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雨中梧

演讲稿是演讲者用来准备演讲和引导听众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演讲更加有逻辑和说服力。希望大家在参考这些演讲稿范文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创作。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一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未成年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20xx-08-05。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谈起这点,我不得不说,我们也是未成年,要希望别人来尊重你,首先要自己做好本分,人格与素养是慢慢的培养的,在人生的道路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脚下的铺垫。绝对不能扭曲自己的心灵,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便已足够。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有些孩子因为从小的不良习惯,导致在成长过程中慢慢堕落,造成终生的后悔,比如自身的保护能力不强,被那些不法分子所欺骗,而毁了自己的一身,或者从很小的事情,打架,喝酒,抽烟,都将掩盖住心灵光明的一面。

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著名的法国作家巴比塞说过:“个性和集体融合起来,不会失去个性。相反,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高度的觉醒和完善”。

个体与集体是分子和物质的关系,物质是有分子组成的,分子离不开物质。因此,个人所为直接关系到集体,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脱离集体而得到自身发展。集体是个人的园地,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人的每一项重要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集体力量,离开了集体,再优秀的人才也是孤掌难鸣。

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滴小水珠从来没有离开过大海的怀抱,他对外面的世界非常好奇。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被抛到了高处,刚开始还有些害怕,但渐渐地它被眩目的阳光,湛蓝的大海陶醉了。它飘呀飘,忘记了一切。这时,传来了海妈妈焦急的声音,“小水珠快回来,太阳会把你晒干的。”小水珠不在乎地回答:“妈妈,我再玩会儿,这太美了。。。。。。”还没等它说完,一束强烈的阳光照进来,小水珠消失得无影无踪。小水珠的力量单薄无法抵御强烈的太阳光,很容易被蒸发掉,但回到大海就不一样了,那里有无数的小水珠,它们紧紧的团结在一起,共同抵御太阳光,所以没有那么容易被蒸发掉。

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才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融进集体,才能展现它的才华和生命的价值,让我们发挥自己的力量,发挥我们集体的力量努力去思考认真去总结。让我们体会到“集体的凝聚力”是多么的重要。

集体是吸取营养的宝库,集体是个人发展的园地;集体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我们的一生是一刻也不能离开社会,不能离开集体的。

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并且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刻都必须从集体的角度思考,把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就是集体主义原则“吾日三省吾身”只有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修养自己的品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入手,有一分热就发一分热。尽可能的为集体做贡献,为他人献爱心。这样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不会只局限于个人,而是从集体利益的高度来看问题,真正做到关心集体,热爱集体。

学校是我们的家,为了学校的发展,为了学校的秩序,为了学校的未来。如果我们每一个人每天能老老实实,诚诚恳恳的尽自己的责任,许多人的努力累积起来,就像千万片雪花可以滚成一个大雪球一样。就能汇成一种无以伦比的力量。那么,我们的这个大家庭就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最后,让我们依靠集体的力量,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创实验美好.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我认为,大家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一下:

第一、争分夺秒。

在历史的长河中,时间是公正的,却又短暂的。争分夺秒去努力,人生才会有更多成功的机会。我们珍惜时间就是珍惜青春。

第二、锲而不舍。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坚持到底,不懈追求,一切皆有可能。美国作家海明威的《老人与海》中的主人公,永不言败的信念让他创造了奇迹。同时坚持也包含了历经磨练的过程。“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第三,平和心态。

同学们,临近考试,请你放下背上的包袱,用平和积极的心态,坦然的迎接考试。

第四,充满自信。

天生我材必有用,自信是考场上克敌制胜的一把利剑。考出个人的最佳水平,考出班级的综合水平。

亲爱的同学们,相信自己吧,有付出就有回报,我们的成绩一定会提高!

我们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二

老师们,同学们:

你们好!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未成年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谈起这点,我不得不说,我们也是未成年,要希望别人来尊重你,首先要自己做好本分,人格与素养是慢慢的培养的,在人生的道路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脚下的铺垫。绝对不能扭曲自己的心灵,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便已足够。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有些孩子因为从小的不良习惯,导致在成长过程中慢慢堕落,造成终生的后悔,比如自身的保护能力不强,被那些不法分子所欺骗,而毁了自己的一身,或者从很小的事情,打架,喝酒,抽烟,都将掩盖住心灵光明的一面。

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我们在校的学生是未成年人,就应该学习司法,法律,来了解这个广大的社会,才能很好的适应未来的道路!我的演讲就讲到这里,谢谢!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三

五年来,省关工委积极落实《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发动各级关工委组织和广大“五老”,配合团委、教育、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全省关工委系统,认真调查未成年人保护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工作。xx市关工委对未成年人的状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xx市人口440多万人,未成年人61万多人,占人口总数的13%左右。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其原因:

1、家庭环境影响。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90%以上家庭残缺不全,父母离异、父亲或母亲亡故、父母长期不在孩子身边等,致使孩子缺少直接的管教和正确引导。

2、农民进城务工,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

3、普法教育弱化。

4、缺少管教的孩子容易受网络里各种暴力游戏及影片中反面人物的影响。

5、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健康,逆反心理强又缺少疏导。

犯罪主体呈六种态势:

1、文化水平低的多,初中生和技校学生占很大比例。

2、低龄犯罪比例增加。

4、独生子女犯罪率高。

5、在校生和辍学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6、女性犯罪率上升。

针对这种情况,xx市关工委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对符合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依法启动特别程序,在惩戒的同时加以保护。桦甸市关工委率先携手桦甸市检察院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基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考虑,实行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视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基于上述考虑,桦甸市检察院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操作规程》,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适应程序,监督机制及考察帮教机制。桦甸市关工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将考察情况及时向关工委汇报,关工委拿出考察建议并及时转送给检察院。由关工委牵头,建立帮教机制。协调指定专门帮教人员,帮教主体由基层关工委、家庭、学校及社区机构等组成。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进行法制教育,品德教育。建立检察机关定期考察回访制度。教育部门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留校、复课、就业、升学有关工作。五年来,桦甸市关工委、检察院关爱团先后参与检察院办理附条件案件8件29人;同时对犯罪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初、偶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对不起诉11件34人。至目前,涉案未成年人63人,无一人发生违法犯罪现象,大多数已升入大学、中专就读,开始了新的人生旅程。

xx市船营区检察院未检科,受委托管辖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起诉工作。xx市关工委及船营区关工委主动跟踪“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成立了法治关爱团,开展了“护航青春”志愿服务工作。法治宣讲团聘请退休的高级法官为成员,深入到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联系学校发生的案件,给学生讲法治课,还通过主题班会、队会,举办模拟法庭、建立关爱书屋等形式强化法治教育。“护航青春”的志愿者们对涉罪不诉未成年人以各种方式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使他们走上正轨。10年来,船营区办理不批捕案件93件276人,通过帮教,不捕不诉案件无一人重新犯罪。2020年,xx市关工委“五老”志愿者对涉罪不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3人已顺利升入大学,3人进入中专学校就读。

省关工委通过调研,总结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普法教育的经验,并在全省关工委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进行推广。通化市关工委从2020年开始,在市靖宇中学等16所学校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教育活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把支持院关工委办好“青少年模拟法庭”,作为在青少年中开展法治教育和法律普及的重要载体,与通化市关工委、市教育局、团市委、通化师院、靖宇中学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制订方案,保证“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市法院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孔繁明亲自动笔撰写“脚本”,认真进行“庭审”准备,逼真地演绎法庭的神圣、法律的尊严。使台下的学生在“庭审”震撼中,感受到法律的后果,守法的必要。通化市法院关工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后,都把庭审全过程录制光碟,组织学生收看。

8年来,市靖宇中学等16所学校先后有100多名学生在“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中扮演各种角色,有2000多名学生现场观摩,全市的学生观看了录制光碟。通化市16所中学实现了连续8年零犯罪。通化市法院关工委还积极与教育部门联系,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名誉副校长。到现在,全市共选派法治名誉副校长127人,进入119所中小学对接,还有80名在职法官和退休法官经常参加法治教育活动。全省不少地方运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教育未成年人。不久前,靖宇县政法系统关工委与靖宇县人民法院在“绿色家园”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活动。靖宇县职业高中80多名学生参加本次活动。这次“绿色家园”青少年模拟法庭庭审展演的是县法院提供的真实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活动由县政法系统关工委主任孙晓红主持,形象逼真,针对性强,活动结束后,县政法委书记作工作部署。靖宇县政法委已连续8年送法进校园,效果很好。2020年以来,靖宇县连续5年实现了未成年人零犯罪的'工作目标。集安市运用“模拟法庭”开展教育,95%以上的乡镇、村、社区、学校已经实现多年无犯罪记录。

全省关工委系统在法治宣传教育中,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两法”)作为重点。长春市关工委和市司法局从今年开始联合组织“五老”,参与社区服刑、戒毒(康复)青少年矫正矫治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培训,让“五老”志愿者知道“干什么,怎么干”。目前各项工作均已到位。延边州关工委与州司法局成立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开展“十百千万”法治教育活动,即全州组建10个宣讲团,聘请199名法治宣讲员、每年进行1000场次报告、受教育者10万人次。他们深入到中小学、社区、村屯宣讲“两法”,效果很好。伊通县关工委和县政法委、教育局关工委贯彻实施“两法”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2020年以来,全县51所学校、9个社区、187个行政村,实现了未成年人零犯罪。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组织宣讲。县政法委关工委联系实际编写“两法”宣讲提纲。县关工委组织有宣讲能力的老法律工作者、老教师和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律顾问成立宣讲团,深入到学校、社区、村屯宣讲“两法”。全县共有法治教育宣讲团成员77名。

2、固化教师学法用法制度。县教育关工委起草了《教育系统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意见》,以县教育局名义下发,在德育教育和相关学科中突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3、落实部门责任。县关工委与有关部门协调把贯彻落实“两法”作为常态化的重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形成规范,形成制度,强力推进“两法”实施。

4、形成帮教体系。县关工委与县政法委、教育局关工委,广泛发动“五老”,采取“大手拉小手”“一帮一”“多帮一”的形式,为特殊关爱对象排忧解难。他们采取以案释法和现身说法等方法对帮教对象进行法治教育。

5、运用“两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实行“三个坚持”,即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坚持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坚持对未成年人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四

1、善于利用生活中每一个细节来教育孩子。

2、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关爱我们的未来。

3、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4、我们关注的正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5、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哭泣。

6、好少年=文明+价值+爱心+力量。

7、防患于未然永远比后悔莫及要好。

8、贫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贵不读书,富贵不长。

9、我们都是好孩子,请让犯罪远离我们。

10、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11、正是年少时光好,莫把光阴网上抛。

12、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13、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亿万家庭最大的民心工程。

14、小手拉大手,文明路上走。

15、谁拥有了知识,谁就拥有了财富。

16、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7、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18、传承文明,培育新人。

19、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20、众人拾柴,汇聚力量,给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添一缕阳光。

2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22、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23、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五

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六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岳塘区霞城街道向家塘社区组织辖区内学生及家长在法治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活动。

讲座中,工作人员深刻阐述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各自应履行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同时,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以案释法,让大家知道未成年人到底有什么合法权益,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上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增强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七

为认真贯彻省、州、县关于未成年保护工作要求,结合xx街道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所、队、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抓好工作措施落实。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以培养未成年人的基本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宗旨,完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落实。

(二)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xx街道认真安排部署未成年保护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包村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及中心校、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组成,各司其职,形成联动机制,层层分工、细化目标、压实责任,按照未成年保护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排查走访,多措并举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一是民生领域保障一批。对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实行应助尽助,不漏一人,不漏一户,目前已对5人按时按月1050元发放救助金,为320人未成年人享受低保金,为孤儿1人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二是学校教育引导一批。由中心校牵头对留守儿童进行排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关爱力度,对出现可能辍学的实行包保责任制,由包村包组领导带头亲自走访,目前xx街道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零辍学;三是法制宣传保护一批。由司法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依法为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妥善指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做好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障工作。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四是打击处理一批。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虐待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打击处理,同时落实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ktv、娱乐场所等进行排查,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严肃处理,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是线索举报来源缺乏。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自认为我家的小孩打骂是天经地义的事,谁都管不着,而旁边群众有事不关己的思想,不敢伸张正义,不举报、不说真话,老好人思想严重,造成线索来源的举报缺乏;二是排查工作不够全面。虽然通过对未成年人开展大走访、大排查,但没有做到全覆盖,存在一定的死角死面,排查不够彻底;三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多数为开展群众会、入户走访进行宣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群众的知晓率不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加强举报工作。采取开群众会、院坝会等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加大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加大排查力度。进一步压紧压实干部责任,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排查工作,建立台账管理,加大资源整合协调,组织综治办、民政、中心校、派出所、司法所形成联动认真分析研判,形成合力,做到应助尽助;三是强化宣传到位。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开展进村入户、学校教育、小手牵大手进行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确保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八

上午好,我今日要演讲的题目是,未成年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谈起这点,我不得不说,我们也是未成年,要希望别人来尊重你,首先要自己做好本分,人格与素养是慢慢的培养的,在人生的道路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脚下的铺垫。绝对不能扭曲自己的心灵,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便已足够。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有些孩子因为从小的不良习惯,导致在成长过程中慢慢堕落,造成终生的后悔,比如自身的保护能力不强,被那些不法分子所欺骗,而毁了自己的一身,或者从很小的事情,打架,喝酒,抽烟,都将掩盖住心灵光明的一面。

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我们在校的学生是未成年人,就应该学习司法,法律,来了解这个广大的社会,才能很好的适应未来的道路!我的演讲就讲到这里,谢谢!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九

1.争当维权先锋,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人人监督,人人检查,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3.保护青少年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4.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唱响祖国百年大计。

5.我们用爱真诚把握,让青春之花四季绽放。

6.抵制不良场所,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7.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维护青少年心德体智,创造21世纪和谐社会。

9.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0.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注下一代健康成长。

11.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首当其冲。

12.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13.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14.健全青少年服务体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5.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6.坚决维护青少年权益,努力创建和谐新社会。

17.完善青少年权益保障,倾听青少年意愿呼声。

18.尊重青少年人格尊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1.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和谐发展。

2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添全社会一份安定。

23.维护青少年成长环境,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24.让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让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25.遏制犯罪从预防开始,关爱少年从维权开始。

26.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好好呵护他们。

27.青少年权益,需要检察维护,更需您的参入。

28.青少年维权谁主沉浮,检察业务需厚德重则。

29.您的参入,关乎检察维权成功,关乎祖国未来。

30.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1.爱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32.督查社会和谐为己任,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目的。

3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给他们一片蔚蓝的天空。

34.营造维权大环境,创建未成年人理想成长平台。

35.青少年维权,打造健康公民,全社会携手努力。

36.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需要用爱来慢慢修复。

37.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8.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9.前半句针对的是青少年,阐述青少年维权要适度。

40.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心愿。

41.加强执法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做起。

42.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43.少年自由则中国自由,维护少年权益维护国家荣誉。

44.为你遮风雨,为你挡烈阳,愿你快成长,肩负国栋梁。

45.公平正义从检察政法做起,维护权益从未成年人抓起。

46.切实抓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铸就祖国和谐美好明天。

47.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48.法律保护,社会关爱,共同托起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49.青少年维权,多一个人的参与,孩子就多一份的保护。

50.主要是提醒,普及双方对青少年维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自觉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20__年6月22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桂宁小学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以“关爱未成年人,学习未成年法”为主题。

首先马副校长就这次活动在晨会上对全体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识教育。其次是引导未成年人认识社会、远离危险、防范侵害,提升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随后各班主任开展了小学生防止侵害知识宣传主题班会,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合法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认真学校。并对学生关于如何进行自我保护,进行了详细的教育。

最后各班主任在班级微信群给家长也普及了小学生防止侵害知识的宣传。

通过本次宣传月活动,让学生知道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法律知识,了解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今后,我们会一如既往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保护学生的安全,关注学生的健康,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一

1、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2、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3、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4、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5、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6、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7、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8、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9、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10、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11、保护青少年权益,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12、精英也曾未成年过,社会维权应此开始。

13、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片蓝天。

14、齐心营造合法社会,协力维护孩子权益。

15、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16、保障青少年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17、关注国家未来,维护少年权益。

18、打造和谐,维护青少年。

19、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20、把握青春年华,掌控权力利益。

21、维护青少年权益,撑起民族的未来。

22、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23、维护青少年权益,我们在一起。

24、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少年合法权益。

25、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26、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27、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8、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29、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0、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31、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32、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33、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34、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就是维护人类的尊严。

35、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37、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38、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39、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40、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二

xxxx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关爱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局高度重视,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特殊对象,结合民政部门自身实际,多部门联动,多方面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资源优势,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神圣责任。为切实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业务由社会事务股具体负责指导、安排实际工作的.开展。其次,我们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抓,广泛发动宣传,形成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积极扭转,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落实。

(一)保障未成年人流浪救助权益。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依靠社区力量,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联系救助站,引导、护送流浪乞讨儿童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妥善安置被救对象。同时,详细询问、了解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和基本情况,及时联系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及家属前来接送,确保流浪儿童回归家庭。

(二)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作为保障的重点对象,若是学生家庭、单亲家庭、重病家庭、残疾家庭和三无对象的,对其进行分类施保,使其在原有低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政策性补贴。通过低保优待照顾措施,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教育权益。广泛开展助学活动,通过福彩资助、扶残助学等渠道,对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临时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教育救助,发放学习用品等,有效帮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基本教育的权利。

(四)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益。结合文明市民、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依托家庭、社区、学校、社会的力量,引导家庭、社区、学校形成监管合力,通过自律与他律,珍惜学习机会,立志做一个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素质、有贡献的人才。

(五)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益。将未成年人家庭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托县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依靠法律专业事务机构的共同参与,为切实为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认真办理和严厉打击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涉幼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充分发扬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通过基层组织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三

各科、室、所、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全面强化和创新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县文明办对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兰考县文明办《20xx年兰考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县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治安环境。

为确保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兰考县公安局决定成立由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世崇任组长,县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网警大队、法制室、宣传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相关工作。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东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事宜。

(一)治安部门。

(二)巡警部门。

(三)刑侦部门。

(四)交警部门。

(五)网警部门。

(六)消防部门。

(七)法制部门。

(八)宣传部门。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和社会责任。全县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并比照县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20xx年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警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

(二)密切协作,强化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多,各警种要注意及时互通情况和信息,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要加强与县文明办、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机制、确保长效。各相关单位、警种在工作中要注重归纳、总结和提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预防、发现报告、联动协调、分类帮扶、社会参与、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同时要注重对亮点工作、典型人物的发掘、树立和培育,以典带面整体推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县局各警种、部门每半年要将所属警种、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小结,并及时报县局未保办。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四

各位市民朋友:。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未来、呵护希望。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努力、久久为功。

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全面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着力解决监护不力、校园欺凌、沉迷网络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家庭美满幸福提供了法治保障。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也是社会各界责无旁贷的共同使命。在此,我们倡议: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对您身边的'未成年人多一点关注、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尊重、多一点关爱,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坚决不做有损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事,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进取进步、成长成材,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合力撑起一片爱的蓝天!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五

xxxx年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在辖区派出所的积极配合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扎实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安全,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公民意识、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

(1)开展法制教育、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本年度,根据学生特点,重点开展“法在我心中”主题系列活动,及时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2)加强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也是实施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把此项工作落实到正常教学工作中去,并与校园文化、自护自救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工作结合起来。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对辍学学生的复学管理;加强青春期教育,防止青春期性心理不成熟造成的.偏差行为和后果;完善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制度,采取结对、建卡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

1、抓责任落实,明确安全工作责任。我校领导深深认识到,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也是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校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与各处室、年级、班级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安全责任及安全工作指标。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了以宋校长为组长、闫主任为副组长的创建“平安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安全领导机构,形成了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安全办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学校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对安全工作督查整改。学校每个月都要进行全校安全工作拉网式检查,同时根据季节特点,抓好游泳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活动安全等工作。

险时自求逃生等防范能力。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视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减灾防灾”逃生演练活动。寒、暑假前学校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以此教育学生并请家长配合共同做好节假日期间学生游泳、游玩、交通、饮食等各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束工作,以有效地防止减少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3、抓制度建设,构建安全工作机制。为从制度上加强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重视学校安全建章立制工作,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迈进,我校主要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1)安全责任制度,每年与各年级组签定了安全责任状并层层分解。(2)建立外出大型活动与校内重大活动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师生外活动及校内大型活动审批各类工作机制,切实把好师生活动安全关。(3)建立校园安全定期检查制度。规定每月进一次安全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4)建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预案,遇事能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特大事故。

4、抓安全督查,促进安全措施落实。为保证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我们不断加大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年,我们每个月都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如结合开学初常规工作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供电设施、仓库、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厅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保管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六

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广播电视节目的潜移默化作用不可小看。广播电视台高度重视文化艺术产品的播出,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电视剧、广播剧的展播,让健康的文化成为广播电视的主旋律。

1、多渠道组织片源,在广播剧、影视剧的采购、调剂中优先考虑青少年,注重采购知识性、趣味性强的童话类、益智类节目并合理安排播出时段,让优秀的影视节目成为未成年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有效载体。

2、加强影视剧审查。组织专人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影视节目进行审查,对涉及凶杀、暴力、色情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节目严格把关,杜绝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坚持守土有责,自觉抵制低俗之风和影视剧中的不健康内容。

3、在自办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不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不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作为公众媒体,广播电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显得更加重要,我们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办精、办活、办好青少年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特殊的教育作用。

1、努力克服资金、技术等困难,上半年投资10万元做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为全区青少年收看优秀电视节目提供了方便。

2、加强优秀影视、广播剧的.创作生产。在前年儿童短剧《哎哟,乖乖》获第20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短篇奖和去年获第22届全国电视剧“飞天奖”三等奖的基础上,继续创作少儿题材的广播剧《抱抱我,妈妈!》。该广播剧从少儿角度反映##区“代理妈妈”的事迹,目前,已完成剧本初稿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第一次审稿。作品努力争取获省、市“五个一”工程奖。

3、办好广播电视中所有青少年节目。广播节目中,我们与团区委合作,开办了《维权在行动》广播专题节目。通过身边的事例、儿童的视角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还开办了《小鬼当家》,每晚5:30-6:00播出半小时,节目以热线方式吸引少年儿童参加,通过生动活泼的故事、形式多样的游戏,寓教于乐。在电视节目中,我们与妇联、教委合作,每半月联办一期电视专题节目《阳光节拍》。我们将进一步提高青少年节目的质量,精心策划选题,认真组织采访,努力提高收听收看率。

4、利用电台覆盖面广、传输快的特点,在暑期举办《欢乐家庭大奖赛》。通过节目,面向社会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

5、充分发挥本单位优势,做好青少年教育引导工作。利用主持人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各学校举办少儿主持人培训班,对中小学生的主持艺术和普通话进行义务辅导。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七

xxx: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成为现代人学习、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同时也为青少年学习、交流及娱乐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但是,互联网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部分未成年人因自控能力较弱,沉溺于网络游戏、网上聊天、荒废了学业,侵浊了思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网吧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了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网吧,构建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网络,特发出如下倡议:

1、未成年人要拒绝诱惑、远离网吧。营业性网吧是面向成年人开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因此,未成年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坚决不进入营业性网吧,做到自我约束,互相监督。

2、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案。逐步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机制,把网吧管理纳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3、网吧要加强行业自律。各网吧应积极构建内部管理机制。通过平安绿色网吧、文明星级网吧等评比活动。形成互相学习、互相监督的经营氛围。

4、家庭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应率先垂范,致力于建立和谐、文明、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和娱乐观念,通过“家长监护工程“从预防入手控制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网络,帮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5、学校要积极参与,要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远离网吧”系列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健康上网。

6、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活动上来,形成社会监督、社会管理的良好氛围。

让未成年人远离网吧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民心工程,让孩子远离网吧,拒绝沉迷,文明上网,健康成长,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让全县每一个人都献出一份爱心,付出一份努力,共创一片明净蓝天。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八

根据xx市教育局和xx市社区教育办公室《关于开展“缤纷的冬日”——中小学生寒假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为丰富我校学生寒假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抓住寒假期间正值除夕、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节庆、关爱帮扶和文化体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中学生在参与活动中弘扬传统、学会感恩、陶冶情操、强健体魄,度过一个快乐而充实的寒假。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让学生在假期中,学做快乐的家庭清洁师,把自己家,书房、卧室、衣柜、书包清理得整整齐齐,把家庭、楼道、小区的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

主动帮父母置办年货,上街买菜、准备零食、购买礼品。

主动向亲朋好友、老师同学拜年(发短信qq等形式问候祝愿)四、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

全体同学在做好寒假作业的'基础上,各年级学生开展了“我爱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用文字、手抄报、照片等记录过除夕、春节等传统节日后的感受。

要求学生围绕亲近自然、强身健体,在假期走进运动场馆,走向大自然。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围绕爱老爱亲爱他人,尊敬长辈、关爱孤寡、资助贫困、奉献爱心,争当爱心天使、道德模范、文明标兵。

我校在本次“缤纷的冬日”系列活动中,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有结果。较好地达到上级要求,学生在一系列活动中,得到了知识,得到了成长,得到了快乐与健康,真正实现了活动宗旨。

未成年保护的演讲稿(通用19篇)篇十九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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