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

时间:2023-02-08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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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一

残联组织与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互动的发展、包容的发展、融合的发展。各级残联要深刻认识到联合所有助残力量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努力把握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到残联与助残社会组织的合作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残联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还有很多完善的空间。要领会贯彻中央精神和中国残联领导讲话精髓,积极探索发展模式,有效把握发展方向,以真心实意的姿态和情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助残社会组织更好发展。各项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实效性。

(一)彰显残联组织体制优势,建立顶层设计创新机制。

切实做好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工作规划,积极统筹各类资源,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残联推动、社会互动”的助残社会组织综合发展机制,依法推进、依法管理、依法支持。协调各级政府将助残社会组织放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大局的优先位置加以考虑,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政策制定、资金扶持、场地提供、税收减免、人员培训、能力建设、项目指导等方式,借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财政补贴、项目补贴、贴息等途径,促进助残社会组织茁壮成长。同时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在税费、场地、项目、资金、人才培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同行业、同领域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协调同行业、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助残社会组织实现同等待遇。

贯彻落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在即将下发的同步小康文件中,对此加以体现。探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并帮助助残社会组织积极申报助残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培育典型,充分发挥其引导、示范和标杆作用。重点培育新成立的、最基层的、特殊病残人群和细分需求的助残社会组织。

积极发挥残联作为人民团体的政治引领作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作用和扎根残疾人群体的天然感情优势,引导助残社会力量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利用其资源和技术优势,发展壮大为本领域的资源中心和示范工程,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种支持,提升行业整体水准。要利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积极打造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残联系统在争取政策、理论研究、资源获取方面拥有体制优势,要与助残社会组织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

要将助残社会组织工作与残联重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到“基础管理建设年”工作、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及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之中统一推进。一方面将基础管理、需求调查和“强基育人”的理念传输到助残社会组织中,另一方面要将有关统计数据与助残社会组织实现资源共享。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掌握助残社会组织基础数据、基本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困难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尤其要着力突出助残社会组织在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优秀典型。要着重围绕助残社会组织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促进理论与实践同步发展。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助残社会组织及相关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表彰奖励活动。

(二)发挥专门协会示范引领作用,探索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残联领导历来关心、重视专门协会。邓朴方名誉主席对专门协会怀有深厚的感情,一直以来倾心关注、亲切关怀专门协会从诞生、发展到社团登记的各个阶段,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战略决策,要求各专门协会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利维护者”。张海迪主席多次出席专门协会活动,听取协会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作出指示。鲁勇理事长要求专门协会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处理好搭建桥梁与直接服务的关系、处理好抓服务与办实体的关系),研究好“四项专题”(搭建桥梁、规范运作、贴近需求、重在服务),做好“五件工作”(抓典型带动、抓人才培养、抓依法维权、抓工作指导、抓残疾预防)。这些都是今后做好专门协会工作、推动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融合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各级残联要重视、支持专门协会工作,指导各专门协会充分发挥主体优势、密切联系残疾人优势和社团法人优势,融入残疾人事业大局,找准定位、探索创新,努力发展壮大,成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领域的领头羊,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积极示范。要进一步探索法人治理模式,加快建立现代社会法人治理结构,配合残联加强与助残社会组织融合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为残疾人提供社会市场化、专业类别化、精细精准化、量体裁衣式的服务。要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积极提出建议,探索合作方式,积累互助经验,成为残联与助残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工作水平服务能力。

各级残联要帮助助残社会组织认清自身性质和定位,督促助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大对助残社会组织人才培育、人才引进、智力支持和落实人才待遇的扶持力度,注重各类人才尤其是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社会活动人才的培养,推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服务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的员工队伍。要规范内部人事、财务、档案等制度建设,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我服务能力。严格遵循民政部门评估标准和年审制度,确保评估达标、年审合格。

积极倡导建立助残社会组织服务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建立组织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法律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内部公开透明、外部多方监管的良好运行机制。要推进助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廉洁自律建设和诚信建设,提升助残社会组织公信力。人无信不立,社会组织如果不加强诚信建设,必将被服务对象抛弃,必将被社会发展淘汰。国务院20xx年6月份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xx-20xx)》,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增强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提供贴心服务,才能赢得广大残疾人及亲友的信任与依赖,才能在社会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逐步发展壮大。各级各类助残社会组织要围绕建立现代社会法人治理结构,将诚信建设纳入章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重大活动、财务收支等情况公开透明;有效履行服务承诺,尽职尽责、全心全力做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有效服务,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要密切与残联和专门协会的联系,切实了解残疾人诉求与愿望,真正接地气、知实情,不负社会组织的职能和残疾人的期盼。

要重点引导助残社会组织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积极参政议政,合理表达需求,立足本职结合实情,参与相关政府决策和残疾人事务,探索建立现代社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融入公共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由于现在残联组织掌握的资源还是相对有限,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的基础相对薄弱,但是我们的决心、情感和姿态都是积极的、努力的、正面的,希望我们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形成共识、求同存异、探索合作共赢之道。

说到这里,还有一点希望各级残联特别关注。各级残联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也要有政治敏锐性。当前,境外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极力把人民内部矛盾引向对抗性矛盾,把群众的利益诉求转变为政治问题,我们必须严加防范。各级残联要了解掌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特别是对别有用心的外部势力有所了解,不能对残疾人事业领域内发生的一些情况茫然不知。不能扮演事后诸葛亮和临场救火队员的角色,还应该对事态的发展有预期预案,意识前置、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凡事一切从源头做起。要完善预警和应急应对机制,对一些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的问题时有预判,赢得主动性。具体来说,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所有的扶持措施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要加快建立针对助残社会组织的舆情应急应对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舆情动态,妥善处理复杂问题。

对《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征求意见

中国残联与民政部将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两部门的职责内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规范发展和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等提出一些有力的、有创新性的举措。比如符合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在成立时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适当降低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各类助残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民政、残联系统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积极打造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逐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对助残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助残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该指导意见将在向各级民政、残联及助残社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本次会议也是一次重要的征求意见过程。希望各级残联认真研讨该指导意见,切实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同志们,伴随残疾人事业发展应运而生的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广阔、发展愿景美好。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助残社会组织已经迎来战略机遇期、快速成长期和可持续发展期。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残联组织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需要进一步自我完善和提高,助残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还需要政府、残联、社会组织自身不断地努力。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精神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提出了目标。希望各级残联认真贯彻中央精神,落实中国残联部署,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残联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合力,促进残疾人同步小康目标的实现。

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二

灵璧石边界学术研讨会暨老石友藏品联展

活动时间:20xx年1月12日

活动地点:徐州和平东路观象艺术街负一层西展览厅

灵璧石边界学术研讨会

时 间:上午9:00-11:00

主持人:李昌银

研讨会议上半阶段——嘉宾发言

已经确认到会的嘉宾(按发言顺序):

王纪民:中国观赏石协会原理论部主任

地质专家

宗德林: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地质专家

孔广林:安徽省地矿局高级工程师

地质专家

王文正:《中国灵璧石谱》主编

陆舜冬:《宝藏》杂志总编

研讨会议下半阶段——石友发言

准备发言的石友,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会前报名,也可会上举手申请;会议组织按报名先后顺序选择10位石友发言。如会前报名满额,会上不再接受申请;没有申请的不安排临时发言。石友发言可表达自己观点,也可向专家提问。发言限时两分钟。

老石友藏品联展

时间:上午11:00-12:00

召集人:刘先令

由召集人联络早期收藏灵璧石的老石友,征集约100方藏石,会议前三天开始布展,1月11日下午5:00前完成布展。当天会议结束后,参展藏石续展至1月20日,之后撤展或移至观象艺术街寄卖店。参展及续展不收取任何费用,期间如有销售,按5%提取服务费。

召集人发言:

本次参展石友以徐州老石友为主,召集人将简略介绍徐州区域内奇石产区与石种概况。

石友交流交易

时间:下午13:30-17:30

参会石友每人可带一方藏石,最大尺寸不超过5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公斤。外地石友请提前一天到达徐州,保证活动当天上午9:00准时与会。

支持媒体:

《宝藏》杂志社

《中华奇石》杂志社

《天下奇石网》

《徐州日报》

其它:

石友进入会场时请在入口处签到,并领取午餐券、礼品。

研讨会结束后,主办方安排与会人员集体合影。主办方提供午餐,午餐时间为中午12:00-13:30;由于人数众多,进餐分两批入席,请石友注意餐券上就餐时间。未在入席时间内石友,请在会议大厅交流交易。

午餐地点:观象街附近(工作人员指引)。

石友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下次会议时间、内容预报:

第二次研讨会预计于20xx年4月初举办,研讨会内容预定为“赏石理论构建”,届时将有国内理论界与石界权威专家与会。会议内容如果有变,以会前公告为准。

报名联系:

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三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审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xx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行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xx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xx】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xx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xx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本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

(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交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

(2)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

(3)应付客户对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

(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

2.可收回性,如卖家提供大额信贷。

3.如何区分履约义务,如土地、公共设施。与会代表认为,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认定为单独履约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由于客户能够从公共设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住宅的承诺与提供公共设施的承诺能够明确区分,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4.预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预售物业,若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二项条件,一是物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开发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第一项条件物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第二项条件,在没有约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法定权力要求对方付款及接收物业;如果购房者全额预付了物业款项,开发商是否等于有权就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 对此需要获得法律意见的支持并考虑不同的实际情况。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对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业在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6.应付客户的对价,如税金返还。

7.可变对价 ,如罚款安排。

8.重大融资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开发商给购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资利益,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开发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物业,预收款项是否需要考虑融资部分;如果考虑的话,其相应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对此,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约进度计量。与会代表认为,履约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确定,也可以产出法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履约进度应当反映企业转移给客户资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大多数代表认为,已投入成本和预计成本总额都不应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资本化,如销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对软件科技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开发合作项目下哪些交易适用新准则确认收入。

2.服务硬件和云服务,是出租自有设备还是履行服务合同。根据数据中心服务类型及不同的合同约定,判断提供的云服务是否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且符合租赁的定义,则适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但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务器且按量计费收取,则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网上广告资源互换交易。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此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适用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履约义务的考虑,如虚拟商品、vip会员会籍、软件升级等。与会代表认为,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当关注:相关合同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不能返还的预付费是否属于履约义务,能否在收取时确认收入。

5.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抵减收入。

6.知识产权许可,于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一次性取得还是持续获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持续获取,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7.合同成本资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

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四

尊敬的:

您好!

研讨会定于20xx年x月xx日—xx日在______召开,诚挚邀请您参会。

会议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会议主题:______________

二、主要论题

1.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2.建设与完善

3.经验总结

4.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与途径

5.定位

6.等问题

7.当前热点问题

8.相关问题

三、投稿要求

本届研讨会,接收与上述专题相关的、未公开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报告。

1. 投稿内容与格式

论文格式包括标题、作者基本信息、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几个部分。摘要字数在200-300字之间,且关键词最多不能超过4个。论文正文总字数应不少于5000字,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排版;含页眉和脚注在内,页边距设为2.5厘米。

提交的文章中凡采用他人原文或观点,务必加注说明。在引文后加括号注明作者、出版年份及页码,或者直接将引用以脚注方式标识清楚。详细文献出处作为参考文献列于文后,以作者、出版年份、书(或文章)名、出版单位(或期刊名)、出版地点排序。文献按作者姓氏的第一个字母依a-z顺序分中、英文两部分排列,中文文献在前,英文文献在后。引文中的英文部分,专著名用斜体,论文题目写入“ ”号内。作者自己的说明放在当页脚注。

2. 投稿电子邮箱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请在邮件主题标明:研讨会)

3. 论文收录

研讨会筹备委员会将会收录您的投稿,并将制作论文集, 如有ppt文件,请一并发送至投稿电子邮箱并注明:研讨会ppt。

4. 投稿截止日期

本次会议投稿截止日期为20xx年x月x日。

四、研讨会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xx年x月xx日报到,xx月xx日会议,xx日考察。

住宿地点:xx大酒店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

五、会议回执

为统计参会人数、预先做出相应安排以保证本届研讨会顺利举行,如果您“确定”参会,收到此邀请函后,请务必在20xx年x月xx日以前填写好参会回执并以 e-mail发送到会务组投稿邮箱____________,以便于我们为您提前预定酒店房间,以及其他工作的开展,谢谢合作。

六、联系我们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

此致

敬礼!

研讨会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x月xx日

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五

各地教育局、教研室和课改学校:

课堂兴,则教育兴;有怎样样的课堂,便有怎样的教育。几乎所有有关于教育的那些弊端和困惑,最终都能从基础的课堂上找到症结;同样几乎所有有关于教育的改革和探索,归根结底也都是要回归到课堂中去。

今天,高效课堂成了课改语境下的一个热词。那么,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高效课堂文化?课堂到底需要拿什么献给学生?高效课堂要走向何方?20__年9月,由中国教师报主办的全国高效课堂创新成果交流研讨会将集中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本届论坛以“课堂突破:继承与创新”为主题,届时,山东即墨28中、安徽铜陵铜都双语学校、河南洛阳西下池小学、江苏昆山前景教育集团等学校的课改领军人物将出席论坛。会议以主题报告、访谈沙龙、观摩课等为主要形式,全面解读高效课堂何以“让教室变学室,课堂变学堂,教材变学材,教案变学案,教师变学长”背后的技术文化。

特邀您拨冗莅临,感谢支持!

中国教师报

20__年9月1日

交流研讨会邀请函(三)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医学同仁及朋友们:

你们好!

在这个充满活力的初秋,我们感受到各位远道而来的专家学者和同仁们对焦作市__医院的一片盛情,这种缘于医学科学崇高的关爱,也增添了我们投身医学研究,献身医学科学的信心和勇气。我们焦作市医学会很荣幸能够承办这次__医学学术会议,这对于我们,是一次极为珍贵的学习机会。因为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在临床神经外科有着丰富经验,取得丰硕成果的著名专家__——————-__专家__为大家进行精彩的学术演讲,他们德高望重,著作等身,用我们的热烈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各位专家将会给本次会议带来国内外临床神经外科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大家通过这次难得的交流对话的平台,可以就医学实践中的体会和困惑求教于专家学者,彼此之间开展真诚而务实的多视角畅谈,零距离接触。本次大会的演讲内容涉及__神经外科学领域的多个方面,其中……为此,各位专家尽管事务繁忙,仍然冒着天气的炎热,怀着一份责任与使命,进行了积极充分的准备工作,作为承办方,我们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无限的敬佩!

我国临床神经外科医学的研究与发展,目前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突破。多个研究选题走在了世界前列,不少研究成果填补了医学史上的空白。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临床神经外科医学研究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我们有必要加以不断重视,在研究形式和研究内容上大胆走创新之路,才有可能取得更多的新成果。今天这次__市临床神经外科医学学术会议,受到了省有关学术机构、__市卫生局领导和__×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兄弟单位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各级领导要求我们承办方,要精心策划,科学组织,热情服务,确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要求我们,要以研究推进工作,以工作带动研究,加快临床神经外科建设与改革的速度,加大医学教育与科研的力度,从而赢得患者更大的满意度,为医院的整体发展做贡献,为该学科理论与实践发展注入新的元素,做人民满意的科研型医务工作者,为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提高和带动本地区在临床神经外科医学上的研究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六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审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xx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行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xx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xx】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xx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xx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本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

(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交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

(2)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

(3)应付客户对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

(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

2.可收回性,如卖家提供大额信贷。

3.如何区分履约义务,如土地、公共设施。与会代表认为,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认定为单独履约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由于客户能够从公共设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住宅的承诺与提供公共设施的承诺能够明确区分,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4.预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预售物业,若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二项条件,一是物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开发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第一项条件物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第二项条件,在没有约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法定权力要求对方付款及接收物业;如果购房者全额预付了物业款项,开发商是否等于有权就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 对此需要获得法律意见的支持并考虑不同的实际情况。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对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业在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6.应付客户的对价,如税金返还。

7.可变对价 ,如罚款安排。

8.重大融资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开发商给购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资利益,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开发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物业,预收款项是否需要考虑融资部分;如果考虑的话,其相应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对此,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约进度计量。与会代表认为,履约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确定,也可以产出法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履约进度应当反映企业转移给客户资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大多数代表认为,已投入成本和预计成本总额都不应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资本化,如销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对软件科技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开发合作项目下哪些交易适用新准则确认收入。

2.服务硬件和云服务,是出租自有设备还是履行服务合同。根据数据中心服务类型及不同的合同约定,判断提供的云服务是否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且符合租赁的定义,则适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但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务器且按量计费收取,则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网上广告资源互换交易。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此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适用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履约义务的考虑,如虚拟商品、vip会员会籍、软件升级等。与会代表认为,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当关注:相关合同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不能返还的预付费是否属于履约义务,能否在收取时确认收入。

5.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抵减收入。

6.知识产权许可,于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一次性取得还是持续获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持续获取,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7.合同成本资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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