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LZ文人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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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一

这次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而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具有历史里程碑的意义。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市国资委就我市国企改革工作基本情况、以及我委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年内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的措施向大家做个汇报。

根据1995年我市清产核资数据统计,全市国有企业1551户,资产总额168亿元,负债总额97亿元,国有资产权益扣除46亿元不良资产后仅25亿元。党的xx大召开后,我市推行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并开展了二轮持续六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探索国有资产的多种实现形式,国有企业进一步得到重组。至20xx年底,全市国有企业减少到212户,资产总额129.2亿元,负债总额105.15亿元,扣除25亿元不良资产后,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20xx年以后,我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加快竞争性企业重组的同时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合资合作、破产兼并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较大力度的改革和产权结构的大调整,至20xx年底,原口径统计并完整存续的国有企业仅有46户,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

一是,通过破产、兼并、转让等方式,引进了其它经济成分改造国有企业,相当一部分处于绝境的国有企业获得了新生,格特拉克、华劲纸业,双胞胎饲料、章源钨业等一大批从国企改革中脱胎出来的新型企业发展壮大,成了我市经济的龙头和骨干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二是,积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1997年,整合赣州酒厂、赣南农药厂及信丰、安远、寻乌园艺厂的有效优质资产,重组赣南果业上市,20xx年、20xx年又通过对赣南果业进行股权重组,更名为天音控股,不仅保持了上市资格,而且公司规模实力进一步加强,去年就单其旗下的章贡酒业纳税接近1亿元。20xx年,推进章源钨业和双胞胎两户企业完成上市申报工作。

三是,优化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活力。赣州银行、高速公路、稀土矿业、水务集团、城投集团、发展投资集团等一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我市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公司的组建和科学的运作,使得原来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整体上资不抵债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到20xx年底,单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监管的14户企业资产总额达223.1亿元,国有资本权益48.44亿元,国有资本迅速增长。

四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我市始终坚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清算了拖欠职工的工资、职工的集资,补缴了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对下岗失业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下岗失业的贫困人员按规定列入城市最低生活补助对象,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企改革带来对少部分职工的震荡,极大地关心帮助职工,从而实现了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平稳和谐,赢得了广大职工对改革的支持。

总体上看,我市的国企改革采取了先易后难的顺序,相对容易、难度较小的改革都已完成,目前尚未改制企业多是一些资产质量差、债务负担重、人员数量多的困难企业,需要支付大量的改革成本,是企业改革最难攻克的最后“堡垒”。现全市未改制及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总户数为46户,资产总额15.2亿元,负债总额14.1亿元,所有者权益1.1亿元,在职职工9372人,离退休人员8966人。在46户国有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25户,其中市属6户(含省下放4户),县(市、区)19户。这些未改制及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20xx年12月底前要基本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在20xx年6月底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围绕这个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1、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赣州木材厂、赣州金林人造板厂、赣南化工厂和赣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被批准政策性破产,安置经费共计2.67亿元;共需安置职工人数3373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099人;欠四大商业银行的债务本息共计3.61亿元,欠其它一般债权人债务0.56亿元;可变现生产性土地827.43亩,可变现机器设备在1000万元左右。现破产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2、省属下放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赣州铝厂、赣州钴钨有限公司,赣州医药集团公司、赣南制药厂(含赣南海欣药业)4户省属下放企业,人员多、债务重、机器设备落后、流动资金馈乏。其账面有效资产3.2亿元,总负债4.5亿元(含或有负债);共需安置的职工人数5148人;共需改制经费约4.35亿元;可变现土地约417亩。对下放企业改制的总体思路是:引资重组做大,确保职工最大就业,化解历史债务,退出国有资产,妥善安置职工。

3、其他市直、县(市、区)国企改革。完成赣州水务集团改制职工身份置换,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整合重组赣州中心城区及县(市)涉水企业、资源和资产,壮大集团规模,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我市水务市场和水务产业;全面完成市林业、农业、外贸、粮食、综合行办等市直部门所属关停企业的改制退出,实施破产、()注销,做好资产处置变现和职工安置工作,一次性彻底解决企业的各种遗留问题,不再设立留守处;完成县(市、区)其他国企改革工作任务。

三、精心操作,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我市的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现在已经到了改革攻坚的决战时期。当前“政策、资金、宣传舆论、组织力量”各个方面已基本到位,改革的有利条件非常多,必须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举全力打好决战这一仗,彻底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使命。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将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定信心,科学操作,主动履行国企改革中应尽的职责。

1、确保改制程序操作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精心制定和规范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国企改革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所有程序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实行“阳光操作”。增强改革的透明度,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认真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依法把好资产评估和产权进场交易关。

2、确保职工利益合法化。在推进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一是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等。二是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三是筹集改制的资金首先要用于解决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劳动补偿和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在职工安置补偿标准上面坚持“从宽从优”的原则。四是加大有关改制国有企业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确保改制过程平稳化。深入细致地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向职工宣传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认真制定企业维稳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置企业改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企改革带来对少部分职工的震荡,极大地关心帮助职工,确保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平稳和社会稳定。

4、确保国有资产权益最大化。在国有企改制中过程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推动国企改制工作健康发展。企业改制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重新配置,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到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大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运作,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严格把好四关,即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关、资产的公开处置关、债权债务清收清偿关、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关,严禁国有企业自行改制、自卖自买、隐匿资产、违规操纵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和干扰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等行为。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从贵州实际出发,围绕全省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大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推进三大战略行动中的作用。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约束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提升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意见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将我省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等,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报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中计算,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

(五)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联动指标原则上选取2-3个,一般不超过4个,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选取1-2个。

商业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可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均利润总额(或人均净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等。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可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工作量、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

公益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可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人事费用率、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等。

金融类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类企业,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经济效益指标,可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属于商业性金融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可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

文化类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可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

(六)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指标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倍(含)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不含)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因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引起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采用备案制或核准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按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制,转为核准制。

(八)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采用前3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约定的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

(九)统筹考虑工资总额确定的其他因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工资总额核定中统筹考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人才、职业经理人和技术要素转化等因素。

(十)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十一)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原则上要求每年10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加强工资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业绩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十四)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十五)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六)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材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

(十八)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于每年9月30日前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九)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成立贵州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总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要求,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作为主要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所属监管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省统计局、省总工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财政、国资监管、统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十一)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实施。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全省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三

改革是大事、也是难事、更是好事,我们要落实精神、统一思想、步调一致,抓改革、做安排,先难后易、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分批推进,20xx年到20xx年,全面完成改革改制任务。今年,第一批重点推进市*公司、市**有限公司、市**大楼的改革工作,解决好其他企业改革遗留问题;第二批对所有“空壳”企业进行分类分批重组、清算,解决社会隐患。20xx年前,全部完成商贸企业改制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责任到人。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们坚决按照市委市政府、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和市政府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在坚持总体思路、总体原则的基础上,确保一个企业,一套人马;一个企业,一套方案;一个企业,一个办法;敢抓敢改,敢破难题,一抓到底。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做到亲自坐阵,亲自研究,亲自抓,重点力量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这个大局,真正抽精兵、调强将,整合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突破。

项系统的民生工程,是一项政府的形象工程。我们坚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改革改制全过程中,要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决不留后遗症。要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弄清情况、摸清底子,真正让职工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按照要求,在改革中做到,程序依法、账目清晰、大事办好。

总之,要按时完成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工作任务,向市委、市政府和广大职工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四

一、要正确看待形势,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抓好国企改革的信心。

对20xx年我市国企改革取得的成绩,是应该给予肯定的。(1)在改革思路、改革形式上有所突破。例如aa集团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产权,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日本东芝是世界五百强之一。厂通过申请国家政策性破产和招商引资,引入渤海造船厂的投资,平稳实现改制;cc厂、dd总厂,发动职工投资,顺利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这些改制都是比较成功的案例,特别是厂的改制,创造了一种新的思路,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通过全市共同努力,我市基本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改制任务目标。按照省里的要求,我市有123户企业列入全省考核指标。到去年年底,全市全口径国有企业共完成改制87户,占考核指标的71,达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目标。(3)通过一年的工作,全市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培养了一支懂改革、懂政策、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对国企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明显提高。这是我们今年打好改革攻坚战的重要基础。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市的国企改革工作,与全省兄弟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要想两年内完成全市国企改革任务,总体形势也是不很乐观的。第一,由于受到改革政策、改革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改革进展速度还比较缓慢;第二,我市重点企业的改革工作,还没有完成。这几户大型企业的改革,是全市国企改革的标志。如果这几户企业改革没有进展,就等于我市整个国企改革工作是落后的;第三,我市还有一批中小困难企业,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

影响我市改革进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否认客观条件的作用,但我想强调的是主观原因的问题,我们有些同志对全力推进国企改革认识不足,因而工作力度不够,思路不宽,一等二靠三看;也有些同志怕“拆庙赶和尚”,在加快推进改革上存在思想障碍。

省委、省政府对国企改革非常重视,克强书记到辽宁工作后,始终把推进国企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去年5月26日召开的全省深化企业改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我省两年基本完成国企改革的目标。这是省委、省政府站在全省改革开放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全局的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省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搞好国企改革,对于推进全省的改革开放,振兴辽宁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我市状况看,mm作为辽西的区域中心城市,开发mm湾建设,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实现“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战略目标,都要求我们加速国企改革,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国企的体制不改、机制不变,就难以推动全市的社会进步和经济振兴。从历史上看,十几年来,我市的国企改革工作每年都有新举措,不断向深入发展,92年“砸三铁”,93年抓国有民营,94年抓“大企业、多法人”,95年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96年抓大、放小、攻难,97年抓公司化改革,从98年开始,贯彻xx大精神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抓国有资退出,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深化改革,国有企业在减少,全市经济总量在增加。十年前,我市有50多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市工业的增加值只有50亿元左右,到去年,全市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有十几户,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99亿元。在这里,一批民营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出了很大贡献。准确地说,国企改制推进了全市的经济发展,只有深化国企改革,才能实现振兴锦州的战略目标。

从国有企业目前状况看,制约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尖锐,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受到严重制约,解决困难的惟一出路只能是改革。党的xx大提出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这是一个十分英明的战略决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改革,就难以生存和发展,各种问题会越积越多,困难会越来越加剧。千困难万困难,不改革更困难,早改早主动。现在,全市省考核指标内123户国有企业中还有5万多名职工没有得到安置,他们的生活十分艰难。企业职工的困难不解决,就不能稳定,更谈不上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改革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基于这一考虑,市委、市政府下决心举全市之力,坚决打胜这场改革攻坚战。我们企业的领导同志不能因为认识不到位而影响改制工作,不能因为考虑个人的去留而影响改革大局。对于一些为企业改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干部,我们已经做了妥善的安排。在这里表个态,我们下一步还继续这样做。对于推进改革不力,完不成改革任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处理,决不迁就。要在全市上下形成重视改革、抓好改革、支持改革、合力攻关的浓厚氛围。

二、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整体推进,全力打好攻坚战。

第一,要坚持开放式改革,多渠道、多途径吸引境内外战略投资伙伴和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与改造。开放牵动是我市的发展战略之一,开放也是改革的基本出路。只有引入域外、国外大公司投资,才能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才能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调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大型企业,要以这项工作为重点。各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一是要一把手亲自上手,有专人配合。对改革的重点企业,今年我不考核你生产经营,就看你改革进度。二是要立足长远,敢于决策。在研究改革问题时,不能只看枝节问题,算小账不算大账,要看主流、抓关键,凡是对企业改革发展有利的,要大胆决策,敢于突破,敢于负责任。三是在招商引资中,要广泛接触,重点突破,多动脑筋,多想办法,掌握工作技巧,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第二,要拓宽思路,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中小企业改革。我市未改制的中小企业,多为资不抵债企业,这批企业的改制,要按照改制范围放开、改制形式放开、出让对象放开的原则,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合资合作、资产变现、关闭破产、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也可由企业经营者、社会、民间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购买有效资产,实现转制。对于资不抵债和“三无”的空壳企业,要加大企业破产的工作力度,既要积极争取政策性破产,也要积极探索依法破产的途径,对此,司法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多渠道解决企业改制资金不足的问题。市县财政虽然困难,也要全力筹措和使用好企业改革与发展基金,其余要通过调整政策降一块、资变现出一地、分期支付缓一块、参与投资各方凑一块等多种渠道,解决企业改制成本问题。

第三,要用好用足国家和各级政府支持企业改制的政策。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各级负责改制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掌握企业改制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掌握政策是会出乱子的。另一方面要加强政策研究,切实用好用足国家支持企业改革的政策。有些国家优惠政策,是靠我们做工作得来的,不是等来的。例如政策性破产问题,企业必须积极做工作去争取。特别对金融资产经营公司收购的债权,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回购的办法解决债务关系和释放债权;对不具备回购条件的企业,可探索研究实行债权转股权的办法。市、县各职能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通过简化审批办事程序、减免部分政策性收费等措施,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整体推进全市国企改革。

三、要各负其责、分兵把口、通力合作,确保我市全面完成国企改革的任务。

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市要在年内全面完成国企改革目标,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必须举全市之力,以改革统揽全局,全力打好攻坚战。

1、加大领导力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国企改革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今年的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我要特别强调一下,从市政府开始,我负总责,各分管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负责各系统的国企改革。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国企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企业领导班子要把改制工作摆在年度工作的首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国企改革工作,切实摆上重要日程。国企改革任务完成得好与坏,是检验我们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水平、执政能力,特别是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我们今年要把国企改革工作列入年度政绩考核与市委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抓国企改制,是实对实、硬碰硬的工作,各级领导班子要转变工作作风,不能浮在上面搞大轰大嗡,要沉下去帮助企业实实在在地做工作,要逐级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完不成任务,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

2、全市上下要通力合作,为国企改革创造好的环境。今年,国企改革是全市的一项中心工作,也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政府的国资、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土地、司法等部门,金融、供暖、煤、水、电等有关单位,都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以大局为重,以振兴mm市经济为已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围绕这个中心做好工作,积极为改制企业服好务。有些事情要特事特办,打破常规,提高效率。全市上下都全力为国企改制出主意想办法,创造好的环境条件,绝不允许人为地设置障碍,截留政策,推诿扯皮,刁难企业,妨碍改革,对这类问题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

3、在改革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稳定是改革的前提,在改革中,要着力妥善地安置职工。企业改制有关安排职工的方案,必须按规定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不能搞愚民政策,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二是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在抓好重点大企业改制的同时,也要全力抓好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整体推进;在重点抓好工业企业改制的同时,也要全面推进粮食、商业、交通等非工业领域的国企改革,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三是正确处理改革速度与质量的关系。我们在强调改革进度的同时,也要强调改革质量。要在保证完成改革任务的前提下,对每一户企业的改制程序,都按规定规范操作,切实防止国有资流失,更要避免改革一户企业,遗留一堆问题。四是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改革不是目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发挥企业资产存量和各类资源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制定改革方案和选择战略合作伙伴时,要始终把促进企业发展,推进全市经济振兴放在首位。

同志们,打好全市国企改革攻坚战的战鼓已经擂响,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不辱使命,全面完成今年的改革任务,为全市的社会进步和经济振兴做出新的贡献。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五

如何使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作质量与技能、热情直接挂钩,使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收入、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反映职工动态的技能差别和静态的岗位差别,又能体现职工潜在的劳动差别和合理的工资差别,建立达标效益工资分配制度是一种尝试,努力促进和搞活我们企业的内部分配。

从我们企业实行了岗位工资制,为劳动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几年来的操作实践看,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存在着一些与资产经营责任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岗位工资与职工的技术水平、工作热情相脱节。技术水平、工作热情不同,岗位工资却相同。出现了工资高技能低、态度差等劳动报酬不合理现象。

2.岗位之间工资差别小的格局仍然存在。岗位工资没有拉大不同类别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的工资差别。岗位与岗位间,同一岗位间利益均分现象严重,合理的工资差别没有体现出来,同一岗位同一标准工资,形成了岗位“大锅饭”,干好干坏岗位工资都一样的现象大量存在。

3.岗位工资是反映职工工作岗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热情等差别的工资单元,岗位间相对工资差距过小,使职工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使职工不愿向技术要求高、责任风险大的岗位流动。并且工作积极性无法提高。

4.工资结构单一既削弱了岗位工资的力度,又增加了基层单位内部管理的难度,许多车间为提高职工工作热情伤透脑筋,不仅致使职工工作热情不高,还导致某些领导管理热情不高。

为了把劳动的过程与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让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的劳动过程及成果紧密挂钩,充分调动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质量意识、节能降耗的积极性,使职工自觉向技术要求高、责任风险大的.岗位流动,必须拉大职工工资与岗位重要性的分离现象。

为了加强职工的工作热情与工作质量,应增加考核工资部分并提高考核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比例,进一步拉开岗位收人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因而,推行达标效益工资制度,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充分体现质量优先,效率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以劳动过程及结果决定收入的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制度,就是要取消岗位工资考核力度过小的弊端,加大岗位工资区别,并在岗位工资中分等,拉开其差距,实行新的达标工资标准和考核工资分配。

岗位分级的特点。一是沿用了原岗位工资标准;二是拉开了同岗位之间考核工资的差别,加大了考核分配力度;三是职工技能、企业效益、达标工资三者之间既联系又对应,执行时有据可依;四是按职工技能对应达标工资,保证了职工技能等级越高得到的达标工资越多,有利于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

达标工资标准。其原则是:一是职工收入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二是去除基本工资外,达标工资控制在60%左右,考核工资控制在40%为宜;三是根据职工的工作过程与结果,每月根据考核结果,有上下调整达标工资的空间。四是单位分配时可内部进行再调整。

效益工资。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效益工资基数。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分配,必须与责任成本核算相联系,与单位经济效益完全挂钩。以充分调动职工为企业争创效益的积极性。

考核工资是达标效益工资中对岗位责任、工作质量、工作热情进行考核的部分,也是确立的达标工资高低的主要依据。

实行考核工资主要根据所任职务、水平、责任大小、岗位难易程度等的区别,确定考核系数。可按主要领导、副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岗位不同进行不同考核。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分配应注意。高技术与低技术差别的关系。在同一岗位中,存在技术高与低的差别,应以通过考核考评来确定达标分等,必要时可将等次拉得大一些,以鼓励职工学习技术,爱岗敬业。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后,在同岗位工作,技能与热情不同时工资的无差别仍然有可能存在,为了克服同岗位工资平均分配的倾向,必须建立起一种经过严格、长期的考核办法。杜绝照搬硬套现象的发生。

实行达标效益工资制度,这种工资二次分配政策是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最有效最直观的分配形式,是促使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作质量与技能、热情直接挂钩的有力措施。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六

在集团参加工作五年以上的总部工作人员,办事员执行业务主管3档岗位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执行工勤二中3档岗位工资标准;在集团参加工作3-5年的总部工作人员,办事员执行业务主管2档岗位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执行工勤二中1档岗位工资标准。在集团参加工作1-3年的总部工作人员,办事员执行业务主管1档岗位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执行工勤一中5档岗位工资标准。本次未满见习期或试用期总部工作人员,一律按集团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实行原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工资支付时间及形式

公司总部实行月工资制,全年每月均以国家法定工作日数计算,可将月工资除以国家法定工作日数,得出每天的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新进人员岗位工资的发放,按集团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新引进的大学生等人才,待见习期考核通过后,按学历与本方案衔接如下:大专纳入科员序列4档;本科纳入科员序列5档;硕士研究生纳入主管序列1档。

第十五条 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

按集团《2011年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人员的工资支付

员工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待遇:

(一)根据工作需要员工经公司批准安排的与岗位有关的脱产学历式专业培训一年或一年以上者,培训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二)员工参加非由单位安排的各种培训活动,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三)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短期培训和学习,其待遇不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后,原工资制度和旧岗位工资标准不再执行,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的紧缺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办法。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涉及的有关条款,与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根据中钢办发(2011)55号文《关于成立薪酬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人力资源处拟定了:

一、薪酬体系改革目的与范围:

(一)目的:进一步完善薪酬构成体系,规范同系统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资水平;在薪酬体系中增设学历、职称、技能等津贴,激发员工提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以利于员工素质的提升和凝聚力的增强。

(二)范围:生产系统各岗位员工(不含集团职能处室)。实行年薪制的中层干部、后备中层干部与聘用人员按相应的薪酬规定执行。

二、薪酬总额的构成:

(二)薪酬总额中不包含集团批准的因技术革新、技改创新、新产品开发等获得的奖励。

三、薪酬体系的构成及比例:

为进一步优化薪酬体系的构成比例,拟将薪酬体系的构成及比例调整如下: 薪酬体系的构成分为岗位基本工资、津贴(职务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技能津贴、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带徒津贴、工龄津贴等)、加班工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休未休年假加班)、奖金(月度奖金、年终奖)四个大类;其中岗位基本工资、津贴、加班工资为固定类薪酬,具体比例如下:

(一)岗位基本工资:(约占薪酬总额的40%)

岗位基本工资所占的比例是相对于部门薪酬总额而言(岗级越高,岗位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例越低,反之所占比例越高)。

1、岗位及岗位名称的设定:

根据岗位的劳动四要素,即劳动技能要求高低、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好坏等确定岗位与岗位基本工资水平(岗位分为班组长以上生产骨干(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岗位)、关键重点岗位(技术、技能较高的岗位)、一般操作辅助岗位(技术、技能要求不高,可替代性强的岗位)。

按照不同的生产系统进行岗位分类:原料、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热电、制氧、机修。

2、岗位基本工资的设置:

岗位基本工资分15个岗级,每个岗级的基本工资设三个档次,即一岗三薪。岗

级标准的确定对岗不对人、岗变薪变;岗档的确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技能熟练程度等情况。(详见《岗位基本工资等级表》)

各生产厂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岗位基本工资等级,并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员工岗位基本工资的岗级与岗档,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含员工岗位变动及岗位基本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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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七

为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我区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秩序更加合理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与我区国有企业实际相结合,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有效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程序规范、公正公平的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监管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全面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形成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由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五)本实施意见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营利类企业、功能类企业。

1.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1)营利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激发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功能类企业。是指经营专营业务或承担特定任务的企业,主要以完成自治区战略任务、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项业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公益类企业。是指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意图为宗旨,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以社会效益为导向。

3.金融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

4.文化类企业。是指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企业功能性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其功能定位应与考核指标、管理模式等确定的类别一致。

(六)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七)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且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以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范围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营利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

(3)功能类和文化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8倍以上的。

(4)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

(5)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营利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60%范围内确定。

(2)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5%,小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10%。

4.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但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不得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外再额外单列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八)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个至4个,最多不超过5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经济效益目标值确定应体现改善向好的要求,参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综合确定,应具有挑战性和市场竞争力。

1.营利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功能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或拨备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偿付能力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应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6.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参照营利类企业确定。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市场对标原则上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对标标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选用更高的对标标准。无行业市场对标主体的,可选取同功能类别的其他行业。

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效益指标,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九)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区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备案制:

(1)营利类和属于商业性的金融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2)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2.以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核准制:

(1)功能类、公益类、文化类和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2)营利类、属于商业性的金融类企业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3.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4.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十)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十一)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效益预算指标构成。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和因规模性增减人员增减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初始预算基数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2)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或前3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

(3)对于新组建企业,原则上当地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和各岗位人数确定工资总额,也可按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效益指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与工资总额联动的初始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2)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约定的主要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

(3)劳动生产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相应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内的同行业劳动生产率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4)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既要与同行业的平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等相应指标对标,也要适当结合企业成长阶段、企业战略目标、企业人员结构等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目标值。

(十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不得超过周期内年均效益增长幅度。

(十三)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五)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国有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合理评价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统筹处理好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福利性水平应适当缩减。

(十六)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明确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十七)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分级监管责任,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自治区负责指导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所属企业改革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地级市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各县(市、区)所属企业改革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十八)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九)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每年6月30日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内容和材料包括:企业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及与市场对标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企业劳动工资年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核准制、备案制实施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

(二十)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并督促落实。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二十一)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信息披露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

(二十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应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监督检查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下发。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四)统筹推进改革。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于20-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粮食和储备局、宁夏农科院等履行出资人监管机构应于20-年1月底前报送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于20-年2月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二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全区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六)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八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四)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五)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七)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九)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十一)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十二)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五)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广大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实。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九

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依靠力量,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促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改革,加快国有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很多关于国有企业薪资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也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还是存在一些弊端,这些问题亟需改善,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提升薪酬管理手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员工合作,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与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薪酬是指员工对组织或企业提供劳动而得到的报酬,包括员工完成工作得到的奖励。它不但包括直接薪酬与间接薪酬,一些是货币体现,一些可以是实物,包括宽敞舒适的办公室、组织内部关系、参与决策权利、工作的成就感、发展机会等深刻的内容。

从功能的角度出发,薪酬具有的特点:一是补偿功能。薪酬是对员工提供服务的回报。二是激励功能。企业的薪酬制度和员工的薪酬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质量、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三是调解功能。薪酬可调节劳动力的配置,调整劳动力素质结构。四是效益功能。薪酬的前期投入带来后期的效益。

薪酬体系是指员工从企业得到的薪酬组合构成,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业绩薪酬、加班薪酬、福利、津贴等内容。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提高薪酬的质量,同时扩大后的薪酬内容,可以帮助企业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让员工切实感受到自己的付出有所回报,享受薪酬制度带来的喜悦。

1.薪酬不能真实反映岗位的价值。

在部分国有企业中,部分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市场劳动力的价位不符,在国有企业薪酬制定中,身份是薪资定立的一种依据。很多国有企业将进入单位的时间顺序作为薪酬高低的关键,而不太注重能力和技能表现,这导致部分国有企业员工凭工作年限获得较高薪酬,一些年纪大的老员工凭借工龄取得较多工资,导致一些员工恃宠而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而很多能力强、素质高的年轻人才反而工资较低,使得他们觉得不公平,这种分配方式会影响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使企业管理工作效率不高。

近些年的数据显示,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增长过快。1999—2012年,中央非金融企业负责人年薪年均增长近20%,比同期普通员工工资增长率高近8%。金融企业高管薪酬过高,高管人员与员工工资差距过大,导致普通员工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心理不平衡,影响工作效率,也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这种薪资管理的弊端容易助长管理层。

3.分配方式过于简单,消费混乱。

国有企业在薪酬构成上对技术要素、劳动要素的重视程度不够,两者参与分配较少,而且难以兑现。薪酬结构中缺乏对经营者的长期薪酬的激励措施,缺乏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很难使员工与企业同心同德。为企业长远利益着想,这种机制下经营者自行决定企业管理决策,他们私自运用权力,以权谋私,职务消费膨胀,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4.绩效考核不完善。

部分国有企业管理者业绩的考核指标未去掉除垄断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业绩异常增长,容易导致高管人员的薪酬快速增长,金融行业尤为突出。

部分国有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行业之间没有差别,对管理要素的真实绩效难以考核。此外,部分企业绩效年薪未按照“业绩降、薪酬降”的原则实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经营业绩下降、巨额亏损,但管理者薪酬没有变化,导致管理者管理缺乏积极性,企业发展缺少动力。

5.缺乏长效的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奖金、福利、津贴等几部份构成,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中,基本薪酬不高,奖金所占比重较小,奖金是最具激励作用的一项。相反,国有企业薪资中津贴和福利较多,但业绩没有太紧密的联系,激励作用很小。这种过于平均的薪资制度,使企业的激励体系中责、权、利不匹配,激励作用不明显。

大多数国有企业薪酬激励制度缺乏对管理、技术、劳动、资本等要素的分配,一些企业加强了对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管理,但是比重较小,难以发挥激励作用。部分国有企业照搬其他企业的经验,但忽略了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薪酬管理盲目。还有一些企业采取激励措施时“一刀切”,对所有人采取相同的激励手段,收效甚微。

6.缺乏完善的反馈和沟通机制。

在薪酬体系中,反馈和沟通机制必不可少,这也决定了薪酬体系能否顺利实施,但目前很多国有企业不重视薪酬反馈与沟通,导致员工不能理解企业的薪酬目标。

国有企业对薪酬管理理念理解不够,造成员工片面看待薪酬管理中的一些现象,对薪酬管理方式产生误解。国有企业对员工观念的培训力度不够,未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员工也未掌握企业薪酬管理的思想。

1.吸引高素质人才,避免员工流失。

21世纪,人才是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是为企业创造业绩的重要力量。最新调查研究显示,国有企业未来面临的首要危机就是人力资源危机。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调查资料可看到,有近60%的企业中存在人力资源危机,员工老龄化严重,缺少年轻的高素质人才,有约35%的企业认为,人才对企业影响是巨大的。运用策略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是解决人力资源危机的关键,也是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国有企业要建立一套全面的、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减少优秀员工流失,为企业的长足发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并留住那些优秀的、企业需要的人才。

2.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形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很多国有企业传统的薪酬方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建立岗酬结合、技酬结合、劳酬结合,建立责权利结合、工效紧密联系的薪酬管理机制,有助于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可有效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3.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的作用十分重要,企业的兴衰取决于管理者的决策是否正确,我国国有企业政企不分,行政领导和经营领导一般由一人担任,传统的薪酬管理制度不够严格,执行起来力度不大,对管理者的约束力度不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例如,近些年社会上的一些、侵吞企业财产、挪用公款等行为,就暴露了个别管理者利欲熏心,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造成企业的巨大损失,给国家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因此,应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薪酬体系,可有效监督企业管理者行为,实施合理的薪酬管理,有助于提高经营者的素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区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x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x〕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1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党的x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建立适应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把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生产要素与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紧密联系,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突出医务人员主体地位,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一定幅度的增长。妥善处理医务人员与医院其他人员,以及不同专业人员之间的薪酬关系,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的薪酬关系。

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医院。四、工作任务。

在保证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财政投入不变、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理顺在职财政供养人员人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及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取消原来公立医院人员扣发基本工资30%的工资结构。扣发公立医院人员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作为绩效工资,工作津贴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区财政按月拨付到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按月考核拨付。

公立医院根据岗位需求,向区卫计局提出相关岗位人才引进计划,由区卫计局综合考虑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本着缺什么引什么、引领带动和培养队伍的原则,会同公立医院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采取返聘退休老专家、聘用区域外医疗机构高层次人才定期或长期工作等灵活方式引进,合理确定年薪或协议工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需解决编制、人事关系的,由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引进。杜绝在职人员“吃双饷”问题,公立医院不得返聘区域内离岗人员和二次聘用在职人员。区财政按照《xxx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x〕52号)要求,每年预算150万元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医技人员,每年根据区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发展需求适当提高预算金额,不足部分由公立医院自行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公立医院根据各业务部门(科室)工作量、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确定人员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用于人员绩效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30%。公立医院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控制在区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

公立医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收支情况决定补助标准,报区卫计局核准后执行。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等予以保留。

全面推行院长年薪制,区级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的薪酬标准为本院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的倍,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由区卫计局会同区财政局核算,特殊管理人才经报请区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党组织书记、院长年薪由基本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年度绩效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绩效发放金额并在次年4月底前一次性兑付。院长在人大、政协及其他机构兼职的,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选择一种工资形式,不能重复领取工资福利。

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高风险高强度岗位医务人员倾斜。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二

企业薪酬怎样管理才不影响劳资关系呢?以下是企业薪酬管理方面的禁忌:

1薪酬水准低于市场水准,

市场上的薪酬水准是影响企业薪酬水准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企业自身的薪酬水准低于市场水准,同时又没有与之相配合的措施如较高的福利、便利的工作条件、有吸引力的培训机会等,就很难避免员工流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

2执薪不公,没有做到同工同酬。

如果这是一名普通的员工,他的做法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不会太大,但有可能是公司的名声受损。如果这是一名优秀的员工或是一名高级主管,他的消极工作态度,甚至是辞职离去,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将会不小。

3劳逸不均,人力资源运用不当。

如果一家企业中,有的员工一天到晚忙得连喘息的机会都没有,有的员工却无事可做,喝茶聊天,其薪酬管理系统肯定存在问题。长此以往,该公司的员工都将是牢骚满腹,造成内部不团结,影响士气。

4管理层薪酬远远高于基层员工。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企业的主要干将即基层员工与管理层的关系疏远甚至僵化,基层员工情绪低落,士气下降,整个公司将回出现死气沉沉的局面。

5没有依据绩效调薪,或绩效评核不公平。

毫无根据地随意调薪,或绩效评估不公正,都回导致企业员工对企业的薪酬系统产生怀疑,以至不满。

了解。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三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四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区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x〕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1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x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建立适应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把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生产要素与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紧密联系,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坚持水平调整和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医务人员主体地位,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一定幅度的增长。妥善处理医务人员与医院其他人员,以及不同专业人员之间的薪酬关系,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的薪酬关系。

(四)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三、实施范围。

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医院。四、工作任务。

1、按照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在保证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财政投入不变、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理顺在职财政供养人员人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及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取消原来公立医院人员扣发基本工资30%的工资结构。扣发公立医院人员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作为绩效工资,工作津贴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区财政按月拨付到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按月考核拨付。

2、注重对医务人员进行长期激励,对关键、紧缺、高风险、高强度岗位和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公立医院根据岗位需求,向区卫计局提出相关岗位人才引进计划,由区卫计局综合考虑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本着缺什么引什么、引领带动和培养队伍的原则,会同公立医院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采取返聘退休老专家、聘用区域外医疗机构高层次人才定期或长期工作等灵活方式引进,合理确定年薪或协议工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需解决编制、人事关系的,由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引进。杜绝在职人员“吃双饷”问题,公立医院不得返聘区域内离岗人员和二次聘用在职人员。区财政按照《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x〕52号)要求,每年预算150万元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医技人员,每年根据区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发展需求适当提高预算金额,不足部分由公立医院自行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1、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和提高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公立医院根据各业务部门(科室)工作量、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确定人员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用于人员绩效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30%。公立医院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控制在区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

2、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节假日值班、加班、夜班、急救出诊、抢救危重病人误时等劳务补助应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列入业务开支,区财政不另外安排补助资金。公立医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收支情况决定补助标准,报区卫计局核准后执行。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等予以保留。

1、区医管办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全面推行院长年薪制,区级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的薪酬标准为本院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的2.5倍,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由区卫计局会同区财政局核算,特殊管理人才经报请区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党组织书记、院长年薪由基本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年度绩效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绩效发放金额并在次年4月底前一次性兑付。院长在人大、政协及其他机构兼职的,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选择一种工资形式,不能重复领取工资福利。

2、对公立医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其他班子成员为本院院长的70%,发放办法参照院长年薪制执行。

3、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聘用期满、解聘和按照规定离岗、退居二线的,取消年薪制,按照其实际工作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四)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1、各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高风险高强度岗位医务人员倾斜。

2、医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医疗服务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患者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3、低年资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区级机关公务员工资平均水平。

4、不断缩小编制内外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差距,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规范劳动用工程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工同酬。公立医院不得随意聘用编外人员,加重自身运营负担。确因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公开招聘等方式予以引进。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1、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x卫财发〔x〕138号)精神,由区医管办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

2、区级公立医院考核采用第三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医管办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确定。一个年度结束后,在不超过区级事业单位工资水平3倍的前提下,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公立医院,次年的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提高4%,予以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为良好的,次年的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提高2%,予以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的,不予提高;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次年的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下降4%,下降部分根据各公立医院工作实绩用于公立医院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凡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公立医院,次年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下降2%,下降部分由区财政收回。

因公立医院重点工作推动不力,或者重点工作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区卫计局可在其当月财政绩效工资总额中予以核减,也可以推迟财政绩效工资拨付时间,但核减部分最多不超过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结余部分根据各公立医院工作实绩用于公立医院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3、由区医管办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代表政府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享受全额年薪;良好的享受年薪的90%;合格的享受年薪的80%;不合格的只享受基本年薪。公立医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参照主要负责人执行。

1、对不同类型的医院,按照“一院一策”的办法,由医院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收入水平、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在规定提高的薪酬水平总量内,提出本院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区医管办,由区医管办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批复。

2、建立薪酬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内部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方案、公立医院院长及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方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各相关单位在试点工作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11月底前要制定x年薪酬制度改革各项配套工作方案,x年1月份起全面启动薪酬制度改革。今后每年修订工作要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3、区人社局、财政局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的要求,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七)经费来源。公立医院在职职工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列入区财政预算。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纳入工资专户;允许医院将承担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收入纳入工资专户,主要用于绩效工资,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公立医院人员工资要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发放。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分配纪律,不允许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等超出绩效工资之外的货币或实物。卫计、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区卫计局要于次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凡因不按规定在医疗服务收入中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导致负债发放绩效工资的医院,一经发现,一律核减医院整体绩效工资,核减部分用于还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公立医院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各项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x市x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区人社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本实施方案下发后1个月内,区卫计局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制定公立医院第三方考核办法。各区级公立医院要制定出本院的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卫计局,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批复实施。同时,区卫计局要按月向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报送我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进展情况。x年12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

总结。

各相关部门和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敢闯敢试,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方面关注度高,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原则上不主动对外宣传,避免炒作。区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讲深讲透,把试点工作背景和相关政策讲清楚,引导公立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正确看待改革。妥善处理公立医院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五

前言中型it企业是我国it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也较为可观。从企业的发展的历史层面来看,它处于一个it企业发展的中间阶段。这一阶段非常重要,因为这是it企业幼稚和成熟之间的分水岭。如果在这一阶段,it企业能够在管理上有所作为,尤其是在薪酬制度设计方面。企业的发展前景将会一片大好。一旦在管理上出现问题,那企业就将原地踏步甚至走向灭亡。在众多的管理问题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一环,薪酬管理的成功与否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笔者认为,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理念最好的体现,就目前中国企业的整体薪酬管理水平和管理理念来看,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薪酬制度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保证,国内中型it企业也是如此。那么,我们的中型it企业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薪酬制度呢?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话题。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六

(中级销售)、1级62800试用期90%级专员(初级销售)、初级技术员。

2级助理、2级普-42200试用期90%工、1实习、学徒1600-晋升制度补充说明:1.员工晋升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学习及测评,测评通过者给予调整职级及薪酬。

降职。

普通职员每年度将评选若干名“优秀员工奖”和“最大进步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国有企业薪酬改革方案(优秀17篇)篇十七

媒体:公务员薪酬改革方案酝酿重在提高基层待遇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一步,众所关注的新一xxx务员薪酬改革正在筹备之中。接近人社部的人士6月18日向本报记者证实,根据今年2月份xxx批转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工作任务,人社部目前正在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方案,方案何时出台尚无明确时间表。

据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表示,此次制定的公务员薪酬改革方案,重心将在于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最主要的两个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副处的工资可能比处长高”

此次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是在2006年实施的上一轮改革的基础上作出重要调整。7年前的那一轮机关工资制度改革,颁布了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级别从原来的15个增加到27个,加大了职务与对应级别的交叉,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水平适当挂钩。

通过工资标准设计,不同职务、不同级别的工资差距被拉开,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的比例由原来:1扩大到12:1。

这种旨在“打破制度内平均主义”的设计,建立起了工资收入的增长机制,强调级别在工资分配中的激励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对基层公务员的士气造成影响。

“对于广大基层公务员来说,能够从普通科员最终晋升至正处、正厅级官员的毕竟是凤毛麟角,大多数人晋升机会有限,”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xxx胜告诉记者,而按照目前的薪酬制度,公务员若在某一职务上多年不动,虽然工资也会上涨,但上涨幅度不大,这就影响到原来设计的激励机制的实际成效。

鉴于这些问题,新一xxx务员薪酬改革,将把激励重心更多放在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上来,实行级别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政策。

长的工资就可能比处长还高。”

现在《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三大类。新一xxx务员薪酬改革方案,就是要着力于使技术等级的薪酬水平能够与行政序列保持平行,从而鼓励基层公务员的多元化发展,向更艰苦和更需要的地方合理流动,避免千军万马都去挤行政职务晋升的独木桥。

“现在公务员职务上不去,他的工资水平会受到影响,而将来加大专业人员工资水平,专业技术水平与相应的级别上去了,工资也会跟着上去,他可能当不了多大的官,但是工资不会低。”xxx胜解释说。

规范津贴缩小中西部差距。

此xxx务员薪酬体系改革,除了职级工资调整外,另一项主要任务是规范地区补贴津贴制度。

上一xxx务员工资改革明确提出,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并总结经验后,再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2006年改革方案中要求出台津贴补贴制度,但是对制度何时出台没有做出时间限制,现在公务员津贴补贴都是地方自己制定,富裕地区补贴水平较高,中西部地区津贴补贴相对较低,造成了不同区域之间公务员薪酬差距拉大,地方对此反映较多。”xxx胜表示。

由财政预算确定分配的公务员工资属于二次分配领域,基本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公务员地区间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是补贴津贴差距过大。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资源、财政状况不同,津贴、补贴发放额度也不相同。根据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薪酬调查报告,各地发放的津贴、补贴已经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部分地区甚至达到总工资收入的80%以上。

有些省份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多达32个,一个市内就有6个标准,最低和最高相差万元/年。如《珠海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中规定,正处级领导职务每月补贴3000元,而按照工资套该标准,正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仅为2000-3000元,基本工资外收入比重过大。

据介绍,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工资调查制度尚未建立,调整和决策没有依据。

为此,人社部去年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地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展开专项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通过多地调研、测算地区附加津贴,相关部门已经基本摸清了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为制定政策规范津贴补贴提供了依据。

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认为,调控地方津贴补贴,可以缩小公务员地区间收入差距,解决公务员分配领域的内部公平。

据他介绍,新一轮改革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思路是“限高、稳中、托低”,逐步使同一地区不同部门的津贴水平相接近。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在薪酬报告中建议,可以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征收调节基金和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这样可以一定程度缩小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同时,还建议在基层干部中较为普遍的科长以下职务,增加对应的级别数量,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较低的问题。

据悉,围绕公务员薪酬体系会有一系列配套改革,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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