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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二
一、申请人:
宋x平,男,汉族,19xx年xx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0xx026110,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xx乡碾坊村xx组xx号。
二、经常居住地:三、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xx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xx层(邮政编码:516003),联系电话:0752-285xx10、186-xxx-9956,电子邮箱:。
四、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与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签收中国邮政ems【邮件详情单号:ey862942108cn】,获知贵院已受理了原告程xx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川1725民初876号】,贵院有庆人民法庭定于2016年05月24日上午9:30开庭审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早在十几年前,就在广东省惠州市一带从事建筑劳务承包。2012年3月5日,申请人与他人合股,在惠州市惠城区设立了惠州市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且,程xx诉申请人争讼一案的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原则,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请贵院客观评价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纠正管辖错误行为,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x平
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李xx,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李xx)的户籍所在地为**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6年5月2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并没有经常居住地。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五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赵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