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念青松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

申请书是展示自己才华和能力的窗口,决定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写申请书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中肯的建议和经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实用范例。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一

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省看守所服刑的,由省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县(市、区)级公安局(分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减刑,由县(市、区)级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八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减刑,由县(市、区)级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减刑,由县(市、区)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层报地(市)级司法局、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九条被假释罪犯以及宣告缓刑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条罪犯是港、澳、台籍居民,其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确有必要减去的,由县(市、区)级公安局(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拟同意的,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十一条罪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民政机关证实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许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法院为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时,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在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罪犯的书面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减免建议,人民法院应一并处理,但必须分别裁定。

罪犯服刑期间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不是执行法院的,可移送执行法院处理或建议执行法院委托受理法院处理。执行法院接到建议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委托。受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应将生效裁定书送达执行法院。

第六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讨论减刑、假释案件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在讨论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本次讨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册包括相关考核奖罚情况等抄送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并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发表意见。监狱长办公会议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单列,专项抄送原列席人民检察院。

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审批表副本等材料一并抄送该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讨论情况或提请建议副本后,应逐案进行审查,发现提请不当或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应在十日内向刑罚执行机关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在十日内书面回复,并将检察意见和回复意见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核查的,人民检察院可要求刑罚执行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调阅复制案卷材料等,并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但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三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应向人民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二)据以执行的人民法院一、二审、再审等历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五)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考核评审鉴定材料、奖惩审批材料及奖惩证据材料等;。

(六)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书面证明材料;。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罪犯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及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应提交罪犯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帐。

提请假释的,应附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对病、残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附有该罪犯病历材料、照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监所病情鉴定小组出具的病、残罪犯审批材料(如《罪犯病残鉴定审批表》),必要时还应附有法医专业鉴定意见。医疗诊断证明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六个月内作出。监所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所病、残罪犯认定小组,对病、残罪犯认定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其监督意见亦应附卷移送。

对社区矫正罪犯提请减刑的,应附有相关社区矫正机构书面考察意见、罪犯日常行为奖惩记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走访谈话笔录、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专题讨论记录等材料。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罪犯提请假释的,应附有关国家机关的意见材料。

第六十四条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前,应将罪犯的基本情况以及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在罪犯所在服刑区域予以公示。公示结果形成书面证据材料一并附卷移送。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应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刑罚执行机关在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并将案件退回给刑罚执行机关。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为五日;提请时余刑已不满三个月的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期限可适当缩短。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的公共区域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官网。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在作出裁定前就被提请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作出减刑、假释裁定;认为被提请减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当的,调整减刑幅度后依法作出减刑裁定;认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减刑、假释裁定。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同处理意见未予采纳的、以及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进行调整或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请减刑的罪犯更适宜假释的,或者认为提请假释的罪犯不适宜假释但符合减刑条件的,不宜直接裁定或决定,应退回刑罚执行机关重新提出建议。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裁定减刑、假释前,刑罚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回的,应作出决定将案件退回;不准许的,应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采用书面方式审理。但下列案件,应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开庭审理的。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阅卷的,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阅卷并将案件材料退回人民法院。

开庭三日前,人民法院应将决定开庭审理的罪犯名单、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和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

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收到开庭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以及要求参加庭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参加庭审。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知知情证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庭审,可以要求提请的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罪犯所在地监区服刑人员名单,并在开庭前由合议庭随机选择知情罪犯作为证人参加庭审。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刑罚执行机关应派员出庭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主要理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监督并提出检察意见。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提请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提请假释罪犯。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或决定。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第七十八条减刑、假释裁定、决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送达,直接宣告、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刑罚执行机关代为宣告、送达。

减刑、假释裁定、决定宣告、送达之前,如果发现可能导致减刑、假释裁定、决定错误的事实,应暂停宣告、送达,重新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裁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提请的刑罚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刑罚执行机关应将减刑、假释的裁定结果在罪犯所在服刑场所或服刑地公布。

第八十条减刑、假释裁定、决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同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八十三条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议撤销假释的,原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提请撤销假释案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撤销假释审核表;。

(三)假释裁定书及原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四)罪犯具有应当撤销假释情形的具体事实以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将减刑、假释裁判结果在所在人民法院官网上公开,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应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二

__________公安局、__________检察院、__________人民法院:

我们是受害人__________的家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人_______________驾驶川a_____________小轿车行驶至_______________市一环路__________广场桥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__________撞伤致其死亡,__________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履行对家属的各项赔偿、丧葬、安抚义务,已经支付了我们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及家属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赔偿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减少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对家属的抚养、精神抚慰进行了最大的弥补。我们家属认为其认错、悔罪态度好,能够将社会危害性减少到最低。因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请求依法酌情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刑事处罚。

此致

敬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三

申请人: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

案由情况: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减刑或假释。

申请理由: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

申请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综述,

此致

________________监狱(劳改队)。

申请人:

附:立功表现的`书面材料等。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四

第四十四条对罪犯提请假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罪犯提请假释时,应全面评估并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但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四十五条对自报身份情况无法核实的罪犯,一般不予提请假释。

如果有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假释条件限制。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对未成年罪犯,过失罪犯(不含交通肇事后逃逸),中止罪犯,胁从罪犯,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罪犯,家有直系亲属、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罪犯本人赡养、抚养、照顾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能认罪悔罪,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假释外,可放宽适用假释的掌握标准。

第四十八条对被判处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考察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执行、履行情况。积极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在假释时可适当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履行的,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四十九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犯罪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依法减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204月30日以前犯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以假释,但应从严掌握。

第五十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再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认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但应从严掌握。对职务犯罪罪犯,应从严适用假释。

第五十一条对未经减刑的罪犯直接提请假释的,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对其悔改表现考核时间,应不少于余刑的二分之一。

罪犯减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对一次减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不受上述间隔时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满,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执行社区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四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执行后,一般不再予以假释。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五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六

申请人: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

案由情况: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减刑或假释。

申请理由: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

申请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综述,

此致

________________监狱(劳改队)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立功表现的书面材料等。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七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八

xx市xx局xx区分局:

本餐厅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食品原材料持续涨价,没有把控好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特色和成本的浪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工作人员极其不稳定,种种因素使得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资金亏损严重,再加之餐厅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截止到今年6月底至今基本处于半停业状态,所以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的可能。由于负责人徐绍宣经常不在南宁,本餐厅在贵局登记注册需缴纳的费用也一直无人管理。为了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又能照顾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向贵局申请给予本餐厅减免征部分税收的照顾。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名称:

字号:

负责人:

日期:20xx年10月26日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九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法上的一个重要的特殊规定,对于受刑人员来说,是一个帮助他们再次回归社会的好机会。在我担任相关工作期间,我有幸接触了许多受刑人员,通过这些经历,我更深刻地体会了减刑假释对于他们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生活改变。

减刑假释对于受刑人员来说,是一份莫大的恩惠。在向社会申请减刑假释之后,他们不仅能够提前解除对刑期的束缚,而且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这些受刑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基本没有受过职业培训,大部分人被关押的时间也比较长。在减刑假释担保人的监管下,他们开始逐渐适应社会环境,学习技能,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一步步走向新的生活。

第三段:心理改变。

在长期的监禁和环境压力下,受刑人员心理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减刑假释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担任减刑假释监管的过程中,我注意到,许多受刑人员在初次获得假释的时候,会产生一种“执念”,很难真正地放下内心的创伤和恐惧。这也是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我会耐心地与他们交谈并鼓励他们尝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第四段:社会融入。

减刑假释并不是直接将受刑人员放回社会,而是给予他们了一个逐渐融入社会的机会。在担任减刑假释监管的过程中,我关注的是如何让受刑人员获得适当的社会支持和关爱。一些社会团体、企业和政府机构都可以为这些受刑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会服务。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段:总结。

减刑假释虽然对受刑人员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重视监管工作和社会支持。除了这些措施之外,社会应该加强刑罚制度和刑事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生命安全,并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公正和稳定的社会。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

人生如同一场马拉松,充满了曲折、艰辛和考验,其中也包括了不可避免的错误和过失。对于一些犯罪者来说,他们在犯下罪行后,可能会经历长时间的服刑。然而,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教育和改造。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给予罪犯改正错误的机会。在我作为犯罪者经历了减刑假释过程后,我对此有了深刻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减刑假释制度鼓励犯罪者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为未来做好准备。在实施减刑假释前,我确实曾经认真反思过自己的罪行,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然而,真正进入减刑假释过程后,我意识到,反思远远不够,关键是要深入挖掘罪行背后的原因,并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持久的改变。通过与心理咨询师的沟通,我了解到内心的冲突和不健康的心理状况对于我犯罪的影响很大。因此,在减刑假释的过程中,我接受了心理治疗,并学会了更好地管理情绪和应对压力,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

其次,减刑假释制度为犯罪者提供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在服刑期间,我与其它犯罪者共同生活,接受着严格的监管和限制。这使得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自由的珍贵和有限。然而,减刑假释的到来给予了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我明白,重新融入社会必然要付出努力,不但在个人修养上要有所提高,还需要通过学习和努力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在减刑假释期间,我参加了各种培训班和职业技能培训,学习了一些实用的技能,为我未来的就业做好了准备。我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加强了自己的社交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这些努力不仅仅为我赢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让我重新获得了对社会的信心,并激起了我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渴望。

再次,减刑假释制度倡导犯罪者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犯罪的后果是不能轻视和忽视的,它对受害者、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伤害。因此,当我减刑假释后,我积极主动地寻找机会来弥补我的过失,为社会做出一些贡献。我参与了一些公益活动,帮助那些受到不公对待的人们,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这些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举手之劳对于需要帮助的人们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改变。我也在反思中认识到,责任和义务是一个公民的基本品质,而不是被迫承担的负担。

最后,减刑假释制度需要犯罪者保持持久的改变,以确保不再犯罪。减刑假释并不是一种对罪犯无限期减轻刑罚的方式,而是建立在对其改造程度和改过自新的考量基础上。因此,对于我而言,保持持久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减刑假释的过程,我意识到改变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付出不懈努力的过程。我要积极地参与各项通过的社会活动,坚守与人为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只有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改变,才能真正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总结起来,减刑假释的过程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机会,它让我认真思考自己曾经的错误,并着力于实现真正的改变。通过减刑假释,我不仅仅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行为,而且通过参加培训和实践,提高了个人素养和技能,为未来重新融入社会做好了准备。我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并时刻提醒自己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是,我意识到持久的改变才是减刑假释的关键,并会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改变。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将成为我生命中不可磨灭的一部分,也将引导着我迈向更光明的未来。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一

减刑假释,是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服刑人员做出的一项人道主义政策,旨在为罪犯创造一个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在我国,“减刑假释”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举措。我曾在当地法制教育基地学习了降低刑事犯罪、减少违法行为的相关知识,同时也有幸走进监狱,和服刑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接触。在掌握了更多的相关知识后,我对于“减刑假释”这样一项政策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大家都知道,减刑假释是如何实施的吗?简单来讲,一般来说减刑分为条件减刑和无条件减刑两种。其中条件减刑是指服刑人员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能获得更早的释放时间,否则只能在原来的释放时间上多待一段时间。一些常见的条件包括表现良好,在押期间有劳动积极,犯罪后赔偿受害人等。而无条件减刑是指一些非罪犯替换罪犯监守自盗的行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政策含义明确,执行起来具有较好的简便性。总体来看,减刑假释依据的是对服刑人员表现函相关规定的评定,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措施。

那么接下来问题来了,减刑假释的实施究竟有什么重要意义呢?可以说,减刑假释的实施,可以为社会稳定带来积极影响。首先,在教育、感化、改造犯罪的同时,也为服刑人员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开始生活提供了机会。其次,通过对服刑人员的重点照顾,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律教育,让他们逐渐理解和接受法律的权威性,减少二次犯罪的风险。此外,减刑假释政策也为监狱减轻了拥挤压力,更好地实施了警务工作。总之,减刑假释是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工作的一部分。

虽然减刑假释是一项优秀的举措,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首先,一些服刑人员未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外部环境的打压或影响之下,很可能再次犯罪。其次,有人指出,减刑假释的时限相对比较短,可能会给很多服刑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对于更多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调查分析来定制更具有能效的解决方案。

段落五:结语。

综上所述,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应该深入推进相关政策,为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资源,生动展现法律的权威性,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和文明程度。当然,同时也应该注意对各种政策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整个法治体系,在实践过程中为更多的服刑人员呈现更加宽广的上升渠道,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和自我实现。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二

梦见自我坐牢,表示你最近有机会在困境中站起来,有重新出发的机运,要好好把握最近的时机。

梦见自我坐牢,也许代表约束才能的工作环境,戴手铐说明潜质受到限制,不能够大有作为,也许象征婚姻,自由受到约束。以上都代表你想挣脱束缚,自由自在的生活。

梦见自我坐牢意味着,为了满足自我的面子,这两天你很可能会藉着奢侈洒钱的方式来达成目的。而在没有规划的状况下花钱,结果就是让你变成他人眼中的肥牛,好不容易逮到机会,当然要好好敲顿竹杠,让你尝尝大失血的味道。

梦见自我坐牢了意味着,放开工作/学业,好好去玩的一天!工作/学业本来就已经不得意,这两天家人看待你的眼光,也是相当保守!你有意无意地想用痛快彻底的玩乐来浇灭心中的不满!因此,这两天玩起来也就变得有些放肆了。但是还是要提醒一下,不好玩过了头伤到自我才是。

男生梦见自我坐牢了,这两天的你在行动之前,会替自我想得比较多一点。以往你常为了经营家庭、掌控学习状况,或者维护群体,做出许多十分重要的贡献,很多时候你是别人的精神支柱。但你其实也很害怕被别人发奋的步伐踩扁,因此会砥砺自我要不断的有进步。

女生梦见自我坐牢了,股民易错失抛出、买进或转手等机会,导致较严重的亏损。感情会出现一些波动,因自身情绪、压力等问题弄的身心疲惫,连带影响到感情,易产生“爱一个人好累”的消极情绪。

孕妇梦见自我坐牢了,家庭气氛浓厚的一天,这个这两天,你往往会和家人待在一齐,参加家庭聚餐野会为你带来好运气!近期遇到的困难,不妨和亲友们说说,往往他们就能给你出到好主意!亲友为你带给的相亲机会,单身的你也要好好把握才是,对方往往条件不错!

梦见自我坐牢,你这两天在交通上容易有不顺的状况,象是无法顺利的.接驳,或是遇到严重的塞车,这些都会让正在赶时刻的你心急不已,深怕会因此误了正事,甚至会让对方留下不好的印象,而难以扭转对方的观感。

梦见自我坐在牢里,表示你最近有机会很困境中站起来,有重新出发的机运,要好好把握最近的时机。

男生梦见坐牢,吉兆,生活会幸福。

女生梦到坐牢,会怀孕。

商人梦见坐牢,生意会受损。

男生梦见监狱,生活幸福,无忧无虑。

已婚女生梦到囚牢,会怀孕。

梦见与囚犯吵架,灾祸会过去。

梦见与犯人交兄弟姐妹,招摇撞骗的兄弟姐妹会给自我带来损失。

梦见自我当了监狱长,会成为有钱人的管家。

梦到与监狱长争吵,自由会受到限制。

经常梦到监牢,是不祥之兆,健康会每况愈下。

商人梦到牢狱,生意会受损。

梦到与犯人对话,说明梦者征兆麻烦事。

周公解梦关于“自我坐牢”的数理吉凶宜忌分析: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三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制度,旨在帮助罪犯改造自我、回归社会。作为一个经历了减刑和假释的人,我深刻体验到了这两个制度的重要性和对我的正面影响。通过这一过程,不仅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还给了我重新生活的机会。在此,我愿意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期能够帮助更多的人重回社会,并避免再犯罪。

首先,减刑假释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狱中,我反思过去的行为,扪心自问,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正是因为减刑假释的存在,我有了机会后悔自己的过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付出代价。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犯罪只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再犯罪只能让自己陷入更深的泥潭。因此,减刑假释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激发了我主动改造自己的决心。

其次,减刑假释为我提供了重新生活的机会。减刑假释不仅解放了我的身体,更是让我得到了继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机会。在狱中,我通过参加各种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提升了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减刑假释使我所学到的知识得以实践,让我更好地适应社会。此外,假释期间,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接触了不同的社会群体,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的需求和规则。这些经历激励我努力改变自己,为重回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再次,减刑假释给了我增加社会责任感的机会。透过减刑假释的经历,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对社会和他人的背叛,是对道德和法律的违背。意识到这一点后,我决定从现在起,努力为社会做些有意义的事情,弥补自己的过错。假释期间,我参与了一些志愿服务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并在社区中宣传犯罪防范知识。通过这些活动,我不仅认识到了社会的需要,更深刻体会到了为他人付出的快乐和满足感。减刑假释让我明白,人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积极回馈社会。

最后,减刑假释让我坚信自己有重新开始的能力。在减刑假释的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但正是这些困难和挑战,让我更加坚定了改变自己、重新开始的决心。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和交流,我发现自己在某些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优势,从而为未来重回社会带来了信心。减刑假释期间,我还建立了一些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这些人际关系的形成和维系,让我更有信心在社会上立足。减刑假释让我深信,只要坚定信心、努力奋斗,就一定能够实现人生的新起点。

总之,减刑假释给了我重新认识自己、重新审视自己的机会。通过这一过程,我明白了自己的错误,获得了重新生活的机会,并且学会了承担社会责任和相信自己有能力重新开始。我希望能够以自己的经验和体会,引导更多的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尽早改正错误,回归社会,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做出贡献。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四

减刑假释是刑事法律本土在义务满期前,对罪犯提供一种准许提前脱离罪恶、重返社会的机会,以促使罪犯真诚悔过、矫正自己的犯罪行为。减刑假释制度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广泛的实施,其目的是降低监狱人口、提高刑罚的效果。在中国,减刑假释制度也有一定的替代势头,越来越多的监狱实行减刑假释的政策,以便更有效地改造罪犯。本文将从个人经历出发,探讨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

亲身经历了减刑假释的人,或许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我曾经是一名犯罪分子,因为一次未遂的强盗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然而,在服刑期间,我因为自己的改造表现良好,加之监狱的减刑假释政策,使我得到了提前脱离监狱的机会。减刑假释为我提供了一个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我更加明白了自由的可贵,并决心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

尽管减刑假释为罪犯提供了一个改造自己的机会,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压力。首先,社会对于减刑假释的负面声音较多,罪犯在脱离监狱后往往会遭受到外界的歧视和排斥,复制到社会中并不容易。其次,减刑假释意味着罪犯需要从零开始,重新建立联系,并寻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来维持生活。这期间的求职压力和适应能力的挑战,对于罪犯来说是一次非常艰难的考验。

第四段:如何应对减刑假释带来的挑战。

面对减刑假释带来的挑战,罪犯需要做出合适的反应并积极应对。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良好的心态,相信通过自我努力一定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其次,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学习一些具有市场价值的技能或知识,增加与社会沟通和竞争的能力。最后,要寻找合适的社会资源和组织机构,寻求制度帮助,融入到社会中去。

减刑假释给了我一次重新出发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人生的转变和自我救赎的重要性。犯罪行为只能带来痛苦和伤害,而真正的改变只能从自己开始,通过努力和坚持不懈,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减刑假释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它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次重回社会的机会,但同时也需要犯罪分子付出足够的努力去把握和珍惜这个机会。

总结:减刑假释的心得体会不仅是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反思,更是对个人生活态度的转变和自我提升的推动。通过这一过程,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有机会认清自己的错误,并通过积极的改变与社会重新建立联系。减刑假释的实施在全球的各个国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它对于改变犯罪分子的命运和社会稳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机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对于减刑假释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减刑假释是对罪犯的仁慈,可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也有人担忧减刑假释可能会导致罪犯再次犯罪,危及社会安全。对于这个问题,我在实习期间有了一些亲身的体验,慢慢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心得。接下来,我将分五个方面来探讨减刑假释的看法和体会。

第二段:减刑假释的意义(200字)。

首先,减刑假释对于罪犯本身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减刑假释,罪犯可以得到一段时间的自由,有机会参加社会活动,逐渐融入社会。这对于罪犯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改造机会,可以帮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错误,重拾对法律的尊重和自律。同时,罪犯在减刑假释期间也受到一定的监管和约束,可以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安全。

第三段: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200字)。

然而,减刑假释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浅薄的改造效果可能会导致部分罪犯再次犯罪,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其次,合理的减刑假释政策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判断力,如果政策实施不当,可能会将错误的人放出,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此外,社会对于减刑假释的关注度不高,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可能会产生滥用等问题。

第四段:减刑假释的改善方向(200字)。

针对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首先,建立一套严格的评估机制,确保只有真正悔过自新的罪犯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其次,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和跟踪,确保他们不再犯罪。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于减刑假释的关注度,减少滥用现象的发生。

第五段:我的个人体会(200字)。

在实习期间,我有幸接触到了一些减刑假释的案件,亲眼目睹了一些受刑人的努力改造。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社会的宽容和法律的温暖。减刑假释给予他们机会,也给予了我见证人性复兴的机会。虽然减刑假释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能改过自新,但至少给了一部分人转变的机会。通过适当的改革和完善,减刑假释有望成为一个更好的改造机制。

总结(200字)。

减刑假释作为司法机构的一项重要措施,既存在一定的意义,也面临一些问题。我们应该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去探索如何更好地改善减刑假释机制,以确保社会安全和罪犯的改造。通过坚持该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和专业性,我们可以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以守护社会的安全。

热门减刑假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六

xx局兴宁区分局:

本餐厅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食品原材料持续涨价,工作人员极其不稳定,招服务员相当困难,而销价基本持平,使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餐厅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不到三个月就开始已经处于半停业转让状态,并于今年8月底签订转让合同,现在的商户9月5日接手门面。由于本人无餐饮经营管理的经验,没有把控好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特色和成本的浪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虽然转让出去挽回了部分的损失,但由于是跟朋友合伙借贷经营的,所以在贵局登记注册定税的费用至今无力支付。为了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又能照顾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向贵局申请给予本餐厅减免征部分税收的照顾。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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