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

时间:2023-12-19 作者: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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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一

一.多选(共70题,共9分)。

1.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和结算凭证格式和要素进行调整后,()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a.银行汇票申请书。

b.进账单。

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d.贴现凭证。

e.托收凭证。

标准答案:a,c,d。

2.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分)。

a.金额。

b.日期

c.被背书人。

d.收款人名称。

标准答案:a,b,d。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工作日分为()阶段。

a.营业前准备阶段。

b.日间处理阶段。

c.业务截止阶段。

d.日切阶段。

e.日终处理阶段。

标准答案:a,b,c,e。

4.从大额支付系统来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

a.无户特许参与者。

b.有户特许参与者。

c.城市处理中心节点。

d.间接参与者。

标准答案:a,c。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系统相连接。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支票影像系统。

d.征信系统。

e.商业银行行内系统。

标准答案:a,d,e。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主要功能有()。

a.公共管理功能。

b.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

c.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

d.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

e.接口报文接收与发送功能。

标准答案:a,b,c,d,e。

7.银行、财务公司可使用()途径查询纸质商业汇票。

a.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b.大额支付系统。

c.小额支付系统。

d.传真。

e.代理查询。

f.现场查询。

标准答案:a,b,d,e,f。

8.由()登记纸质商业汇票信息。

a.银行。

b.客户。

c.财务公司。

d.票据清算中心。

标准答案:a,c。

9.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

a.委托收款背书。

b.质押背书。

c.转让背书。

d.非转让背书。

标准答案:c,d。

10.在()情况下要登记纸质商业汇票。

a.承兑。

b.贴现。

c.未用退回。

d.质押。

e.挂失止付。

标准答案:a,b,c,d,e。

11.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a.法人。

b.个人。

c.其他组织。

d.个体工商户。

标准答案:a,c。

12.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a.银行汇票。

b.银行汇票卡片。

c.多余款收账通知。

d.解讫通知。

标准答案:a,d。

13.电子商业汇票面临()风险。

a.票据诈骗。

b.数据文件丢失。

c.系统运行瘫痪。

d.网络遭遇攻击。

e.病毒入侵。

标准答案:b,c,d,e。

14.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在进行业务处理时,需要加盖电子签名。

a.客户。

b.接入行。

c.接入财务公司。

标准答案:a,b,c,d。

15.银行、财务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需具备()条件。

a.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b.申请加入支票影像系统。

c.具有支付系统行号。

d.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标准答案:a,c,d。

16.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特点()。

a.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

b.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c.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

d.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

标准答案:a,b,c,d。

a.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b.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c.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d.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e.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标准答案:a,b,c,d,e。

18.《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3分)。

a.信用证。

b.汇兑。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

标准答案:b,c,d。

19.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票据为()。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e.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

标准答案:a,b,e。

20.《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3分)。

a.银行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

标准答案:a,b,c,d。

21.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和结算凭证格式和要素进行了调整,包括()。

a.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

b.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

c.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

d.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

标准答案:a,b,c,d。

22.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不得背书转让。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e.商业承兑汇票。

标准答案:a,c,d。

23.()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a.商业银行。

b.城市信用社。

c.农村信用社。

标准答案:a,b,c。

24.支票的(),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出票日期

b.金额。

c.用途。

d.收款人名称。

标准答案:b,d。

25.金融加入同城票据交换需要具备()。

a.金融许可证。

b.银监局批复。

c.营业执照。

d.申请表。

标准答案:a,b,c。

26.小额净借记限额的构成()。

a.圈存资金。

b.央行授信。

c.国债质押。

d.其他银行来账资金。

标准答案:a,b,c。

27.申报行用户申报行名行号的流程包括()。

a.申报行录入。

b.流程控制菜单提交。

标准答案:a,b。

28.下列哪些业务可以纳入小额轧差()。

a.普通借记业务。

b.普通贷记业务。

c.定期贷记业务。

d.实时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b,c。

29.影响小额支付系统日间可用额度的因素()。

a.净借记限额。

b.发起的贷记业务。

c.接受的贷记业务。

d.发起的借记业务回执。

标准答案:a,b,c,d。

30.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冲正()。

a.实时借记业务。

b.实时贷记业务。

c.实时借记回执业务。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a,b。

31.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撤销()。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普通借记业务回执。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c,d。

32.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止付()。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定期借记业务。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b,c。

3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a,b,c,d。

34.以下哪类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a.基本存款账户。

b.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a,b,c。

35.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可采取()两种方式。

a.接口方式。

b.非接口方式。

c.直联方式。

d.间联方式。

标准答案:a,b。

36.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应提供()。

a.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申请书。

d.组织机构代码证。

标准答案:a,b,c。

37.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种方式。

a.核准。

b.备案。

c.年检。

d.检查。

标准答案:a,b。

38.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应出具()办理临时账户。

a.营业执照。

b.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税务登记证。

标准答案:a,b。

39.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包括()。a.直接参与者。

b.间接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集中接入参与者。

标准答案:a,b,c。

40.支付系统的应用系统包括()。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清算账户管理系统。

d.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标准答案:a,b,c,d。

41.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参与主体包括()。

a.政策性银行。

b.商业银行。

c.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综合业务系统。

d.中国外汇交易系统。

标准答案:a,b,c,d。

42.大额支付业务的的撤销处理()。

a.谁发起谁申请。

b.已清算的业务不能撤销。

c.大额排队队列中的支付不可撤销。

d.撤销成功后商业银行应对付款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答案:a,b,d。

43.清算账户余额查询()。

a.各行总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b.各行总行可以查询作为直接参与者的分支机构的清算账户余额。

c.各分支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d.同级行之间可以相互查询清算账户余额。

标准答案:a,b,c。

44.支付系统行号包括哪几个部分()。

a.行别代码。

b.地区代码。

c.分支结构序号。

d.验证码。

标准答案:a,b,c,d。

45.申请加入同城票据交换包括哪些环节()。

a.在准入、退出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b.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票据清算中心。

c.领取清算章。

d.领取清算袋。

标准答案:a,b。

46.支付系统有哪些联接方式()。

a.直联。

b.间连。

c.集中接入。

d.分散接入。

标准答案:a,b。

47.小额支付系统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a.净借记限额。

b.撮合机制。

c.排队机制。

d.实时轧差定时清算机制。

标准答案:a,b。

48.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a.银行汇票。

b.银行汇票卡片。

c.多余款收账通知。

d.解讫通知。

标准答案:a,d。

49.《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

a.信用证。

b.汇兑。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

标准答案:b,c,d。

50.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和结算凭证格式和要素进行调整后,()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a.银行汇票申请书。

b.进账单。

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d.贴现凭证。

标准答案:a,c,d。

51.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a.金额。

b.日期

c.被背书人。

d.收款人名称。

标准答案:a,b,d。

52.《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

a.银行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

标准答案:a,b,c,d。

53.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票据为()。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e.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

标准答案:a,b,e。

a.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b.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c.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d.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e.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标准答案:a,b,c,d,e。

55.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

a.单位卡。

b.个人卡。

c.贷记卡。

d.借记卡。

标准答案:a,b。

终端机具接入银联信息转接网络的两种基本模式是()。

a.离行。

b.直联。

c.间联。

d.在行。

标准答案:b,c。

57.支付系统参与者包括那些类型()。

a.商业银行参与者。

b.人行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外汇交易中心。

标准答案:a,b,c。

58.商业银行参加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接入方式()。

a.分散接入。

b.集中接入。

c.代理方式接入。

d.通过票交所接入。

标准答案:a,b。

59.大额支付系统的日终处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a.试算平衡的处理。

b.账户信息的下载。

c.支付信息核对的处理。

d.汇总平衡科目结转。

标准答案:a,b,c。

60.小额净借记限额在npc和ccpc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的调整()。

a.手工调整。

b.系统自动调整。

c.系统初始设定比例后不能进行手工调整。

d.手工调整比例后,系统不再进行自动调整。

标准答案:a,b。

61.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撤销()。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普通借记业务回执。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c,d。

62.清算账户余额查询()。

a.各行总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b.各行总行可以查询作为直接参与者的分支机构的清算账户余额。

c.各分支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d.同级行之间可以相互查询清算账户余额。

标准答案:a,b,c。

63.单位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被撤并、解散。

64.银行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予以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a.5万元以上。

b.3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a,b。

65.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的下列()业务。

a.借款转存。

b.借款归还。

c.现金缴存。

d.现金支取。

e.其他结算业务。

标准答案:a,b,c,e。

66.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哪些资料。()。

a.原印签卡片。

b.开户许可证。

c.营业执照正本。

d.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标准答案:a,b,c,d。

67.开户许可证中载明的事项有:()。

a.申请开户日期;

b.存款人名称;

c.存款人的营业执照号码。

d.开户银行名称。

e.账户性质。

标准答案:b,d,e。

6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69.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注册验资。

标准答案:a,b,c。

70.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出具哪些证明文件办理()。

a.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b.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c.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e.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f.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标准答案:a,b,c,d,e,f。

二.判断(共241题,共8分)。

1.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准答案:正确。

2.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该记载事项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应负审查责任。

标准答案:错误。

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该签章无效。

标准答案:错误。

4.银行汇票代理付款人可以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标准答案:错误。

5.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免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及其资金清算业务服务。

标准答案:正确。

6.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载体,需要本人进行操作,不得代理。()。

标准答案:错误7.企业可对电子商业汇票作出承兑。

标准答案:正确。

8.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已承兑票据结清前可以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

标准答案:错误。

9.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基本业务功能包括与电子商业汇票有关的票据托管业务、票据信息接收与存储业务、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业务、更新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10.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银行、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参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或申请撤销大额支付系统行号时,必须指定承接者承接存量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11.个人可以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标准答案:错误。

1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后,纸质商业汇票不能继续使用。()标准答案:错误。

13.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

1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不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标准答案:错误。

16.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为即期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

17.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不需要加编密押。

标准答案:错误。

18.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必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标准答案:错误。

19.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标准答案:正确。

20.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标准答案:错误。

21.依据有关规定,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规定代理。

标准答案:错误。

22.在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开办过程中,各相关参与主体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

标准答案:正确。

23.依据有关规定,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规定代理。

标准答案:错误。

2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时,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不得使用规范化简称。

标准答案:错误。

25.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不需要与人民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

标准答案:错误。

26.在不存在人民银行授信、国债质押方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等于商业银行的圈存资金。

标准答案:正确。

27.商业银行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不会影响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标准答案:错误。

2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即刻正式生效并可办理对外支付。

标准答案:错误。

29.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客户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标准答案:错误。

30.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可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错误。

31.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标准答案:正确。

32.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标准答案:正确。

33.开户行对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核无误后,可为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标准答案:正确。

34.个体工商户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错误。

35.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应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通知付款人发送业务失败。

标准答案:错误。

36.清算窗口时间结束前,排队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不能清算的作退回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37.大额支付系统目前开通质押融资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38.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都具有行名行号的申报用户。

标准答案:正确。

39.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该记载事项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应负审查责任。

标准答案:错误。

40.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且可以透支。

标准答案:错误。

41.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标准答案:错误。

4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标准答案:正确。

4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标准答案:错误。

44.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标准答案:错误。

45.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

标准答案:正确。

47.支付系统操作员的用户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用户不采用“双签制”原则。

标准答案:错误。

48.当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时,各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用“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49.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不需要加编密押。

标准答案:错误。

50.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必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标准答案:错误。

5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标准答案:正确。

52.支行需指定专人每日查看对账结果,保证不符业务当日及时处理完。

标准答案:正确。

53.对账时发生增加或者删除业务的,经办员应与实际业务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立即自行核查解决。

标准答案:错误。

54.支票影像系统自动核对成功时,有相符与不相符两种结果,对账结果相符时,不需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55.支票影像系统对账时发生增加或者删除业务的,经办员应与实际业务进行核对,发现差异,立即自行核查解决。

标准答案:错误。

56.业务部门最多可以开通2名会计报表查询用户。

标准答案:正确。

57.小额支付系统中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58.小额支付系统定期贷记是指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收款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付款给单个收款人。

标准答案:错误。

标准答案:错误。

60.小额支付系统录入内容经复核发送后发现有误,如果已纳入轧差的,使用“小额退回申请发送”交易发生退回申请。

标准答案:错误。

61.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1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标准答案:错误。

标准答案:错误。

6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标准答案:正确。

64.办理查询查复应做到: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标准答案:错误。

标准答案:正确。

66.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但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正确。

6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标准答案:正确。

68.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标准答案:正确。

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标准答案:正确。

70.转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标准答案:错误。

7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从签发当日计算。

标准答案:正确。

72.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可受理,未按要求规范填写,银行不可受理

标准答案:错误。

7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由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二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标准答案:错误。

74.支票大写金额数字应紧跟人民币字样后,不得留有空白。

标准答案:正确。

75.出票人在本票正面备注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本票不得转让。

标准答案:正确。

76.凡是经过银行编制或受理的凭证,都必须由经办人员签章,并分别加盖相关业务印章,作附件的单证必须加盖附件戳记。

标准答案:正确。

77.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标准答案:正确。

78.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标准答案:正确。

7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可以使用挂失止付的票据是已承兑商业汇票。

标准答案:正确。

80.单位开立的应与开户单位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标准答案:正确。

81.个人开立的应与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标准答案:正确。

82.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

标准答案:正确。

8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

标准答案:错误。

85.可以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标准答案:错误。

86.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标准答案:正确。

87.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标准答案:正确。

88.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标准答案:正确。

89.银行可以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标准答案:错误。

90.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标准答案:正确。

91.规定单写的凭证,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或蓝色签字笔书写。

标准答案:错误。

92.多联套写的凭证,可以使用复写纸复写,但不能使用圆珠笔,必须写透、写清,保持上下一致,不得分张单写。

标准答案:错误。

93.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或使用不规范写法。

标准答案:正确。

94.按规定需要填写大写金额的各种凭证,如果已经填写小写金额,可以不填写大写金额,如果都填写,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凭证无效。

标准答案:错误。

95.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做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标准答案:正确。

96.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以12月30日为决算日。

标准答案:错误。

97.会计核算可以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标准答案:错误。

98.会计记账方法是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用以反映本行会计要素具体项目增减变化情况。

标准答案: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100.表外类科目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入”、“付出”为符号,增加记收入方,减少记付出方,余额在付出方。

标准答案:错误。

101.表外类科目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入”、“付出”为符号,增加记付出方,减少记收入方,余额在收入方。

标准答案:错误。

102.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标准答案:正确。

103.各种凭证大写数字到“元”位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大写有分也可以写“整或正”。()。

标准答案:错误。

104.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正确。

105.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和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标准答案:错误。

106.按照账户用途分类,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可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标准答案:错误。

107.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标准答案:正确。

108.对于存款人申请变更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开户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的证明文件送当地人行办理变更手续。

标准答案:错误。

109.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不得代理。

标准答案:错误。

110.验资账户应以出资额最多的出资人的签章作为划转验资款的预留印鉴。

标准答案:错误。

111.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标准答案:错误。

112.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账户,开户机构需将销户资料送当地人行核准后,再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销户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11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标准答案:错误。

114.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会计部门必须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标准答案:错误。

115.存款人因破产、解散申请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其账户本息应划转至同名基本账户。

标准答案:正确。

116.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

117.单位、个人之间的劳务供应和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但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支付不可以使用支票。

标准答案:错误。

118.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其中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标准答案:错误。

119.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或跨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跨票据交换区域的异地使用支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标准答案:正确120.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标准答案:错误。

1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标准答案:错误。

标准答案:错误。

123.支票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可以进行修改,并由出票人签章确认。

标准答案:错误。

12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

125.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出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错误。

12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标准答案:错误。

127.银行汇票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2个月后办理。

标准答案:错误。

128.银行汇票付款前应审核银行汇票的真伪,对有疑点的汇票,应退退给持票人。

标准答案:错误。

129.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不需要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

标准答案:错误。

130.银行收到银行汇票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且银行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银行不再承担责任。

标准答案:正确。

13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签发商业汇票。

标准答案:正确。

13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即付款人)的不同,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标准答案:正确。

133.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由银行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标准答案:错误。

13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

标准答案:错误。

135.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标准答案:错误。

136.商业汇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标准答案:正确。

137.未经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托收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不符。

标准答案:错误。

13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

标准答案:正确。

139.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

141.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跨省)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标准答案:错误。

14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付现金。

标准答案:正确。

14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

标准答案:错误。

14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标准答案:错误。

145.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本票,客户作出说明后,代理可以受理。

标准答案:错误。

146.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标准答案:正确。

147.转账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标准答案:正确。

148.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银行本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标准答案:正确。

149.不得转让本票,还应在本票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标准答案:错误。

150.背书的银行本票,背书审核要求为背书是否连续、正确,如有粘单的,粘单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粘接处是否签章、签章是否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152.大额支付系统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差额清算资金。

标准答案:错误。

153.生产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直连方式连接。

标准答案:正确。

154.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机系统的初始工作日期、历史数据保存期、接入方式、头寸预警值、授权起点金额等系统控制参数由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机管理员负责设置和维护。

标准答案:正确。

155.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机管理员根据人员配置和操作管理要求,设置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操作员以及其操作权限。

标准答案:正确。

156.人行支付系统的密押操作员负责掌管密押操作员卡,使用操作员卡启动、关闭密押设备。

标准答案:正确。

157.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操作员每日按照人行规定的时间向ccpc登录。登录成功后检查行内系统正常接口的收、发进程,使用通汇控制信息查询交易,确保生产系统中记载的支付系统运行状态与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机一致。

标准答案:正确。

158.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操作员及时查阅人行发来的各种通知信息。当收到头寸预警、清算排队等需要应对处理的通知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59.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操作员经常查看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机上大额支付业务收发情况。使用人行支付系统前置机的统计、查询功能,获取支付往来账笔数、金额和信息笔数等数据,与生产系统监控交易所反映的笔数、金额进行核对。发现异常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相关通汇部门作相应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60.当人行前置系统已处于非营业时间时,查询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数据状态为“等待回执”的大额往账,可直接修改本行往账的状态。

标准答案:错误。

161.人行前置上显示已清算的,不能修改为人行拒绝状态,只能修改为发送成功状态。

标准答案:正确。

162.人行前置进行日终处理后,确定没有清算的等待回执往账可以修改为人行拒绝状态后做挂账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63.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委托收款付款业务,从委托收款的付款交易发起,系统直接在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将其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164.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托收承付付款业务,从托收承付的付款交易发起,系统直接在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将其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165.非通汇部门不可受理支付往账业务。

标准答案:错误。

166.支付系统来账业务由通汇部门集中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167.生产系统的接口程序自动从支付系统前置机实时接收来账报文,写入生产系统的支付系统来账登记簿,且自动按不同条件要求分类入账(自动入账、确认入账、批注入账)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68.目前,大额支付系统只接收支付系统的大额贷报业务和一些特殊的借报通知。

标准答案:正确。

169.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170.小额支付系统支付指令实时发送,净额清算资金。

标准答案:错误。

171.定期借记业务指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标准答案:错误。

172.定期借记业务指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扣款业务,如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向多个付款人同时收款。

标准答案:正确。

173.定期借记业务指为收款人发起的借记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如代理银行完成财政授权支付后向国库申请清算资金。

标准答案:错误。

174.实时贷记业务是付款人发起的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跨行通存业务、柜台实时缴税等。

标准答案:正确。

175.实时贷记业务是收款人发起的实时借记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跨行通兑业务、税务机关实时扣税业务等。

标准答案:错误。

176.小额支付系统允许清算组织作为特许参与者,接入ccpc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177.清算组织负责将代收付清单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转发至代理行,由代理行负责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清算组织不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代收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仍通过收付款单位的开户行进行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78.支票圈存业务是指借助于支付密码技术,由收款人在收受支票时,通过pos、网络、电话等,经由小额支付系统向出票行发出圈存指令,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上圈存支票金额,以保证支票的及时足额支付的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179.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的基本流程为“24小时连续运行,逐笔发起,组包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

标准答案:正确。

180.同城业务在城市处理中心(ccpc),异地业务在国家处理中心(npc)逐包按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双边轧差,并在规定时点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清算。

标准答案:正确。

181.支付系统往、来账交易目前仅限于人民币的借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182.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

标准答案:正确。

183.小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标准答案:正确。

184.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组包规则以发起清算行为基准,按同一接收清算行和同一业务种类进行组包。

标准答案:正确。

185.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有各自的清算账户。

标准答案:错误。

186.小额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

标准答案:正确。

187.分行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标准答案:正确。

188.小额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按金额由小到大自动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标准答案:正确。

189.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人行前置将自动做撤销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90.法定节假日期间,可以继续进行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提交后只进行小额支付业务的轧差处理,仅形成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方可提交进行清算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91.生产系统中,办理小额支付业务的行内机构分为通汇部门和通汇控制部门两类。

标准答案:正确。

193.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轧差后仍可撤销。

标准答案:错误。

194.分行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应当立即办理退回。

标准答案:错误。

195.对收到有差错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汇。

标准答案:正确。

196.小额支付系统进入业务日切后,通汇部门不可继续进行借贷记往账的业务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197.日切后发送的小额支付业务,纳入第二会计日的清算中。

标准答案:正确。

198.日切后发送的小额支付业务,纳入第二会计日的清算中。

标准答案:正确。

199.当发送的业务在人行前置排队,人行前置管理员可在人行前置机上调整净借记限额,调整小额圈存资金数额。

标准答案:正确。

200.通汇控制部门柜员发现往账状态不符时,在人行前置、往账批量包登记簿以及往账登记簿中查明该往账包实际状态后,在生产系统中进行往账状态修改。

标准答案:正确。

201.小额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退回业务用于财政授权零余额账户将其未使用完的授权可用额度退回中央财政。

标准答案:正确。

202.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委托收款付款业务,通过委托收款的付款交易发起,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经过记账和复核,系统直接在小额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203.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托收承付付款业务,通过托收承付的付款交易发起,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经过记账和复核,系统直接在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204.发出的小额借记业务,被对方拒绝付款或超过最长回执期限对方仍未付款,人行前置将返回拒绝报文,柜员可以通过打印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提示清单,及时了解发出借记业务后何时收到回执的期限提示信息。

标准答案:正确。

205.小额借记往账被对方拒绝或超期拒绝后,柜员按业务提示清单上的“回执期限”天数及时回执处理,打印借记往账业务提示清单交客户。

标准答案:错误。

206.小额支付借记往账,通过查询“小额往账登记簿”,业务状态为“被拒绝”、“人行拒绝”时,由通汇控制部门在生产系统进行小额支付往账挂账业务处理,该业务可退回到确认前或挂账。

标准答案:错误。

207.对小额支付系统的撤销申请只能对批量包进行。

标准答案:正确。

208.在人民银行往来净借记限额不足,形成待轧差往账数据排队时,通汇控制部门可通过支付系统前置机“排队管理”子项调整排队顺序。

标准答案:正确。

209.小额支付系统撤销申请发送后,柜员即可启动往账挂账或来账挂账交易进行挂账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210.小额支付系统可以申请退回整个批量包,也可以主动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业务。

标准答案:正确。

211.人行前置上显示已清算的小额支付业务不能修改为已拒绝状态,只能修改为已轧差状态。

标准答案:正确。

212.人行前置查询不到的小额往账批量包可以修改为已拒绝状态。

标准答案:正确。

213.借记回执发送存在异常状况,可以视同往账贷记业务退回到确认前或挂账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214.人民银行在支付系统中不对自由格式信息配对管理。

标准答案:正确。

215.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标准答案:正确。

216.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银行收回到期贴现资金时,不可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标准答案:错误。

217.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标准答案: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219.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标准答案:正确。

220.协议存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仅向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开办的约定存期的存款。

标准答案:错误。

221.同城交换业务遵循“分散提出、集中提回、集中清算,集中交换”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222.同城交换业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银行管理,各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进行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223.同城交换分为提出业务和提回业务两种。

标准答案:正确。

224.同城交换提出业务主要分为提出收方(付款人主动付款)和提出付方(收款人委托收款)两种形式。

标准答案:正确。

225.提出付方业务有收妥抵用和当场入账两种形式,除当地人民银行及行业规定当场入账的票据外,其他应为收妥抵用入账。

标准答案:正确226.银行办理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

标准答案:正确。

227.查询、冻结、扣划是指人民法院因办理各类案件的需要,通过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银行给予协助的工作。

标准答案:错误。

228.人民检察院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

标准答案:错误。

229.税务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

标准答案:正确。

230.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必须出具有权机关的委托证明文件。

标准答案:错误。

231.两家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标准答案:正确。

232.经办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也可根据需要向经办行借用原件,但必须作好登记。

标准答案:错误。

233.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做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经办行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标准答案:正确。

234.军队、武警部队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标准答案:正确。

235.大写数字到“元”位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可不写“整”(“正”)字。

标准答案:错误。

23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标准答案:正确。

237.所有以元为单位(包括其他货币)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没有角分的金额数字在角位和分位应当写“0”。

标准答案:正确。

238.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可写“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标准答案:错误。

239.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标准答案:错误。

标准答案:错误。

三.单选(共662题,共18分)。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

a.公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b.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公章。

c.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标准答案:d。

2.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的银行。

a.跨系统。

b.有代理关系。

c.同系统。

d.以上都不对。

标准答案:c3.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为()元人民币。

a.5000b.8000c.1万。

d.5万。

标准答案:b。

4.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

d.一年。

标准答案:d。

5.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号码共由()位数字组成。

a.8位。

b.16位。

c.30位。

d.36位。

标准答案:c。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实现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线上资金给付。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d.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标准答案:a。

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间处理阶段为()。

a.8:00——20:00。

b.8:30——17:00。

c.9:00——16:00。

d.24小时运行。

标准答案:a。

8.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属票据的()行为。

a.变造。

b.克隆。

c.伪造。

d.越权代理。

标准答案:c。

9.下列可以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是()。

a.个人。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标准答案:a。

10.票据背书转让时,由()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收款银行。

d.付款银行。

标准答案:b11.银行收取()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

a.工本费。

b.手续费。

c.电子汇划费。

d.以上都不对。

标准答案:c。

12.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

a.承兑。

b.保证。

c.付款。

d.出票。

标准答案:a。

13.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

a.使用行书填写。

b.使用繁体字。

c.使用小写。

d.自造简化字。

标准答案:d。

14.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2分)。

b.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

c.a和b。

d.a或b。

标准答案:d。

15.支票出票人签发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为(a.转账。

b.远期。

c.空头。

d.普通。

标准答案:c。

16.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2分)。

a.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b.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c.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盖章。

d.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标准答案:d。

1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分)。

2分))支票。(a.10日。

标准答案:c。

18.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但不能办理()。(2分)。

a.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代理兑付业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业务。

b.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业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代理兑付业务。

c.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代理兑付业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挂失业务。

d.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挂失业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业务。

标准答案:b。

19.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a.贴现背书。

b.转让背书。

c.委托收款背书。

d.质押背书。

标准答案:b。

20.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的手续费。

a.百分之五。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五。

d.以上都不对。

标准答案:c。

21.(),需支取现金的,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现金银行本票。

a.申请人为个人。

b.收款人为个人。

c.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d.以上都不对。

标准答案:c。

22.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

a.预留银行的签章。

b.单位公章。

c.财务专用章。

d.法定代表人签章。

标准答案:a。

23.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是票据的()行为(2分)。

a.出票。

b.追索。

c.背书。

d.承兑。

标准答案:c。

24.以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加盖(),并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2分)。

a.本行本票专用章;代理清算行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

b.本行本票专用章;代理清算行的6位清算号。

c.代理清算行本票专用章;本行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

d.代理清算行本票专用章;本行的6位清算号。

标准答案:a。

25.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时,银行本票凭证应留存在()(2分)。

a.申请人。

b.代理付款行。

c.付款行。

d.持票人。

标准答案:b。

26.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标准答案:a。

27.银行卡包括()。

a.信用卡和借记卡。

b.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c.信用卡和准贷记卡。

d.以上都不对。

标准答案:a。

28.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a.当日。

b.次日。

c.3个工作日内。

d.当日至迟次日。

标准答案:d。

29.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二

一.多选(共70题,共9分)。

b.进账单。

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d.贴现凭证e.托收凭证。

标准答案:a,c,d。

2.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分)a.金额。

b.日期

c.被背书人。

d.收款人名称标准答案:a,b,d。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工作日分为()阶段。

a.营业前准备阶段。

b.日间处理阶段。

c.业务截止阶段。

d.日切阶段。

e.日终处理阶段。

标准答案:a,b,c,e。

4.从大额支付系统来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

a.无户特许参与者。

b.有户特许参与者。

c.城市处理中心节点。

d.间接参与者标准答案:a,c。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系统相连接。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支票影像系统。

d.征信系统。

e.商业银行行标准答案:a,d,e。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主要功能有()。

a.公共管理功能。

b.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

c.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d.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

e.接口报文接收与发送功能标准答案:a,b,c,d,e。

7.银行、财务公司可使用()途径查询纸质商业汇票。

a.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b.大额支付系统。

c.小额支付系统。

d.传真e.代理查询。

f.现场查询标准答案:a,b,d,e,f。

8.由()登记纸质商业汇票信息。

a.银行。

b.客户。

c.财务公司。

d.票据清算中心标准答案:a,c。

9.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

a.委托收款背书。

b.质押背书。

c.转让背书。

d.非转让背书标准答案:c,d10.在()情况下要登记纸质商业汇票。

a.承兑。

b.贴现。

c.未用退回。

d.质押。

e.挂失止付标准答案:a,b,c,d,e。

11.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a.法人。

b.个人。

c.其他组织。

d.个体工商户标准答案:a,c。

12.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a.银行汇票。

b.银行汇票卡片。

c.多余款收账通知。

d.解讫通知标准答案:a,d。

13.电子商业汇票面临()风险。

a.票据诈骗。

b.数据文件丢失。

c.系统运行瘫痪。

d.网络遭遇攻击。

e.病毒入侵。

标准答案:b,c,d,e。

14.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在进行业务处理时,需要加盖电子签名。a.客户。

b.接入行。

c.接入财务公司。

d.人民银行标准答案:a,b,c,d。

b.申请加入支票影像系统c.具有支付系统行号。

d.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标准答案:a,c,d。

b.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c.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

d.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标准答案:a,b,c,d。

18.《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3分)a.信用证。

b.汇兑。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标准答案:b,c,d。

b.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e.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标准答案:a,b,e。

20.《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3分)a.银行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标准答案:a,b,c,d。

22.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不得背书转让。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e.商业承兑汇票标准答案:a,c,d。

23.()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a.商业银行。

b.城市信用社。

c.农村信用社。

d.人民银行标准答案:a,b,c。

b.金额。

c.用途。

d.收款人名称标准答案:b,d。

25.金融加入同城票据交换需要具备()。

a.金融许可证。

b.银监局批复。

c.营业执照。

d.申请表标准答案:a,b,c。

26.小额净借记限额的构成()。

a.圈存资金。

b.央行授信。

c.国债质押。

d.其他银行来账资金标准答案:a,b,c。

27.申报行用户申报行名行号的流程包括()。

a.申报行录入。

b.流程控制菜单提交。

标准答案:a,b28.下列哪些业务可以纳入小额轧差()。

a.普通借记业务。

b.普通贷记业务。

c.定期贷记业务。

d.实时贷记业务标准答案:b,c29.影响小额支付系统日间可用额度的因素()。

a.净借记限额。

b.发起的贷记业务。

c.接受的贷记业务。

d.发起的借记业务回执。

标准答案:a,b,c,d。

30.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冲正()。

a.实时借记业务。

b.实时贷记业务。

c.实时借记回执业务。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a,b。

31.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撤销()。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普通借记业务回执。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c,d。

32.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止付()。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定期借记业务。

d.普通贷记业务标准答案:b,c。

3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标准答案:a,b,c,d。

34.以下哪类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a.基本存款账户。

b.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a,b,c。

35.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可采取()两种方式。

a.接口方式。

b.非接口方式。

c.直联方式。

d.间联方式标准答案:a,b。

36.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应提供()。

a.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申请书。

d.组织机构代码证。

标准答案:a,b,c。

37.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种方式。a.核准。

b.备案。

c.年检。

d.检查标准答案:a,b。

38.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应出具()办理临时账户。a.营业执照。

b.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c.组织机构代码证。

d.税务登记证标准答案:a,b。

39.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包括()。

a.直接参与者。

b.间接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集中接入参与者标准答案:a,b,c40.支付系统的应用系统包括()。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清算账户管理系统。

d.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标准答案:a,b,c,d。

41.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参与主体包括()。a.政策性银行。

b.商业银行。

42.大额支付业务的的撤销处理()。

a.谁发起谁申请。

b.已清算的业务不能撤销。

c.大额排队队列中的支付不可撤销。

d.撤销成功后商业银行应对付款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答案:a,b,d。

43.清算账户余额查询()。

a.各行总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44.支付系统行号包括哪几个部分()。

a.行别代码。

b.地区代码。

c.分支结构序号。

d.验证码标准答案:a,b,c,d。

45.申请加入同城票据交换包括哪些环节()。

a.在准入、退出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b.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票据清算中心c.领取清算章。

d.领取清算袋标准答案:a,b。

46.支付系统有哪些联接方式()。

a.直联。

b.间连。

c.集中接入。

d.分散接入标准答案:a,b。

47.小额支付系统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a.净借记限额。

b.撮合机制。

c.排队机制。

d.实时轧差定时清算机制标准答案:a,b。

48.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a.银行汇票。

b.银行汇票卡片。

c.多余款收账通知。

d.解讫通知标准答案:a,d。

49.《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a.信用证。

b.汇兑。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标准答案:b,c,d。

b.进账单。

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d.贴现凭证标准答案:a,c,d。

51.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a.金额。

b.日期

c.被背书人。

d.收款人名称标准答案:a,b,d。

52.《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

a.银行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标准答案:a,b,c,d。

55.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

a.单位卡。

b.个人卡。

c.贷记卡。

b.直联。

c.间联。

d.在行标准答案:b,c。

57.支付系统参与者包括那些类型()。

a.商业银行参与者。

b.人行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外汇交易中心标准答案:a,b,c58.商业银行参加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接入方式()。

a.分散接入。

b.集中接入。

c.代理方式接入。

d.通过票交所接入标准答案:a,b。

59.大额支付系统的日终处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a.试算平衡的处理。

b.账户信息的下载。

c.支付信息核对的处理。

d.汇总平衡科目结转标准答案:a,b,c。

b.系统自动调整。

61.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撤销()。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普通借记业务回执。

d.普通贷记业务标准答案:c,d。

62.清算账户余额查询()。

a.各行总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64.银行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予以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a.5万元以上。

b.3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下标准答案:a,b。

65.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的下列()业务。

a.借款转存。

b.借款归还。

c.现金缴存。

d.现金支取。

e.其他结算业务标准答案:a,b,c,e。

66.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哪些资料。()。

a.原印签卡片。

b.开户许可证。

c.营业执照正本。

b.存款人名称;

c.存款人的营业执照号码d.开户银行名称。

e.账户性质标准答案:b,d,e。

69.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注册验资标准答案:a,b,c。

d.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标准答案:错误5.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免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及其资金清算业务服务。

标准答案:正确。

11.个人可以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标准答案:错误。

1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后,纸质商业汇票不能继续使用。()标准答案:错误。

1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不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标准答案:错误。

16.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为即期票据标准答案:正确。

17.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不需要加编密押。标准答案:错误。

19.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标准答案:正确。

20.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标准答案:错误。

21.依据有关规定,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规定代理。标准答案:错误。

22.在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开办过程中,各相关参与主体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

标准答案:正确。

23.依据有关规定,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规定代理。标准答案:错误。

25.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不需要与人民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标准答案:错误。

29.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客户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标准答案:错误。

30.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可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标准答案:错误。

32.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标准答案:正确。

34.个体工商户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标准答案:错误。

35.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应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通知付款人发送业务失败。

标准答案:错误。

37.大额支付系统目前开通质押融资业务。标准答案:正确。

41.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标准答案:错误。

4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标准答案:正确。

4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标准答案:错误。

45.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标准答案:正确。

46.支付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支付系统出现故障都应及时上报本行业务主管和人民银行业务运行部门。标准答案:错误47.支付系统操作员的用户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用户不采用“双签制”原则。

49.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不需要加编密押。标准答案:错误。

5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标准答案:正确。

52.支行需指定专人每日查看对账结果,保证不符业务当日及时处理完标准答案:正确。

53.对账时发生增加或者删除业务的,经办员应与实际业务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立即自行核查解决。

标准答案:错误。

54.支票影像系统自动核对成功时,有相符与不相符两种结果,对账结果相符时,不需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56.业务部门最多可以开通2名会计报表查询用户标准答案:正确。

57.小额支付系统中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标准答案:正确。

6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标准答案: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6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标准答案:正确。

7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标准答案:正确。

80.单位开立的应与开户单位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标准答案:正确。

81.个人开立的应与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标准答案:正确。

82.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标准答案:正确。

8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标准答案:错误。

86.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标准答案:正确。

87.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标准答案:正确。

88.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标准答案:正确。

89.银行可以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标准答案:错误。

90.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标准答案:正确。

91.规定单写的凭证,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或蓝色签字笔书写。标准答案:错误。

95.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做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标准答案:正确。

97.会计核算可以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标准答案:错误。

104.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正确。

11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标准答案:错误。

114.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会计部门必须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标准答案:错误。

118.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其中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标准答案:错误。

120.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12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125.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出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错误。

12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标准答案:错误。

127.银行汇票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2个月后办理。

标准答案:错误。

130.银行收到银行汇票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标准答案:错误。

136.商业汇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标准答案:正确

13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标准答案:正确。

139.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

14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标准答案:错误。

146.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标准答案:正确。

149.不得转让本票,还应在本票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标准答案:错误。

152.大额支付系统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差额清算资金。标准答案:错误。

153.生产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直连方式连接。标准答案:正确。

156.人行支付系统的密押操作员负责掌管密押操作员卡,使用操作员卡启动、关闭密押设备。

标准答案:正确。

162.人行前置进行日终处理后,确定没有清算的等待回执往账可以修改为人行拒绝状态后做挂账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63.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委托收款付款业务,从委托收款的付款交易发起,系统直接在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将其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164.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托收承付付款业务,从托收承付的付款交易发起,系统直接在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将其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165.非通汇部门不可受理支付往账业务。标准答案:错误。

166.支付系统来账业务由通汇部门集中处理。标准答案:错误。

170.小额支付系统支付指令实时发送,净额清算资金。标准答案:错误。

172.定期借记业务指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扣款业务,如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向多个付款人同时收款。

标准答案:正确。

174.实时贷记业务是付款人发起的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跨行通存业务、柜台实时缴税等。

标准答案:正确。

177.清算组织负责将代收付清单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转发至代理行,由代理行负责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清算组织不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代收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仍通过收付款单位的开户行进行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81.支付系统往、来账交易目前仅限于人民币的借贷记业务。标准答案:正确。

183.小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标准答案:正确。

184.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组包规则以发起清算行为基准,按同一接收清算行和同一业务种类进行组包。

186.小额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

标准答案:正确。

187.分行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标准答案:正确189.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人行前置将自动做撤销处理。

194.分行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应当立即办理退回。标准答案:错误。

197.日切后发送的小额支付业务,纳入第二会计日的清算中。标准答案:正确。

198.日切后发送的小额支付业务,纳入第二会计日的清算中。标准答案:正确。

206.小额支付借记往账,通过查询“小额往账登记簿”,业务状态为“被拒绝”、“人行拒绝”时,由通汇控制部门在生产系统进行小额支付往账挂账业务处理,该业务可退回到确认前或挂账。

标准答案:错误。

207.对小额支付系统的撤销申请只能对批量包进行。标准答案:正确。

208.在人民银行往来净借记限额不足,形成待轧差往账数据排队时,通汇控制部门可通过支付系统前置机“排队管理”子项调整排队顺序。标准答案:正确209.小额支付系统撤销申请发送后,柜员即可启动往账挂账或来账挂账交易进行挂账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211.人行前置上显示已清算的小额支付业务不能修改为已拒绝状态,只能修改为已轧差状态。

标准答案:正确。

212.人行前置查询不到的小额往账批量包可以修改为已拒绝状态。标准答案:正确。

214.人民银行在支付系统中不对自由格式信息配对管理。标准答案:正确。

221.同城交换业务遵循“分散提出、集中提回、集中清算,集中交换”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223.同城交换分为提出业务和提回业务两种。标准答案:正确。

224.同城交换提出业务主要分为提出收方(付款人主动付款)和提出付方(收款人委托收款)两种形式。

标准答案:正确。

228.人民检察院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标准答案:错误。

229.税务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标准答案:正确。

233.在冻结期限标准答案:错误。

标准答案:错误。

241.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客户授权银行代制凭证,必须由客户事先提交委托书或协议书,或银行填制凭证其他要素后由客户签章确认。标准答案:正确三.单选(共662题,共18分)。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

b.有代理关系。

c.同系统。

d.5万标准答案:b4.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a.一个月。

d.一年标准答案:d5.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号码共由()位数字组成。a.8位。

b.16位。

c.30位。

d.36位标准答案:c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实现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线上资金给付。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d.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标准答案:a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间处理阶段为()。a.8:00——20:00。

b.8:30——17:00c.9:00——16:00。

b.克隆。

c.伪造。

d.越权代理标准答案:c9.下列可以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是()。

a.个人。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b.背书人。

c.收款银行。

b.手续费。

c.电子汇划费。

标准答案:a。

标准答案:c。

16.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2分)a.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b.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c.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盖章。

d.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标准答案:d。

1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分)a.10日。

2分))支票。(c.6个月d.2个月标准答案:c。

18.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但不能办理()。(2分)。

c.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d.以上都不对标准答案:c。

d.法定代表人签章标准答案:a。

标准答案:c。

24.以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加盖(),并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2分)。

标准答案:a。

c.3个工作日内d.当日至迟次日标准答案:d。

32.定期借记业务的回执期限()。a.1天b.2天c.3天。

d.由发起行设置标准答案:d。

d.大额、小额、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标准答案:a。

35.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的回执时间是()。a.一天b.两天c.三天d.四天。

标准答案:c。

38.大额支付系统是()。a.实时清算系统b.净额清算系统c.信息传输系统。

d.支付指令传输系统标准答案:a。

b.正常进行账务处理c.查询。

d.记入暂收账户标准答案:a。

c.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d.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标准答案:c。

4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支票。a.转账b.远期c.空头d.普通。

标准答案:c。

5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

标准答案:d。

54.支票的付款人为()。a.出票人b.背书人。

c.出票人开户银行d.收款银行标准答案:a。

57.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节点不包括()。标准答案:d。

59.超期的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a.不再回执b.仍可回执。

c.与对方行联系后可回执。

60.超期的定期借记业务的处理()。a.不再回执b.仍可回执。

c.与对方行联系后可回执。

标准答案:c。

63.定期借记业务的回执期限()。a.1天b.2天c.3天。

d.由发起行设置标准答案:d。

c.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d.退出现代化支付系统标准答案:c。

b.正常进行账务处理c.查询。

d.记入暂收账户标准答案:a。

69.宗教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证。

c.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d.组织机构代码证标准答案:c。

d.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三

2006年是我们商业银行业务突飞猛进的一年,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更新升级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把好结算第一关,做好开销户工作。

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机构健全上下联动,齐心做好反洗钱工作。

我支行年初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支行一把手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支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进行登记、审批、上报,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总行三级审批制度。我支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我支行能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认真审核客户票据,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码时需签订使用支付密码承诺书并签章确认(遇单位密码器发生故障需重新下载时需单位出具证明),由复核进行账号下载工作,并告知经办在该户印鉴卡上加盖“凭密码支付”的印章,同时告知主管后由主管在电脑中将该户的支取方式改为凭密码支取支付,密码承诺书由专人保管,定期装订。除此之外,临柜人员在收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后,都要通过“同城企业户名查询”交易,查实客户所填账号户名相符后再做提出交易,从而提高了每笔业务的准确率。次日,支行指定专门人员对上个工作日的提出凭证与同城交易清单进行逐笔勾对。我支行营业部承接着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委托代收水费的业务,有时一天要做上百笔的提出业务,而且有许多金额相同,这就要求勾对人员在勾对时,不仅要核对发生额,还要核对票据号码和流水号等要素,我支行的勾对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此项任务。在凭证送达结算中心前,还要将凭证再检查一遍,看看章戳是否齐全,支付密码是否用指定的笔书写等等。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同城代转户的使用规定,由会计主管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随着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支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抓好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防范和杜绝结算业务风险。

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支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模、印鉴卡和压数机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抓好关键环节,防范结算风险。

我支行对单位验资或增资需出具证明的由主管和会计复核共同办理,杜绝一手清事项发生并建立了专门登记簿逐笔登记。近年来我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我支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专门制订了全额银承汇票操作流程,严格按“先到位,再审批,先冻结,再出票”的流程操作,严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业务进行操作。为防范操作风险,我支行能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3、做好银企对账工作,防范经济案件发生。

企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对账工作。为提高回收率,我支行设计了专门的台账对参与银企对账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由于支行领导和结算中心的高度重视我支行三季度银企对账单回收率高达100%(税户除外)。

4、做好事后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支行事后监督工作由营业部主管担任,按总行规定履行职能,认真审核凭证,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支行营业部还有个星期四例会制度,在例会上由分管行长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在例会上及时将新业务、新文件及时传达给柜员,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向人行会计科和结算中心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在2006年度中我支行结算质量总体较高,在总行的各项检查和凭证抽查中名列前茅,差错率较低。

行结算中心的悉心指导。在此,我们要由衷地向以上部门表示谢意,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一如继往地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规定,将我们支行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四

近年来,邮储银行网络既覆盖大中城市,又深入农村地区,新网点的建设无疑进一步扩大了邮储服务的地理范围,为客户提供覆盖面更广的金融服务,支付结算方面,邮储银行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账户查询、行内转账、跨行汇款、按址汇款、密码汇款、代理基金业务、代理国债业务、人民币理财业务、外币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网上缴费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多项功能。网上电子结售汇、网上黄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功能也将陆续实现。

支付结算是为清偿商品交换和劳务活动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银行运用其技术设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成为媒介商品交易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结算业务的开展有助于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五

2016年银行员工工作总结2016年是我负责工作的第3年,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大力帮助下,本人顺利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1、强化服务意识,优质高效为一线服务。做为一名总行员工,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总行形象。在日常工作中,我注重对服务意识的培养,将人性化服务、亲情化服务融入到工作的点点滴滴中,扎实有效地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想支行与客户所想,急支行与客户所急,高效率、高水平地为支行服务。

2、强化风险意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重点学习了《反洗钱法规汇编》、《个人金融业务营销手册》和内控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对照工作找差距、找问题,抓执行、抓落实督促员工不折不扣严格执行,从防范操作风险入手狠抓制度落实,逐步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一是注重引导员工风险意识,防控操作风险。如三季度在领导的指导下重点加大对授权人员和柜员的监控力度,对广电支行、江南支行召开专题风险会议,下发风险提示,强化柜员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注重引导培养员工风险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营业室经理日志》推荐到《心桥》,制定《2016年季度柜员考核表》,以目标为导向,促使员工成长。

4、强化队伍意识,提高条线人员综合能力。一是注重员工爱岗热情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持续开展“营业室员工轮岗体验”活动,此举得到行领导的大力支持,充分肯定为我行在加强案件专项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上的有力举措。二是注重沟通反馈控制行为偏差。适时与支行沟通会出差错、工作量、银企对账、业务授权等情况,有的放矢进行会计辅导。

峻的挑战,还缺乏一点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二是对一些业务还不够精通。掌握新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方法以适应我行的发展,这都需要我跟着形势而改变,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银行员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强学习,我将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行里的新业务知识,并用于实践,以更好的适应我行发展的需要。

一概述。

电子银行的新增有效户的各个指标一直系统内排名靠前,其中网银户,手机银行户,电话银行户,短信金管家户。信用卡完成张,代理保险万。

三工作亮点和成效。

1成功建立衡南建行的品牌形象。

企业的开户带来了大批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带来了产品的营销,产品的营销又牢牢绑住了现有的高端客户,高端客户所属的公司账户开到我支行。这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就是我支行业务良好循环的一个缩影。这样的良好循环让我支行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发展关系:衡南支行,客户,第三方。

3成功打造一支和谐精英团队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托的是整个员工队伍的战斗力和潜力。衡南支行是一支年轻队伍,也是一支朝气蓬勃,不怕挫折,积极向上的队伍。在支行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这支队伍有严谨的合规操作意识,对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准则有清醒的认识,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做的非常好,除了会计核算之外,这支队伍团结协作,主人翁意识强烈,以行为家,把整个队伍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牢牢绑在一起。即便是在经费不足,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依然热情地工作,完成市分行安排的各项任务。

四2016年工作措施1目标:要迅速形成一个县支行的业务规模,全口径存款达到3.5个亿,贷款余额1个亿,中间业务收入200万左右。2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继续营销大的对公项目。衡南县域经济发展还在上升期,还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待挖掘。我支行近期将促成县财政局更多的专项资金科室在我支行开户,依靠财政局这个源头,延伸下游公司项目;促成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我支行开户,联动下游房产公司或私人客户开户;营销没有涉及的农,林,水利项目,走进县域的医院,部队和学校。

2)提高团队整体核心竞争力。工商银行已进驻衡南,必须提高整个团队的忧患意识,而不能在现有成绩面前沾沾自喜。只有更迅速地发展才能不被激烈的竞争给淘汰,只有不断地前进和完善自身素质才能屹立不倒。服务必须更上台阶,完善网点的硬件设施和环境护理,减少客户排队时间,拓宽客户交易渠道,为高端客户更优质的温馨服务。员工提高产品知识更新能力,加大业务学习力度,以最专业的素质让客户信服。3)加强信贷营销,使中间业务收入成为亮点而不是短板。加强对中小优质企业的营销和筛选,加大投放力度,继续与企业和政府进行良好互动,采集有效地资讯,大胆走出去营销,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大幅度增长。4)总结归纳现阶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去粗取精,吸取兄弟行的宝贵经验,以空杯的心态进入支行的成长期。继续把“客户”和“服务”两大主题放第一位,并不断地升级适应日趋激烈的金融竞赛,编制客户树状结构图,科学管理现有的客户,不停地总结和细分客户群体,不同的客户群体设定不同的维护方案。

五展望。

好市场节奏,抓住关键要素,提高营销技巧,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发展机遇,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篇三:2016年银行工作总结范文2016年银行工作总结范文2016年,作为银行人员的我在党组的领导下,在金管、计统、农金等监管专业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协助行长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履行了自己在分管金融监管综合岗位的职责。总结回顾一工作,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2016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xx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做好银行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xx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xx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xx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xx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2016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xx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xx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2016年在全体综合监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行党组的正确引导下,使我负责综合监管工作明显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各项管理制度已初具雏形,有了一定的基础;二是全员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并有了一些工作经验;三是搞了一些分析、预测、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部分可借鉴的依据,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基础;四是监管手段有所改进,力度进一步加强;五是我本人经常跟随检查,学到了很多知识,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银行营业员个人工作总结2016年已经到来,回顾过去的一年,我收获颇多。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学习,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在这里我简要的总结一下我在这一年中的学习工作情况:

一、工作态度方面。

我自参加建行工作以来,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高自己,以便使自己更快地适应银行的工作环境。通过阅读书籍资料,掌握银行各种业务操作流程,勇于发现问题,在不懂的问题上,虚心向各位前辈请教,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二、工作学习方面。

在建行的这一年里,我是在营业部工作。银行属于服务行业,工作使我每天要面对众多的客户,在营业部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为此,我常常提醒自己善待别人,便是善待自己。在这里学到了一部分银行基础业务,比如:人民币存取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城交换等。让我充分的体会到银行的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仔细。每一个帐号,每一个小数点对一笔业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我通过自身的学习、领导和同事的教育帮助,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更加胜任自己从事过和正在从事的岗位工作。在这一年,我作为一名建设银行员工,亲身感受了银行股改给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如经济增加值、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等概念的引入,使经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真正从过去只注重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质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岗位分工和收入分配的显着变化。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我们建行规范经营提出了许多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工作中注重细节管理、精细化管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了更多的预防和惩戒措施,特别是行内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向我们再一次地敲响了警钟--工作不仅要得好、快还要合法、合规,不仅要懂得亡羊补牢,重要的还在于未雨绸缪。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银行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每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这都需要我跟着形势而改变。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巧,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建行员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使我所努力的目标。当然,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操作上我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我会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磨练自己,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帮助中提高自己,发扬长处,弥补不足。2016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工作的挑战。面对严峻的挑战,加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今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我会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我坚信能很好的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完成行里的各项指标。我也会向各位前辈和其他同志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和经验,共同进步,征取更好的工作成绩!篇五: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xx年对**支行来讲,是辛勤耕耘的一年,是适应变革的一年,是开拓创新的一年,也是理清思路、加快发展的一年。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路支行坚持年初制订的工作思路,克服重重困难,团结一致,勇于开拓,在坚持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发展为主线,以利润为目标,以高品质、专业化服务为手段,积极扩展市场、创新产品、培育客户,实现了各项业务的全面、快速增长。现将xx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营业绩。

1、负债业务:截至11月底,我行全口径存款时点达到60978万元,较年初增长2358万元,其中对公存款余额达28614万元,较年初增长1525万元,储蓄存款时点余额32364万元,较年初增长833万元。截止11月底全年全口径日均存款余额为60625万元,较年初增长1020万元,其中对公存款日均已浮出水面,较年初正增长39万元,余额为27517万元;储蓄存款日均余额为33108万元,较年初新增981万元。

2、资产业务:截止11月底,我行贷款余额为40273万元,比年初新增万元。9月底,我行向**项目成功营销4亿元贷款,并分别于9月底投放2亿元、11月置换1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有效调整了我行的贷款结构,提高了利息收入水平。同时,我行今年在房地产项目贷款营销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分别营销**、**两家优质房地产企业贷款各5000万元,为我行房地产金融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全年累计收息达到634.26万元,资产质量良好。全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达13189万元,手续费收入达到6.6万元。

3、中间业务:今年我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并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的各种渠道,积极组织收入,提高收益水平。截止11月底,全年累计中间业务收入达172万元,比去年增速达到215%。其中10月份我行收到第一笔财务顾问收入7.5万元,以及国际结售汇收入2800元,开拓了新的中间业务空间。代理发售国债1651万元,基金1300万元,信托280万元,各类保险25万元,理财产品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

4、国际业务:今年我行国际业务有了较大的进展。通过营销**科技、**等有进出口业务的贸易企业,我行仅10月和11月就完成对公企业国际结售汇82.59万元,国际结算量达到71.71万元。11月,经上级行批准我行开办外汇储蓄业务后,我行积极行动,对前台员工进行多次国际业务培训,悬挂宣传条幅进行业务推介,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始办理业务,为我行今后国际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电子银行业务: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高科技服务,减轻前台压力,今年我行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提出了较高的目标。截止11月底,我行共发展企业网银客户14户,个人网银273户,callcenter签约287户,网银结算量达到32393万元。

6、其他方面:xx年**路支行在结算服务、核算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同时也积极参与**支行举办的各种活动,在行庆50周年合唱比赛中,我行做为牵头行,积极准备,组织有序,与营业部、黄河支行组成的参赛队一举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主要工作回顾。

1、围绕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提高经营水平。

在xx年的工作中,**路支行始终坚持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为目标,以增加收入、创造效益为工作成效的评价依据,对每一项产品、每一个客户进行认真地梳理,挖掘潜力客户和潜力产品,合理调配人员,达到提高经营水平的目的。今年,我行充分认识到省行理财中心的潜力,通过与省分行个人客户部的多次沟通,利用理财中心的优美环境,开通对公高端客户窗口,不仅完善了理财中心的功能,也提高了对公高端客户对我行的满意度,实现了对客户的差别化服务。此项举措对我行的服务水平是一个很大地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今年的业务发展中,我行将对公客户进行了细分,有信贷业务的客户和存款余额较大的客户由客户经理进行维护,小额客户由前台通过优质服务进行维护,要求每天专人统计余额变动,大额进出情况,并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提供量身定体的服务方法。初步形成多层次的营销网,如前台柜员通过余额大小或者大额进出筛选出潜力客户推荐给客户经理,客户经理负责上门走访维护,并由前台客户经理进行方便快捷的核算服务。今年以来客户经理维护的优质客户户数增加了42%,存款余额增加22%。

2、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支行管理水平。

年初伊始,我行率先推出《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每一个中层干部量身定体,制定了绩效管理目标、绩效管理综合评估和相应的激励约束办法,经过科学的推算,对每一位中层干部所在的岗位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设定,并由行里与中层干部的各自不同岗位相互进行认定。通过绩效管理的推行,使中层负责人的责、权、利相匹配,以鼓舞中层负责人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经过半年多的运转,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效果已得到充分的体现。部分部门也在本部门内部对员工进行了试运行。我行试行的绩效管理办法也得到了金水支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认可,准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推广。

为了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5月份我行出台了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考核办法,由于激励约束有力,使客户经理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积极营销客户,主动承担行内大客户的维护工作,我行对公业务有了较大的起色。今年我行自行上报申请审批的项目全部得到省分行认可并顺利通过,使**科技、等信贷业务的投放为我行今年以及明年的对公业务、国际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3、从严把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

今年,面对dcc上线、员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差错率较高等情况,我行从严把关,要求员工提高核算质量,积极防范资金风险。通过强化培训、一对一老带新等方式,迅速提高核算水平。对会计主管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对核算差错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员工的业务水平在短时间内达到了迅速的提升。同时,在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将b级柜员岗位后撤,做好全行后台稽核工作,从严把关,使我行的核算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4、强化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今年,我行加大了培养优秀人才的力度,把内容繁多的学习培训多层次分布在立体培训网中,让全行员工得到良好的教育,成为适应建行改造和社会竞争的所需人才。员工的培训主要从以下几个途径展开: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行培训,全年参训132人次,是力度最大的一年。特别是支行在人员短缺、业务繁忙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让每一个前台员工脱产11天专心学习。2)、支行自行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深化培训。专项制定学习计划,每周安排2个晚上培训。培训采取多样化的学习形式,如每次由3名员工做讲师进行背课,使每个人既是学生又是讲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3)、加大对客户经理、中层负责人、业务骨干的提升培训。组织读书活动,推荐《细节决定成败》、《成功人士的七个习惯》等优秀书目,开展想座谈,使骨干人员得到有效的素质提高。

5、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防微杜渐,继续创造安全无事故。

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对外我行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行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设立专职稽核员,对帐务全程监控,并制订核算差错处罚办法,有效遏制了业务差错和违规违纪现象。今年处罚相关责任人20多人,消灭隐患30多起,有力保证了我行业务发展。

6、工会把家园文化深入推广,团队凝聚力越来越强。

今年工会注意家园文化建设,给每一位过生日的员工当日送上一份鲜美的蛋糕。同时组织员工参加了合唱、跳绳、乒乓球、篮球运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特别是由支行领导带队的合唱团,经过精心排练,在20多家支行参加的比赛中一举夺得第一名,使支行团队凝聚力空前加强,员工踊跃参与团队活动。

三.存在的问题。

1、前台服务存在差距,客户投诉时有发生。今年我行发生一起有效投诉一起,严重影响了我行的信誉。

2、客户经理队伍有待于加大。现有客户经理只是维护了对公客户,如果加上对私客户维护,显然人力不足。

3、对公、对私业务发展措施落实不到位,需要树立全员营销理念,以推动业务快速发展。

4、网银、电话银行签约推广力度不大,柜面客户排队的压力依然很大。

四、xx年工作规划xx年发展思路:以学习《决定》为发展契机,围绕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深入挖掘人员和业务潜力,积极组织各项业务发展,坚持走高端路线,创新经营,规范发展,防范风险。

1、指标规划:对公日均新增3000万元,储蓄日均新增xx万元,中间业务收入有更大突破,实现180万元;储蓄存款争取突破4亿元。国际业务、电子银行、客户拓展指标争取完成金水支行下达的任务。

2、继续推进绩效管理,促进全行经营绩效的全面提高。

3、扩充经营人员队伍,增设客户经理岗位,从核算主导型向价值创造型转化。

4、会计达标通过一级验收。

5、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每个员工适应业务大综合的需要。

今年以来,我们___支行紧紧围绕上级分行盈大利、争大行的战略目标,聚精会神拓展三大基地,一心一意深挖创利资源,使我们的经营局面全面扭转,综合排队跻入全市先进行列。下面是我行今年几项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1、各项存款增势稳健。在我行网点不断撤并收缩的同时,全年增存仍然高达4000万元,各项存款总额已达3.6亿元。其中储蓄存款净增3600万元,余额已达3亿余元;对公存款净增700万元,余额为5000万元;同业存款受信用社年末贷款投放加大影响,较年初下降300万元,余额为600万元。

2、经营利润正在好转。账面利润亏损万元,加上应付利息红字76万元,考虑消化历史包袱万元,实际亏损为万元,同口径比较,减亏万元。

4、中间业务势头强劲。中间业务收入已完成83万元,达到分行年初下达105万元任务。

计划的80%。

6、卡市场逐步成熟。今年共计营销信用卡6000张,目前信用卡总量已突破一万张,达到11200张。在以信用卡为载体营销客户,拓展业务方面,我们已经培育出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据统计,我行卡存款已达到3100万元。利用卡结算、卡储蓄、卡消费的客户越来越多,并已成为我行中间业务的主要创收手段。取得以上经营成果,已实属不易。从今年面临的形势来看,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息清收缺口较大。景华公司停产并被长城资产公司依法查封,导致我行今年少收利息至少100万元;生产资料公司、鱼虾安等企业经营不善,今年归还利息基本无望,该项原因可减少利息收入30万元;原专项类企业田村油脂厂、临晋面粉厂等拖欠利息严重,预计年底将无法结清应予以归还利息约100万元。以上三项合计,今年我行利息收入预计将减少230万元。二是贴现业务持续萎缩,不但导致增收利息的年初目标未能实现,同时由于去年贴现业务呆账准备金计提84万元,在去年利润中反映以后,今年由于贴现业务萎缩(目前主要原因是票源不足,利率不高),分行将按比例要扣减同额利润50万元,因而将进一步加剧我行利润亏损缺口。三是模拟拨备对利润造成较大影响。按照分行下达模拟拨备计划基数(按信贷五级分类),我行为12857万元,截止十一月底实际基数为13092万元,高于分行计划基数235万元,该项数字将直接从考核利润中减除。面对这个艰难的环境,我行员工开拓进取、积极拼搏、埋头工作、发展自己,使我行已经全面走出经营低谷,各项业务发展态势呈现良好局面。归纳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塑形象,拓空间,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近年来,金融市场的竞争态势非常激烈,对此,我们不敢有似毫懈怠。在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方面,积极寻求发展途径,充分发扬传统优势,大胆探索未知领域,全力创新营销机制,使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全面提升。此方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抓形象工程,展农行风采。年初,积极响应上级行迎新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号召,利用春节前后,向社会广泛送福,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隆重的形象宣传活动。一方面邀请当地知名书法家,印制业务宣传年画,在电视台特邀播出电视连续剧以及通过行长向客户拜年,在府前广场组织声势浩大的书写迎春对联活动,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到上半年,全行储蓄存款净增达4000万元,特别是城区存款增势更是突飞猛进,为全行业务经营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加强形象宣传中,我们精心策划、认真组织,配合市分行文艺演出团在府前广场隆重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大型演出活动。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又抓住这个扩大农行影响的良好时机,邀请甘肃省歌舞团与两会代表以及企业界朋友,举办了农行情大型文艺晚会。我们还积极扶持了残疾人事业,向弱势群体献爱心,理顺了与党政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社会关系,为农业银行在___县的深入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二是抓规范管理,促作风转变。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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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我们商业银行业务突飞猛进的一年,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更新升级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把好结算第一关,做好开销户工作。

本支行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开户,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进行装订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哪怕存款再多都不允许开户,能处理好发展业务、优质服务和遵守制度、严守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机构健全上下联动,齐心做好反洗钱工作。

我支行年初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支行一把手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支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进行登记、审批、上报,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总行三级审批制度。我支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我支行能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认真审核客户票据,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我支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折角核对印鉴,对新加载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或下载密码时需签订使用支付密码承诺书并签章确认(遇单位密码器发生故障需重新下载时需单位出具证明),由复核进行账号下载工作,并告知经办在该户印鉴卡上加盖“凭密码支付”的印章,同时告知主管后由主管在电脑中将该户的支取方式改为凭密码支取支付,密码承诺书由专人保管,定期装订。除此之外,临柜人员在收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后,都要通过“同城企业户名查询”交易,查实客户所填账号户名相符后再做提出交易,从而提高了每笔业务的准确率。次日,支行指定专门人员对上个工作日的提出凭证与同城交易清单进行逐笔勾对。我支行营业部承接着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委托代收水费的业务,有时一天要做上百笔的提出业务,而且有许多金额相同,这就要求勾对人员在勾对时,不仅要核对发生额,还要核对票据号码和流水号等要素,我支行的勾对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此项任务。在凭证送达结算中心前,还要将凭证再检查一遍,看看章戳是否齐全,支付密码是否用指定的笔书写等等。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同城代转户的使用规定,由会计主管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随着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支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抓好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防范和杜绝结算业务风险。

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支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模、印鉴卡和压数机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抓好关键环节,防范结算风险。

我支行对单位验资或增资需出具证明的由主管和会计复核共同办理,杜绝一手清事项发生并建立了专门登记簿逐笔登记。近年来我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我支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专门制订了全额银承汇票操作流程,严格按“先到位,再审批,先冻结,再出票”的流程操作,严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业务进行操作。为防范操作风险,我支行能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3、做好银企对账工作,防范经济案件发生。

近年来银行内外勾结侵吞客户或银行款项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我支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行长和分管行长对银企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对账工作。为提高回收率,我支行设计了专门的台账对参与银企对账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由于支行领导和结算中心的高度重视我支行三季度银企对账单回收率高达100%(税户除外)。

4、做好事后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支行事后监督工作由营业部主管担任,按总行规定履行职能,认真审核凭证,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支行营业部还有个星期四例会制度,在例会上由分管行长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在例会上及时将新业务、新文件及时传达给柜员,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向人行会计科和结算中心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在2006年度中我支行结算质量总体较高,在总行的各项检查和凭证抽查中名列前茅,差错率较低。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纵观一年,工作中既有成功的喜悦,也有不足的小小遗憾。但我们深深懂得每一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都离不开同事间的团结协作和领导的教诲与点拨,更离不开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悉心指导。在此,我们要由衷地向以上部门表示谢意,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一如继往地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规定,将我们支行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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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七

为强化金融消费者安全意识,以提升目“央行支付中流砥柱”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为核心,大力宣传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快捷的特点,宣传改革开放进程中支付清算系统取得的成绩和促进江苏省经济金融发展人作用。广发银行xx支行于2020年7月在全市以“支付清算”为主题组织开展了支付清算宣传系列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其一,xx支行在大厅设立“支付清算宣传月”专栏。安排大堂经理专门为来行客户介绍银行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ic卡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柜面工作人员提醒常态化、标准化,从而增强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受侵害。其二,营业部牵头邀约金融支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客户来我行,开展金融支付清算案例警戒微沙活动。用现活身边的案例警醒那些金融支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客户,让他们知道非法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明厉害关系。

其三,xx支行办公室、营业部、个人银行部等部门的员工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在周边的社区、公园等人流量多的地方开展路演户外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1.6版本移动支付业务场景、跨行账户信息认证服务平台以及大额支付系统服务时间调整等支付清算系统的新变化、新功能,促进业务量的提高。

广发银行xx支行通过此次支付清算宣传系列活动帮助消费者增强金融素养以及金融安全知识,提升人民群众金融知识获得感,全面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进一步展现了支付清算系统“央行支付中流砥柱”良好品牌形象,受到了广大客户和市民的一致好评。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行将继续推出相关系列宣传活动。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八

近期,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支付结算知识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的农村支付结算知识集中宣传月活动。

为确保宣传活动质量,我行高度重视,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安排结合我行业务特色组织宣传活动。结合实际,我行明确宣传活动的主题、宣传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成立了农村支付结算知识集中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行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部室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整个宣传活动期间的协调事宜,做到了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宣传活动期间,我行对全体员工特别是一线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农村支付结算知识水平,为下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九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

(二)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各类上报数据完整、正确、及时。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会计财务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等;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等。

支付系统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账户管理情况:能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所有开销户资料齐全。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均及时报告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五)征信管理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能不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配合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工作;能严格按规定查询、管理与使用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档案资料;积极处理异议信息,无相关投诉。

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能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完整与准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工作。

(六)反洗钱。

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自行开展或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七)支付清算。

岗位管理:我行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我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能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烙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票据支票我行在办理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业务时,能严格审票,确保金额,日期,收付款人名称无误,办理现金业务时,做到两人以上人数在场,单位购领支票时,必须填写购买申请单,并加盖公司印鉴。

运行管理: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遵守系统运行纪律和运行时间要求;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及时报送运行维护自查报告。

维护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备份设备随时可用;按时完成系统升级换版任务;做好运行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设备系统变更管理。

故障处理: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故障排除后及时报送《支付系统异常情况报告表》。

安全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技术的日异创新,当今银行业处于错综复杂、快速变化的经营环境中。作为银行的一项基础性服务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整体运营及生存状态。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各项支付结算工作,不断改革和创新支付结算服务品种,由此不断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并且更好地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就以邮储银行的基本情况来浅谈一下支付结算业务的具体情况。

近年来,邮储银行网络既覆盖大中城市,又深入农村地区,新网点的建设无疑进一步扩大了邮储服务的地理范围,为客户提供覆盖面更广的金融服务,支付结算方面,邮储银行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账户查询、行内转账、跨行汇款、按址汇款、密码汇款、代理基金业务、代理国债业务、人民币理财业务、外币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网上缴费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多项功能。网上电子结售汇、网上黄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功能也将陆续实现。

构网络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成为媒介商品交易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结算业务的开展有助于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储蓄业务方面的支付结算业务的特点。

1、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持卡人既可在邮政储蓄的atm上取款,也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台atm上取款。

2、商户pos刷卡特点是方便用户使用,用户在消费时无需使用现金,只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家商户均可实现刷卡消费功能。

3、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手段,以其方便、高效、安全的服务特点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在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用户可持邮政绿卡缴纳电话费、手机费、查询帐户余额。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还为用户提供了补登存折的服务。

4、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是客户可以随心随意、随时随地、安全可靠的现代交易方式。

5、短信平台开展手机短信业务可以让用户通过短信平台办理汇款的到达通知服务、邮政储蓄帐户余额变动通知服务。

(二)对公业务方面的支付结算业务特点。

1、大小额支付系统特点。

(1)、小额系统保持全天24小时连续不间断运行,提供跨。

行、跨地区代收代付业务的清算服务,可大批量处理一并发出的业务,全国“同城”,一户走天下。

(2)、大额支付系统交易的金额大、速度快,又是最终性支付,要求实时逐笔进行支付处理。对支付交易信息报文传输、处理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很高、系统安全,可靠是大额支付系统的关键。

2、票据结算业务的特点:

(1)、支付手段。票据可代替现金在国内贸易中清偿全权债务。

(2)、流通手段。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可以经背书交付或仅凭交付自由转让给其他人,成为一种流通工具,起着流通手段作用,从而抵销或结清各种债务关系,既减少现金流通,又扩大了流通的范围。

(3)、信用手段。银行可凭票据的信用作用从事票据买卖业务,从而起到融通资金扶持贸易发展的作用。

3、2011年邮储银行盐城市分行新推出票据贴现业务特点:手续简便,当日放款;贴现利率灵活;减少票据交付往来成本;改善企业现金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稳定银企长期合作关系。

4、为了降低邮储银行公司业务支付结算风险,使得客户更好的管理其单位账户资金,防范资金风险,最近新推出了支付密码器,其特点有通用性;安全性;高效性;便捷性。对于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则要求加办密码器,起止2011年6月,我行加办密码器的使用率已达到94.2%。

5、邮储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让企业用户更好地、更便捷地进行单位账户间的往来,让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最近系统升级将网银客户分为3类:多用户企业、双用户企业、单用户企业,更好地整合了用户权限。对于目前系统中已经存在的客户,系统升级后将自动归入相应客户类型。同时,邮储银行网银还对银行管理端以及客户端usbkey管理工具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随着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结算业务量的不断扩大,支付结算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运动的重要环节,结算环节畅通与否、结算速度快慢、结算管理工作力度强弱,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和银行的资金营运、自身的整体形象及生存。作为邮储银行联结客户的纽带,支付结算业务直接反映邮储银行的服务水平,是邮储银行适应市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当前邮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邮储银行,关于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支付结算业务发展变化的要求。部分支付结算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同时,涵盖新业务、新系统的法律法规亟需出台。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对维护结算秩序的保障作用尚待进一步加强。

五、改进支付结算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推广票据使用,促进邮储银行信用健康发展。

邮储银行要继续宣传推广汇票、本票和其它结算业务,扩大票据交换覆盖面,积极推广使用银行本票,减少现金流通,方便客户结算,继续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提高票据信用,鼓励具有良好信誉的个人使用支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支付结算是邮储银行资金活动的晴雨表,对其金融活动和金融方式最直接、最全面的反映,为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要不断推动邮储银行支付结算工作的创新。

首先,要及时准确地将邮储银行支付结算的运行情况、资金流动情况等以信息方式归集与整理,为支持邮储银行的经济稳定发展服务;其次,要高度重视日常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和对监管中查处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三,要经常深入邮储银行网点调查,了解其支付清算工具和结算制度执行情况,对不适应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动的支付清算工具和结算制度提出修订、完善和废止建议,使支付清算工具和结算制度适应邮储银行经济活动的需求。

(三)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营销效力。

邮储银行应加大支付结算新产品开发力度,在“视觉、听觉、触觉”等方面提高邮储银行支付结算产品营销的效力,以支付结算新产品与特色服务提高邮储银行核心竞争力。

1.根据客户需求开发个性化支付结算新产品。

点分布稀疏的农村地区对银行卡(存折)跨行取现的需求较强烈,而现有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

2.整合服务流程,创新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是产品的延伸”的观念。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金融产品的好坏完全是由客户凭着自己所体验到的服务水平来评判的,因此,提高支付结算产品的营销效力必须建立在各级员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

3.统一经营理念,提高邮储银行形象。

当前,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产品越来越趋于同质化,产品的竞争就演变为品牌和银行形象的竞争。因此,邮储银行要引进科学的现代企业形象策略,从企业内部构筑统一的企业精神、管理文化和行为规范,外部设计统一的机构实体显示和识别系统,既是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又是开展市场整合营销活动的基础。通过整体形象的改善,使邮储银行市场营销的载体更加丰富,可以不断提高银行的知名度,增进公众的信任度,加强员工凝聚力,提高邮储银行的经济效益。

4.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技能。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提高营销队伍素质,为满足各行产品营销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力度。

好面向社会大众的结算业务宣传工作。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普及支付结算业务基本知识教育。设置专项宣传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建立固定的宣传渠道,定期印发宣传材料,介绍结算业务基本技能及推广结算业务新品种等等。通过广告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做到结算业务家喻户晓。对于某些个性化的问题,可以通过邮储银行咨询电话直接进行银行与客户的双向交流,提高宣传效率。针对部分较为共性的难点问题,可以通过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与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加强交流、沟通,将国家制定的各项结算政策规定宣传到位。通过适当的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这类支付结算服务,有助于邮储银行结算业务更好地开展。

总之,支付结算业务直接反映邮储银行服务水平,是邮储银行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邮储银行应积极做好各项支付结算工作,不断改革和创新支付结算服务品种,以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和健全内控机制,提高邮储银行整体管水平。

参考文献:

陈燕芬;谈支付结算体系及银行支付结算风险防范[j];现代管理科学;2010年。

李洪心;电子支付结算;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年。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一

人民银行县支行精神文明工作总结—砺炼风雨二十年文明之花绽开放苍峰毓秀,漾水欢歌,中国人民银行漾濞彝族自治县支行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重在建设、重视创建过程、注重创建实效。按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以及“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要求,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为任务,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贯穿于履行基层中央银行职责的全过程。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成绩明显,班子团结、务实、战斗力强;干部职工敬业、上进;支行先后获得州级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州级青年文明号等十多项荣誉;团支部被成都分行命名为“优秀团支部”;20多人次被成都分行、大理中支命名为“优秀女职工”、“文明家庭”、“巾帼建功标兵”、“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1999年被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xx年被命名为“州级文明单位”。xx至xx连续4年被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支行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取得长足进步,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金融业的稳健发展。xx年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43,870万元,是1986年的倍;各项贷款余额40,949万元,是1986年的倍。其中,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26,108万元,是1986年的倍;xx年全年现金净投放16,040万元,是1986年的倍。支行内设机构和群团组织不断完善,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内设机构由1986年的简单设置发展到能适应履行中央银行县支行职能的办公室、国库会计发行股、综合业务股、保卫股三股一室,人员由6人增长到22人,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职工学历由分设时以高中以下文凭为主,中专学历人员仅有1人,提高到大专学历占全行员工72%。实现了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和年青化,支行内设工会、党组、党支部、团支部、女工小组等五个群团组织,为支行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了活力。

一、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成绩突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带动了全行各项工作稳步开展支行班子针对职工思想不稳、气不顺等长期困扰支行发展的“老问题”,以文明单位建设为契机,正视困难,迎刃而上,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加强班子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入手,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大局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决策能力。在班子内部树立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意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上级党委的决定和批示不动摇,用实际行动引导职工、感染职工,做好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组织有力的坚强领导集体,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好每月一天的党组中心组学习活动,加强班子成员间思想交流和沟通,积极践行“三个代表”,不推诿塞责,敢于承担责任。理论学习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总结、学习有笔记、有心得。通过学习、交流,增进了班子成员间的团结,班子的核心作用加强。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团结带领干部职工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小事抓起,从点滴做起,不贪大求全,不盲目乐观。在抓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实施,把创建工作贯穿于各股室、各部门工作的始终,做到文明单位建设有规划,年度有计划(方案),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以“争先创优”、“职工之家”、“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细胞工程为载体,充分调动全行员工的积极性,全行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文明单位创建格局。

3、加强班子民主建设,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吸取经验教训,深刻剖析“一言谈”的危害性。管理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三一致”的公正、透明办事原则,“三公开”即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涉及全行职工利益的重大决定公开,“三一致”即领导班子成员思想与党组的决定一致、言行与党组的决定一致、说服教育职工与党组的口径一致,成员之间做到相互补台而不拆台。为落实好行务公开,制定了《人行漾濞县支行行务公开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星期一党组成员碰头议事制度,保持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重大决策事项全部经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及时分析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善于倾听群众的心声和呼声,打造互信互赖、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干群关系。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支行党组专门制定了《行长接待日制度》,实行班子成员值周,每周三接待支行职工、职工家属及有关单位的来信来访,解决和答复职工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干群关系,化解思想疙瘩。树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管理理念,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班子和班子成员在不同场合,不同方式与职工交心谈心80余次,做说服教育工作30余次。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说服教育工作,职工的思想和心态朝着理性、稳定方向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干群关系。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纪国法,以身作则,坚决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一方面成立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组,制定了《人行漾濞县支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办法》,落实奖惩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合理分工,按“双百分”考核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层层考核,把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各责任人,并与其他工作做到“五同”;另一方面按照《廉政准则》和中央金融工委“十个严禁”的要求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党风廉政知识教育,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了解和学习党纪政纪知识的自觉性,增强廉政意识,带头执行廉政各项规定。在坚决贯彻落实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人总行“九个不准”以及分行“四个严禁”、“四个不准”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要求”。开展好“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宣传月活动”,组织全行职工观看《成克杰贪污腐败案》和《玉林金融腐败大案》等中纪委教育系列片,开展好警示教育;第三,建立健全了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每年对领导干部收受礼金及有价证券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未发现有收受礼金等情况。第四、规范财务开支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坚持行长当家、会计理财,分管会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和完善财务管理领导组,对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均由财务管理领导组集体审批,定期召开领导组会议通报财务费用开支情况。按上级行的要求成立了大额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采购的审批和管理,支行办公楼装修改造中的大额采购、招待室改造、职工住宿楼修缮以及办公设备的更新均通过了采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坚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通过墙报、网络等载体,向职工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各个时期的学习重点和工作重点。发动和鼓励职工积极开展好以自学为主的读书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把职工大会学习、股室学习和职工自学有机结合,学习与部门工作相结合,采取集体讨论,个人发表观点、职工大会交流等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把枯燥的学习转变为提高职工表达能力,开拓思维空间的课堂,把每个职工的学习情况和学习心得纳入年度考核,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得,学习效果明显。三年来,在组织学习好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重点组织开展了《中国人民银行干部理论学习读本》的学习活动,把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向深入,加强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学习过程中组织和鼓励职工积极撰写学习心得86篇,全行职工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

2、加强职工法纪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争当遵纪守法的带头人。为提高全行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意识,支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普法教育,重点组织学习了《宪法》、《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等法律,组织参与了大理州普法与严打斗争知识竞赛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竞赛活动以及县法制办组织的普法教育考试;根据上级行的统一安排,组织全行职工开展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等三法知识学习,并组织参与了知识竞赛活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建设法制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各级分支行贯彻执行。按照人行大理中支的要求,人行漾濞县支行组织了为期十天的学习,分别组织了职工大会学习和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议学习。通过开展法纪教育使支行形成人人讲法纪、事事有约束,自律与他律结合,教育与制度并重的良好行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消除安全隐患,3、加大职工学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全行学历层次和工作能力。在学历教育培训方面,支行坚持以鼓励自学为主,合理安排职工参加行属院校学习的方针。共有32人次参加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其中,8人参加本科以上脱产、函授和电大学习、15人参加(函授)专科金融专业学习、4人参加《高等专业证书》后大专学历教育。支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高等专业证书》后大专学历人员)人员15人,占83%,其中4人获得大学学历。支行学历结构得到明显提高;业务技能培训方面,重点加强新业务、新知识以及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全行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得到提高,履职能力得到加强。

4、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纪教育,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共有16人次获得中支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注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考核工作。二十年来,共吸收新党员15人,党员人数占全行职工总人数的51%。

5、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行员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为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的保障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的问题,支行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58个,对《请假制度》、《奖惩制度》、《信息考核制度》等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方面,注重对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制度情况的考核,带班领导和办公室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严格奖惩,培养员工严谨的作风。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制度,带头遵纪守法,真正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支行领导班子深刻认识到,领导带头是制度有效贯彻执行的关键,从xx年下半年开始,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职工只要违反制度就按规定进行处罚。支行内部管理走上了“对事不对人”的管理轨道,内部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

三、加强金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好基层央行的职能作用。

1、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加。

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督促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漾濞县各金融机构结合农业县实际,重点支持核桃、苦良姜、烤烟等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有农业县特色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为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定了《漾濞县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操作规程》,对贷款种类、再贷款发放对象、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的监管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有效地避免了再贷款风险。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分析货币信贷运行情况,通报监管信息,总结监管经验,协调金融工作,加强窗口指导,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组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24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支行及时召开行社负责人会议,就如何应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达成共识,对保全银行资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2、以创建a级金融安全区为目标,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积极探索监管新经验。在漾濞县创建a级金融安全区领导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辖内金融秩序良好。xx、xx年度均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双降”考核指标。经测评两个年度均达到a级金融安全区。

3、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督促各机构责任人切实负起资产安全管理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约见辖内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分析金融运行形势,制定、探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方案和对策,共约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286人次,责成联社对辖内17名违章违纪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加大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在完成好上级行统一布置的现场检查的同时,重点加强辖内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盈亏状况、资产质量、资金流动性及全局性的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预警预报能力。对辖内金融风险适时监测,对出现金融风险的机构及时发出告诫书,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共向12个机构发出告诫书46份;在支行权限内做好金融机构设立、变更、撤并的报批工作;完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严格审批工作,无违规审批行为。

4、加强对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准确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监管经验。共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108条。《漾濞县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业新兴经济发展》调研报告被《大理日报》经济版头条刊用。《监管与服务并举,努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一文在中支经验交流会上交流并推荐到成都分行。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上报。

5、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在上级行下达的财务指标内合理开支各项费用,财务支出未突破上级行下达的指标;加强办公楼装修改造管理,支行成立了领导组负责工程施工,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组,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6、加强国库核算工作,提高核算质量,在全州人行系统首家推行《财政拨款主管法人签批制度》、《预算账户余额主管法人按月签对制度》、《农业税计提经费主管法人签批提取制度》、《国库票据专人送达签办制度》等国库资金管理制度,无延解积压税款、超范围、超额度拨款以及超计划退库等问题发生,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7、合理制定年度发行基金供应计划,未发生现金脱供情况。合理发行人民币券别,最大限度满足市场流通需要。根据流通需要;加大人民币反假防假知识宣传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采取广播、电视以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乡镇开展“送人民币反假知识下乡”活动,接受群众咨询达1xx多人次,散发宣传材料46000余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加强行风行貌建设,展现新时代央行风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以创建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绿化、美化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成绩裴然。本着节俭、高效、美观的原则完成了职工活动室和职工阅览室的建设,并完善了办公楼及庭院管理制度,营造职工团结、邻里和睦,文明娱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中支的关心下,完成一号宿舍楼的改造以及支行庭院的绿化改造。结合支行办公楼装修改造,在费用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较大资金,对“双文明”创建工作的硬件环境进行了改造和更新,使支行的行风行貌得到根本改观。一个“花园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已基本建成。xx年支行被评为“全州卫生先进单位”。

2、学习先进、表彰先、弘扬正气已成为新时尚。在学习先进,弘扬正气中涌现出一大批支行引以自豪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好人好事。xx年6月,漾濞县太平乡两位农民拿着被火烧焦的四版50元券15张共计750元到某商业银行分理处要求兑换时,由于烧焦程度严重,券面一碰即碎,遭到业务人员拒兑。两农民又先后跑到其他营业机构,均遭遇到同样的结果。心急如焚的两位农民万般无奈之下来到人行漾濞支行营业室,支行发行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在了解情况之后,立即与农行上街分理处取得联系,同时把15张火烧券用开水泡湿,再一片一片细心粘贴在白纸上,待晾干后,亲自拿着火烧券到农行上街分理处为两位农民兑换了完整人民币675元。同样是在xx年,支行发行人员主动退回某商业银行入库长款4万元。身边活生生的事例给全行职工上了感人的一课,全行职工的思想觉悟也由此得到升华与提高,好人好事在支行已不再是新鲜事。孙贤菊同志被成都分行命名为先进女职工;涌现出中支级和支行级先进集体13个,州级先进个人18个。帮贫扶困献爱心已成为全行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自1990年支行与黑马村结对帮扶以来,共计向村小学、村公所、扶贫农户损赠单位及个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近5万元。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爱心成就未来”、“母亲水窖”、“助残活动”、“九八抗洪”等社会捐助活动,通过开展献爱心等形式培养职工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3、开展各种比赛、竞赛活动已成为拓宽员工知识面,提高自身素养的重要途径。支行先后组织全县金融系统开展“金融系统运动会”、“庆国庆歌咏比赛”、“金融杯三八系列体育活动”、“人行杯六一儿童节卡拉ok歌咏比赛”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中支举办的wto知识竞赛、“诚信与金融”演讲征文活动、会计知识竞赛、七一书法摄影比赛、《工会法》知识竞赛等各种竞赛活动,先后有二十多人次获奖;由工会牵头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群众性活动,通过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使职工的思想在活动中受到教育。

4、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服务承诺》,做到服务内容具体化、服务时间限时化,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为有效提高支行服务质量,支行聘请了金融、财税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多次行风问卷调查和评议满意率均达到85%以上。支行95%以上职工参与了劳动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会计国库发行股获“女职工文明示范岗”先进单位和中支级“青年文明号”。

5、外宣工作硕果累累,已成为支行“双文明”建设的一朵奇葩。近两年来,全行掀起经济金融理论调研热潮,上报各种调研文章、信息350多篇。被中支采用80多篇,《漾濞县金融系统大力支持经济发展》、《人行漾濞县支行贯彻“七一”讲话求真务实办“夜校”》、《送温暖到彝寨》等文章和图片被新华社、《金融时报》、《金融信息参考》、《西南金融》、《云南日报》、《大理日报》、《漾濞新闻》等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用和报道。

五、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国家资财安全。

1、健全安全保卫领导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年初支行长与各股室负责人以及全行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使支行的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格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大自然灾害预案》、《防抢劫预案》等多项安全防范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要害岗位和要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安全事故。按照中支对会计、国库、发行、保卫、联行等重要岗位工作实行“红、黄牌”制的考核要求,制定相关责任制,明确各要害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增强岗位人员责任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要害岗位、要害部位、要害物资按月进行检查,对要害岗位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按照昆明中支岗位实施细则,合理调整和配置岗位人员,严格控制重要基础业务操作,杜绝安全隐患。

3、不断充实和完善内控制度,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相继制定和完善了《库房封闭式管理规章制度》、《办公楼用电管理制度》等各项内控制度31项,完善各种《登记簿》45种;完善了支行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重新修订了《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事项的管理。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成熟,数字支付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断繁荣。近年来,我在工作中不断接触到支付结算相关的业务,对这一领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感悟。在此,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支付结算心得体会。

支付结算作为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在现代金融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支付结算主要包括银行清算、商户清算、支付操作等过程,是保证各方安全交易的基础。在了解支付结算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深入了解支付结算的实现方式,比如第三方支付与银行支付,不同的支付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技术、政策与流程。

第三段:聚焦支付结算风险管理。

在支付结算的整个流程中,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无论是支付协议的设置,还是与银行的合规要求,都需要我们精心把控,避免风险和事故。因此,一个完整、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尤为关键。这里我们需要仔细制定风控措施,保障个人、商户、银行的利益。同时,制定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障,便于快速应对安全事件。

第四段:银联支付流程的探讨。

银联支付是目前国内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流程也是最为完善的。在银联支付和结算的过程中,对于交易,不同的交易流向需要我们了解其具体步骤并做好应对措施。如商户、合作银行对账的流程、卡组织、银行间隔日清算的流程、商户提现的结算方式等。这些细节的关注和处理,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快捷和准确。

第五段:结语。

支付结算,是一项高度复杂而机密性很强的业务。在这战斗的舞台上,我们需要熟知行业政策法规,以及支付公司、商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支付的功能、提高安全性、发展新业务。为顺利、安全地处理上亿笔交易,需要我们在聚焦细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整体流程和架构的优化,在这样的环节中不断总结经验,改善流程,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通过我们对支付结算领域的了解,以及对于交易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深入研究,能够不断提高支付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三

国库支付中心在区财政局的领导下,按照局的工作部署,以《云安县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依据,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扎实地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逐步完善国库业务,加强国库管理工作,现就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在原有手工操作熟练业务的基础上推动支付系统建设,按照先试点后全面实施的做法,我区区直80个单位全面纳入支付系统管理,资金面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从手工记帐到系统记帐,实现了会计核算电算化的过程。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的操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核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强化执行公务消费强制目录,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1思路,并按照工作流程步骤,稳妥有序地开展改革工作:

1、制订了《云浮市云安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安区财库[2015]5号),印发到各镇人民政府、各财政所贯彻执行。

2、召开乡镇国库改革动员大会。7月8号在区政府会议室举行各镇分管财务负责人、财政所长、代理银行、经办人国库改革工作会议,对乡镇国库改革进行动员布署,区委领导对如何做好改革工作进行动员讲话。

3、确定乡镇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由于其他银行在乡镇没有对公业务,乡镇只有信用社一个金融网点,故选择了信用社作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4、与太极华青软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落实乡镇。

国库改革的费用。

5、明确乡镇国库业务的人员岗位配置。目前财政。

所人员少,各镇政府调剂一名人员到财政所工作,主要职责管理镇零余额账户业务。

6、区财政局加大对乡镇国库改革的指导工作,做。

好新业务培训和会计知识培训等。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今年10月份在所有乡镇100%全面铺开。

三、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监督管理。

2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工作会议要求,我区全面建立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完成了云安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构建了资金收支管理的平台。通过监控系统对区直预算单位的财务支出情况实行了实时监控,对出现预警的单位进行及时处理,对违规单位实行电话警告或要求书面整改,对违法的单位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全过程。对于每笔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要求使用单位要及时交报表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促使用款单位能按照用款用途有效地使用好每一笔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挪用占用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对于违规用款的单位将采取停止拨款的办法限期纠正。同时对各单位的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时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财政资金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

四、认真抓好支付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准确、安全地拨付到用款单位。

1、认真做好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要求用款单位手续完备、数字准确,申请款项符合部门预算安排的要求,切实执行《预算法》,使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安排得准确、合理、合法。

3支付到帐通知书》,使用款单位能及时快捷地使用财政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我中心实行即到即支的办法,真正做到简便快捷、周密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3、及时与人行国库、代理银行清算资金,建立完善对帐制度,确保来往资金帐目清晰、准确无误,极大提高资金安全性。今年一至十一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达到75163万元,其中直接支付资金51102万元,授权支付资金24061万元。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地提升业务能力。

通过颁布《实施办法》,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学习,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知识得到全面推广,特别加强对清算银行、代理银行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操作水平。中心人员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的同时,帮助预算单位解决疑点难点,对存在问题进行耐心解疑,及时处理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六、加强国库队伍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4的形象。

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全体同志共同努力,国库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地顺利进行,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改革已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但是改革力度还不够,还有部分资金未纳入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同时中心缺乏信息技术人员,对推动我区财政电子平台建设带来很大的困难。

2016年,国库支付中心工作重点主要抓好镇级国库改革工作和公务卡改革,扩大集中支付资金范围,确保国库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二0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文号待定)等文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线上结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在线支付结算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可设立明细账户进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六条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每单位限在平台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为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为医保基金支出户。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对所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登记(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加盖公章。

第八条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结算账户信息登记、变更工作,对不按要求提供登记、变更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类型。

第十条带量采购结算。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应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药机构做好带量采购的基金预付款清算工作,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或年度清算费用时进行等额扣减,当次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充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时,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医保结算费用中继续抵扣,直至结清。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结算类型处理。

第十一条非带量采购结算。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可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委托金融机构支付或退回药械货款。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第十二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第十三条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集中支付结算药械货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医药机构预付药械货款时,凭医药机构委托支付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作“暂付款-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处理,并按医药机构名称设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等额扣减时,冲减“暂付款-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科目。

第十五条医药机构发生药械货款收支业务时,按《政府会计制度》和《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药械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纳入《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及药械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五

县共有个乡镇,我联社下设个营业网点,其中在城网点个,乡镇网点个,有个空白网点乡镇。截止年月末,我社共设置自动取款机台,其中城区台,乡镇均没有安装,没有安装pos机。累计发放银行卡张。目前联社营业部开通“农信银”结算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开通了银行汇票业务,所有网点已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省内已全面实现通存通兑,各网点均可办理银行卡业务,受理农民工银行卡。截止年6月末当年办理大小额支付笔,万元。

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户对大小额支付系统、网上银行、异地支票影像传输等特色支付工具知之甚少,对该系统方便、快捷清算方式缺乏了解,农户仍习惯沿用传统的现金结算方式,主要以零星现金存取、生产生活资料购置、子女异地上学生活费供给等,以现金结算为主;外地打工地农民以农民工银行卡结算和携带现金为主;对于异地支票影像传输业务基本上还未开办,只有很少农户了解或知晓相关现代支付系统信通卡转账等业务的具体操作,对设置密码、保护密码觉得很繁琐,且无此种意识,支付结算环境差,结算知识普及率偏低。

我县农村信用社提供结算服务依托大小额支付系统、综合业务系统,但目前农村信用社仍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结算网络建设滞后。

农民观念意识落后,受农村传统观念和经济发展的制约,部分农户对自助设备的功能不了解,银行卡不能直观地反映每一笔业务发生情况,农户担心使用时出现故障或怕发生差错而不愿用卡,造成农户在支付工具选择上“弃卡选折”。加之考虑业务量及成本问题,信用社在乡镇还没有投放atm和pos机具,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主要集中于传统的汇兑等,结算工具单一。

1、非现金结算工具本身存在的不足。对农村地区使用者来说,票据比较复杂,使用要求高,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其要式性和文义性要求较高,填写签章要求规范,尤其是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稍有疏忽,便会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权利丧失,给持票人带来很大麻烦;同时,因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也常常由于硬件设备损坏,因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

2、收费制度制约了支付结算工具的推广使用。各金融机构对非现金结算普遍实行收费制度,如转账手续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结算账户银行卡年费等,对农村地区使用者来说,结算业务量较小,相对而言结算手续费偏高,为节省费用,更愿意使用现金交易,既直观又简便,而不愿使用其他支付结算工具。

3、核心系统平台搭建不完善。一方面,各省农信社属于各省政府管辖,其综合业务核心系统平台由各自招标研发单位进行开发,农信社电子建设全国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各自为政,软件版本繁杂多样,给跨省联网带来困难,严重影响了农信社支付结算电子化建设的进程。

4、其他原因给农信社结算服务带来的困难。一是政府部门的政府行为,使农信社结算业务成为亏本买卖。如“粮食直补”“低保”等对农信社来说是亏本买卖。二是在农信社开户的个人多,单位少,单位汇款更少。而农户在结算方面多为存取现金,不会办理转账。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六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支付结算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帐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

通知书。

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节银行汇票。

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

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商业汇票。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购销合同。

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四节银行本票。

第九十七条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一百一十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入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节支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款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一百三十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八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九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

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帐户可以转帐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的,帐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汇兑。

第一百六十八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并向其发出收帐通知。

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节托收承付。

第一百八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

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帐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帐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七

随着数字化的推进和普及,数字支付和结算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并且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支付和结算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变革,电子支付、移动支付、在线支付等各种支付模式层出不穷。而在这些支付方式背后,支付结算平台的作用也越来越引人注目,今天,我想分享一些关于支付结算的心得体会。

在数字化社会中,支付结算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它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且也是经济和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支付结算重要性的体现在于:首先,它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便民的姿态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其次,它为实现跨境贸易和国际支付提供了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最后,支付结算也是政府监管和税收征管的重要工具。

在数字化时代,支付结算的发展趋势是清晰和不可逆转的。首先,数字化支付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支付方式,尤其移动端支付将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次,跨境支付将逐步发展,成为支付结算领域进一步拓宽的重要趋势。第三,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的运用将深刻改变支付结算平台的运营,创造更高效、更安全、更智能的支付结算服务。

因为支付结算涉及隐私和资金安全等问题,因此支付结算的安全问题被非常关注。支付结算平台在保证支付结算安全的同时,也要快速、稳定地处理交易。要有效地解决安全问题,支付结算平台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和监控系统,包括对异常交易的实时警戒和反馈,对客户身份识别的严格要求。同时,对于其中的基础设施,必须确保实现高可用性、高灵活性和高可靠性。

第五段:支付结算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启示。

支付结算在数字化时代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消费者、商家来说也有明显的启示。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支付方式的选择来最大化自己的便利和安全性。商家应该积极参与支付结算的数字化网络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自身的结算系统,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更好地服务顾客。

结论:

数字化支付和清算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着金融和社会的创新,也必须面对乘客的挑战。第一个支付结算平台和品牌将有可能成为支付领域的主要主导者,在这个战略竞争中,他们必须适应趋势,不断创新,实现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八

春节将至,工人将要回家过节,在此之前本单位/个人需结清工人工资,为此做出如下承诺:

由我xxxx劳务分包承包贵司的东莞大运城邦五期xxxxxx工程项目,在收取本次工程劳务费之后,我单位/个人保证足额全员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不会有工人劳资纠纷发生。

春节前,经确认的民工工资总额为:xxxxxx元(大写:xxxxxxx元),自领取款项后,将首先保证足额支付于我单位/个人聘用的工人,因劳资纠纷生的一切后果均有我单位/本人承担,与贵司无任何关系,且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罚款10000元/人次。

项目部负责人:

专业(劳务)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及手印:

日期: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十九

2014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账户管理方面。

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

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

我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通过验印系统进行验印,确保每一笔票据业务的准确性。随着二代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

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做好银企对账工作。

我分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提高回收率,我行建立了台账,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

3、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对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行营业部在每天的晨会上由部门负责人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上级行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

五、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为新设机构,仍处在对南通地区整个支付结算环境的适应,对南通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的探索阶段。对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能做的贡献有限。但我行在2014年仍在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方面小有贡献。

2014年我行在附近小区、村镇开展了反洗钱宣传、反假货币宣传、金融知识等其他支付结算方面的宣传。着重宣传国家相关部门支付结算政策、反洗钱政策、反假货币知识、识别假币的方法等。普及适合实际需要的支付服务的新产品和服务各类,以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应用和普及。

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行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必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确保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改善工作落实到位,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二十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就是在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下面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专业21篇)篇二十一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支付结算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quot;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

通知书。

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

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承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购销合同。

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九十七条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银行车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一百一十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来印;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quot;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一百三十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支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八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井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支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quot;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一百八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

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人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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