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收获与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3-10-08 作者:书香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收获与体会(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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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收获与体会篇一

农村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农村税改以来,各级财政虽然逐年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仍然面临十分尴尬的局面。笔者就该镇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

一、曾集镇基本情况

曾集镇位于沙洋县城以西20公里,区域面积222平方公里。辖22个村2个居委会297个村民小组,11408户、42387人,农业耕地面积10.63万亩,属全县农业大镇。全镇实现农业总产值3.75亿元,农民人均收入4601元。全镇以农业种植为主,由于地理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自然资源贫乏,产品结构单一,被列为省、县贫困乡镇。

二、全镇村级集体经济现状

调查表明:全镇24个村(居)级经济组织全年收入为360.67万元,其中变卖集体资产及处置资源收入22万元,接受馈赠及捐款收入177万元,上级转移支付及附加费补助等收入155.2万元,葛沪线占地流转费6.47万元。当年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有9个(曾集、龚庙、万里、张港、官集、雷都、肖堰、六冢、青桥),年收入3-5万元的村有4个(范店、孙店、张池、雷巷),年收入1-3万元的有7个(民主、太山、曾巷、陈闸、古椿、金鸡、柴集),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有2个(团结、烟庙),还有蔡庙金桥2个村无集体经营收入。全镇农村资源经过“三资”清理,拥有鱼池、“四荒”地、水面、机动地及山林资源共9067亩,其资源存量及运行状态见图表1。

目前,村集体支出一般包括:村干部工资、村民误工费用、生产性开支、办公费用、基础设施维修及偿还历欠债务。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村难以承受上述开支。因为只要村集体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特别是遇到天灾人祸急需偿还债务,就必需负债运行或挪用村干部工资才能维持。近几年来,在强大惠农政策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是一般都要求村集体配套投入或农户自筹部分资金(如道路修建、堰塘改造、水渠硬化),为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筹集配套资金,各村只好“化缘拜佛”,有的村“香”钱花了不少,就是未见真“佛”,无奈之下只有靠借贷,于是又形成了新的债务。截至底全镇24个村(居)集体均为负债村,负债总额高达2644.89万元,其中有15个村负债在100万元以上,村平负债达到91万元。

三、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症结

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日趋哀弱,既有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有村级发展活力不强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集体意识薄弱,发展动力不强。部分人错误地认为中央大气候是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现阶段集体经济发展无关大局。多数村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等、靠、要”的心理,自我发展意识不强。

(二)增收渠道不宽,增收后劲乏力。全镇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直接经营收入过低,支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靠上级财政补助,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空间变小,缺乏后劲。

(三)村级债务过重,阻碍经济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全镇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超过1940万元,当时条件较好的孙店、烟庙、雷都、张池、陈闸、青桥等村现金存款均在100万元以上,到90年代初在“大力发展村办企业,消灭经济‘空壳村’”口号下,各村盲目上马办企业、开挖渔池、搞“普九”达标、架程控电话,由于缺乏市场引导,加之人才技术缺乏、管理混乱,其结果都是血本无归。到90年代后期各村花光所有积蓄后全部走上负债之道,事后还要承担高额的利息,从此村集体经济一蹶不振。

(四)经济人才匮乏,发展意识不强。受村级换届选举影响,发展集体经济无长远规划,加之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其主要精力都放在家庭经济及日常工作上,对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只能做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另外,大部分有经济头脑的能人一般自主创业或外出经商务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发展壮大,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人才极度匮乏。

四、发展集体经济的办法及思路

发展村集体经济,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对此,必须树立发展信心,打破瓶颈制约。

(一)加强班子建设,树立发展信心。目前,发展村集体经济绝大多数村干部谈虎色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走出过去发展集体经济失败的阴影,对此,必须要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树立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信心。首先要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秉公办事的人选进班子。要注意从能人、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其次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干部的培养教育,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市场经济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用好的典型、经验激发他们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要让村干部意识到,作为一名村干部,不抓集体经济发展是失职,抓不好集体经济发展就是不称职。

(二)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一是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列入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规划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制定好本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指标,组织职能部门抓好实施,并从信息、人才、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帮助。二是财政应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周转金,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部门应安排一定的贷款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在税收、工商管理上,对村级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各种经营项目适当给予减免。三是对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干部制定奖励政策,使村干部的报酬增长与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积累的增加有机挂钩,形成内在的激励机制。

(三)坚持因地制宜,找准发展支点。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部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要“一村一策”。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紧靠集镇的曾集、蔡庙、雷巷、曾巷、柴集等五个村要依托集镇优势,发展村办企业,特别是发展具有环保前途且有增收潜能的“小磨麻油”、“农家餐馆”等小型企业。雷都、金鸡等村要依靠水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水”文章,目前雷都村水上观光旅游项目已初显规模并已显现效益。孙店、张池、蔡庙三个村要利用“正邦集团”等大企业落户本地之优势,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的发展途径,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该镇目前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9家,其中“五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初被评为“全省十佳”。

(四)加强资产管理,壮大集体经济。一是要盘活村集体资产。据统计,全镇目前各村还有渔池、荒地、水面、机动地、山林等资源8261亩已发包到期被无偿使用,60多亩资源被闲置,近340余亩资源被侵占;11个村还有闲置的房屋、校舍多平方米。对此,应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办法,该包则包,亦卖则卖,利用原有的集体资产优势谋发展,巩固“三资”清理成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是要加强村级资金管理。完善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进行“双代管”,要做到既代管帐,又代管钱,防止出现只管帐、不管钱的现象。严格规定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搞好民主理财,严格控制各种非生产性开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三是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清理。村级债权债务是当前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对各村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应回收的各种欠款一定要收回。

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收获与体会篇二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对加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农村牧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并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解决了农村牧区开展审计无法可依的`问题,使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乌更吉德刘荣作者单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畜牧业局刊名:现代农业英文刊名:modernagriculture年,卷(期):2002“”(7)分类号:关键词:

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收获与体会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__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__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__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__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__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__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__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__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__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__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三)对于__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__元(含20__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六条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章、__村委主任私章、兴宁市黄槐镇__村民委员会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第四章资金公示

第七条申请费用在20__元(含20__元)以上的项目,村委会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该项目的《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每月5日前__村委会需向全村公示上一个月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为:帐户收支情况表,包括当月和年度收入、当月和年度支出、当月和年度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20__年2月1日起执行。

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收获与体会篇四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在省站的精心指导和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宗旨,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己任,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从增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查处了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有效的保障和防止了集体“三资”保本增值和流失浪费,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六县一区1529个行政村、9136个合作社共计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止二00八年底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行政村151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9.2%;实现村级会计电算化的村数143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4%。市、县(区)、乡(镇)三级已成立审计机构116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46名,其中:持证人员18名。

一年来,我市上下共抽组118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9个审计组,对全市10565个会计核算单位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以及农村土地征占补偿费、支农惠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进行了详细的内审外调工作。审计资金总额106707万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资金434.2万元,追回贪污挪用资金120.9万元。查处追究任期届满和离任村社干部责任38人,收回各类违规违纪资金11.10万元,结算移交离任村社干部经济手续223人(次)。

二、具体工作

(一)财务审计不留死角

二00八年我市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在强化财务混乱村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乡镇自查自审、县区就地复审、市站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达核审”办法,计划审计152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实际审计152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累计审计资金60431万元。审计核实全市村社集体固定资产34007.2万元,较上年净增128.72万元;负债总额17506.5万元,较上年减少10021.58万元;所有者权益42942.5万元,较上年净增7418.84万元。查处违纪未违规单位348个会计核算单位,清理出不合理开支730笔183万元,不规范条据123张,金额98万元,未入账资金114笔10.8万元,现金白条顶库131张49万元。对于审计出的问题,工作组进行了及时处理,对一些记账出现的差错进行了纠正;对部分不合理开支进行了账务注销,票据退还有关当事人员不作报销;对一些不规范条据,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规范手续;对收入没有入账的重新作了入账处理。

(二)专项审计逐年拓展

1、粮食生产直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

2008年中央、省财政拨付我市粮食直补资金2522万元、农资综合补贴16513万元,两项合计全市农民人均98.92元。分别为崆峒区451万元、3104万元,泾川县339万元、2561万元,灵台县459万元、2687万元,崇信县125万元、991万元,华亭县175万元、1373万元,庄浪县435万元、2493万元,静宁县538万元、3304万元。为了补贴公平合理,全市各县区均以2002年核产定税面积和常产为依据,分解到乡、计算到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资金核算中心粮食补贴专户。各乡(镇)信用社给每个农户办理存折,由乡(镇)政府、资金中心、信用社共同监督,在各村社设点集中发放存折,农户凭身份证、印章领取存折,然后再到信用社取款。从审计监督情况看,全部兑现到42.4户农民手中,兑付率100%。

2、退耕还林补贴。

从2004年开始,退耕还林补助由粮、款并用改为全部发放现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由所在地信用社采取存折直接发放,由退耕农户直接领取。今年我市拨付2007年农户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3682万元,其中:粮食补助20722万元,现金补助2960万元,全部兑现到29.4户农民手中,兑付率100%,受益农户人均收入191.30元。

3、良种补贴。

2008年国家安排我市实施优质专用小麦推广试验示范面积147万亩,亩均补贴标准10元,共计1470万元。其中:崆峒区25万亩、250万元,泾川县250万亩、250万元,灵台县250万亩、250万元,崇信县8万亩、80万元,华亭县9万亩、90万元,庄浪县25万亩、250万元,静宁县30万亩、300万元。经审计,各县区均严格按示范区农户播种面积核发购种卡、农户凭卡在良种专卖点低价购买良种、种子专卖部门再凭卡与财政部门核兑资金规定落实到农户、地块,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问题。

4、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国家安排我市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400万元,其中:崆峒区60万元、泾川县60万元、灵台县100万元、华亭县30万元、静宁县150万元。其补贴内容和对象为以农户购买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作业机械为主,兼顾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作业机械;补贴标准为大型农机具买价的10%——30%。受益农户9.77万户,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问题。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二00八年我市“一

事一议”筹资涉及33个乡(镇)586个个行政村72.4万人,筹资总额679.27万元,人均筹资9.40元;筹劳涉及29个乡(镇)554个行政村50万人,筹劳总数191.2万标准工日,劳均3.8个标准工日,其中收集以资代劳资金589.69万元。从审计情况看,各村级组织都能严格履行农民筹资筹劳项目、数额和事项议事、审批、备案等程序,实行“报审制”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制”,没有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户下达任务和强行以资代劳现象发生。

6、村级财政补助。

二00八年全市各乡镇农经站收到各级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2195.4万元,村均1.44万元;村内开支2118.95万元,其中:干部报酬1655万元、办公费用351万元、五保户供养98.5万元、其他支出14.45万元;所有支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因我市多数村级集体经济欠发展,低收入村及“空壳”村较多、尚有521个行政村正常运转相当困难。

7、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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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收获与体会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

第四条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审计人员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考核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单位。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七)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体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农村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一)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的审计;

(三)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进行的审计。

前款第(一)、(三)项的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成立项目审计组。审计组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和实物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审计人员在场。证明材料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审计事项完毕后,审计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被审计单位公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办理农村审计项目,应当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审计文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并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六)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退还。

第二十八条对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罚或处理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农村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因故意隐瞒事实而没有回避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事项的;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没有制止,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

(四)因审计监督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混乱,后果严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是指集体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集体资本占企业总资本的比例不足50%,但集体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的学校、养老院、农业技术服务站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的公益性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规定,不适用于农村税费改革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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