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灵魂曲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

合同协议的有效签署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看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样本,或许能帮助你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协议。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褓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基数(按_________万股股本计),每增加_________万股股本,月费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承诺书。

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

在本人担任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职务)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越权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尚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同意发布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询问,及时如实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本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二

(孤独症儿童)。

甲方(康复机构):

乙方(受助监护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是20__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是改善残疾儿童状况的一项抢救性工程。为办好办实事这项惠民工程,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本康复机构在训人员享受政府补贴,为其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2、甲方根据省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的要求,为乙方孩子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时间为一学年(10个月)、每天训练课时6课时(每课时30分钟),其中每天要安排单训课和感统课至少各一节的康复服务项目。

3、甲方根据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保证训练场所,教学设备的完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受助对象的人身安全,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4、甲方要建立健全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档案,内容包括全年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填发《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工程”项目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保质保量做好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

5、甲方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普通幼儿园食宿收费标准。若有违反视为放弃作为定点康复机构单位。应保质保量做好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并提供受助对象康复训练票据和救助卡记录。

6、甲方协助乙方凭《救助卡》及票据到残联领取政府定额补助资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残疾儿童康复受助审批表”、受助对象和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受助对象的残疾证或诊断证明、监护人的贫困证明、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协议书,经市级、县(区、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补贴。

2、乙方应定期送受助对象到甲方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并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人员管理。

3、乙方对受助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特殊疾病、特异行为及其它特殊情况,应如实告知甲方,在甲方遇到乙方的受助对象发生临时病情变化,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时,乙方接到通知后须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理。

4、乙方享有政府补贴为每人1500元/月康复训练费。乙方在训期间,除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受训时间外,如需要加训,其费用应由乙方自理。

5、乙方在训时间为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年度康复训练时间少于6个月不享受康复救助。康复训练满10个月以上方能享受政府全额补助。

三、康复训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残联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监护人姓名: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监护人家庭地址:

电话:电话:

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2.乙方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有a、b股票的承销、交易和推荐异地公司在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格。

据此,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作为其社会公众持有的人民币普通股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推荐人。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严格履行股票上市推荐人的各项职责及提供以下服务:

1.组织有关人员实地了解甲方的全面基本情况,包括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历次股票和债券发行及分红派息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同时,必须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工作,经常了解甲方的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有关上市工作的问题。

2.协助甲方编写和准备上市申请及上市所需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主持编制符合主管部门和_________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推荐书和公告书。

3.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工作联系,及时听取他们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协助甲方选择适当的上市时机,使甲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适时上市。

5.在甲方股票上市前,为甲方制定上市宣传策划。

6.从甲方股票获准上市之日起的1年内,继续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1)不定期安排专人向甲方介绍近期上海证券市场动态情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事件等。

(2)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股市的咨询,并尽可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资料。

(3)向甲方提供有关甲方股票的专题分析报告,包括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走势等。

(4)协助甲方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发布必须披露的消息和经营业绩报告。

(5)如果证券市场有重大事件发生,例如新政策法规、新动向、新股上市、股价剧变等,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三、甲方在其股票上市推荐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其股票上市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指定专门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保证自最近的审计评估审核报告基准日至完成上市工作的期间内,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的资产财务、资信状况不发生重大不利于上市工作的影响和变化。

4.保证在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方面,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在近期内无发生不利于上市工作的重大不利影响和变化。

四、甲、乙双方均应保证,不得向外界和无关人员泄露和散布不利于甲方股票上市的信息。

五、本次上市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市推荐费_________________万元。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存甲方备查。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即生效。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另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四

甲方_________与乙方______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第____大项的`第___条,使得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故解除之前的合作协议。

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及其它相关协议。

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

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三:鉴于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__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产品供乙方正常销售造成的。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给甲方的余款______元。

特此协议。

四: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五: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五

甲方: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提出资产重组要求,并就此分别向各自董事会申报,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而入股。

(3)乙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双方经确认的资产评估数值进行比价确定)对甲方进行投资入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章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公司: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资入股后的有限公司。

签署日:指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

基准日:指依据本协议规定对甲方和乙方投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相关期间:指基准日至增资入股完成经过的期间。

评估报告: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依照本协议进行重组的甲方全部净资产、乙方拟投入的部分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

本协议所称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乃指本协议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即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1)乙方作为甲方的唯一新增股东,在甲方原股本 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入股 万元,新公司的股本规模变更为 万元人民币。甲方原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不变,乙方按甲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的折股价计算其出资额。

(2)乙方以其在地区的所有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投入新公司。

(3)乙方以其经评估的区的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次重组增资 月内完成。在转让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托管,托管协议由新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

(5)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 月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办理新公司股份分配处置事宜。

(6)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出资变更其公司章程,并将甲方的现有章中的股权的出资结构变更为:

股东出资(万元)股份比例。

%

%

%

……….. ………. ……….

合计 100.00 %。

(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决定新的董事会。新的董事会将由所有股东共同推荐1名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8)甲乙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的原公司章程(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的章程)在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本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相抵触。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做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设立和章程。

2、在签署日前,双方提交的所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主管部门有效批件均为合法有效。

二、投入的资产。

1、甲乙双方对进入新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为合法地占有和使用上述资产所需的任何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已取得。其中,新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政策有偿使用土地。

2、甲乙双方确保其上述资产未承担任何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担保负担,除了:

(1)在签署日前已经向对方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2)在签署日前提供给对方或中介机构的会计报表中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3)上述担保形式或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并不实际减损上述任何财产的价值,或影响新设公司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对其进行使用。

(3)就甲乙双方所知,或其应该知道的情况而言,除已向对方如实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财产的未决诉讼,或是将要提起的任何诉讼、调查和其他法律行为。

(4)对固定资产已按一般会计原则计提折旧。

(6)除非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保证从签署日起至重组增资完成日前,将不就任何资产新设定担保或给予其他第三者不当权利。

(7)除了在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失外,甲乙双方应各自对上述资产在相关期间内所遭受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三、诉讼。

除了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已经向对方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会对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无论上述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是正在进行的,还是甲乙双方已知或应知可能发生的。

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或在中介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对方、或双方商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保证其财务报表符合如下要求:

(1)按照相关会计凭证编制。

(2)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了在各自的编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争议负债),并概不受财务报表中没有披露之任何特殊项目或非经常项目之影响。

(3)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内保持编制基础的一致性。

(4)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

(5)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应收款项均代表了在诉讼时效内的有效债权;。

(6)不存在任何在其相关资产负债表中未予披露和反映的,但却需要按照前述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负债、责任或诉讼(无论是结清的,还是未结清的;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还是或有的负债)。

(7)除了已在签署日前(1)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途径向对方或中介机构做了披露的事项;(2)在签署日之后,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发生的正常负债;(3)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和条款所发生的负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负债、诉讼、责任。

五、税务事项。

(1)甲乙双方若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慨由各自承担。

(2)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向对方和中介机构披露其所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争取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使新公司在成立日之后能够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且该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新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不利干新公司的改变。

六、合同。

(1)在签署日前,不存在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和协议的违约行为;就甲乙双方所了解的情况而言,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甲乙双方也未收到任何中止或解除上述重要合同和许可的通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也不会导致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的违约行为。

七、特许经营权。

(1)甲乙双方声明,进入新公司的业务拥有能够继续从事目前业务所需要的所有特许、许可和授权。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且不因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改变。

(2)甲乙双方保证,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继续由新公司享有。

八、保险。

甲乙双方拥有为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正式保单或临时保单,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产品责任险、汽车险;所有这些保单均为合法生效;甲乙双方保证上述保单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照其条款获得执行;甲乙双方未收到保险公司任何有关取消或将取消上述保单或减少承保范围和承保金额的通知。

九、知识产权。

在签署日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披露其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其所拥有的上述无形资产享有合法的权利,在签署日之后新公司可以继续无偿占有或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甲乙双方保证其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使用没有也不会侵害他方的任何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权利。

十、劳动用工。

(1)甲乙双方遵守任何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

十一、必要的财。

产和权利在签署日之后,甲乙双方保证新公司继续拥有所有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必要财产和权利,无论是不动产、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资产。

十二、相关期间内的变化。

甲乙双方保证在相关期间内:

(2)没有变更其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文件,如公司章程、重要的合同;。

(9)给予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没有出现不正常增长的情况;。

(10)没有对其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更。

(11)相关期间的末分配利润由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三、信息真实性。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或按照本协议提交或将要提交的任何附件、声明和文件中,所做声明或保证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不实陈述,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遗漏(该遗漏的存在和发生将使他人对披露的信息发生误解)。

第四章信息的查阅和公开声明。

1.信息的查阅。

在成立日之前,甲乙双方将允许双方共同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查阅账本、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完成相关报告和材料。

2.公开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成立日前,发布任何与本协议和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在发布前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后发布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除非双方均同意,否则不能被撤回和撤销。

第五章保密义务。

在成立日前,任何由双方或本协议涉及的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在此之前,上述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做过公开披露,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能披露给除了双方各自的员工和财务、法律顾问、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本协议或法律(国家政策)允许或要求的人员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员;如果本协议未能最终履行完成,上述信息如果是以书面形式提供,则应向信息提供方返还其所提供的信息的书面材料,或是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销毁其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包括所有的原件、复印件、任何派生材料;任何一方在此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或是为自身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资产重组完成应以满足下述条件为前提:

1.声明和保证的持续真实。

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甲乙双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的,不存在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重大遗漏,无论上述声明和保证是否为协议的条款,对方书面同意做出的变更则不在此限。

2.遵守协议。

甲乙双方履行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附件、限制所要求的义务。

3.政府批准。

依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命令的要求,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新设公司今后经营现有业务所必须的、所有的政府机构的批准、同意、授权均已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对新公司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后,依据有关批复规定批准实施。

第七章费用。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因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而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办理全部相关手续而发生的费用(如工商变更、财产权变更、相关税项、人员费用等),由双方自行支付,新设公司成立后,记入新公司的开办费。

第八章不可抗力。

如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在订立本协议时各方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致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和履行已背离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的初衷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履行延迟时,该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

(1)若一方做出错误的声明、违反了其声明和保证、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统称违约行为),其同意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承担的责任。

(2)若一方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或是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都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给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协议的调整和解除。

甲乙双方均理解本协议,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需经本协议双方的同意,且双方同意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复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通过书面协议中止执行。本协议中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协议恢复履行。

(3)如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自收到该批复之日起,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均告终止。

第十三章其他。

(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为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则方案,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以最终完成重组工作。

(3)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4)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在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6)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报国家有关部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提出资产重组要求,并就此分别向各自董事会申报,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而入股。

(3)乙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双方经确认的资产评估数值进行比价确定)对甲方进行投资入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章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公司: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资入股后的有限公司。

签署日:指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

基准日:指依据本协议规定对甲方和乙方投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相关期间:指基准日至增资入股完成经过的期间。

评估报告: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依照本协议进行重组的甲方全部净资产、乙方拟投入的部分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

本协议所称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乃指本协议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即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1)乙方作为甲方的唯一新增股东,在甲方原股本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入股_____万元,新公司的股本规模变更为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原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不变,乙方按甲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的折股价计算其出资额。

(2)乙方以其在地区的所有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投入新公司。

(3)乙方以其经评估的区的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次重组增资。

月内完成。在转让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托管,托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提出资产重组要求,并就此分别向各自董事会申报,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而入股。

(3)乙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双方经确认的资产评估数值进行比价确定)对甲方进行投资入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章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 公 司: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资入股后的有限公司。

签 署 日:指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

基 准 日:指依据本协议规定对甲方和乙方投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相关期间:指基准日至增资入股完成经过的期间。

评估报告: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依照本协议进行重组的甲方全部净资产、乙方拟投入的部分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

本协议所称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乃指本协议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即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1)乙方作为甲方的唯一新增股东,在甲方原股本______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入股____________元,新公司的股本规模变更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原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不变,乙方按甲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的折股价计算其出资额。

(2)乙方以其在地区的所有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投入新公司。

(3)乙方以其经评估的区的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次重组增资 月内完成。在转让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托管,托管协议由新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

(5)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 月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办理新公司股份分配处置事宜。

(6)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出资变更其公司章程,并将甲方的现有章中的股权的出资结构变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决定新的董事会。新的董事会将由所有股东共同推荐1名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8)甲乙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的原公司章程(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的章程)在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本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相抵触。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做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设立和章程。

2、在签署日前,双方提交的所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主管部门有效批件均为合法有效。

二、投入的资产。

1、甲乙双方对进入新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为合法地占有和使用上述资产所需的任何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已取得。其中,新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政策有偿使用土地。

2、甲乙双方确保其上述资产未承担任何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担保负担,除了:

(1)在签署日前已经向对方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2)在签署日前提供给对方或中介机构的会计报表中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3)上述担保形式或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并不实际减损上述任何财产的价值,或影响新设公司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对其进行使用。

(3)就甲乙双方所知,或其应该知道的情况而言,除已向对方如实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财产的未决诉讼,或是将要提起的任何诉讼、调查和其他法律行为。

(4)对固定资产已按一般会计原则计提折旧。

(6)除非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保证从签署日起至重组增资完成日前,将不就任何资产新设定担保或给予其他第三者不当权利。

(7)除了在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失外,甲乙双方应各自对上述资产在相关期间内所遭受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三、诉讼。

除了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已经向对方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会对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无论上述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是正在进行的,还是甲乙双方已知或应知可能发生的。

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或在中介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对方、或双方商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保证其财务报表符合如下要求:

(1)按照相关会计凭证编制。

(2)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了在各自的编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争议负债),并概不受财务报表中没有披露之任何特殊项目或非经常项目之影响。

(3)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内保持编制基础的一致性。

(4)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

(5)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应收款项均代表了在诉讼时效内的有效债权;。

(6)不存在任何在其相关资产负债表中未予披露和反映的,但却需要按照前述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负债、责任或诉讼(无论是结清的,还是未结清的;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还是或有的负债)。

(7)除了已在签署日前(1)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途径向对方或中介机构做了披露的事项;(2)在签署日之后,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发生的正常负债;(3)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和条款所发生的负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负债、诉讼、责任。

五、税务事项。

(1)甲乙双方若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慨由各自承担。

(2)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向对方和中介机构披露其所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争取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使新公司在成立日之后能够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且该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新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不利干新公司的改变。

六、合同。

(1)在签署日前,不存在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和协议的违约行为;就甲乙双方所了解的情况而言,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甲乙双方也未收到任何中止或解除上述重要合同和许可的通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也不会导致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的违约行为。

七、特许经营权。

(1)甲乙双方声明,进入新公司的业务拥有能够继续从事目前业务所需要的所有特许、许可和授权。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且不因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改变。

(2)甲乙双方保证,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继续由新公司享有。

八、保险。

甲乙双方拥有为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正式保单或临时保单,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产品责任险、汽车险;所有这些保单均为合法生效;甲乙双方保证上述保单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照其条款获得执行;甲乙双方未收到保险公司任何有关取消或将取消上述保单或减少承保范围和承保金额的通知。

九、知识产权。

在签署日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披露其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其所拥有的上述无形资产享有合法的权利,在签署日之后新公司可以继续无偿占有或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甲乙双方保证其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使用没有也不会侵害他方的任何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权利。

十、劳动用工。

(1)甲乙双方遵守任何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

十一、必要的财。

产和权利在签署日之后,甲乙双方保证新公司继续拥有所有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必要财产和权利,无论是不动产、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资产。

十二、相关期间内的变化。

甲乙双方保证在相关期间内:

(2)没有变更其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文件,如公司章程、重要的合同;。

(9)给予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没有出现不正常增长的情况;。

(10)没有对其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更。

(11)相关期间的末分配利润由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三、信息真实性。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或按照本协议提交或将要提交的任何附件、声明和文件中,所做声明或保证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不实陈述,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遗漏(该遗漏的存在和发生将使他人对披露的信息发生误解)。

第四章信息的查阅和公开声明。

1.信息的查阅。

在成立日之前,甲乙双方将允许双方共同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查阅账本、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完成相关报告和材料。

2.公开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成立日前,发布任何与本协议和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在发布前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后发布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除非双方均同意,否则不能被撤回和撤销。

第五章保密义务。

在成立日前,任何由双方或本协议涉及的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在此之前,上述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做过公开披露,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能披露给除了双方各自的员工和财务、法律顾问、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本协议或法律(国家政策)允许或要求的人员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员;如果本协议未能最终履行完成,上述信息如果是以书面形式提供,则应向信息提供方返还其所提供的信息的书面材料,或是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销毁其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包括所有的原件、复印件、任何派生材料;任何一方在此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或是为自身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资产重组完成应以满足下述条件为前提:

1.声明和保证的持续真实。

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甲乙双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的,不存在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重大遗漏,无论上述声明和保证是否为协议的条款,对方书面同意做出的变更则不在此限。

2.遵守协议。

甲乙双方履行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附件、限制所要求的义务。

3.政府批准。

依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命令的要求,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新设公司今后经营现有业务所必须的、所有的政府机构的批准、同意、授权均已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对新公司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后,依据有关批复规定批准实施。

第七章费用。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因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而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办理全部相关手续而发生的费用(如工商变更、财产权变更、相关税项、人员费用等),由双方自行支付,新设公司成立后,记入新公司的开办费。

第八章不 可 抗 力。

如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在订立本协议时各方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致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和履行已背离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的初衷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履行延迟时,该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 约 责 任。

(1)若一方做出错误的声明、违反了其声明和保证、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统称违约行为),其同意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承担的责任。

(2)若一方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或是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都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给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协议的调整和解除。

甲乙双方均理解本协议,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需经本协议双方的同意,且双方同意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复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通过书面协议中止执行。本协议中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协议恢复履行。

(3)如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自收到该批复之日起,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均告终止。

第十三章其他。

(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为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则方案,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以最终完成重组工作。

(3)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4)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在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6)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本协议各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报国家有关部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八

甲方: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九

不要以为债基就一定风险低、波动小。虽然债券型基金总的来说是中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但细分来说,不同债基风险收益特征上还是有不小差别。正如五色碧桃花朵粉白夹杂一样,偏债债基集债券和股票为一体,但股票仓位较低,由此偏债债基大体上风险是高于纯债债基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可转债(可转债是债券的一种,但不同于一般债券,可转债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转换成股票,风险高于普通债券)投资比例较高的纯债债基,风险也是相对比较高的。通常来讲,名字中有“转债”、“双债”、“收益增强”等字眼的基金配置可转债仓位较高,但是最直接的方法还是去看基金的底层券种配置情况。

看团队。

花繁叶茂源于强大的根系与优渥的生长环境,同样道理,好的债基离不开优秀的团队。我们知道,债券是一种大宗交易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每次交易量在几千万甚至十几个亿的级别,这样特殊的交易方式决定了债券投资上团队的整体力量更为重要。建议投资者去关注那些固收团队稳定并且实力较强的基金公司比如易方达、南方或者工银瑞信等等。

接下来两个步骤比较简单:

看杠杆比例。

债券基金与权益类基金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债基可以通过质押标的债券进行融资,加大杠杆的操作有助于增强组合整体收益。同样需要注意,杠杆意味着风险,高杠杆有助于增厚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最后一步,看品质;债基作为一种长期配置资产,追求的是稳健收益,作为投资者更应关注债基长期业绩和波动情况。

1.债券基金高收益“神话”或将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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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币基金如何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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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懒人怎么理财。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5.1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帐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以甲方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保证条款。

6.1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6.3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券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观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10.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10.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其他。

本协议—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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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二

多次传闻、几多期待,中国证监会今日凌晨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就开始酝酿的创业板,终于将在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推出,一大批深受金融危机困扰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创业板融资发展壮大,中国的纳期达克版终于即将启程。

什么企业可登陆创业板。

相比主板上市,对于企业的要求相对容易许多,但仍然有一些硬指标。

依照暂行办法,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盈利指标的要求是两选一,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要求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上创业板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解释说,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暂行办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大股东做了监管要求。依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入市保荐人责任加重。

保荐人作为公司上市的把关人,无论公司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都是如此。但相比于主板,公司登陆创业板,保荐人责任更重。

在暂行办法里关于保荐人的要求并不多,发行人依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的申请文件,要交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这条要求是一般性的,但相对于推荐上创业板的有特殊要求。即作为保荐人,要对于发行人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具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除此之外,作为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方面,要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也做了适当延长。这些要求的目的,就是从一开始就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相关配套文件急需出台。

据记者了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围绕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还有多项配套规则需要制定发布。

现有的发审委制度主要是针对主板市场的,考虑到创业板的特点,证监会还将在发行审核方面,实行专门针对创业板的另一套发审委制度。为此要对现行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进行修订。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创业板具体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要出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据了解,早在20前后,创业板开始筹备之时,当时美国的纳斯达克泡沫没有破灭之前,国内就孵化了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十年之后,目前准备登陆创业板的储备企业已达1000多家。

资料统计显示,底,中小企业已经达到了4200多万户,占全国总数的99.8%,创造了95%以上的gdp,60%左右的社会销售额和近一半的税收,以及60%以上的出口总额。有学者预测,再过5年,如果经济形势比较健康,中国的中小企业还将连续扩张,可能每年保持7%到8%的增长率,到有可能总数会达到5000万家。

但是,一场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中小企业日子一天天难过起来。由于金融危机冲击,大批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出现倒闭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仅仅上半年,全国有六七万家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倒闭。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经济整体滑坡,中小企业失业人数上升,税收减少。正是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创业板推出的时机又一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峰认为,有关创业板的各项配套规则,有关方面已经准备成熟,创业板应尽早推出,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资金融资,提供一个非常有效的平台和渠道。

法制网北京3月31日讯。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三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四、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四

前二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申请的表决结果的通知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第三十三条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第三十七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八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五

一:改制或变更过程中。

原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未进行过资产重组,其他发起人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且现金出资占总资的比例未超过百分之十的,其营业记录可持续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未进行过任何资产重组,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未增加过任何新股东的,其营业记录可连续计算。

二:申请上市申报材料过程中。

在提出上市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及其他类似使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经营业务方面发生巨大改变行为;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的;过去12个月发生过分立、合并,对企业财务产生巨大影响的公司。

发生上述三种情况,中国证监会将不会受理此类公司的上市申请。

判断原企业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记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的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上述所指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关注下列因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到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扩股。

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创业板上市若干规则(征询意见稿)规定“资产重组”主要出自两处:一是原企业(含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重组;该阶段法律规制的是资产重组行为是否影响到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二是申请上市主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资产重组,其有可能同时符合一的时间阶段,也可能是股份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资产重组行为。该阶段法律规制的公司的资产是否稳定。

故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增资、减资、改变资产内容;表象在于:资产的分拆、合并、置换等等。

就上述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下,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为法律所禁止,原有限公司以经过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此项过程法律意义上不发生资产重组行为。但实践操作过程中,有些有限公司由于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等原因常常出现折股不规范的现象。

一种情况是: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股份偏低,如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当年净资产总值1050万,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就应当是1050万。但有些企业可能只折合股本1000万,这显然违背了一股净资产折合一股股份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向公司提出法律建议,将其中的50万放到资本公积金或待分配利润,公司上市后将其转增为股本中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资本公积金和待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转增给全部股东(发起人加上新股股东),不仅仅是原发起人股东,这样原股东权益就受到损害。我们认为,可以建议公司将其中的50万作为新公司对原有限公司股东的负债。

一种情况是: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股份偏高,如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当年净资产总值1050万,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就应当是1050万。但有些企业可能折合股本1100万,这同样是不规范的做法。这种情况下,通常采用原股东追加投资的方法(净资产与原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作为溢交价,小额可以放到资本公积金中),然后变更为股份公司。

以上是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重组行为。下面我们分析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十二个月内的资产重组行为。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就该项规定使用的提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将关注下列因素”,也即是没有明确禁止。

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资产重组作为发审委的审核方面之一,从文意上判断,在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该公司显然会被排除在上市之外。就该阶段的资产重组,证监会发审委考核的是:一是否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二是资产重组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业绩的影响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三是资产重组行为对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六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产重组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甲方拟在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与乙方进行法律服务合作。双方在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拥有卓越的金融服务团队,在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经营范围涵盖: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咨询与调查等,公司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企业资产管理和家族资产管理专项业务。

乙方是一家拥有专业金融业务律师团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股权基金管理等金融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事前风险防范、事中安全控制和事后补救追偿等法律服务,可以为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提供融投资架构方案设计及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为企业家朋友提供境内、外财富管理及传承的法律服务,为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企业提供海外投资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认可彼此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在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尽职调查等业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志向,为了更好的优势互补、增强双方的服务能力,双方愿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乙方对甲方已经收购或者即将收购的债权进行宏观上的尽职调查,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协助甲方对相关债权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甲方的需要,由乙方代甲方向相关当事人出具律师函。

4、在甲方确定收购或者出售方案的基础上,由乙方协助甲方拟订债权收购及资产出售的合同文本。

5、乙方对甲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对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出风险评估。

6、乙方代理甲方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业务。

7、其他非诉与诉讼业务。

以上各项合作事项具体细则,甲乙双方将根据合作业务涉及的客户对象、标的金额、合作方式等另行协商约定。

1、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作出诋毁对方声誉、影响双方团结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甲方需认真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合作,依委托合同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律师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和对方当事人依法送达的通知后,按时参加有关活动,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详见第五条保密条款)。

4、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诉讼与追偿案件的情况,关于费用承担、收益分配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合作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如欲继续合作,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发生股权变更、法人变更、办公场地变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更换等情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1、甲乙双方及其参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人员对本协议项目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以下内容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对方的全部情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双方成员信息,债权债务信息,诉讼信息,审计评估信息或意见,业务往来中涉及到的相关公司主体资格信息,资信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产管理的规划设计等信息。

(2)甲乙双方所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3)甲乙双方为完成合作即将或已经草拟和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合作过程中各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谈判内容等。

3、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应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对方有滥用或者误用应保密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承担守约方相关经济损失和自身的法律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七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还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六章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第五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四)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在公开说明、披露专业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应当暂停重组。

涉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的公开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第五十九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11月23日起施行。4月16日发布并于8月1日修改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月11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同时废止。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八

教学目标: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股票,债券和商业保险的基本含义、投资特点,以及债券和商业保险的种类。

2、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股票、债券和保险等各投资方式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个人生活中的意义。

3、学习本课后,能利用基本知识分析不同条件下如何投资更加有利;能利用所学知识为家庭或企业投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教学重难点:

一、重点:1、三种投资方式的风险与收益的比较。

2、股票的收益。

二、难点:综合各种因素,学会投资。

教学手段:自制多媒体课件。

板书设计:

二、股票、债券和保险。

1、高风险、高收入同在――股票。

(1)股票的含义及性质。

(2)股票的收入及股票投资的特点。

(3)股票的作用。

2、稳健的投资――债券。

(2)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2)债券的分类。

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3、为风险投资――保险(商业保险)。

(1)保险的含义。

(2)保险分类: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新险种――分红保险。

(3)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教学过程:

导入:

同学们,上节课我们一起学习了储蓄存款和商业银行这一框题,我们知道,储蓄存款是我国居民最普遍的一种投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投资方式,使人们的投资活动越来越多样化。

今天我们继续来研究多样化的投资方式。请大家打开课本53页。第六课第二框,股票、债券和保险。

(学生可能的回答)没有;有,看过,这是股票;炒股的地方;证券交易所……。

这个大荧屏显示的是什么?

(学生可能的回答)股票的价格。

不管大家有没有亲眼看到这个场景,相信所有的同学都知道“股票”、“炒股”这些名词。讲到“炒股”,在深圳宝安区就有一个特殊的村子叫大坑村。它特殊在哪里,大家知道吗?(大部分学生可能会摇头表示不知道)不知道我就告诉你们,这个村的村民是以炒股为业来谋生的。在他们村口有一块这样的大荧屏,村民每天吃完饭就坐在那下面,关注股价的波动情况。据调查统计,他们的人均资产超过了300万。

(学生听完后可能会惊叹)大家羡慕大坑村的村民吧?

(学生可能的反应)羡慕。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研究为什么他们靠炒股可以拥有那么多的资产。首先,我们要先认识什么是股票。请大家阅读课本53页第一段。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出具的股份凭证。”这就是股票的含义,请大家把这句话画下来。

(课件显示幻灯片4)股票的含义及性质。

从股票含义的表述中可看出,股票的作用是什么?

(有些学生会回答)筹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这就是股票的功能。

我们再看这个含义,股票是股份凭证,指的就是股东通过投资,入股某家股份公司从而掌握一定份额的股票,股票就是这个股东在这家公司的入股证明,这就是股票的性质。股东在获得股票之后,就拥有了这家公司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是一种――(学生一般会接下去说)综合权利。大家自己看课本,了解这个综合权利包括了哪些权利。

假如股东不想要这家公司的股票了,能不能要求公司给他退回股金?

(学生可能的反应)不能。

不能退回,那应该怎么办呢?

(学生看书后可能的回答)可以转让;可转售给其他人……。

大家说的不错,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等待公司的破产清盘,但是,将股票转售给第三人的做法更为明智。

(学生可能的回答)有;没有。

(可能会出现所有学生都说“没有”的情况,这时教师可回应:没有的话也不要紧,我们现在就一起来看看人们是怎样通过炒股来获得收益的。)。

(若有学生回答“有”,则请回答“有”的学生来回答下面的问题):

你的家人们炒股的动机是什么?(学生可能的回答):赚钱。

那他们是不是每次都能赚到钱呢?(学生可能的回答):不是,有时会亏本。

为什么会这样呢?(学生可能的反应)不知道;因为股市变幻无穷……。

(学生可能的回答):盈利;营利;收益……。

在这里,我们应该说“获得收益”。

现在我们一起来研究为什么炒股有时有收益,有时却会亏损。

(课件显示幻灯片5)股票的收入及股票投资的特点。

每股10.02元,

13.77元,

11月18日。

7.66元,

2004年1月2日。

让学生自己先在下面判断分析,再请一位学生起来回答。(学生每回答一项,课件显示该项结果,以示该生回答正误。)。

(学生可能的回答):不同时间股票的价格不同;具体地来分析,就是当股票价格上涨时,我们卖出这支股票就能有收益,当股票价格下跌时,我们卖出这支股票就会亏损。

(学生可能的回答):不能。

正所谓“股市风云,变幻无常”,股票的价格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其中银行利率水平是影响股价跌涨的主要原因。银行利率高时大部分人都会把钱存进银行,这时买股票的人会少一些,使股票市场可能出现供过于求,股票价格自然就会下跌;相反,银行利率低,存款的人就少,这就会使股市供不应求,价格就会上涨。

由于股票价格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其波动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股票投资者有可能一夜暴富,也有可能在一夜之间倾家荡产,这就是股票投资的风险性。

(课件显示幻灯片6)股票投资的风险性。

除了由股票价格上升带来的价格差这种收益之外,股票投资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收益?(学生可能的回答):有。

股票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因此股票投资者作为股东的身份,可以定期地从股份公司取得利润分配的收入,这就是股票的另一部分收入。只有当公司有盈利了才能分配股息和红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了,股东不但没有收入,反而还要赔本,他必须对该公司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是股票投资的另一种风险。

(课件显示幻灯片6)股票投资风险性(第二点)。

从刚才分析的两种情况来看,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股市上流行着这么一句话:“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当中蕴含这经济活动中的一个规律:风险越高,收益越大。在投资领域中,收益越大,它背后所隐藏的风险也就越高。

关于股票的作用,请大家自己看课本54页最后一段。(课件显示幻灯片4最后一条)。

通过刚才的分析我们知道,股票投资的最大特点就是高风险,高收益。对于那些喜欢冒险的人来说,他们为了获得高收益,会不惜冒风险。购买股票实际上就是靠自己承担风险来收益。但是有些投资者并不愿意冒太大的风险,在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中,他们会选择比较稳健的投资方式。总之,每一个投资者在投资时都是在寻求自己心目中的风险和收益的最佳结合点。

如果认为股票投资风险太大,自己承受不了这个风险,那么投资者还可以选择其他的投资方式,比如债券。

(课件显示幻灯片7)稳健的投资――债券。

对于企业或政府来说,发行债券是其筹集资金的另一种方式,说明债券的功能也是筹集资金。对于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来说,购买债券则是一种投资方式。我们先来认识债券的含义。

(课件显示幻灯片7)(1)债券的含义。

请大家看课本55页第一段,把债券的含义读出来。

(学生会根据课本回答):在一定时期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

什么是本金呢?投资者购买债券是付给筹资者的资金。

债券投资者在债券到期时可以收回本金,即付本还息,即使没有利息收入,还可以收回本金,因此风险较小。而我们刚才学习的股票,可不可以退还股金呢?(学生回答:不可以)由于股票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虽有可能获得高收益,但股票投资是不还本的,当亏损的时候连本都收不回来,可谓“血本无归”,这就使股票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

但是由于债券的利息是事先约定好的,所以利润是有限的,和债券投资较低风险相对应的就是其收益较低。

根据我们刚才的分析,下面请同学们来比较债券和股票在功能、性质和偿还方式几方面的异同。

课件显示幻灯片8:“股票和债券的比较”空表格。

(学生活动:先填课本55页的表格,再请学生起来回答,学生每回答一项,课件显示一项的答案。完成表格后进入债券的分类。)。

(课件显示幻灯片7):债券的分类。

根据发行者不同,债券主要分为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大家看屏幕。

(课件显示几种债券的图片-幻灯片9-11)。

(2)比较三种债券的收益和风险的大小。

(学生阅读课本后提问,主要讲解三种债券收益和风险大小的比较,让学生排列,并在黑板上写出来。)。

板书:

风险: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收益: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教师继续作相应讲解:国债虽然风险较小,但并不是说国债就没有风险。国债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府破产和本国货币贬值。国家也有可能“破产”。从2002年开始,阿根廷政府就不能按时偿还到期的债务,处于“破产”状态,使比索贬值。

再比如,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实行的法币政策,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国民党实行法币政策,为了国民党自己的利益,不顾实际,发行法币。到了1948年,法币政策濒临破产,100元法币的购买力仅值1937年的0.00002元。1949年新疆省银行发行了一种面额喂60亿元的纸币,这张纸币折合金元券1万元,按当时上海物价水平,这张60亿元的纸币只能买到77粒大米。

这就是纸币贬值给国债投资带来风险的典型例子。但是,这种情况总是比较少出现的,所以国债的风险比其他两种债券的风险要小的多。

金融债券的风险之所以比企业债券的风险小,原因就在于国家对金融机构有比较严格的监管,而企业活动使完全市场化的,这就使金融机构的信用度比企业的行用度要高,从而使金融债券投资的风险比企业债券投资的风险低。(课件显示幻灯片7)。

在这三种债券的风险与收益的比较中,仍然体现出投资活动“高风险高收益”的规律。

我们前面讲的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都是投资者靠自己承担风险来收益的。投资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盈利,但必须自己承担风险。而有另外一种投资方式,它不是为了收益,而是为了使自己少承担或者不承担风险而去投资,通过投资把自己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到别人身上,这种投资方式就是……(学生很可能会接下去说:保险)。

(课件显示幻灯片12:一些保险公司的标志)。

我们这里讲的保险,是专门指区别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可以说是一种政府行为,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大多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或由政府负担。而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我们知道企业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主要是针对一些意外事故和意外伤害的保险,其费用当然要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这就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学生可能的回答):财产保险、养老保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

刚才同学们举出了很多种保险类型,不过大家忽略了一个问题,又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给混淆了,请大家再从这些保险类型中挑出属于商业保险的类型来。

(学生可能的回答):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很好,这回同学们都回答对了。(课件显示幻灯片13:保险的分类)。

除了这两个主要的险种之外,近年来国内保险市场又出现了新的险种,比如分红保险。这几个险种大家自己通过阅读课本来理解。

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投保人自己承担保险费。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投保时,就要交纳保险费,并事先约定保险的条款,这就需要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自愿订立、协商一致、公平互利。

(课件显示幻灯片13):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到这里,我们已经认识了三种投资方式,这些就是我们这节课所要学习的内容。下面我们简单地对本课内容做一个小结。

(课件显示幻灯片15)二、股票、债券和保险(板书设计)。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围绕着投资多元化这个主题,了解了股票、债券和保险这三种投资方式,上一框题学习的储蓄存款也是投资的一种方式。在投资这一经济活动中,风险越高,收益越大。人们在选择投资方式的时候,往往时要寻找自己心目中的那一个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结合点,而要找到这个最佳结合点,根据这几种投资方式的特点,把所有的资金投入在一种方式上是不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根据自己的特点分散投资。

学习了这几种投资方式,现在就请大家来当一次投资者。请大家看屏幕:(课件显示幻灯片16:课后作业)今天的作业就是让你们来当一次投资者,假如你家有10万元闲置资金,现在由你来设计一个投资方案。在设计之前,请先完成上面的表格,先比较几种投资方式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请大家注意,我们在选择投资方式的时候,所遵循的原则应该是:分散风险、规避风险,寻找自己心目中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结合点。在设计方案的时候,你可以根据自己所认为的,选择哪些投资方式的哪知组合最能使自己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却能尽可能多的获得收益,要说明你的理由。

这节课就到此结束,希望大家以后能成为一个明智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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