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优秀9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笔砚2023年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优秀9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一

1、了解流行性的传染病的相关知识。

2、能说出并掌握预防传染病的方法。

3、增强自身预防疾病的意识。

教师小结:传染病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它能通过呼吸、身体接触等方式传播病菌。如果有小朋友或者小动物得病,就有可能会传染给其他人,所以叫做传染病。

(1)师:传染病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传播的?

(2)师:你知道哪些病是传染病吗?昨天老师给你们发了一张调查表,让你们去调查有哪些传染病?它们是怎样传播的?都有哪些症状?现在请小朋友们拿出调查表,谁愿意上前来说说你的'调查。

(3)除了你们做了调查,戎老师也做了调查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调查到的第一个传染病:手足口病第二个:水痘刚才我们看到的这两个传染病都是在我们小朋友之间很容易传染的。

还有哪些传染病在春季会传染上的呢?(红眼睛、皮疹、腮腺炎)

5、活动展开:讨论预防传染疾病的方法。

幼儿讨论、讲述。

(2)教师:看看老师这有一些小朋友,他们是怎样预防传染病的呢?(洗手、多吃水果、充足睡眠、打预防针、戴口罩、不去人多的地方、不朝别人打喷嚏)

(3)教师小结:预防传染病的方法。

教师:多吃蔬菜水果,可以提高身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勤洗手可以消除病菌;保证充足的睡眠;可以增强免疫力;接种流感疫苗可以预防流感;打喷嚏时要用手或手帕遮起来,避免对着他人打喷嚏;在传染病的多发季节避免去人多的地方;情况严重时需要戴口罩。

活动反思:

小朋友又生活在集体生活中,非常有必要知道如果得了传染病一定要隔离、看医生、定时吃药,多喝水等。这次活动上下来,我觉得自己对教学中的突发事情,有些不知所措,我想在今后的教学中,一定要吸取经验,不断学习,让我的教学机智更加灵活。

文章标题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二

随着秋天的到来,气温逐渐下降,人们的身体抵抗力也随之下降,容易感染各种秋季传染病。为了保护自己和周围人的身体健康,必须要做好防治工作。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出防治秋季传染病的心得体会。

首先,秋季传染病的预防要从日常生活小事做起。秋天经常干燥,细菌和病毒容易在干燥的环境中传播和滋生。因此,我们要增加室内空气湿度,保持适宜的湿度对于防止病毒滋生十分重要。同时,还要保持居室的卫生环境,尽量减少细菌和病毒在家中的滋生和传播。经常开窗通风也是非常有效的防治方法。此外,要注意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消毒,尽量避免出现感染的机会。

其次,要加强锻炼,提高身体免疫力。秋天是一个风沙大、温度变化大的季节,更容易使人感到疲劳,身体抵抗力也会下降。因此,我们要适度增加身体锻炼,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可以选择户外运动,如慢跑、散步等,也可以选择参加一些室内运动,如瑜伽、健身操等。通过锻炼身体,可以促使新陈代谢加快,提高细胞免疫功能,从而达到预防秋季传染病的效果。

第三,要合理饮食,营养均衡。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搭配膳食。在秋季,人体对营养的需求量会增加,尤其是对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需求。因此,我们要注重食物的多样性,摄入各类食物,以保证身体各种营养素的供给。应多吃一些富含维生素C和维生素E的食物,如橙子、柚子、葡萄、杏仁等,增强抵抗力。此外,秋天要多喝温热的食物,如姜茶、红糖水等,温暖身体,预防感冒等秋季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要注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对于维护身体的健康非常重要。要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尽量保持规律的作息时间,不熬夜,给身体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增强身体的抵抗力。同时,要坚持合理膳食,避免过量食用油腻、辛辣等食物,可适量补充蜂蜜、枸杞、鸡蛋等有助于提升免疫力的食物。

最后,要积极预防和治疗,避免交叉感染。秋季传染病如感冒、流感等非常常见,所以我们要积极预防和治疗,及时就医。平时要注意多补充一些抗病毒的食物,如洋葱、大蒜等。对于有流感症状的人,应尽量避免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以免传染给他人。出门时可以戴上口罩,减少细菌和病毒的直接接触。如果不慎感染了秋季传染病,一定要尽早就医,相信医生的指导,按时服药,同时注意隔离和休息,避免交叉感染。

总结起来,防治秋季传染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从日常生活小事做起,加强锻炼,合理饮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积极预防和治疗,才能有效降低感染的风险。让我们每个人都保持健康的身体,过上美好的秋季生活。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四

作为传染病的高发季节,秋季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我们需要加强对秋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下面我将结合自身体验,分享一些防治秋季传染病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加强个人卫生意识与习惯的养成

个人卫生是防治传染病的基础,我们需要首先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意识和习惯。首先是勤洗手。秋季是细菌和病毒繁殖最旺盛的季节之一,我们在工作、学习、外出回家等时候要养成洗手的习惯,尤其是接触了公共场所、垃圾、动物等后,要及时用肥皂或洗手液用流动的水洗手,保持双手清洁。另外,要保持饮食卫生,避免食用生冷食物和不洁食品,养成烹饪食物的良好习惯,确保食物的煮熟和卫生。此外,保持室内清洁也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环节,定期对家里的床铺、被褥、衣物等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整洁的环境,防止细菌、病毒滋生。

第二段:注意个人防护,减少传播途径

个人防护是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应该尽量避免接触致病物质,减少传播途径。首先是戴口罩。秋季是流感等传染病高发季节,尤其在人员密集、空气污浊或传染病患者较多的场所,戴口罩能有效地阻隔病毒传播,减少患病的可能性。其次是注意手部卫生。秋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很多病毒通过空气飞沫传播,当他人咳嗽、打喷嚏时,病毒可能会粘附到物体表面,我们接触到这些物体后再用手揉眼、捏鼻等,容易将病毒带入口鼻,感染病毒。因此,我们要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用洗手液或肥皂进行彻底清洁,减少病毒带入口鼻的机会。

第三段:加强锻炼,增强免疫力

锻炼身体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是保持充足的睡眠和适度的有氧运动,能有效地提高机体的免疫功能。秋季气温逐渐降低,适当增加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强度,有助于提高机体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同时,要合理饮食,多摄入富含维生素C、D、E等的食物,如新鲜蔬菜、水果、坚果等,帮助提高免疫系统的功能,减少疾病的发生。

第四段:定期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定期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指导,我们应该根据个人情况以及医生建议,定期接种疫苗,提高对传染病的免疫力。例如,流感疫苗是秋季疫苗接种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接种流感疫苗,可以有效预防流感及其并发症。

第五段:关注社区卫生,参与公共卫生活动

在防控传染病中,社区卫生是一个重要的阵地。我们作为社区的一员,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健康,还要关注社区的卫生状况,积极参与一些公共卫生活动。比如,关注社区垃圾分类和垃圾清理工作,保持社区街道的清洁,减少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同时,我们还可以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宣传活动,向他人普及传染病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总结起来,防治秋季传染病需要我们持续保持个人卫生,加强个人防护,注重锻炼身体,定期接种疫苗,关注社区卫生。只有通过个人的努力和社区的共同参与,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健康与安全。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五

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为广大民众提供了科学有效的防治手段和法律保障。最近,《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版公布,让我们有机会重新认识和学习这个法规,进一步完善自己的防疫知识和思想。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立法是应对传染病的必要举措

当前,不断出现的传染病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加强立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和规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并对侵害公共卫生的行为进行严惩。《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传染病的检测、报告、隔离、治疗等重要内容,为各级政府和公众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同时,新修订版还加强了对从国外输入的传染病的管控和防范规定,说明立法需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

第三段: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行动是关键

法律的规定非常重要,但对于公共卫生系统的防治来说,公众的防控意识、行为也非常重要,这需要长期的教育、宣传和普及。在疫情期间,我们注意到了许多公众在自我防疫方面做得并不充分,没有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这给病毒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增强大众的防控意识和行动是防范传染病的关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科学普及、建立公众的防疫意识等,实现有机配合,共同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段:加强防疫体系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做好防疫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系统的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为广大民众提供及时的防疫服务和保障。防疫体系应该囊括医院、疾控中心、卫生委员会、药品监管局等多个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和协调机构,实时监测传染病的发展趋势和态势,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建议,集中优势力量,快速响应应对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段:需要更多社会参与和合力

防控传染病需要全社会参与和合力,需要各行各业的人们共同努力。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社区志愿者、教育工作者等,都应该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尽可能多地参与到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来。同时,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跨境传染病带来的挑战。只有全社会通力合作,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有效应对传染病的威胁,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结语:传染病防治法是重要的法律法规,与大家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各级领导、医疗机构和公众都应该重视,切实履行法律规定,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共同应对传染病的挑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能够取得战胜传染病的胜利。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六

随着秋天的来临,气温逐渐下降,气候变化频繁,人们的身体抵抗力也会相应下降,容易感染各种传染病。秋季传染病多种多样,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不小的威胁。为了更好地应对秋季传染病,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是防治传染病的基本举措。勤洗手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防治方法之一。研究表明,手是最容易污染和传播病菌的部位,所以凡是接触过公共场所的人群或者接触过污染物后,务必及时用肥皂洗手,不但要洗手,还要洗干净、洗透彻。另外,要养成随身携带免洗洗手液的好习惯,在没有条件洗手的情况下,及时用免洗洗手液清洁双手。此外,秋季气温干燥,空气里的细菌容易滋生,所以务必保持室内的通风,经常清洁屋子,将害虫清理干净,室内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

其次,注重饮食营养的均衡。在秋季,人体需要更多的营养来增强免疫力。因此,我们应该多吃一些富含维生素和蛋白质的食物,如新鲜蔬菜、水果、鱼类、禽类等。此外,还应合理选择食物,减少或避免摄入油腻、辛辣食物,因为这些食物容易导致消化不良,影响身体的抵抗力。饮食要定时定量,每日三餐要合理搭配,以确保身体所需营养的摄入,提升身体的免疫力,抵御各种疾病的侵袭。

此外,秋季的天气干燥,很容易引起喉咙不适,因此,保持室内空气湿度对防治秋季传染病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加湿器、喷雾器等工具来增加室内的湿度。此外,多喝水也是保持身体湿润的好方法,平时可以适量的饮用温水,多吃水果也能帮助补充身体所需的水分。保持室内外的卫生也是关键,将室内的物品时常清洁,保持卫生,避免细菌的滋生。

最后,秋季锻炼也是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手段。适度的锻炼不仅可以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还可以缓解压力,增强心理抵抗力。可以选择室内运动或者户外散步,避免长久呆在封闭的空间中。此外,要注意保暖,秋季气温变化大,早晚寒意渐浓,要根据天气的变化添减衣物,防止受凉。

总而言之,防治秋季传染病的关键在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重饮食营养的均衡,增加室内的湿度,适度锻炼,并注意保暖。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秋季传染病的发生,提高身体的免疫力,使我们度过一个健康的秋天。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七

一年来,在市卫生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围绕全市慢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在规范了工作运转机制,加强机构网络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了慢病监测、死因监测、肿瘤监测的专题调查工作、拓展社区综合防治,圆满完成了年初工作计划,现总结如下:

我镇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组织落实、建立健全了监测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乡医培训工作。坚持了定期例会和定期自查、核实报告制度,确保了慢病监测、死因监测、肿瘤监测等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在“世界抗癌日”(2月4日)、“世界卫生日”(4月7日)、“世界无烟日”(5月31日)、“全国高血压日”(10月8日)、“世界精神卫生日”(10月10日)、“世界糖尿病日”(11月14日)等利用广播、宣传单、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了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传播,促进了广大居民的健康水平,改变了居民的不良生活行为。

多次参加疾病控制中心举办的慢病监测技术培训班学习,并举办了医护人员及乡村医生慢病监测、死因监测、肿瘤监测培训,为我镇慢病监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查体、慢性病随访、高危人群干预、死因监测、肿瘤监测等工作,各种工作有台账,分类整理存放,确保各项各种有序开展。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八

**县*区在区内有县**医院、**医院、**医院、两个镇卫生院,14个乡卫生院,1个办事区都设有防保科,共有防保医生20个人,大部分医院都设有防疫课。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担负全县 23 万人口(城市人口2.2 万,农村人口22.78万)的防病工作。xx县的预防保健三级网健全,网底十分巩固,为我县搞好传染病防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以来,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传染病防治法》的执行,把传染病防治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且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县领导担任组长。县卫生局下发了《传染病防治考核标准》等相关文件,组织举办了县、乡、村级相关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班,1088人得到了培训。使传染病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能坚持标准,严格检查。在夏季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县人民政府多次下发文件协调各部门为防病治病、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了使《传染病防治法》能深入人心,县疾控中心组织了大规模的传染病宣传活动,近几年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编写印刷有关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乙肝疫苗安全借重、艾滋病防治等维、汉两种文字宣传材料、传单共计41521分,横幅35幅。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传染病宣传的新闻稿35多篇,使传染病防治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1、近年来县疾控中心认真抓好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重点放在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医院消毒管理及预防接种管理等方面,同时还加强了医疗机构传染病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此外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定期不定期对县、乡级医疗机构进行了督导检查。

2、加强了对医院保健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及有关消毒环节的监测管理工作,对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监督索证,建立使用后登记销毁制度。严禁非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疫苗进入城市,确保乙肝疫苗的正常供给来源。

3、加强对医院交叉感染的监督检查,规范医院染菌废物的管理。这些措施对控制医源性感染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没有发生因医院感染而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1、我县近几年以来未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共有26种,无爆发疫情。传染病总发病率呈下降趋势,无传染病死亡报告。肠道门诊是疫情管理的重点,每年5月——10月对肠道门诊进行采编,有泻必检,肠道传染病发病率为11.3/ 10万。我县各医疗单位均建立了疫情管理档案,建档率为100%。在建挡的同时,相应的建立了有关规章制度和奖惩方法,保证了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各医院、学校疫情报告有专人负责,县疾控中心每年定期组织疫情报告的检测,进行漏报调查,使疫情报告规范化,保证了疫情报告的质量。今年我县疫情漏报率比往年较低。

2、增强对我县有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的防治警惕性同时时刻不懈的落实了防治措施,做好了控制疾病工作。降低了传染病总发病率。

3、狠抓了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网上直报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依法追究责任制。

我县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均达到了上级要求的指标,0——7岁儿童建卡率98.3%,儿童计划免疫保尝率100%、接种发证率98.13 %,卡正相符率98.5%以上。五苗的接种率95%,基础免疫程序接种率95%乙肝疫苗纳入儿童基础免疫管理,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内接种率 80%,预防接种严格按照冷链要求,保存收发疫苗,预防接种严格消毒,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针一筒。在脊髓灰质炎的防治上,我县经过三次全区性的强化免疫,0——4岁儿童有90300人次服用小儿麻痹糖丸,经过强化免疫xx县没有发现脊髓灰质炎野毒菌株。 通过积极努力的计划免疫工作,我县“五苗”预防六病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五苗防止六病的发病率分别为:脊髓灰质炎0/10万,百日咳0.28/10万,麻疹0.99/10万,白喉0/10万,破伤风0/10万,新生儿结核0/10万。

我县始终把防病宣传教育工作做为一项主要的工作内容来抓。在各类传染病多发季节、国际性、全国性的防病宣传日等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防病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每年县疾控中心为县电视台、广播站提供38份宣传材料,共广播宣传210次,还进行电视宣传14次。悬挂宣传横幅18次,印发宣传材料10521份,利用县上安排的2次“巴扎新风”活动,派出业务人员18人次,共散发14400余份关于结核病防治、计划免疫、地方病、艾滋病、病防治等方面的宣传材料。宣传车进行图片宣传。此外为了及时、准确确诊传染病,对各乡镇卫生院狠抓了传染病培训工作。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篇九

一年来,在市卫生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围绕全市慢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在规范了工作运转机制,加强机构网络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了慢病监测、死因监测、肿瘤监测的专题调查工作、拓展社区综合防治,圆满完成了年初工作计划,现总结如下:

我镇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组织落实、建立健全了监测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乡医培训工作。坚持了定期例会和定期自查、核实报告制度,确保了慢病监测、死因监测、肿瘤监测等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在“世界抗癌日”(2月4日)、“世界卫生日”(4月7日)、“世界无烟日”(5月31日)、“全国高血压日”(10月8日)、“世界精神卫生日”(10月10日)、“世界糖尿病日”(11月14日)等利用广播、宣传单、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了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传播,促进了广大居民的健康水平,改变了居民的不良生活行为。

多次参加疾病控制中心举办的慢病监测技术培训班学习,并举办了医护人员及乡村医生慢病监测、死因监测、肿瘤监测培训,为我镇慢病监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查体、慢性病随访、高危人群干预、死因监测、肿瘤监测等工作,各种工作有台账,分类整理存放,确保各项各种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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