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琴心月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

优秀作文不仅仅是文字的组织,更是对生活和人性的深度理解和思考。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它们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灵感。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一

3月26日星期五,下午,我们学校组织了一次课外实践活动——参观洛阳市新区体育场。

同学们怀着愉快的心情,兴高采烈的来到体育馆东门集合,集合完毕,排着整齐的队伍来到综合馆,在经过简单的整队和校长的讲话后,活动正式开始。三、四、五、六年级按照规定的线路迎着春风出发了。

走在平坦宽广的广场上,远处多如林立的高楼大厦,近处清彻见底的凌波湖周围栽满垂柳,绿柳树上的鸟儿唧唧喳喳的叫个不停,垂柳倒影在湖水中,形成了一幅优美的图画。我顿时觉得天比平时蓝,花比平日红,草比平日绿。一阵风儿吹过,小树在风中摇摆,你会觉得它在向你招手。

根据学校安排,我们主要的是参观洛阳新区体育场馆。

我们依次走过雄伟壮观的体育馆,小而别致的自行车馆,来到了乒乓球网球馆,进入大门,只见屋里黑黑的,迎面而来的是一大块幕布好像要给我们惊喜似的。走过幕布看见有两位体育爱好者在打网球,轻巧的拍子在他们手里好像成了魔手一样,让网球在空中飞来飞去。这时,一位中年人在打出一拍后,向前迎了上去,球又被打了过来,“好,好一个扣杀!”我心里不禁一喜,另外一个一拍还是把球挡了回来,你来我往,真是难解难分。看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我以前看的一个动画片“网球王子”。网球王子奋勇杀“敌”,勇往直前的姿势,真可谓让人钦佩。往前走,上了两层楼梯,来到了乒乓球室,哇,这么多乒乓球案,全都是红双喜的耶!地上一盆一盆的乒乓球放在地上,桌面上还有各种品牌的球拍,我真想拿起球拍,上去打几回合,扣、调、旋……把对手打的落花流水、人仰马翻……。

参观完网球馆,我们来到了游泳馆,站在记者台上观看,只见游泳健将们,在池塘里用自由泳,仰泳、蛙泳、……像鱼儿一样在水里游一来游去。看得我们个个跃跃欲试,留恋忘返。

我们走出了游泳馆,参观活动结束了,为了纪念着次实践活动,我们还留了影。

这次实践活动让我们增长了见识,丰富了知识,感受到了新区体育广场的壮美,洛阳绚丽的美!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二

10月2日,我和爸爸妈妈奶奶去了开封,一住下我们就立即去了开封的第一楼吃小笼包,第一楼的小笼包被称为开封“第一绝”;然后我们又去吃了稻香居的锅贴,虽然叫锅贴,可和煎饺差不多,但是比煎饺好吃。第二天早晨,我们来到了清明上河园,清明上河园里有好多表演,我们看了气功喷火、接绣球、木偶戏、包公迎宾、高跷和梁山好汉截囚车,我还穿盔甲了呢,还和包公合了影。

10月4日我们从开封去了洛阳,首先去了洛阳龙门石窟,石窟是在山上雕一座座石像。我们先去了潜溪寺,潜溪寺里有很多的佛像,有一千五百年的历史了;然后去了万佛洞,万佛洞里的佛像很小,有的只有三厘米长,有一万多尊呢,难怪叫万佛洞!

我们又去了最大的那个窟,哇!

好大啊!

中间的那尊佛像太大了,太高了,大的等于大象的好多倍,高的看不到顶!

下午我们去了白马寺,我们饶着一个十二层的舍利塔转了三圈,那里的人说,这样佛祖会保佑我的。到了洛阳的第二天下午,我们去百年老店“真不同”吃了洛阳水席。水席比一般的菜汁要多,而且形状也很漂亮,特别是牡丹燕菜,用鸡蛋做牡丹,用牡丹炒香肠丝和油菜。

10月6日我们去了王城公园,王城公园是看牡丹的地方,不过现在不是花季,真可惜!

我在公园里开了十一圈卡丁车,只撞了两次,下来以后,我觉得我连汽车都会开了!

这次旅行真好玩,特别是洛阳,我觉得我还没玩够呢!

开封、洛阳的小吃真好吃!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三

洛阳桥坐落于泉州市东郊的洛阳江上,是中国现存年代最早的跨海式大桥呢!

一踏进景区,我就拉着爸爸,迫不及待地扫了一辆共享单车,怀着期待与愉悦,跨上自行车,双手握着把手,双脚交替地踩着踏板,不时地用手拨弄铃铛,在悦耳清脆的铃铛声中开启了旅途。

在路上,时不时刮起阵阵凛冽的寒风,温柔地抚摸着我的`脸,车轮碾过一片片金黄的枯叶,发出清脆的“咔嚓”声,道路两旁的树上挂着红彤彤的灯笼,随风左右摇曳,为寒冷的冬日送来了几丝暖,为清一色的树木抹上了喜气洋洋的红。

到了洛阳江,我刹住了车,从车上跳了下来,将车停稳,拉起妈妈的手,走上了人来人往的洛阳桥。洛阳桥的构造十分特别——古人们沿着桥梁的中轴线的水下底部抛置大量石块,形成一条连结江底的矮石埕作桥基,然后在上面建桥墩,还采用了“种蛎固定法。”古人的智慧真是无穷无尽啊!

放眼江上,水面在阳光的照射下波光粼粼,水面上还漂浮着数不胜数的落叶,几艘扁舟在水上慢悠悠地行驶着,冷不防刮过阵阵刺骨的寒风,平静的江面掀起了朵朵浪花,那情景,不禁令人沉迷其中,无法自拔。

洛阳桥面是用最天然、毫无打磨过的大石块铺就的,坎坷不平,我走得磕磕碰碰的,石桥两边的栏杆上,错落有致地坐着只只玲珑小巧的石狮子,他们那四条矮矮的小粗腿,前腿趴着,后腿蹲着,一双铜铃般的大眼睛,威严平静地凝视着江面,尖利的爪子按在石墩上,看起来浑身上下都充斥着威武与雄壮。

快乐的时光如同一辆疾驰的小马车般倏忽而逝,这场“半日游”也渐渐接近了尾声,但路途上的一花一木,一鸟一虫,一幅幅令人流连忘返的美景,却早已深深地烙印在我的心中,挥之不去。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四

今天上午,爸爸和妈妈们带我和好朋友一起去洛阳看牡丹。

来到洛阳国际牡丹园,这里的牡丹好看极了。有粉红的,淡黄的,还有雪白雪白的,淡绿淡绿的。它们你挨着我,我挨着你,好像在说:"欢迎你们的到来。"。

来到牡丹园的亭子里,阿姨给我们女孩买了一顶带牡丹花边的帽子。我们边看边走,边走边看。叔叔在一旁不停给我们照像。

我们正准备离去时,阿姨忽然想起买帽子时走的匆忙,忘记找钱了。我们一起来到亭子里。售货员叔叔笑着说:"你们终于来了,我一直再找你们。"说着,就把多余的钱递给了阿姨。

走再回去的路上,阿姨笑着对我们说:"洛阳的牡丹美,人更美。"。

听了阿姨的话,我觉得洛阳的人真的很美。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五

人们都说:“洛阳牡丹甲天下。”现在正值花季,昨天,我和妹妹在妈妈和小姨的带领下,一起乘车来到了洛阳中国国花园,去欣赏牡丹的容颜。

进入国花园的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片粉色的牡丹花,一阵花香扑鼻而来,我赶紧跳下台阶,来到花丛中,和牡丹花来了一张合影。看着花朵硕大的牡丹花,我禁不住趴在花上亲了又亲,闻了又闻。

往里走,我被路边喇叭里那动听的音乐迷住了。我一边听着《梁祝》,一边赏花,好不惬意!我们慢慢往里走,我不断地停下来去观赏路边的牡丹。走了一个小时后,我猛然感觉到国花园中的牡丹花是越往里越多,我高兴极了。我们马不停蹄地往里走,在我们走了2000多米后,来到了衍翠湖边。

站在衍翠湖边,远处的喷泉喷出的小水滴顺着风刮到我们脸上,好凉快呀!进到湖边的大棚里,哇!这里是花的世界!这里是花的海洋!这里的牡丹花颜色真多:有黄的、白的、粉的……那些花也高低不同,高的有一米多,低的只有三四十厘米,它们错落有致,形成了一个用花组成的乐谱。这些花在阳光的照耀下,开得如此娇艳,如此迷人!

我连忙取出照相机,绕着花间的小路,“卡擦、卡擦、卡擦”把眼前的美景都照了下来。这时,我发现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圣代”两个字,我心想:这牡丹的名字真好玩,“圣代?”难道是牡丹花中最圣,最华贵的?我仔细端详她的容颜,粉红的花瓣挤在一起,慢慢地向外绽放。那花瓣足有上百片,花朵足有碗口那么大,它们连在一起,像一片朝霞,十分漂亮。这里的牡丹品种真多:有“八千代椿”、“二乔”、“旭港”、“首案红”、“新日月”……它们各有各的姿态,各有各的引人之处。游客们徘徊在这花间小道上,久久不愿离去。

花棚外卖假牡丹的排成一排,只见那些“假牡丹”有紫的、白的、绿的……它们有的开得正旺,有的含苞待放,简直可以“以假乱真”了。这真花映着假花,假花映着真花,真是难辨真假,美不胜收!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妈妈也给同意给我买几株“假牡丹”。我从中挑了几株我最喜欢的颜色,妈妈付了钱,我扛着牡丹花,高高兴兴地离开了国花园。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六

4月5日早上6:00,妈妈将我叫醒。我很兴奋,因为妈妈要带我去洛阳看牡丹,还可以去海底世界游览呢!

起床后,才知道已经下雨了。我和姐姐、妈妈打着伞,在中行门口等旅游大巴。

上车之后,隔着窗玻璃望着近处的绿树,心情特别舒服。

到了王城公园,来看牡丹的人还真是不少。尽管有一些牡丹还没有完全绽放,但是已经吸引了许多的游客在盛开的牡丹前照相。各色的牡丹有的含苞待放、有的争奇斗艳,十分美丽。边走边看,我还看到了各色的鹦鹉、白虎、黑熊、斑马、梅花鹿、骆驼等等动物。

在海底世界,我看见了许多的鱼儿,有铅笔鱼、食人鳄、大乌龟等,还有好些我已经记不住名字了。最后,我们还看了美人鱼表演。

我在草坪上追赶小鸟时,不小心将鞋陷进了泥里,弄的满脚都是泥。不过很开心!

回来的时候,我一点也不觉得累,我很喜欢旅游。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七

暑假结束后,我和外婆去往了期待已久的九朝古都、世界牡丹胜地洛阳。

洛阳,一座古城与现代城市巧妙结合的产物。在万千城市中,这座动人的城市是那么的自然和谐,那么的平凡,又那么的不平凡。来到龙门石窟和白马寺,我深深的感受到了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从洛阳的砖瓦瓦房可以看出,现代大城市洛阳将昔日的古朴典雅与昔日的尊贵与现代的繁华充分结合。

偶尔看到一座古色古香的现代建筑,勾起我内心无限遐想,佩服洛阳人的智慧。过了一会儿,我跟着旅行团去了一个花园。平坦的小径旁,红白相间的花朵相得益彰。在茂密的丛林下,有一个小湖。湖里满是荷花和芦苇,偶尔还能看到一只野鸭从湖里探出头来,左看右看,警惕地环顾四周,然后下去抓捕。湖水浅水处,有几个五六岁的孩子在大人的监护下。水,多么迷人的景象,真是太神奇了!

啊!美丽的洛阳!我会永远爱你!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八

烈士——一个让人敬佩有振奋的词语。生活在和平年代我们,似乎已经遗忘了这个词语。美好而安逸的生活让我们心中很少再有澎湃的激情,但今天的参观,让我们的血液又再次沸腾。

岁月已经尘封了遥远的往事。现在人们的耳边已经黯淡了刀光剑影、枪炮血火的战争背影,人们要想开始回忆过去的沧桑岁月时,也只有在教科书和影视剧中,才能翻开历史的页页伤疤和层层沉重乃至重重的无尽屈辱与不懈抗争。

在21世纪的今天,战争早已在年轻人中失去了踪影,他们或许对烈士的名字和事迹更加陌生。但我们依然生活在烈士留下的绿荫下,依然享受着旭日阳光的无比幸福之中。时光可以冲淡记忆,但是革命精神必须永世相传。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英烈们用鲜血和生命开创了我们民族的千秋大业,培育了一种崇高的民族气质、革命精神和高尚风范;而改革开放后,又有无数的'英雄楷模在党和国家、人民需要的时刻挺身而出、忘我奉献!英烈们的英勇精神值得我们永远铭记。我们要踏着先烈足迹,寻觅革命精神,把对先烈的无限崇敬和对英魂的不尽哀思,化为对人民利益的勇敢维护;应该继承先烈的遗志、传承革命先烈们的优秀精神,把对英烈们的热爱转化为对工作的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和拼搏奉献。

先烈们的英勇事迹让我明确了新时期党员先进性的方向,在英烈们精神的感召下我将更加努力学习。虽然目前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但我要从自身做起,发扬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时光漫漫,许多往事都会如同过眼浮云,稍纵即逝,但参观烈士陵园所激发出来的坚定信念,却永远铭刻在心!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九

“五一”到了,妈妈们带我们去洛阳游玩。一路上,我们开开心心、有说有笑的。

到了洛阳,一下车我们就直奔中外闻名的神州牡丹园。我们首先来到专门展示牡丹画的画院。只见高高的四面墙上挂满了画,画上一朵朵牡丹活灵活现,好像真的一样。我最喜欢“豆绿”了,它的花心好像绿色的豆子,大概这就是它名字的由来吧。听导游说,这种绿色的牡丹是最珍贵的品种,天下第一呢!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画得再好看也没有真牡丹美丽!在导游的带领下,我们兴致勃勃地来到了种植牡丹的花圃观赏这花中之王。当我第一眼看见活生生的牡丹时,我仿佛来到了仙境。每一个花圃都不大不小,却种植了许多株半人高的牡丹花,花枝瘦瘦的、干枯的样子好像被火烧过似的,但看起来很有力,托起了碧绿的大叶子和硕大的花朵。花瓣重重叠叠的,真是数不胜数啊!牡丹花开得那么大,开得那么气派,透出一种富贵之气,显得典雅、华贵,让我想起洛阳牡丹的传说。牡丹花敢于和皇帝武则天对抗,被流放到洛阳。但仍然遵守了自然规律,在春天开放,真有骨气。

牡丹花的品种实在太多了,看得我眼花缭乱。我们看到了红色的“洛阳红”,像荷花一样的“鲁荷红”,洁白的“玉版白”,还有很多黄色的牡丹花。在这当中,最显眼的就是牡丹花的“花中之王”“姚黄”了。她非常鲜艳,拥有一身黄衣服,好像穿着龙袍的女王。她的花好像皇冠,有着一种威严。

牡丹的颜色五彩斑斓。白的像雪,红的像火,粉的像霞,黄的像金,绿的像被清水洗过的宝石……不禁让我想起了刘禹锡的诗句:“唯有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

欣赏着这国色天香的牡丹,我无法用词语来形容她。神州牡丹园真令我流连忘返。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

暑假到了,妈妈带我们去洛阳。一路上,我们开心,有说有笑。

到了洛阳,我们直奔国内外著名的神州牡丹园。我们首先来到了专门展示牡丹画的画院。只见四面高墙上挂着画,画上有盛开的牡丹,仿佛是真的。我最喜欢“豆绿色”。它的花心就像一颗绿豆。大概这就是它名字的由来。听导游说这绿牡丹是最珍贵的品种,世界第一!

俗话说:“不如看百遍”。再美的画,也不如真正的牡丹!在导游的带领下,我们热情地来到了种植牡丹的花园,观赏花中之王。当我第一次看到活牡丹时,我仿佛置身于仙境。每个花坛不大不小,却种着许多半高的牡丹花。细细枯干的枝条仿佛被火烧过,但看上去却非常的强大,托着大片的绿叶和硕大的花朵。有这么多重叠的花瓣!牡丹花开得那么大,气势磅礴,透着一种富贵,典雅华贵,让我想起洛阳牡丹的传说。牡丹敢于与武则天对峙,被流放洛阳。但它仍然遵守自然规律,在春天开放,真是脊梁。

牡丹的品种太多了,看得我眼花缭乱。我们看到了红色的“洛阳红”,莲花似的“六合红”,白色的“玉盘白”,还有许多黄色的牡丹。其中,最为显眼的是牡丹花中的“花中之王”和“妖皇”。她很明亮,穿着黄色的裙子,就像一个穿着龙袍的女王。她的花朵像皇冠,有一种威严。

牡丹的颜色五彩缤纷。白的像雪,红的像火,粉红的像彩霞,黄的像金子,绿的像水洗过的宝石……我不禁提醒我刘禹锡的诗:“牡丹本色,花开时移京城。”

佩服这个国家美丽的牡丹,我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她。神州牡丹园真的让我流连忘返。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一

前几天,我和妈妈去了洛阳。你肯定一想就知道,我是为了看牡丹而去。洛阳以盛产牡丹而闻名全国,而且我早就听说洛阳有许许多多的牡丹园,如王府牡丹园、神州牡丹园和国家牡丹园等。而我们这次就是去国家牡丹园参观。

戴上帽子,穿上一身搭配合理的旅游服,出发喽!从住地走了两个多小时,终于到了。我们买完票,便走进了园内。这里来参观的人可真多,人山人海的。

看到各种品种的牡丹更是让我大开眼界,数万株牡丹花朵齐放,五彩缤纷,甚为壮观!我最喜欢的就数“荷包牡丹”了。听到这个名,你可能会笑,荷包牡丹?不禁让人想起荷包蛋。但它的寓意可不是荷包蛋。听妈妈说,因为这种花花如荷包,叶似牡丹,才叫荷包牡丹。它表面是粉红色的,而且呈心形状,旁边还有两个翘起来的“小手”,下面是白色的像挂坠一样的东西。

还有一种红色的牡丹,我和妈妈都非常喜欢。黄色的花心,中间一点还微微发红。最漂亮的还数它的花瓣,一层叠一层。而且花瓣红得发亮,红的喜人,红的漂亮。抚摸着它,真想揪下来一片。

一种粉红色的牡丹也很美丽。让人觉得很娇艳。它的花瓣非常多。多得拥挤在一起,一瓣连着一瓣。多的、挤的都看不见花心了,简直是“层出不穷”啊!

我们还目睹了罕见的黑牡丹,它的名字叫“冠世墨玉”,现在的黑牡丹,还没有完全变黑,是那种紫红紫红的。有些黑牡丹的花瓣也太多了,挤的看不见花心了。它的叶子也是细嫩柔滑的,在太阳光的照射下,显得充满生气。

牡丹不愧是万花之王,大气、花姿典雅、鲜艳丰富、清香宜人。这次的洛阳牡丹行让我们大开眼界,并使我终身难忘!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二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并做好落实、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被建议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建议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三

《洛阳市旅游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9月30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旅游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形象推广等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审工作,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导向标识等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旅游公厕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等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者导览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周边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在开放、共享、有效、安全的原则下,采集和发布旅游公共信息数据、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数据、旅游者群体行为数据等。统计、公安、工商、交通、民航、铁路、通信等部门应当支持并与旅游主管部门实现涉旅信息共享。

旅游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如实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对旅游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和宗教信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第四章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再设立分支,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旅行社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告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代理其他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旅行社身份。

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十九条俱乐部、车友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旅游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游景区应当对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配置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索道、滑道、缆车等特种旅游设备,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停车、环卫、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游览引导标识系统,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第二十六条国有旅游景区根据情况,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旅游景区应当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按照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非国有旅游景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年票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国家a级旅游景区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游客提供自助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

国家和省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旅游客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旅游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旅游客车(船)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车(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运行规定的旅游行程计划。

第三十一条旅游宾馆、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前厅明显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诱骗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旅游营业性演出和旅游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诱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五章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六)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旅游、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配合相关询问和调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四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及时公告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五)不依法审批旅游建设项目的;。

(六)不依法受理和颁发有关旅游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执业证件的;。

(七)接受旅游经营者馈赠的;。

(八)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职能,后果严重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和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索道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休闲娱乐场所、旅游网络公司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四

“五一”到了,妈妈们带我们去洛阳游玩。一路上,我们开开心心、有说有笑的。

到了洛阳,一下车我们就直奔中外闻名的神州牡丹园。我们首先来到专门展示牡丹画的画院。只见高高的四面墙上挂满了画,画上一朵朵牡丹活灵活现,好像真的一样。我最喜欢“豆绿”了,它的花心好像绿色的豆子,大概这就是它名字的由来吧。听导游说,这种绿色的牡丹是最珍贵的品种,天下第一呢!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画得再好看也没有真牡丹美丽!在导游的带领下,我们兴致勃勃地来到了种植牡丹的花圃观赏这花中之王。当我第一眼看见活生生的牡丹时,我仿佛来到了仙境。每一个花圃都不大不小,却种植了许多株半人高的牡丹花,花枝瘦瘦的、干枯的样子好像被火烧过似的,但看起来很有力,托起了碧绿的大叶子和硕大的花朵。花瓣重重叠叠的,真是数不胜数啊!牡丹花开得那么大,开得那么气派,透出一种富贵之气,显得典雅、华贵,让我想起洛阳牡丹的传说。牡丹花敢于和皇帝武则天对抗,被流放到洛阳。但仍然遵守了自然规律,在春天开放,真有骨气。

牡丹花的品种实在太多了,看得我眼花缭乱。我们看到了红色的“洛阳红”,像荷花一样的“鲁荷红”,洁白的“玉版白”,还有很多黄色的牡丹花。在这当中,最显眼的就是牡丹花的“花中之王”“姚黄”了。她非常鲜艳,拥有一身黄衣服,好像穿着龙袍的女王。她的花好像皇冠,有着一种威严。

那么多的牡丹花,一朵有一朵的姿态。有的低着头,好像一个害羞的姑娘;有的整个身子全低了下去,好像睡着了似的;有的弯着腰,照着“镜子”,好像在精心打扮自己;还有的挺直身子,展开了漂亮的裙子,像在说:“瞧,我多美呀!”

牡丹的颜色五彩斑斓。白的像雪,红的像火,粉的像霞,黄的像金,绿的像被清水洗过的宝石……不禁让我想起了刘禹锡的诗句:“唯有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

欣赏着这国色天香的牡丹,我无法用词语来形容她。神州牡丹园真令我流连忘返。会场一样快乐。看了这些,我越来越喜欢龙门石窟了。

啊!龙门石窟,你真是河南的一颗闪烁的明珠!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五

各位代表:

一、20工作回顾。

年是本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两提两增四抓”,在极为困难的形势下较好地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经济发展呈现好态势。在全国、全省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的新常态下,我市经济扭转了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下行的态势,实现逆势回升。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284.6亿元,比上年增长9%,增速提高1.8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2981.1亿元,增长18.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16.3亿元,增长12.6%;外贸出口14.4亿美元,增长11.2%;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60.3亿元,增长11.2%。

――重大项目实现新突破。323个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868.2亿元,是年度目标的1.4倍。特别是一批谋划多年而没有干成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洛阳石化1800万吨炼油扩能改造项目获准开工,一个超千亿级的石化产业正呼之欲出;洛阳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获得文物、环保批复,即将取得国家核准;洛吉黄河大桥开工建设,黄河天堑又一条通途指日可待;引黄入洛工程主洞即将贯通,故县水库引水工程顺利开工,更优质的水资源将造福洛阳千家万户;老城历史文化街区项目正式开工,隋唐城“一区一轴”九洲池、应天门项目加快推进,古都厚重的历史文化特色将进一步彰显。

――先行先试带来新红利。我市先后入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信息惠民试点城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电子功能材料区域集聚发展试点、首批智游试点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城市、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中央直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城市等,不仅为当前的.发展带来了政策资金支持,而且为长远的发展赢得了主动。

――资源挖掘出现新亮点。工业、科技、文化、山水、生态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正在加速转化为发展优势。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扬帆起航,传统制造业借智能化之力加速提升;中油一建研制的世界最大单门吊装系统,中信重工研制的世界最大功率、技术最先进的自磨机,河柴重工研制的国内最大功率高速柴油机,轴研科技获准路试的高铁车辆轴承,让“洛阳创造”享誉海内外;“双申遗”成功再添世界级名片,大遗址保护展示工作成绩斐然,中央新影华夏文化产业园区、白云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等一批大项目开工建设,文化旅游业进入新一轮黄金发展期;华夏文明第一河、伊洛河水生态文明示范区等项目顺利推进,林业生态屏障日益完善,魅力独具的宜居之城未来可期。

――载体建设取得新成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对全市经济的贡献显著提高。产业集聚区进入提质转型创新发展新阶段,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500亿元,配套服务和集聚能力明显提升。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全面铺开,泉舜财富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建成投用。创新载体加快建设,洛阳大学科技园升格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中意科技园开园运营,浙大科技园、莱普生智慧工场暨物联网创新科技园正式开工。都市生态农业风头正劲,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百花齐放”,形成了“一圈四带”的发展格局。

――人民生活有了新提高。预计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7054元和9763元,增长9%和11.5%。1.98万户农村危房得到改造。2.3万户城镇居民入住安置房。6520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到保障房待遇。70852人实现脱贫。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从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异地就医结算城市扩大到20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到98%和99.6%。

――干群精神有了新提振。广大干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得到锤炼,作风明显转变,效能不断提升。全市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创新求变、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氛围日益浓厚、热情空前高涨,已经成为推动洛阳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面对不断增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突出三大举措,加强运行调控,在新常态下实现了经济逆势增长。开放招商增活力。实施十大重点产业招商行动计划,全年共签约亿元以上项目359个,实际利用外资24亿美元。成功引进境内外500强企业12家,正威有色科技城、伊川汽车产业园、阿帕奇电动汽车产业园等一批投资大、带动力强的好项目相继落户。中信重工、一拖集团等一批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迈出新步伐,北企集团、北玻公司等一批骨干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入选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服务企业解难题。坚持领导分包、落实帮扶政策、搞好要素保障、推进产销对接,强力实施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减负担、增效益”百日攻坚行动,支持优势企业扩能增产,帮助困难企业摆脱困境。深入开展银政、银企合作,通过组织银企洽谈会共签约项目5229个、资金793.4亿元,当年落实率超过98%。大力开展还贷周转金、增信基金、信用评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等金融创新服务,缓解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难题。全年金融机构新增贷款334亿元;新增存贷比达到84.7%,创来新高。优化环境提效能。深入开展“庸懒散拖”专项治理、百姓问政、群众评诺等活动,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加大企业投诉案件查办力度,企业反映问题解决率达97.1%。加强企业周边环境治理,依法从严打击阻工扰工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企业生产和重点项目建设秩序。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存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隋唐洛阳城遗址,是指隋、唐等朝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址。

第三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遗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包括:

(一)宫城遗址:东至三通巷南北一线,南至凯旋东路、豫通街东西一线,西至玻璃厂路南北一线,北至道南路。

(二)外郭城城垣(含城门)遗址:东垣北起唐寺门村南至城角村一线,长7312米;南垣自城角村北,向西至古城路北一线,长7290米;西垣自古城路北至苗沟村一线,长6776米;北垣自苗沟村至唐寺门村一线,长6138米。

(三)含嘉仓城(含城门)遗址:东至平等街南北一线,南至中州渠,西至环城西路北延长线,北至春都路北200米东西一线。

(四)九洲池遗址及其附近宫殿建筑基址:东至定鼎路,南至唐宫路,西至光华路,北至道南路。

(五)新潭遗址:东至(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三点水,右边为廛)河,南至九都路,西至凤化街,北至三复街、文明街东西一线。

(六)洛南里坊区遗址:东至李南路南北一线,南至古城路、城角村东西一线,西至王城大道一线,北至洛河河道。

(七)回洛仓城遗址:东至穆斯林大道东100米南北一线,南至310国道以南500米东西一线,西至穆斯林大道西1000米南北一线,北至310国道以北800米东西一线。

(八)上阳宫遗址:东至玻璃厂南路,南至洛河河道,西至体育场路,北至中州渠东西一线。

(九)合璧宫遗址:位于龙池沟村东北100米的黄土岭上,面积约30余万平方米。

(十)宋代衙署遗址:东至集市街,南至西大街,西至乡范街,北至中州路南侧。

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应当及时依法增补重要遗址及其范围。

第七条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区域:

(一)宫城、皇城保护区:北至道北路北500米;东至(原)铁路分局俱乐部、北大街、南大街一线;西至春都集团东墙、光华路、影院街、七一路一线;南至市人大(原)办公楼正东到洛河北岸一线。保护范围包含宫城、皇城城垣外侧50米以内。

(二)洛南保护范围:北为洛河河道;西至聂湾村西北夯土残垣、古城村西一线;南至古洛渠、城角村西北一线;东至城角村西北经贺村、西高村村西、楼子村村西一线。

(三)外郭城城垣保护范围:洛河以北的外郭城城垣外侧50米范围内,洛河以南的外郭城城垣外侧100米为保护范围。

(四)辛店保护范围:从龙池沟村北,向东至寺沟柳行村东南构成北线;从柳行村东南向南经于家营、太后庄之间,向南至洛河构成东线,从龙潭寺向南一线构成西线;洛河北堤一线为南线,这四条线相交形成四边形的保护区。

(五)庙东沟保护范围:西南环高速公路、庙东沟村以西,上张沟村以东,下张沟村以北,南陈沟村以南。

(六)徐家营保护范围:辛店乡徐家营村东北,洛阳北方易初摩托有限公司西,南界洛宜路北450米处。

(七)五女冢保护范围:厂北路北,陇海铁路南,涧河以东,西工区沥青加工厂以西。

(八)迎驾沟保护范围:以迎驾沟隋唐遗址中心点为基点,向四周各延伸300米构成正方形保护区。

(九)兴隆寨、瞿家屯保护范围:兴隆寨、瞿家屯之间的`涧河入洛河处。

保护范围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八条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以下区域:

(一)隋唐东都城控制区:位于隋唐东都城内东北部一带,北至岳村、唐寺门一线;东至唐寺门、塔东村、李楼村西一线;南至洛河河道;西至铁路分局俱乐部、北大街、南大街一线。

(二)外郭城城垣控制区:洛河以南的外郭城城垣外侧100─200米内。

(三)西苑控制区:东界:七一南路线。北界:九都路至南山防洪渠一线。南界:七一南路至宜阳县寻村乡锁营村之间的洛河北堤及洛河河道。西界:王祥河、郭坪河一线,北端为洛阳市西马沟村,南端为宜阳县寻村乡锁营村。建设控制地带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十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在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在选址用地时应当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隋唐洛阳城遗址的环境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对危害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破坏遗址历史风貌、与遗址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逐步拆除或者迁移,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从事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利用隋唐洛阳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隋唐洛阳城遗址文物保护事业。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于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隋唐洛阳城遗址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旅游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具体要求。

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产业促进。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事项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投资重大旅游项目的;。

(六)参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导向标识等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旅游公厕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旅游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点)、车站、机场、码头等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者导览设施,为旅游者和城乡居民提供本地及周边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在开放、共享、有效、安全的原则下,采集和发布旅游公共信息数据、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数据、旅游者群体行为数据等。统计、公安、工商、交通、民航、铁路、通信等部门应当支持并与旅游主管部门实现涉旅信息共享。

旅游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如实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编制旅游市场开发总体规划和推广营销规划,创新旅游营销模式,确立旅游形象和推广促销主题,开发境内外旅游市场。

文化、外事、文物、林业、园林、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

第三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十二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对旅游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和宗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第四章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再设立分支,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旅行社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书面告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代理其他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社身份。

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俱乐部、车友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点)开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经营旅游景区(点)业务应当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点)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点)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配置设备、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特种旅游项目以及索道、滑道、缆车等特种旅游设备,应当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并为旅游者自愿购买保险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卫、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游览引导标识系统,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第二十八条国有旅游景区(点)根据情况,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旅游景区(点)应当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按照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非国有旅游景区(点)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年票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点)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讲解员应当持证上岗,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国家a级旅游景区,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旅游者提供自助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点)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

国家和省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内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从事旅游客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旅游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旅游客车(船)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车(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运行规定的旅游行程计划。

第三十三条旅游宾馆、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前厅明显的位置。

第三十四条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在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三十五条旅游营业性演出活动和旅游娱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欺骗、诱导、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五章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六)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旅游、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文化、文物、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配合相关询问和调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四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及时公告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五)不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六)不依法受理和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执业证件的;。

(七)接受旅游经营者馈赠的;。

(八)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职能,后果严重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和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索道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休闲娱乐场所、旅游网络公司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8月2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实施的《洛阳市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洛阳旅游游记(汇总19篇)篇十九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绝整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举报推诿、拒绝、不按规定移送,或者泄露举报情况、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以及有侵犯职务廉洁性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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