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雨中梧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

工作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目标、资源、时间和风险等。下面是一些成功的工作方案案例,或许可以给你一些启发和思路。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一

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是激发基层公安干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强劲动力,是加强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单位建设全面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要强化高度统一的思想认识,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建立完善科学的考评制度,实行合理容错的工作机制。

(一)统一思想,在管理教育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培养对党忠诚老实、担当尽责的公安干警;要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能力、正视问题是胆魄、揭露问题是党性、解决问题是政绩”的问题观,对激励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勇于直面现实,敢于解决问题;要抓实管理教育,根据公安干警岗位、能力、特点等不同,管理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也应有差异性和层次性,同时充分考虑公安干警认知发展的渐进性,循序渐进地实施管理教育。

(二)集思广益,在探索规律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加强研究探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把研究普遍规律与研究本单位特殊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把功夫真正下到研究和解决问题上;要畅通民主渠道,从当前基层公安干警队伍反响最迫切、最棘手的问题入手,认真听取广大公安干警对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治存在问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让每位公安干警的实绩通过考核展现出来,努力营造“想干事者有机会、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受重用”的良好氛围。

(三)赏罚分明,在正风肃纪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紧抓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奖惩机制,从严教育,从严治法,从严整纪,切实为真正干事的人撑腰鼓劲;要强化正面激励,把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群众评价与政治待遇挂钩,大力褒奖作风严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公安干警,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公安干警的干事创业热情;要加大执纪力度,不仅要对作风松散、推诿拖沓、素餐尸位等行为,还要对涣散集体斗志、污染集体空气等问题一查到底,绝不能息事宁人。

(四)多措并举,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始终保持党支部的强势领导,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领导责任制,切实把该项工作从日常工作中突出出来,常抓不松,狠抓不懈;要积极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立足本职工作,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做到每项工作不说则已、说了就干,不抓则已、抓就抓成,不干则已、干就干好,努力形成重实际、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要科学建立容错机制,严格区分是先行先试、工作创新、无意过失,还是明知故犯、有法不依、以权谋私,鼓励公安干警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公安干警干事创业热情,努力形成人心思干、人心思进的浓厚氛围。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三

今年夏天,即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30日,学校安排我等一行20人赴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实习。对于地处南方的大冶来说,这是个收获的季节,也是个播种的季节,夹杂着满足和希望,这是农民的心情也是我们的心情。一行20人,有人分配在市局机关作文书工作,有人分在刑侦大队,有人分到治安大队,也有人被分配在派出所实习。我和另外三人被分配到大冶市陈贵镇派出所。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最基层的组织,在其所处理的食物和接触面方面,向与机关,无疑是极为基础和庞杂的,其工作内容琐碎而繁复,这就是派出所的特点。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107号令,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8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5、消防出警记录;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8、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情况,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对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10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六

1、隔离法:这是一种消除可燃物的方法。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减少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使火源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用水或其他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迫使物质燃烧停止;或将水和灭火剂喷洒到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降低可燃物温度,避免火情扩大。

4、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措施:

形成火灾的,应及时报警。对突然发生的比较轻微的火情,同学们也应掌握简便易行的,应付紧急情况的方法。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布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可以有效地灭火。

(3)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迅速切断气源。

(6)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水是导体,这样做会发生触电。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7)有条件的,还可以学习一些简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消防监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主要管理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七

20____年8月23日晚上辖区内接连发生三起交通事故,我们迅疾出警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到了第一起事故现场,我们赶紧登记了相关人员信息帮助将伤员送上120,等到交警赶来相互交接,他们告诉我们前边有一个人被车撞死了,我们又赶紧驱车至现场,打亮警灯设置路标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最后接到110指示又赶到第三起交通事故现场,由于交警警力不足我们在现场足足呆了五十分钟,但是我们无怨无悔,那一刻我站在马路中央无比自豪。

那真是一个多发事故的晚上,究其原因与当天天空飘落的零星雨点息息相关,雨天便增加了警力的需求,很多时候交警因处理事故不能及时赶到,我们都要默默保护好现场,无论风雨交加,无论白天黑夜。

两个月见习时间很快结束了,回想自己两个月生活、工作的种.种,想念着悉心教导我的胡师傅和一同值班的大哥们,还记得大家一起出警一起吃饭其乐融融貌似一家人的快乐情景,真有些依恋不舍。公安队伍就像一个大家庭,我们都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只有大家在一起团结互助才能把事情办好,才能把家管好,才能使大家放心国家稳定。

这次深入基层的见习经历,让我了解了基层公安工作,熟悉了民警生活,培养了警察意识,掌握了一些公安实际工作中的知识和技能,学习了基层公安民警(尤其是胡希健师傅)的优秀品质,使我获益匪浅受用一生,更加坚定了献身光荣的人民公安事业的信心,我自豪身穿国际篮,我骄傲手持指挥棒,我期待着参加公安工作!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八

见习的日子里我受益匪浅,收获到许多在学校不曾有过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派出所,白天除了正常的接触警务工作,还得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会治安动态。许多民警因为所里的工作忙放弃了休假,始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对待工作的热情总是积极而饱满的,对待人民群众也是文明有礼。作为一名见习生,我积极协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开展各项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职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献,这是我见习的第一收获,不为见习而见习。

见习过程并非很辛苦,收获有很多。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九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为了,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及专(兼)职消防民警专门负责与警务区(责任区)民警分片包干相结合的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纳入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各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参加消防监督业务考试,并成绩合格。

主管公安机关每年应当至少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消防监督业务考试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第八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下列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三)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距离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远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也可确定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具体对象,并征求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下发执行,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四)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续,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八)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二)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登记;?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四)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检查完毕,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接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和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处理。核查、处理和移交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里登记上注明。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灭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检查中发现本条第一款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依法给予个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五千元以上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

(四)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由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可与警务室合用);?

(二)有规章制度;

(五)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防监督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搞乱摊派、乱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的;??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一

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防火工作就被列入公安机关“四防”的主要内容之一。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实行草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若干问题(实行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指出:“消防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198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总结推广消防三级管理经验,明确三级管理的职责范围。

1998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1998年12月发布施行的公安部36号令和2004年9月1日修订的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刘金国指出:消防工作要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关键是要发挥派出所的作用。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采取点面结合,分片包干,逐一上门等灵活多样的措施,深入辖区内的社区,社会但会和居民,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排查并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根据公安部武汉现场会议精神,自治区公安厅于2006年批准下发了自治区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于6月23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加强我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200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009年5月1实施的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通过第四章全章进行阐述。

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要求等,为推动我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2年7月,公安部颁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再次明确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以及范围。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二

近年来,通过连续实施四个禁毒工作三年规划,我辖区的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辖区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程度逐步提高,有力地推动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为有效解决毒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方针,广泛发动人民群众,集中全社会的力量,以创建巩固“无毒乡镇、无毒社区”为载体,以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为重点,坚持打击、整治、预防、管理、创建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不断推进禁毒斗争深入开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第五个三年规划期间的禁毒工作,决定调整充实2012年—2015年期间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李维德 (任禁毒副所长)

成 员: 王曰民 (负责禁毒管理工作)

许忠成(负责泉山镇禁毒工作)

刘常元 (负责红沙梁乡禁毒工作)

张有贵 (信息维护员)

三、目标任务

2012—2015年我派出所禁毒工作的总体任务是:通过创建“无毒乡镇、无毒社区”,达到“三基本、三显著”的工作目标,即:社会面上基本无失控吸毒人员、基本无新滋生吸毒人员、基本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打击制贩毒和外流贩毒犯罪活动能力显著提高、吸毒人员的戒断率显著提高、重点整治成效显著提高。具体指标任务是:

1、无新滋生吸毒人员;

3、入库吸毒人员管控率达到98%,入库吸毒人员信息与全国人口信息比对率达100%

4、常住人口在本辖区内无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5、按时完成破案、缴毒、强戒、劳教等禁毒任务:

6、辖区内公共场所没有吸、贩毒活动;

7、禁毒知识普及入户率达95%以上,辖区95%的青少年(10岁以上)要了解毒品常识,知道毒品危害,流动人口等高危人群要达到85%。

四、工作措施

(一)要全面深化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营造全民禁毒声势。认真落实“预防为本”的禁毒工作方针,把毒品预防教育放在重要位置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发展。宣传教育一定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青少年和社会闲散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容易沾染毒品的高危人群上。要深入到公共复杂场所、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消除禁毒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要深化对青少年的禁毒预防教育工作,认真贯彻《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充分发挥学校禁毒教育的主阵地作用,使中小学生从小树立远离毒品、拒绝毒品的意识,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重大意义,宣传毒品对国家、对民族、对吸毒者本人的危害,宣传党和政府禁绝毒品的坚定立场和信心,使人人知晓毒品危害和预防毒品的有关知识,了解党和国家禁毒工作方针、政策,明白参与禁毒斗争的重大社会责任,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毒品,个个参与禁毒斗争的局面。

涉毒人员出狱出所帮教衔接率要达到100%,戒断三年以上戒断率要达到56%以上。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我们进一步采取强化禁吸戒毒措施:

1、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尿检措施,采取定期尿检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尿检,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提高尿检质量,充分发挥尿检工作在禁吸戒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按照禁毒工作责任书的要求,全面落实吸毒人员帮教责任制。对强戒、劳动和刑释解教吸毒人员及时掌握并认真落实接茬帮教工作,对出狱、出所吸毒人员的帮教衔接率要达到100%。要切实发挥好“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的作用,做到帮教一个巩固一个。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档案,把档案做细、做实、做规范。

(三)加强破案力度,全力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不断加大对各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并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和查缉工作。

2、切实加强对辖区各医药门店精神,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密布控缉毒网络,全面提高查缉实效。

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强戒出所人员要认真做好安置和帮教工作;对外来人口、社会闲散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要切实抓在手上,落在实处,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切实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率,杜绝新滋生吸毒人员。

泉山派出所 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二

尚德镇禁毒工作方案

按照全县禁毒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根据我镇的现状,为切实抓好我镇2011年的禁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契机,以“巩固无毒镇成果”为目标,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重点,以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为基础,继续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在全镇掀起禁毒工作高潮,全力遏制毒品在我镇蔓延,切实维护和促进我镇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研究一次禁毒工作,每半年向镇党委、政府报告一次全镇的禁毒工作情况,通报全镇的禁毒工作动态。年终组织人员按照《禁毒工作责任书》的要求对各村、各单位的禁毒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二)切实加强禁毒工作的宣传教育。各村、各单位要以“6.26”国际禁毒宣传日为契机,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在全镇形成良好的禁毒舆论氛围。一是在“6.26”国际宣传日,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二是要加强青少年的`禁毒预防教育,将禁毒知识纳入中、小学德育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必须组织全部学生观看禁毒教育警示片二次以上。三是要加大对新型的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组织防范新型的毒品集中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群众防御新型的毒品的能力。四是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和外出务工人员生产生活集中地区的禁毒预防教育。五是要利用新闻媒体重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各项禁毒宣传教育,使其进学校、进村组、进家庭、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六是确定万名禁毒联络员。通过对禁毒工作的不断宣传,使群众拒绝毒品的意识不断提高,志愿成为禁毒联络员,积极提供毒品的信息,为派出所及时打击提供有用的线索。

(三)切实加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派出所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一是要重点抓铲毒工作。镇禁毒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搜山铲毒活动。二是要完善多部门参与的毒品查缉网络,交通、邮政、安全生产、卫生、食品、工商、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毒品查缉工作,坚持以城区和农村重点地区为重点,全面堵截毒品入境和内流。三是要发挥法律的威力严惩毒品犯罪,派出所要进一步强化毒品案件的查处力度,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武器,提高办案质量,快侦、快诉、快判毒品案件,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震慑力。

(四)切实加强重点整治工作。要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要继续实行阶段分级分类整治,结合严打整治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清查行动。

(五)切实加强精麻药品的管制。镇禁毒领带小组要不定期对医院、药铺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认识。充分认识到当前我镇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增强禁毒斗争的责任感、使命感。

2.明确工作职责。派出所负责人为打击毒品工作第一责任人,司法所负责人为禁毒工作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开展禁毒工作,定期听取禁毒情况汇报。

3.加强检查督促。镇禁毒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组对各村党支部、各单位开展禁毒工作检查督导,定期开展调研活动。

4.加强考核考评。按照《尚德镇禁毒工作责任书》对各村党支部(总支)、各单位年底进行检查验收,实行排名通报制度。

关于2011年全镇禁毒工作的

实施意见

2011年,全镇禁毒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县政府和县禁毒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禁毒委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各单位主要职责任务的落实。以取得禁毒人民战争胜利为主线,组织开展禁毒严打整治行动,切实治理外流贩毒和新型的毒品两大突出毒品问题,坚决遏制各类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努力为全面推进我镇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

(一)各村(社区)、成员单位要切实把禁毒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第一负责人要亲自组织部署禁毒工作、定期向镇禁毒委作工作汇报,分析问题,抓重点、难点,开展专项治理。

(二)继续保持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村(社区)、单位要继续发动群众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禁毒工作,保持全社会禁毒氛围,引导和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息报送工作。

(二)严厉打击新型的毒品。一是按县禁毒委提出的“四个一”进行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即:进行一次宣传、开展一次培训、组织一次摸排、锁定一批嫌疑对象;二是派出所、文化、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以望龙场为重点,对全镇娱乐场所开展集中清查,对为吸、贩新型的毒品活动提供便利或不报告、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歌舞娱乐场所,要视情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深入推进全镇禁毒严打整治。开展禁毒专项整治行动,让毒品违法犯罪没有生存空间。

(四)大力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派出所、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强化人工踏查、打击处理等专门工作,以“零种植、零产量”为目标,加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专案侦查,深挖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打击处理一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分子。

三、加大对重点地镇、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的整治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地管理和整治。我镇将严格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禁毒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严打、严管、严防”的工作要求,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涉毒活动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整治。建立以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为主,娱乐场所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畅销管理机制。派出所、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贩卖新型的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法制教育和毒品预防教育

(一)广泛开展以防范新型的毒品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宣传教育。我镇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继续加强对固定和非固定标语、专栏的投放。

(二)突出抓好青少年学生和易染毒“高危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我镇将继续抓好灾小学生的禁毒法制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向外来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努力扩大禁毒教育覆盖面,普法办和派出所定期到学校,为师生上禁毒法制课。

(三)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开展系列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我镇将按照各级各部门有关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指示精神,广泛开展面向社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特别青少年拒毒防毒的意识。

五、落实对吸毒人员跟踪帮教,深入推进“无毒社区”创建活动

(一)各村(社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创建“无毒社区”活动。2015年被命名为“无毒村”的有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并起到示范作用。没有通过2015年创无考核的单位,要在今年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年底高分通过考核。

(二)认真做好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领导及部门职责,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围绕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成立社区戒毒(康复)“五位一体”帮扶工作小组,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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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禁毒保障制度,确保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我镇将继续把禁毒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从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加强禁毒执法队伍建设,配足警力,确保我镇2011年禁毒工作更上一层楼。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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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指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居民社区、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具体执行。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职权、内容和方法。

(三)对申请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或举办活动进行检查,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

(四)协助、指导民办、义务消防队的训练,组织维护火场秩序、扑救火灾;

(五)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定火灾责任,上报火灾统计数据。

(七)对发生在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火灾或疑难火灾,在及时出现场扑救火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就地调查的同时,应迅速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三)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八)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汇总情况;

(九)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备及有效使用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等;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项操作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之一的,民警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八)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九)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四)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的;

(五)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六)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七)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不足或者损坏的;

(九)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十三)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十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五)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民警应当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同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核后,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举办决定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要坚持“一事一发”的原则,即每发现一项火灾隐患和消防问题单独填发一份通知书,单独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中的营业性场所开业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管辖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应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对火灾原因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确定。对已查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派出所应当给火灾单位或者当事人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在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到当事人。

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发生的重、特火灾事故,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每月2日前,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前一个月的《火灾报告表》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当事人,对所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监督基本情况、消防法律文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职责时,依法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复查意见书》等相关消防法律文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授权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重点单位防火档案,并提请本级公安机关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对按照《消防监督管辖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样性监督检查。对非重点单位可随机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对个人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处罚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对个人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以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等级评定派出所和评先创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按照派出所考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处理、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和乱收费用的;

(七)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或考评办法由市、州公安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使用的消防法律文书统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四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条有效途径,对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拓展消防监督渠道,减少失控漏管现象发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目前实际操作运行过程中来看,多数派出所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是很重视,仅停留在一般号召布置上,未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势。就如何创新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笔者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信息化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一是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是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管理层次和水平,实现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要督促、指导派出所充分利好用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要实现网上流转,同时,加强派出所与消防支大队的网上沟通联系,实现消防监管工作信息化;二是要求每一位民警对自己分管的消防监管单位不但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单位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档案、消防检查登记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书面档案台帐,还要按照信息化要求,将日常检查情况、整改及处罚等情况详细地记录到网上的电子档案中,使每一位责任民警对责任区消防监管工作了如指掌。

二、加强横向联系,创新派出所和消防部门联动机制。建议建立派出所和消防部门联动机制。一是消防支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分局的领导下,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要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究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双方共同执法检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实地的培训和指导,这对于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效果更为明显;三是建立派出所和消防支大队领导信息、情况通报、移交查处等工作互动机制。市公安局规定辖区派出所要与当地消防支大队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情况通报,实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和共享。此外,应当建立完善移交查处机制,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25%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发现应由派出所查处的问题时,应该遵循移交查处机制及时将该项工作移交到相应部门,以利于公安派出所与消防机构之间的工作互动、衔接;四是派出所要加强与居委会、志愿者等部门、群众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群众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健全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等多种方式,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保证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所必需器材的需要,调动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其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四、强化考评奖惩措施,制定必要的激励机制。一是建议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将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绩效考核中,严格落实考核措施,并和派出所主要领导的奖惩、晋级、晋职挂钩;二是将奖惩激励机制延伸到民警日常工作中。对治安民警和社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绩效,实行定期量化考评,奖优罚劣,并将考评情况同民警的年终评比、经济利益相挂钩,以全面促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落实;三是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全部达标的,各地公安局年终给予通报奖励,对不达标的分管局长要向市局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五、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消防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一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所所长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派出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所长亲自抓、全盘抓;二是要在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上予以科学合理安排,确保消防民警有足够的时间专门从事消防工作。派出所领导要在工作时间和精力上给予保障;三是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应当承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在日常履行其它工作职责的同时也要完成好消防监督检查等消防工作任务。要正确处理好各项工作的关系,相互兼顾,统筹安排,互不偏废,逐步实现“一警多责”、“一警多能”、“一警多用”,力争做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派出所其他工作“双赢”。

六、加强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能力及执法水平。建议建立完善派出所民警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基层民警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一是消防部门可以采取以会代训、办培训班、学习交流、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对派出所分管领导、分管民警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二是派出所要通过民警例会等有效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学习和工作情况交流;三是消防支大队要继续抓好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派专人下去实地进行消防技能训练,带领他们深入到典型场所(例如大型娱乐场所、重点场所—大胡同地区等)进行现场观摩,手把手地教方法,零距离地传经验。尤其是对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进行讲解示范,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四是可将常用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等进行摘录并编写符合派出所消防工作实际的工作指导手册,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方便工作,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五是有条件的派出所可尝试消防民警到消防部门见习、轮训制度,每个派出所在一定时期,将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派往消防支大队实习,进行跟班作业,使消防民警更好更快地熟悉消防业务,起到在本派出所“传、帮、带”的作用。

总之,只要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制度,推动群防群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就一定能实现基层派出所参与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只要不断去发现派出所参与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摸索解决这些问题的科学方法,基层派出所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对消防监督管理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五

为认真做好元旦期间安保工作,北辛派出所按照市局要求,层层动员部署,狠抓责任落实,切实强化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了辖区内治安稳定,圆满完成了元旦期间各项安保任务。期间,检查各类场所30余家,巡逻盘查60余人次,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17人次。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确保队伍安全。节日期前,所内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要求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元旦安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等各项规定,严防队伍内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确保节日期间安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严格值班备勤,加强治安管控。加强辖区巡逻力度,提高街面“见警率,以预防、打击现行违法犯罪为目的,假日期间,集中对集市、娱乐场所、校园周边、重点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逻管控力度,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确保节日期间辖区不发生重特大案件、集体性事件。

三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确保“元旦”期间社会治安稳定,社区民警针对例年来时逢年末农民工讨薪现象比较突出的实际,深入辖区内各社区、企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全面掌握摸排辖区内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切实做好监督排查工作。节日期间,社区民警认真组织开展防火监督检查,实行“零放过”整治,集中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清查、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着力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五是开展假期便民服务,树立窗口良好形象。针对元旦期间学生放假、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实际情况,户籍室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来方便群众假日期间正常办理户口业务,并公布值班电话和户籍员电话,提倡预约服务和错时服务,尽量方便服务群众,得到辖区群众好评。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六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治安管理:

自____年12月21日至____年11月20日止,全所共接报警467起(其中“110”指令84起),出动警力1430人次,出动机动车辆477台次。

立刑事案件48起,破17起;立治安案件59起,破55起。

调解民事纠纷256起,提供公民求助50起,其他报警54起。

发生山林火灾16起,火灾事故1起;发生意外事件3起,死亡5人,受伤7人。

治安拘留61人次,治安罚款176人次,治安警告5人次,协助抓获伏案在逃人员4人。

(二)三口管理工作:

1、办理户口迁入155人;迁出636人;办理出生登记174人;死亡注销47人;办理身份证467份;补入遗漏54人;户籍重复删除8人;变更更正154人;人像采集率达88%。

2、现实有暂住人口167人,租赁房屋144户,已按要求完善相应档案,进行常规检查和考核。

3、对130名工作对象,9名监管人员实行月见面、季度考核、年升降管理制度,对工作对象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切实解决工作对象的生活、工作困难。降低重新犯罪率,稳定辖区的治安环境。

(三)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内部单位的规范管理。

确定了三家内部单位,督促其制定内部单位管理条例并监督执行,定期举办特行、场所业主培训会议和消防培训会议。进行月常规安检和不定期突击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坚持对重点地区和要害部位的夜间巡逻,全面有效地控制社会面。

(四)强化大局意识,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为了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我所妥善处置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化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广泛收集各类信息,为政府和上级部门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________年x月x日,____市____乡村民张____的妻子因分娩在____镇医院意外死亡。死者家属情绪异常激动,三、四十人对医院进行围堵,极易引发群体性闹丧事件。接到报警后,我所全体干警迅速赶到现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医院迅速商讨解决的办法,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保证了事情得到平稳处置,避免了事态的激化,矛盾的扩大。同时,我所在积极做好预防工作的基础上,果断稳妥地处置了一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敏感事件。今年以来,我所配合政府进行殡葬制度改革5次,进行公路建设及重点工程建设治安秩序维护18次,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解决治安突出问题。

____镇交通发达,社会治安较为复杂,各类案件均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治安。今年,我所通过一手抓防范,一手抓打击,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整治突出问题,时时保持严打势头,各类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成效十分明显。

1、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服务经济建设的大局。

今年是经济发展年,促进经济发展一直是我所工作的重中之重。经济发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所充分认识到加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市局的《实施方案》和“打造平安____,争创全国优秀”的目标,积极投入警力深入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____派出所加大宣传,在七山公路等主要路段及醒目位置悬挂“开展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治理”的横幅六幅,同时全力维护重点工程顺利进行,协助政府及工程单位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及时查处滋扰工程建设的治安案件,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尽进行。提前介入各企、事业,监督其建立和实行完善的管理体制,配合其做好矛盾调处工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所为各企、事业解决劳动纠纷10余起,解决土地纠纷5起,为各单位经济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打击赌博违法活动专项治理行动。

我所为优化社会风气,遏制赌博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开展了“禁赌”专项活动。我所本着“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和“严管、严查、严防、严处”的原则进行管理整治。对群众的举报认真核实,严肃对待,对场所重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经过整治,全年集中开展清查行动13次,查处赌博案件14起,治安拘留10人,治安罚款115人。有力地震慑了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____镇经济活跃,外来务工人员多。为消除治安隐患,解决漏管失控问题,我所开展暂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活动。我所在组织各责任区民警月核对常住人口20户的同时,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进行清理工作。目前,我辖区共有暂住人口167名,出租房屋144户。所有档案信息入网并实行月检查,季度考核制度。

4、开展“两抢一盗”专项治理活动。

为保障辖区群众的良好的生活环境,____派出所开展“两抢一盗”专项治理活动。我所坚持打、防、控并举,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发动群众广辟线索,实施精确打击。____派出所配合交警部门开展摩托车专项治理行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无牌证的车辆盗车管部门上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盗抢摩托车辆。对各类刑事犯罪实施严厉打击,全面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____镇____村村民付某在实施抢劫、盗窃、强奸后负案在逃。____派出所派出专管民警积极配合市刑警大队,终将付某缉拿归案,受到应有的惩罚。

5、开展“夏季攻势”专项活动。

为有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____派出所自今年7月份以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夏季攻势”专项治理活动。____派出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实行“值班备勤”和二十四小时弹性工作制度,加大巡逻防范力度,适时进行全夜守候蹲点,加强对群众的安全防范宣教及对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部控。________年8月,派出所民警在夜巡中抓获正在江南化工厂偷窃的张某,对其予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通过案件的查处,依法打击和处理了一批扰乱社会治安的部法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持续稳定。

6、民用枪支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我所在上级公安机关及港口镇政府党委的全力关心和支持下,按照《____市民用枪支管理专项政治实施方案》,自今年4月份以来,开展了安全管理整治工作。共收缴非法枪支4支,收回到所统一保管枪支3支,收缴步枪子弹239发,64式手枪子弹55发,54式手枪子弹52发。规范了民用枪支使用、保管,保证民用枪支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消除了治安隐患,防止了涉枪案件的发生。

7、学校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

我辖区有中学3所,小学2所。为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我所充分听取学校意见,明确目标,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我所对学校附近的出租屋、民工队进行检查同时配合学校上学、放学的时间,组织民警维持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加强中、小学的安全保卫工作。我辖区中、小学没有发生一起滋扰学生案件,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稳定,给师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8、开展“旅馆业专项整治”行动。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我所自今年7月份以来开展了“旅馆业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5家旅馆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登记另对2家“三无”小旅社及1家无证留宿洗浴场所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上报治安大队;召开旅馆业业主及从业人员会议,以会代训进一步提高业主及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责任区民警及专管民警每月进行例行检查同时对旅馆业的消防安全也进行检查并予以更正;督促指导2家“三无”旅馆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设施。

(六)做好征兵政审工作。

在征兵工作中,我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辖区内17名体检合格者进行征兵政审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员____x带队赴外地队应征青年进行政审外调工作,出色地完成了征兵政审任务。

二、现工作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不断学习,加强派出所内部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

____派出所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为全面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锲机,狠抓队伍建设。所内严格坚持周学习、月总结制度,不断学习《人民警察法》、《内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全所民警采取自查和互查等方式方法查找自身的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使派出所管理防范工作明显加强,所容所貌得到进一步改观,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派出所形象。

(二)以等级化建设为载体,全面落实公安基础工作。

我所围绕《____省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和《____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操作手册》,结合辖区特点,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民警负责制和联组协作制。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健全治安防空体系,及时解决治安突出问题,使群众的安全得以保障。

(三)深化社区警务建设,加强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

目前,我所在辖区内的八个责任区都设置了警务室。并按市局规范化的要求,对派出所的和警务室统一了标识。实行警情周通报制度,并以张贴周报、半月谈、月报的形式广泛宣传群众。在治安防范中,每个责任区和企、事业等重点单位都组建了社区防范队伍。群防群治队伍不断扩大,可防性、可控性案件明显下降。

(四)以社区警务为载体,构筑社区治安防控网络。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治安防控能力,我所开展了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摸排调查,加强“打防控”体系建设。对辖区的人口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准确掌握人口信息;同时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责任区民警以警务室为载体,以村委会为支撑点,以情报信息员、耳目为线,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治安防空网络,加强了情报信息的收集。目前,共有情报信息员50名,耳目30名;实行值班备勤和二十四小时弹性工作制,加大对公共复杂场所、企业周边环境、学校等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的流动巡逻,对辖区的治安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热门17篇)篇十七

为切实加强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州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结合_“5·14”、省消防安全委员会“5.22”会议精神,州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全州集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以夏季消防检查为牵引,以构建法治消防为着力点,推动基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夯实隐患整治、监督执法、执勤训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宣传“六项基础工作”,大力提升消防执法、科学施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行业部门监管、社会单位自我管理、群众自防自救“六个水平”,切实增强全社会火灾抗御能力,确保夏季全州不发生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徐廷焕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州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夏季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宣传发动、信息沟通和指导各县(市)、xx试验区开展好夏季消防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面。

1.排查范围。

易燃易爆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筑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区域性火灾隐患、30户以上木质结构连片村寨、大型城市综合体、工业园区、养老院、福利院及医院。

2.整治重点。

(1)易燃易爆企业。

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日常消防检查巡查不落实,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不到位,灭火药剂储备不足,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未按要求建立企业消防队,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

(2)人员密集场所。

主要整治消防手续未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未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不落实,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未落实,疏散通道不畅通,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用火用电不规范,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等。

(3)文物古建筑场所。

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运行使用,工作人员未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混乱,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等。

(4)劳动密集型企业。

按照州安委会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部署要求,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日常消防检查巡查不落实,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等。

(5)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区域性火灾隐患。

重点对各地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城乡结合部开展治理,主要整治整改方案制定不符合实际,整改主体责任不落实,整改期限不明确,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期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等。

(6)30户以上木质结构连片村寨。

按照州政府《xx农村大村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要求,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水改”、“电改”、“灶改”工作缓慢,志愿消防队未建立等八项工作措施未落实的情况。

(7)大型城市综合体。

主要整治消防手续未办理,消防管理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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