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法心得体会 教师法解读心得体会(通用9篇)

时间:2023-09-17 作者:紫薇儿2023年刑法心得体会 教师法解读心得体会(通用9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刑法心得体会篇一

目前,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又一次让我倍受鼓舞,再次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_意识,树立依法_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_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学习教师法,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刑法心得体会篇二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们应该怎么做?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刑法心得体会篇三

本人通过对《体育新课标》的认真学习和积极实施,颇有些感悟与收获。下面将我的学习体会与大家共享。

(一)新的课程标准,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体现身体、心理、社会三维健康观,实现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五个领域目标。

(二)新的课程标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个性培养,打破了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教师关注的不再是教学计划、内容是否完成,学生是否达标,而是把学生的健康意识、交往合作意识作为重点,对于同一教学目标、教材内容,采用新颖独特的教法,形式多样的教学手段,使一些单调枯燥的教材内容,通过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使整个教学过程充满快乐、愉快、和谐。例如:我在给学生上短跑课时,改变以往的先上途中跑,再上蹲距式起跑的老一套模式,让学生自己选择起跑方法,并在练习中仔细观察、摸索、探究,看哪一种方法起跑最快。结果学生有蹲着的、有爬着的、有站着的哨音一响,同学们迅速冲向终点,欢声、笑声、加油声、鼓舞声响成一片。改变了以往的一听跑就头疼怪现象。同学们在快乐的气氛中很投入的完成了练习,达到了预期的教学效果。

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文化氛围,营造体育文化氛围,可以引导学生加深对体育的了解,从而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包括学校的各种体育设施,体育墙报、专栏,还可以利用广播、电视、多媒体等形式,经常广泛地宣传体育知识,名人名言、体育信息、动态等,并为学生提供多种多样、小型简易的体育活动器材,定期举办各种体育比赛,使学生受到良好的体育文化熏陶,可对体育兴趣的培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例如,我校高二(6)班是重点班,学生的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但是,大部分学生体育意识淡薄,通过调查我了解到,他们对体育的认识不足,有的同学说:初中我们一直在练习中长跑和立定跳远,就是为了中考,有的同学说:我又不当运动员,学体育干吗?体育课玩玩就行了。针对这些情况,我在高二年级举办了一次体育知识问卷调查,并以作业的形式,每位同学写一篇《我心中的体育课》的小论文。通过这些活动,同学们提高了认识,他们上体育课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好转。

我总认为自己是教师,教师就应该有一定的威信,就应该和学生保持一定的距离。课堂上我始终坚持和学生保持距离,学生对我也比较疏远,对我的课也不是很喜欢。学习了新课标后,我体会到教师必须深入到学生中,成为他们中的一员,与学生多交流、沟通,与学生拉近距离。

在教学过程中,我根据学生的特点,深入到学生中去,和他们一起学习,一起游戏。这样,在课堂上创设了一种和谐、民主的学习氛围,学生没有拘束感。在高二的合作跑教学中,让学生自由组合(至少两人,多则不限),采用任何形式的慢跑,结果远远超出我的预想,方法各式各样,有多人的绑腿跑、有两人一组的手拉手侧向跑、有两人面对面的同向跑,千姿白态,学习效果也特别好。这样让学生充分地展开想象的翅膀,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的能力和密切配合的团队意识。

刑法心得体会篇四

科学是人类在研究自然现象、发现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知识系统,以及获得这些知识的过程和在此过程中所利用的方法。科学课程是一门体现科学本质的综合性基础课程,具有实践性,有助于学生保持对自然现象的好奇心,从亲近自然走向亲近科学,初步从整体上认识自然世界、理解科学、技术、社会与环境的关系,发展基本的科学能力,形成基本的科学态度和社会责任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今后学习、生活以及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助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

20xx年修订的《小学科学课程标准》就明确地提出:“小学科学课程的总体目标是要培养小学生的科学素养,并应为他们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核心素养包括科学观念、科学思维、探究实践、态度责任。课程标准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形成初步的科学概念;掌握基本的思维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思维能力;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具有初步的探究实践能力;树立基本的科学态度,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随着国家推行“双减”工作,对科学素质的需求和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深化,科技活动越来越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技赋能有效支持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提高了学生科学素质,促进了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科学精神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贯穿于学校的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科学教育成为学校教学中的常态教育,不仅要把科学精神体现在相关课程教材中还要体现在相关课堂教学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中。因此,凡是有超前意识的学校都会注重每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科学品质、智慧、文化、精神、情操等方面的综合提升和均衡发展;注重儿童教育的人本性、尚美性、科学性、可持续发展性及生态性的建设;注重儿童时期“诚实、善察、善辨、好奇”科学精神的全面提升。

科学学科课程教学是培养学生科学精神的主渠道。科学精神的培养是要在主渠道中得到落实,就要贯彻落实《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总体要求。要在遵循尊重天性与符合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选定内容、设计课案、组织教学。要构建学科专业指导、导学科配合、辅助学科协作互动,团队共荣共生、同向而行的科学教学体系。学校应着力提升每一位教师的科学素质,建设-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科学教师队伍,是搞好学科课程教育的关键所在。学校高素质的专业科学教师是学生科学精神培养的领头人,在校园科学教育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在配备专业教师队伍传道授业的同时,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配备专业的科学实验室,其中常规仪器也应按照学校相应规模配备齐全。只有确保了科学课堂高起点、高水准,才能在科学教学的过程中将科学实验与理论学习做到有机结合,真正“学中做,做中学”。同时在指导学生做实验时,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如:将实验过程重复进行就是为了获取更加真实可靠的结论;而对于科学理论知识的验证性实验则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怀疑精神。每位科学教师都应明确儿童科学精神培养的目标要求,并能在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加以引导,促使学生通过教学过程设计、教学内容的加减,达到科学精神的培养。

校本课程教育系列建设是学校科技特色教育校性化实践与探索。学校可以根据地域特征、学校特色、教育资源等实际情况,开发研制面向学生的丰富多彩的校园校本活动教材。如校园周围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风光,则可选择开展“生物观察”“种植培养”等有利于学生动手动脑的科学趣味校本课。如我校紧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则可以大学、小学互动开展“科普知识进校园”、“科研专家大讲堂”、“大学实验室参观”等活动。如学生通过学校科普课里“蔬菜种植”的学习,自觉把理论知识应用于劳动实践,主动参观考察研究常见蔬菜的种植情况,找到了蔬菜生长的必要条件,最后通过制作相应的食物,如萝卜干、泡菜、干竹笋、油焖笋、干豇豆等,最后吃在自己嘴里的那种喜悦,这样不仅能让学生爱上科学,也能在受劳动成果的这个过程的获得新鲜感与成就感。这样在拓展实践活动中丰富学生的科普内容,锻炼科普实践能力,使学生科普意识不断得到增强,更能很好地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自己今后的学习活动与生活活动中去。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结合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开展系列课外实践活动,比如:“参观卫星发射基地”“保护周围环境”“小区生活垃圾去向调查”“养殖蚕宝宝”等。这些生动有趣、别开生面的课外教学实践活动,不仅激起了儿童探索求真的欲望,还增强了创造革新的意识,更能加快儿童科学精神培养进程。

要想营造小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要想营造良好的培养他们科学精神的文化环境,那首先就要确保有良好的社会风气,要想这个社会风清气正,就要开展对周边环境的综台治理。同样,我们在培养科学精神的目标引领下,力争把学校建打造成为一座具有科学探索价值的儿童乐园。在校园布置气象观测设备,绿荫下或者草丛中竖立一块专栏,专供小气象员们每天在此观测并记录气温变化和空气湿度的变化;学校的生态种植基地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栽培番茄、油菜和观赏植物等活动中,与教材中种植的单元不谋而台,真正落实“动手动脑学科学”的教育理念。校园中的宣传廊也可用来装饰学生参观博物馆、植物园、科技馆等课外实践活动的照片,体现学校对学生科学精神培养的实现。同时学校建立的科技角也是培养学生科学精神的前沿阵地,这里应该展示学生的科技制作成果,展现学生的探索精神,还可以给学生提供制作科技作品的材料和场地,给予学生更多参与科学实践、参加科学活动的空间。校园内的图书馆、科技馆也是学生培养科学精神的重要知识宝库,那-则则科学家的故事、那-次次科普知识系列讲座,不仅增长了孩子们的知识,还开阔了他们的视野,更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科学热情,同时更进一步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大大提升了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

刑法心得体会篇五

这些年,一直不间断地学习初中英语新课程标准,但总觉得理解不够,导致在教学过程中不能更好地运用教材,没能很好地达到教学要求。本学期,在同伴们的指引下,我买来《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__年版)案例式解读初中英语》一书重新阅读学习。

《初中英语新课程标准》在课程基本理念中指出:“注重素质教育,体现语言学习对学生发展的价值。”并将其作为首要理念,凸显了素质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标准》进一步指出:“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学生发展综合语言能力打基础,为他们继续学习英语和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英语教育应做到人文性与工具性统一,使学生在英语学习过程中既能发展综合语言运用能力,又能够学会如何学习,养成良好的意志品质和合作意识,学习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形成创新意识,发展科学精神,从而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由此可见,语言学习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本次阅读,我主要针对《在语言学习过程中促发展》的教学案例谈谈自己的感受。根据教学内容,本课是一节写作课,写作任务是:writeapassageaboutawonderfulplaceyoulikebest.核心教学环节分为三部分:首先,教师给出四幅世界奇观的图片,让学生根据前两个单元所学内容进行口头描述,为降低难度,教师提供了相关信息表进行辅助提示。在这个环节中,教师采取了学生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接着,教师要求学生回归教材内容,结合课后练习,总结和提炼课文内容写作手法,梳理写作框架,品读其中的优美语句,思考写作框架。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根据已有短文总结和提炼出写作框架,找出能够帮助自己写作的好词好句。第三个环节该模仿写作了,这也是本节课的核心所在。考验学生学得是否扎实,就看他们能否写出漂亮的文字来。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差异,采取了指令型写作和开放型写作两种方法。其中,指令性写作属于机械性的话题写作,写作的内容和要点已经给出,无需想象。而开放型写作则是在指令型写作基础上的延伸和拓展,它不仅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而且还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想象力。因此,能力较差的学生可以通过第一种方法完成任务。由于写作前学生对于已给出的图片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加上教师给出的信息以及对写作框架的`归纳,大大降低了写作的南多,学生通过努力是可以完成写作任务的。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以通过第二种方法完成写作任务。这种安排体现出教师对学生群体差异的关注,给学生创造了时间语言和展示自我的空间。

斯宾塞说过:“在教育中应该尽量鼓励个人发展的过程。应该引导学生自己进行探讨,自己去推论。给他们讲的应该尽量少些,而引导他们去发现的尽量多些。”本案例中的教师正是把“情感、参与、合作、策略”等视为与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同等重要的教学目标,并通过目标分级的方式,让学生不仅发展了综合语言运用能力,又提高了自身的多种素质,为今后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回想自己平时的写作教学,感觉总是教师讲的多,学生说的少。教师为学生提供的语言输出的机会不多,因为教师总是担心学生不会说,结果经常出现替代行为,事实上,尽管这样,学生写出来的东西也总是不尽人意。再者,课堂教学中,不太注意学生群体之间的差异,布置的任务梯度不大,有时甚至没有梯度。这就导致了能力较低的学生担心自己写不好而去参照同伴的文字,这一部分学生不愿意动脑思考,即使有个别学生愿意去思考,也只是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做了少量修改。而对于那些有能力去拓展延伸的同学,也只好在老师的引导下写区分不大的作文。他们的成果,有时仅仅是教师作品的复制品而已。

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以学生为中心,体现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只要我们教师充分理解了新课标的核心,按照新课标的要求去备课,相信课堂上的教学效果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以后的教学中,我要以新课标为中心,认真备课,从多种渠道学习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刑法心得体会篇六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1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心得体会篇七

“立意”——体现了基于核心素养的顶层设计;

“整合”——体现了学习进阶和跨学科整合;

“一体”——体现了教、学、评的一致性;

20xx年版课标中,从四个维度凝炼了核心素养。基于素养的立意,以关注人的视角定位科学学科的教育价值。除了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科学知识外,还要教给学生适应社会、解决问题的独特视角、思维方法,建构科学本质观,帮助学生获得科学精神层面的整体提升。

核心素养的四个维度(科学观念、科学思维、探究实践、态度责任)既能反映科学课程独特育人价值,又能反映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合作能力、交流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社会责任感等共通素养,它们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体现了科学课程的育人价值。

从20x'x年版课标中提出的18个核心概念减到13个核心概念。20xx年版课标在课程内容上最大的改变就是忽略了四个领域严格的领域分界,突出了综合课程的特点。

一方面基于学生的思维水平、认知水平、知识经验和兴趣特点,完善学习进阶来配合学生发展。比如低段关注的是具体现象、具体事物外在特征的观察、描述、分类等;到了中段要求学生要在关注具体事物和外在特征的基础上,分析现象,重点训练归纳和推理;高段关注事物的结构、功能的变化和相互关系。体现出老师在学段之间采用教学方式应该遵循从指导——引导——组织的进阶,来帮助学生思维发展。

以第一个核心概念:物质的结构与性质为例。学习内容为:(1-2年级)让学生知道物质有不同形式,颜色等;(3-4年级)认识物质可以由较小部分组成;(5-6年级)学生能够意识到物质可能是由一些看不见微粒构成;(7-9年级)理解物质由多种微粒构成;认识元素符号、化学式等微粒表征。可以看出学生学习的内容从对物质的宏观描述到微观探究。

(1)科学中物质科学、生命科学、地球与宇宙、技术与工程四个领域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新课标忽略了四个领域严格的领域分界,提出了物质与能量、结构与功能、系统与模型、稳定与变化四个跨学科概念,进一步实施综合性改革。

(2)与修订前相比,《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标准(20xx年版)》加强了综合性,减少了概念和知识点的数目。核心概念由18个减少为13个,学习内容由75个减少为54个,知识点由207个减少为161个。

20xx年版课标强化了课程标准对课程实施的有效指导,增加了学业质量标准、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建议、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建议,以及针对每个核心概念的学业要求、教学策略建议及学习活动建议内容。老师在课堂中灵活采用多样化评价方法,可以在数据收集过程中,采用提问、观察、作业、讨论、展示、日志、调查等方法;在解释过程中采用核查表、量规、反思日志、自我和同伴评价等方式;在结果呈现和交流过程中采用评语、档案袋、成绩报告等方式;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开展嵌入表现性评价的项目式学习。让学生在情境中做,运用知识的技能,借助评价工具,不断反思自己的学习。

新课标真正告诉我们:

(2)“学”——学生如何学,将学科知识和技能转化为自身的核心素养;

(3)“评”——以核心素养为主要维度,结合课程内容,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的学业成就的具体表现。

刑法心得体会篇八

一、《英语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英语课程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

课程特别强调要关注每个学生的情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建立自信。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在备课时就要考虑学生的这些经历、情感、思想和认识,从而激活他们的这些实践经验,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把旧课堂的“要我学”变为新课堂的“我要学”,适时地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让课堂真正成为有趣、有序、有效的课堂。

二、教学方式

依据新课标的要求,新教材的教学必须根据小学生的学习特点,创建以活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重点培养学生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采用听、说、唱、玩、演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达使学生从动脑、动口、积极思维参与教学活动。如低年级学生可灵活处理教材内容,将其编成儿歌、童谣。课堂中多采用游戏教学法,加上教师灵活亲切的身体语言,使得课堂丰富多彩、轻松活跃。培养学生能在图片、手势的帮助下,听懂语速较慢的话语或录音材料。

三、《英语课程标准》强调评价应有益于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有利于学生发展有效的学习策略,促进每个学生在已有水平上的发展。

《英语课程标准》提出英语课程的评价体系要注重体现学生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力求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应采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既关注学习过程,又关注学习结果。为了全面、公正地对学生进行评价,不仅评价的形式要多样化,还要保证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提倡学生、同伴、教师、家长等共同参与评价。建立“形成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课程评价体系,既关注过程,又关注结果。

以上是我本次学习的粗浅体会,我想更多的还需要我在实际工作中深入基层,深入课堂,认真踏实的学习和实践,一点一滴地积累经验,更好的帮助一线教师提升自身素养,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提高学生语言学习的交际能力。

刑法心得体会篇九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21世纪更是一个法制完善的世纪,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必修课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将无法正常的运行,我们的生活秩序将是一团糟。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的开展,使得人民群众逐渐接受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并自觉自愿地运用法律。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不论是琐碎的小事还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心中必须有杆“秤”,以此来衡量和指导自己的工作,而法律法规就是那杆“秤”。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我们要自觉遵守,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否则就会失去平衡,失去立场,甚至犯下错误。不要忽略自己平时的一些小的不良习惯,要知道一个小小的细节也可能酿成日后的违法行为。

所以,学法用法,我们要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身边。当你要过马路的时候,一定要走人行横道线,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要铭记在心,也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许在某一瞬间你就违反了法律法规,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能充分体现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修养。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学法能知法,知法就能自觉地守法,有效地运用法,进而再去要求他人,形成全社会人人都来学法用法,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那么,我们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就会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就能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学法用法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难,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很强的法律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学习也是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学习需要点滴的积累,学习是种子,积累是阳光和雨水,只有不断积累才能有收获的果实。教师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宣传法律、法规,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要充分认识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要摆上重要的位置,使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基本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况。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确保在学法环节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知法、学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守法、用法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是我们不懈的追求。我坚信,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就会离理想的目标越来越近。

我作为一名教师,学好法律、用好法律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学好、用好《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中第八条有关教师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使我深感重任在肩。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教师职业的特点是教书育人,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员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员,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员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限度的激发学员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员维护学员的合法权利,做学员的良师益友,使学员在电大这个大家庭中提高自身素质。

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宣传法律,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

总之,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了依法履责的观念。相信在今后的具体教育工作中我们全校教职工会更好地坚持做到依法执教,使电大成为依法治校的典范。

《教师法》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4

相关范文推荐

    最新核心价值观诚信应考手抄报(汇总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班会教案设计(通用8篇)

    作为一名默默奉献的教育工作者,通常需要用到教案来辅助教学,借助教案可以让教学工作更科学化。优秀的教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

    2023年午睡案例评析与建议 策略精论心得体会(精选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

    最新午睡策略心得体会 班主任工作策略心得体会(优质10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

    最新小学二年级诚信教育班会教案及反思(实用5篇)

    作为一位不辞辛劳的人民教师,常常要根据教学需要编写教案,教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教研活动的开展。教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教案呢?以下我

    2023年劳动最光荣班会教案设计(精选7篇)

    作为一名教职工,就不得不需要编写教案,编写教案有利于我们科学、合理地支配课堂时间。教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教案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教案范文

    团队活动班会记录初中 班会活动方案(通用6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

    最新瓶颈物料采购管理策略 采购员心得体会(实用8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

    2023年美学原理的心得体会(精选7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

    2023年党员骨干培训心得体会(优秀8篇)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好的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