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美国推荐信制度优秀(六篇)

时间:2023-06-01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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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制度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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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3年黄亚生教授预言“印度将赶上并超过中国”,其关键在于印度有洛克式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这样的“印度好体制”。因为有了“美国信条”,其关于中印经济的比较也必然是他所批判的“遗漏偏差”,结论必然是靠不住的。作为一个以计量经济研究见长的经济学者,比较研究中印的一两个产业政策或许是可信的,但是把一两个产业指标硬塞进既有的价值体系从而得出自己预先期待的结论,而且是两国经济前景和事关国家兴衰的大结论,这种做法是很不严肃的。因此,从修辞学到方法论再到认识论,黄亚生教授关于中印经济的比较研究都值得商榷。

【关键词】美国信条 中印经济前景 遗漏偏差 “印度好体制”

【中图分类号】 d521 【文献标识码】a

一个社会科学研究者如果秉承宗教般的信条去看待社会发展问题,“ta”一定会陷入信仰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原因很简单,社会科学中的“信条”基本上是特定国家特定历史经验的神话,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信条”,比如由来自英美经验的社会中心主义、由来自法国—德国经验的国家中心主义,还有后来者如俄国—中国经验的政党中心主义。因此,秉承一种信条而审视所有国家,必然会因经验与信条的冲突而纠结不堪。麻省理工学院的黄亚生教授应该就处于这种状态。他的中国—印度经济比较研究坚持信仰优先原则,坚信“美国信条”(the american creed)即经济上的洛克式自由主义和政治上的代议制民主是所有国家兴衰和成败的必然之道。有了这样的信念,其研究经济学的计量方法与模型必然是他自己所批判的“遗漏偏差”,只去看对自己信念有利的数据而全然不看对自己观点不利的数据,这样,其关于中印经济前景的比较自然也不会靠谱。

黄亚生:“印度将能赶上并超越中国”

“印度离中国还有多远?”①已经不是黄亚生教授第一次预测中印两国经济前景了,作为麻省理工学院印度经济实验室和中国经济实验室主任,黄亚生教授10年前就和另一位美国同行在影响重大的《外交政策》上发表过“印度能超过中国吗?”一文,②仅仅从文章的题目看,黄亚生教授已经没有10年前那么自信满满了。10年前,黄亚生教授预期的是印度何时能够超过中国,认为印度超过中国“不再是一个傻问题”,只是时间问题,虽然需要“很多年”才能看到这一结果。理据何在?他的理由是:“印度是民主的,而中国不是”;印度的发展模式是自下而上的,主力军是受到法治保护的国内企业,具有可持续性,而中国的发展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依赖的是海外华人的直接投资和国有企业,不具有可持续性;另外,印度的金融市场比中国更自由更开放,印度国内企业融资比中国民营企业更方便,印度有很多国际知名的私营企业,而中国一家也没有。这样,资源配置更合理的“印度将能追赶上中国,甚至超过中国”。

在黄亚生教授看来,一个处于热带的、发展潜力不如中国的印度,居然gdp增长率取得了堪与中国媲美的成就,“客观的分析者应该给印度一个较高的评价”,“印度之所以能够部分克服它的困难而实现发展,主要依赖于其体制的发展”,“在印度,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经济增长都是正相关的关系。中国很多学者认为印度的民主阻碍了其经济发展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一句话,印度的成就来自其体制上的优势,而基于东亚经济奇迹的“发展型国家”理论犯了统计学上的“遗漏偏差”,是一种谬误。

把“发展型国家”理论斥为谬误,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底气和多大的勇气才敢如此放言!“发展型国家”并不等于黄亚生教授简单化的威权经济学,威权之下有经济自由和强烈的发展意愿,这种类型的国家并不多。换句话说,只有威权而无经济自由和发展意愿的国家不能归类为“发展型国家”,比如黄教授提及的经济上失败的缅甸。其实,“发展型国家”是有其历史原型的,那就是著名经济史家格申克龙所说的“后发优势”理论,即越是后来者,国家、组织和制度在经济发展上的作用越重要,从法国到德国再到苏联都体现了这一点。东亚地区的发展型国家更是“后发优势”理论的延续或者翻版。从“后发优势”理论到“发展型国家”理论,其国家发展路径都不同于“美国信条”。如果按照“美国信条”去做,世界绝对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既没有迎头赶上英美的德国和日本,也没有后来居上而跻身于发达国家的“亚洲四小龙”。无独有偶,中国是“后发优势”理论和“发展型国家”的新集大成者。

“印度好体制”到底有多好?

多年来,印度政治体制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少数城市精英垄断了政府决策过程。这是由印度广大农村地区长期以来一直遭受封建制度统治的原因所导致的。民主制度现在也被引入印度农村地区。这个进程的起步也是在印度经济起飞的时代实施的。1992年,印度通过修改宪法和推广乡村自治的方式推进了“草根”民主,也就是“五人长老会”,即由五位高级种姓的村社长者组成一个乡村自治性质的治理机构。在不远的将来,这些政治改革的措施将极大地提高印度政治治理的质量,帮助印度克服腐败。

笔者曾这样说过,正如存在过经济学上的“印度式增长”一样,政治学上也应该有一个“印度式民主”,“印度式民主”就是有结社—表达自由而无决策—执行权威,结果是无效的治理。“印度式民主”应该和“无效的民主”划等号。那么,印度的“无效的民主”是怎么形成的?印度的无效治理根源于其“印度民情的公民社会”。印度特色的公民社会即建立在族群之上的政党组织非常发达,族群性政党组织就是构成印度公民社会的基本单元。这就是印度的“民情”。这也就意味着,印度的公民社会必然呈现分裂的碎片化特征。

统计印度到底有多少政党是一个数学难题,大概应在2000个以上。在2009年全国选举中,参加选举的政党数有1000多个,创历史最高记录,其中全国性政党只有6个,邦一级的42个,其他则均为地方性族群政党。在参加选举的1000多个政党中,绝大多数政党的执政纲领都是族群利益,是典型的族群型政党。因为政党的族群性和小范围的地方性,影响力往往只限于范围有限的地区。

首先,选举民主中的高投票率。因为是庇护性关系,而且是地区范围有限的多族群政党,族群政党的政治动员就特别有力量,底层选民的投票率就特别高,高于印度中上层阶级的投票率。

结果,族群认同和腐败性收买在选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如下图所示。

在庇护性民主的支配下,印度的以公共政策为导向的全国性政党的努力常常以失败告终,因为大多数选民的公共责任观念极其狭隘:得不到即期物质回报就不投票。这样,那些以公共政策为导向的政党很难拉到选票。和族群政党一样,他们也不得不通过行贿来收买短期的支持者和议会中的变节者。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不仅如此,金钱甚至可以通过暴力或犯罪团伙敲诈赞助者,吓跑反对者并胁迫选民屈服来建立所谓的实力,这就是扎卡里亚(zakaria)所称的强盗民主。⑥因此,印度的选举民主根本阻止不了腐败,族群政党的庇护性民主制度甚至助长了印度的腐败。

再次,无效治理。一般认为,分权有利于民主治理。笔者曾指出,分权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形式,但分权应该有限度,否则就会出现无效治理。⑦这是根据印度的分权而言的。在一个已经高度分化的甚至碎片化的公民社会里,进一步的分权不仅不利于治理,甚至使得治理无效。

在长达60多年的时间里,印度政府在减少贫困人口的人数、资源的再分配等方面所做的成效并不乐观,甚至相较于独立之初贫富差距的问题更为突出。事实上,贫困治理问题是庇护性民主在印度的又一个恶果。

在庇护性民主下,印度各级选举中的参选政党往往将精力放在即时物品的提供方面,而非提出并贯彻具有长期意义的公共政策或公共物品的发放。庇护性民主使得印度的政党及选民变得短视,贫困人口减少困难,因而成为印度一个久治不愈的难题。

事实上,印度中央政府从未停止关于缓解贫困的努力,但因庇护制的存在却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政府的福利项目多集中在农村地区,这使得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公共资源为政府所掌控,同时由于政党竞争激烈,福利项目反而成为各政党建立庇护制的关键。相关数据显示,中央政府用以改善贫困人口生活的各项政策中,仅有不到四分之一的资源顺利送至底层民众的手中。⑧最近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印度最贫困的8个邦中越来越多的贫困人口挣扎在最低生活线以下,人数多达4.21亿,超过非洲最贫穷的26个国家总人口数。⑨针对于此,印度政府采取的措施是用补贴缓解因贫困带来的饥荒。这一治理模式,不仅导致执政成本过高,同时亦无法从根本上缓解贫困压力。笔者认为,造成贫困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模式的缺陷,而治理模式的背后则是庇护性民主的影响。

这就是黄亚生教授所推崇的“印度好体制”。在这个黄亚生教授认为政治自由越来越多的20年,印度的穷人规模减少了吗?近20年来的高gdp增长率与民生的改善完全不成比例。深入了解印度式民主后,中国学者把印度的经济问题归结为其政治问题有什么问题吗?其实很多印度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不少国际知名学者也认同。

事实上,这是印度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另一种叙述,大概是黄亚生教授不愿了解或者刻意“遗漏偏差”的故事。也就是说,看上去符合“美国信条”的印度,其实还是拥有自己历史文化的印度;不仅如此,基于族群的政党政治反而还强化了固有的部落关系和族群关系,现代化形式的民主政治反而激活了印度古老的政治生态,真可谓“因正因而生变果”。印度式民主的问题可不像黄亚生教授说的那么简单,其根深蒂固的结构性难题更是难以治愈。对此,“美国信条”论者是不愿意相信的。

退一步讲,即使如黄亚生教授所言,印度的“好体制”有利于经济增长,但却不能向国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不能实现善治,这样的体制称得上“好体制”吗?这是很多经济学家的通病,只讲效率不问正义,当然这也符合“美国信条”的追求,否则美国怎么到现在还不能推行全民医保呢?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崇尚亚当·斯密的“无形的手”时,也不应该忘记他的经济伦理学。

中国经济跑赢印度的动力机制在哪里?

在黄亚生教授看来,符合“美国信条”的印度是可持续性的,大有前途的;相反,完全有违“美国信条”的中国只不过因为其基础教育好、海外直接投资多以及国有企业主导而高速发展,不过这种发展是没有可持续性的。如前所言,用一两个要素和指标比较并预测两大国的前景是极其不严肃的。首先,就中印比较而言,两国在1980年之前的经济都不那么好,这是事实。但是应该注意到,这一时期两国在政治制度上完全不同,一个是代议制民主,一个是民主集中制,两国的经济制度基本上都是采用苏联式的计划经济。但是,两国基本上同步进入改革年代以后(不是黄亚生10年前刻意说的印度比中国晚改革10年,中国1978年开始改革,印度1980年开始),尤其是同步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中国始于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印度始于1994年的“新工业政策”)以后,经济都开始高速增长,而这一时期两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都没变。政治制度都没有改变,但经济局面完全不一样了,是什么因素导致中印经济的奇迹?在专门研究印度经济的哈佛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教授dan rodrik及其合作者arvind subramanian看来,是观念改变了一切!在笔者看来,观念的变化导致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变化,即市场经济制度与制度结构无关。也就是说,即使比较中国—印度的政治—经济关系,也不能停留在“美国信条”那里。黄亚生教授所以要如此,在修辞学方法上犯了“滥用大概念”的错误,即滥用宏大概念解释一切现象。看来,黄亚生教授的方法论错误不限于统计学上的“遗漏偏差”。当然,其最大的方法论问题还是信仰偏见下的统计学错误。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方法论层面的问题,而是认识论的问题了。

由此看来,从修辞学到方法论再到认识论,黄亚生教授都存在问题。

印度的问题清楚了,那么中国为什么能保持对印度的优势?不管是否有“中国模式”,中国成就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市场经济制度、产权上的混合制、完整的工业体系、政体上的民主集中制、“发展型国家”的发展意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导向、发达官僚制的强国家能力、强大的基础教育培养出的最优质的劳动力、规模空前的亲财富爱劳动国民、多次革命所造就的特别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平等主义文化。这些因素所构成的发展模式大概是世界经济史上所未曾有过的。大国兴衰的历史告诉我们,国家兴衰其实就是发展模式的竞争,绝不是一两个指标所能解释的,比如科技创新、军事力量、经济增长、国家意志、人口素质等,而是这些变量所组合起来的统合性的道路或“模式”。

中印之间的优劣已经很明显了,当然两国都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而使两国经济更好。中国如果要做得更好,需要做“减法”,即减少国家过度垄断资源和过度的国家自主性;印度如果要做的更好,需要做“加法”,即增加其国家性和国家自主性。比较而言,“减法”相对好做,而且中国政府目前的改革就是在做“减法”——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就是以放权和市场化为导向的转变政府职能;而要在印度碎片化的族群政治中做“加法”却是很难甚至永远不可能成功的事。

中印的故事告诉我们,中国正在践行着经济史上一脉相承的“后发优势”理论和“发展型国家”理论,以完备的工业体系立国。印度在有些领域如金融和私有化方面似乎依然在复制最早实现现代化的英国—美国的早期道路,而这已经是连英美自己都不再用的过时的理念;况且,一个12亿人口的国家没有发达的制造业而仅有所谓的名不副实的“世界技术实验室”,怎么可能撑得起这样一个大国?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常识,而且印度眼前正在饱受仅靠it技术和金融服务而没有制造业之苦:2013年美元回笼后,“金砖之国”中经济表现最差的就是印度,货币贬值高达15%。且不说这些道路之间的优劣,如果黄亚生教授不是教条主义者而心怀世界经济史,大概不会轻易地得出印度经济表现好于中国的判断,更不会得出印度必将超越中国的结论。

学者当然可以有信仰,但信仰偏好下的研究成果不能冒犯“常识”。生活中的故事最生动也最直观:2013年夏天,一个美国教授带30个美国大学生分别在中国和印度生活了15天,最后留给美国学生的假设问题是:选择两国中的一国作为永久居住地。选择结果符合常识:1位选择印度,29位选择中国。由此可见印度与中国的距离!

几个经济学命题

作为一个非经济学者,笔者还对黄亚生教授的有些发现感到不解,即他认为投资带动增长颠倒了投资与增长两者的因果关系,合理的关系应该是经济增长是原因,而fdi和基建设施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这种结论符合经济史吗?除了第一波现代化国家即英美,后发国家很多不都是因为投资带动增长吗?殖民掠夺和战争掠夺也相当于外来“投资”,如果没有《马关条约》对中国4万亿两白银的掠夺(相当于日本两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日本怎么可能一跃而成为亚洲第一而在1905年打败俄国?如果没有苏联的146个大型项目的投资,新中国国民经济怎么会恢复的那么快?中国1978年改革开放后如果不是海外华人的第一波外来资本,然后是发达国家的密集的外来投资,经济增长怎么可能那么快?看看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比重就知道这一点。因此,数学化经济学研究既要符合常识,也要参照世界经济史。

作为一个非经济学学者,本人还有一个疑问:为何黄亚生教授否定“铁公鸡经济学”,即投资拉动增长。西方经济学鼓吹的消费拉动增长是在什么时候?西方所以发达,其发达的象征难道不就是发达的公路网、铁路网、地铁网、航空网、信息公路网等基础设施吗?除了高铁,目前中国的基础设施比西方更发达吗?每一个坐过中国高铁的人无不感叹高铁对于人们出行的方便,其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作用是难以估量的,对中国社会经济一体化的社会效益更不是计量经济学能计量出来的。另外,西方消费主义经济学背后难道不是政党竞争的福利政治吗?今天的中国如果过早地按照西方今天的模式即消费拉动经济,难道真的会有更好的前途?好在中国经济学界还有一批头脑清醒者,不会轻易被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所左右。写到此,笔者不得不感叹中国历史文化给我们留下的国家自主性这一优良资产:就是在新自由主义大行其道的过去30年里,中国改革也只是借鉴了其中的某些因素,依然在保持国家自主性的前提下走自己的道路,而不像叶利钦那样企图一夜之间实现“华盛顿共识”。

作为一个非经济学者,笔者顺带的经济学疑问是与黄教授文章无关的两个经济学话题。“中等收入陷阱”这样的概念适合分析中国吗?要知道中国的规模是n个南美国家的总和,也是n个欧洲国家的总和,中国既有领先世界的技术,也有领先世界的工业体系和制造业体系,怎么能用一个来自南美国家经验的概念套在中国身上?这是中国社会科学的通病,盲目使用外来概念而不问这些概念是怎么来的。同样,“金砖之国”在经济学上有多大意义?要知道,“金砖之国”可是涵盖了文化上和宗教上完全不同的几个国家,这样一些国家在一起充其量搞点经济小活动,因为存在与生俱来的“文明的冲突”,很难有我们期待的战略合作价值。没有共享信念基础的国家之间的“合作”总是同床异梦,是走不远的,这是人类文明史和国际关系史给我们的启示。为此,笔者呼吁我们的经济学家不要被善于制造概念的国外人士所左右,中国完全没有必要为此进行过多的战略投资,投资“金砖发展银行”最终可能没有意义。在笔者看来,鉴于历史的镜子,中国与其专注于“金砖之国”,还不如和这些国家分别搞好双边关系。

冒昧的建言

回到黄亚生教授文。不管是否有意识,黄亚生教授关于中印比较的既定观点体现了美国学术界关于中国前景的两大对立立场中的一派:中国不可持续论或者失败论。再过10年,黄亚生教授是不是还要再次发表一篇中印两国前景比较的宏论?如果是,是否还会一如既往地秉承“美国信条”呢?撒切尔夫人曾有这样的“名言”:“中国不可能成为有影响的大国,因为在价值上不能领导世界。”如果撒切尔夫人今天健在并依然有清醒的认知能力,不知道对自己当年的“名言”作何感想?在战略现实主义者亨廷顿看来,“软实力”不过是硬实力的自然延伸。过去200年,世界是在西方“强权即真理”的逻辑下走过来的,其价值自然也具有了主导性。但是,应该如亨廷顿一样清醒的是,价值只不过是实力的延伸。当实力不再时,体现实力的价值又价值几何?体现既定实力的价值还会有主导性吗?一位深刻理解美国学界的中国政治学教授认为,在美国学术界的两大阵营中,无论是看到中国崛起而为围堵中国献计献策者,还是认为中国不可持续者,其实都已经是“心虚”的表现了,对自己的实力和价值不再那么自信了。

注释

黄亚生:《印度离中国还有多远?——从经济表现、体制影响、发展现状预测两国前景》,《学术前沿》,2013年10月(上)。此外,本文多处援引黄亚生言论,若未注明出处,均参见此文。

下面关于印度式民主部分,参见杨光斌、李楠龙:《公民社会的民情与民主政治的质量》(未刊论文)。

《华尔街日报》,2011年4月25日,http:///gb/20110425。

[美]弗里德·扎卡里亚:《民主的局限性》,《新闻财刊》,2007年第1期。

杨光斌:《作为民主形式的分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http:///1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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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樊保玲

*编者注:①麻省理工学院黄亚生教授文章《印度离中国还有多远?——从经济表现、体制影响、发展现状预测两国前景》刊发于《学术前沿》2013年10月(上)。

②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杨光斌,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政治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以及比较政治。主要著作有《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政治学的基础理论与重大问题》、《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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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制度篇二

凡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 ,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候选资格

宪法规定,凡年满25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7年者,均可竞选国会众议员;凡年满30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9年者,均可竞选国会参议员。但是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在选区居住。

产生办法

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参议选举

国会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举出2名参议员,共100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具体做法是将参议员分为3组,1组两年后改选,1组4年后改选,1组任满6年改选。基本分配原则是保证一个州的2位议员不要在同一年任期届满。如参议员在任期内死亡或辞职,州长应组织补选,除非该州立法机构授权州长指定一位参议员继任者,继任者可一直任职到下次大选,但大选中继任者只竞选其前任余下的任期,如一位参议员任期为6年,在第3年去世,继任者继任一年后参加大选,获选者任期只有2年。现在50个州中有49个州都授权州长指定参议员继任者,只有俄勒冈州是例外,必须经过补选选出参议员继任者。

1866年以前,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参议员选举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约半数州使用两院表决,即州议会两院以院为单位分别选举,直到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选出同一人士为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两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国会开会后几个月,参议院的有些州议席还空缺。另外半数州使用“联席投票制”,即州议会两院议员一起投票,获多数票者当选。各州自行其是的选举制度给国会选举带来不少混乱。1866年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向全院提交报告,建议国会通过法律,统一参议员选举制度。国会两院迅速通过了有关议案。

新的参议员选举方式为:州议会两院分别投票,采用口头表决方式选举参议员,次日,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清点两院表决结果,如果两院分别以过半数票选举同一人为联邦参议员,应即行宣布该人当选;如没有一个同时获得两院过半数者,该州议会两院应在同一会期每天中午12点,至少每日一次地举行联席投票,直至选出联邦参议员。

这种通过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做法一直沿用到1913年。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参议员由每州人民选举,即在州议会选举参议员前先由该州选民预选,州议会的选举实质上只是对预选结果加盖公章。

目前,美国有48个州参议员选举只须一次投票,获得简单多数者就可以当选,只有佐治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是例外。

参议员选举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众议选举

美国宪法将众议员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位众议员至少须代表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如按此比例,美国国会现在议员数将高达7000人。现在的435位议员数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结果定下的。在第87届国会时曾又给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一个名额,使众议院有437名议员,但人们普遍认为像英国平民院那样拥有650个议员的立法机构太庞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众议员数额,因此1929年国会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后不再随人口增加名额。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不得少于3万,但实践中发现这个规定范围太宽。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尽量使每一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当”原则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过一个案例裁决划分选区时要使各选区人口比例差额不超过3.1%。

1967年美国又通过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为单位选举众议员的办法,即如果给某一州分配了3个名额,该州必须在本州划分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位议员,而不得全州选民集体投票选出3名议员,当然若该州只有一个名额的除外。现行的众议院议席分配中加利福尼亚州的议席数最多,为52席;纽约州其次,为29席;阿拉斯加等7个州各有1席;仅有14个州的议席数超过10席。

众议院除有各州选出的议员外还有从波多黎各自由邦来的属地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列席代表(delegates),这些派驻众议院的代表享有大部分众议员的权力,只是不能投票表决。

选举管理

联邦竞选法规定由联邦选举委员会管理有关选举事务。联邦选举委员会由6人组成,他们经总统提名,由参议院认可产生。联邦选举委员会专门执行联邦选举管理法,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回避法律的约束(美国法律对选民将钱捐赠用于支持某一政策的数额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项政策很可能就是某一位候选人倡导的,因此捐钱支持一项政策与支持该候选人并无区别)。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

选举种类

选举分大选年选举、中期选举和补选等。大选年选举为4年一度的总统大选年的国会选举,届时,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同期举行;中期选举指两次大选年之间的第二年举行的国会选举。议员任期未满而辞职、死亡或被所属议院驱逐等形成空缺时举行的选举为补缺选举。

议员构成

在现任参议院100席中,共和党占55席,民主党占45席。众议院435个席位中共和党占223席,民主党211席,独立候选人1席。

参议院中共有9名女议员,众议院有58名女议员,40名黑人议员。

绝大多数国会议员为男性,白人,受过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等收入家庭出身。按职业划分,出身律师的最多,在众议院占40%以上,在参议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业家和银行家,真正来自工会的或蓝领的议员很少。

连选连任

美国对总统的任职规定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但对议员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事实上,美国议员的连选连任率相当高,众议院有92%再度竞选的`议员获得连任,参议院也有75%。在普通的大选中,众议院有50~70个席位的议员几乎不需作任何竞选努力就可当然连任。

在任者能较容易地连任成功的原因主要有:1.可利用的资源较对手多。可以在电视、广播、集会上发表演讲,让选民了解、熟悉(选民在投票时,往往会更倾向于投给自己比较了解的人);也可通过助手向选民发信,加强联系,让选民记住;更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位为选区谋福利,让选民感激。2.在任者较其对手更容易获得竞选资助。

选举时间

美国人为什么不像一些国家,大选投票在星期天举行?因为美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很多人都不习惯在周末工作,大选也不例外。美国人把总统选举日定在了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听起来有点拗口,可人家就是这么规定!那么,为什么不选择星期一呢?这是因为1845年确定这个日子的时候,美国还是一个农业国,当天有人很难赶到投票点,又不能让人星期天就启程,于是就给大家预留了一天的“赶路时间”。

美国信制度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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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员,信托業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和创造国民财富的重要载体。我国于2001年正式引入信托制度,颁布实施了《信托法》,随着信托行业的蓬勃发展,信托业务的不断创新、规模急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没有针对信托业务征税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创新多样的信托业务只能套用一般性税收政策,这给信托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信托纳税主体不明确、重复征税等问题,尤其严重制约了如reits等财产权信托业务、慈善信托业务等的开展。在全面深化税收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应积极建立一套适用信托业务的税收制度。本文尝试在《信托法》基础上的信托业务特征,结合我国目前现有税收体制,对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信托税收制度安排,涉及纳税税种及对应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以更好的支持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 信托 税收 重复征税 税收优惠

一、我国信托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信托制度是以信托财产为前提,以信用为基础,以受托人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典型的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构成。信托制度强调了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实务操作中,信托业务只能套用一般性税收政策,导致其缺乏专门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监管。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务部门试图对大资管类业务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如2016年出台的财税140号文,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务操作中也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纳税主体错配问题

1.信托纳税主体不符合信托法规定。税务部门只允许法人机构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受托人(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汇总信托产品的增值税及附加,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与信托公司自有税款一起申报缴纳,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法中的信托资金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相隔离的管理规定严重冲突,并且纳税申报表体现非信托公司财务状况。

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收益和信托财产收益在同一税号缴税,实质上违反了《信托法》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隔离的立法精神,影响信托公司法律遵从度。

2.信托管理人被认定为纳税人而非代扣代缴义务人。2016年财税140号文规定,将信托管理人定为信托项目的纳税人而非代扣代缴义务人,信托公司收到融资方的融资成本、分配给投资,该过程仅收取小额的信托报酬,却要为整个融资成本作为税基缴纳增值税,存在纳税主体错配问题。

(二)信托重复征税问题

1.信托公司重复纳税。按照2016年财税140号文规定,信托财产运营期间获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2016年财税36号文规定,信托财产的增值税税后收入再分配形成了信托公司信托报酬,该信托报酬作为信托公司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再次缴纳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财产权信托重复纳税。根据信托法“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在整个信托过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委托人或第三方(出售该不动产),根据《信托法》规定的两次产权转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别按照产权转移交易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因为《信托法》的要求,非真实产权交易的两次重复纳税。极大地提高了该类业务(如国家鼓励发展的reits业务)税负,严重侵蚀了受益人的利益。限制了该类信托业务的开展。

(三)信托收益税负不公平问题

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规模1.96万亿,占资金信托比重为10.92%,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对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和稳定作用。该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关系、资金来源、投向、管理角色及内部管理机制均一致,目前暂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面临税收不公平问题。

(四)慈善信托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信托法》第六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信托公司通过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在发展教育、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保护环境等各类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但由于慈善信托的目的是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主,需要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信托的各个收入环节进行税收优惠,以鼓励信托公司有更高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目前税收制度对慈善捐赠人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企业捐赠可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个人捐赠可享受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收减免。依据《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文件在民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财税部门还没有出台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捐赠税前扣除方式存在不确定性,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

综上,由于上述税收政策与信托业务的不匹配,在减税减费的大环境下,信托业仍存在重复纳税、税负不公平等现象,过重的税负已严重制约了多类业务的开展,也深刻地影响了业务创新。积极建立与信托行业相配套的税收制度,避免信托公司承担不公平的税负,降低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障我国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建议

(一)明确纳税主体、遵循受益人负担原则

明确纳税主体是梳理和完善信托税制的前提。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我们理解该条例限定了代扣代缴义务仅针对境外企业。2016年财税140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政策意在资管产品源头管制税款。但根据“谁收益,谁纳税”原则,税负承担人主要为受益人,管理人应执行代扣代繳义务,但由于上位法的限制,管理人无法被认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直接被认定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收益的增值税的税源来自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既然是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征税,那么资管产品应作为纳税主体,管理人仅仅充当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人角色。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信托公司是信托产品的扣缴义务人,税负由投资人承担。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分配收益时直接扣留增值税将对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增加了信托公司的涉税风险和合规性问题。

建议税收政策应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为征税。税收政策应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由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承担,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

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业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且混淆了纳税主体。

1.明确信托公司的再分配环节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信托环节缴纳增值税,分配环节不产生增值,因此不论保本或者不保本或者是否转让都不应该再缴纳增值税。根据现有政策为了避免收益重复征税,信托合同务必明确“不保本投资收益”条款和持有至到期以回避重复纳税。

信托公司收到税后分配的信托报酬,还需要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环节缴纳增值税,分配环节不产生增值,信托公司收到的信托报酬理应不再缴纳增值税。

我们建议,税收政策应明确信托的纳税环节为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后进行的分配,收益人收到的投资收益和信托公司收到的信托报酬均不再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以避免重复纳税问题。

2.明确财产权信托“形式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纳税环节。信托项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税法对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中往往不区分信托财产“形式转让”和“实质转让”,对转让行为一律征税。

建议税收政策关于信托财产转移权属是否纳税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课税原则”,增加对产权实质转移和形式转移的区分,形式转移非真实的产权交易,应不属于应税行为。信托登记非真实意义上的不动产转让,只是信托法律意义上的管理需求。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征收相关税收。只有当该不动产业务结束,产权非转移回委托人,而是按照委托人要求出售该不动产产权,以收益作为分配时,该产权交易为实质产权交易,应缴纳产权交易相关税费。受益人作为信托收益的享有者负有纳税义务,信托只是实现管理的通道,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尤其对于reits业务,借鉴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成熟经验,对于分红收入仅在reits项目公司层面征收一次所得税,投资者通过spv间接投资在税收上应作为透明体被穿透,以及明确法人投资者通过spv取得的项目公司分红收益参照直接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降低交易成本,为我国标准化reits市场的长远发展注入活力。

(三)信托收益税负公平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二十二)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证券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经过国税机关备案,进行免税。我国现阶段实行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证券投资信托是指经过银监会备案,投资范围为资本市场的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信托模式完全相同,为避免资管行业税赋不公平,建议证券投资信托比照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享有同等政策,并在国税机关进行免税备案时可以提供银监会报备资料。

(四)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

慈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而非营利性。国家征税的目的之一,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慈善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税收政策的一个惯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实施生效以来,多家信托公司借政策落地的东风,将慈善和信托相结合,大力推出慈善信托业务。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慈善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人捐赠业务需获取慈善机构开具的收据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但税法只规定了民政局每年的抵扣清单中的慈善机构捐款才能予以税前抵扣。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为了投资人能享受捐赠税前抵扣政策,一般与慈善机构合作,信托公司主要扮演了受托人的角色,慈善组织则扮演了多重角色,包括:委托人、项目执行人、受托人,甚至出现了同时扮演多个角色的情况。当慈善组织不涉及善款的具体花费时,慈善组织将不接收资金,此时将无法开具捐赠票据。当慈善组织涉及善款的具体花费时,尽管其接收的资金来自慈善信托资金专户,但真正来源方仍是委托人。在实践中,只要委托人与受托人对资金来源做出协议说明,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可以基于穿透原则,将捐赠票据直接开具给委托人,基于穿透原则向委托人开具了捐赠票据,税务总局并未对此给予明确答复。因此,这种行为存在涉税风险。

建议税务部门针对慈善信托专门推出具体的优惠政策,准予信托就接受捐赠行为开具专用收据,作为投资人税前抵扣凭证。使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具有同样的税收效力。

三、信托税收政策的展望

信托环节的税收涉及流转税,如增值税及附加;也涉及财产税,如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还涉及行为税,如印花税等。信托环节的税收政策应明确在什么环节征什么税、谁是纳税人、税源来自哪里等问题。信托税制框架的建立还涉及《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等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以及多个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信托税制的立法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议税务部门在深入信托行业充分调研、(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与多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构建信托相关税收制度。

(作者单位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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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制度篇四

纵观美国和中国的高考制度,不难发现美国高考制度较中国而言,区别很大,美国法律规定,教育是各州事务,联邦政府不能过分干预。因此美国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教育大纲,也不存在全国性的统考。原来美国的大学招生都是自己出题,后来发现这样做缺乏一个可供比较的标准,于是一种以测试学生学习能力为主的考试sat便应运而生,到今天已经成了事实上的“高考”。

搜狐网消息,sat考试是由美国一家私营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测试服务中心”设计的。以前称为“学术水平测试”,后改名为“学术能力测试”,简称都是sat。顾名思义,是对将来学习潜能的考查。而这正是美国大学所关注的,即学生是否具备继续深造的能力,因此它已被各大学接受作为入学考试。

sat每年考7次,考生任选考试时间,不限考试次数。在每个考试日,全国有30~50万名考生在两三千个考试中心参加考试。考试历时大约4个小时。

sat考试分为两部分,一是综合部分,包括语文和数学两部分,称为sat1;二是单科考试,如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称为sat2。sat1的语文和数学满分各800分,sat2每科满分为800分。其中sat1是各大学都要求的,人们说sat考试主要说的是它。

不过,成绩好并不能保证你能被所申报的大学录取。除了成绩之外,美国大学招生特别注重学生的全面素质,并将大学的特点、方向和需求等因素考虑进来。除了sat成绩之外,学生申请大学时还须提供自己在高中的成绩单、教师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推荐信、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等。可以想象,一位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的学生比一位“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教科书”的学生显然更具竞争力。

专家观点:如果说美国有高考的话,应当数sat,全称是学术能力测试。这个能力测试是一个常年不断的标准化考试,就好像现在已在中国流行的“托福”、gre、gmat、会计师考试、精算师考试一样。每年有七次sat考试,sat成绩两年内有效。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参加任何一次甚至每一次考试,学校招生时看学生历次sat考试的最好成绩。因此,考生心态相对正常,各次考试的分数基本起伏不大。

美国的`高中有四年,从9年级开始到12年级,10年级 相当于中国的高一,有的学生从10年级就开始参加psat,就是sat的预考。考完psat的学生在第二年二三月份,也就是10年级的下学期就会陆续收到大学招生办公室的来信。成绩越高的学生,得到的名牌大学的来信越多。到了11年级,也就是相当于中国的高二,大批学生们正式开始参加sat的考试,并同时准备大学的申请。可以说和中国高考相比,美国的高考提前两年就开始了。sat目前引进到了中国,由于中国考生成绩越来越好,再加上考试越来越方便,正在各大城市掀起一股热潮。

可能有的人认为美国大学教育的普及率在世界上屈指可数,所以高考的竞争并不激烈,实际不完全是这样,如果想上好学校竞争还是非常激烈的。比如普林斯顿,门槛非常高,录取率通常为9-10%,就是说100个极优秀的申请者中只有不到10个人被录取。与中国的学校高考前长时间的准备和复习不同的是,美国大多数学校在sat来临前,只是在学校每月例行简报中提醒一声而已,不利用任何课时、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帮助孩子进行复习、准备考试。

美国信制度篇五

美国的劳动工资体系呈现以下特点,即以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具体制度、形式多样化,管理分散化,调控间接,市场机制作用强。

(一)工资决定机制

美国企业的工资决定,简言之即是市场机制。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根据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劳动力价格,如技工、普通工人、司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均受同类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形成该类劳动力的价格,这是企业决定该类雇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和基础。其次,企业本着“吸引人才”、“内外部平衡”、“奖优罚劣”三原则,依据社会上各类劳动力价格,相应自主决定本企业同类雇员的工资水平。为此,工资不能定得过低,以免人工成本过大。第三,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最终确定双方都能接受并以契约或合同形式体现的工资水平。美国的工资谈判主要以微观层次的企业为单位,部分以中观层次的行业集体谈判为单位,这是因为美国加入工会的雇员人数仅占雇员总数的16%,未加入工会的占84%(少数行业如冶金、汽车等工会的力量比较强)。但是,行业集体谈判的结果往往对企业劳资谈判的影响很大,不少企业即参照行业集体谈判的结果确定本企业同类雇员的工资水平。大体经过上述三个环节,企业的工资水平(企业工资总水平和各类雇员的工资水平)即得以确定。

(二)工资调控机制

1.管理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中设置了两个系统来处理工资调控和管理问题。

一是劳工部,具体来说是该部的就业标准署工资与工时处和该部的工资申诉委员会。就业标准署有工作人员450多人,其中工资与工时处有150多人,具体负责有关最低工资、超时工作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津贴等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与贯彻实施;负责对联邦建筑承包商和联邦资助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预先确定其工资率;负责对负债和破产企业雇员收入权利的保护事宜等等。另外,还负责涉及工时方面各种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与实施等。全国各州劳工部门负责工资与工时工作的人员有5000~6000人。美联邦政府劳工部工资申诉委员会有工作人员5人,设主席1名,委员2名,秘书2名,负责联邦建筑承包工程项目中有关工资争议问题的仲裁处理事宜。

二是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负责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处理事宜,其中包括工资争议仲裁处理,这也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热点、重点。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全国共分33个区,共有工作人员2000多人,每个区都设有区劳动关系委员会。该系统内设有劳动法庭,其层次由下而上为州劳动法庭、区劳动法庭、联邦劳动法庭。

上述两个系统,劳工部为行政机关,劳动关系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双方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在对企业工资间接调控中发挥着作用。

2.调控手段

主要有三类,一是立法、执法;二是调查统计提供有关工资、物价数据等进行间接影响;三是税收。

(1)立法、执法。美国涉及工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平劳动标准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最低工资法》、《联邦工资与工时法》、《联邦工资扣减法》。

(2)调查统计、提供数据。美国劳工部设有劳工统计局,该局有500多人,负责分期分批对各产业工资水平及其劳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同时根据7大类321种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计算全国的消费物价指数,每月公布一次。这些数据对于影响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及调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就业者工资是由其工作单位直接存入其本人开户银行的。就业者的银行帐号又与本人的社会保险号码相联系。因此,就业者个人所得都会被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通过社会保险号码所掌握。美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很详细,其操作程序大体如下:首先算出一个毛收入;其次调整毛收入,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钱不纳所得税等;第三,从调整后的毛收入中扣除一部分免税额度,包括“免税额”和“扣除额”。前者“免税额”现为每人(含赡养者)每年2000多美元,65岁以上老人的“免税额”还要高一些;后者“扣除额”大约每人每年为2880~5700美元,主要是买房贷款利息、搬家费用、捐款、医疗费等都可扣除;第四,调整后的年毛收入超过“免税额与扣除额”的合计标准的部分,即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28%、31%三个档次,实际计算时还要按婚姻状况分类。具体征税办法是分项预扣,年终清缴。通过税收,调节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

(三)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及管理

美国企业一般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等级基本上是按岗位评价的结果来划分的。岗位评价的具体方法很多。如百事可乐公司即采取hay评价系统进行测评,这一系统是把表态的岗位测评与动态的工作评估结合起来,包括三个方面,即:(1)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所要求付出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2)雇员本人所具备的解决问题的能力;(3)雇员的工作成果,以此作为划分和确定工资制度及雇员工资等级的依据。各企业的工资等级多少不一样,多的30多级,少的`7~8级。如洛杉矶公共交通公司工人的工资标准分为8个等级,按小时计算最低为9美元/小时,最高22美元/小时;铁路司机为17美元/小时。管理人员分为28个等级,每个等级又设30个工资额,一般称“等级系列制”,最低一级工资为2142美元/月,最高一级为8044美元/月,相差3.77倍。

工资形式主要是计时工资,蓝领工人一般实行小时工资制,白领一般实行年薪制。按小时计资的占全体雇员的60%以上。

企业的工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即:(1)基本工资,占绝大部分;(2)刺激性工资,包括超额计件工资和奖金,奖金一般所占比重不大,如百事可乐公司奖金采取一次性支付办法,仅相当于平均工资的6%左右;(3)福利性津贴,按《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规定,包括加班工资、非工作时间报酬、雇主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部分医疗费、保健费、抚恤金等。除此而外,不少企业雇员还享有低价购买本单位股票的权利,可据此相应得到股息和股金分红;管理人员及企业的其他有特殊贡献人员还可享有免费使用车、参加单位俱乐部等特殊待遇。

企业雇员工资的调整一般每年一次,为此企业对雇员实行工作表现管理。如百事可乐公司,由各部门经理每年一次给雇员做工作表现评价,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在正式形式鉴定前要与雇员本人见面,表扬其成绩,指出其不足,同时雇员也可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对今后工作、发展的要求。最后形成书面鉴定,作为其是否晋升和晋升多少工资的依据。

(四)工资关系

按产业划分,其工资高低排序大致如下:能源、矿山、铁路、飞机制造、军工、汽车、服务行业、服装制作、农业、饮食等。按地区划分,纽约地区和西北海岸工资高,南部和东部地区工资低。从企业内部看,管理人员明显高于工人,生产工人高于后勤人员。如洛杉矶市公共交通公司雇员的年薪收入分别为:管理人员5.2万美元,司机3.5万美元,修理技工4万美元,后勤人员2.5万美元。

(五)工会的作用

美国参加工会的人员不多,但工会在工资谈判中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一是工会可组织会员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二是工会人员有谈判技术,有利于维护工人利益;三是集体谈判结果签定书面合同后受法律保护,雇主不得更改或违反。集体谈判一般涉及三个问题:(1)工资水平,大多准备上、中、下三档,与雇主讨价还价;(2)福利,包括雇员福利及社会保险等方面;(3)休假,如年休假的天数等。未参加工会的工人大多参照工会工人集体谈判合同与雇主进行协商。一般而言,雇主为防止本单位也成立工会组织,避免带来多种麻烦,往往就会答应工人的要求,但其协商结果不受法律保护(最低工资标准除外)。实际执行中,雇主担心激起工人成立工会,一般也会按协商结果办。因此,工会在工资谈判及其执行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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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制度篇六

申请美国留学推荐信的重要性介绍

美国留学申请推荐信(recommendation letter,或者rl)在申请过程中的作用其实一直很有争议。泛泛的来讲,推荐信在西方求职文化中的作用是从求职者的领导和身边的人的角度向申请单位进行推荐,内容可好可坏,甚至可以写并不推荐。推荐信,归根结底是一种对求职者个人主观的评价,可信度和价值很大程度上收到推荐人的层次、位置、个人诚信等等各方面的影响。

西方文化中因为对个人诚信看的很重,尤其是在学术圈,教授们对于名誉和操守的在意程度通常高过了科研水平。所以在申请研究生院的时候,美国学生的推荐信一般是会有很大分量的,尤其是在推荐信的.写作人是知名教授或者推荐人和申请学校的教授之间认识的情况。

对于知名教授写的美国留学申请推荐信,一般学校的评审委员会会比较重视,一来是知名教授一般不会随便推荐差学生,推荐的学生或多或少是在研究学习或者某方面能力比较突出的,二来是知名教授对于声誉更加在意,也不大会弄虚造假。然而国内教授虽然遍地是,但是国际知名教授却实在不多。所以假如你有知名教授给你写的推荐信,在这个方面已经比国内的绝大多数的申请者有了优势了。

如果给你写推荐信的教授跟国外的学校或者教授之间有关系,例如曾经在这个学校访问过,跟某个教授在国际会议上有过交流,或者甚至于跟某个教授有私交,那这封推荐信的意义也是很大的。不说别的,想像一下你自己开一个小公司,你是愿意招一个马路上的陌生人呢,还是愿意招自己大学同学介绍来的他家亲戚呢。裙带关系么,说来说去不就是这么回事,东方人西方人还不都是人,脑子想的没什么差别。

有的时候一点点的远近亲疏关系,你就被录取了,某个印度的哥们就落榜了,就是这么简单。

有国际交流背景的教授现在国内越来越多了,建议大家在身边多多联系这种教授,从早开始接触培养感情,等你申请学校的时候教授一般也了解了你的为人和能力了,也就比较好开口要推荐信了。记住,越是牛教授,越不好糊弄。所以自己一定要显示出来自己有几把刷子,再跟教授要推荐信。

那美国留学申请推荐信是否有用,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看推荐人。假如你的推荐人并没有海外背景,也不是跟国外教授有什么私交的,九成可能你的推荐信不会有什么人当回事。这也不怪你,中国学生多年来推荐信弄虚作假形成了大环境,这个印象很难去除了。

官网:

那是不是说我们就不用好好准备推荐信了呢?错!申请材料环环相扣,评审委员会招招见血,一个candidate pool里面成百上千的application,杀的眼睛都红了,这个时候你的推荐信让人一看粗制滥造,里面塑造的人物模模糊糊让人不求甚解,说时迟那时快,你的材料就进了回收站,孙山看到你都要乐开了花。要端正心态,只要有1% 的可能,我们都要付出120% 的努力。

申请这回事么,从来都是狭路相逢勇者胜的,你不下苦工,自然有世界各地各种各样的人比你狠比你累。所以,说一千道一万,材料要好好准备,要经得起考验,要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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