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

时间:2023-12-17 作者:笔尘

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撰写述职报告的目的和重要性,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和思考能力。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一

2009年6月5日,我踏上了泰州这块陌生的土地,开始了到现在为期近两年的工作之旅,这期间,我调换了两个科室,调整了三次岗位,工作内容是丰富多彩的。现将我的工作情况跟大家交流沟通一下。

刚来中心,我就加入了缴存——这个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团队。在主管领导和老员工的帮助下,我从第一个步骤一步一步开始做起,从每天早上到银行取单、登记、入账、开票据到办理单位新开户、基数变更、个人增加、封存,每一项业务我都从接触到熟悉再到掌握,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了熟能生巧这个词语的含义。7月份开始,我正式接手了贺姐的工作,做财政拨款这部分单位城东农行扣缴公积金的工作。万事开头难,第一次做财政这部分问题多多,遇到问题积极向李姐、贺姐请教,再加上自己摸索,花了两个星期的时间我终于完成了,到后来我只用两天时间就可以做完并保证正确无误。8月份的时候,由于我的工作还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我还自己设计了一些报表,如向任姐她们汇报的各月缴交情况,我就编制了《各月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明细表》,里面包含了每个月缴交单位的个数,缴交人数,缴交月份,归集金额,新增、减少人数等,另外还有总的情况说明表《各月统计情况》,明细表与统计表的呼应,保证了每月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在做这向工作的时候,使得我对各个单位的缴存情况有了全面的及时的了解,这对我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缴存工作的另一重要成果就是建档。在缴存科的员工集体努力下,为每一个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都建立自己的档案,这样就方便登记、变动、查找等各项工作。在建档的过程中,我不光加深了对于系统的熟悉,更体会到了一些道理,不光在缴存的时候要建档,我们更应该为自己“建档”,把自己每一天的工作情况都记录下来,每隔一段时间就整理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让自己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进步在于创新。除了做好传统的工作外,我喜欢探索系统中未被使用的新功能。报盘功能就是一个很好的功能,用它可以做个人开户/变更工资基数、部分人员缴存、多单位人员开户/变更工资基数、录入个人身份证号等,这样做大大节省了时间并保证了信息的准确率。我把这一功能与老员工一起分享,提高了我们办事的效率,对于按时超额完成任务有很大的帮助。

2010年1月我进入了个贷中心工作,开始了更进一步的学习。如果说在缴存工作需要很认真很细心,那在贷款这就需要跟加倍的认真和细心,涉及资金的安全,工作中任务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有一环出错,都会影响后期的各项工作。在贷款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打杂学习阶段。

都说“隔行如隔山”,我说“隔部门亦如隔山”,初到个贷中心,首先要做的就是学习个贷的相关知识,从条例到文件再到各种表格,都要学习并且精通,只有做到这样,才能为前来咨询贷款者答疑解惑。科室其他同事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就去帮把手,哪里需要我,我就出现在哪里,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学习。

第二阶段县区的工作。

这是我今年的主要工作。县区的贷款实行新的发放办法后,由县区进行初审,然后拿到市里审查,最后返回县区主任审批。而我的工作就是进行市里的审查工作,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其提供的有效工资表及家庭实际情况来核定其实际贷款金额及年限。由于不能与借款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不能很好的了解借款人的需求及实际情况,刚开始的工作有些棘手,后来我通过向同事咨询,自己摸索解决办法,办理前都会向县区的同事了解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就打电话给借款人本人,详细给他们解说他们的困惑,直到最后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到目前为止,我经手的县区贷款共683户,共计8258.9万元。在处理县区贷款之外,还要对市里的贷款进行受理,并对资料进行录入。市里跟县区工作冲突时,需要自己调解时间,有时为了及时完成工作,晚上加班也是常有的。

最近,我又接手了市里贷款的初审。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第一道把关,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与借款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每天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人,需要有极大的耐心和极好的脾气,这项工作对我来说是个考验。

做好本职工作之余,我还积极参加了各项活动。

(七)目前,协助王经理做房地产和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主要是核对答案,确保准确无误。

这近两年的工作锻炼了我的沟通协调能力,培养了我的团队合作意识,但是,成绩中仍有不足:政策法规学习仍有欠缺,学习不够全面细致;遇事有时不够冷静,好冲动,无心会伤了别人,待人处事的方式有待改进;新系统的功能还没全部熟悉,仍需继续创新。

新的旅程即将开始,希望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将成绩继续,把不足改进,有更快更好更进一步的发展。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句话:做工作要做到不误事,不出事!这句话看起来简单,做到实属不易,希望与大家共勉!

我的述职完毕,谢谢!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二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20xx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管理部深入宣传发动,积极自查自纠,坚持在宣传上突出主题,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在整改上力求实效,以政风行风民主评工作促进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深化工作职能,健全内控机制。在xx管理部服务大厅全面推进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做到首问必接、首问必答、首问必果,真正做到马上办、热心办、办得好。管理部每周行政例会都要对本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点评。邀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和按揭项目开发商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服务对象与合作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实时征询了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是优化服务水平,规范办事流程。xx管理部严格要求各项业务流程“内部循环”,不让职工多跑冤枉路。各服务窗口设立业务办理流程公示栏和明白纸,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购房和退休支取、异地转移等业务,实行即时或限时办结制度。xx管理部服务大厅自启用以来,得到办事群众和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先后两次被团市委表彰并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对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大户,约定时间上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xx管理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及时为山东耐火材料76户非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购房贷款问题,受到职工和缴存单位的称赞。xx管理部近年来组织工作人员集中上门为干部职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达500多人(次)。

四是加大政策宣传,维护职工利益。xx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平面媒体的宣传效应,全方位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进行解答,让干部职工更广泛知晓住房公积金政策。通过延长服务时间,拓宽业务服务范围,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建立网上业务咨询、政策解答,逐步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处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五是党务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xx管理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党务政务应该公开的相关事项,特别是对行政权力运行和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实行全面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流程在透明中运作。始终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同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近几年来,市中心不断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做到清政廉洁。所有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中,没有出现一起“吃拿卡要”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没有收到过一封投诉举报信件。

通过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我管理部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有了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变,文明建设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是,行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任务,由于时间短、任务重,我管理部目前取得的成效还只是初步的和暂时的,我管理部将正视评议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整改,真正落到实处,常抓不懈,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三

20**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精心指导下,带领职工队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继续围绕“强攻归集、财政覆盖,调整政策、加速放贷,扩大支取、规范用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服务大局,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满足缴存人日益增长的住房需要,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一)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1-11月份,全中心新增开户161家,新增职工799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7倍;本年净增归集额达3.2亿元,个人支取1.72亿元;1-11月份,共为2083名职工发放贷款4.4亿元,回收贷款1.22亿元,贷款逾期率为0。预计今年的增值收益有望突破2000万元。

(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中心领导班子自2003年组建以来,一直是一支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努力把公积金中心打造成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服务规范”的集体,为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一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形成了团结一心、工作协调、风正气顺的局面,奠定了领导班子的组织基础。二是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制度,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为重点,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体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的培训,提高职工思想政治水平。三是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按创先争优工作的要求,中心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进行了公开承诺,形成了“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三)规范管理积极创新。

1、强抓归集,确保公积金之源。

归集工作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是中心工作的侧重点,今年我们重点针对一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乡镇老师还没建立住房公积金问题,积极主动去县区协调,给市里打报告反映,争取财政供养人员及乡镇老师能够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市领导的支持和我们的努力,已计划在二年内逐步为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提高基数、缴存比例,为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供养人员及乡镇老师建立公积金制度。对一些能交而不交的企业单位宣传做工作,帮助职工维权,加强协调协作。积极请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公积金网站上宣传公积金政策,帮抓归集,今年新增开户161家,新增归集4亿多元,归集余额15.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2、稳妥放贷,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实行公积金放贷以来,处处以缴存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从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到政策上再进一步放宽,都体现出公积金政策为协助职工购房所提供的强有力的支持。我们先后出台更改贷款额度计算办法,放大额度,延长退休年龄5年,先后取消保险,取消公证,这在全国也是首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惠及缴存人。大力地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力增加了税源,扩大了财政收入。但由于我市商品住房销售大幅增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迅速增长,市区和宿豫、宿城两区的公积金贷款占归集余额已经超过100%,超过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80%的临界点。

由于我市缴存总量小、贷款需求大,资金周转困难,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稳定,中心根椐住建厅转发住建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办法》,制定了符合xx市情的《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补充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经分管市长同意,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商讨出台组合贷款,既满足缴存人的贷款需求,又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鉴于目前形势,中心领导班子要求全体同志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缴存人搞好服务,严把贷款计算、审核、审批管理关口,确保资金安全,正常可持续运行。

(一)、以纪检组派驻为契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10年,根据市纪委的统一部署,市纪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组。中心根据全市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的新要求,迅速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体系,明确要求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职责,中心五个科室、县(区)五个管理部都要做到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手抓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推进,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中心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班子的责任分工,规定了责任追究具体办法,不断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程。围绕中心资金管理、组织人事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等三个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工作规程,明确了中心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运用绩效审计报告结果,提高公积金监管水平。

2010年7月至9月,市审计局对2007年至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全市公积金资产质态优良,增值收益状态良好。中心领导紧密结合绩效审计,及时优化制度设计,不断提升公积金监管水平,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资金风险防范,提高资金运营能力。一是全面总结提升管理制度。结合绩效审计,中心组织有关科室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近三年来形成的有效经验上升为制度化,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重点对公积金支取、公积金贷款审批、公积金增值收益评价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修订和细化。将中心历年来的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二是突出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建立公积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考评制度。组织有关科室定期对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情况进行抽查,定期考核评价,并将抽查考评结果作为管理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通过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贷款行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作风险,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三是不断完善内部监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引导职工队伍遵纪守法,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钱。

(三)、继续强化政行风建设,夯实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今年以来,中心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中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基础、坚持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办事高效、服务一流、管理规范的公积金干部职工队伍。今年以来,围绕巩固提高政行风建设成果、优化办事环境、促进依法行政等工作重点,公开公积金有关业务办理规范和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心主任亲自带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纠风办和市广播电台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咨询栏目》,解答群众提问,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冷脸服务、办事不公、推诿拖拉、刁难群众的不正之风,防止吃、拿、卡、要的行为发生。认真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心支部和全体党员进行了公开承诺。中心主任对各科室、各管理部的工作实绩进行了点评,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发挥班子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今年以来,中心领导班子认真重温学习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系统的学习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增强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是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心领导班子对照《准则》,严格遵守“八个禁止、五十二项不准”的规定。中心通过电话投诉、意见箱、网站投诉等形式,开辟了多种信访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中心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今年以来,中心还对各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登记。对办公经费、会务费和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重点管理和公示制度。三是自觉遵守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财务开支一律由纪检组审核。重要工作部署和人员安排首先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并集体研究后执行。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分析、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协调力度还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07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五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xx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xx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四是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六

20**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精心指导下,带领职工队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继续围绕“强攻归集、财政覆盖,调整政策、加速放贷,扩大支取、规范用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服务大局,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满足缴存人日益增长的住房需要,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1-11月份,全中心新增开户161家,新增职工7996 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7 倍;本年净增归集额达 3.2 亿元,个人支取1.72 亿元;1-11月份,共为2083名职工发放贷款4.4 亿元,回收贷款1.22亿元,贷款逾期率为0。预计今年的增值收益有望突破2000万元。

中心领导班子自2003年组建以来,一直是一支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努力把公积金中心打造成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服务规范”的集体,为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一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形成了团结一心、工作协调、风正气顺的局面,奠定了领导班子的组织基础。二是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制度,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为重点,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体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的培训,提高职工思想政治水平。三是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按创先争优工作的要求,中心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进行了公开承诺,形成了“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1、强抓归集 ,确保公积金之源

归集工作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是中心工作的侧重点,今年我们重点针对一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乡镇老师还没建立住房公积金问题,积极主动去县区协调,给市里打报告反映,争取财政供养人员及乡镇老师能够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市领导的支持和我们的努力,已计划在二年内逐步为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提高基数、缴存比例,为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供养人员及乡镇老师建立公积金制度。对一些能交而不交的企业单位宣传做工作,帮助职工维权,加强协调协作。积极请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公积金网站上宣传公积金政策,帮抓归集,今年新增开户161 家,新增归集4亿多元,归集余额15.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2、稳妥放贷,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七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朋友们,大家好!

转眼间一年又过去了。不知不觉我们即将迎来xx年,今天我们相聚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我和大家的心情是一样的激动。在这新年到来之际,我代表资材课全体员工向大家致以节日的问候。我诚挚的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家庭美满,幸福安康!

现将我这一年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因为仓库是全公司运作的枢纽,是公司内部生产的重要环节,要把仓库管理得好,就要及时备料,按单备料,把握好库存量,及时处理呆料,提倡节约,反对浪为公司节约成本。只有把仓库管理好,公司所有生产部门才能按照生产计划有条不紊地完成生产订单,顺利出货。反之如果管理不当,将会造成公司生产秩序混乱,甚至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给客户交货,给公司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我相信,只要尽心尽力,就没有办不成的事。使我不敢有半点懈怠,我暗暗要求自己,一定要格尽职守,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事无巨细,我都要身体力行,小到一个帖子,标签;大到出货时清点数量。我都要亲自把关,不能出一丁点差错。

我总告诫自己,只有加倍地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不辜负领导对自己的期望。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许多帮助和支持,正因为有了他们,我才能每一天都充满信心,心情愉悦地工作。在我错误的时候指点我,在我失落的时候鼓励我,从而增强了我的信心,开阔了我的识野,丰富了我的知识,使我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作为仓库主管,必须和各部门之间处理好人际关系。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但一个团队的力量是巨大的。工作过程中同事之间的磕磕碰碰有时也在所难免的,但我始终抱着一种平和心态对待这些问题,并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解除误会,化解矛盾,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只有好的心情,才能在工作中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一个团队最主要的是齐心协力,只有做到了这一点,公司的发展才能越来越好。生活的每一天都在继续,过了今晚,东方的太阳又将点燃新的希望。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八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xx年,分中心在市中心和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增人扩面”为重点,全面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化解经济形势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促进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全年归集总量、增值收益均取得较大增长。

一、主要工作特点。

1、归集业务增长显著。

20xx年,我分中心归集业务量增长迅速。年初,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启已停滞了四年的基数调整,从今年1月份起按新的基数缴存。今年6月份,在报请xx市政府批准后,我分中心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由10%调整为12%。

年初以来,我分中心大力推广托收业务。20xx年年末时我分中心的单位托收率仅有64%,到20xx年年末,单位托收率已达84%。由于托收率的增长,大大减少了欠缴、迟缴情况的发生,使资金到帐更加及时、快捷,也减少了职工因缴存不及时而影响贷款、提取业务的矛盾。

2、贷款业务平稳发展。

今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仍在延续,为了增加贷款量,扩大增值收益,我分中心密切关注楼盘开发情况,主动与开发商协调,及时办理房源准入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尽快办理公积金贷款。

20xx年我分中心贷款发放呈现“前低后高”的局面,与去年相比基本持平。

3、宣传工作形式多样。

4、作风建设开拓创新。

今年既是市中心确定的“精细化管理提升年”,同时也是xx市政府确定的“能力作风建设突破年”,我分中心以“三创一评”为中心,即“创建星级服务窗口、创建优质服务品牌、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开展窗口服务明星评比”,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坚持以业务操作规范为标准,实行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业务效能的提升,以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本领、高效的服务、精细的管理,赢得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赞誉。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增人扩面工作。

1、积极争取行政推动。年初,xx市政府再次将“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为基本住房消费提供更多支持”列入全年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中,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也连续第三年列入市委、市政府对镇区“科学发展、争先进位”工作综合考核。

由于今年市政府对各镇区的考核文件下达比较晚,我分中心就先期召集各镇区分管领导和劳服所长开会,预先将今年的扩面指标分解给各镇区,提前启动全年扩面工作。

在今年的xx市两会期间,十二名政协委员联合提出了“在民营企业中普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落实市政府今年‘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重点工作的关键举措”的提案。7月12日,xx市政府指定市经信局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主题为“如何在民营企业中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市人社局、总工会、各镇区分管镇长和部分企业代表出席会议,我分中心做了专题汇报。

10月15日,xx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一行14人来我分中心视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政协调研组在听取工作汇报后,现场察看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充分肯定了我分中心多年来推进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立足地方服务民生保障所取得的重要成效。政协领导希望分中心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表示市政协将尽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增人扩面工作,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惠泽民生。

3、做好重点企业扩面工作。年初,我分中心向35家重点企业寄送了《催建函》。为了加强扩面工作的力度,从二季度开始,我分中心抽调人员组成两个外勤扩面组,由主任、副主任各带一个组,分片包干,会同各镇区劳服所人员一起跑企业,以35家企业为重点开展扩面工作。在做好重点企业扩面工作的同时,我分中心还要求业务部门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在企业有建缴承诺后及时跟进,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

(二)贷款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实施规范化管理。今年以来,市中心加强了对贷款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陆续出台了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特殊情况处理意见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在接到上级文件后,我分中心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与当前实际工作进行对照,发现有差异的地方立即进行整改,务求全面贯彻落实市中心的各项规范。

3月份xx市管委会关于贷款贴息的文件下发后,我分中心一方面通过电视台、网站、电子屏、指示牌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及时组织贯彻实施。经与xx市民政局、工会联系,金坛地区有三户贷款人符合贴息条件。我分中心多方设法,与这三户贷款人逐一联系并告之优惠政策,按规定进行了申报,并通过审批、公示等流程,最终发放贷款贴息9762.40元。

2、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分中心持续强化贷前、贷后管理。由专人负责察看楼盘施工情况,随时掌握楼盘施工进度,把好房源准入关。同时密切关注贷款逾期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会同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催收。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我分中心还十分注重期房转现工作。定期对期房进行清理,只要发现符合转现条件的已贷楼盘,立即要求担保公司督促开发商和购房人提供相关手续,做好转现工作。

截止今年年末,我分中心连续第五年保持贷款逾期率为零。

(三)归集管理工作。

1、加强培训,规范归集业务操作。在市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出台后,我分中心组织窗口业务柜员进行集中学习,要求每一位柜员都能熟练掌握并运用,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每天柜员上岗前,充分利用“岗前十分钟”对工作进行点评,提示业务操作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注意事项,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警。

8月30日,我分中心还对全市50余家大中型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单位进行了业务规范培训,详细讲解了各项单位业务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等内容,使参训的经办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操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提高了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

根据市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常公积金〔20xx〕27号)的要求,从9月1日起执行新的提取还贷政策。新政实施前,我分中心已组织窗口柜员进行了学习,同时还对各受托银行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业务正式开办后,我分中心业务窗口耐心做好咨询解答,指导客户办理部分提取还贷业务。

2、大力推广托收业务。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及时到帐,减少拖欠现象的发生,我分中心始终大力推广托收业务。新开户的单位一律要求办理托收,老缴存户通过做工作,成熟一个就托收一个。对某些老大难问题,则通过与各方协调,帮助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力争实现托收。如教育系统各学校,由于涉及到财政结算中心与教育局财务部门的协调,一直未能实现托收。经我分中心和财政局、教育局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在解决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后,终于使各学校全部实现托收。

3、做好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基数调整工作是每年归集的重点工作,6月初调整工作开始后,我分中心及时将文件转发到全市所有单位,并根据金坛的实际情况重新编印了《业务指南》,随文发至各单位。同时我分中心还将文件在政务网站和金坛公积金网站上公布,方便单位和职工查阅、下载。

(四)其它。

1、财务管理。我分中心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全年多次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财务档案交接及时,凭证制作审核无差错,银行对账准确无误,现金出纳无错失遗漏工作报告。

2、综合管理。

此外,根据市中心的统一部署要求,综合部门还编写了岗位说明书并上报。

3、档案管理。自去年顺利通过省三星级复查验收以来,今年我分中心档案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全力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档案工作成绩斐然。分中心档案管理员陈俊获得了xx市档案局授予的“民生档案、服务民生”专项活动“先进个人”表彰。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九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xx年,xx分中心在市中心和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增人扩面”为重点,全面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化解经济形势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促进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全年归集总量、增值收益均取得较大增长。

1、归集业务增长显著。

20xx年,我分中心归集业务量增长迅速。年初,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启已停滞了四年的基数调整,从今年1月份起按新的基数缴存。今年6月份,在报请xx市政府批准后,我分中心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由10%调整为12%。

年初以来,我分中心大力推广托收业务。20xx年年末时我分中心的单位托收率仅有64%,到20xx年年末,单位托收率已达84%。由于托收率的增长,大大减少了欠缴、迟缴情况的发生,使资金到帐更加及时、快捷,也减少了职工因缴存不及时而影响贷款、提取业务的矛盾。

2、贷款业务平稳发展。

今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仍在延续,为了增加贷款量,扩大增值收益,我分中心密切关注楼盘开发情况,主动与开发商协调,及时办理房源准入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尽快办理公积金贷款。

20xx年我分中心贷款发放呈现“前低后高”的局面,与去年相比基本持平。

3、宣传工作形式多样。

4、作风建设开拓创新。

今年既是市中心确定的“精细化管理提升年”,同时也是xx市政府确定的“能力作风建设突破年”,我分中心以“三创一评”为中心,即“创建服务窗口、创建优质服务品牌、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开展窗口服务明星评比”,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坚持以业务操作规范为标准,实行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业务效能的提升,以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本领、高效的服务、精细的管理,赢得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赞誉。

(一)增人扩面工作。

1、积极争取行政推动。年初,xx市政府再次将“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为基本住房消费提供更多支持”列入全年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中,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也连续第三年列入市委、市政府对镇区“科学发展、争先进位”工作综合考核。

由于今年市政府对各镇区的考核文件下达比较晚,我分中心就先期召集各镇区分管领导和劳服所长开会,预先将今年的扩面指标分解给各镇区,提前启动全年扩面工作。

在今年的xx市两会期间,十二名政协委员联合提出了“在民营企业中普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落实市政府今年‘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重点工作的关键举措”的提案。7月12日,xx市政府指定市经信局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主题为“如何在民营企业中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市人社局、总工会、各镇区分管镇长和部分企业代表出席会议,我分中心做了专题汇报。

10月15日,xx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一行14人来我分中心视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政协调研组在听取工作汇报后,现场察看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充分肯定了我分中心多年来推进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立足地方服务民生保障所取得的重要成效。政协领导希望分中心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表示市政协将尽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增人扩面工作,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惠泽民生。

3、做好重点企业扩面工作。年初,我分中心向35家重点企业寄送了《催建函》。为了加强扩面工作的力度,从二季度开始,我分中心抽调人员组成两个外勤扩面组,由主任、副主任各带一个组,分片包干,会同各镇区劳服所人员一起跑企业,以35家企业为重点开展扩面工作。在做好重点企业扩面工作的同时,我分中心还要求业务部门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在企业有建缴后及时跟进,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

(二)贷款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实施规范化管理。今年以来,市中心加强了对贷款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陆续出台了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特殊情况处理意见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在接到上级文件后,我分中心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与当前实际工作进行对照,发现有差异的地方立即进行整改,务求全面贯彻落实市中心的各项规范。

3月份xx市管委会关于贷款贴息的文件下发后,我分中心一方面通过电视台、网站、电子屏、指示牌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及时组织贯彻实施。经与xx市民政局、工会联系,金坛地区有三户贷款人符合贴息条件。我分中心多方设法,与这三户贷款人逐一联系并告之优惠政策,按规定进行了申报,并通过审批、公示等流程,最终发放贷款贴息9762.40元。

2、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分中心持续强化贷前、贷后管理。由专人负责察看楼盘施工情况,随时掌握楼盘施工进度,把好房源准入关。同时密切关注贷款逾期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会同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催收。

为了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我分中心还十分注重期房转现工作。定期对期房进行清理,只要发现符合转现条件的已贷楼盘,立即要求担保公司督促开发商和购房人提供相关手续,做好转现工作。

截止今年年末,我分中心连续第五年保持贷款逾期率为零。

(三)归集管理工作。

1、加强培训,规范归集业务操作。在市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出台后,我分中心组织窗口业务柜员进行集中学习,要求每一位柜员都能熟练掌握并运用,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每天柜员上岗前,充分利用“岗前十分钟”对工作进行点评,提示业务操作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注意事项,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警。

8月30日,我分中心还对全市50余家大中型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单位进行了业务规范培训,详细讲解了各项单位业务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等内容,使参训的经办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操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提高了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

根据市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常公积金〔20xx〕27号)的要求,从9月1日起执行新的提取还贷政策。新政实施前,我分中心已组织窗口柜员进行了学习,同时还对各受托银行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业务正式开办后,我分中心业务窗口耐心做好咨询解答,指导客户办理部分提取还贷业务。

2、大力推广托收业务。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及时到帐,减少拖欠现象的发生,我分中心始终大力推广托收业务。新开户的单位一律要求办理托收,老缴存户通过做工作,成熟一个就托收一个。对某些老大难问题,则通过与各方协调,帮助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力争实现托收。如教育系统各学校,由于涉及到财政结算中心与教育局财务部门的协调,一直未能实现托收。经我分中心和财政局、教育局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在解决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后,终于使各学校全部实现托收。

3、做好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基数调整工作是每年归集的重点工作,6月初调整工作开始后,我分中心及时将文件转发到全市所有单位,并根据金坛的实际情况重新编印了《业务指南》,随文发至各单位。同时我分中心还将文件在政务网站和金坛公积金网站上公布,方便单位和职工查阅、下载。

(四)其它。

1、财务管理。我分中心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全年多次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财务档案交接及时,凭证制作审核无差错,银行对账准确无误,现金出纳无错失遗漏工作报告。

2、综合管理。

此外,根据市中心的统一部署要求,综合部门还编写了岗位说明书并上报。

3、档案管理。自去年顺利通过省三复查验收以来,今年我分中心档案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全力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档案工作成绩斐然。分中心档案管理员陈俊获得了xx市档案局授予的“民生档案、服务民生”专项活动“先进个人”表彰。

谢谢大家!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xx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xx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四是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一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xx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是紧抓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良好契机,也是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向规范精细化迈进的重要一年。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改革方向,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乐清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较好地完成20xx年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20xx年上半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20xx年上半年业务发展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20xx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新增单位x个,净增人数x人,完成年度任务的x%。截止20xx年6月底,正常缴存单位3312个,正常缴存职工数x名。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20xx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收入x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同比增长x%。期末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x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提取x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同比增长x%,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x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x亿元,完成年度计划x%,同比增长x%;个贷收回本金x亿元,完成年度计划x%,同比上升x%。期末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为x亿元,贷款逾期率万分之x。累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x亿元,累计发放贷款x户,为乐清市稳定房地产市场,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资金需求做出贡献。

自6月份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工作以来,共办理该项业务93笔,发放金额达x万元。其中,工行13笔,金额x万元;农行x笔,金额x万元;中行x笔,金额x万元;建行30笔,金额x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0xx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同比上升x%;业务支出x万元,收支相抵后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x%。

二、上半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狠抓制度扩面宣传。今年以来,乐清分中心把扩面的攻坚点继续定位在非公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重点领域。今年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扩面宣传:1、联合受托银行及乡镇(街道)组织对受托银行“分片包干”区域内的所有非公有制单位集中培训一次。2、联合受托银行组织对受托银行“分片包干”区域内非公有制单位在职职工聚集区摆摊设点进行现场政策咨询和接受维权投诉工作若干次。3、在受托银行的配合下,开展各受托银行“分片包干”区域内缴存覆盖比例低的非公单位重点宣传工作。乐清分中心还通过主任做客广播电台、送服务进企业和走镇街等方式,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

二是党委政府重视促建制。年初乐清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20xx年度乡镇(街道)和功能区考绩办法的通知》(乐委发[20xx]55号),将全年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任务列入各乡镇(街道)考绩工作。7月,乐清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20xx年半年扩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督查,进一步提高了扩面工作成效。乐清分中心以此为契机,组织科(所)精干力量,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帮扶指导扩面工作。

三是全力推行行政执法工作。20xx年,乐清分中心继续坚持“执法维权”的工作原则,大力开展行政执法促建制工作,向温州市中心《关于开展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工作的请示》,明确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对象:1、民营教育和民办医疗机构;2、工业、农业和商贸物流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3、违反“总量平衡”措施,经教育不整改的非公有制单位。今年上半年以三类重点对象执法检查工作为抓手,对相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催建催缴通知。累计立案10个单位,现已有6个单位全员建立,已结案,育才中学已上报温州市中心进行行政处罚。

四是适时启动“公转商”贷款工作。为了缓解乐清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和贷款轮候的压力,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温州市中心)和乐清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xx年6月1日起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申请。目前,乐清市首期公转商贴息贷款受理银行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受理地点为乐清分中心办事大厅。柳市管理所首期公转商贴息贷款受理银行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该项新业务的开展后,有效地缩减职工贷款的轮候时间,大大提升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也有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五是有效推动服务大厅消防整改工作。为加强乐清分中心服务大厅(办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严重消防安全隐患。20xx年4月12日书面向温州市中心请示报告后,温州市中心原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非常重视,专程到乐清,与乐清市人民政府方晖市长面商。面商会上,方晖市长的意见是打通原“五方协议”约定的消防通道,要求乐清公安消防局做好打通消防通道的落实工作,会后指示市府办主任跟进督办。今年6月14日,温州市中心项主任履新后首访乐清开展调研,亲临现场实地查看,乐清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调研汇报会。项主任意见“乐清分中心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请乐清市政府落实解决”。7月26日,乐清分中心再次书面请示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清市政府分管领导叶伟琼副市长批示:“请消防局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落实5月4日方市长协调会议精神,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安全”。

六是强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全面梳理“零上门”和“最多跑一次”的事项,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第一批“最多跑一次”办事项目清单中的27项事项,已全部对外公布实施。对第二批马上能做到的事项项目清单共3项内容,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逐步推行第三批努力做到的事项即网上办理新模式。取消住房公积金单位全员建缴认定制度。针对单位在办理封存业务时,违反《条例》规定的予以面谈教育。如个人销户提取符合规定的,先予办理人员减少封存(销户)等业务,并强化事后监管跟进。清理取消了包括职工因无房申请租房提取规定的“租赁产权证租房备案登记、租房合同和租金收据”、取消“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执行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4项办事审批事项。实施便民增效举措,避免缴存单位和群众“来回跑”。

七是深化完善集体土地贷款(试点)工作。为切实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兄弟的安居问题,乐清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20xx年,向温州市中心请示同意后,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此项贷款新业务增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然人担保条件,并且规定额不超过30万。截止到今年4月底,乐清分中心已为273户农户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128万元。此项试点工作的开展,受到广大农民兄弟的欢迎和好评,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深入农村和农民兄弟当中去有了良好工作基础,也符合当前政府大力推进的农村产权改革和农房集聚改造等“三农”重点工作的要求,受到媒体和领导的密切关注。20xx年5月8日,《温州日报》刊发标题为《乐清农房可公积金贷款,全国首创》。浙江省副省长熊建平在《浙江政务信息》第530期专报上批示:“温州市在创新农房抵押贷款及公积金的有关做法还是很有创新的,请建设厅阅研。”

八是全面强化归集工作。乐清分中心针对缴存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多次修改缴存工作流程,出台了《缴存登记操作规程》,进一步理顺相关科(所)工作职责,切实有效解决了制约缴存工作发展的“牛鼻子”。根据小额托收工作中反映出的到位率亟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经反复研讨后,出台了《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双月攻坚”缴存催收清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由主任室领导带队开展专项催缴行动,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通讯催缴和直接上门催缴等工作方式,共收缴93家单位,处理欠缴单据492张。通过努力,乐清分中心的归集率由“双月攻坚”行动前的98.27%上升到99.89%,工作成效明显。同时,做好归集催缴工作,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特别是非正常状态的缴存账户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对住房公积金在贷缴存账户非正常状态的职工进行及时催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九是加强廉政效能作风建设。年初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暨党风廉政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会议,与各科(所)负责人签订20xx年度目标任务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开展廉政主题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防控廉政风险,根据分工调整及时更新廉政风险数据库。6月初,市直机关工委检查组专门到乐清分中心考核指导“党建示范点”工作。注重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定期参加联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组书记、主任带领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乐清市丧葬礼俗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签署了“推行移风易俗改革丧葬礼俗”承诺书。

20xx年上半年,乐清分中心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一是非公单位没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意识,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推进缓慢,个别乡镇(街道)重视不够,发展不平衡;宣传工作覆盖面和纵深度不足,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二是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阻力大;三是服务大厅(办公用房)消防整改工作未彻底解决;四是班子成员未配齐,不利于民主集中制落实;五是队伍综合素质仍需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服务创新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短板我们将加以高度重视,努力补齐短板。

下半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乐清分中心将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开展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强化担当、精准发力,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全力以赴推扩面。今年下半年扩面形式十分严峻,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推出新举措。一是扎实有效抓好宣传工作。开展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大型活动,组织策划公众咨询接访活动,与新闻媒体联合策划宣传活动等。利用官网、官微及时发布最新政策信息及解读,普及住房公积金法规和政策知识,并及时报送政策信息。二是对单位申请3倍以上5倍以下缴存基数调整的,严把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建制审查关。三是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切实推进在职村干部建制工作。四是对全市楼盘项目已准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阶段性复查。五是强化对列入考绩的镇(街道)督促落实。六是继续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发挥好受托银行考核办法和资金竞争存放的引导作用。七是做好信访投诉跟踪回访工作。八是争取公安、卫生、教育、医疗等部门支持,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环卫所、公安局协辅警等从业人员建缴工作。九是不断创新模式,切实帮扶企业,加大送政策和服务力度,力争非公企业扩面取得阶段性突破。

(二)居安思危控风险。一是加大力度实施公转商贴息贷款,以能办理公转商贷款就办公转商贷款作为引导,在下半年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使公转商贷款成为常态业务,对不能办理公转商贷款的,实行轮候。二是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公积金[20xx]62号)文件精神,规范开展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三是强化风险防范。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做好重点逾期贷款户的处置工作,努力降低贷款逾期率。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沟通,切实提高逾期贷款的诉讼的效率,早日收回逾期贷款。四是做好各类审计问题整改,专人跟踪,落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风险防范。五是强化信息安全工作,完善住房补贴信息系统后续开发建设,实现业务流程优化,增速提效。

(三)精益求精优服务。落实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开展“思想大讨论、问题大排查、服务大提升”活动的通知》(x公积金党组[20xx]x号)文件精神,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服务提升,一是建立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办理工作回访机制,提高群众满意度。二是大力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窗口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办结制等制度,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三是进一步完善、优化、简化住房公积金办事流程。四是强化培训力度,加强“最多跑一次”改革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五是依托市政府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校验,推进住房公积金查询、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最多跑一次”。六是结合全国巾帼文明岗活动,深入开展“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力争创建标杆服务窗口,达到以创建促提升的目的。

(四)廉政优政重自律。一是加强党建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温州市、乐清市委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系列文件精神与要求,加强党章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内容的学习,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的制度。积极开展“四化”党支部创建活动,结合住房公积金职能和“党建示范点”活动要求,丰富载体、拓展内容。二是深化文明建设。结合“标杆窗口”创先争优和万人双评议活动,强化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创建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持续开展“红七月、服务月”等党(团)员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提升公积金品牌形象。三是落实廉政责任。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三书两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八项规定”的事项,发现一起,从严处理一起。对窗口服务投诉件,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回复,强化行政效能监察。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二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xx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xx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四是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三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性质。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四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八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二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

借款合同。

并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1998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五

在面对今年归集、贷款任务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我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多举并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范围,继续加大贷款发放力度,认真做好收贷工作,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工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让公积金服务窗口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

一、2017年主要工作回顾

2017年,我县住房公积金总体运行继续保持快速健康态势。截止 2017年10月31日,全县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比上年增长x%;全县当年向183户干部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预计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x万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x亿元,累计归集余额达x亿元;预计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万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亿元,个贷余额达x万元;当年干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x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x万元。

(一)归集扩面工作稳中求进

我们始终把归集扩面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来抓,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不断寻求新突破,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率和支持率。我部深入双江镇社区,走访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共x余份。同时邀请了县经信局领导对惠龙兔业、牛百岁等重点企业做了宣传工作,对企业负责人的疑问一一做了详细解答。我部在xx县体育广场电子屏专设字幕广告,在怀化日报等媒体上的宣传,专题报道住房公积金“为民,便民”的工作理念,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加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召开住房公积金扩面座谈会。同年3月,在我部多次与教育局和财政局的衔接下,已经为xx县x名转正后的特岗老师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这批特岗老师补缴了2017年—2012年近x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在对特岗老师的住房公积金问题上取得进展后,我部已与组织部积极衔接,准备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公积金缴交范围。在扎实推进宣传工作的同时,我部不断加强县级财政代扣代缴力度,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更多的职工干部延伸,积极完善缴存单位信息,规范了单位职工的信息资料,实现了缴存人数、覆盖率、归集额指标每年递增的目标。

(二)个贷发放再创新高

序,缩短了贷款业务办理时间,竭力为贷款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使广大缴存人员快乐购房、快乐贷款。

(三)收贷工作常抓不懈

在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的同时,贷款总量和余额不断增大,信贷员的工作量不断增加,贷款管理工作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我部严格把关,防范风险,始终注重个贷的基础性工作和个贷质量,不断强化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到时催贷工作力度,做到放贷收贷两不误。同时我部建立了期房清收明细台帐,对期房转现及时进行清理,基本清除了风险。截至目前我部个贷逾期率一直控制为零。

(四)加强学习型单位建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建设学习型单位的通知》要求,我部每月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加强员工的政治素养、提升工作技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了资金归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计算机信息等基础性管理。建立健全了群众投诉举报机制,在服务大厅设立了投诉举报箱,公布了有关投诉举报电话。同时,主动接受各级各职能部门、缴存单位缴存人的监督,全面构筑“自控、互控、监控”相协调的资金风险防线,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五)队伍建设日益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窗口单位”,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队伍的建设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的形象。我部采取将日常工作与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措施,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怕吃苦、勤奋工作,懂业务、守纪律、讲团结、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努力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一是加强了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强化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和依法履职本领,更好的为当地缴存职工提供服务。二是加强了团队建设。我部通过参加xx县“机关杯”篮球赛、发展新党员等活动,丰富了单位员工的业余生活,增进了同事之间的了解,对于团队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捐赠、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三是加强了作风建设。我部严格执行《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标准》,认真落实了首问责任制度、挂牌上岗、限时办结、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等文明服务制度,加大了文明服务问责力度,坚持做到“三声、四心”,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办事细心、接受意见虚心”,努力使办事职工有宾至如归之感,增强管理部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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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

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

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

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07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

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

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

3月份取消保险手续,改为公证,这样可为每个贷款户节省1000—1500元左右;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

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

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

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

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

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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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

规章制度。

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合同。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八

听说新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即将施行了那么新条例与旧条例有什么不一样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是新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供大家对比参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规章制度。

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八)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确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

合同。

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账户管理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账户管理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3】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十八条【缴存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工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条【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缴存要求】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或者费用等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申请】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资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十一条【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制定。

第三十三条【制度和监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

第三十四条【内部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财政、管委会、人大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监督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审计;。

(五)通过社保、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核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等数据。

相关部门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监督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四十二条【保密义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三条【信息查询】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单位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法律责任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管委会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管理中心法律责任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委托招标确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融资的;。

(八)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八条【泄露信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单位法律责任3】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管理中心法律责任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9篇)篇十九

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

规章制度。

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中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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