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林木种苗统计的述职报告优秀

时间:2023-05-17 作者:储xy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林木种苗统计的述职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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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环保理念下,林业发展趋势持续攀升,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以期有效均衡经济增长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林木种苗培育技术要点,包括前期播种准备工作、田间的施肥管理工作等,并提出未来林木培育技术在造林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林业发展;林木种苗;培育技术

林业资源作为整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之一,必须在绿色环保理念下提升林业的建造效率,掌握林木树种培育技术要点,不断提升林木生长质量。因此,河南省驻马店市薄山林场想要就林木种苗的培育技术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倡导林业相关行业积极践行“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管理理念。

一、林木种苗培育技术要点

(一)准备工作

1.种子的筛选与处理技术。在前期的树种筛选阶段要保障种子的品质和质量,挑选具有抗性强、品质优的树种,将优质的树种选择作为树苗生长的基本条件。保证种子无病害、生长能力顽强。同时结合地区气候条件、土壤习性、地势地貌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树种。通常山林地可以选马尾松、杨树等树种。将筛选的种子进行科学处理,严格控制种子的存储温度和自身湿度。在进行催芽处理时,首先将种子进行浸泡消毒,直至种子表皮开裂,然后将其清洗干净,从而提升树种的发芽率和抗病能力。在树苗选取上要结合当地林场树木的具体生长状况,做好种苗建设项目的调研工作,对于原生的树木品种,要加强与之相关的资料收集,为种苗树木的后期栽培提供参照依据。

2.种植密度。由于种苗的种植密度直接关系到树木的生长质量,因此,必须合理设置种植密度,充分考虑种苗的光照和养分吸收问题,种植密度过小影响种苗正常的生长发育,种植密度过大,各植株间的光照会受阻碍。通常林户会将种苗的种植间距控制在15~60cm,株间距控制在8~18cm,确保从根本上提升苗木的生长质量。

3.苗圃选择。在种苗苗圃选择上要结合地势特点,尽量选在地势较高、土壤肥沃的区域,避免水土流失的现象。充分考量风力条件,避开强风地段,减少风力对树苗的威胁。充分考虑交通条件,便于后期苗木的运输,保障运输质量。在土壤上要选择含有丰富营养成分、微生物含量高的有机质土壤,明确分析土壤的养分、含水量和透气性,最大程度上提升树种育苗效果。在育苗前要进行土壤杀菌处理,控制土壤中残留的虫害原。同时要保证苗圃周围的水源条件,保证苗木灌溉便利。

(二)培育种苗

1.播种。当前,林业育苗培育技术常用的有生物育种技术、无土栽培技术、营养钵培育技术等,在具体实施栽培技术时要结合林场种苗树木特性。就其中的营养钵栽培技术来说更加广泛适用,较比其他的栽培技术,营养钵优势在于育苗时间短、种苗质量高,并且在移栽后出苗率较高。可有效降低栽培技术成本,减少林木建设的资金投入。通常林木生长包括出苗、幼苗、速生等多个阶段,将前期筛选好的树种进行拌种或包衣处理,并在拌种过程中添加杀菌、杀虫剂,加强树种的病虫害防御能力,降低苗期的发病率。

2.繁殖育苗。为保证苗木的优良属性和成活概率,一般可以采取营养器官无性繁殖技术,包括嫁接、埋条等。同时可以利用现代技术,通过化学诱导、分子标识、辅助育种等方式,加快种子繁殖速度,提升种苗的抗病害能力,促进后期林场经济效益提升的同时,推动林场生态效益。

3.移栽。在具体进行苗木移栽时,要结合树木类型具体考量,通常苗木移栽的方式有芽苗截根移植、幼苗移植、成苗移植等,有效的移栽技术能够促进苗木根系生长。

(三)田间管理

1.水肥管理。苗木的水分和肥料是种苗生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进行苗木补水时,要结合苗木的吸水性和外界生长环境,科学控制灌水量,将灌水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水分过多或过少均会影响苗木的生长。基于绿色农业理念下,要善于利用现代化农业滴灌技术进行水量控制,节约水源的同时保证苗木水量充足。在苗木的施肥管理上要要根据其生长态势,考虑土壤肥力状况,及时为苗木土壤供给肥料,促进苗木生长发育,可以采用农家肥、有机复合肥及含有氮、钾元素的肥料进行调节,保证苗木生长阶段养分充足。同时要考虑苗木的光照效果,促进苗木茁壮成长。

2.病虫害防治。尤其要注意夏季苗木的病虫害预防,采用绿色防治技术以预防为主,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针对病虫害尽量采用物理防治方法、生物防治方法,尽可能在害虫1~2龄时施药防治,加强田间的除草管理,促进苗木生长发育,盡量采用人工除草的方式,在苗木生长到一定阶段,采用除草剂喷施的方法进行除草,并及时修剪掉病害树枝,保障苗木健康发育。

二、林木培育技术在未来造林方面的发展趋势

林业资源快速发展能够有效带动国民经济发展,在绿色环保理念下加快造林更新速度,将培育更多优质的林木种苗摆在重要战略位置上,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观念,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粗放化管理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加强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保障林业建设高效发展。均衡好资源利用和环保之间的关系,不断探索先进的林业发展技术,同时加大推广和实际应用,促进林业良性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林业面积的不断扩大可以为我国林业发展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要想全面提升林业发展水平,必须牢牢掌握林木种苗培育技术,提高对种苗培育技术的重视程度,加大技术培育创新研究,积极应对苗木培育过程中的各项病害防治和技术难点,推动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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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统计的述职报告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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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自治区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区林地面积0.45亿hm2,其中森林面积0.2413亿hm2,森林覆盖率22.10%,苗圃地面积3.3万hm2,占林地面积的0.07%。2018年,内蒙古林木种子采集量921t,当年苗木产量288851万株,总育苗面积46837hm2,其中国有育苗面积占6930hm2。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培育种苗有油松、杨树、柳树、云杉、樟子松、桦树、侧柏、锦鸡儿,还有苹果、海棠、海红果等耐性较强的经济树种。内蒙古自上个世纪末期开始探索容器育苗等新兴苗木培育技术,到如今已有大多市区全面推行容器育苗技术,大幅度提升了苗木质量,平衡了苗圃高成本与低产出的巨大差距。近年内蒙古林木种苗产业产值在全国中所占比重相对靠前,根据《中国林业统计年鉴》,2018年内蒙古林木种苗产值为356732万元,约占全国该产业的1.49%,历年产业产值比重维持相对稳定。

美国哈佛商学院迈克尔•波特于1990年在其著作《国家竞争优势》中提出了“钻石模型”,主要用于分析一个国家的某项产业在国际上具有竞争优势力的原因。他认为产业竞争力取决于四个关键因素,即该产业的“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企业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1],这四个因素的作用充分发挥对于产业发挥其竞争优势有重要作用。除此之外,“机遇”和“政府”两个因素的影响对于该产业的发展也尤为重要。对内蒙古林木种苗产业进行相关因素研究过程中发现对一个产业的研究不是由其内在和外在因素直接对其作用。“钻石”体系是通过各项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双向强化的动态系统[2],因此运用波特的钻石模型对内蒙古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并对该产业的发展提出针对性的发展对策。

3.1生产要素分析。3.1.1初级生产要素。天然资源。内蒙古位于我国北部边疆,地域辽阔,拥有众多林业资源,其中大部分地区属于高原地势,全区海拔平均为1000m左右,拥有多个沙漠区,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年降水量较少。内蒙古东西跨度大,自然条件差别也较大,气候、地形等因素导致内蒙古种苗产业在不同区域的发展存在制约性,但同时环境条件的不同也给培育驯化不同良种提供了条件。3.1.2高级生产要素。①人力资源。林木种苗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内蒙古林木种苗业生产还不能完全做到集约化经营,仍有多数个体户经营苗圃,产业化程度低。根据《中国林业统计年鉴》数据统计,内蒙古林业系统林木育种单位从业人员每年波动范围在400人上下,对该产业来说浮动较大,一方面是由于每年林木育种育苗单位数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动,另一方面是由于自治区经济分布与人均分布不均匀[3],导致有些地区注重工业的发展而忽视林业的发展,人口向经济发达市区转移成为趋势,这种人口迁移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对种苗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②资本资源。林木种苗产业前期耗费成本较大,回报周期也相对较长。根据统计数据,内蒙古对林木种苗投资(2011-2017)相邻年份波动较大,但总体来说呈上升趋势。2017年内蒙古林木种苗投资在全国排名第十,综合来说投资力度相对较强。通过对比,2013年至2017年内蒙古林业系统林木育种育苗从业人员人数与该产业投资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2011-2017年内蒙古林木育种和育苗产业产值逐年上升,表明产业投资情况也与人力资源变动相适应,政府及时调整投资额,使林木种苗产业投入与产出相对均衡,并使其有较高回报率。③知识资源。内蒙古在林业建设过程中开办了一些林业类院校和科研机构,如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林业科学研究院等。林业院校为自治区林业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保证了自治区对林业类人才的需求,解决了林业行业从业人员老龄化的问题。且林业类院校和科研机构有专门针对内蒙古林业发展的研究项目,提升了林木种苗的应用价值。资料来源:2011—2017年《中国林业统计年鉴》④基础设施。内蒙古拥有公路、铁路和航线等多种基础设施保障与其他省市进行经济流通。据信息统计,内蒙古规划“十三五”期间大兴安岭林区的道路建设任务,总投资约381.5亿元,用于林区国道、省道及林业第三产业的投资建设。且内蒙古拥有众多口岸,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必然会带动内蒙古林产品加工贸易等多产业的经济增长,以此推动种苗事业的发展。3.2需求状况分析。我国是人工林面积最大国家,目前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2.96%,森林面积2.2亿hm2,根据近几次全国森林普查数据,森林覆盖率逐渐增加,但增长率逐年降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大多数立地条件优良的地区已完成种植目标,面临的新形势是对困难立地条件的造林,而内蒙古有土地资源大但立地条件差的特点,导致普通树木无法在沙化地区种植,所以驯化良种在不良立地条件生长是急切需要解决的。3.3相关支持产业分析。3.3.1林沙产业前景光明。内蒙古沙化地区广泛,全区沙化土地面积41.4667亿hm2,占自治区总土地面积的35.05%。利用高新技术发展林沙产业可以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下带动地区经济发展[4]。作为一种新型产业,林沙产业的发展可以极大促进内蒙古林木种苗的发展,如沙棘(hippophaerhamnoides)等抗旱性强的树种种植在立地条件差的地区不仅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还对当地产生一系列经济价值。3.3.2中蒙药材发展潜力巨大。据统计,全球天然药物市场份额达到8000亿美元,而中国天然药物市场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中蒙药作为中国天然药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中提升潜力巨大,目前内蒙古已建立起多个中蒙药种植基地,在当地也形成了一些深入人心的蒙药品牌。3.3.3林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近年来,以森林旅游业和其他涉林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在内蒙古总林业产值中的比例逐年增加。2017年内蒙古第三产业涉林产业产值为912119万元,产值在全国省份中排名靠前,且这一产值比重还在逐年增加,林业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内蒙古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3.4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特点。。3.4.1企业战略结构。内蒙古积极鼓励支持林业相关企业,使其发挥林业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现今内蒙古形成了一批以蒙草集团为代表的林业龙头企业,企业运用生态“大数据”[5]等平台精准治理内蒙古荒漠化严重地区,修复生态环境,在林业企业的辐射带动下众多地区实现了由荒漠变绿洲的景象。3.4.2竞争优势较弱内蒙古林木种苗基地分布不均匀,生产方面,种苗基地集约化程度不高,种苗品种单一,存在数量供应不足和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6-7];
创新方面,对抗性强等广适性种苗改良研究不足,尤其不能满足困难立地条件的种苗种植;
种苗监管方面相对薄弱,根据国家林草局2019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结果,内蒙古对规定抽检单位的自检规范存在问题,反映出部分种苗基地对种苗质量的重视程度不足。3.5政府分析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提及到对关于林木种苗的发展策略,并修订《中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法规文件,并于2019年成立了国家林草局第一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培育创新种苗及其在林业产业的发展中给予肯定,各项法规的颁布也使各级林业部门对林木种苗业更加重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相继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加强对林木种苗产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产业发展。3.6机遇分析。3.6.1集体林权改革制度激发产业潜力。随着内蒙古集体林权改革,逐步实现了由林业部门办林业到全社会办林业的目标,通过明晰林权调动林权主体的积极性,林业生产力也得到逐渐释放,成为林业产出恢复增长的重要因素[8],改革制度也使社会更多的资本投入到林木种苗产业的建设当中,为林木种苗产业提供动力。3.6.2林业生物质能初露头角为种苗成产业创造条件。近年来,生物质能在林业产业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运用现代科技技术将林业产业与生物质能结合,兼顾生态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9]。对于内蒙古来说,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在实现生态和经济提升方面都有极大的潜力。

4.1加强林木种苗产业化建设。①完善产业运行机制。林木种苗的培育及其研发生产并不只是依靠生产机构,通过科研机构的创新研发、生产基地的生产以及种苗市场的信息化配置等一系列产业化运作,才能将种苗生产转化为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同时,加强种苗市场的信息交流,方便生产单位及时了解供求信息,为林木种苗的生产调度方向提供依据,实现供应单位与需求单位的精准对接。②发挥政府对产业的宏观领导作用。政府应加大对林木种苗产业的重视程度,提高其在产业链中的比重,重点支持林业企业,吸引“人力资源”形成品牌优势。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提高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认识[10],让社会更加关注林业建设,给予林木种苗在生态和经济建设中更多的发展机会。③加快林木种苗研究进程。在林业六大工程的带动下,经济林、能源林和用材林等多种林业建设的造林基础都要求有质量优质的林木种苗,结合林木遗传学和生物技术等方式加快对林木种苗的培育研究,以获得数量足、质量高和品种多的种苗。要利用好自身“知识资源”,形成“产-学-研”模式,加快对当地主要栽培树种的多方面应用研究以提升地区林业发展的综合效益,发展特色林木种苗产业。④改变林木种苗生产方式。我国林木种苗业发展迅速,无论是作为国家储备林还是绿化工业林,首先都要有足够的林木种苗供应。传统的人工培育生产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供给需求,要建立起有地区特色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提高良种生产力,同时对林木种苗产业进行结构优化调整,使之朝着集约化、良种化、标准化、特色化的方向发展[11]。形成以国有苗圃为核心,地方集体苗圃为主体的生产体系。⑤推广林业种苗科研技术。林木种苗创新方面主要依托各级林业推广资金从而加大对种苗的创新生产培育研究,我国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较低,不能有效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只有相关企业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才能促进产业经济流动。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12]积极推广种苗创新研发项目,为林木种苗产业注入新的活力。4.2强化林木种苗管理。4.2.1地方性政策法规标准有待落实完善。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种子法》有关规定及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当地造林作业只满足于对数量上的要求,较少甚至不考虑栽培树种的质量和遗传增益,导致林木种苗质量下降,所以通过完善地方政策法规加强林木种苗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监督管理意识是至关重要的。4.2.2“两证一签”制度亟待加强。造林苗木的“两证一签”能有效保障建成林分的质量,但目前存在有些苗圃在无证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写不规范等问题,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林木种苗的“签”“证”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强化行政职能,建立责任体系制度,坚决打击违规生产。4.3统筹兼顾发展。新时代下,中央和政府对林木种苗的高标准使其对生产基地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生产现状,内蒙古需要建立一批高质量的林木种苗培育基地,并与之前的生产基地相互配合[13]提升种苗质量。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善生产总纲,在由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下积极探索不同的发展方式,提高社会发展种苗事业的积极性。对林木种苗生产培育进行科学管理,逐步形成生产基地化、育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的林木良种苗木生产供应体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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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统计的述职报告篇三

【内容提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林业要发展,种苗是关键。为进一步搞好我国的林木种苗建设,推动我国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培育工作。本文就林木种苗培育技术进行初步探讨。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态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林业生态建设要发展,种苗是关键。为进一步搞好我国的林木种苗建设,推动我国林业生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培育工作。

一、林木种苗培育技术

美国在容器苗的培育上有一整套育苗程序,我们在脂松容器育苗的控制上就是参考了这一育苗程序和技术。他们将脂松容器苗分为幼苗建成期。高生长时期和木质化期3个生长时期。在种子催芽,育苗基质制备,容器的选择,播种与覆盖,浇水与施肥,基质ph值及盐渍化控制,苗木封顶控制,炼苗,育苗环境控制,出圃或再培养等环节上都做得非常细致,获得了理想的育苗效果,培育的脂松苗木规格整齐,活力旺盛。

近年来国外推出了一项农场式的林地经营政策,在低海拔地区耕地以外低产的农田上经营以阔叶树为主的林木,其主要目的是改善环境质量,增加休闲用地面积,同时能够生产更多的木材。许多学者对欧洲白腊、英国栎、欧洲甜樱桃等进行了深入的细致的研究。针对不同的树种制定出了适宜的种子处理技术体系,从种子采收时间,贮藏条件,处理时间和方法,种子处理环境控制,播种时间,萌发环境控制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准确而又规范的技术。美国惠好公司具有完整、系统的针叶树体胚苗生产技术,他们利用优良品种的针叶树种子为材料,通过成熟的体胚发生系统产生体胚,经严格筛选后采用包衣技术将规格基本一致的体胚制成人工种子,便可以在温室内或大田上进行播种育苗,我国对林木体胚苗的研究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大部分树种还处于体胚发生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少数树种虽然初步建立了体胚苗生产体系,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在实践中利用种子包衣技术 大规模生产种子或苗木还尚需时间。

据美国爱达荷大学苗圃技术人员介绍,他们对容器苗的施肥采取精准的苗木鲜重控制机制,经过多年的分析测定,他们积累了大量的苗木生长状况与营养供应关系的数据,这样可以通过定期测定某种苗木的鲜重,根据不同时期该种苗木的增重情况确定是否采取施肥措施以及施肥的种类和数量。

美国的林业苗圃灌溉用水的水质控制做到了精准货化,他们会定期对灌溉水的ph值。主要金属离子的含量,杂草种子及藻类的情况进行分析测定,并根据苗圃灌溉用水需要对水质进行过滤和相应处理,我国林业苗圃对于灌溉用水水质缺乏了解,绝大多数苗圃对灌溉用水的ph值,主要金属离子的含量,杂草种子及藻类的情况一无所知,更谈不上采取措施来调节灌溉用水的质量。

二、促进我国林木种苗培育技术发展的有效对策 近年来,随着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逐年扩大,我国实施的风沙源治理工程,任务量大,种苗需求量大,给种苗生产带来了极好的机遇。全国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上,继续巩固发展国有苗圃育苗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发展社会育苗,初步形成了以国有苗圃为主体,社会育苗为补充的苗木生产体系。目前全国育苗基地面积发展到100000亩,其中:国有育苗面积达到80000亩,社会育苗发展到20000亩。2010年新育苗面积达到18000亩,年产苗量达到8100万株,基本满足了全国工程用苗,为造林绿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近年来,我们在种苗生产过程中,加大了种苗生产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先后推广了地膜覆盖育苗,营养钵育苗,abt生银粉,根宝等育苗技术,同时还加大新品种的引种示范工作,先后从中国林科院、辽宁杨树所引进辽育1号、2号、3号、抗虫榆等十多个新品种进行了引种试验、示范工作,逐步培育出适宜当地的良种壮苗,为林业生态建设搞好技术服务工作。在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同时,2010年国有苗圃又与中国林科院联合开展种苗科研攻关项目,重点研究课题为难生根优良树种的繁育。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初步形成了依法开展种苗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一是实行种苗生产“一签两证”制度,严把种苗质量关,严禁不合格苗木到重点工程,从根本上保障了林业建设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二是实行种苗供应招投标制,禁止使用“人情苗”、“关系苗”,将合格种苗、体质苗用在工程上,保证了工程造林的质量。三是实行种苗价格听证制,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通过取各方意见,确定合理的苗木价格,有效地维护了用苗单位的利益,保障了苗木生产者和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种苗工程项目多项,涉及多家育苗生产单位,工程总投资48亿元,其中国债3230万元,地方配套1150万元,按照国家制定的《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和“慎用钱、质为优”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认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确保了资金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和工程建设质量。2010年上述工程都已全部完工,并通过了检查验收。

三、加强林木种苗技术工人队伍的培育

国有苗圃是林木种苗行业的骨干力量,对促进全国林业种苗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10年,我们对国有苗圃进行了内部整合,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实行了整合资源,合作发展,统一规划,分组管理的体制。规模的扩大,规划的合理,科学的发展,促进了国有苗圃的快速发展。苗圃内部组建了“四组一队”,即育苗一组、育苗二组、科研组、营销组、绿化队。内部实行了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新建种苗培育模式,大力发展苗圃产业

国有苗圃,以地理位置的优势,重点以引种、试验、示范新品种和园林绿化树种为主,成为北方林木良种的展示窗口;以土地面积大的优势,作为商品苗木的主要产区。同时以国有苗圃技术、信息、市场的优势,与分散的育苗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探索了“苗圃+农户”的联合发展路子,实行了集团式发展,低成本扩张,带动了社会发展育苗的积极性。另外,近年来我们在抓好种苗生产供应的同时,拓宽苗圃服务领域,重点在种苗市场营销、营林绿化施工上做了一定的工作,这无疑给苗圃的发展又增添了活力和后劲。一是在种苗市场营销方面,随着种苗基地规模的扩大,加之志河北、河南、内蒙、陕西几家大的种苗基地的经济合作,借助我们的地理位置优势,也正是东西部的一个结合部,我们围绕当前林业生态建设“大工程、大苗木、大市场”的形势,组建了北方林木种苗科技市场,建立了一支营销队伍,有效地解决了地区性种苗供需结构性妈矛盾突出的问题。二是营林绿化施工方面,随着近年来造林绿化任务大,时间紧的特点,作为林业部门的一个服务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苗木品种全,施工设施齐备,2005年各省地市纷纷组建了造林专业队,投身到全国的林业生态建设中去,在营林绿化施工中,本着“诚信服务,质量第一”的准则,施工质量达到业主满意为止,在社会中赢得了很高的声誉。

五、林业种苗未来潜力巨大,生态建设进入快车道。

林木种苗统计的述职报告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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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建立完备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县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意见》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承担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林木种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对林木种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全县林木种苗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种苗生产基地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国有场圃为骨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林木种苗生产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不仅要满足数量需求,更要满足品种多样化、品质优良化的需求,质量需求成为社会进步和林业发展对种苗的第一需求。但目前困扰我县林木种苗发展的问题还较多,突出表现在:林木种苗质量资源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种苗基地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种苗管理体制不顺、执法力度不大等。总体上讲,我县林木种苗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林木种苗建设的任务还非常繁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实施《种子法》为核心,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建设为目标,以确保种苗质量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执法监督为保障,坚持强化职能,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监督检测、技术服务体系,全面加强林业种苗质量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实现我县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化、造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苗木产业化、管理法制化、信息规范化,促进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和林业六大工程顺利实施。
三、基本方针
1、依法治种。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种苗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科技兴种。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数量满足与质量提高相统一,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种苗科学含量,把种苗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广大从业者素质上来,保证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强化服务。强化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服务。
4、发展产业。把林木种苗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发展,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和路子,促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四、任务目标
力争到2010年,使我县基地供苗率达到85%,良种使用率达到80%,种苗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50%,林木种质资源得到初步保护,种苗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使基地供苗率达到95%,良种使用率达到100%,种苗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80%,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种苗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建成比较完备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体系。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创造良好的种苗生产经营氛围。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基础,要充分认识加快林木种苗发展对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及至整个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种苗建设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来抓,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推广、种子基地维护、种子贮备等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种苗贮备补助和林木良种补贴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林木种苗发展的金融支持,把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全县林业建设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促进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科技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种苗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林农、果农的管理能力。加强种苗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种苗科研攻关。根据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及绿化需要,制定良种引进、示范、繁育、推广规划,开展抗逆性强的生态林良种、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优质经济林良种的选育工作。筛选、组装一批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良种推广体系,加速推广良种繁育、苗木培育、种苗包装运输等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含量。
(三)强化行政职能,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林木种苗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种苗管理队伍的服务能力的执法能力,充分发挥种苗管理队伍在种苗行政许可证发放、种质资源保护、种苗执法、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同时以种苗生产基地为主体,充分发挥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建设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
(四)创新林木种苗发展机制,增强林木种苗发展活力。进一步深化国有林木种苗基地体制改革,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探索林木种苗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组建跨地区的苗圃联合体,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质量效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地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都可依法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同时,改进对非公有制种苗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我县种苗生产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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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统计的述职报告篇五

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种苗业也是林业生态建设中技术最密集、科技含量最高、投入产出比最高的行业之一,在林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十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或者认定,依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林木种苗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许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

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核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商品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林木种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的商品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

第十八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林木种苗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苗类别、品种名称、产地、无性繁殖亲本来源及使用年限、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林木种苗标签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经营者自行印制使用。

第十九条林木种苗生产者对生产、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林木种苗生产者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检验,依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接受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所需要的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能当场进行的,应当当场检验;不能当场检验的,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将样品退还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因检验造成样品损毁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自治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进行种苗检验时,应当执行《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木材检查中,发现涉嫌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五)调查、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造成林木种苗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附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林木种苗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遭受经济损失的,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一)违法登记保存林木种苗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对假、劣林木种苗案件或者其他林木种苗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四)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侵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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