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

时间:2024-05-10 作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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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办法解读

编辑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199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目标导向,制定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大胆作为,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满足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需要。

(一)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道路运输条例》,原交通部及时组织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构筑了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可是,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一直沿用13号令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 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正,以下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不全面、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车辆技术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削弱了车辆技术管理应有的作用。由于13号令酝酿、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汲取发达国家车辆分类管理经验,重新确定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并将13号令和4号令进行整合,出台一部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二)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

车辆技术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形势下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加大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力度,围绕技术管理组织体系、汽车维修制度、维修检测服务方式进行顶层设计,推行车辆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职责,不能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三)推进新常态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

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明确提出,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狠抓改革攻坚,强化法治建设,加快推动“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发展迈上新台阶。道路运输作为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基础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四个交通”的要求,更加注重先进装备的应用,达到节能减排、运输安全的目的。通过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保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向前推进。

(四)适应汽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随着道路运输车辆结构的优化,车辆性能的提高,维修检测技术的进步,道路条件的改善,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管理工作需要,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深入、节能减排的逐步推进,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抓紧建立一套与时俱进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于道路运输车辆准入、使用、维修、检测、监管各个环节,制定一整套新的管理措施,以有效地保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

二、修订过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后,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的条件下修订的,有诸多亮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个厘清,两个强化,三个创新。

(一)厘清了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规定》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厘清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边界。一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地设置部门,配备人员,有效地实施车辆从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作为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立足于运输安全、车辆效能、节能减排,优化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措施。首先,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车辆技术等级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燃料消耗量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行业标准要求。

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转变思维方式与管理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速车辆技术管理创新。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明确提出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以此确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执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

一是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根据中央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对车辆维护制度实行重大调整,成为一大亮点。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随着汽车检测技术的普及和国家标准对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调整,今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广大经营者要站在发展“四个交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进先进装备应用、节能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入理解界定行业监管部门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准确把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政策措施调整要点和创新亮点,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用,确保《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搞好宣贯。

一是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突出重点。各地应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人员和重点内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把《规定》对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的执法人员,要突出《规定》中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罚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是分层培训。部与各地分别组织专题培训。部将开展集中培训活动,重点对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部分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宣贯培训,为各地的扩充培训提供师资储备。各地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宣贯培训接续与拓展工作,使得相关人员熟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三)落实《规定》,做好衔接。

一要认真做好新老维护制度的衔接。2016年3月1日起,道路经营者应依据车辆维护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

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经营者(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维护车辆。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车辆维护制度,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二要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的调整。2016年3月1日起,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挂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考虑到挂车不具备动力性和经济性,因此不要求对挂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挂车的道路运输证配发和年度审验,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为准。

1、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2/3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2/3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料润滑油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

概括而言,一级车所应满足的标准为三条:

(1)技术性能良好,各项主要技术指标满足定额要求;

(2)车辆行驶里程必须在相应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2/3以内;

(3)车辆状况完好,能随时投入使用,参加运输生产。

3、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车辆。其含义为:

(2)正在大修的车辆列为三级车;

(3)技术状况和性能变坏,预计近期更新但还在行驶的车辆列为三级车。

4、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其含义是指已经不能行驶、短期内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但又尚未报废的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二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费用支出,体现降本增效,充分发挥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直属中心的公务用车和生产用车管理。

第二章车辆配备原则。

第三条公司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用于保障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外事、机要、接待、老干部、后勤保障、调研等公务活动用车。

第四条公司直属中心配备生产用车,用于保障公司直属中心日常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是公司机动车辆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车辆资产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维修管理、保养费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车辆使用。

第六条公司本部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公司机关和直属中心工作人员用车,如属市内用车,可直接向车队申报;如需要长途用车,需由公司综合部审批。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负责人,一律不得使用公车用于上下班接送。

第八条严格控制使用车辆出市、出省办事,公务出市尽量使用公用交通工具(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必须带车出市、出省的,应符合下列情况,并提前填写《机动车出市、出省申请单》(见附件一),报综合部领导批准。

1、公司领导带队的全性调研、检查;。

2、地方政府领导检查指导我公司工作,需要长途用车的;。

3、公司网络运维、服务等专业检查,检查地点较多,不便于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节、假日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2、节、假日期间,车队设值班车辆,为用车单位提供车辆服务;

3、节日期间一律实行封车制度严禁出私车。

第十条婚丧事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所属车辆一律不准作为结婚用车;。

2、丧事用车如系本企业职工及亲属,必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方可派车。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

在非工作时间内,车辆应停放在公司办公楼及综合楼存车场。因公外出和需要在外过夜的车辆,驾驶员应选择收费存车场或单位内部存车场存放。未按公司规定停放,如出现丢失、损毁等后果,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按车辆保险相关内容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记录,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其经济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及车辆管理人员,事故车辆须到省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出市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须经公司综合部同意后才能对车辆进行维修。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相关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车辆费用。

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进行定额审批管理:

定额;驾驶员加油,按车辆归属凭《加油ic卡》实行定点加油;。

3、与车辆相关的各类费用,如车辆的养路费、车船税、检测费等等,由公司统一支付;。

4、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三),报综合部主管人员,由综合部安排车辆到指定维修厂家维修(流程见附件四),维修厂家经过招投标产生。未经许可自行维修或保养的,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驾驶员管理。

公司综合部对驾驶员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活动中要坚持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法规、政策以及省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及车辆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技术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驾驶员不得将所驾驶的车辆借给他人或私自开车为他人或自己办私事,凡违反规定驾车外出发生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并按驾驶员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凡违反规定者,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本人及车辆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公司如有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租用机动车,并由公司综合部负责。

第十八条为方便员工上下班,对公司机关、直属各单位员工居住地点相对集中,人员较多的主干线路,开设通勤车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分公司综合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出市、出省申请单。

2、机动车辆事故处理流程。

3、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审批流程图。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三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10、

1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四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经济嘉奖并通报,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详情如下:

二、惩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批评,详情如下:

(1)上班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上班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上班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以上按30元扣除。

(5)上班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备注:

1、业务人员业绩第一名者,按底薪3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2、业务人员业绩第二名至第四名者,按底薪一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3、事假、病假扣除当天100%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的300%,譬如聊qq、看电子书、煲电话粥等),将予以重罚处罚如下:

第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次(处罚300元)。

第三次(处罚1000元)。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五

1、目的: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做到公司车辆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并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凡本公司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管控、因私用车等均按本制度执行。

3、可使用车辆:

1)公司车辆。全顺车、试乘试驾车;。

2)有油补的私家车。在公司车辆不够用且公司有较紧急的事情要办理时,可派用私家车。

4、权责:车辆由行政部主管、用车部门或用车人监管。

5、全顺车由行政部司机管理,试乘试驾车由销售部车辆管理员管理。

二、驾驶员管理办法。

1、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必须服从行政部统一调配并做到及时出车。如有出车任务应立即执行。否则,每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三次予以除名并扣除当月工资。

4、无出车任务时应做到如下几点:

1)做好指定车辆的清洁、维护、检修、保养及安全检查等工作,以确保出车行驶安全;。

2)做好油料准备工作;。

4)不得借故随意外出;。

5)协助行政部做好其它事务;。

6)不得私自借故或无《派车单》时将车辆开出公司;。

7)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

8)以上条款如有违反则每次处罚20元;一月累计违反3次或一次造成影响严重的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工资。

5、车辆完成任务后不得将车辆停放家中或它处,必须停放公司或指定的位置。否则,每次处罚50元或车辆发生任何毁坏,均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6、不准公车私用、不准擅自借车给他人使用、不准将车辆给他人驾驶、不准中途带人带货搞收入。否则,予以辞退。

7、车辆所有手续、证件、工具、钥匙和附件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否则,后果自负。

8、要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9、车辆连续行驶4小时时,必须休息20分钟。

10、要讲文明、讲礼貌,要时时处处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要严守公司秘密。

11、上下班均应打卡。如公务在外或接送领导确不能按时回公司打卡者,回司后应填写《未打卡说明表》,并由用车人签证。

三、车辆使用办法。

1、下列情况下可申请用车:

1)员工因公务外出时;。

2)财务部门外出取款、存款、转账、结账或报税时;。

3)员工本人结婚喜庆时;。

4)其它特殊情况时。

2、车辆申请和使用程序:

5)司机每月汇总一次《车辆使用情况月报表》交行政部经理;。

6)行政部经理或行政文员将不定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罚。

四、油耗管理办法。

1、车辆用油由部门按预算管控。加油均用加油卡。加油卡由行政文员负责保管、充值和费用报销。

3、车辆出差用油为差旅用油,不计入部门预算用油之列。原则上先加满油再出差,回公司时加满油交还相应的车辆管理人员。出差加油必须由用车人在发票上签证,回公司报销。

4、车辆耗油量应与行驶里程基本相符。每次油耗量的计算方法为:实际行驶里程×车辆耗油率=油耗量。

5、油耗量由行政部核实计算。行政部要建立各车的油耗及各部门的油耗台帐,对每次行驶公里和油耗量进行登记。如耗油量与行驶里程不符,则要查明原因。如为车辆原因,则要检修;如为司机自身原因,则要追究相应责任。

6、各车、各部门的油耗台账每月由行政文员统计一次,报与相关部门和财务部。

1、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员工私人用车应适当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公里,公里数核算为自出公司至回公司的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交财务部。

3、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负。4、高层管理人员上下班用车为指定的试乘试驾车,其用油不在部门用油预算中。油耗由行政文员每月统计一次,报与用车人和财务部,在其油补中冲减。

六、其它。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核后,自20xx年4月15日执行。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六

尊敬的香槟城业主:

你们好!

香槟城业主车辆刷卡迚入方式已经历时五年多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感觉操作和使用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了。为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业主,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总公司批准,决定采用新型蓝牙感应迚入模式迚出车辆。20xx年11月1日正式启动。在此,感谢香槟城业主委员会和徐州润敏置业有限公司在此项目改造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南京九竹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力配合。新型的蓝牙感应系统的有点:

1、一车一卡,一迚一出的终端模式,保障小区车辆数量不会有误。

2、车辆管理更科学合理,人机对话,误差率和防盗效果必将更科学。

3、免去开窗刷卡的繁琐过程,给广大司机的操作更方便。

4、感应距离进,不停车直接迚入的无障碍感觉,给您节约时间和停车起步的油耗。

各位尊敬的车主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房产证或土地证。

2、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

3、原先刷卡使用的ic卡。

4、地下车位的车主还需要准备好您的《车位购买协议》或车位付款收据。

您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到物业客服中心迚行ic卡更换蓝牙卡,物业管理公司有专门的人员给您指导安装,当然这一切都是免费的哦。

此次更换ic卡的重要意义:

1、随着科技的迚步,我们香槟城小区的部分系统也基本处于更换阶段,车辆智能系统的更换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香槟城的车位资源紧张,下一步物资局搬迁,小区门外停车位必将更为紧张,为了防止外来车辆占用我们小区的资源,必须采取实名制迚入,而蓝牙终端系统的一迚一出模式可以真正实现一车一卡,绝无浪费。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七

车险改革被呼吁多年,今年可谓是迎来了大的突破。继今年6月出台了车险改革试点后,保监会于10月22日表示,正在试点推进的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将从现有的6个试点地区扩大到18个试点地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

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

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

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

变化前:比如一台车10万块钱,投保10万,开了两年后还是要投保10万,但是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是按照折旧后价格赔付。茶哥采访了业内人士马先生:现在新的规定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如果发生全损的情况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改革后的商业车险保单新增一个折旧后的车辆价格。

变化后:比如新车一台车10万,投保10万,两年后按照折旧后价格投保,不再是10万。

在实行保费浮动机制以前,小事故赔付一直居高不下,或者多车轻微刮擦,一直让众保险公司深感头疼,于是,才有了如今改革后加大“保费浮动机制”即上一年度理赔次数多了,来年的保费就会上浮,甚至遭到保险公司拒保。例如:出险一次不打折,两次上付25%,三次是50%,四次75%,五次以上是两倍。一年以及两年以上不出现折扣。

在商业车险改革后,更加强调了风险与费率的挂钩情况,也就是风险越高的车主,要付出的保费就越高。而驾驶习惯好、不怎么出险的车主,就可以享受到更优惠的费率。

什么是代位求偿?简单地说,有一个人欠了你的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你要不回来,如果这时候有个第三方,那么第三方就可先把这笔欠款付给你,然后第三方再去追偿。

换到交通事故来说就是:遭遇交通事故时,若交警判定对方全责,但对方拒绝赔钱,则可以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车险投保三误区

误区一:12万元以下交强险都可赔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122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

误区二:上了“全险”就全赔实际上并无“全险”这个概念。通常所谓的“全险”,就是包含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对于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投保人要了解每个险种的承保范围才能按需投保。

误区三:任何事故保险都能赔故意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相关药品或麻醉相关药品等情况,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项,同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第三者责任险则因存在违法事由而不予赔偿。

车辆险有很多种类可供选择,购买车辆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主要是常用的汽车保险主险:

1、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这与第三者刚好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平时的小磕小碰,都可以得到赔偿。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2、第三者责任险 属强制性保险,车年审时需要。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元,最好买20万元或50万元,特别是新手或中意飞车的朋友及工作压力大精神不易集中的朋友,又因五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买时最好参照本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3、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4、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双方对责任的判定都没有异议时,则可以拍张照片后先把车挪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再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申请索赔时要带齐行驶证、身份证、驾照、保单等证件。

当发生撞车、翻车甚至撞人等重大交通事故时应在报警后保护好现场,同时抢救伤者,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等单据。

如果您的车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要先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说出保单号、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以及经过。承保公司会要求当地的分公司代为查勘,这时您一定要注意让当地公司按规定程序照相,出具代查勘报告。回到所在地后再到保险公司填出险通知书并进行索赔。

常看到有些车主其实就是为了掉了点漆、瘪个小坑的事,就急着去4s店修车了,其实这样不仅费力,在出险次数过多后还有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对今后再次投保也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如果是非常小的伤可以到快修美容店花几十元钱就可搞定了。

1、全面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3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

约有20%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适合于新车新手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2、常规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

约有60%的车主选择此类组合。适合于有长期固定人员看守的停放场所停放的车辆,也适合于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万元)+车损险+不计免赔。

我们的汽车保险主要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门类,交强险是必须要求车主购买的,否则汽车将无法通过年检,自然也无法上路行驶。对于不缴纳交强险的车主,一旦被交警部门发现轻则罚款,重则扣车。所以我在此提醒大家,交强险一定要及时缴纳。

一、商业险

候购买一些防撞防擦的险,比较实用。像车辆自燃险之类的是给比较老的车预备的,可以不予考虑。

二、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三、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四、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两把)、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则可能只得到75%的赔偿。

五、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六、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 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

七、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

八、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九、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十、自燃损失险

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给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一、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是97年才有的一个非常好的险种。它的价值体现在:不保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是要区分责任的:若您负全部责任,赔偿80%;负主要责任赔85%;负同等责任赔90%;负次要责任赔95%。事故损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自掏腰包。

2、买保险还有很多附加服务。例如阳光保险闪赔服务、全国通赔、无限次和无里程非事故道路救援等;另外4s店里的保险公司可以送保养,很实在;洗车服务,也可以考虑。

3、保险公司保费的基本规律:若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可享受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按基准保费承保;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10%;上一年度发生4次赔款,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 20%;上一年度发生5~7次以上赔款,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30%;8次以上, 就会被拒保。有些车险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出险4次就可能被拒保。

4、电话销售保险是应该可虑的主要渠道。根据保监会的规定,电话直销车险可在国家最低7折的限制下,再降15%。提前准备好身份证、行驶证、去年保单,在投保的时候将车辆的准确信息报给接线员。

5、旧车车主来说,私家车从个人代步工具变成接送家人的专车,最好购买车上人员险,为家庭新成员的出行提供保障;车龄较长的汽车盗抢的概率较低,并且车的价值已大幅缩水,可以考虑不投保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光买驾驶,和副驾驶这2个座位都够用了。

“盗抢险”要注意一下,是要看你停放的位置,如果经常在街边停放。

“不计免赔和不计免赔额”这两个险种用处非常大。

“车辆损失”在前几年应该买。

“划痕险和玻璃单独破碎”。如果车辆为家用轿车,不是非常高档的话,划痕和玻璃维修费用低廉,可以不购买。

5年以上的车辆,建议购买自燃险。

6、一些陷阱:

其一:汽车交易市场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销售。其二:诱导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计算方法是每年减去总价值的6%)。因此,投保人多投几份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其三:代理人员“扣单”。保单以假乱真。一些“假代理”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无异。因此,在拿到保险单证时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应拒绝签字。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八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维修保养行业将成为一个新兴行业,车辆维修企业将会不断产生,企业规模也会不断发展。这要求企业应当尽快晚上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实现业务流程标准化,制定出高效的企业管理规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车辆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 车队长职责

(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 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项目一、小保养

小保养的内容:

小保养一般是指汽车行驶一定距离后,为保障车辆性能而在厂商规定的时间或里程做的常规保养项目。主要包括更换机油和机油滤芯。

小保养的间隔:

小保养的时间取决于所用机油和机油滤芯的有效时间或里程。不同品牌级别的矿物质机油、半合成机油、全合成机油有效期也不尽相同,请以厂商推荐为准。机油滤芯一般分常规及长效两种,常规机油滤芯随机油一起更换,长效机油滤芯使用时间更长。

小保养中的用品:

1、机油就是发动机运转的润滑油。能对发动机起到润滑、清洁、冷却、密封、减磨等作用。对于降低发动机零件的磨损,延长使用寿命有着重要的意义。

2、机油滤芯机是过滤机油的部件。机油中都含有一定量的胶质、杂质、水分和添加剂;在发动机工作过程中,各部件摩擦产生的金属屑、吸入空气中的杂质、机油氧化物等,都是机油滤芯过滤的对象。若机油不作过滤,直接进入油路循环,将会对发动机的性能和寿命产生不利的影响。

项目二、大保养

大保养的内容:

大保养是指在厂商规定的时间或里程,进行的内容为更换机油和机油滤芯、空气滤芯、汽油滤芯的常规保养。

大保养的间隔:

大保养是基于小保养的存在,一般这两种保养交替进行。间隔因汽车品牌差异各有不同,具体还请以厂商推荐为准。

大保养中的用品:

除了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之外,汽车大保养中还有以下两个项目:

1、空气滤清器

发动机在工作过程中要吸进大量的空气,如果空气不经过滤,其中的尘埃会加速活塞组及气缸的磨损。较大的颗粒进入活塞与气缸之间,还会造成严重的“拉缸”现象。空气滤芯的作用就是滤除空气中的灰尘、颗粒,保证气缸中进入足量、清洁的空气。

2、汽油滤清器

汽油滤芯的作用是为发动机提供清洁的燃油,过滤掉汽油的水分及杂质。从而使发动机性能达到最优化,同时也为发动机提供了最佳保护。

通常,在进行汽车保养时,作业人员会根据车子的具体情况做其他检查,还会增加其他保养项目,比如发动机相关系统的检查清洗养护、轮胎的定位检查、各紧固部件的检查等等。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九

本标准规定了禁烟的基本原则、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和奖罚等。

二基本原则。

1、为严格火种管理,杜绝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级领导,全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规定《化工企业严禁吸烟的决定》。

2、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禁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把禁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3、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公司区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

三、禁烟范围的划分。

为了照顾常住公司内集体宿舍的员工,允许在室内吸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不准将烟带丢在室外,人走烟灭。

四禁烟的管理权限。

1、安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2、办公室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公司员工、干部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工会协同办公室监督、检查禁烟工作的贯彻执行工作情况和宣传教育,要把禁烟工作执行情况列入评比文明班组和劳动保护监督之一。

4、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检查、指导工作等)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有关部门接待人应向外来客人交代本规定的内容。

五.奖罚。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50元,屡次违章吸烟及情节严重者,依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置执行。

2、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对所在部门或个人处以每只10元的罚款。禁烟区内吸烟按员工奖惩条列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3、离岗吸烟者,按《温州市联成色浆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列》有关规定条例处罚。

4、各级领导在禁烟中应以身作则,违反规定者加重处罚。

5、各级领导执行禁烟制度不力,发现禁烟吸烟不制止或隐瞒不报和为违反者以各种理由说情的,要追究管理责任,并扣当月岗位责任工资20~50%或罚款。

6、对违反本规定者,人人有权制止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金额的三分之一作奖励。

7、罚款费用可用于奖励对安全、消防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和部门,具体操作由安全主管提出方案由总经理审批。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

为维护*小区正常的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规定:

1、服务中心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2、已购买车位的业主,需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交纳相关费用。此证遗失后应立即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重新补办,否则,所产生的责任由该车主承担。

出入卡实行专卡专车专用,禁止业主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根据物价局的规定,车位物业费20元∕月中不含车辆看管的费用,如其车辆丢失或损坏,物业免责。

4、进入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正确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不准在地下停车场内任何场所试、练车及洗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停放好车辆后,须锁好、关好车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

7、车辆请在规定的道闸处刷卡进出,不允许有冲栏行为,请勿采取搬弄或破坏道闸进出,否则,服务中心将以破坏和盗车予以扣车,若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该车主负责赔偿。

8、如车辆丢失或损伤,物业服务中心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证明。

9、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携带非法枪支弹药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10、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私家车位如同私产,严禁占用他人车位,更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若业主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停放车辆或乱停乱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该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1、不准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否则照价赔偿。

12、禁止2.5吨以上货车(含2.5吨)、限高2.3米的车辆进入地下车场。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13、送货、搬运及接客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货物起卸后,送货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如车辆影响小区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务中心人员有权采取拖车等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4、当车辆已停满时,服务中心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此外,服务中心有权拒绝不合作的车辆及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5、所有车辆须遵循地下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听从秩序维护员指挥。若车辆秩序维护员故意刁难,车主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6、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0xx年8月01日。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一

一、目的: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所有部门。

三、责任人:

现场干部、企管部。

四、就餐规定。

1、定时定点就餐。

1.1就餐时间如下,夏季与冬季的就餐时间切换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1..2就餐的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非就餐时间不得进入餐厅,更不得提前就餐。

间(超过公司上班员工总数的50%方可提前或推迟开餐时间,其他情况一律按照正常时间开餐),如果公司放假(休班)要提前通知食堂,做好其他各项准备。

1.4公司指定就餐地点为食堂,不允许将饭菜带出食堂。

2、排队就餐制。

2.1、所有员工须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插队。否则,后勤人员有权拒绝盛饭,通知企管部进行处理。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二

一、严格控制一切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可疑车辆进出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履行学校门卫登记手续。

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学生上学、放学前后30分钟内进出校园。学生在室外活动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出。

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区。凡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必须低速行驶,严禁鸣笛。

四、运送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出入手续,按照学校指定时间进出。

五、禁止出租车、超高、超重等超限车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按照门卫执勤人员要求进入。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修车和救护车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直接进入。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脚踏三轮车进出校门必须推车通过,校内禁止骑行。

七、学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辆由学校保卫部门统一发放出入证件,凭证件进出,并按学校要求停放。

八、除学校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在学校内过夜停放。学校只对特许车辆提供临时停放的场地,不履行看管义务。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三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制定了车辆维修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

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

主要总成大修;。

二级维护;。

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

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托修方的名称;。

签订日期及地点;

合同编号;。

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用;。

质量保证期;。

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

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

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闪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2%(至少20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四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五

为加强车辆有效管理,降低油耗,防止车辆事故的发生,在执行原车辆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严禁晚上用车,确因业务需要晚上用车,需经刘总批准,否则办公室一律不派车,违犯者一次处罚50元(含派车人、用车人)。

二、出车时,应详细填写派车单,内容完整。填写不清楚者,不得用车。若起止时间填写不准确,发生车辆违章现象,无法判断负责人,有本班司机负责。

三、不接电话或电话打不通,一次处罚20元。

四、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处罚20元,重犯加倍。

六、用车部门(人)需要用车,应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不能直接让司机开车。

七、车辆管理秦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秦主任不在时(外出或休息),由张主任安排用车。

八、此规定由即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六

近些年,我国环卫车辆的装备技术迅猛发展,产品的类型、功能基本满足一般作业需求。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城市市容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一、形势与政策

1、新能源环卫车市场升温

(1)国三柴油车禁售,直接利好新能源环卫车市场

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2014 年12月31日,工信部发文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柴油车产品,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国三柴油车“禁令”将加速柴油车升级换代,一定程度上新能源车的经济性和替代效益再次凸显。

(2)新能源环卫车成政府采购重头戏

继2013年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2013】551号),要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后,国内不少城市重点推广新能源环卫车。

2014年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新能源环卫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绿容【2014】240号),计划在2014年采购新能源环卫车150辆。新能源环卫车补贴来源有四部分:一是国家政策补贴,根据2014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细则,2014年纯电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二是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财政按国家财政补贴1:1配套;三是亚信峰会补贴,根据亚信峰会市容环境保障工作方案,列入亚信峰会市容环境目中的新能源冲洗车采购进行补贴;四是湿垃圾专用补贴,根据上海绿化市容局关于湿垃圾专用收运车辆购置补贴的通知(沪绿容【2013】310号),对采购新能源湿垃圾专用收运车辆进行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3号)则要求北京市2017年纯电动市政环卫车辆比例达到50%。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召开环卫天然气作业车辆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将编制出台清洁能源环卫车地方标准。据北京环卫集团负责人表示,力争到2015年,北京市的2500辆环卫车辆都将使用由垃圾提取的清洁能源燃料,达到“环卫车使用环卫气”的目标。

2、各地加大渣土车整治力度

老式渣土运输车密封不严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野蛮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等现象不断增多,引起多个地方的政府部门日渐重视渣土运输车所带来的环保和安全问题。在节能减排要求不断加严以及全国预淘汰600万辆黄标车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北京、南京、长沙、石家庄、郑州、太原、宁波、福州、苏州等为代表的多个地方政府对渣土运输车的外观和上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必须全密封等,并发布了一些管理措施加大了对渣土运输车的整治力度。预计新型渣土车未来有望达到近10万辆的更新需求。

3、环卫机械化继续向中、小城镇覆盖

目前国内大多数大中城市的环卫机械化程度已经很高,而县级城镇目前还停留在较低水平,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巨大。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各县级城镇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卫车的应用,纷纷加入到环卫车采购大军当中,如陇西县巩昌镇文峰镇2014年环卫设备采购金额就达到了1421.85万元。表2-1列出部分2014年县级环卫车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订单。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七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工作职责。

4.1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4.2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3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2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5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定期检验。

5.7.1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号。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8篇)篇十八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秩序,确保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小区内业主或租户的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要在业主委员会统一登记,缴纳停车费和充电费,并按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条、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需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第三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车辆,保安有权检查并拒绝该类车辆进入小区。

第四条、洗车需在保安处登记,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电动车充电装置功率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他电源,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第六条、停车场由卫生人员每月打扫打扫一次。车主应爱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第七条、收费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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