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XY字客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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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一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x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x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x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x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x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二

为了相互忠实,维护夫妻感情,协议人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协议人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所以本协议中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算起)的财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和特别事项的处理及婚后义务自愿达成如下永久不可更改协议:

一、财产:

1、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均归协议女方管理,协议男方拥有财产的支配权;。

2、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均不得监守自盗;。

二、地位。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人双方在家中拥有同等地位;。

2、协议男方对家中的事情拥有决定权,协议女方拥有否决权;。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0330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月××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四

上诉人:特、男、29岁、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镇。

上诉人:其女、39岁、蒙古族、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旗xx镇什拉乌素栋x号。

被上诉人:王、男、44岁、汉族原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额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人民法院。

经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额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额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额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特、其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五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六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x33x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3年××月××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1xx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中路x栋x室,身份证号:3xx2x31xx21112。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x3)珠民一初字第3x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x3)珠民一初字第3x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的理由有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不能相互沟通理解;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实一直很好,被上诉人所说没有半点感情基础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从这点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举证上诉人将其打成轻微伤乙级进而证明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诉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诉人作为一位成年男性就会有性格和脾气,上诉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和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是因为事发当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妈妈,此时被上诉人不在儿子身边,于是上诉人带着儿子找到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态度不好,进而与上诉人的母亲发生了争吵,最后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吵打斗。虽然上诉人不慎将被上诉人打成轻微伤乙级,但是事出有因。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传统婚姻观念,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认定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应当轻易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合法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异议;诉争房产公寓x栋x单元x室系上诉人在x年x月22日(婚前)就已经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贷款,所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x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x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x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没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x)、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x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x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x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九

地址:xx市xx区路号上奥世纪中心x号楼座号。

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地址:xx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福工业区。

上诉人不服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依法裁定发回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对于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是如何产生的。

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解除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锈钢有限公司550热轧生产线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协议》。

依据上述判决,上诉人应退还人民币699721.47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上诉人。上述两项判决依法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已经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将法院判决原告应当履行的判决金额人民币699721.47元以及执行费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极度不负责,在本案合同没有解除以及两套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质量未经权威质量技术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既未告知上诉人,更未征得上诉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诉人提供的两套装置,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被上诉人xx公司依法负有对拆下来的元器件的保管义务。该设备被拆下来后,却被被随意放置在室外,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早已经丢失和损坏。

由于被上诉人对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保管不善,致使设备大量设备元器件丢失和损坏,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义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做出了(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由于双方就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设备的折价和责任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致使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判项未能得到执行。而执行依据的有关判决对此也没有明确。也就是说本案缺乏如何将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退还给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据。因此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由此可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缺乏执行依据,(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对如何退还的问题没有明确。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应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原告的执行,并且认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诉人都无法通过协商与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就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达成一致,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下,更无法与该司就该退还设备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上诉人只有依法起诉解决此问题。

上诉人认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目前无法履行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义务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由于被上诉人极度不负责,对上诉人提供给该司的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设备大量丢失和损坏,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义务。

既然被上诉人xx公司存在过错,则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由于其过错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的索赔)但是该赔偿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涉及,更没有审理以及判决((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解决的是合同之债的问题)。所以上诉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诉于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原告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元器件价值赔偿金人民币625450元。

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退还引发的,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纠纷已经做出了处理,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本案不再处理。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特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处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xx公司索赔是同一事件是错误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x6年3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锈钢有限公司550热轧生产线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协议》是否解除的问题,最终通过审理判决解除。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解除肯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货款以及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但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早已经被被上诉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导致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组成元器件,丢失的丢失,损坏的损坏,被上诉人已经无法向上诉人退还。很明显,被上诉人对无法向上诉人退还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组成元器件丢失和损坏的赔偿义务。对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审理,也没有涉及。这一点,xx市中级人民法院(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也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件,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违约之债,后者是侵权之债,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诉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上诉人退还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无法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向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赔偿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本案驳回上诉人特公司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关系混淆,也严重侵害侵害了上诉人的诉权,使得上诉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告状无门,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诉人感到一审法院在推脱责任,不作为。客观上也使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上诉人xx公司逃避了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法上诉至贵院,请贵院秉公审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x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x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x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x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一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2、证明材料______件。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二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份,证据目录及证据份。

上诉人签名盖章。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四

原告:姓名:,性别: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公司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等共计人民币x元。(列明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驾驶车辆行驶至地方,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队作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就有关赔偿问题原被告之间不能协商一致,依据(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呈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证据及来源。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90年x月1x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经济开发区xx村xx组,身份证号:34242519900xxxx04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89年x月1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4251989xxxx3752。电话:13856xxxx62,1515xx93xx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xx)舒民一初字第00852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不予离婚或发回重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彻底破裂判令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原判决认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提供的手写清单中明确提到,婚前被上诉人利用周末到上诉人工作地恋爱产生的消费费用,可以证明双方婚前是经过自由恋爱交往的,有感情基础。证人也明确说明婚前被上诉人周末经常接上诉人经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诉人多次托人向上诉人提亲。综合证据显示,双方婚前感情较好。

2、原判决认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与事实不符。

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仅能证明双方未举行婚礼,自己不能证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会做为基层组织,不可能知晓夫妻感情生活。村委会证明本案中不应具有证明的效力。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判决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人与被上诉人是合法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诉人家人赠送给上诉人的少量红包属于赠与,且也已经用于婚后的生活开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情形。

三、原判决对证人证言的采纳明显不妥,对上诉人不公。

证人明确说明与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与上诉人以前并不认识。只有一个与被上诉人具有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判决只采纳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被上诉人的部分,对有利于上诉人的证言未予采纳,如证人说婚前双方经常周末一起游玩,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不能证明没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决中采纳,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不当,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上诉人: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六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七

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37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20xx)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著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

婚姻民事上诉状(精选19篇)篇十九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x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x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x,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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