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紫衣梦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

合同协议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完整准确地反映交易的真实意愿,避免故意欺诈等行为。以下是部分合同协议的示范,可以供大家参考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和定制。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一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要求: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六、供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双方另议。

七、交货日期:每月月末。

八、验收方式:按第三条验收。

十、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当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在_____再行卖出时,甲方委托_____代收,乙方付款办法为:

1.首期预付货款为__________元/吨,乙方于卖出之日一次性支付。

2.除首期款外,及时补足________同期之货物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与乙方卖出价的差价。

3.交货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付足__________元/吨或全额货款的_________%。

4.交货日当日付足剩余货款。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2.在交货日期前乙方发生______所称提前交收情况,有关业务即中止执行,甲方委托______按其提前交收办法与乙方结清货款&;3.如乙方不能如期按上述付款方式足额支付货款,有关业务即行中止。

4.甲方如到期不能及时如数交货,可以委托________结清相应款项后退还乙方剩余货款。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_______一份备案。

十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并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方(_________总代理)与乙方自愿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指定乙方为_________产品_________市经销商。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合法经营甲方拥有_________产品。指定区域为_________范围内。

第二条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管理和监督乙方对_________产品的经销情况,甲方有权在乙方经销区内发展二级经销商签订合同后交乙方管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在合同指定范围以外地区从事与合同事宜相雷同的经营活动。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正当经营方法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甲方对乙方在合同以外的经营活动及违法活动不负法律与经济连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正常运作中各经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特别是产品的批发,零售价格及库存)。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循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及vi标准(仅限特许专卖)。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建立完整的经销网络体系。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标识产品及vi标准并协助乙方培训网络销售人员。

甲方在乙方区域中的各类宣传活动应在相关方面体现乙方的名称,标识,地址,依靠品牌日益提升的企业形象树立提升乙方的知名度及企业形象。

甲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实行因产品质量问题的包退,包换政策。

甲方以不断完善和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乙方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

甲方视乙方在经销地区的具体发展情况予以适度的广告等方面的支持及派市场管理人员到乙方所在地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甲方竭诚为乙方提供市场支援和管理调控及对外协调支持。

合同一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将授予乙方授权经销书与经销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依照甲方有关(统一)规定在指定区域内为发展_________产品分销网络而开发终端经销商,推广系列产品。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资讯系统的支持。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产品经销及市场宣传广告上的规定的统一大支持。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常管理中的专业服务。

针对指定区域内的具体情况,乙方对甲方有关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经销产品的时间,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开始。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有关销售制度及规章,接受甲方的监督。

乙方确保经营场地中的甲方产品摆放突出,有关人员及资金等经营条件投入的稳定与待续。

保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措施办法。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经销权及甲方的产品提供给第三方或以外其他行业。

乙方只能在授权地区使用,销售带有标识的各种宣传品及产品。

乙方须定期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产品及其他促销品的进、销、存报表及其他市场信息。

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同类,价格大致相同的竞争性产品。

乙方只能在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不行跨区域销售甲方产品,并保证年销售额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日常存货量不低于进货的50%。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同时收回经销牌及有关证书,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于当月结清与甲方之所属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结算及发货。

乙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通过传真,信函,电邮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订货,甲方接到乙方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有计划迅速组织按日期将货物通过_________等方式发往双方协定的乙方目的地,其运费由_________负担,保险费由_________负担。

乙方向甲方要求定货时,应将货款总额的_________%付给甲方后,甲方予以发货。余款在_________天内全部付完,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完货款,甲方有权拒绝发货。乙方收货后,应对货物品种,数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处理,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守密义务。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营业报告书,价格表及其他有关和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给乙方的经营管理资产秘密,企业vi标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资料。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秘密。

前三款规定的乙方保守秘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仍然生效。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经营书,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时即刻归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视情节轻重,对经销商给予取消返利30%-60%的处罚。

1.对甲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甲方产品信誉行为时;

2.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

3.未按甲方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业务技术运作和处理的。

本条所称“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等价值,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_________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合同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但人数不少于2人,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经销商给予吊销资格的处罚:

1.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

2.对甲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甲方产品信誉行为,情节严重的;

4.出现技术服务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5.未经甲方同意,代理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类似产品的;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7.未按公司质保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的行为。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并按损失的两倍赔偿给甲方。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三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销售产品数量及款项:

二、交易方式为:甲方于合同签订后__日内(即月日前),预付全部货款的%作为订金给乙方,即人民币元,其余的货款,即人民币元,甲方于发货前(即月日前)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货款后于月日将货发出;乙方迟发货1日(24小时)将付全部货款的%作为罚金给甲方。乙方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但因甲方付款等其它原因造成的发货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货物如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调换相同货物,运输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确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相同质量合格的货物给甲方,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其它间接损失。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

五、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交易完成钱货两讫日止。

甲方:法人代表:代表:(签字)电话(传真):

乙方:法人代表:代表:(签字)电话(传真):

名称:

开户账行:

账号: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四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能够任意选取订单或传真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带给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价格条款。

1、乙方应根据报价单(标书)价格带给产品给甲方,按照报价单中所提出的到达必须采购量后享受优惠价格执行。

2、每个月结束前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状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格调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4、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三支付方式。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带给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

2、甲方可选取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书进行结算,甲方在未确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

四、交货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资料收货,确认产品贴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带给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贴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五、违约职责。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期____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3、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

六、合同附则。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资料。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到期后若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合同顺延,继续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五

甲方(需方):乙方(供方):

按照《民法典》,双方遵循诚实、平等、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采购地砖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金额。

注明:以上用砖为优质产品,砖运输到甲方工地,此价格包含税。

二、供货方式: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施工工地(楼层:15楼、16楼)。

三、工程地点:甲方工地。四、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卸货场地,货物验收后由甲方保管。

2、如乙方提供的瓷砖品牌、规格、质量、颜色与样品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有剩余瓷砖,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0天内,将剩余瓷砖完好无损退还乙方。用砖量以工程完工后实际用量计算。

4、瓷砖质量要求:瓷砖必须能够提供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瓷砖检测报告中必须有以下检验项目:尺寸允许偏差、厚度、边直度、直角度、边弯曲度、翘曲度、中心弯曲度、表观质量、吸水率、断裂模数、破坏强度、抗釉裂性、地砖摩擦系数、耐磨性、抗热震性、抗污染性、抗冻性、内照射指数、外照射指数。

5、质量如果检验不合格,全部损失均有供货单位承担。

五、付款方式:乙方货物运输到甲方施工现场,验收后支付人民币(大写)元;瓷砖铺贴完成后再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工程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计人民币(大写)元。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甲方有权向乙方扣押此批货款的2%作为违约金。

2、如甲方不能按合同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供货,所引起的责任由甲方全权承担。

七、其他约定事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负责人:负责人:合同签订时间:

购方:

供方:

购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依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定立本合同,以兹双方遵照执行。

一、产品明细:

1、供方为购方供应下列产品:

2、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合同签订之日起,购方应认真核实实需数量,最迟五天内可重新调整数量,以便供方从厂家及时发货。

二、质量标准:按照供方所供产品与购方提供的样品基本一致。

三、供货期限:

双方合同签定生效后,供方在天内发第一批货到工地,以后根据购方工程进度,购方将所需货物数量提前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在接到购方通知后及时安排供货。

四、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由供方负责送到工地,双方点清数量,由负责卸货,购方指定为收货人,联系电话:。收货人在供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五、验收标准:

1、产品破损率按国标3%执行,超过3%的部分由供方负责补足;。

2、因陶瓷原材料来源于天然矿物质,烧制过程复杂,允许交货产品存在合理色差。

六、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如购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购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妥为保管,电话通知供方,并在三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2、若购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3、购方因保管、施工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供方在接到购方异议后,应在三天内负责处理。

5、对购方的异议,经第三方鉴定确认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供方负责调换。

七、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天内购方支付(即元)作预付款。

2、供方分批次发货,每批货到工地之日,购方必须支付该批货款。

3、预付款与最后一批货款一起结清。

八、违约责任:

1、如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供货,严重影响到购方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应向购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如购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供方有权顺延供货或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方自行承担。

3、供方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颜色、数量进行供货,如购方需变更合同,应取得供方同意,并赔偿由此给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退货补货:

1、本合同产品为供方为购方定购产品,供方不接受购方的任何退货要求。

2、如购方需要补货,购方须提前天书面通知供方,以便供方进行安排发货;购方应承担小批量补货的额外费用。

3、如补货产生的色差等问题与供方无关。

十、争议解决: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购、供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自货款两清时自动失效。

本合同壹式份,购方与供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购方名称(章):开户行:

委托代理人:账号:

电话:

供方名称(章):开户行:

委托代理人:账号:

电话: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诚信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依照国家民法典等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瓷砖购销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品牌及单价(单价不含税费及加工费)。

二、产品质量、验收标准: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均符合国家及相关企业标准。(以双方确认的样品作为标准)。

三、交货地点、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需在天内将本合同所有产品,根据乙方要求交付至。

四、运输方式及装卸费用承担:甲方负责送货至交货地点,并承担费用,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交货验收后付款。

六、施工事项:甲方不负责瓷砖的铺贴及安装。乙方铺贴瓷砖时请谨慎,要按照包装箱上“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协商解决。在施工中的瓷砖损耗甲方不负责。但为了保证工程效果和质量,甲方在“有时间和能力”范围内协助乙方跟踪监督施工。

七、剩余瓷砖退换事项:剩余瓷砖单一型号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不泡水、不沾水泥、包装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以进行退换,否则甲方不接受退换。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违约,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预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号码:

担保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六

甲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__________,现乙方愿以自身优势帮助甲方开展该产品的销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经销商。

要求: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销售、服务网点,首批进货________套以上,其中外机________套,内机________套。

享受政策:由总代理直接供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2.代销商。

由甲方提供各种型号产品共计________个的首批铺货,该批产品乙方无需立即付款,但是该批货物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价格。

全国统一零售价:____元/套。

乙方提货价:_____元/套。

三、订货及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需要由专人向甲方提出订购要求:包括具体型号及数量等。提货时付清货款。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随时了解产品库存,做到及时发现所缺型号,起码提早一天向甲方订货。不得向其它有总代理的区域进行销售,违者将取消经销的资格。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保证好产品的质量。

五、其它。

为了充分体现平等互利,实现合作双赢,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支持乙方的工作。

1.甲方把乙方每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作为推广费返还给乙方。

2.乙方的月销售量达到______个以上,甲方按当月乙方销售额的________%进行返利。

3.乙方可介绍和发展下级经销、代销商。乙方发展的下级经销、代销商直接由乙方供货,如要求甲方供货的,甲方按其当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奖励给乙方。

4.乙方一次性提货________套以上甲方可免费提供广告位。

注:以上销售量均以当月提货量为准,返利形式一般是产品。代销商不享受以上返利政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七

订立合同双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

签约地点:__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明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原则,特签订购销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乙方生产负责人__负责(地区)的种植生产。甲方负责向__提供优质种子及种植生产的技术咨询和收购。

二、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由甲方负责统一向乙方无偿提供技术服务,还可以根据乙方需要代购专用农药、生产设备,并协调生产,提供适宜的技术支持。

三、乙方承诺__(地区)的种植面积为__亩,该地区要求无霜期为115―118天,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__公斤的产品。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收购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

四、种植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由甲方指定的农艺师指导培训。

第二条商品的收购:

一、在收购期间公司的最低收购价格高于当年大豆价格的10%,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二、回收标准:

1、内在质量:产品应符合gb18406-20__《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等内要求;大豆干燥、无霉变。

2、外观质量:颗粒饱满、无杂质、无病斑、无异色、无半粒、无虫蛀。

三、乙方产出的产品,只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将负责全部收购

第三条产量的修定:

一、乙方如在种植期间由于不按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生产者自行承担。

二、如乙方在种植期间由于(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要在灾情发生后向甲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双方对灾情进行核定,并合理修定供货指标。在灾情发生后七日内不报者按合同原有数量履行。

三、产品收购时间:产品收购时间由甲方确定,在收购时由甲方专业回收人员进行收购。

四、收购和结算方法:乙方交货时必须持有购销合同书,由甲方检质检斤后现金兑付

五、自产品回收之日起至本年12月1日止,乙方必需按合同向甲方完成产品的收购量。

第四条违约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依据本合同收购产品,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每亩正常市场收入3‰及合理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责任:甲方按市场行情出台收购价后,乙方不按合同向甲方完成产品的收购量,乙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综合费(包括信息费、咨询费、合同违约金等)每亩正常市场收入3‰,以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履行完毕止。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__年__月__日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八

乙方:

地址: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井冈绿谷荘”牌系列产品在市独家总经销。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双方的关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的关系为经销代理关系。

第二条:产品,本协议所称产品,系指甲方所生产的系列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甲方不得再委任签约范围内的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为其经销和代理,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跨地区销售(连锁超市除外),一经查出,按销售额两倍罚款,连续三次跨地区销售则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条:质量,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认可,甲方的产品生产标准以企业标准执行,如因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者造成损失,经质检部门核实为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则甲方应该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付款方式,现金结算。甲方提供银行结算帐户给乙方。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吉安沿江路邮政所,邮政卡号:______,户名:康爱珍。

开户行:遂川县农业银行户名: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帐号:________。

第六条:供货与运输:

1、甲方按照合同交货地将货物委托货运部运往乙方所在的经销区域。

2、货物到达乙方所在地的费用(包括长途运费和货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以货补方式承担运费,或者下一批订货时补回,这样可以因货运部在途中出现的问题让乙方顺利要求货运部签字确认注明货物破损情况,如货运部门不同意签字,则可拒绝支付运费,并通知甲方与货运部门协商相关赔付事宜,在下一批订货时补回给乙方。

3、乙方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有无包装破损、潮湿、封箱带是否为本公司专用封箱带,否则,应即时清点箱内数量是否相符,如有缺损,应要求货运公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以便向货运部索赔,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按质按量验收完毕。

第七条:价格与发票,所有成为甲方的独家总代理均享有甲方的最优惠价格,以及享有各项优惠政策,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必须提前10-15天以电话短信或者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随时在公司网站-“新闻资讯”栏目查询。价格表,由甲方另外以单独单页形式提供给乙方。乙方如需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则甲乙双方商定税款额。

第八条:退换货,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现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霉变异味等现象),经双方核实,甲方将无条件接受乙方的退换货,来去运费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有距保质期6-8个月积压库存比较多,乙方需向甲方上报库存数量,以便甲乙双方共同商讨促销活动以便尽快消化库存。如乙方终止合作一定要求退货,须先传真退货清单,并就双方洽谈一个价格退回给甲方,来、去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费用(包括:进场费用,条码费用和促销员工资费用)核销支持(裸价方案不核销费用,只承担部分促销活动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费用价格操作,甲方规定,如果乙方能提供进入ka类、a类和b类中等连锁超市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甲方核实后,由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其他特殊费用,是指乙方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如:堆头展示,货架买断陈列,促销员工资)由甲方100%承担。

费用核销流程:1、乙方收到货后,应填写入场费用申请表传真到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进入卖场的资料,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回传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盖章申请表后方可洽谈入场事宜;2、费用核销的具体时间在经销商下批订货期间核销,如费用额度较大的,甲方将采取分次分批核销,以保证双方利益,具体见“费用核销方案”。经销商须提供材料:1、进场协议书;2、交费凭证;3、产品陈列图片;4、进场费用核销表;5、甲方要求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收到材料后在15天之内给予核销完毕。在双方合作满半年以上或者乙方业务进展成功,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合作诚信度,甲方对乙方的货款可以实行帐期管理或铺货,以便稳定本产品在当地销售业绩,迅速提升本品牌。

第十条:奖励、返点、促销和广告支持计划和方案,全年订货额达()万元以上,超过完成任务部分可以算作下一年度的销售业绩,甲方将根据订货总额的5%计提返利;每季度订货额达()万元以上,将根据订货总额的3%计提返利;合作诚信指数(包括退换货,下单与打款时间等)高于90计提2%的奖金,共计返利10%,甲方还将在年终进行全年综合考评入选甲方“优秀代理商”荣誉称号,颁发铜牌证书,免费游井冈山(包括住宿、用膳和交通费用等)。

第十一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代理其他公司同类产品,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二条:成为甲方的独家代理,首批订货额为()元为独家代理条件。

第十三条:仲裁,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当地法院仲裁,仲裁费用除另外有规定外,则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四条,协议期限,有效时限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如未能在续约本协议上达成协议,期满合同时自动失效,双方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期满将优先乙方经营。

第十五条:如遇不可抗拒力(如:火灾、水灾、地震、疫病、战争等等),以致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必须得到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的证明不可抗拒力原因的书面通知,一方并直到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知时为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人:合同签订人:

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

承托方(乙方):__电子有限公司。

因业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研制、开发,型号为的新产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至少叁个样品或相近产品,若没有样品可提供,则甲方需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详细的图纸图样,以作为开发依据。

二、产品的开发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产品的开发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供送检样品。

五、产品开发后的生产及货款结算方式:

1、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签定首批供货合同,甲方首批订货量不低于零点伍万只,后续每批订货不低于壹万只。

2、款到发货。

六、甲方在使用中发现的不良品属制造责任的,乙方无条件退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

甲方:北京_____成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九

种植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植收购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预订:

二、质量标准及规格:

2.种植标准:由乙方提供栽培技术与管理标准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三、种植基地要求:

甲方种植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所种植的蔬菜无恶性病虫害,在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出境蔬菜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蝉、甲胺磷等。

四、收购价格:

为了保护种植户的利益,提高种植的积极性,在符合乙方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乙方以不低于市场收购价负责收购。

五、验收办法及运费负担:

乙方在收成前后对甲方种植基地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测,如发现检测不合格,均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检测结果合格,甲方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按以上条款的要求进行过秤验收收购,运费由乙方负担。

六、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蔬菜成熟时双方具体协商交货日期和是交货量,做到有计划采收。

七、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收购产品

3.乙方定期派技术人员对甲方进行种植技术、防疫、农药使用等上门服务指导、监督。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_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种植方(甲方):收购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农产品包销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从甲方引种,受甲方技术指导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

鉴于:乙方缺乏市场营销能力,甲方为保障乙方基本利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包销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初下达繁苗计划书,秋季验核,第二年秋季收苗。具体数量及收苗标准、价格、品种,在下达繁苗委托书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自行繁苗,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议价选购。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_________元/株。

甲方每年召开一次繁苗招标会,由各引种单位参加,在平等竞争基础上,择优确定繁苗单位。

第二条乙方如出现销果困难,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代销或包销请求。双方协议后,签订代销或包销合同(包括:品种、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交货地、价格、结算)。代销价,参照_________市场批发价下浮_________%;包销价,参照______市场批发价下浮_________%,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_________每吨不少于_________元。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一

商品房包销是盛行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后被引入我国内地。它在促进商品房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诉讼。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包销尚无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操作中的无序和混乱,同时也造成部分诉讼案件结果的互相矛盾,使当事人难以适从。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对于商品房包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在此仅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属性略作分析并就其关键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进行探讨。

一、商品房包销的实践操作模式及主要特征。

目前实践中的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一般做法是:出卖人(多为开发商)与包销人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在包销期内,出卖人将一定数量的(已建成的或未建成的)商品房,在确定包销基价的前提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与出卖人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结算包销佣金,并由包销人以约定的包销基价买入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房的行为。其主要操作环节是:

1、开发商授权包销人全权销售一定范围的商品房;

3、不论商品房是否能够售出,包销商必须定期向开发商支付确定额度的商品房价款;

(或者是: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包销人定期按照包销基价向出卖人支付已完成销售的包销款项)。

4、商品房销售后,超过包销基价部分为包销商的经营收入;

5、如果低于底价售出,其不足底价部分,由包销商向开发商补偿;

6、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全部未售出的商品房。

根据上述商品房包销的实践操作模式,可以分析出商品房包销的主要特征为:

1、包销期内,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系代理关系。

在包销期限内,包销人始终以出卖人的名义推广、销售商品房。通常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由出卖人与买收人直接签署,也有一些包销模式中由包销人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盖章。

2、包销人的包销行为具有高风险性。

包销人的高风险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包销期内的商品房售价不得低于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基价,否则,差价部分由包销人负责向出卖人补偿;其二,包销期满,未完成销售的剩余商品房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一并购买。

3、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

基于包销人承担了主要的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一般包销合同都约定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通常包括了广告策划制作、宣传定位、销售定价、营销方式等,并且一般包销人的代理行为都是独家排他代理,即出卖人不得另行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

4、包销期满,未能完成包销目标的商品房由包销人购入。

在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二、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虽然在实践中各方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操作模式的分歧不大,但是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属性却存有多种意见,从而导致各方对于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规范适用的意见相左。归纳而言,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性质认定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一)代理说。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商品房包销中,出卖人将商品房的全部或部分让包销人代理销售,在包销中是以出卖人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商品房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对外负责。因此,持代理说者认为,商品房包销是一种代理行为,并且,大部分情况下,商品房包销是排他的独家代理行为。

(二)买卖说。

持这种观点的认为,包销行为是一种买卖行为,包销人最终购买所包销的商品房,包销人虽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商品房,但实质上是包销人在为自身利益销售商品房。包销价格的确定,已在出卖人和包销人之间成立了买卖关系,只是未生效而已。从民法理论来分析,买卖合同在实际上有两种含义:其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其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但除财产所有权外还有其它各种财产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认为,第一种含义的买卖合同,即转移一定实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为“实物买卖”;第二种含义的买卖合同,除实物买卖外,还包括“权利买卖”。依买卖说的理论,商品房包销就是第二种含义上的买卖行为,即包括“权利买卖”和实物买卖。

(三)两合行为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包销行为既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行为,也不是一种纯粹的民事代理行为。它是一种既同代理行为相似,又同买卖行为有联系,在包销期内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包销期届满后则为一种买卖关系,集两者于一体的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开发商依包销合同将特定的商品交由包销商处分后,自己对该商品房便丧失处分权。其一,包销行为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开发商与包销商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包销行为附有一定的期限,一旦期限届满,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代销关系即行终止,同时发生以剩余房屋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关系。其二,包销行为是含有代理性质的行为。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其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联系客户。商品房的出售方是开发商,购买方是客户,包销商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客户与开发商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其三,包销行为又是一种以约定期满后,所包销的房屋仍未销售告罄,包销商应按约定的价款全部买入的行为。依“两合行为说”的观点,商品房包销行为作为一种兼容代理与买卖特征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受到代理制度与买卖制度的调整。

相对而言,上述三种观点中,持两合行为说观点的人更多一些。但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只反映了包销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从实质上分析,商品房包销行为应当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主要理由是:

诚然,从形式上看,包销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对外推销包销房时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自己作为代理人。第二阶段即包销期限届满,如包销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销房则由包销商按包销价买入。从以上两个阶段的表面现象来看,包销行为是兼有代理行为与买卖行为两种特征的两合行为。

届满;其二为包销范围内还有剩余商品房未完成销售。买卖关系是对于包销人未能完成包销任务的一种违约责任,也是对于出卖人的一种风险转移的保障。

这种违约责任或者说是保障的约定不应影响包销行为的性质认定。如同抵押行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拍卖、折价受偿抵押物,但并不因此而将抵押行为认定为抵押与买卖的两合行为。又如同买卖行为,在有些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货物(或款项)不予退还,但也并不因此而将此类买卖行为认定为买卖与赠与的两合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行为的实质还是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的一种代理行为,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代理人根据代理结果提取代理报酬或承担责任(补足差价、购入未销售房屋)。

三、商品房包销在实践中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一方面起着搞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流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直接调整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规范几乎是空白,包销行为操作不规范、运作无序性、约定不明确等等,导致包销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现对包销过程中易发生争议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包销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包销合同中委托方通常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作为受托方包销人的情况则多种多样,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咨询(中介、经纪等)公司、动拆迁公司,甚至还有个人。究竟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作为包销人并无定论,也常常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现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包销人或房地产销售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故公司和个人均可作为包销人。并且,虽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但该规定本身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且该规定亦非强制性规定。并且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中对于“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情况的法律责任也仅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为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司或个人所签署的包销合同均有法律效力,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此外,有必要指出,实践中存有一类情况是,开发商为了达到提前销售、回收资金的目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个人或公司签订包销合同,包销商品房的数量很少甚至仅为一套,并提前收取房款。对于此类包销合同,虽然形式上属于包销,但实质上是一种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的变相销售,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包销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由于大多数委托包销的开发商是为转移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将预售商品房委托包销人包销的,因此包销房屋通常均为尚未建成的商品房。有的开发商未雨绸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与包销人签订了包销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亦属于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持买卖说观点的人士,认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包销合同,违反了关于预售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对此,笔者认为,包销行为本身法律属性为代理行为,并非买卖行为,因此签订包销合同与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无联系。虽然包销合同中存有包销期满包销人购买剩余包销房屋的买卖条款的约定,但该约定本身附有成就条件(包销期满和有剩余房屋),并非在签约之时所发生的买卖行为,而是在包销期满后发生的买卖行为,只要在该包销期满之日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该买卖条款的约定仍然有效。

因此,包销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但是,在履行包销合同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定预售合同的行为则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

(三)包销款项的收取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关于包销款项的支付,通常是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由包销人将全部已完成销售的房款转付开发商,或将已完成销售部分的包销基价转付给开发商。但也有部分开发商,要求包销人的付款与销售情况脱钩,即不论销售情况如下,由包销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包销房屋的房款。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包销人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包销人根据销售情况在收取了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后转付开发商的操作方式符合代理关系的规定;而包销人在未完成销售的情况下,先行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但对于包销合同而言,应当认定为部分无效(融资条款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并且,如果包销人向开发商先行支付房款的时间发生在包销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则开发商也将因违反商品房预售的规定而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支付时间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但若包销人向开发商支付款项的比例低于包销房屋总价的20%,且款项性质约定为定金,则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款项支付的约定仍然有效。

(四)关于包销房屋销售后发生的税赋承担以及违约责任分担的问题。

由于包销房屋实现销售后,作为开发商取得房款为包销基价范围的房款,包销基价范围外的款项根据包销合同的一般约定,均由包销人取得。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不愿意承担差价部分的营业税等税费,由此而产生开发商在包销合同中约定由包销人支付差价税费或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阴阳合同逃避差价税费等情况。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大部分违约责任的计算依据均为总房款,如面积误差的处理,而开发商往往认为自身仅收取了包销基价内的房款,包销基价外的房款由包销人收取,因此违约责任应由包销人按比例承担一部分。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是开发商混淆了与包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包销合同约定包销人取得的款项为超过包销基价的部分,但并不代表包销人收取了房款。包销人收取的款项性质是包销酬金(该酬金的计算方式是超过包销基价部分),该酬金的支付方是开发商而非购房者,只是在操作过程中直接在购房款中进行抵扣而已。因此,开发商仍然应当基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承担相关税赋及违约责任。

开发商如若想由包销人承担该部分税费,则应在包销合同中调整包销酬金的计算方式,将包销酬金约定为超过包销基价的房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而对于违约责任的分担,则也需在包销合同中设定条款予以约定,依据从约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包销人也应按照包销合同的约定承担一部分预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亦存有多种不同的判例。近日出台的商品房销售办法的司法解释也未能对于包销行为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故笔者认为亟需尽快出台针对包销行为的相关立法以规范市场减少纷争。

建纬律师事务所・赵萍邵万权。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二

一、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分析。

商品房包销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新的经济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对其概念、性质、法律特点、法律关系等进行界定,对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类型促销方式,在我国大陆司法理论和实践部门中对其的认识不同,表述亦不同。

1.认为:房屋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约定结算的基价,包销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某些销售代理权利,并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买入剩余房屋的一种合同。(注:李景华:《房屋包销行为探析》,载于《上海审判实践》第6期。)。

2.认为: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协商,由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买入全部商品房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注:王家德:《试论商品房包销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上海审判实践》第2期。)。

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的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或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对外承包销售开发商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商承购未售完的商品房的行为。

上述商品房包销概念的主要含义是:

(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包销是指一个企业根据一定条件收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是对外贸易经营方式之一。出口商将一种或一类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地区的出口,交给外国商人承包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注:见《辞海》19版缩影本:第329页。)这种包销方式被引入证券发行市场后产生了证券包销,即由证券承销商认购发行公司的全部证券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社会推销,承销商获取包销中的差价利益,同时承担推销不出去的风险。商品房包销实际上将上述经营方式移植于房地产市场之中。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其特殊性就在于开发商有权预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

(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实销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即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一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得一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

(3)在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包销款,剩余的商品房则由包销商承购。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买卖关系。

对行为性质的正确认定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前提。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对其行为的属性在司法界认识不一,兹分述如下:

代理说。在房地产案中,一些房产商认为商品房包销是一种排他的独家代理的行为。按照民法学的一般原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注: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全部或部分让包销商独家代理销售,在包销中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商品房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对外负责。持代理说者认为,只不过包销是一种独家代理,只有包销商享有商品房的代理销售权。

买卖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包销行为是一种买卖行为,包销商在从事商品房包销的过程中,则不受开发商的名义及意愿限制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包销商对其所销商品房的出售享有自由定价权。由包销商商品房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自由定价,无需遵循开发商的意愿。其次,包销商对其包销商品房出售所得的溢价收入享有自由处分权。第三,开发商对包销商的商品销售行为不直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开发商只需对其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行为负责,而包销商则应对其与客户之间销售合同所作出的履约承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注:王家德:《试论商品房包销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上海审判实践》年第2期。)从民法理论来分析,买卖合同在实际上有两种含义;其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其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但除财产所有权外还有其它各种财产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认为,第一种含义的买卖合同,即转移一定实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为“实物买卖”;第二种含义的买卖合同,除实物买卖外,还包括“权利买卖”。(注: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在1991年版,第624页。)依买卖说的理论,商品房包销就是第二种含义上的买卖行为,即包括“权利买卖”和实物买卖。

两合行为说(又称混合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包销行为既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行为,也不是一种纯粹的民事代理行为。它是一种既同代理行为相似,又同买卖行为有联系,集两者于一体的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开发商依包销合同将特定的商品交由包销商处分后,自己对该商品房便丧失处分权。其一,包销行为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开发商与包销商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包销行为附有一定的期限,一旦期限届满,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代销关系即行终止,同时发生以剩余房屋为交易标的买卖关系。其二,包销行为是含有代理性质的行为。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其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联系客户。商品房的出售方是开发商,购买方是客户,包销商以开发商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客户与开发商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其三,包销行为又是一种以约定期满后,所包销的房屋仍未销售告罄,包销商应按约定的价款全部买入的行为。(注:李景华:《房屋包销行为探析》,载于《上海审判实践》年第6期。)依“两合行为说”的观点,商品房包销行为作为一种兼容代理与买卖特征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受到代理制度与买卖制度的调整。

商品房包销行为――一种新的民事法律。

行为,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形式上兼具代理行为和买卖行为特征的两合行为,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行为。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在分析一种事物的性质时,不仅要看到事物的表面现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现对商品房包销行为作如下分析:

(1)从形式上看,包销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对外推销包销房时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自己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为民事行为,订立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双方直接权利人是开发商与买受人。包销商对内与开发商之间是包销关系,是内部代理承包销售包销房。第二阶段即包销期限届满,如包销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销房则由包销商按包销价买入。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以上两个阶段的表面现象来看,包销行为是兼有代理行为与买卖行为两种特征的两合行为。

(2)从实质上看,包销商与开发商订立的包销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包销合同一旦生效,合同中的标的物包销房的最终权利由包销商处分,同时由包销商承担风险。在包销期限内,形式上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代理销售给买受人,实质上包销商是在为自己与买受人进行买卖。因为包销合同中包销价的确定实际上已完成了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对包销房的买卖,只不过限于包销商并非开发商无直接售房的主体资格,同时由于包销商不愿意通过转卖商品房来增加买卖环节(两次买卖),也不愿先期投入全部买房资金,先买进再卖出。而是参与到一次买卖中,将开发商的销售权通过包销的形式得到转让,既减少买卖环节,又减少资金投入,而与开发商来分享商品房销售利润,获取包销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利益。

(3)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包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同一般的买卖行为有所不同,它是间接买卖与直接买卖的结合,是代理行为和协助买卖行为的结合。具体有三种情况。第一,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全部售出,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包销代理行为的完成而一并完成,间接买卖则代替了直接买卖。第二,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全部未售出,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包销代理行为的不发生而直接完成,由包销商直接买进全部包销房。第三,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部分售出,则售出部分的包销房是通过包销来间接完成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剩余部分的包销房则按包销协议的约定,由包销商从开发商手中直接完成买卖关系,双方办理包销房的买卖手续。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上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约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或消灭的依据。(注: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4页。)根据前面分析,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包销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内全部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不发生包销房的直接买卖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届满后全部或部分未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就所剩的包销房发生直接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不仅在于不同于传统理论上附条件的买卖行为,其主体不仅涉及买卖关系的双方,而是涉及到三方,即开发商、包销商与买受人;而且在于整个包销过程中涉及到三种法律关系,即包销关系、代理关系、买卖关系(对此,本文后面将作详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行为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种新型的经营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来规范,包销行为应当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包销商依据包销合同,从开发商手中有偿转让包销房的销售专营权。与“参建、联建”的区别在于:参建、联建是直接参与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直接投入建房资金,按约定取得参建、联建的房屋。而包销商参与的仅是开发商的销售,两者参与的内容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2.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以承购包销剩余商品房为保证的行为。包销合同明确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如销售不出包销房,则由包销商直接买剩下的包销房。与商品房代理的区别在于,在代理权限内,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销售不出商品房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与代销的区别在于代销商不支付给开发商任何钱款,也不承担销售不出商品房由自己买入的风险。包销与代理、代销的最大区别从法律后果看,前者风险大,获取的利益亦大,后者的风险小,可得利益亦小。

3.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直接参与销售的行为。在商品房的包销中,开发商转让销售专营权给包销商后,一般不与买房人为销售行为,而由包销商直接与买房人签订买房协议并收取房款。与中介的区别在于:中介是一种居间介绍服务性的行为,为买房人提供信息,提供服务,为促成开发商与买房人之间买卖房屋的交易成立而穿针引线,并获取中介费。中介不直接参与销售,因此不承担任何销售风险。

4.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行为。与一般商品房买卖的区别在于:一般买卖商品房是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发生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行为。双方买卖关系清楚,一方付钱买房,另一方给房得款,而包销行为是包销商帮助开发商将商品房销售给买房人,自己获得包销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行为。包销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买进开发商的商品房,而是当包销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对卖不出去的包销房才直接买入。因此,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名义上在为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给买受人,实质上在为自己出售这些商品房。因为,在这段时间内,包销商将全部包销房出售给买受人,则自己不需买入剩余的包销房,与开发商之间仅构成包销中的代理关系,而不构成买卖关系,一旦包销期满,包销商就得买入剩余的包销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才构成买卖关系。

二、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五个实践难题。

商品房差价等纠纷。这些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包销商、开发商、买受人的因素外,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在初始阶段,法制不健全密切相关。现对这些纠纷所反映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正确认定包销合同的效力是处理这类纠纷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香港房地产商人黄某与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太子公寓包销协议书》,约定由黄某包销太子公寓32套外销房和12个露天车位,开发公司以售价72%优惠作为包销基价由黄某包销,包销价为美元782.99万,由开发公司负责联络安排银行提供不低于楼价50%的按揭予楼宇买受人。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50%包销款共计美元391.49万。但由于双方对于何时落实提供按揭约定不明,即对提供期房“按揭”还是现房“按揭”约定不明,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返还已付的包销款、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三项共计港币3375.6万元。

本案审理中对包销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包销合同、“按揭”方式、个人包销商品房虽均无明文规定,但个人从事外销房包销不符外销房个人不得销售等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包销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以包销外销房和银行“按揭”的方式进行预售,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亦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二)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问题。

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确定的包销价与实际对外的销售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这是包销商所得的销售利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的不规范,导致纠纷的发生。

如购房者胡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认购登记书》,认购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房价为人民币45万元。后胡某与该商品房的包销商某置业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按约支付了房款45万元给包销商,之后胡某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出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为38万元,某房产公司交付了房屋,胡某住入该房。但胡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包销商无预售主体资格,与其已签订《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按《出售合同》的房价38万元计算,要求返还包销商多收的房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开发商签订《订购登记书》,确认房价45万元是真实有效的,包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与胡某签订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胡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出售合同》中将房价写成38万是偷逃税收的行为,除房价条款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胡某已付清房款并已实际住入该房,故胡某要求返还7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在商品房交易中少缴税费应当补正。(注:拙作:《房屋包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载于《上海审判实践》19第6期。)。

本案中开发商得到的是包销价即38万元,包销商代为收取房价45万,除去38万得到7万差价。按理胡某支付45万得到房屋则买卖行为完成,但《认购登记书》、《预售合同》写房价为45万元,《出售合同》却写38万,这种操作明显不规范,将包销合同的对内关系与出售合同的对外关系混在一起,而胡某诉请返还7万元差价则缺乏依据。因此,规范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对外与购房者的房价应保持一致性,对内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按包销合同的约定支付包销价,由包销商获取差价利益共同依法纳税。

(三)包销房销售后的税赋问题。

在商品房交易中,依法纳税是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进行中,涉及税赋有两个问题:

1.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外销售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与包销商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相互之间均产生税赋,销售方依法缴纳营业税,购房者依法缴纳契税。由于开发商与包销商销售运作的无序,从而导致少缴税费情况的发生。如前述案例中,购房者认购时房价为45万元,包销商实收45万,但开发商在《出售合同》中却只得38万,7万元税赋就被逃掉了,这无疑是损害国家利益。

2.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内包销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销售专营权转让给包销商。在包销期限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不属销售行为,故不发生税费缴纳问题。但在包销期内,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当进入销售阶段,才开始发生营业税、契税问题。而当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要按约承购包销剩下的商品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直接的买卖。作为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纳税。

(四)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在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中实际存在三种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这种包销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商品房让与包销商承包销售,包销商须以开发商的名义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对外是一种代理关系。其二是包销期满,包销的商品房尚未全部售出,则按包销合同的约定,由包销商购入剩余的包销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对内构成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买卖关系。

2.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从商品房的交易来看,商品房的所有人享有售房主体资格的是开发商,虽然由于包销合同的约定,具体出售商品房签订合同是由包销商与购房者实际完成的,但从形式上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为开发商与购房者,这是一种具有法律形式意义的买卖关系。

3.包销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包销协议产生的卖房人之代理人与购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如这些商品房包销商销售不出去,其后果则由自己买进。因此,包销商以开发商名义每销出一套商品房,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出售房屋。

(五)开发商与包销商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含有包销合同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纷诉讼中,开发商应作为共同被告。从民事诉讼理论来讲,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包销商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中对外是代理关系,对内是包销关系,在产生的纠纷中,开发商作为所有权的权利人,包销商作为具体为民事行为收取房款的人,均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作为共同被告,即使是在无效合同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中,开发商是直接的责任人,包销商作为相关人,而案件处理往往涉及买受人要求返还钱款和赔偿损失,此时,也应考虑将开发商与包销商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做有利于保证买受人。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销售及安装空调设施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乙方负责美的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达到正常运行标准。

4.工程期限:自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后内完成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并达到正常运行标准。

本工程达到:《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一20xx》标准。空调设备满足系统安全使用要求,外形美观,走管、走线合理规范。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总金额为元,大写:元整。该款项以甲方确认的中央空调施工预算清单的内容为依据。在施工、安装、调试过程中因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项目,按双方协商的价款予以结算。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的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工程款即元;

2、乙方的室内、室外机组进入施工现场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总额%的工程款即元。

3、乙方在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正常运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工程款即元。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仅指空调主机设备(人为因素除外)。质量保修期从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完毕并试正常运行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月。

保修期内因甲方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及甲方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中央空调设施设备出现事故,乙方只提供免费维修义务,所需更换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进入场地前三日内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

7、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8、甲方在施工现场免费提供临时库房,用于乙方材料及设备存放。

9、乙方在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十五日内组织人员对空调系统进行调试验收,逾期不进行调试验收的,视为乙方的空调系统调试验收合格。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使用要求进行施工;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挂牌上岗、着装整齐;

5、乙方进场后须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接收业主管理的.监督,进场的各种手续需备齐。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将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或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15天通知乙方;

2、对于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设备积压,甲方应全额承担乙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积压材料、设备款项。由于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工期相应顺延,因返工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费、运费等应全额追加为合同价款,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该期应付款项总额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使用功能变更,甲方应按元/天支付乙方停工费用;如需乙方返工,甲方应以经济签证的方式另行核算工作量并增加工程价款;如给乙方造成材料设备倒运,甲方应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

3、本合同约定的空调安装施工项目,未经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正常运行时,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设备,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应按剩余工程价款总额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5、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30%承担违约金。

6、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个月内不通知乙方进场施工,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30%承担违约金。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四

本农产品包销合同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订立(本合同适用于从甲方引种,受甲方技术指导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

鉴于乙方缺乏市场营销能力,甲方为保障乙方基本利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包销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初下达繁苗计划书,秋季验核,第二年秋季收苗。具体数量及收苗标准、价格、品种,在下达繁苗委托书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自行繁苗,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议价选购。

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元/株。甲方每年召开一次繁苗招标会,由各引种单位参加,在平等竞争基础上,择优确定繁苗单位。

第二条乙方如出现销果困难,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代销或包销请求。

双方协议后,签订代销或包销合同(包括:品种、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交货地、价格、结算)。

代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_______%;包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______%,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每吨不少于______元。

第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继续履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各执份。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五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

5.质量等级: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_________;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_________(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_________(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

第六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_________%误差,允许含水分为_________%。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风险负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农副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_________%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_________。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如其品种、颜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产品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产品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产品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六

签订合同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签订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日期等如下表规定

型号规模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金额交货日期及数量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合计人民币(大写)

2.交货办法。

(2)运输:由甲代办,但一切运杂费用等由乙负责,甲交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

3.付款办法:货物交货后,供方随同提单向乙托收或将单据寄交乙方,乙方根据供方单据电汇供方。

4.验收办法:乙应派员到甲仓库验收,如不能派员验收,甲方即按合同规定产品规格数量代为检验。

5.附则。

(1)合同如有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2)在执行合同期间,如遇市场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乙方须在_______天前通知撤销加工合同,否则按违约处以__________罚金赔偿对方损失。

(3)本合同须经双方签章并鉴证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货物运达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纠纷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七

供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以订货单价格签字为准)

总价: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标准按照标准执行。

三、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 )项执行:

(3)乙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编排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甲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四、货款结算: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下单,并将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交(提)货异议期满后,乙方再将剩余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的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订货单或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产品以订货单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两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制定帐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最优产品包销合同协议书(通用18篇)篇十八

产品代言合同协议书要怎样写才能保证双方利益?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提供形象代言人聘用合同范本阅读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_______ [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 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天。不少于______胶卷。不少于______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_____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_____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_______]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结算。

5、甲方须提供包括乙方艺人在内的_____名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住宿。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_____间,单人间____间。机票,头等舱____张,经济舱____张。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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