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精选5篇)

时间:2023-10-05 作者:文锋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二

为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的开展,能够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火灾事故救援工作,保证消防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防止火灾事故扩大或恶化,真正做到“有事必应、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3.1为加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各项目经理部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

组员:总工程师、经营经理、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物资供应部、经营预算部、财务部、办公室等部室人员。

3.2.1根据火灾事故及险情性质,下达应急预案启动、解除命令,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2.2指挥事发项目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及配合,负责落实和完成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

3.2.4组织或联系有关部室、专家对事发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3.2.5制定完善现场火灾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2.6做好稳定施工作业人员情绪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3.2.7适时将火灾事故概况、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上级部室汇报,通报所属各单位和向外界公布。

3.2.8组织应急救援过程及结果的评估,制定复工方案。

3.3下设通信联络组、技术支持组、抢险救援组、物资供应组、消防保安组、医疗救护组。

3.4.1.2负责组织对火灾事发现场的拍照、摄像工作;

3.4.1.3维护现场通信系统的畅通;负责对外界的信息发布和报道;火灾事故扩大应急后,负责向周边居民、社区的对外信息公告。

3.4.2.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火灾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3.4.2.2指导火灾应急方案和措施的实施及完善;

3.4.2.4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应急结果的评估及复工方案。

3.4.3.3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的安全防护,防止二次及衍生事故的发生;

3.4.3.4抢险救援结束后,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3.4.4.2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3.4.4.3在事发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

3.4.4.5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现场人员稳定工作。

4.1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

4.2.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方位防止火灾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4.3.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项目的应急工作需要。

4.3.4公司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火灾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4.3.5在火灾事故发生或演习后及时进行评审,对预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4.3.6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并进行备案管理。

4.4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项目部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4.5建立预警支持系统。公司、工程项目部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利用监测技术、预警装置、各工程调度值班固定电话或各级负责人员移动电话,建立相关技术、通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准确,反应灵敏。

4.6.1火灾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就近及时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上报公司。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实施救援。

4.6.2公司领导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4.6.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现场救护。

4.6.4发生火灾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全体人员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4.6.5现场救护人员遇到遇险人员时要坚持“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

4.7.1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国务院75号令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及劳动部的现行有关规定、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4.7.2.1无论发生任何事故,则由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分类统计。

4.7.2.2填写统计报表分为:本企业职工、非本企业人员和分包单位人员。

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准确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及时上报公司。

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四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厂区各个场所,包括前后门30米周边范围内

应急准备(责任单位:人力资源部)

1.设“意见箱”,了解员工的真实想法与需求;

2.不断改善食堂伙食质量,提升员工生活质量;

3.加强生产现场的工作安全,对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4.每月举办员工生日会,增强员工归属感;

5.招聘员工时,调查分析员工背景和性格,杜绝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进入公司;

6.给员工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让员工有可施展才华的舞台;

7.给员工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增强员工的自身技术能力。

2)如罢工人数在10人以上,且明显对公司治安造成影响,需立即启动a级救援程序,通知应急救援小组总指挥。

3)如有人员出现受伤现象,医疗救援小组应对伤员进行诊治,严重者需送至医院救治。

2.由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稳住现场形式,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负责调查罢工原因;

3.与罢工组织者进行谈判,了解对方的动机和目的,协商解决方案;

4.情节严重公司已经无法控制时,需报警处理;

5.事件处理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主管应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找出负责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五

为了切实加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制度。一、成立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职责:每月负责全面检查食堂卫生管理工作。

二、成立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职责:食堂日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应每周(不少于两次)不定时地到食堂按《食堂食品卫生量化管理评分登记簿》细则来检查和督促灶务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如果食堂安全卫生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要求食堂灶务人员进行整改;如果灶务人员不予采纳则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三、建立食堂承包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制组长:

副组长:

1、认真履行协议的有关规定,坚持在岗在位,管理好食堂。有计划安排好每周食谱,保证质量。确保就餐人员按时用餐。

2、教育职工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3、经常听取师生员工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保证伙食标准。

4、保持良好的食堂环境及饮食卫生,不售腐烂、霉变、过期等食物。

5、按相关食堂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炊事人员参加体检,保证服务人员的个人卫生健康。

所有食堂从业人员要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杨保柱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的卫生安全工作;副校长肖正红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的安排落实;食堂日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小组负责日常安全卫生工作的检查;负责食堂采购食品的验收工作和学校师生的就餐工作。学校食堂领导小组或检查小组成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与规章,落实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以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小学食堂安全工作预案

食堂是师生就餐的场所,直接影响着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防范部位。

一、饮食安全

1、食堂工作人员须按照上级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检查身体,要持《健康证》上岗。

2、炊事员、服务员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指甲要常剪,头发要常理。

4、保管员要注意物品存放,生、熟食要分开,以免交叉污染。

5、食堂管理人员要切记,严禁腐料变质食品进入食堂。

6、食堂所用餐具和炊具,要做到一餐一消毒,并且认真做好消毒记录。

二、设备、用电、用火安全

1、岗位工人自觉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填写记录,要求记录齐备。

3、会处理本岗位设备发生各种事故,具有自我保护能力。

4、坚持用火用电,逐级审批制度,用火用电部门有安全措施。

5、严禁私接乱挂,防止发生电击、电伤事故。

6、经常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用,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烧火间要做到人走灯灭,不能乱堆杂物。三、应急措施

1、如果发现有人中毒,要马上送到医院,同时报告上级防疫部门。

2、如果发生火灾,立即打开所用安全出口组织人员疏散,同时拨打“119”警电话,准确报告发生火灾位置。组织义务防火组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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