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

时间:2024-01-04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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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一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七)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随机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进行的随机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二)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根据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五)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督学应持督学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督导机构依法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督导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撤销督学职务: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三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五

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建立和健全省级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下文是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教育督导实行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总体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省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设区的市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县(市、区)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卫生工作。

督学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者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或者解聘。

督学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服务。

教育督导机构组成督导小组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吸收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落实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情况;。

(三)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教育事业创新发展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分配情况;。

(五)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权益保障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针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特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分类督导。

学前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情况;。

(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情况;。

(三)幼儿教师队伍管理情况;。

(四)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提升情况;。

(五)幼儿教学、幼儿发展水平评价情况;。

(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中小学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推行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情况;。

(三)教师队伍管理情况;。

(四)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德育、体育、美育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情况;。

(五)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参加社会实践情况;。

(六)校园文化建设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中等职业和中等专业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和办学达标情况;。

(三)“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情况;。

(四)学校综合性实训基地建设、精品专业建设情况;。

(五)学校教学与企业对接的产教融合情况;。

(六)招生与就业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高等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德育与教育工作情况;。

(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四)学科建设情况;。

(五)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情况;。

(六)毕业生创业就业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际,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合理选定教育督导事项,科学编制教育督导。

年度工作计划。

并严格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督导。

教育行政部门对已经列入本级教育督导计划的学校,在同一计划年份不得进行与教育督导内容相似的检查、评估等活动。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情况汇报,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测试、评议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扰。召开学生及其家长座谈会时,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回避;召开教师座谈会时,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四)建立并执行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督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或者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实施。实施经常性督导,不得事先告知被督导学校。

督学对学校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处理。

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就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所有事项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作出初步督导意见或者收到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教育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导。

第二十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形成教育督导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被督导单位的经验做法;。

(三)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被督导单位今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对被督导对象实施奖惩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教育项目安排,以及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依法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在教育督导过程中,督学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导对象有权向教育督导机构投诉举报。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的管理,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或者聘任、解聘督学的重要依据。督学聘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其工作经费由本机构支出,不得由被督导对象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督导对象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被督导对象的财物。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督学、受聘专家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督导单位报销经费,或者收受、索要被督导对象财物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兼职督学和受聘专家还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六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七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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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八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精神,富裕县教育局及时组织全县中小学认真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我很有幸参加了这次会议。

首先感谢显峰书记对我们基层工作人员的理解,就我们学校而言,近两年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教师极度缺乏。两位教导主下派一线担任低年级班主任,作为副校长身兼数职,支撑学校的教学工作,这样就必然出现各种工作会议频频现身,形成“狼多肉少”的现状,用这样的比喻不知是否恰当,但确实是我校及其他兄弟学校的共性的问题。坦白的说对督导评估工作这几年我的认识还不够,除客观原因外也不能否认主观因素的存在。

这次培训中显峰书记的讲话,使我对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使我明确了发展性督导评估工作的意义,全面系统的了解了督导评估的步骤,显峰书记细致的.讲解点亮了我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工作前进的航灯。

在这次培训会中,周主任对《教育督导条例》的解读,使我明确了《教育督导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教育督导包括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等五条原则。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我们国家实行督学制度,以及作为督学应该具备的各项条件。我最感兴趣的是“督导的实施”,因为这是与我们学校和教师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条例》中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对哪些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以及督导的方式,让我明白了我们学校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不管是老师的日常教学,还是后勤财务工作,都要一丝不苟的完成,才能更好地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学生发展服务,为家庭服务,为社会服务。

《条例》中还规定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员或相关机构违反了《条例》中的规定,都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作为学校的一员,我们要遵守《条例》中的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督导部门对我们学校工作的检查督导,不断地改进我校的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这次学习,不仅让我学到了许多新理念、新方法,破解了我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难题,更让我深深认识到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到很高,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肯动脑筋不肯付出艰苦的努力,没有高度的事业心是万万不能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逸夫小学的全体员工将努力践行条例,对照条例,指导工作。努力将逸夫小学的督导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九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第五条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七)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随机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进行的随机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二)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根据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五)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督学应持督学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督导机构依法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督导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第十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撤销督学职务: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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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一

从初中开始,我便开始接触到教育督导。每年,都会有一批督学来到学校,检查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如今,我已经到了高中,督导频率更加频繁。在这些年里,我深刻感受到教育督导在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要做好这份工作,首先需要的是心态。教育督导不能只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一个“抽查”,而是一种倡导和指导。因此,进入校园之前,我们应该先消除自己的“功利心理”,以真诚的态度和平和的心态面对检查、面对学校。

其次,教育督导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督导应当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需要,提出专业化的标准和检查方法。比如,在小学的督导中,要注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卫生习惯;在高中的督导中,则可以重点关注学生的课业和考试情况。只有真正了解学生和学校,才能提出有效的建议。

教育督导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发教学创新。一份好的教育督导报告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建议。例如,督导员可以给予教师一些教学创新的启示,比如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同时,督导员也应该注重学校的特色发展,为学校提供有关教育发展方向和支持。

在学生看来,教育督导对提高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督导,我们可以更加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教育资源的作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以推进教育改革。

总的来说,教育督导是当今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对学校和教师的激励,以及对学生的关注,教育督导可以大力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我相信,在未来,教育督导的作用会更加显著,为国家和学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二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三

《教育督导条例》是国家为完善教育督导机制、提升教育质量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教育督导机构纷纷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不断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提升。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教育督导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探讨,从而深入思考教育督导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

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育督导能够规范教育行业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其次,教育督导可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最后,教育督导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手段,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基层教育工作情况,进而制定更为科学可行的教育政策。

第三段:教育督导的现状。

目前,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已经逐步对《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落实。例如,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导职责的范围更加明确,制定了针对性更强的督导方案,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价体系等。同时,教育督导机构还在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例如开展网络督导、多方联合督导等,以适应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虽然已经有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但教育督导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督导时过分注重考核、评价和处罚,而缺乏及时指导、帮助和引导;一些地区督导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因此,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提升督导质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深入挖掘问题根源等,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方向。

第五段:结语。

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名从业者,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看到了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努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我国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四

教育督导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的一项规章,旨在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而微博则是近几年来流行起来的一种社交媒体平台,人们可以通过微博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交流意见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这个微博时代如何通过教育督导条例实现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督导条例实施以来,教育评价标准、教育质量监测手段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激励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和薄弱地区倾斜,加强了教育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微博的发挥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教育督导机构、专家团队、教育工作者等人们在微博上互动,分享经验和反馈意见,及时纠错,推动教育改革的质量和效率。

教育督导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地教育部门将中央政策解读,用好“看数据、听声音、实打实”的口号,重视社会评价的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改善。各级领导班子以身作则,表率作用明显,推动了地方教育工作的全面落实。微博则成为评价结果公示和问题处理的信息平台,通过微博宣传教育成果和先进经验,倡导诚信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段:微博在教育督导中的优势。

微博的运用为教育督导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和优势。首先,微博的互动性和及时性非常强,可以迅速传达信息和反馈意见。其次,微博是互联网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覆盖范围广、群众参与度高,可以扩大督导工作的影响力。此外,微博还具有数据管理和挖掘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通过数据分析获得更加精准和有效的督导结果。

第五段: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博作为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已经被广泛应用到教育督导的工作之中。教育督导条例作为法规性的文件,通过对教育政策的落实和教育质量的提升,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而微博则在宣传教育成果和声援教育工作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借助微博开展教育督导是一种创新方式,具有实际意义和现实举措。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学校教育管理的关注和探讨。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学们的职责重大,更需要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和优秀的职业素养。笔者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有了许多心得体会,本文旨在分享我的个人感悟。

第二段:有效沟通与敏锐的观察力(250字)。

作为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内的各方面、各层次的人员进行沟通是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了成功开展工作,督学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包括倾听和表达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我了解到,不同的学校、不同类型的人员对于同一问题的评价和看法存在差异。这时,督学就需要通过聆听他们的意见和理解他们的立场,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当然,敏锐的观察力也是成功沟通的关键。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发现,督学必须具备敏感的观察能力,能及时洞察学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段: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250字)。

教育督导岗位是一项职责重大的工作,要求督学们始终保持责任担当和公正执政。我曾在一所学校中发现学生信息数据库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学生流失。我认真分析了原因,协助学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学校进行了全面指导和督促。通过坚定的责任担当和坚决的执政决心,最终使学校解决了这个问题。公正合法的监管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坚实基础。督学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四段: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300字)。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集体劳动,督学必须与学校内部各方面的人员合作,以达成共同的目标。作为一个督学,应该始终保持谦虚、友善、专业。更要注重个人素养的提升和团队协作的加强。有意识地保持学习的姿态,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馈,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同时,注意积极主动地向其他督学学习,借鉴优秀的工作经验,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结论(200字)。

作为一名教育督导工作者,我一直保持着对工作职责和职业操守的坚定信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是督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通过与学校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推动教育改革的进程。督学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好,以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持续地提升,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未来。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六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师生的学习环境和校园安全等。近日,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出了全面要求。经过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从以下五个方面体会了教育督导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第一,教育督导要注重实效性。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我们不能只着眼于表面的排查和检查,而是要深入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全面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状况和存在问题。同时,在帮助学校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时,要注重实效性,合理规划时间节点,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

第二,教育督导要注重专业性。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才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辅导。因此,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制定不同的督导标准和方法。

第三,教育督导要注重宽严相济。教育督导不仅要重视学校的弱点和不足,也要认真肯定其优点和特色。不能简单地以一种“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督导,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学校和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督导方法和措施,既松透、又紧抓,使学校得到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教育督导要注重责任担当。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教育督导需要承担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在督导工作中,要突出督导的社会功能,即要展现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担当,在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承担起保障学生权益、保证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的任务。

第五,教育督导要注重创新驱动。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行为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要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研究和探索,合理运用先进技术和思想,创新多样化的督导方式和措施,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总之,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给教育督导工作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督导条例解读(精选17篇)篇十七

银行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的政府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指导。

第三篇文章。

真正的。

教育主管。

我们应该坚持原则。

(1)。

(二提高教育质量和质量。

集中;

我们应该避免它。

两个。

(二)遵守教育规律;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主管的监督。

2000年。

(

)遵守“三保守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规;

教育州长。

机构对下列事实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学校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履行学校在教育和教育方面的相关职责。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

做的。

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学院承担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真正的。

工作制度,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原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区域指导下的实践教育。

教育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地方政府和公民政府县级或以上负责教育和监察机关(以下简称教育和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和公民在自己的水平。

监督权独立行使。

第五条政府和财政预算。县级教育监督基金应当纳入人民政府。

62。

州长。

地带理论。

基于家庭的监督系统。

工作。

或者对责任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此外,信息将被纠正并报告给教育主管。重组权力,增加陆一梅。12年。

检查。

第一个。

十二、三名特殊监事或综合监事。

最后,教育监督民政。

根据区内学步教育局的规定,由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监督责任区,指定的监督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报告。

学习经常监督负责地区学校教育和教学的执行情况。教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机械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展示,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备案。

如果需要,特别监督可以监督单位的物品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或多个项目,和主管也给全面指导监督单位的所有物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州长不得少于两个县。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向下级人民政府通报五次。

当监管报告是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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