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XY字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

在服务月期间,我们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展现了我们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下面是一些备受好评的服务月活动案例,希望对你的活动策划有所启发。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一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物业部门的负责人,亲身经历了几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此,我将分享我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内容繁杂。一个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通常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往往会引发争议。例如,有些业主会质疑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或者质疑物业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地支付供应商的费用。因此,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规定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共识,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的权益需要平衡。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以维护业主的权益。而业主作为委托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来保证服务的提供。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应根据双方的权益进行权衡。对于涉及到费用问题的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以达到权益平衡的目的。

第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及时有效。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立即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然而,诉讼过程通常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会对双方的关系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应尽量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有效的结果。

第四,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首先,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其次,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以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最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预防更为重要。预防胜于治疗,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在签署合同之前,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双方应充分沟通,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了解和讨论,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问题。

总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常见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纠纷案件的研究和探讨,我认识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只有双方积极沟通,权益平衡,及时处理和预防纠纷,才能保证物业服务合同的顺利实施,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稳定发展。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三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xx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x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四

1.全面负责所管辖楼宇管理与服务工作。

2.负责所管辖楼宇各项设施、设备的`登记、报修、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所管辖楼宇业户信息档案、做好物业费、电梯费等收缴工作。

4.负责所管辖楼宇业户报修、投诉等事宜的处理、协调、跟踪、回复工作。

5.积极做好楼宇巡视、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所管辖楼宇电梯等突发事件。

6.负责所管辖楼宇的卫生保洁工作。

7.认真做好临时用工的招聘、考核、录用、管理等工作。

8.认真做好所管辖楼宇安全管理工作。

9.认真做好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五

一、在服务中心/管理处主任领导下,协助主任认真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领导本处员工全面完成管理处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助服务中心/管理处主任分管服务中心/管理处的工程/维修、清洁、安全护卫、绿化、供配电及公共建筑、电梯等方面工作,在管理处主任不在时履行主任职责。

三、制定分管工作岗位、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检查督促各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经常对各岗位主管的技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导。

六、定期向服务中心/管理处汇报分管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分管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有关业务知识和技能,解决员工遇到的技术难题和工作困难。

八、熟悉各部门工作,及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工作。

九、经常巡视住宅区,接受住户来访、查询、投诉等事宜,加强整改工作。

十、认真总结分管岗位全年工作,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十一、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六

:

1、熟悉机电设施设备巡检与运维;

2、协调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的.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负责检查、监督安保、消防设施,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后续工作;

4、负责消防、治安等文件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外聘物业安保人员,负责商场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1、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本科以上学历;

3、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安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根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配合车位产权人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7、经授权积极配合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使用人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如有变动,及时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配合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1、车库卫生整洁,引导车辆停放有序;。

3、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5、车库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6、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承担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2、限止超高超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如有滴、漏现象必须及时清理;。

4、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5、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

7、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

第四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4、乙方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辆,带离车内财物,并检查车辆状态,由于滴、漏、电路等车辆本身原因原因造成的车辆毁损,以及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重庆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八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x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x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x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九

为了加强绿化工程部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控,确保绿化工程的顺利开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绿化工程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总经理/分管领导负责权限内的物资审核、审批。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权限内的物资审核、审批,采购行为监控。

参与现场议价。

部门经理负责权限内的物资审核、审批。

负责对部门物资采购的监控。

工程主管负责对工程用物资采购的审核。

养护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绿化养护类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用物资的申请、验收、领用控制与监督。

部门采购员负责物资的采(订)购。

苗木(物资)验收人负责部门工程(苗木)物资的验收,独立于采购员。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中标工程的物资采购申请。

项目操作办法。

合同评审评审时,须附《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

物资申请根据《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费用按审批权限分批借款采购,每张《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对应一家供应商。

报销时附填写完整的《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按权限审批后进行报销。

合同签订按地产公司的合同文本签订工程合同。

4.2地产公司指定的零星工程物资或甲供物资采购申请。

项目操作办法。

物资申请根据《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费用按审批权限分批借款,每张《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对应一家供应商。

报销时附填写完整的《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按权限审批后报销。

甲供物资附发票、按地产相关部门要求到地产报销。

合同如地产公司事后要求补签合同时,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

资料部门保存签证单、业务指令单等记录。

4.3物业服务中心补苗及部门工具用品的采购申请。

项目操作办法。

苗木类申请人填写《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每张《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对应一家供应商。非苗木类填写物资申请,按权限审批后采购。

4.4采购行为、资金的管理办法。

项目操作办法。

常用绿化苗木采购应建立部门供应商名录(填写《合格物资供方(品牌)一览表》)及价格清单,并挂部门内部网页,长期合作的应每年签订框架协议,每次采购时可不签订采购协议。

市外苗木采购市外采购要求有两人同时在场,并选择在有正规发票的供应商购买。

单宗采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及单宗人工服务外包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有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现场议价,填写《供方现场(约见)评审记录表》(人工外包的单独签订施工协议)。

结账应以转账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现金付款超过5000(含)元以上,必须事前经分管领导审批,支付时,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两人以上前往结账;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公司财务人员陪同结账。

不签订采购协议的,须提供供应商的电话、姓名、地址等相关资料。

甲供物资在地产相关部门参与及授权下进行,并由参与人员及授权人签字确认。

市内苗木采购在价格、质量同等条件下,应选择在合格供应商采购。

结账以转账方式,可采取月、季等期限定期付款。

合格供应商无需要的苗木或价格不合理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后可以在其它苗场采购。

如不能进行支票交易,按市外采购规定执行或供应商直接到财务管理部结账。

不签订采购协议的,须提供供应商的电话、姓名、地址等相关资料。

其他物资采购按《采购管理程序》要求执行。

4.5验收入库及报销办法。

项目操作办法。

养护绿化苗木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核对实数,并在供应商送货单收货人处签名、填写《绿化部苗木(物资)采购验收单》。现场领用物资。不再填写《进仓单》和《物资领(借)用单》。

凭送货单、发票、《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绿化部苗木(物资)采购验收单》等资料报销。

工程绿化苗木。

设备工具、药品、肥料等备用品由专人验收入库,仓管员填写《进仓单》、入账。

物资领借用按《物资存储及管理程序》执行。

凭《进仓单》、发票等报销。

土方、陶粒、一次性消耗品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核对实数,并在《物资申请单》'备注'栏中签名,现场领用。不再填写《进仓单》和《物资领(借)用单》。

采购凭送货单、发票、《物资申请单》复印件等资料报销。

4.6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vkwy7.4-z01《采购管理程序》。

vkwy7.5.5-z01《物资存储及管理程序》。

6.记录表格。

vkwy7.4-z01-f1《物资申购单》。

vkwy7.4-z01-f3《物资/服务申请报告》。

vkwy7.5.5-z01-f1《进仓单》。

vkwy7.5.5-z01-f2《物资领(借)用单》。

文档为doc格式。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安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根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配合车位产权人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7、经授权积极配合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使用人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如有变动,及时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配合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1、车库卫生整洁,引导车辆停放有序;

3、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5、车库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6、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承担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2、限止超高超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如有滴、漏现象必须及时清理;

4、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5、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

7、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4、乙方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辆,带离车内财物,并检查车辆状态,由于滴、漏、电路等车辆本身原因原因造成的车辆毁损,以及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一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地合肥市区花园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梁行,而非安公司,因此安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从安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公司进驻花园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然而,20xx年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梁行,后来安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

安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公司对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安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二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会议制度和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

二、科长按期组织编审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报表,定期上报,对各项财务指标组织测定、分期考核,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及时向领导提供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领导当好参谋。

三、编制汇总财务会计报表,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账表一致,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呈报有关财务报表。

四、按财经制度和成本开支范围及费用标准复审原始凭证和编制记账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及时正确地记账、标账、对账、清账。

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现金使用范围,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现金当日核对,银行存款月终必须与银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六、现金管理不允许白条抵库,不经领导批准,不能擅自借款,票据(正规发票)报销必须有领导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妥善保管有价证券和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运行。

七、各项经费使用,按主管局规定的标准支出:

1、经费中的福利开支,由财会和办公室提出,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支出。

2、经费中的公务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费、旅差费、油料费、修理费、招待费和业务费、印刷费、复印费、会议费等由财务核算,主管领导批准支付。

八、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条例》,严格财务制度,严密审批手续,财务要事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领导心中有数。

质量保证制度

一、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是公司坚定不移的口号,物业管理服务以其特殊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工作中应自始至终地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作为质量保证的基本原则。

二、以人为核心,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保管理质量、促服务质量。

三、充分调动全公司职工关心服务质量中,注重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奖优罚劣,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四、严格按照物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来规范员工,认真学习,从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推上新台阶。

x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奖惩制度

一、一切工作人员,对其所分管的工作,要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竭尽全力,决不允许讲条件,要加班。

二、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如发现一次扣0.5天工资。发现二次,扣1.5天工资。

三、如工作需要,一切人员禁止在早晨或中午喝酒。酒后不准上岗。发现一次停止工作三天,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发现三次停止其工作,发基本生活费。

四、工作期间,严禁乱串,玩扑克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时间可学习业务知识或看报,不断充实自己。

五、严禁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之内经营第二产业,如有发现停止工作。

六、讲文明、懂礼貌,严禁打仗闹-事。提倡文明用语,杜绝脏话。打仗一次扣发当月的工资,发现两次停止工作。

七、严禁赌博,如被公安机关处理,干部则免去其职务,工人则停止二个月工作。

八、允许正常监督或批评,但决不允许无中生有,或诬告,对造谣诬告者,经查实停止其工作。

九、严禁在公共场所吐痰,扔烟头废纸,大声喧哗。对办公地点的水、电、开关要及时关闭。

员工办公制度

一、上下班实行签到制,迟到、早退各扣2.00元。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扣半天工资。

二、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超过两次扣半天工资。

三、请假半天以上必须提前告知,并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可以找人代替,但出现后果自己负责。(如公司来检查卫生搞的不好,垃圾车旁有垃圾杂物,取自行车管理人员不在等)

四、上班时间必须坚守自己的岗位。如检查不在岗,则按未上班处理,扣半天工资。

五、在工作中必须按质按量达到要求,完成各自职责。不能胜任本工作或业主反映较大意见者,管理处有权作出辞退或上报总公司。

六、上班时间不得闲聊、大声喧哗,严禁向业主索取财物等不良现象。

七、公司的工具或办公用品不准外借或私自拿走。

维修抢修中心工作人员规章制度

一、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发100元工资,并予以通报处分。

二、严禁上班打麻将、扑克、游戏机等娱乐活动,违者扣发100元工资,并给予通报处分。

三、严禁在正常上班时间吃零食、吃饭、喝酒,违者扣发50元工资。

四、抢修工作在人员不足情况下,电工、司机协助维修工工作,维修工也要协助电工工作。对故意拖活、压活行为扣发当事人50元工资,并视情节轻重调离抢修中心。

五、严禁维修用车为私人所用(主管领导同意除外),一经发现,司机调离其本职工作岗位。

六、对不按时上班、下班,与业主发生口角的,发现一次扣发50元工资,连续三次,调离抢修中心。

七、正常上班时间不准看电视。一经发现,处当事人50元罚款。

八、对出车致使车辆损坏的,根据责任,由责任人按责任按比例分摊维修费用。对车辆要及时保养,如果人为保养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当事者负责维修。

九、维修工要对维修器材、工具经常性维修养护,熟练掌握其性能,并实行专人负责,谁损失谁赔偿。

十、不经主管领导、主任、副主任书面批准,擅自串岗,扣发双方每人20元工资,连续三次,调离其工作岗位。

十一、在维修过程中,用料要坚持节约原则,不许私自拿料送人或自用,一经发现停止其工作,并扣发当月工资。对参与造假的物业管理处主任及相关人员同等处罚。对敢于举报的物业管理处和个人给予500元奖励。

十二、凡出现以上情况,主任负20%责任,副主任负10%责任,按责任比例扣款。

x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

1、急修、跑水、下水堵塞接到报修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室内照明电修发生障碍接到报修当时检修。

2、维修工、电工24小时值班,遇到情况请拨电话:8215369,随叫随到。

3、小件维修实行无偿安装服务。

4、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监督电话:8293750(工商局)。

5、保证小区上下水、电畅通,保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6、岗位纪律公开,不允许向业主吃、拿、卡、要,接受业主馈赠,刁难业主,做到优质服务,便民不扰民,活完场地清。

7、维修服务保证业主满意,使用文明用语。

8、创造美化、净化的人居环境。

治安保卫制度

为了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个舒适、满意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严格的治安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2、熟悉和掌握整个小区,内部地形、地物,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负责人解决。

3、对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须问明情况并加以记载,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查问,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提高警惕,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特别要注意防止火灾、盗窃、抢劫、破坏、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5、禁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小区,排除小区内的不安全因素,特别是高空坠物、车辆漏油、异常响声、异味、烟雾、不正常的亮光等,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保洁员工作制度

一、每周一彻底清扫小区内路面、公共场地、车棚、绿地、排水沟等,平时要保持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二、每隔一天拖、扫楼道一次。(包括楼梯扶手、塔灰、电表箱、单元门、楼道灯、窗台等)。

三、楼道玻璃保持清洁、透明。

四、小区内墙、柱、门等无广告纸。

五、楼后地面要保持清洁(不能有砖头、粪便等),责任区内如有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

六、小区内有其它劳动也要参加,同时要保证本职工作及时完成。

七、推灰人员必须保持垃圾车清洁,每周必须彻底洗刷一次。

八、垃圾车停放点四周要保持干净,地面有污垢或油渍要及时洗刷。

九、以上制度保洁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业主反映卫生状况不好,经核实,业主反映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累计3次,自动离岗。

公用部位使用和卫生制度

小区公用部位即楼道、楼区公共道路、花坛空地等,是归居民公共所有的,同时也是小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保持公用部位在公共使用中的整洁、完好,为小区居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持公共楼道的清洁

1、不得在楼道内乱堆、乱放物品。

2、楼道走廊内保持清洁、无废纸、废物、痰迹等。

二、楼区内公共道路、公共设施的使用

1、不得在公共道路等公共使用部位违章私搭乱建。

2、不得在公共使用部位乱贴乱画。

3、不得在垃圾箱外、果皮箱外等处乱扔乱掉。

4、不得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破坏。

三、公共部位的花坛、绿地等的使用

1、不得毁坏花坛、践踏草坪。

2、不得乱砍乱伐,攀折树木、花草。

3、保持花坛、绿地的整洁,不得乱扔、乱倒物品入公共绿地,

四、小区居民要共同爱护公用使用的部位,保持公用部位的整洁,如有违反公共使用制度的,小区管理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物业消防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使物业管辖范围内的住户人人都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保证一方防火安全,特制定消防管理制度。

一、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水做民用。

二、严禁占用、堵塞小区内的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或其它安全疏散口,严禁损坏任何消防设备及防火开关。

三、小区内严禁携入和储存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四、各装修单位应严守防火规范,凡属危险作业应由管理处批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五、严禁将烟头及其它带火物品投向窗外。最后离开离间前,检查并保证所有火源已熄灭,并把全部还在开动的电器关闭。

六、尽量避免让儿童、老人单独在家。为保证安全,如有需要可与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

七、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如有火灾发生应及时报警,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协助灭火工作。

绿化管理制度

一、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公用绿地,不准攀爬摇晃树木及建筑小品、损坏花草树木等。

二、严禁践踏草坪或在草坪上放养家畜和宠物。

三、对花草树木要定期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松土、施肥,并修理枯病枝、伤残枝等,更换已死苗木,按期浇水。

四、不得往绿地上扔废弃物和倾倒污水等,不得有树木及建筑小品上拴铁丝及绳索晾晒衣服、被褥等。

五、不准在绿地或绿地两侧设置营业摊床和以任何理由占用、改变绿地用途;不准因利用住宅开设食杂店而使绿地遭到损害,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经营者负责。

六、不准在绿化范围内通行、停泊车辆,堆放物品。

七、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二、凡住户之机动车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对违章停车者,物为管理处将给予处罚。

三、业主(或租户)长期在物业区域内地面停放车辆,必须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将车停于指定车位,并凭证出入小区,按月交纳车费。

四、机动车停车场内严禁吸烟,随车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五、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停车场。

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

一、业主(或租户)需要保管自行车、摩托车须先到小区管理处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存车牌,挂于车上,凭此享受按月收费待遇,由车棚管理人员查收,未挂牌车辆作临时停车对待。

二、在车棚存放车辆后务必立即领取“存车牌”,并详阅“存车须知”。

三、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存放,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四、要尊重车棚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其管理。

五、车棚管理人员对于所保管的车辆随时整理、检查,做到排列有序、摆放整齐。

六、车棚管理人员的工作受各位住户的监督,其任何失职行为住户均可向物业管理处反映。

电气维修管理规定

一、电气维修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电气安装工作规程》作业。

二、在进行电气维修时维修人员应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绝缘良好的电工工具。

三、维修和保养电气设备时,应按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四、维修班班长在分配工作的同时向维修人员说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五、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带电工作,若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带电作业时,应装设隔音挡板,并有专人监护。

六、在一经分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形状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牌。

配电房管理规定

一、配电房是供电系统的关键部位,设专职电工对其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值班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值班员应密切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的指示情况,严禁变压器空气开超载运行。

四、经常保持配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清洁无尘。

五、经常保持配电房消防设施的完好齐备,保证应急灯在停电状态下能正常使用。

六、做好配电房的防水、防潮,堵塞漏洞,严防蛇、鼠等小动物进入配电房。

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水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人们一天也离不开水,正常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保证供水。若因管理维修等原因造成停水,应当提前通知,使产权人、使用人有所准备,因市政管网停水时,维修抢修中心应立即通知管理处,管理处与市政供水部门联系。 如发生跑水、漏水现象,应采取如下措施:

1、检查漏水的准确位置,并在许可能力下,立即设法制止漏水,如关上水阀等。若不能制

止时应立即通知维修抢修中心,在抢修人员到达前须尽量控制现场,防止范围扩散。

2、观察四周环境,利用现有设备工具,设法清理现场。

3、通知清洁人员清理现场积水,检查受影响范围,通知受影响住户。

4、日常工作中,应留意渠道是否有淤泥、杂物或塑料袋,随时加以清理干净,以免堵塞。

共用设施、设备保养规范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共用设施、设备保养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辖范围内物业的附属设备所进行的常规性的养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卫生和水电设备的日常性保养。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管区范围内的计划养护、零星报修和改善添装任务。零星损坏的卫生、水电设备一般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期限及时修理,人为损坏则要由住用者自费修理。

二、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等设施的维修养护。上下水管道发生故障必须急修时,由专业人员负责,随叫随到进行抢修并定期维护。化粪池由专人定期清掏,进行保养。

三、消防设备的日常性保养。对消防专用水箱一般在规定期限内调水、放水,以防止出现缺水、阻塞、水质腐臭等现象;消防泵也应采取定期试泵的措施。

四、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性保养。对其他特种设备,按季度专人负责维修、管理、养护。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人员操作规程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共用设施、设备保养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辖范围内物业的附属设备所进行的常规性的养护工作,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遵守下列操作规程:

一、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以设备操作人为主,主要是对设备实施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为主的检查和预防性的保养措施。

二、操作人员定机保养,做好班前交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检查设备各部位的清洁和润滑,空运转检验各系统安全装置,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操作中要集中思想,合理使用设备,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小故障及时排除,及时调整紧固松动的机件。

四、下班前一般须留一定时间对设备进行清扫、擦拭、注油、整理、润滑等。

五、专业维修人员的巡回检查,主要是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合理使用设备,机器运转是否正常,督促操作人员日常保养,制止违章操作行为。在遇到一般故障时,帮助操作人员及时处理、排除。

一、综合服务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接管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时,与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办理验收手续,房产管理中心备份存档。退出项目时,按有关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所有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 设臵小区一站式物业服务大厅和设专人每天8小时接待业主咨询、投诉、报修,并公示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咨询、投诉、报修和回访记录齐全完整。

4、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消防责任制和成立义务消防机构、制度消防预案,并每年开展二次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和组织消防演练一次。

5、对小区验收资料,房屋、设施、设备台账报表和图册资料,业主资料、房屋和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日常事务服务等各种基础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运用计算机管理。

6、管理和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戴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7、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

8、确保公共部位、场所的标示完整、干净和清晰;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稳定、养护良好,公共设备设施因维修而在物业管理费之外的费用由业主共摊或从维修基金中列支。

9、每年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业主回访至少一次,书面征询业主意见和满意度测评每年至少一次,并对大多数业主反馈的合理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并反馈。

10、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应告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

11、按照社区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参与组织除“四害”的活动。

二、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提出报告与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6、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7、各组团、栋、单元、户有明显标志。

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巡查和运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齐全;电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与保养。

3、每月对小区的消防栓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应急灯、安全出口等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持可随时正常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4、每周对小区的楼道灯、路灯等设施检查至少1次,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5、单元电子防盗门,每三个月保养1次,保持使用正常;零星故障维修每周一次,

6、小区监设施设备,每三个月调试与保养1次,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14、避雷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修、保养记录详细完整齐全,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持可靠、运行正常。

四、小区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

(一)楼内公共区域

1、每日对公共电梯间地面清扫保洁至少1次,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2、每周对楼梯扶手、栏杆擦抹保洁至少1次,保持干净、无灰尘,保持无蜘蛛网;

3、每周对消防箱、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擦抹保洁至少1次,保持表面干净、无灰尘;

(二)楼外公共区域

1、对道路地面、公共场地、绿地、明沟等每日清洁至少1次,保持目视地面干净;

2、每周对宣传栏等擦抹保洁至少1次,保持目视无灰尘;

4、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按社区统一安排,对窨井、明沟喷洒消毒药水,适时投放药物灭四害。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环境管理

1、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载补种;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6、小区内公共绿地禁止种菜,养鸡等;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车辆停放管理

1、对进出车辆进行证、卡管理,保持进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2、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和停放有序;

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门岗设专人每日24小时执勤,值班记录完整,门岗室应保持整洁干净;

3、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标志完整、完好;

4、小区安全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并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7、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记录管理,并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8、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2、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登记检查管理服务;

4、装修垃圾在指定点袋装存放,并及时清运处理,保持存放点干净;

5、业主装修结束后,对涉及共用部位、管线等项目应进行目测检查验收。

九、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

2、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3、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检索方便,内容填写完整,归档及时。

前 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

3.2 物业管理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3.4 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 物业管理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 大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3.10 中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3.11 小修工程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4 分类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中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的不同,将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 服务质量要求

5.1 一级

5.1.1 基本要求

5.1.1.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1.1.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5.1.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5.1.1.4 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5.1.1.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5.1.1.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 20 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 100%。

5.1.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活动;每年组织 2 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5.1.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1.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1.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

5.1.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面不低于 90%;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 98%以上。

5.1.1.12 获得国家或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制订相应的争创规划。

5.1.2 房屋管理

5.1.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维修、保养记录完整准确。

5.1.2.2 每年 3 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5.1.2.3 每 3 日 1 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开闭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每年 3 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 1 次)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季前 1 个月要对屋顶进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计划,与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安排专项维修。

5.1.2.4 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与业主在装修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1.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质一致;墙面无明显污迹。

5.1.2.7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5.1.2.8 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 1 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5.1.3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5.1.3.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 98%以上,急修及时率达 100%。

5.1.3.2 设施设备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准确、完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1.3.3 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1.3.4 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1.3.5 每年保养 1 次水泵,泵房整洁,每年不少于 2 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箱、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5.1.3.6 保证电梯 24 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2 小时内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立即到现场做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如因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或由业主要求专人驾驶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 (突发事件或维修保养除外) 。

5.1.3.7 消防泵每月启动 1 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 1 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查 1 次,保持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月检查报警功能是否正常;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检测;每年 1 次检查消防龙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 1 次放水检查;每月检查 1 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消防通道畅通。

5.1.3.8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设施的安全使用(需更换除外)。每周 1 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识齐全、规范。

5.1.3.10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8%。损坏的应在 24 小时内修复。

5.1.3.11 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

5.1.4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5.1.4.1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体态良好;每周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掌握基本安全护卫技能,能恰当地处理和应对护卫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器械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会讲普通话;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5.1.4.2 物业区域各出入口 24 小时值班,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 设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对不熟悉人员进入,可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业主,决定是否放行;对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其他劳务人员实行登记;对进出车辆实行证、卡管理;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进行记录。

5.1.4.3 根据物业特点,制定详细的巡逻方案,原则上每 2 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增加巡逻频次,有巡逻记录;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巡逻人员 5 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5.1.4.4 设有监控中心的,应对控制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并保证 24 小时开通,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5.1.4.5 有火、水、警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 1 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1.4.6 物业区域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有专职人员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收取车辆看管费的车库 24 小时有专人管理,车库内配置道闸和监视系统,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场地每日清洁 1 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等物品存放。

5.1.5 保洁服务

5.1.5.1 保持路面、绿地目视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 1 小时;明沟无杂物,无积水;宣传栏、标识牌、小品、健身娱乐设施每日擦拭 1 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水景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及时清除道路积雪。

5.1.5.2 根据物业情况设置垃圾桶,有专人管理,垃圾封闭存放,每日清理 2 次;保持垃圾桶及周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房整洁、干净、无异味;消毒灭害措施完善。

5.1.5.3 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桶,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4小时清理1次,每日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5.1.5.4 雨、污水井每月检查 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 1 次,发现异常及时做出清掏计划。

5.1.5.5 楼道每日清扫 1 次,走道、门厅、楼梯地表面、接缝、角落、边线等处洁净,地面干净有光泽,无垃圾、杂物、灰尘、污迹、划痕等现象,保持地面材质原貌。

5.1.5.6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试 1 次,保持干净、光亮、无灰尘;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保持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5.1.5.7 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保持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5.1.5.8 走廊、楼梯窗玻璃每周清洁 1 次,门厅玻璃每日擦拭 1 次,保持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迹。

5.1.5.9 天台、屋顶每月清扫 1 次,无垃圾堆积。

5.1.5.10 电梯轿厢保持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灰,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5.1.5.11 大理石地面、墙面每年养护 2 次以上。

5.1.6 绿化养护管理

5.1.6.1 绿化布局合理,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

5.1.6.2 利用植物、山石等设置景点。

5.1.6.3 绿地内植物群落、层次明显。

5.1.6.4 花草树木定期修剪,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杂草,无病虫害,每年打药不少于 2 次。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时补栽,无黄土裸露。

5.1.6.5 绿地植物存活率 98%。

5.1.6.6 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

5.2 二级

5.2.1 基本要求

5.2.1.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2.1.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5.2.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2.1.4 制定较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管理。

5.2.1.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5.2.1.6 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 20 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 80%以上。

5.2.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活动;每年组织一定的社区活动。

5.2.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2.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2.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5.2.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面不低于 80%;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 95%以上。

5.2.1.12 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制订相应的争创规划。

5.2.2 房屋管理

5.2.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维修、保养记录完善。

5.2.2.2 每年 2 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

5.2.2.3 每周 1 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关闭正常,门窗玻璃保持 95%以上的完好率。每年 2 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 1 次)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定期检查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制定维修方案,并与委托方或业主委会员协商安排专项修理。

5.2.2.4 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与业主在装修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 3 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2.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2.2.6 墙体表层基本完好,地坪、地砖基本平整,如有缺损,及时修补。

5.2.2.7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5.2.2.8 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 1 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5.2.3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5.2.3.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 95%以上,急修及时率达 98%。

关标准。

5.2.3.3 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2.3.4 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2.3.5 每年保养 1 次水泵,泵房基本整洁,每年不少于 2 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箱、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5.2.3.6 按合同约定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立即到现场应急处理。

5.2.3.7 消防泵每季启动 1 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 1 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季巡查 1 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整;每年 1 次检查消防龙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等,保持消防器材能随时有效使用;按需配备灭火器,每季检查 1 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消防通道畅通。

5.2.3.8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5.2.3.9 不定期巡视路面、侧石、围墙、窨井等,要求路面不积水(因市政、管道结构因素除外),窨井不漫溢,围墙不倾斜,窨井盖无缺损;健身设施随时检查,使其能正常使用(需更换除外)。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识齐全、规范。

5.2.3.10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5%。损坏的应在 3 日内修复。

5.2.3.11 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

5.2.4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5.2.4.1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的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岗位培训,持证上岗;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每月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服务器械。

5.2.4.2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 24 小时值班,并有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入内;对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5.2.4.3 根据物业特点,制定详细的巡逻方案,原则上每 3 小时巡逻一次,重点部位有明确的巡逻要求,并有巡逻记录;在遇到异常情况、突发事件时,巡逻人员应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5.2.4.4 配有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控制设备的,应 24 小时开通。收到报警信号后,巡逻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5.2.4.5 有火、水、警应急预案,应按计划组织应急预案演习。

5.2.4.6 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车辆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处理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收取车辆看管费的车库 24 小时有专人管理,车库内地面、墙面有车辆行驶指示牌和地标,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场地每日清洁 1 次,有照明设施,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等物品存放。

5.2.5 保洁服务

5.2.5.1 路面、绿地每日清扫 1 次,目视清洁;明沟无杂物;宣传栏、健身设施每周擦拭 1 次,表面无污迹;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除主要道路积雪。

5.2.5.2 根据物业情况设置垃圾桶,每天清理 1 次;保持垃圾桶及周围基本整洁、无污渍、无积水、无明显异味;定期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及投放灭鼠药。

5.2.5.3 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桶,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日清理 1 次,擦拭 1 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5.2.5.4 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 1 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 2 个月检查 1 次,发现异常及时做出清掏计划。

5.2.5.5 楼道每周清扫 1 次,走道、门厅、楼梯地面洁净,无垃圾、杂物、浮尘、污迹,无乱堆乱放,乱贴乱划。

5.2.5.7 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保持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5.2.5.8 走廊、楼梯窗玻璃每月清洁 1 次,门厅玻璃每周清洁一次,目视明亮无污迹。

5.2.5.9 天台、屋顶每 2 个月清扫 1 次,无垃圾堆积。

5.2.5.10 电梯轿厢保持目视干净,无污迹。

5.2.5.11 大理石地面、墙面按合同规定定期保养。

5.2.6 绿化养护管理

5.2.6.1 绿化布局合理,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

5.2.6.2 以绿为主,植物造景。

5.2.6.3 绿地内植物覆盖率 80%以上。

5.2.6.4 花草树木定期修剪,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明显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每年打药不少于 1 次。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时补栽,无明显黄土裸露。

5.2.6.5 绿地植物存活率 95%以上。

5.2.6.6 绿地设施基本完好。

5.3 三级

5.3.1 基本要求

5.3.1.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3.1.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5.3.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3.1.4 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建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等);有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管理。

5.3.1.5 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5.3.1.6 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按合同约定时限到达现场并做应急处理;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并对重点维修项目进行回访。

5.3.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根据社区实际组织社区活动。

5.3.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3.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3.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5.3.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不低于 70%;每年至少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 90%以上。

5.3.1.12 制订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达标争创规划。

5.3.2 房屋管理

5.3.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巡查、维修、保养记录。

5.3.2.2 每年一次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

5.3.2.3 每半月 1 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关闭正常,门窗玻璃保持 90%以上的完好率。做好相关巡查记录。每年 1 次以上(应于雨季前安排)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定期检查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制定维修方案,并与委托方或业主委会员协商安排专项修理。

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3.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3.2.6 墙体表层无明显剥落,地坪、地砖基本平整,如有缺损,及时修补。

5.3.2.7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5.3.2.8 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 1 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5.3.3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5.3.3.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 90%以上,急修及时率达 95%。

5.3.3.2 有设施设备的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3.3.3 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3.3.4 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3.3.5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3.3.6 按合同约定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5.3.3.7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保持消防器材能随时有效使用;消防通道畅通。

5.3.3.8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5.3.3.9 不定期巡视路面、侧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等;要求路面不积水(因市政、管道结构因素除外),窨井不漫溢,围墙不倾斜,窨井盖无缺损,健身设施能正常使用(需更换除外)。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识齐全、规范。

5.3.3.10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0%。损坏的应在一周内修复。

5.3.3.11 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

5.3.4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能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5.3.4.2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 24 小时值班,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整洁和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入内。

5.3.4.3 不定期巡逻,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5.3.4.4 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地面有停车点,车辆有序自行停放(非机动车)。收取看管费的车库(棚)24 小时有专人管理,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辆停放有序;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设施,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5.3.5 保洁服务

5.3.5.1 路面、绿地、明沟无明显暴露垃圾;宣传栏、健身设施等每 2 周擦拭 1 次。

5.3.5.2 根据物业情况设置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污迹,无散落垃圾,无明显异味。生活垃圾每天清运 1 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消毒和灭虫除害。

5.3.5.3 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日清洁 1 次,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5.3.5.4 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 1 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 1 次,发现异常及时做出清掏计划。。

5.3.5.5 楼道每周清扫 1 次,走道、门厅、楼梯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

5.3.5.6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试一次;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无污渍。

5.3.5.7 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保持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5.3.5.8 走廊、楼梯窗玻璃每季度清洁 1 次,门厅玻璃每月清洁 1 次,目视基本洁净。

5.3.5.9 天台、屋顶每季度清扫 1 次。

5.3.5.10 电梯轿厢保持整洁,操作板处无污迹。

5.3.5.11 大理石地面、墙面按合同规定定期保养。

5.3.6 绿化养护管理

5.3.6.1 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

5.3.6.2 以绿为主,绿地内植物覆盖率在 50%以上。

5.3.6.3 花草树木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明显杂草,无严重病虫害。

5.3.6.4 绿地植物存活率 95%以上。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十条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四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转供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按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20xx年发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四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9、已购置房屋,但未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办法收取。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2、对本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其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其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规划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中明示。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

调整物业区域的,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六条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

决定移交的,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和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区域,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未书面报告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则;。

(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项内容还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将上述资料建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

(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业主重大利益事项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销售和虽已销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以上统计的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共用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并履行职责,不得由他人代理。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足;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六)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骚扰、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之日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交费义务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决定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到期终止合同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三)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四)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

(五)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六)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资料的,经业主委员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业主可以采取业主直接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等形式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经营单位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第五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二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向其支付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物业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停车位销售。

物业区域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以场地租赁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第五十四条物业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地;。

(八)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制度,并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在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结余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第五十九条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位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六十一条住宅物业、住宅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住宅物业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一)屋面、外墙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三条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不得从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配合。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车库、车位的,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车库、车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所交存物业保修金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或者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再次违反规定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次处罚。

第六十九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渎职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优秀17篇)篇十七

一、遵守服务中心/管理处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和执行程序,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工作牌,做好交接班手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负责对停入车库的汽车、摩托车及自行车的统一管理,服从服务中心/管理处的统一安排调度。

三、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对车库车辆的指挥和放行,并填写车辆出入登记,维持车库内的交通和停车秩序。

四、按规定和标准收取停车费、开具收据或发票,及时将营业款缴交服务中心/管理处财务,严禁收取无票款或将无票款占为私有。

五、负责车库内的消防和清洁工作。

六、负责督促进出车库车辆减速行驶,禁止车辆鸣号,拒绝装有易燃、燃爆和有剧毒或污染性等危险物品车辆进入车库。发现可疑车辆应及时报告并随时做好记录。

七、经常对车库内停放的车辆进行巡视、检查,保证车辆的安全,对车辆或业主损坏车库内公共设施或其他车辆的,要求责任人按价赔偿。

八、对待车主、住户热情有礼貌。

九、坚持原则,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拉关系,收受贿赂,放松管理。

十、如遇车库内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沉着有序地进行处理。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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