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字海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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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点,甲方因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后在________市中心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再不再承担任何的责任。

三、甲方在付款之时起,乙方x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年__月__日__时许,天气雨天,甲乙双方位于____公路,____路段发生意外事故,甲方______驾驶摩托车与皮卡车______乙方发生____事故,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双方都在______,及__由__方负责。甲方就乙方____等事项赔偿一次性给付。现甲乙双方在交警部门的.监督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条款。

1、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____________等相关费用由__方负责。

2、__方自愿一次性赔偿__方______费:包括______已付的人民币______元,总共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__方一次性现金付给上述费用,由__方自行____,__方不再承担余后责任。

4、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签字后,甲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绝不后悔。

5、__方一次性给付__方上述款项,__方签字收款后,本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终结。

6、本协议壹式叁份,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呈报本案经办交警部门存档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年__月__日。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以年度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离职后乙方继续享有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的差额天数。

3、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的,若乙方离职后放弃继续享有本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的天数。

4、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需放弃甲方为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的索赔权和受益权,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资料,并由甲方单位领取该保险的赔金。

5、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自行支付,则乙方享有此保险的受益权,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公司赔付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保险合同号为:

8、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到甲方家梳绒,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_________时左右,梳绒时因不慎至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将乙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痊愈出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经双方协调,甲方与乙方家属及本人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从人性化考虑、平等自愿、互谅互让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等及其它一切费用共计_________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住院期间,住院治疗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一切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因上述事件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为确保此事故的完满解决,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书面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全部诉求的表示,是一次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犯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责任为:_________________由违约方单方承担此事故和履行协议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位于工地上因自身原因不慎扭伤腰部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此补偿款包含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

二、甲方收到上述补偿款后,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再要求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三、如甲方需要继续治疗或者后续治疗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本人承担,概与乙方无关。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撤回号案,如甲方不及时撤回对甲方的.起诉,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五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于年月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六

为了预防和减少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签定本责任书。

一、条线领导要对以下行为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课间学生追逐、打闹;

2、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

3、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

4、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7、实验操作不当;

8、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发生事故及时启动校内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按如下报告制度及程序执行。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就近、区级以上医院、保留车票或发票。)。

2、及时通知家长。

3、报告。(一般事故三天内书面报区青保办、镇青保办;重大事故立即报教育局、区青保办,可先口头后书面,同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出险。)。

4、重特大事故(学生死亡)发生后,学校必须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5、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还应及时进行补报。

6、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学生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户口、开学和工作;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1、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

不论是平保还是人保,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凭上述材料到区青保办填写的《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并由区青保办盖章;

(5)学校帐号。

(6)平保理赔地址:

(四)本责任书发生有效期限:从20xx年x月x日到20xx年x月x日。

负责人:责任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七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八

身份证号: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于__年__月__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时间:_______。

时间:_______。

见证人:_______。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九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十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脸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十一

甲方:1、。2、。3、,身份证号码:。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年月日死亡。为妥善解决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丧葬事宜: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丧葬费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费用已由乙方支付。)。

二、赔偿金额:乙方向甲方之支付赔偿金壹万元;向甲方之支付赔偿金元。除承担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付款期限:年月日前支付张。

全部赔偿金元,支付李、李部分赔偿金元;年月日前支付、剩余全部赔偿金元。

四、违约责任: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五、担保条款:丙方为乙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赔偿义务而向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乙方:丙方: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十二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保险产品,价格低,保障额度高,与传统的一些保险相比,购买起来手续相对简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2

1、可到专业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消费者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3

2、可联系有资质的个人代理人购买:消费者填写投保单,通过个人代理人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4

3、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保险公司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印刷好空白保险凭证交代理机构保管,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5

4、通过网站购买:消费者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和付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保险生效。

6

5、通过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购买:消费者在电话上提供投保信息,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凭证后递送给消费者时,再要求消费者刷卡成功缴费后,保险生效。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十三

全州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计生协会的具体指导及州人口计生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层层落实目标任务等措施在全州范围内扎实开展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利益保障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全州20计划生育家庭投保9129户投保金额达311575元。较20增加112250元。其中:++县投保金额为114600元++县投保金额为92025元++县投保金额为52725元。++县投保金额为52225元;年已赔付17户赔付金额78319.16元。

一、工作回顾。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2011年,我们把“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为落实“生育关怀行动”、为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和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指导意见,做到工作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及时调整充实了州、县、乡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把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干部调整充实到此项工作中;加强对村级保险宣传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层层召开总结表彰会,落实目标责任。

8月召开了全州2011年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暨年保险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省计生协会秘书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州计生协会会长、名誉会长、人口计生委主任、中国人寿**支公司总经理及州计生协会常务理事、各县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州直机关人口计生宣传员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2010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了2011年工作任务,州计生协会秘书长与各县秘书长签订了2011年计划生育保险目标责任书;表彰了计生保险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国人寿**支公司就计生家庭保险的'参保、理赔等工作进行了业务培训。

州总结表彰会议结束后,四县及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将2011年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层分解到各乡(镇)。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为了使群众真正明白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重大现实意义,各级计生协会以丰富多彩的,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咨询服务工作。州计划生育协会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知识纳入2011年人口计生宣传挂历,全州发放量达46000份;州、县电视台、《**报》等宣传媒体就计生保险会议、培训、理赔工作等进行了宣传报道。各县还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范围、保险利益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品,发放给群众,普及了保险知识,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全州各县先后4次举办业务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保险的运作方式,入保手续、理赔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转变观念,突出创新。

全州县、乡(镇)村协会干部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的转变,将群众需、群众愿、群众想与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文化、情感化的工作理念始终贯穿于保险工作,提高了保险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渗透力度,树立并维护了人口计生部门诚实守信的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因地制宜,突出保险工作的深刻内涵。

为切实加强基层计生干部安全保障,**县开展了“送一份保险、送一份平安活动”,为基层计生干部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县计生协会开展了“关爱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活动,为全县3000多个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送给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让他们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存在问题。

2011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推动计划,但工作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双方配合不够到位。由于计划生育家庭伤害保险收取的保费低,加之我州山高坡陡,群众居住分散,造成工作量大,效益低,因而部分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加之参不参保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部分乡村没有做细致的宣传工作,导致全州仅有9129户参保,占应参保家庭的10%左右。

(二)保险公司队伍不稳定,工作衔接、()政策解释口径不一、赔付工作不及时,导致基层计生干部及群众意见较大。

(三)由于我州属贫困地州,虽然已多次向州政府争取财政投入,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以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长效保险机制尚未建立。

以上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今后打算。

(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和支持,实现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保费来源模式,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投保,逐步扩大被保人群。

(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要精诚合作,不断完善保险条款;二要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三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四要加快理赔,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五要开展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汇总、分析各项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创新方式方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专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汇总14篇)篇十四

近日,“为困难老人捐赠意外伤害保险”主题活动暨老龄保险工作会议召开,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办公室、成都市老年人协会参加会议。会上,全市450名60岁以上独居、多病、家庭经济困难老人,将获捐包含交通、疾病、意外医疗、意外住院等多种保障项目的城区老龄保险。在会议中,相关部门还就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据悉,城区老龄保险以“以老为本、量身定做”为设计原则,保费低廉、保障广泛,几乎覆盖了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绝大部分的意外风险,能有效增强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的能力。市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广老龄保险,为参保老年人提供可靠的人身风险保障方式,是利用市场力量化解老龄问题的积极探索,也是提升老龄工作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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