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工作方案(通用5篇)

时间:2023-10-04 作者:梦幻泡无证无照工作方案(通用5篇)

方案是指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计划地推进工作,逐步实现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无证无照工作方案篇一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工作方案篇二

为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有效制止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分工要求,我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治理工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把查处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相互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化妆品市场检查,对无照经营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一方面督促和帮助具备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许可证,另一方面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发现一宗查处一宗。20xx年,共受理各类申请许可户,发证户,注销户;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辆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户次,查处违法案件起,结案起,收缴罚没金额元,无取缔无照经营案件。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耐心向管理相对人讲解法律法规,对于基本具备条件的,则引导和帮助其申请办理许可证,从而在有力的打击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又让愿意改正错误的管理相对人能及时办理许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0xx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场次,出动宣传人员人次,车辆辆次。对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份,现场接受咨询余人次,展出宣传展板块次,展出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余种。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市场秩序,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无证无照工作方案篇三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xx44号)文件工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的整治工作,现将近段时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至今,我局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经营卷烟业务查处取缔力度。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的有力措施,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为原则,实施“烟工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机制,采取“集中时段、重点出击、查堵结合”灵活方式,以高压态势,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烟草与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执法车辆175台次,检查无证经营户610户次,取缔无证户108户,暂扣无证经营卷烟经营户12户,暂扣卷烟160余条,有效地遏制了无证经营卷烟的猖獗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一)强化认识、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xx年我局以“探索取缔无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有效途径”为课题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专卖办、主任为项目负责人,七名专卖人员为主的课题小组,并以此为契机,制定行动方案,在辖区内全面无证经营取缔工作。

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从分利用烟草、工商联合协作机制,增强与各个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探讨和认真听取工商部门对于无证经营的看法,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并先后与十堰市茅箭、张湾、花果工商分局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取缔无证经营的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315”宣传日、召开经营户培训会、在城区有证户中广泛开展三个“抵制”活动等多种形式,在辖区主要路段、繁华街区,开展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人员140人次,发送宣传材料6000余份,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为更好的了解城区无证经营的现状,并为整治工作提供更加准确、有力的数据支撑,我局通过半个多月的时间对辖区无证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通过对采集的无证经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城区无证户的信息管理档案,为有效根治无证经营,建立取缔无证户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依据管辖权限要求,我局积极与工商部门撇和,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繁华街区、路段、城镇批发市场,无证户集中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20xx年我局先期在城区柳林路、东岳路试点,选择无证经营现象相对集中的地理位,重点整治,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扩大治理效果的社会效应。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证或放弃经营的,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专卖许可证;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同时加大对无证户供货源头的追溯、打击力度,经过调查核实共对向无证户供应卷烟的有证户2户,进行了停止供货的处理,提高了有证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我局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头抓,相关部门督促抓,基层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了监管责任机制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市场巡查、工作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工作进度和执法力度。

目前,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无证经营现象反弹比较严重,一是无证经营是一个动态现象,旧的无证户被取缔了,新的无证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户与我们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导致无证经营任然是扰乱辖区卷烟市场秩序的一个顽疾,截止目前,虽然我局取缔、消灭了100余户无证户,但仍有110户无证户活跃在市场上。

2、工商部门配合力度不够。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于整治无证经营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导致工作局面比较被动。二是工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比较繁重,难以抽出专人全程参与,缺乏及时的执法保障。

1、根据实际,充分调研,制定相应的疏导措施。由于无证无照经营者以此作为唯一的谋生手段,短期内难以根本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导无证无照经营变为有证经营户。

2、部门联合,共同查处,形成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合力。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是主要以工商部门为主,要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力度,建议与工商部门成立专班、固定专人和时间开展无证经营整治工作。

3、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议与基层工商所与包片干部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无证无照工作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保护公平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以承租、承借、购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税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对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为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被查封的财物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财物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或扣押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当事人没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应当返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有关印章和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帐簿等资料,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所列行为的处罚机关及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无照经营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无固定场所经营者的管理按《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工作方案篇五

按照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应该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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