继往地扎实工作,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县属于严重缺水地区,地表水污染严重,浅层地下水为苦咸水,都不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作为饮用水源的只能是埋藏于千米之下的上三系地下水,而且水量有限,补给困难。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的关系,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节约用水的意识,积极参与节水行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切实增强全县人民的节水意识。我县通过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工程建设,使农村饮水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跑冒滴漏”现象基本得到解决。目前,我县正在积极推进大伙房水库输水项目建设,总的想法是要利用大伙房水库输水来提供生产生活性用水,届时全面加强地下温泉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温泉城等重点旅游项目开发使用,实行两条腿走路,既要有效缓解水资源匮乏问题,同时还要提高地下水的利用效益。这是立足长远的大事,我们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目前管线已到市里,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利用工程改造管网与其接头,确保沿线乡镇和辽滨沿海经济区生产生活用水,使更多的群众受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是我县下大决心、下大气力、不惜一切代价斥资解决的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民生工程,能不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重在管理,重在运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一是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监管。要按照“明析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积极探索、借鉴企业化经营理念,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来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实现有偿供水、独立核算、透明服务,共同创造饮水安全、供水高效的和谐环境,确保广大农村群众长期受益。平安乡、新开镇、东风镇在这方面做的很好,其他乡镇可以学习借鉴,因地制宜地搞好饮用水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在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卫生检疫部门要定期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检验和检测,从源头上防止我县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切实保证广大群众放心用水。三是县委、县政府将对各乡镇饮水安全工程改造工作实施长期跟踪问责制,这次会议之后,个别乡镇还有不完善、不彻底的要切实抓好收尾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长久发挥良好效用。四是县、乡镇饮水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保持良性的运行状态。五是要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供水,有条件的乡镇要实现全天候供水,让群众满意。六是要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各乡镇、相关各部门要更多的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确保工程没有欠帐。

同志们,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常抓不懈,让全县40万人民都喝上安全健康的放心水,促进全县安全饮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1.1饮用水水质超标问题。

由于无序的资源开发使许多地区水源遭到严重的破坏,水源枯竭,水质变差,矿物质增多。部分水源由于长期受腐生植物的浸泡,微生物远远超出了饮用水卫生标准,加之大面积种植橡胶、茶叶及经济作物,我市不仅是坝区连山区也大量的施用农药、化肥等,因此造成我市各乡镇的水源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严重超标,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受到严重污染。

1.2水源保证率、用水量的问题。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由于受资金的制约,农村供水工程普遍标准低,缺乏水处理设施,饮水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供水保证率低,遇到连续干旱就会重新出现饮水困难。近几年来,虽然农村经济得到发展,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居住、电力、交通等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饮水设施建设基本停留在较低水平,明显滞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1.3工程技术问题。

1.3.1饮水工程缺乏科学规划。

目前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技术问题主要是缺乏科学的统筹规划。在工程建设上并没有综合考虑水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村镇建设等诸多因素,工程建设仅局限于解决短期饮水困难问题,缺乏区域性的统一筹划,供水规模普遍偏小,用水成本普遍偏高。

1.3.2水资源信息资料缺乏。

在工程建设中,地方上往往缺乏水文、地质方面的相关资料,建井的随意很大,只凭着经验确定井位,因此出现了许多报废工程,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15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15〕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 (或供水人口 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补助投资巳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一、坚持全民参与,做到“三级联动”

一是三级齐动员。县、乡分别成立了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做到有领导、有人员、有分工,各村委会作为全村的大事来议、来抓;分级落实投资,县财政每年将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有关乡、村按照要求,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县、乡、村分级召开会议,层层宣传发动,落实部门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形成最大合力。

二是政府搭平台。为以优先实现饮水安全为目标,各乡镇及时制订争创饮水安全示范乡镇实施意见,做出资金配套、占地协调、施工环境保障、工程建后管理等承诺,比条件,摆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竞争。县政府为各乡镇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示范乡镇搭建了平台。

三是群众唱主角。参与拟定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和群众大会,针对工程操作模式、投资组成、实施程序、管理形式、水费征收等具体内容,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参与工程前期准备,在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确定、占地协调、资金筹集、研究工程管理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工程实施,挖沟埋管、质量监督、阀门井及洗刷池建设等工作由群众完成;参与建后管理,工程运行中,自觉协助管水员抄表收费,监督供水站的管理运营。群众在项目争取、准备、实施、管理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充当主角。

二、坚持整乡推进,做到“三个有利”

一是有利于提高工程标准,实现工程的统一管理。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由项目资金做支撑,项目资金按照受益人数匹配,资金有限。水利部门采取跨村供水、集约建设,提高了工程标准,方便了管理。高村乡、郇封镇集中供水厂,都配设了供水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了水厂管理的数字化、标准化、自动化。

二是有利于整合资源,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利部门立足实际,科学规划,整合水、电、人、资金等多种资源,实行集中供水,克服了单村供水工程规模小、效益低、投资浪费、管理成本高、供水难以保证等弊端,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水利部门在项目规划中,采取整乡推进方式,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安排资金,统一调度管理,从而保证整个乡镇无论大小、贫富,村村都能吃上深井水、安全水。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化解了个别村之间尘封多年的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做出了贡献。

三、坚持建管同步,做到“三个先行”

一是工程未动,组织先行。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抽出精干人员专抓此项工作;同时,按照乡乡成立供水站、村村招聘管水员的要求,组建专业管水组织,提前岗位练兵。在水利部门指导下,各村成立用水户协会,对供水站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工程未动,规划先行。为了取得最佳效果,水利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入村调查,提前外出考察,提前与群众协商沟通,围绕便民水利、现代水利、资源水利的建设方向,按照资源节约化、效益最大化、便于统一管理的原则,工程规划做到了与群众意见、与当前实际和下步规划,与建设现代化水利“三个结合”,使工程规划行动在先、标准超前、布局合理、群众满意。

三是工程未动,管理先行。在项目实施前,各村推荐管理人员,水利部门结合乡政府对推荐人员进行了跟踪考察,为供水站的择优聘任管理人员打下基础。同时,水利部门提前指派专人逐村调研,指导成立用水户协会,研究修订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为供水站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四、坚持长效运行,建立“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调控、市场运作机制。工程建成后,水费标准由县物价办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全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供水站对村、村对街道、街道对户,逐级核算。通过抓住“三级核算,合理定价”这个核心,实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解决了“官建”与“民用”的矛盾,保证了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转。

二是建立统分结合、形式多样的管理机制。乡乡成立供水站,村村招聘管水员,实现了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四统一”。对于集中供水工程,乡镇供水站按照独立核算原则,实行管水员包村包片、自负盈亏、绩效挂钩,站、村、街道分级摊损收费、自我管理,“专管”与“民治”的有机结合,实现了饮水工程的低成本运行。对于单村工程,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由村供水协会推荐人选,与乡镇供水站和村委会签订双份协议,按要求进行收费管理,逐月提交折旧费和大修费,并由村里给予一定的补贴,解决了单村供水核算成本高而实际与集中供水工程等价收费的问题。

三是建立部门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协会监督,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供水站建立健全制度,推广管理经验,协助化解矛盾,并参与供水站人员调整和重大事情的决策,保障了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和供水站的健康运行;部门监督,水利、物价、审计、卫生等部门对供水站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等情况,不定期监督抽查,监督管理;群众监督,乡乡建立收支明白帐,村村设立用户明细表,户户发放用水明白卡,供水站每月的收支情况和帐上资金逐月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级监督,供水管理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八

水是生命之源,同时又是载体,是介水疾病发生或流行的主要介质。我县饮水卫生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我县介水疾病发生或流行的程度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舟卫监(20xx)2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年度计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已圆满地完成了嵊泗县20xx年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我县共有行政乡镇7个,总人口8万多人,共有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9个水厂,其中县自来水公司下属3家水厂,乡、镇办企业水厂5家和企业自建式集中式供水单位1家(宝钢马迹山港水厂)。9个水厂均取得卫生许可证,持证率100%。参与直接制、供水的从业人员共73人体,参加健康体检73人,体检、培训、持健康证率均100%。

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平均日供水量随海水淡化工程和乡镇海水淡化厂建立较往年有很大提高,共计达到了日供应2.15万吨左右水平,覆盖人群数量6.5万余人(约占全县总人口数的81.25%),基本能提供日常用水所需。平均日供水量最大的为县自来水公司,为1.6万吨,采取供水方式为水库水及海水淡化为主,地下水为补充、分时间段供应,供水覆盖人群数量大约有3.3万多人,其他6家均为小型集中式供水。菜园城区共有二次供水设施224只,总容积1364m,供水人口17749人。

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环境,淡水资源匮乏,我县居民饮用水问题已被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问题正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整个泗礁本岛管网并网工作基本完成,五龙乡、基湖村、石柱村等管网铺设均已入户,但目前自来水价格等原因还未开始供水。待管网铺设完成后卫生监督部门将根据具体铺设情况设置新的管网水检测点,扩大监测范围。

(一)卫生许可情况。

20xx年1月-12月我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共办理8家,其中延续3家,变更5家,新发证1家。

(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1、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情况。

20xx年,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了4次卫生监督执。

法,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7人次,车辆16车次,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21户次,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其中在10年2月初,春节节前市场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1次,现场查看了水源防护、制水工艺、检测等情况。4月下旬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县辖区内饮水卫生安全,我监督单位再次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了直接从事管、供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相应制度以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调查了管网分布情况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供水情况、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7月对嵊泗县自来水公司设置在基湖景区的水塔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采集水样2份。10月国庆前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再次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均落实了水源防护措施,未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故。6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建立了水质检测化验室,具备相应的自身检测能力。通过多年来的不断监督,供水单位不断改进,我县的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卫生状况和制水工艺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有部分管理者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认识不够和资金不足等相关因素,仍发现水厂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具有程度不一的一些问题:

(1)消毒设备不到位,少数乡镇水厂还在使用人工加药方式消毒,消毒效果较差;

(2)部分区域早期铺设的管网陈旧,供水水质容易受到污染。

2、二次供水单位检查情况。

在20xx年5月开展对全县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18人次,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51户次检查发现我县二次供水水箱均属水泥建筑材料,尚未使用防护涂料,少数单位的水箱未加盖上锁,开口处与地面平齐,水箱清洗消毒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等问题,我监督人员对其出具了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同时采集二次供水水样10份。

20xx年9月,根据《舟山市20xx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人次,车辆1车次对我县使用二次供水的三星级及以上(包括准三星级)宾馆、饭店2家进行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2家单位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索证情况、清洗消毒登记等资料。同时到现场查看了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和清洗消毒落实情况。检查结果表明2家二次供水单位均设有水质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清洗、消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问题我所要求(1)各单位制订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和水质污染应急预案。(2)增配水质余氯监测仪器,对清洗消毒后水质进行检验,做到每日测试水质余氯并有专人负责测试及记录。

3、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0xx年3月上旬,组织检查了我县学校的饮水卫生管理情况,共检查了学校14家,检查发现14家中小学校中,有1家学校学生的课间饮用水为桶装饮用水,3家为集中式供水,其余的未提供饮用水。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均有“qs”质量安全标识,能做好饮用水的索证工作,并开展对饮水机的消毒工作;使用直饮水设备的学校有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人员要求提供桶装水的学校做好饮水机定期消毒、并及时记录。

4、水厂量化分级管理。

为规范我县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促进饮用水供水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有效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转变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我局依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水厂进行复查。并依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县自来水公司海水淡化厂、菜园水厂和基湖水厂继续评审为量化分级管理b级单位。

(三)水质监督监测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12月水质监测结果报告单未出,包括20份管网水和10份二次供水),全县共监测各类水样169份,合格115份,合格率68.05%。

1、水源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5月(丰水期)和20xx年11月(枯水期),全县共监督监测了20份水源水,合格16份,合格率为80%,其中市政供水水源8份,合格8份,合格率100%;企业自建供水水源2份,合格1份,合格率50%;乡镇水厂水源水10份,合格7份,合格率7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氟化物、铁、锰和粪大肠菌群指标。

2、出厂水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全县共监测了出厂水16份,合格11份,合格率为68.75%,其中市政出厂水采集5份,合格5份,合格率100%;乡镇出厂水9份,合格5份,合格率55.55%。

企业自建供水出厂水2份,合格1份,合格率50%。出厂水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菌落总数、浑浊度、氯化物。

3、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全县监督抽检了123份管网末梢水,合格78份,合格率为63.41%,其中市政供水末梢水68份,合格56份,合格率为82.35%,乡镇水厂末梢水43份,合格11份,合格率为23.25%;企业自建供水末梢水12份,合格12份,合格率为10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菌落总数、浑浊度、游离余氯、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铁、肉眼可见物、色度、锌、锰指标。

4、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共抽检二次供水10份,合格2份,合格率20.00%。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浑浊度、色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肉眼可见物指标。

(四)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1、检测结果整体反映我县城乡源水水质和市政供水水质城市优于乡镇。乡镇的制供水设施、设备等卫生技术条件较为落后,水处理工艺较为简单。特别是乡镇水厂,有的只经过简单沉淀、过滤,消毒剂还需要人工投放,消毒灭菌达不到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2、检测的不合指标反映乡镇水源水防护措施不够完善,供水设施设备对水处理不完善,存在余氯投放量不足,杀菌效果不理想,供水管网腐蚀等现象。

3、二次供水单位对水箱的清洗和对水质的消毒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大多数没有消毒剂投加记录,有的虽然有但记录不完整。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二次供水单位的输配水设备、管网防护材料、水处理器无卫生批件;部分无化学水处理剂、消毒产品卫生批件;个别供水单位的化学水处理剂和消毒产品已过期但仍在使用。

针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改进意见: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县委县政府对饮用水建设工程的重视度,确保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标准到位,形成了浓厚的饮水安全意识,把水质卫生安全从源头上抓起。

2、整体规划,合理开发。科学选择水源,合理利用地表水,慎重开发地下水进行规划,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统筹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统筹考虑水量与水质、统筹安排近期与中远期布局、统筹安排城镇与农村供水工程,完善管网的更新和维护。督促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增加投入,增添必备的水处理和水质检验等设施,逐步提高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自检能力。

3、探索机制,长效管理。一是明晰管理职权,落实管护责任。集中供水单位由水利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独立供水工程由投资者承担管理,由管理者负责主体工程的运行、维修及水费征收,真正落实管护责任。二是合理计收水费,保障工程运行,拓宽供水范围,达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效果。

5、强化监督,高效管理。一是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对各供水单位有关人员就卫生知识,法制法规进行了培训和指导。二是督促并指导全县所有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完善相关卫生制度,并及时上墙,做到照章办事,规范管理。要按规定对出厂水进行消毒,做到按时投放,按量投放。抽水和消毒剂投加记录要完整,建立健全水池、管网清洗记录。三是加大对供水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十九

3、保障食品和安全饮用水的供应、尝试恢复良好的卫生条件,这些至关重要。

4、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5、水污染问题时有发生,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我们要关注饮用水安全问题。

6、节约用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7、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8、建设节约型社会,走循环经济道路,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

9、水可以洗涤万物。

10、滴水穿石并非由于水滴有巨大的力量,而是由于水一滴接着一滴。

11、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标准是饮用水安全的最低门槛。

12、试验表明过滤器可以生成安全的饮用水。

13、饮水卫生——点滴关爱在身边。

14、井涸方知水珍贵。

15、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16、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中,唯有水最珍贵。

17、柔软的雨水可以滴穿坚硬的大理石。

【什么样的饮水方式才安全呢】。

当然安全!但带的水量远远不够,渴了怎么办?学校如没提供足量的安全的饮用水的话,你的`孩子可能就会喝生水(未经煮开的水)。

生水可直接饮用吗?

运动锻炼时,体育课后,大汗淋漓的同时也口渴得很,你的孩子可能会直接凑上水龙头喝生水。

自来水或自备水因受制水工艺、管路和日常管理等原因,或多或少含有细菌,有可能会导致腹泻、发热等肠道传染病。学校提供足量的安全的饮用水和做好“不喝生水喝开水”的宣传很重要。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曾通报过食品监督抽查情况。其中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微生物超标和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桶装水不合格率达到了11.9%。还有饮水机的材质、管路的清洗消毒对饮用桶装水安全卫生也带来不少隐患。

同时,现在仍有不少学校在用开水桶。这应该是卫生安全的供水方式,但要注意加锁,防止投毒。也要防止烫伤。

加热保温水,是当前最安全的饮水。

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鼓励学校提供加热保温水。加热保温水指原水或经过净化处理的原水经沸腾后冷却到人体饮用适宜温度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二十

按照市水务局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现就近期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排查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进展。

按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立即开展城乡供水工程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x月xx日县水务局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农村安全供水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务局副局长杨博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xxx和改水办主任xxx两位担任,成员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改水办,具体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上下协调,汇总资料并上报。领导小组针对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具体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抽调全系统x个单位xx名业务骨干,组建了x个排查组和x个抽查组,对全县x个镇办供水工程进行排查,其中店头镇由灾害应急保障服务中心、水土保持工作站负责,双龙镇由河道管理站负责,xx街道办由水政水资源管理局负责,xx镇由农村改水项目办负责,xx镇由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xx镇农村供水工程排查由水库管理处负责。

x月xx日至x月xx日,按照聚焦贫困、聚焦偏远、聚焦行政交界处的原则各组展开扎实排查。截止x月xx日,全县xxx个行政村xxx个组全部排查到位,现场整改问题xx个(麦角地更换水龙头和安沟村水源地水池加锁及对未启动消毒设备的供水工程责令启用等),我局连夜对当天排查情况进行汇总研判,整体来看:目前我县农村饮水运行现状整体情况良好,农村饮水安全的水量、水质、方便程度和保障率符合国家人饮标准,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重点排查情况。

(一)源头保护方面:围绕城乡供水安全,我县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全面保护,涉及供水工程xxx处(其中一处为分散式供水),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共xx处,单一村供水水源保护xxx处。为了将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我县加大投资力度,先后累计完成县级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郑家河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王庄河、百子桥、侯庄湫分别完成了围网、界桩、警示牌、监控等水源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单一村xxx处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建设了围墙式保护措施xx处,围栏式保护措施xx处,全部完成水源地围网保护及标识标志等措施。

(二)龙头安全方面:我县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高标准、规范化建设了一批调水、提水工程,彻底消除供水空白点和盲区;完成了中心水厂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成泵站提升、机井、大口井、龙头入户等xx处;维修供水设施xxx余处,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了xxx%,有效保障了农村供水安全。

引进供水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新措施,提升供水质量。供水工程建设中引进无塔上水设施、变频加压泵、超滤设备、防冻退水阀、防冻水龙头、人工智能蓄水机器人等新技术。xxxx年以来,全县已安装自动上水系统x套,智能卡式水表和防冻水龙头xxx余户;对单一村供水设施实行净化消毒处理,安装新能源消毒设备xx台,拉电式臭氧消毒设备xx台,分散式家用净化消毒设备xx台;对于毒理性超标的个别村组采用直饮一体化分质供水设备,确保了水质安全达标,全县供水工程实现消毒设备全覆盖。

(三)服务标准方面:x.三个责任已经落实到位,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县级维修养护基金xx.x万元和水质监测相关费用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全县农村供水制定应急预案、组建x支维修抢修队伍、储备有供水材料物资,三个责任已在各镇办和政府全部公示,明确了饮水工程的主体、监管和运行责任,并公开有服务热线和监督电话,排查中在群众家中均留有农村饮水安全明白卡。x.切实做好全县镇村供水水质检测工作:我县于xxxx年xx月完成水质监测中心的资质认证工作,制定了xxxx年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计划,要求对中心水厂对出厂水进行日常x项自检,水质检测中心对中心水厂水源水、出厂水及末梢水每年进行两次全分析检测;并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检、抽检,对单一式供水工程每年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每年各予以检测一次,全县供水工程检测做到全覆盖,检测结果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x.落实了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县水务局配套制定了《xx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xx县农村饮水安全防冻抢修应急预案》、《xx县农村供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相关办法做好监督落实。x.积极应对舆情处置:对群众在各监管平台或通过微信、微博等公众媒体反映供水诉求,能够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处置、限时办理、及时回访,避免了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四)建长效机制方面:坚持落实“三个责任”及“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x.落实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县政府先后制定了《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xx县农村供水工程“量化赋权”改革工作方案》等,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和供水经营者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x.落实了农村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责任。镇办集中供水工程统一由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单一村供水工程由村级协会运营管理,每个工程落实x名水管员,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市场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全县农村供水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x.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力确保群众日常生活用水。各中心水厂均设立服务热线、举报电话、抢修电话等,确保全天侯接受和处理用户的业务咨询、报户、报漏、报修、投诉和求助。同时建立微信群,及时对用水户发布水质信息及停水公告,提高实时供水知晓率,方便群众监督和故障保修。组建了专业维修抢险队伍,实行xx小时抢修,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连轴转”。抢修装备齐全,并配有专用维修抢险车辆和应急送水车,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拉得出、用得上,减少因停水事件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三、存在问题。

我县配备的消毒设备供电模式大致为两种,分别太阳能板和插电式,安装为插电式的消毒设备,再排查中发现店头镇水沟、田庄镇杨尧科两处供水设施的臭氧发生器运行不正常的情况,我局立即联系厂家对故障进行了排除,已于x月xx日维修到位,供水正常。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坚持把“立即改”与“限期改”相结合。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对当下无法立即解决的,逐项列出了问题、整改、责任清单,针对问题症结和制度漏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力争于x月xx日前全面完成整治整改到位。

2全面落实“三个责任”的要求,督促各镇办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村级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安全饮水管护长效机制,将村级管护责任夯实到人。

3.积极开展全县村级水管员业务培训,提高全县水管员业务水平和简单的故障排除能力。

4将以督办函的形式把这次排查出的问题反馈给镇办,限期整改到位。

文档为doc格式。

农村饮水安全研究论文(专业21篇)篇二十一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然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生活、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笔者对农村居民生活中的饮水状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农村居民饮水的现状。

县是一个山区小县,共辖7个乡镇,111个村,乡村户数49700户,乡村人口157100人。地处鄂西山区向江汉平原过渡的地带,西部以中山(海拔800米以上)为主,东部以低山(海拔500米以上)为主,中部为河谷丘陵,境内有沮、西、漳3条大河和43条支流。因而,农村居民饮水形成了集镇吃自来水、沿河吃井(竹杆井)水、丘陵吃堰水、山区吃山泉水、困难地区吃工程水的格局。

(一)饮用自来水。全县共有12个自来水厂,解决了全县29个村,7744户,25339人的农村居民饮水问题,普及率为16.13%。分乡镇看,荷花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0万吨,有4个村的665户,2155人饮用自来水;旧县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7万吨,解决了4个村的1506户、4460人的饮水问题;花林寺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1万吨,5个村的764户、2414人饮用自来水;茅坪场镇:2个自来水厂,年供水量3万吨,为2个村的419户、1460人供给自来水;河口乡:1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2万吨,3个村的310户、1050人饮用自来水;洋坪镇:1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11万吨,为3个村的1800户、6000人解决了饮用自来水问题;鸣凤镇:2家自来水厂,年供水量300万吨,8个村的2280户、7800人饮用自来水。农村自来水价格最高为2.00元/吨,最低为0.95元/吨。

(二)饮用天河水窖和饮水工程水。由于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抢抓国家实施渴望工程和解困工程的历史性机遇,加大对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快了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步伐。自至年,全县共修建天河水窖和饮水工程1514处,解决了6047户、22770人的饮水问题,占乡村总人口的14.49%。其中,修建天河水窖1279处,初步扭转了农村过去吃水贵如油的局面。

(三)饮用其它水。在县农村,除了部分居民饮用自来水、天河水窖和饮水工程水以外,还有69.38%的农村居民仍以饮用井水(包括竹杆井、河边简易井)、堰水、渠水、山泉水等为主。沮河沿岸大多数农村居民基本上都是饮用竹杆井抽取的地下水;低山区丘陵地的农民,往往都是饮用堰水、渠水;而交通不便的中山村庄,则靠山泉水。

近几年来,虽然中央、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政策,县亦在农村饮水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解决饮水问题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因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饮水安全堪忧。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据调查,农村饮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饮用河水、渠水的水质,从未经卫生部门检测,据卫生检测部门抽检,实际上其水质大多未达标。二是吃堰水的农户,往往是吃用一体、人蓄共用,不仅水质不卫生,而且相互传染疾病。如原花林寺镇安宁村一人患肝炎,全片得肝病。三是吃井水(竹杆井)的不仅卫生成问题,而且还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卫生方面,由于水井周围10米以内,大多有厕所或粪坑、牲畜圈、污水沟等,而且不少水井只是几米深的浅水井,地表的污水及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渗入地下水中,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有毒成分增多。在资源方面,由于开挖竹杆井是农户自我行为,并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无序取水,破坏地下水资源已成事实,对此不少用户早有体会。四是自来水的水质安全难以保证。乡镇自来水厂大多已改制成私营,由于利益的驱动,该投入的少投入。不少用户反映,乡镇自来水厂未严格消毒,检测时就按标,不检时则减料(药)。

(二)无序开采矿物资源。县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截至年,全县采矿业共有121家,无疑这些企业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无序的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使水位下降、水质污染。据调查,旧县镇自来水厂的水源水位下降,致使该镇居民饮用自来水陷入困境,老百姓反映正是因为周边开采铜矿所造成的。

(三)水资源浪费严重。一是使用自来水的农户,由于乡镇自来水厂对农户大多实行的是定额包干式水费,并不是按实际用量抄表计算,导致不少的农户吃用自来水、洗用自来水、灌田用自来水,甚至有的日夜开着流,成了长流水。二是使用饮水工程水的农户,由于是国家投资修建,联户共用,未按商品化运作,不仅在卫生保洁、清泥上相互推诿、无人负责,而且在用水上从无节约意识。三是自来水厂改制后,企业经营者往往无资金投入,而农村供水管网长,且所铺设的管网大多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管网老化,加之有的因主管道口径小,超负荷运转,造成突发性爆破,致使漏损严重。

(四)供水价格偏低。全县12个自来水厂,其价格除个别外均为物价部门核定,基本水价均在0.95元/吨至2.00元/吨之间。物价部门在制定这些水价时,虽然进行了成本监审,但往往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一是受历史习惯和周边价格的影响;二是受老百姓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左右;三是要召开听证会,水价方案要获得多数听证代表的认可。因而,出台的水价偏低,不能有效地在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同时,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不少农村居民的水是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的错误观点仍根深蒂固。

三、对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增强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安全饮水的意识。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安全饮水的宣传力度,树立水资源是宝贵的理念,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破除不干不净吃了不生病的传统错误观念,使农村居民不仅知道要有水吃,而且还要明白吃好水、吃安全水的道理。

(二)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一是对自来水厂,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自来水厂大多都改制卖给私营,维修管理应由企业主负责,这当然不错。问题是自来水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自来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它具有共用性、公益性。加之,不少的私营老板根本无资金投入,尤其是对陈旧老化的成套管网改造无能为力,有时已影响到老百姓的正常生活,乡镇政府不能一卖了之,否则出了问题老百姓找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二是天河水窖、饮水工程深受农民的欢迎,但扶持不够。一方面,现阶段在资金扶持上具有局限性,符合饮水困难四个条件的国家才可按人每人补助100元,扶持面过窄。另一方面,扶持标准过低。据调查测算,修建一口天河水窖仅现金投入高的达2700余元,少则也要1500元左右,按照家庭人口4人计算,国家补助也仅有400元,农民至少还需投入千元以上,这对一个山区农民家庭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笔者建议,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由过去的100元/人调整为200元/人,以解决更多农民能吃上工程水。三是水利技术主管部门要从技术上加强支持指导力度,切实解决蓄水池不达标的问题。四是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源的检测密度,不仅要检测自来水厂的水质卫生,还要加强对各种饮水渠道点的水质检测。按照现行标准,仅检测源水需缴费850元/次,这对农民来说又是一个负担,农民宁愿不检测。卫生监督部门应减免相关费用,本着亦减则减、亦免则免的原则,来帮助农村居民吃上安全水,使安全饮水工程落到实处。

(三)提倡集中供水,实施协会式运作。

(四)有计划地取谛竹杆井和关闭无序开采的矿井。利用竹杆井抽取地下水破坏地下水资源,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应因地制宜,逐步地、有计划地取谛竹杆井,对于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的竹杆井,应采取果断措施。而矿井的无序开采又使水位下沉、水质污染,应关闭无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井。

(五)合理定价,使居民用水与节水双赢。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供水价格,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制定水价,必须包含这样几个要素:一是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二是必须适应国家整体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四是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五是符合法定定价程序。建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指导性意见,切实扭转定价不合理,价位偏低的局面。

(六)保护森林资源,做好退耕还林工作。森林不仅是生物的制氧机、土壤的保育员、环境的美容师、空气的过滤网、噪声的消音器、阻拦风沙的绿色长城,更是天然的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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