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紫衣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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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一

【内容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为养老保险核心政策之一,是国家根据国情,经过调研,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根据对湖北省城乡居保工作近年来的运行情况,调研实际存在的问题,研究目前我国广大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对于改革和完善城乡保障体系,以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发展。

老河口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居汉水中游东岸。全市共辖1个乡7个镇2个办事处,全市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27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1985年,被湖北省政府列为计划单列市。老河口市历史悠久,人杰地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县市之一,据推算,今年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8万人,占总人口的15%,推动“全民参保”势在必行。

我市属湖北省第四批纳入制度县市,根据《老河口市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2]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乡镇办、各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及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市应参保人数168878人,已参保168041人,综合参保率达。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45131人,2015年全年发放养老金万元,发放率达100%,实际参(续)保缴费人数126187人,征收养老金3060万元,续保缴费率达;参保率、发放率均位列全省第四批启动县市第一位。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

一、主要做法(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大会,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郭方芳为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此后,每年都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征收续保大会,并与各乡镇签定目标考核责任状,纳入政府年底考核。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自制度实施以来,我们迅速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普遍增加市、乡城居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目前,全市十个乡镇办均设有人社服务中心,市城乡居保局工作人员增至在编13人,实际配置23人,新增乡镇“城居保”经办人员50余人,村级协办员254人。同时,确保“城居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城居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城乡居保局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襄阳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并在今年8月召开业务培训会的同时,举办了“履职尽责”演讲比演,不仅提高经办队伍的业务能力,更加注重了服务为民的根本理念。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县(市)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县(市)区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保障监督和经办管理。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以奖代补”等。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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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7月至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三

按照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年“三化”建设工作标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以完善的制度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漏洞,从制度和流程上防范风险,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强化社会保险审计稽核。

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力度,充分利用稽核手段,促进企业参保缴费。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杜绝工伤待遇的不合理支出。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

(三)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

在去年“数据质量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参保人员基础数据,查漏补缺,做到数据真实完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强化数据基础管理,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和价值。

(四)实施标准化建设。

按照部、省关于社保业务档案实施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以“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为目标,在省局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档案达标活动,推动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建设。

(五)狠抓社保宣传工作。

(六)着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全面推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整体提高社保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深化优质服务窗口创建工作,争创一流服务水平,着力塑造敬业爱岗、服务优质、行为规范、风正心齐的社保形象,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保机构的公信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全村村民特别是老年村民的基本生活,实现全村村民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经过全村干部(包括各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党员)的`共同努力,在短短的一周多时间内,已提前超额完成344人的参保任务,一次性交费人员77人,总缴费873282元,其他人员267人,总缴费213738元,合计总参保金额1087020元。

1、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细致分析和领会镇里会议精神,对几个文件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使班组成员都能领会和了解,便于熟悉工作。

2、建立三个工作小组,村干部领导各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的组长,村民组长为组员,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工作小组积极性和进取性。

1、三个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再度贯彻这次会议主要精神,并落实激励政策。

2、开好广播会,再次在全村范围内对推动这项工作进行宣传和之前动员。

1、对片区农户及家庭人员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作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2、劳动力资源登记,及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左右开弓。

1、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班组人员必须自己带头,自觉参加保险,村民代表、党员干部有条件的带头参加。

2、发扬团队精神,互常互助,工作信息确保畅通。每个组,做到“赶、帮、超”,营造一定工作热情和氛围。

村干部齐心协力提前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160%多,极大地鼓励了村民参保的热情。我村将继续努力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六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主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忧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主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试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主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关系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化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忧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七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八

:本文试图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措施,以便可以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制度覆盖范围难以扩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差异,在以前的运作方式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几部分。随着城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一体化的障碍,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广大范围群众权益的保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众未自愿纳入到社会保障网络中,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受到当前低补贴、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现状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也就固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随着市场农产品价格逐步下降,第一产业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农民没有工作,甚至没有土地,进而没有生活没有保障,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从这一层面来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而参保意识不强。

(三)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过小,难以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轻人因为看重眼前利益而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状况的极端不平衡,当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约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激励。

加快完善养老方式和养老模式,应不断推进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概念,让居家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为辅的主要方式,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进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以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实现不同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进而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充分实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二)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促进养老金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家庭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真正解决城乡居民安全感的问题。同时加大政府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方式层面,要不断增加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心,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最新的趋势,同时,应定期向当地城乡居民动态收集和宣传相关知识,接收居民咨询、监督和投诉,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深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九

3月1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公布。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全市400余万农民将实现老有所养。

新农保基金构成。

按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鼓楼、云龙、泉山和九里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贾汪区基础养老金由省、市财政承担50%,贾汪区财政承担50%;徐州经济开发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六县(市)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给予补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元至7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另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六县(市)参保补贴和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金支付终身。

按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另外,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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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立即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各业务股室根据自身业务对照核查范围,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评和完善工作,现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我县总人口7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1.3万人,应参保对象34万人(含待遇领取人员)。自20xx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和第三批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了城乡居保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县参保人数达310162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61399人),而截止5月31日,20xx年续保缴费人数达241667人,待遇领取人员61399人,参保覆盖率达86%,收取保费3145余万元;领取养老金人数达61399人,其中2147名领取人员因未参加资格生存认证而处于暂停发放状态,待确认后恢复或终止发放;发放养老金1735.67万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725.8万元,个人账户9.87万元),做到了按月尽发,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一)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情况。

1、基金筹集与管理:

我县严格按照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县农信社开设了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开设了基金财政专户。收缴的保费每月月底及时由收入户划入财政专户。按月编制养老金发放申请计划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期将申请金额从基金专户划入基金支出户,中央下拨的基础养老金,省级配套的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皆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截止5月31日,20xx年中央配套资金2203万元(其中新农保2200万元,城居保3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8.3万元,个人缴费收入3145万元。利息收入38.2万元,合计收入5404.5万元。基础养老金支出1725v8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9.87万元,合计支出1735.67万元。本期结余3668.83万元,上年结余9874.4万元,基金结余13543.23万元,其中定期存款8150万元,六月份在保证发放的基础上将增加3000万元定期存款。

对养老金的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与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委托协议,做到了按月按时社会化发放。截止4月底已累计发放养老金7935万元(其中20xx年1908万元,20xx年4292万元)。

2、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建立。根据《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信府发〔20xx〕13号)文件规定,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此,我县要求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参保材料统一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安排专人对所有参保人员的信息及参保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对,并按缴费凭证的缴费时间及金额,准确无误地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县农信社开户账号、个人缴费金额、县财政代缴金额、省财政参保缴补贴、县财政参保缴费补贴,家庭住址等。截止20xx年5月底,已为全县310162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有效保障了参保群众的权益。

(2)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是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安全高效,我县实施了县农保局与县财政、县农信社定期对账制度。每月月初,由县农保局根据县财政提供的对账凭据,与县农信社对城乡居保的计息、收入、支出等项目进行逐项核对。个人账户由我局专业工作人员专管,不经规定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个人账户金额;个人账户对账单经稽核人员核对后,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核调整。

二是建立个人账户的实账管理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因此,我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对所有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均按到账的次月开始计息。同时,县财政每年将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并及时记入个人账户,同步计息。

(三)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

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在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下,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都统一配置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以及都接入了业务专网,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能够做到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合理、口令控制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极大地提升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效果,有效地保障了统筹基金的安全,并为城乡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养老保险服务。

(四)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杜绝冒领养老金情况发生,促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健康发展,我局在借鉴了宁都县的生存状况认证做法下,开展了由经办机构统一照相进行的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认证工作。主要对全县首次领取城乡居保人员的电子文档相片进行了一一对应的编码,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制成了年度生存认证照相登记表下发到乡镇劳保所,委托乡镇劳保所为辖区内的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生存状况认证照相服务,对于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的特殊老年人,要求基层工作人员主动开展上门服务。20xx年12月31日完成生存认证工作后,共发现2100名死亡领取人员并终止发放该部分人员养老金,截止目前仍有2147余名领取人员未参加资格生存认证。

1、保费收取方式单一,目前仍主要采取村协办员上门收取保费后存入银行的方式,存在着基金安全隐患。

2、部分参保人员信息,如外出务工、转入或转出本地户口,身份证号码被其他县市占用者和预缴保费无法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致使部分人员个人账户无法建立。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采取暂时封存个人账户“拖”的办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衔接和配套政策,为深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政策依据。

4、少数群体参加新农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30岁以下的青年人群认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缴费低,保障待遇也低,参保缴费时间过长,与当前的直接利益没有多少联系,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着进一步扩面。

5、经办平台能力弱。经办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乡镇、村级经办平台力量十分薄弱,尤其是村级基本上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办公场所,无办公经费。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建设任务重、要求高,需有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经办队伍。建议上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拨付专项经费,强化基层经办力量,解决乡村级城乡居保专干、独立办公场所和设备的难题,增加投入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第4篇10月24日县动员会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居民组为单位动员,以镇村干部和民政办、计划生育办、派出所集中服务和上门服务的方式,按照抓组织宣传、抓动员试点、抓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新农保政策深得民心,氛围隆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

1、成立组织。镇政府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徐险峰镇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全面负责领导推进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镇劳动保障所为基础组建业务办公室,抽调业务精干6名年轻同志为业务骨干,负责业务学习培训,方案制定,工作推动等相关工作。

2、明确职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各村和镇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镇包村干部为该村新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人口资料及身份证的办理工作;镇计生办、民政办、残联等单位负责做好计划生育优惠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衔接工作。

3、制定方案。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及办公室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联系掌握11个村新农保的.进度和质量。并认真学习县动员会精神和县相关文件精神,并充分听取了相关村、组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制定了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村及相关单位,并明确了基本100%完成参保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强化宣传动员,营造积极氛围。

6000份,对外出农户集中地泉州等地,将材料带到流动支部,通过党员开展宣传推介和示范带动;开辟专门的,公示栏,定期公示新农保政策解答和进展。

2、层层动员。镇于11月2日召开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全体镇干、主持日常工作的村干、相关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宣读了《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徐镇长作了专门的动员报告,石咀等村进行了表态发言。各村在11月5日前,全面召开了动员会议。11月6日,全面完成了农行商户代理点工作和新农合的摸底核对工作。

3、系统学习。开展了全面的学习培训和辅导,由分管领导带领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和培训,由保障所首先掌握好相关政策,首先培训业务骨干,安装了专门的电话xxxx,通过镇干培训、村干培训,再到各村、各组的培训,层层推动学习,我们镇、村、组上的干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让他们成为新农合的宣讲人,带头人,在全镇上下努力营造积极、浓厚的氛围。

(三)强化试点动员,实现整体推进。

1、抓试点。在镇召开动员会前,我们明确在石咀村河边组开展试点,由镇包点干部戴良峰、分管领导及保障所与村里通知一块到组召开试点动员会议,现场宣传政策,解答群众疑问,摸索好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并在11月2日全镇动员会上进行经验推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我镇明确各村以组为单位开好动员会,编写好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好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二

2、城乡居保,政府主导,社会统筹,积极参保!

3、和谐社会好政策,城乡居民来参保!

4、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5、城乡居保惠及百姓,尊老爱幼积极参保!

6、城乡居保,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7、为父母投保尽孝心,为儿女投保献爱心,为自己投保求安心!

9、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10、政府补贴办养老,晚年生活更美好。

11、早参保多缴费,待遇高得实惠。

15、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

17、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8、万物生长需要雨露阳光,人生安康需要社会保障。

19、儿女尽孝心,送礼就送养老金。

20、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是靠社保。

23、参保养老,敬一份孝心,尽一份责任。

24、参加社保,为己养老,惠及子孙。

25、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是给子女的最大财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三

:本文试图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措施,以便可以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制度覆盖范围难以扩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差异,在以前的运作方式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几部分。随着城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一体化的障碍,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广大范围群众权益的保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众未自愿纳入到社会保障网络中,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受到当前低补贴、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现状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也就固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随着市场农产品价格逐步下降,第一产业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农民没有工作,甚至没有土地,进而没有生活没有保障,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从这一层面来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而参保意识不强。

(三)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过小,难以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轻人因为看重眼前利益而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状况的极端不平衡,当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约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激励。

加快完善养老方式和养老模式,应不断推进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概念,让居家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为辅的主要方式,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进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以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实现不同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进而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充分实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二)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促进养老金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家庭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真正解决城乡居民安全感的问题。同时加大政府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方式层面,要不断增加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心,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最新的趋势,同时,应定期向当地城乡居民动态收集和宣传相关知识,接收居民咨询、监督和投诉,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深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胤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xx.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四

为做好保费征缴工作,我市按照早启动、广动员、优服务的工作思路,每年坚持做到提前安排、提前部署,在当年的12月份即对下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布置,同时紧紧围绕续保和新增两个重点,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续保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20xx年度再次超额完成了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民生指标任务。截止12月20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0.3万人,完成xx市下达任务数9.5万人108.42%;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7.76万人,缴费金额共967.1万元;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发放2.53万人,112月份累计发放金额为2718.7万元。

1、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终目标管理考评,按照年度参保的目标任务,于20xx年底对20xx年的参保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实行参保人数目标责任制,要求参保任务完成率达到90%以上,确保顺利完成全年任务。二是加强督导检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人保局主要领导带队深入落后乡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农保局也多次组织工作人员下乡协助开展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三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从市局到各乡(镇)街道对新老业务的开展都做到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业务经办人员吃透政策,明确目标,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市农保局抓好政策宣传。

无缝宣传,让广大市民尤其是参保人了解政策内容,积极配合协议签订工作。

3、专款专用,基金运行平衡。一是坚持专款专用。坚持严格执行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将基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二是做好票据核销工作。今年按照省里的要求《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已移交至各乡镇财政所管理,待缴费期结束后由农保所自行核销。为确保入库金额与票面金额一致,我局组织财务人员深入各地对票据核销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各农保所顺利开展票据核销工作,增强了基金的安全性。截止12月20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共计967.1万元,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1687万元,省级基础养老金补贴202万元,县本级基础养老金补贴43.8万元,个人缴费补助268万元,利息收入167.3万元;基础养老金支出2613万元,个人养老金支出87.4万元,死亡抚恤金支出17.85万元,转移支出1万元。基金滚存结余7068.1万元。

4、加强稽核,杜绝基金流失。一是扎实加强对到龄人员养老金发放、转退保关系办理、丧葬补助金发放、残疾人及常补对象财政代缴等业务资料的稽核审查,坚持做到定期办理、日清月结。二是建立完善的数据比对制度,定期与与民政、社保等部门沟通对接,分别于20xx年4月对466名重复参保人员、20xx年5月、7月和12月对531死亡人员进行了待遇停发,有效杜绝了养老金的.流失;同时对老农保领取待遇人员进行比对筛选,通过系统发放928人,发放老农保养老金6.1万元。三是认真做好退保注销工作。截止20xx年12月20日,我市共涉及1130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注销工作,其中:转投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393人,退保金额22.2万元,死亡退保人员737人,退保金额25.36万元。成功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人员25名,分别是转入25人,社保转入3人,转入保费2.39万元,其它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人,转入保费2.15万元,转出13人,转出保费0.9万元,大茅山待遇人员退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金0.11万元。

5、夯实基础,规范业务流程。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我们从宣传、登记、征缴、发放、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规范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确保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一是信息采集工作完成顺利。我市20xx年度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人数已全部录入完成。二是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不紊。我市的档案资料管理始终坚持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的原则,按照归档要求,对参保人员以按年、按村为单位建立档案,及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分类、入柜、入库等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利用方便。

人通过社保卡领取待遇;同时已办理补换卡业务254人。二是老农保退保工作。目前我市已完成老农保摸底登记人数共计17504人,录入信息系统13082人,办理退保5062人,退保金额193.3万元。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险种合并工作。根据省厅要求,我市已于7月底完成了新老农保基金专户的合并工作,于20xx年9月16日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合并,并于20xx年10月开始正式使用新系统。四是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于20xx年度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扣代缴,目前已完成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我市已分别于9月9日和9月18日下午召开了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会和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培训会,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和安排部署,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政策及相关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了专题培训;二是整理编印了代扣代缴政策宣传资料7万份及个人协议10万份,用于工作正式启动时进行发放宣传;三是各乡镇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代扣代缴工作布置培训会议,并集中组织人员走村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并与参保人签订代扣代缴个人协议。目前我市代扣代缴个人协议签订及录入工作已完成67.19%,其中泗洲、花桥、新营、绕二的完成率已达80%以上。四是我市农村合作银行将在全市64个行政村设置金融便民服务点,目前已完成44家金融便民服务点pos机及灯箱的安装,并有部分享受待遇人员已通过pos机正常领取了养老金。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结前阶段工作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参保扩面进入困难期。城乡居民中已经达到或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人群已基本参保。但年轻人多数在外务工不能及时回来参保,有的觉得自己年轻,暂时还不想参保,特别是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中的青年不愿参保,影响了新农保参保率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是经办能力不足影响工作成效。部分经办工作人员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太够;对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征缴保费过程中不能及时解答群众的询问,影响了工作成效。

三是老农保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受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我市老农保清理工作进度一直相对较为迟缓,一是参保人不愿主动提供参保信息办理退保手续;二是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到本人,登记参保人的个人信息。

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当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好的做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更透彻,从而做到自愿参保、积极参保。二是引导参保缴费。广泛深入地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策宣传,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识,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同时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我市将于20xx年度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扣代缴,为确保工作平稳过渡,我局将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跟踪指导,做到每月及时反馈未代扣成功人员名单进行二次催缴,确保保险费的及时准确入帐。二是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20xx年为我市启动代扣代缴工作的第一年,我局将继续发扬好的做法,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代扣代缴的政策优势等方面内容进行宣传,确保让广大参保人尽快接受并适应新的缴费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代扣代缴工作对基金征缴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进一步巩固参保率。

3、继续做好新老农保数据整合、制度衔接工作。按照赣府厅字106号文件精神,20xx年我局仍将加大力度继续做好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工作,将老农保人员信息与新农保人员信息有机的结合,实现新旧两种制度的有效对接,同时严格按照省厅文件精神做好人员分类,集中做好老农保参保账户转换清理工作,对符合退保条件的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五

2月1日,已经在外地工作十年之久的李先生致电本报96369新闻热线称,他一直在西安工作,原单位缴纳了十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他想回西宁工作,却因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而伤透了脑筋。

就此,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李先生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直接转到青海来,我省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职工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六

就王女士咨询的问题,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207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据相关社保中心负责人解读,《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七

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3、受理转入申请。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流程:

5、接续养老保险手续办理阶段。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认真核对,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接续情况。注意,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要携带相关材料予以确认(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具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八

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老有所养,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按照党的xx大精神和xx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19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的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的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的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2019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2019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2019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2019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2019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

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腐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的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优质19篇)篇十九

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500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助,对选择500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0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升为每月70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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