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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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一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住在广东省---市西江镇外塘村,家里一共五口人,分别是爸爸、妈妈、哥哥、我、弟弟。由于家庭困难,我不辍学,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哥哥在浙江县__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还帮爸爸妈妈,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三

第六十三条残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益。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十四条市、县、乡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

(二)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对残疾学生入学额外附加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四)用人单位随意加重残疾职工劳动负担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

(六)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优惠待遇的;。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九)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减免税费和救济款物的;。

(十)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侵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六条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二条有关规定,除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追究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四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或财政代扣。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应当依法定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县级政府每年定期组织由本级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残联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监察,对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补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招录工作人员时要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合同期满的残疾职工优先续签合同。

第三十一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助残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社区服务点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在城市建成区规定的市场内划出运营、经营场地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用于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托养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信贷扶持,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到户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投入少、见效快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的项目,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贴息。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信息查询、咨询服务、企业诊断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8万元)贷款;对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三十五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资少、销路稳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或者调剂给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专营。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免收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残疾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转正、晋级、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三十九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技术指导、生产服务、物资供应、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五

第十七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以随班就读的方式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采取巡回教学、远程教学、社区教学以及家庭课堂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保障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至十五倍。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捐物助学。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培训托养基地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有条件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设置特殊教育专业。

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同等条件下其职称评定、晋级、业务培训应当优先。特殊教育的教职工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按其本人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25%核定发放;工作连续满十年,或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岗位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发给特殊教育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零至三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接受轻度残疾幼儿入校(园)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实施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普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其他成人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残疾人参加培训,并适当减免贫困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城市低保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在享受生活补助基础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农村特教学校学生每人每天应享受营养膳食补助不低于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杂费、课本费免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由学校减免不低于30%的学费。

学校应当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通过发放助学金、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入学和完成学业。同等条件下,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和地域限制。异地就学的,由流入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

第二十七条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六

第四十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支持村(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单位兴办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图书室(阅览室),增加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盲人借阅提供便利条件。邮政企业应当按规定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赠阅盲文读物。

第四十一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艺术展演、体育运动会以及职业技能竞赛,培养、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与交流。

残疾职工参加前款规定的文艺汇演、艺术展演、体育运动会和职业技能竞赛,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在集训、比赛和演出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四十二条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报刊、图书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反映残疾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公共媒体应当免费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和节目。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动物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艺中心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一级、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免费,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七

第四十五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医疗、教育、住房、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第四十六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或者集中供养。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应当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提高不低于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负担的外,由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十七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有困难的残疾职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四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快建立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机构供养、托养或者居家安养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

第五十一条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

农村住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需要征收残疾人住房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十二条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办理公交优抚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互联网,凡安装地点与居住地点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或上网费。

通讯、供电、供水、供暖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制定具体优先优惠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承担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的法律事务,应当依法优先受理;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并免费办理。

司法鉴定机构、医疗卫生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提供鉴定救助。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八

--镇民政:

我叫唐--,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家住麻栗-----,家中有五口人,年迈的父母、妻子、五岁的儿子和我。

在20--年的时候,我上山去背柴,不幸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导致了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特别艰苦。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尚未成人的孩子要抚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于是,几经思考,特向麻栗镇民政申请残疾人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我相信麻栗镇民政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对残疾人给予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实行特别扶助。

第三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公民义务,以正当手段谋职谋生。

第四条残疾人应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以上政府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的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办法以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正常需要。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与各部门建立业务关系,负责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划;。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工作;。

(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设立残疾人康复和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

(五)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积极创办经济实体;。

(六)对残疾人开展思想教育。

第二章康复。

第八条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省和有条件的市(行署)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并使其具有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康复技术指导等方面功能。

第十条省、市级及有条件的县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暂无条件设立康复科(室)的医院,应优先为残疾人开展医疗。

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定期共同组派专家医疗队,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医学院校和护士学校应开设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设置康复医疗专业班。

卫生部门应通过培训班和临床实践,从现有医护人员中培养康复工作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定期培训康复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充分发挥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对残疾人康复进行指导和医疗;。

(三)残疾人家庭应努力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的训练。

第十四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和普通学校辅读班、社会福利企业、荣军疗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康复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好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工作。

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开发、生产和供应、维修、服务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残疾人为补偿或恢复功能所需医疗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家庭承担;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

第三章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残疾儿童、残疾少年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提高残疾儿童、残疾少年的入学率。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

第十八条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残疾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十九条专业适宜、条件具备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时,对残疾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

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开设盲人按摩班,招收盲人学生。

第二十条各中、小学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残疾少年免收杂费。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二条教育、民政部门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对具有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三条省、市(行署)、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特殊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特殊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把兴办或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班)纳入计划。有生源的市、县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离特殊教育学校较远、又有一定数量学龄残疾儿童的地方,应在普通学校设特殊教育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的正常办学经费由同级教委安排,并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补助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有条件的高、中等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特殊教育师资班。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经过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调离本岗位,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二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基本工资。

第二十九条省和大、中城市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主办,接受同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残疾职工的岗位训练。

第三十条职业培训机构招收残疾学员应减收或免收学费。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减轻社会负担,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安置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依托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经营条件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适当减免手续费和管理费;银行应按贷款规定给予优惠;税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减免税。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企业的银行贷款享受国家优惠利率,各银行应按规定安排;。

(五)工艺简单而又适合残疾人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列为社会福利企业专产。

第三十七条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安置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时,对残疾毕业生不得歧视,并帮助其选择专业对口和适宜身体状况的岗位;各单位不得因是残疾人而拒绝接收。

第三十八条对已就业的残疾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其身心障碍情况,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给予保障。

企业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横向经济联合、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置好原有残疾职工的工作,确保其工资收入;关、停、并、转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原有的残疾职工,保证其基本生活。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盲人按摩场所,安排盲人就业。盲人按摩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给予评定专业职称。

医疗单位在招聘按摩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活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村民委员会应采取村民互助合作等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的辅助工作。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文化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县(区)、乡镇(街道)应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城乡文化娱乐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助残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四十二条省、市(行署)应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各地在举办群众体育运动会时,应组织残疾人参加,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残疾人比赛项目。

第四十三条被选拔参加县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保证其正常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比赛及交流活动。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六章福利。

第四十五条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在城镇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在农村的由敬老院收养或者按“五保”规定供养。

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和残疾人家庭应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六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免除义务工、子女学杂费和其他公益事业费,并适当减免土地承包费;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农业税。

第四十七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投靠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在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计划指标内解决。

第四十八条城镇中、小学校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当地户口的,应招收其子女入学。

第四十九条盲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邮寄盲文读物和书写工具。

第五十条新建或改造城市道路以及省和较大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有条件的中、小城市(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也应逐步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看车处免费存放;。

(三)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四)优先挂号就诊。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教育残疾人义务的;。

(二)侮辱、诽谤、虐待残疾人的;。

(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擅自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对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残疾鉴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

第五十六条《残疾人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十

保障房申请书撰写,首先要看你的申请资格第一要看你是否低保户,这个很重要,是申请廉租房的前提条件,你应该先申请低保,但申请低保是要看家庭人均收入的`,不是看房产。

你和你母亲的收入加起来已经超过申请低保最低限额,估计够呛了。

你可以在低保上想想办法,跟办事处提个申请,因为你家有病困,问问是不是有帮扶政策。

低保一定要办好,不然廉租房没戏的。

你吃低保之后,还要看你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要低于一定平米数,这个就没问题了,你家条件已经符合了。

以上条件都符合之后还要上报纸公示,在一段时间之后无人对你的条件提出异议。

你才能申请到廉租房。

以上是办理廉租房的有关硬件条件。

办理的程序是确定你具备这些条件,然后到属地社区提出申请,然后由社区向办事处(或乡镇)申报,办事处再向当地房管部门申报,然后根据不同地区审查严格程度,由房管部门、办事处、社区三级到你家实地审查实际情况,有松一些的地区可能就是单个部门来。

全部审查通过,上报纸公示,一段时间无异议就可以审批给你了。

当然了,我们地区不同也可能存在差异,但大程序应该是差不多的,你先去办事处具体问问在你们当地需要怎么弄比较把握。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十一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城关镇十三旗村五组村民资料管理下载,男,汉族,未婚,19xx年x月xx日出生,属贫困重度一级残废低保护。

在两年前意外摔倒,经医院手术治疗无效。因此导致我下半身失去知觉而瘫痪,现在残疾的我生活完全不能治理。此时我现在大小便失禁,肌肉萎缩,最可怕的是我长期卧床,现在后背已睡起一个褥疮,还有臀部两个褥疮象小碗口一样大,为了控制褥疮感染。

妈妈每天就得帮我洗三至四次褥疮消毒放药包扎。每隔两小时左右就得翻一次身,不久父亲逝世,这一系列护理就得需要妈妈个人完成,为了每时每刻照管我,因此就只能耽误妈妈不能劳动干活,然而没有固定收入,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我们生活就陷入了困境,虽然我已得政府最低生活每月发放的几十块钱保障金待遇,但是这种病会经常引起发烧,吃药打针没用,必须输液治疗才能得康复,其它控制缓解病情的药物,每月总将近需要伍佰块钱的药物费用。

为了生命得到延续,生活能够继续。因此请求各级领导帮帮我这个重度残废人。特此向各级领导申请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金,敬请领导给予大力支助。给予批准为谢!我将万分感激!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十二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大家了解过保障房申请书怎么写吗?还不会写的'可以阅读这篇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哦!

×××处领导:

我家四口人,住一间8.5平方米的小房。有子女二人,均已超过十六周岁,同居一室,实为不便。现我单位正分配住房,请领导按有关规定解决我的住房问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邢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号(低保证号),正在享受 (a类、b类)保障方式,享受补贴人口人(领取租赁补贴 元/季度),现居住地为,住房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居住方式为(自有、租私、租公、借住)。本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可靠。

申请人签字: 居委会意见: 办事处意见: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湖口县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348元以下。

家庭成员中有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暂不考虑。

二、 报名时间:2010年报名时间截止到3月20日结束,下期报名时间预计在2011年2月至3月,具体时间以县廉租办公告为准。

三、申请报名方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名,并领取、填写相关表格。

1、户主身份证;

2、户口簿;

3、报名申请书;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注: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重报。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十三

近期西安市将开始分配雁鸣家园、矿山路和王家棚租赁型保障房,截止到今年3月,已经取得租赁型保障房实物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如果有意申请上述三个小区住房,即日起到4月11日,可到所在社区填写《报名意向书》报名。

雁鸣家园租赁型保障房小区位于东月路东段路北。

可乘坐933路公交车到月登阁站下车,乘坐717路公交车到田马路站下车,向东直行300米即到。

小区拟分配1208套住房,包括一室(面积约33平方米)、一室一厅(面积约38平方米)、两室一厅(面积约53平方米)三种户型,天然气壁挂锅炉供暖。

矿山路租赁型保障房小区位于浐灞生态区矿山路老人仓村南,规划路(赵围东路)以西,米秦北路以南,刘南村以东。

可乘坐707路公交车到杜家街站下。

小区拟分配1040套住房,包括一室(面积约30平方米)、两室(面积约50平方米)、两室一厅(面积约53平方米)三种户型,天然气壁挂锅炉采暖。

王家棚租赁型保障房小区位于未央区环湖东路1541号,环湖东路以东,幸福渠以南,北辰大道以西,草滩街办王家棚村以北。

可乘坐509路到雅荷度假山庄下车,往东约50米,进入环湖东路,向北约1.5千米到达小区西门。

小区拟分配5201套住房,包括一室(面积约30平方米)、两室(面积约50平方米)、两室一厅(面积约60平方米)三种户型,天然气壁挂锅炉采暖。

户籍在西安市的居民,要想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可以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户籍不在我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人员,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后,可以向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截至年底,全市租赁型保障房累计保障家庭达38103户,其中租金补贴累计保障26461户,实物配租累计保障11642户。

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十四

今明两年,所有政府投资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省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7年,8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这是记者从省住建厅近日发布的《关于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情况的通报》中获得的消息。

今明两年,所有政府投资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省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7年,8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这是记者从省住建厅近日发布的《关于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情况的通报》中获得的消息。

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标准。

今年我省被动房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目前全省谋划和实施被动房项目约100万平方米。保定市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强制执行建筑节能75%标准,鼓励建设被动房。唐山市开展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示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绿色建筑也将进一步快速发展。2013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项目44个,建筑面积619.44万平方米。今明两年,所有政府投资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省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今年每个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要谋划建设1个至3个2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建筑小区、1个至3个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两年内将节能改造千万平方米。

在供热计量改革方面,2013年省政府出台《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填补了该领域立法空白,我省供热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目前,各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已基本按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3年-2014年采暖期,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1.09亿平方米。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2013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375.59万平方米,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100.5%。今明两年,全省各完成改造1000万平方米,到2017年,8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完成改造。

在公共建筑节能中,2013年,我省被列为国家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目前,该平台初步实现能耗统计数据网络传输,正在优化升级。石家庄、唐山、保定、承德4市已建成市级中转能耗监测平台,秦皇岛、张家口正在建设。

2013年-2015年我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210万平方米,唐山、保定、张家口进展较好,完成了2013年任务。

没有石家庄户口、社保没缴满一年的外来务工者也可以申请保障房了。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下发了《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3月1日开始,石家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开始实行常态化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随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居委会)进行咨询,按规定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者申请保障房不受收入、户籍限制。

石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执行。

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障人群,石市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拓展至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取消户籍年限限制,住房条件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受收入、户籍的限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户籍年限不受限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提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中,单身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即可申请。离异申请人不再受离异时间须满2年的条件限制。

父母在市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保障转化。

已配租新就业职工毕业满五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类型转化。

已配租家庭的申请人死亡,可变更与其一起享受住房保障的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不满18周岁的必须与法定监护人一起居住。

已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新的工作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重新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后,可继续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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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房申请书(优质15篇)篇十五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叫xx,现就读于xxx学校,系属xx专业。农村,由于那里的交通不便利,各种公共设施不怎么发达,因此导致农村的经济也很落后。我的家里有xxx成员,又xxxxxx成。在兄弟中,我排行老大,xx已经半途辍学,在外地打工,xxxx还在校读书,而且还很不错。父母亲皆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以土地为本,在这片土地上,他们辛勤劳作,尽可能为我们兄弟上学而努力赚钱。我家中成员多,劳动力少,而开销较大,这样我的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持我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xx靠外地打工仅赚钱微薄的收入,其维持自己基本的生活费用也很是捉襟见肘了,更不用说再给家里面寄钱了。更严重的是他还要从家里拿钱,这样我们兄弟三人的开销压得父母亲实在是喘不过气来。如今父母考虑到xxx得生计问题,不得不盖房子,这样又借了一笔外债,加之父母年迈,势单力薄,无力还贷,给我和xxx得继续上学构成了很大的威胁。由于家庭经济更加的困难,生活更简朴,因此上大学对我的家庭来说是一件悲喜交加的事情了。喜的是我给我的家族光宗耀祖了,悲的是家庭就目前的经济实力难以支持我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这确实是另父母亲头疼的事。

而如今我非常感谢我考上了大学,我也渴望学校能够帮助我渡过难关,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帮助我度过大学这段令人神往的美好时光。幸运的是现在国家富强起来了,政策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我感谢我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美好的和平年代,我也感谢我能够获得了生的希望。

此致

敬礼!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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