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XY字客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

更多申请书是一个展示你的才华和能力的机会,同时也是评估你适合该职位的标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了解写作的技巧和要点。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一

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1、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为保证复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师复印事故现场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交警调查情况书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二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11月xx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三

申请人:xx,男,生于1991年10月5日,汉族,住南充市,系南充一中学生。

请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四

申请人:张xx,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路1xx号院xx号楼xx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0xxxxxxx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五

申请人:余xx,男,20x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街口二巷4号,身份证号码:44040219770614xxxx。

被申请人:珠海市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康怡花园xx栋xxx房。

被申请人:珠海市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港二路xx号铺。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xx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粤c38xxx号小货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的粤c41xxx轿车,保全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并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六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xxx。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七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八

:(姓名年龄住址与交通事故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请求撤销《长公交认字[20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王xx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xx年xx月xx日23时许,杨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同学赵和我女儿陈xx,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x河桥东中国石油加油站处转弯准备进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时,被王驾驶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撞翻,致我女儿死亡,其同学赵和杨负重伤。

后西安市长安区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杨负主要责任,面包车驾驶员王负次要责任,我女儿陈xx无事故责任。

首先,王违反交通安全法,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多处过错行为,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王驾驶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速驾驶;。

20xx年xx月xx日23时正值深夜天色很黑(无月光),并且107国道由丰裕口环岛向西无路灯照明,该路段属于事故多发路段。然王却在该路段超速驾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因此,王夕应当尽到降低车速谨慎驾驶的义务,而且本路段属于限速路段,及时是白天行驶条件良好情况下也不应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而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超速行驶属于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驾驶陕a871l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路经过加油站交叉路口,违反礼让先行通行规则。杨驾驶的摩托车首先驶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应让杨通行。但王却并未减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时的高速行进最终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王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此行为,王有严重过错。

3、王驾驶车辆未采取制动措施,从而以高速行驶状态导致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未发现面包车紧急刹车的痕迹,这说明王在驾驶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刹车致使该车直接撞翻摩托车,而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4、王驾驶的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道路通行安全标准。

王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种种迹象表明,该车车况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从举证责任讲,王未提供有关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交警部门也未出具有关合格报告。因此,对于该车辆不能认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王之行为严重违法,具有严重过错。

5、王驾驶的机动车严重超载。

王驾驶的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而实际载客人数为9人,超过法定载客人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的规定。而这一事实,交警的事故认定中并没有提到,有意隐瞒,应依法更正。

6、王驾驶机动车与车上人员一直闲谈注意力不集中并长时间接打电话妨碍安全行车。王夕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8条有关确保安全行车的原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关于禁止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之规定。

7、王驾车未系安全带,有过错。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王驾驶机动车却不系安全带,明显违反安全驾驶的通行规定。

第二,杨驾驶的摩托车虽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情形却不完全符合事实。

杨并未违反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前,杨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已经转过中黄线,已经驶到另侧加油站路上,且事发现场显示,面包车撞在摩托车尾部,此足以证明摩托车行驶中被面包车撞击,故杨震驾驶的摩托车未违反直行先通过的规定。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来理解:(1)车速对比:杨摩托车车速18公里/小时,王面包车车速73公里/小时,(2)车辆撞击部位对比:摩托车尾部,面包车车头,(3)车辆位置:摩托车行驶已过黄线至加油站叉路路口。

另外,事故认定认定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显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可了杨驾驶摩托车要行进的方向路段为交叉路口,但在事故认定的事实表述中只字未提交叉路口字眼。在对王的责任划分上把关于叉路口的事实抛开,更把对于杨有利的有关交叉路口通行的交通安全法规全部抛开。事故认定书的理解是滥用了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第三,事故认定在归责事实的陈述上明显有失公正。

1、对于王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有意掩盖,提之过少,过于皮毛。

2、同样性质的过错行为,在认定中的作用却不一样,对于杨未带安全帽列为过错行为的重点内容,而对于王未系安全带接打电话严重超载的行为却只字未提。

3、是非颠倒,理解片面,以致对于同样的事实发生错误的理解。直行先通过之规定并非无条件的不变规则,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经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在通行时,直行车辆应该减速慢行礼让优先车辆通行。本案就是这么一种特殊的情形。综合当时的车速车位置及撞击点情况,可以确认杨震驾驶摩托车没有违反直行车辆通行的规定,在行进到加油站路口时属于优先通行车辆,王驾驶的车辆理应让杨摩托车优先通行。

第四,事故发生后,王施救不力,致陈xx未得到及时抢救。

事故发生后,王受伤较轻意识清晰,活动自如,而陈xx、杨和赵受伤较重意识模糊,无法活动,但王却让120急救医生对其车内受伤较轻人员先行送往医院进行施救,并未让120急救医生对陈xx、杨和赵重伤伤员先期进行施救,致抢救时间延误一个半小时左右,导致陈xx未得到及时抢救。

特别是当时撞击情况,按常理判断陈xx坐的是摩托车没有任何车身保护,而且被撞击甩到远处昏迷不醒,受伤显然严重理应成为救治的重点,而王并未及时救治,有严重的过错。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王的过错情况看,还是从杨的过错看,王的过错都远远大于杨,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依法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般来说重大交通事故都涉及到刑事责任,需要律师介入。如果您需要帮助,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来委托律师。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九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

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索赔方法技巧,包括1、己方全责2、对方全责3、责任对等或“肇事方”逃逸等几种情况。

1、己方全责。

并线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你应负全责。这时找交警开责任认定书,有可能被扣分罚款,所以300元以下的小剐小碰强烈建议私了。如果你实在不想再掏钱修车,可以按照单方事故索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当然只能请交警同志了,然后扣分罚款开事故单报案,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如果是自己手潮倒车撞在了树上,那就是名正言顺的的单方事故了,立刻报案。几天之内定损员出现场时,会通过电话让你把车开到事故现场,然后将车的损伤部位和树凑在一起拍张照片,后面就是正常的定损理赔程序。

2、对方全责。

正常行驶突然被从胡同中拐出来的车撞到,对方又自认全责,第一选择是和肇事方私了,由对方现场掏修车钱然后一拍两散,以后抽个时间自己把车修好,这也是最理想的解决途径。有些人拿了修车钱后还去保险公司走单方事故,反而利用事故赚了钱,这种做法反正我们不提倡。如果刚好碰上损失比较大交警同志过来后,要积极指认对方的违章行为,然后和肇事车一起去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

3、责任对等或“肇事方”逃逸。

对等责任是最好解决的一类事故,请交警同志过来开事故单,然后各自报案索赔。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那麻烦就比较大了。尤其在损失很大的情况下,无法走单方事故,只能请交警同志过来勘验现场立案侦查,然后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再审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下达的(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 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xx)普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 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一

申请人:xx(死者宗xx之妻),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xx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xx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xx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二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撤消穗公交天认字(____________)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9时35分,申请人驾驶广__________________号车广园快速路火车东站路段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做出穗公交天认字(____________)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____________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认定书,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请求贵支队依法纠正下属基层大队的此种做法,否则基层执法交警运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万能"条款,可以随心所欲地给机动车方判定责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天河大队现列举不出申请人事故中驾车的哪一个行为或作为属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第1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伤者显然违反了前述严厉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伤者是在快速路上与快速行驶的车辆争峰,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点伤者根本无通行权。

2、本案事故地点中间隔离带本有护栏,伤者是穿越护栏被损坏的缝隙突然钻出来的,申请人无法预料在先。

3、伤者是人民教师,本应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其本案横穿快速路的主观恶性明显。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广园快速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伤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假设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伤者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

天河大队交警没有全面查明事实,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三

为了使职工熟悉一旦发生设备事故所应采取的人员救援措施和物资抢救措施,提高职工紧急避险和应变能力。

二、演练步骤。

1、根据项目部已建立的危险源辨识体系,使职工清楚发现危险源的突显特证。

2、让职工明白出现危险源的突显特征后,应采取的行动。

3、进行模拟发生设备事故的演练。

三、演练安排。

1、采取模拟发生设备事故的情景来进行演练。演练包括伤员救援和设备物资抢救两部分。

2、演练时间:选择傍晚下班时间进行。

四、组织领导:按照应急救援预案中各人员安排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演练。

参加演练人员应做到:

1、明确职责,负起责任。

2、要严肃,而不是当作游戏。

3、及时纠正演练人员不恰当地动作。

4、当发生以外事故时,要及时做出处理。

五、实际演练:

从模拟设备发生事故开始,项目部应首先组织人员对伤员进行抢救,由项目急救员对伤员进行包扎处理,项目部同时应及时疏散现场作业人员离开事故区域。项目施工负责人及时通知公司,要详细描述事故状况,以便设备公司决定使用何种救援设备。所有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成员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由“指挥小组”成员讨论,确定对事故救援方案,并对参加抢险的人员进行书面交底,避免由事故设备造成二次伤害。

六、演练结束:

待整个事故现场处理完后,宣布演练结束,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演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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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四

被申请人:魏__,男,_岁,住河南省__市__镇__村_组。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郑州市交警_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_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警_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_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_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五

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驾驶二轮助力车,联系方式:xxxx。

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xx市交警支队xxx委托xxx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有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队向申请人送达了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普通摩托车”。

一.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鉴定中心没有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3.5.1条鉴定为普通摩托车”,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

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表明的`各项参数与《技术条件》第3.5.1条规定参数均不相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二.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助力车”不是“摩托车”。

20xx年11月17日申请人购买该车,该车的出厂说明中明确表明此车为“助力车”而非“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经合法生产厂商生产出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鉴定中心仅凭车架号、发动机号、缸体标有“124cm3”等数据不能证明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而缸体标明的“124cm3”字样为缸体容积与机动车排量无直接关系,是两个概念,故不能说缸体标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过50ml。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和排量都达不到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不属于机动车,而应当属于燃油助力车。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六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__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__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__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七

当事人基本情况:

________,男,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持________型驾驶证驾驶________号小轿车。车主: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男,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人,骑____________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________驾驶____________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庄村口;后逢________骑____________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________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________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________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________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____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救援申请书(精选18篇)篇十八

性别:

年龄:xx岁。

民族:

籍贯:xx镇人。

地址: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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