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ZS文王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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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一

随着高校教育改革的持续推进,高校扩招计划的实施,如今的大学,人口密集,流动频繁,很多大学生还走出校门,参加社会实践,由于大学生大都缺乏安全保护意识,针对大学生的安全事故也逐渐增多起来,大学生的安全教育问题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近日来,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针对大学生的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综合这些时间,我们可以发现,之所以大学生会发生安全事故,主要在于安全意识薄弱及缺乏相关安全知识。

一、大学生安全意识薄弱。

很多在校的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一直都在学习书本知识,往往将安全知识的学习放在一边,有的学校干脆没有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平时也疏于教导和引导,再则加上家长对小孩的安全教育不重视等等原因,导致大学生,直到成年还没有树立安全保护意识。这就表现在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缺乏必要的重视和警惕,留下了种种影响安全的隐患。比如人离开了宿舍不锁门、贵重物品随意丢放、宿舍内乱接乱拉电线、乱扔烟头等。

二、大学生安全知识缺乏。

大学生一直以来大都数时间都生活在校园中,没有什么社会经验,思想比较单纯,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一些坏人坏事不能作理性的认识,也就不能很好地远离这些不良影响。

大学生该如何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以及怎样培养安全意识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点做起:

1、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安全教育的方式应做到有所创新,可以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讲理论和鲜活的例子结合起来;在日常教育管理以及各种服务工作中,都必须结合安全方面的内容,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不但要使学生掌握一般的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安全等方面常识,也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提高警惕,加强防范,珍爱生命,热爱生活。

2、将安全教育落实到班级。各班班主任应负起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对学生的安全落实到具体中去,比如改善宿舍安全情况,禁止学生携带刀具,安全使用电脑等方面。

3、大学生个人也加强学习,培养自己的安全意识,增强自己的安全知识。大学生必须认为到安全教育关系到自己及他人的幸福,不能马虎,应该严肃认真对待。还应养成良好的习惯,不乱扔烟蒂,不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的电器,不独自外出,不与社会上人士随便交往。

大学生安全教育与大学生学习、生活紧密相连,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尽可能避免不理智的行为和意外事故发生,为我们的生活与学习营造更好的环境,创建和谐校园。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三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四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六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七

今年4月15日是新国家安全法通过后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教育首次被提到如此高度,主要与当前国家安全形势已发生巨大变化有关。

对内,阶级斗争不是主要矛盾,因此需要抓住机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搞建设、谋发展。我们在改革开放30多年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企业已经走向世界,于是在中国利益增加以及利益对外扩展的情况下,安全问题便越来越多、越来越突出了。

“国家安全”离国民生活并不远。

以国民安全为例,比如,无论在世界任何地方,新闻中一播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的报道时,我们马上担忧是否会有中国人伤亡。这些年来,赴海外旅游、留学、探亲、经商、打工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遍布世界上安定的或不安定的国家和地区。走出去的人多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在增加。如何保障海外公民安全,也是近年来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安全”四个字,其实离国民的生活并不远。国家安全教育已经不仅仅是防范泄密、反间谍或者国防军队方面的教育,而是适应新形势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教育。

中国国家领导人于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是要进行国家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的教育,也就是要让人们明白中国的国家安全决策是如何出台的,管理的机构、机关都有哪些部门。比如,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要做哪些工作需要使全民有所了解。

安全教育重点对象首先是党政干部。

根据上述四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教育内容,显然,国家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首先是党政干部、高级领导干部。因为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全国的、全面的国家安全的规范、规定,应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了解掌握的内容,所以在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要开设这样的课程,这是今后国家安全教育的一个重点所在。

其次,重点教育的对象应该是在国家安全职能部门工作的人员,这些部门包括了国防、外交、隐蔽战线上的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公安等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的部门。

另一个是各专业的课程中应加入国家安全教育方面的内容。

已经进入安全和发展并重的阶段。

具体在有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教育中,也需要重视以下内容:

一是要进行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教育。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可以说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第一要义,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教育首先要把这点讲清楚,特别是给国家安全工作机构讲清楚,给领导干部讲清楚,使国家安全的机关、机构职能部门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第一要义。

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这也是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核心理念的体现;

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如网络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等非传统安全问题,需要被重点关注。

此外,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安全问题应该和发展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过去,我们一直有发展战略,如每五年制定一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现在我们有了自己的安全战略,应该说已经进入了安全和发展并重的阶段。

最后,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换句话说,在当代全球化的形势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必须和世界其他国家联合起来解决反恐的问题、发展的问题,只有合作才能共赢。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八

 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基石、人民福祉的最根本保障。从“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的古训,到今天一些国家和地区深陷战火和苦难,再到恐怖主义带来的巨大危害,都在告诉我们,没有安全的基础、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从这样的意义来理解,习总书记“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的论断振聋发聩、意义深远。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艰巨,抓实抓好“头等大事”关系发展全局、国家命运、人民幸福。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国家安全的新特点新趋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谋划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确立了重要遵循。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是加强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认识到位,行动才会自觉,实践才有方向。在我国长期处于和平发展、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面临种种新课题。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安而不忘危”的忧患意识,才能在和平年代绷紧安全之弦、凝聚安全共识;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强化公民法治观念,以法律划定行为底线,向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说不,才能让法治力量为国家安全保驾护航;通过各种生动活泼、对接现实的宣传教育方式,让人们深切感知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密切相关,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构筑捍卫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久久为功、驰而不息的不懈努力。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到来,是一个新的开始。让国家安全意识在全体人民心中生根发芽,让13亿人民成为国家安全的坚定维护者,我们必将推动中华号巨轮在时代风云中破浪前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筑牢安全保障。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九

今年2月22日,我校学习了《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4周年。为全面开展中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负责”的理念,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是什么?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如何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进行了生动、具体、发人深省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的宣传教育中,中学生开展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是使广大中学生从小建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和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承担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要求学生从现在开始树立国家、国防、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爱国主义、国家志向,贯穿我们的思想意识,贯彻我们的日常生活,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为了更好地建设伟大的祖国,中华民族可以在世界民族的森林中独立学习、学习和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

一、内容丰富涵盖了国家安全的十一个领域。

新国家安全法共分七章(84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第六章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附则。

对我国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保护的对象涵盖了国家安全方方面面;既包括军事、政治等传统安全,又包括经济、文化、科技等非传统安全。

当前,我国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新国安法以国家生存和发展安全为最基本前提,把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主动适应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

二、学习贯彻新国家安全法要把握的五个重点。

新国家安全法与旧国安法及反间谍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学习贯彻时需要把握好五个重点:

(一)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在总则中明确了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等概念。新的国家安全观包括传统和非传统领域的安全,目标是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新国家安全法强调,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三)确保文化安全。明确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新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

(五)为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撑。新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三、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责任和义务。

(一)中央领导全国国家安全工作。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协调作用的重要体现。新国家安全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地方各级党委也要加强对本辖区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35条规定,全国人大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三)国务院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37条的规定,国务院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38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39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新国家安全法首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职责。新国家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十一)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责任。新国家安全法第43条、第77条、第78条等明确规定了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新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一

在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2021级管科硕士班就国家安全主题开展了云学习和讨论。通过这次学习,我明白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及其重要性。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首先要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其次,要密切关注国际斗争形势,增强防范意识。不参与出版和传播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不利用电子邮件电子论坛等网络传播途径美化西方社会、诋毁我国形象。最后,要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国家安全不是只与安全部门有关,国家安全就是千家万户的安全。在415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应进一步树立居安思危意识,对各种危害国家和公众安全的行为保持警觉,留意身边的各种隐患,我们的环境才会更安全更美好!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二

在我校普法教育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来自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

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三是自身建设有要求2017《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2017《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

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家长告学校,老师”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教师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2017《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在用法方面,我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我把遵守法律贯穿于班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管理法制化,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了班级管理的持续性和连续性。

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小学教师言行举止是无声的命令,身教远重于言教,要求学生做到的我首先做到,为搞好班级的管理,推动全面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三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国家安全法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可以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进而更好的保护自己同时维护好国家安全。现如今国家安全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举行,让这种教育更好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

国家安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在自己的岗位上,要按章办事、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宁可牺牲个人利益,也不能让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四

2022年4月15日是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国家安全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居安思危,把国家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既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

其次,要密切关注国际斗争形势。站在国家利本站益与国家安全的高度,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清敌对势力对我们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的险恶用心和真实面目,保持清醒头脑。

最后,要努力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义务感和荣誉感。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五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居安思危是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基石、人民福祉的最根本保障。从“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的古训,到今天一些国家和地区深陷战火和苦难,再到恐怖主义带来的巨大危害,都在告诉我们,没有安全的基础、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从这样的意义来理解,习总书记“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的论断振聋发聩、意义深远。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艰巨,抓实抓好“头等大事”关系发展全局、国家命运、人民幸福。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正如***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国家安全工作永远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人民为坚强后盾、力量之源。通过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等方式,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就能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就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国家安全厚植社会土壤。

久久为功,不懈努力,相信有一天,国家安全,长治久安。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六

2022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在这节国家安全教育电视课堂上,专家通过情景再现、视频短片、网络安全演示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向同学们传递安全教育信息,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和国家安全观念,已不能完全满足科学技术含量急剧增加的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因此,顺应时代变革、更新国家安全观念成为时代所需。

我们不仅要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一天参与、体会、感受国家安全这一高大上的主题,更要将国家安全与个人安全、家庭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防灾减灾安全等等紧密结合起来,使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七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安全,任何经济、民生和民主,任何改革、发展和建设都无从谈起。正因如此,所有国家都把维护本国国家安全作为国家的头等大事。通过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由之路和有效途径,是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1983年国家安全部成立后,即组织力量着手研究国家安全工作的立法问题。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给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立名正身”,使得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全面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1993年《国家安全法》是以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为中心的国家安全立法。

2014年4月15日***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全新的战略思想,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国家安全法》就是要把党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这一新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赋予其法律约束力,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制定国家安全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完整完善的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该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十一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共七章八十四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国家安全法》,是针对我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这部新法的出台为我国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新《国家安全法》》总则中明确国家安全法的主要目标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二)体现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理念。

新《国家安全法》突出了一个亮点,即在多条条文中强调人民的根本利益,如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七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体现出要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

(三)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

新《国家安全法》增加对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的安全维护任务,增加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规定;明确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同时防止核扩散,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明确要求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等等。新《国家安全法》还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从文化领域保障国家安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此外,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首次出现与港澳、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这些规定体现出国家在新时期对不同的领域在国家安全方面都做好了准备,也向各界显露出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

(四)与其他部门法紧密结合。

《刑法》规定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新《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方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使得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而我们身为公民应该要做的就是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心得(通用18篇)篇十八

通过学习千万师生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我们了解到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意义深远。

首先,有利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很好地符合了这一目标。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国家安全制度,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突出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专门机关的任务,而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和职责。通过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动,可以让政府和社会公众有效地了解国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项要求,从而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最后,有利于增强国家安全法普法宣传的效果。国家安全法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集中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便于在短时间内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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