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梦幻泡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

安全工作总结是对安全工作成果和困难的一种客观记录,有助于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以下是一些安全工作总结范文的汇总,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和指导。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一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二

全镇各中小学校开展了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通过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技能,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号召大家共同来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镇中心校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把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确保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1、有条件的学校利用led电子屏辅助宣传。每天滚动播放本次网络安全周主题“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及相关宣传标语,在最大范围向教师和学生宣传网络安全周活动。

2、镇初中组织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对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

3、9月19日,各学校召开了“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班会,讨论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识别和应对网络危险的能力。

4、利用升旗仪式,由主持人通过国旗下讲话,向全校师生宣传网络安全常识。

5、通过学习园地、板报的方式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宣传。

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应用在极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各种新的网络安全问题,病毒木马传播、攻击破坏、网络盗窃诈骗、有害信息蔓延、网络游戏成瘾等都给广大网民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__镇通过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了教职工和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师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三

20__年11月21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知识进万家”活动在__市部分高校启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战略部署,响应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号召,同时也是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树立网络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能,因此于20__年11月24日-30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有关网络安全知识宣传系列活动。内容及形式丰富多彩,具体如下: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四

根据教体局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工作的安排,__中学积极行动,切实做到了宣传教育此项活动,现把一周来开展的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__中学在接到上级文件后,立即召开校委会研讨“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强调当前校内校外网络系统很发达,有些内容对教师学生的身心是有害的。要求全校师生自觉抵制网络危害,远离网络违法犯罪陷阱,带动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要求各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师生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绿色上网,大力宣传涉网案件防范基本知识,使广大师生成为积极参与活动、主动教育宣传、坚决抵制恶习、养成良好上网习惯的网络安全践行者。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__中学成立了以__为组长的__中学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处室各班切实行动起来,加强校园网络安全以及文明上网。

二、大力宣传,营造全员参与的氛围。

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大力开展,庙湾中学积极动员,组织教师集体学习耀州区网络宣传周活动方案,特别是要求各班主任结合学校的要求做好在班内的宣传,并通过本班学生向家长宣传,要求做到每班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办一次网络安全主题板报,举办一次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等,形成全校大力宣传网络安全活动。

三、举办系列活动:

1、举办“绿色上网”宣传活动一次,参与人员全体教师,组织形式观看视频,

3、各班开展“睁开眼睛看网络”宣传片活动,

四、活动总结: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已经深入到教师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网络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校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召开了一次为期一周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活动的开展是对师生网络安全的教育的一次很好的宣传,但时间短很多工作还没进一步开展,但效果是明显的,今后我校还要不断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五

开展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为主题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院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会议,部署“网络安全宣传周”的宣传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活动的目的,突出宣传的实效性和思想性,别系部协定了《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明显提高了学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让他们了解了绿色上网的意义。其中,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组织了以“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主题班会,通过从上网的时间安排,在网上选择性地浏览信息,对虚拟网络中各种情况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如何对预防病毒等做了交流和讨论,让同学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更好的利用网络促进我们学习的进步。中文系组织了“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主题班会。为帮助师生识别网络谣言、防范网络诈骗、远离网络犯罪做出警示,学前教育系在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举办“网络安全,你我同行警示案例展”活动。教育系开展了以“文明上网”为主题的校园演讲比赛,同学们积极准备,就存在的各种网络现象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收到良好效果。其他各系都有不同形式的班会及相关内容,如《如何帮助青少年提高网络基本识别能力》、《如何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行为》、《青少年网瘾的危害》等。

一、下发宣传手册。

为了使学生更进一步明确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懂得更多的网络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我院组织各系部印发近千余张的网络安全宣传知识资料发放到学生手中,基本做到人手一份;教学楼楼道宣传栏做了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专栏内容,提高了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为首届网络安全宣传周开了一个好头。

二、组织知识竞赛。

除了系部举办网络安全主题班会、发放网络安全材料以外,个别系部还在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后期组织进行了“网络安全”有奖知识竞赛。竞赛中,各专业学生展示了高超的知识能力和竞赛水平,广大学生对网络安全知识掌握的较为扎实,能快速准确的判断出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一)存在问题。

按照通知要求,大部分学生参加了网上竞赛答题活动,但由于网络不稳定,网站经常瘫痪等原因,部分学生未能顺利完成网上答题,或许有些可惜,同时也希望官方加强网站运行稳定度,让更多学生参与进答题活动。

(二)今后努力方向。

网络安全教育,也是每位任课教师的日常工作。把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渗透到课堂中是每位任课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安全周我院结合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教师,在课堂中向学生渗透网络安全知识,上课时可以涉及一些网络安全防范知识,使学生时时都注意到“网络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我院也会继续组织更多授课教师参与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让每一位教师做好网络安全防范的带头作用。

网络安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前途,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既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的活动,使得每位学生更深刻的'理解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将网络安全教育始终贯彻在学生教育教学之中。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六

结合“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的主题,根据实际,根据实际情况,我校开展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学校成立了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指导本次活动的开展,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开展,使得“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稳步开展。

二、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全校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为了更好的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我校宣传部、校团委等部门整体规划了设计方案。发挥线上线下多渠道的宣传优势,全方位多角度的对网络安全意识的提升加以宣传。通过校园大屏幕滚动播放相关视频让全校学生在视觉上得到体验;通过校园广播电台让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对相关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同时,通过开展班会的方式,使得学生更系统、更全面的了解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

通过以上展开的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使三初学子从最初对网络安全概念淡漠,逐步上升到树立网络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三、网络安全活动进班,用网要求进一步得到明确。

1.召开“网络安全进校园”主题班会。9月21日下午,我校分班级召开“网络安全进校园”主题班会,班会是此次活动的主要形式。各班主任围绕主题认真准备,整理班会所需资料,带领全班同学详细学习了网络安全知识,并要求学生将学习到的网络安全常识与家长、朋友分享。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积极参与,认真阅读了关于“网络道德和网络素养”的文章,将其运用到生活中,以便更好的创造和谐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七

在20xx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举办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我校根据相关指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技能,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号召大家来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我校积极响应,开展了一系列关于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的活动。现将我校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一、统筹把握活动规划。

校领导高度重视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主持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共同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并成立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保障活动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切实保障活动落实。

我校在校内张贴“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主题海报,让学生对网络安全问题有初步的印象和认识。其次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分发网络安全宣传手册,并组织学生共同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并要求学生回家后将所学到的网络安全知识与家长分享。这既让学生对网络安全知识有进一步的认识,同时还让学生在与家长分享所学知识同时得到了巩固。除此之外校广播站也会在课间播放些网络安全相关的小故事,增加学生对网络安全知识的兴趣,让学生进一步加深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了解。

三、总结检验活动效果。

我校以班级为单位,召开“网络安全知识知多少”以及“争做网络文明好少年”的主题班会,班会课上就网络安全问题举行知识小竞赛,以及争网络文明好少年主题演讲。通过知识竞赛不仅可以了解同学们学习网络安全知识的情况,还可以让同学们在知识竞赛中进一步的巩固所学。通过主题演讲,让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的落实网络安全问题,争做网络文明好少年。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来联络感情、了解讯息、完成工作、实现梦想。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工作、学习、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网空间也日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可是在网络惠及大家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不断涌现,病毒木马破坏盗取我们的文件系统,黑客攻击,一些谣言虚假的信息肆意传播以及数量不断增加的网络诈骗犯罪等等问题,给我们广大网民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可以让人们认识到这一问题,对网络安全的普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校在“网络安全周”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提升了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增强了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网络安全筑起了一道安全防线。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八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和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二条除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六十七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三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其重要地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积极主动应对境内外的网络攻击和破坏,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维护网络安全的措施,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抵御境内外网络安全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十一条的内容移至总则,修改为: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应当进一步规范网络使用行为,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二是,在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并在草案第五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发布或者传输上述违法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应当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项);三是,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为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建议增加支持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完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四是,增加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五、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增强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中明确对即时通讯服务实行用户实名管理,并增加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当前一些个人和机构随意发布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信息,对维护网络安全影响较大,应予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七、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草案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管理对象上有交叉,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不作列举,可由国务院制定配套规定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八、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我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一些部门、企业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在境内存储的重要数据为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重要业务数据也应存储在境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有的企业、专家提出,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应当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运营者、专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十、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二是,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三是,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十

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我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不要过度玩网络游戏》!

大家都玩过网络游戏吧,都喜欢玩网络游戏吧!但我发现有一些同学一天到晚都沉浸在网络游戏当中,大家知道玩网络游戏的后果吗?现在我就举一个身边的例子吧!

有一个孩子从小就很聪明,智商很高,是班上的尖拔子,他的父母都说他将来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给他报了很多兴趣班,就在他小学六年级的时候,班上有一位同学向他推荐玩网络游戏,他决定试一试,他就用父母给他上兴趣班的钱去到网吧上网,天天都想着玩网络游戏,后来上瘾了,戒也戒不掉,长大上了一个很差的大学,还花了几十万。本来一个很优秀的学生被网络游戏杀害了他的一生,所以说不能过度玩网络游戏。

玩网络游戏很容易上瘾,上瘾了就会导致学习成绩下降,长大很难考上大学,影响我们的一生。所以我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1、不要过度玩网络游戏。

2、每次玩的时间在30分钟——60分钟左右。

4、把作业写完了再玩网络游戏。

5、不善自在网吧玩网络游戏。

6、不结伴去网吧玩网络游戏。

7、不过度玩网络游戏。

希望同学们能行动起来。

我国旗下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十一

9月18日,由xx县委网信办牵头,会同文新广局、发改经信局、司法局、团县委、人民银行、总工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

活动采取知识宣讲、资料发放、移动车载、led显示屏等宣传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钓鱼、金融诈骗、网络安全防护、非法集资等知识,警醒广大网友网络诈骗、网络泄密、非法集资等网络安全潜在风险,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建文明和谐新xx。

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宣传学习手册、《如何应对常见网络安全风险》《青少年公共安全预防与自救》读本、《环保普法宣传》《如何防范骚扰电话、电话诈骗、垃圾短信》《小司说法》等各类宣传资料、小册子、环保袋等9000余份,知识普及学生、群众万余人,取得良好成效。

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共设置有启动日、校园日、电信日、法制日、金融日、青少年日、个人信息保护日等七个主题,从9月18日延续至9月24日,各单位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多角度进行宣传,增强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基本防护技能,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十二

根据耀州区教体局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工作的安排,__中学积极行动,切实做到了宣传教育此项活动,现把一周来开展的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__中学在接到上级文件后,立即召开校委会研讨“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强调当前校内校外网络系统很发达,有些内容对教师学生的身心是有害的。要求全校师生自觉抵制网络危害,远离网络违法犯罪陷阱,带动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要求各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师生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绿色上网,大力宣传涉网案件防范基本知识,使广大师生成为积极参与活动、主动教育宣传、坚决抵制恶习、养成良好上网习惯的网络安全践行者。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__中学成立了以__为组长的__中学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处室各班切实行动起来,加强校园网络安全以及文明上网。

二、大力宣传,营造全员参与的氛围。

主题板报,举办一次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等,形成全校大力宣传网络安全活动。

三、举办系列活动:

1、举办“绿色上网”宣传活动一次,参与人员全体教师,组织形式观看视频,

2、举办“网络安全进校园”宣传活动一次,参与人员全体教师,组织形式观看视频,

3、各班开展“睁开眼睛看网络”宣传片活动,

5、组织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四、活动总结: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已经深入到教师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网络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校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召开了一次为期一周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活动的开展是对师生网络安全的教育的一次很好的宣传,但时间短很多工作还没进一步开展,但效果是明显的,今后我校还要不断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十三

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按照《中共__市__区委宣传部关于印发《20__年__市__区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开展20_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方案。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切实做好此次活动把该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以刘延春局长为组长,黎强民、许川、张勇为为成员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确保“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稳步开展。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__区气象局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2.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1)、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安络法》;组织干部职工收看网络安全学习视频。

2)、在公共区域悬挂“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活动主题横幅;制作了“网络安全”宣传专栏。

3)、在微信微博平台上宣传“网络安全”知识。

组织了全局网络使用情况摸底检查,对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切实做好计算机维护及其病毒防范措施。目前网络计算机病毒较多,传播途径也较为广泛,为了做好防范措施,我局的每台电脑都安装了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对发现病毒的机器及时的进行处理。防止电脑内重要信息出现泄密或造成重大影响事件,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

4.活动效果明显深入人心。

通过此次活动,全局干部职工对网络安全教育有了新的认识;对网络的安全使用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明显提高。这次宣传活动中,让全体干部职工基本树立了网络安全教育理念,认识到网络安全涉及到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人,认识到学习掌握网络应急知识的重要性。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十四

为加强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xx月份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为了促进网络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我校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派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主题中队会课、信息技术课、校讯通等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深受学生、家长欢迎。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队活动课的教育平台,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特点、作用,引导学生明辨网络的优劣势,并利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国家网络安全周公益短片让学生看到不当使用网络带来的严重危害,引起了学生的警醒,为学生敲响了警钟。在主题队活动课上,教师们还向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以达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目的。

利用信息技术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以课堂讲授、实地参观、线上线下互动交流等方式,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课后,教师们还通过校讯通的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等,营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向家长推荐了“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的网址,鼓励其登录参与体验。

此次网络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我校注重家校联动,共同携手,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打造绿色网络环境,进一步培养了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十五

本周是2022年网络安全宣传周。为积极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我校开展以网络安全教育为主题的“预防少年儿童成谜于网络”班会活动。情况如下:

班会首先从如今的网络现状谈起,引出网络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的讨论,学生们积极发言,各抒己见。接着教师引导学生正确了解网络对学生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让学生客观的.认识网络。

然后阐述青少年产生网瘾的原因,让学生加强自己的心理素质建设,并有针对的出谋划策,“我们小学生应该如何健康文明的上网?”最后使学生深刻明白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网络,合理使用网络,让网络成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好朋友,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这次主题班会,使网络安全意识深入广大师生心中,进一步在师生中普及了网络安全知识,在全校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网络安全氛围,推动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汇总16篇)篇十六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了校长任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实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切实负起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

2、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学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学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生上机守则》、《计算机室管理制度》、《计算机室管理员职责》、《办公室电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通过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切实让相关人员担负起对信息内容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文件,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师生络安全管理常识,营造了网络安全管理氛围。

1、网站内容更新全部由网站管理员完成,工作人员素质高、专业水平好,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网络所有信息发布之前都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及时对网站信息进行监视,坚持保存、清除和备份的制度。校园网站维护、更新及时,网络安全得到重视,通讯报道及时,内容丰富。自去年学校接入了光纤,所有的教室、部室、教师住房都安装了端口。目前我校的网络安全稳定。学校领导对网络的管理、网络的安全极为重视,经常性地听取教师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了维护网络安全稳定的运行,学校实名上网制度,对每一个端口实行固定ip地址,实名上网不是为了监控教师,而是为了维护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网络。

2、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为了使培训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学校领导每次都到亲临现场组织安排,现在我们的老师都能熟练掌握教室电教设备的使用,能够通过校园网平台进行办公,能从校园网站、远教ip资源和连江教育信息网获取相关教学资料,通过培训教师的信息知识和技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使全体教师了解计算机的有关操作与应用,也使青年教师更好地将电教媒体服务于教学,从而促进了学校现代化教育的有效开展。

由于学校计算机的不断增多,日常出现故障的情况较为常见,为此,我校成立了专人负责学校计算机系统及软件维护,由于平日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因此学校内各计算机使用均正常,无出现重大故障。但目前网络计算机病毒较多,传播途径也较为广泛,可以通过浏览网页、下载程序、邮件传播等方式传播。为了做好防范措施,要求各学校每台机器都安装了杀毒软件,并定期自动升级,对发现病毒的机器及时的进行处理。防止电脑内重要信息出现泄密或造成重大影响事件。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师生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教育师生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净化网络环境,不打不健康文字,不发不文明图片,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提供不健康内容搜索,不发送不健康信息,不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音视频信息,积极营造网络文明新风。通过印制发放网络安全宣传传单、板报、班会等多种渠道,积极组织师生学习有关网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高师生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增加师生上网安全意识。

6月1日,第二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京启动。本届宣传周由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十部门共同主办,沿用首届“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主题,将于6月1日至7日在全国各地同步开展。

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鲁炜在启动仪式上呼吁全社会携起手来,大力培育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有文明的'网络素养、有守法的行为习惯、有必备的防护技能的新一代“中国好网民”,尤其要突出青少年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启动仪式上,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陈左宁表示,网络虚拟空间纷繁芜杂,对于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来说,还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给予更多正确地引导,帮助其“适度用网、健康用网、安全用网”。青少年不应成为网络空间的受害者,而应该在全社会的呵护下,成长为传播“网络空间正能量”的新兴力量。

据了解,宣传周设立了启动日、金融日、电信日、政务日、科技日、法治日、青少年日等7个主题日,并开展公众体验展、青少年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全国网络安全宣传作品大赛、“讲述身边的网络安全故事”文章和微视频征集展映、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专题讲座等活动。6月1日至3日,公众体验展在中华世纪坛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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