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春节后复工报告 矿山春节后复工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10-10 作者:纸韵最新工程春节后复工报告 矿山春节后复工报告(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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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春节后复工报告篇一

根据《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毕节市能源局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后能源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毕能源通〔2022〕1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等工作,推动春节期间全县放假煤矿在节后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名单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能源局,李元权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军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春节期间停产检修煤矿及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协调调度、资料收集归档、信息上报等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孔垂亮。

(一)由煤矿上级公司组织验收煤矿企业(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对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含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在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开展,且停工停产期间矿长、总工程师未全部更换的煤矿。由煤矿上级公司按照《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组织验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书面报告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煤矿复工复产报告后,煤矿所在片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立即对复工复产煤矿开展安全执法检查。

(二)由煤矿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煤矿企业。根据《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等情形之一的,煤矿在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进行全员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经上级公司预验收合格(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煤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按程序组织验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签字手续并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能源局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一)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符合煤炭产业政策;

3、生产矿井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4、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5、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6、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7、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8、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9、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期限已满;

10、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11、煤矿建设的“电子封条”能正常上传数据;

12、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安全责任险。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5、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6、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一)强化疫情防控。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落实好各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省、市文件和会议要求,2022年春节期间,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放假,正常组织生产建设,鼓励干部职工就地过年,减少人员流动,要强化矿区封闭式管理,严格人员和车辆进出,矿区范围公共场所定期消毒。对春节后返岗的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落实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管理。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煤矿安全监管巡查组要加强调度,及时掌握煤矿最新动态,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瓦斯防治攻坚工作,按照“一矿一策”要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春节期间放假的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复工复产计划报县能源局备案;对春节期间不放假的煤矿,其“五职矿长”原则上不得离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管理等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加快推进复工复产进度。一是2022年2月6日(正月初六)前,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及技术人员必须全部到岗到位(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除外),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二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规定,提前配齐煤矿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煤矿安全监管巡查组要加强对停产(建)放假煤矿的指导,加快推动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确保2月10日前全县煤矿恢复生产建设。

(四)严把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关。一是各煤矿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复工复产程序参照(附件1)要求执行,对随意降低验收标准,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程序追究集团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以上限处罚。二是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煤矿安全监管巡查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煤矿及时申报验收,按照“申报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通过一处”的要求,全力推进煤矿复工复产各项工作。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谁组织、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严格对照标准条件审查把关,确保验收质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排除隐患,对验收审查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五)加强应急值守。县直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煤矿企业要保持矿内外通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工程春节后复工报告篇二

(一)督促抓好复产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xx〕160号)要求,督促各矿山企业对节后上岗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将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内容纳入安全培训内容,务必使每位员工了解掌握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对换岗和新从业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擅自安排工人上岗作业。同时,要严格审核“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按照先排查、后复产复工的原则,结合《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南应急发〔20xx〕2号)要求,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对矿山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复工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未经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三)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工作。要督促指导各矿山企业按照《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桂应急发〔20xx〕158号)要求,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生产承诺的签订发布工作,没有完成承诺并将承诺书抄报应急管理部门的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四)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露天矿山重点检查矿山公路、采场边坡及破碎站、皮带、运输车辆等机械设施设备和周边山体等易发事故的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未经逐一安全确认的,不得复产复工。

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督促本辖区矿山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履行复产复工验收手续,达到安全条件的方可复产复工。

(一)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xx〕25号)有关规定,自行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由企业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城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复产复工报告。因20xx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整改且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非煤矿山,由城区应急局组织验收,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矿山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

2.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

4.将矿山企业复产复工情况报告城区应急管理局。上报时附以下材料:

(1)复产复工工作方案;

(2)风险隐患排查情况;

(3)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及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

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认真布置和组织本辖区矿山企业进行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跟踪了解辖区矿山企业开工和恢复生产情况。要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自查自纠、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要严格安全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矿山,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未履行验收手续、冒险复产复工的矿山。各镇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城区应急局依法严肃查处。

各矿山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做好春节停工期间外出员工调查摸底排查,复产复工过程中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报告属地疾控机构。

请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同时,自治区对矿山复产复工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工程春节后复工报告篇三

春节将至,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开展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防企业节前突击生产,严厉打击“三违”、“三超”行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在矿山领域要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员组织生产等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立即开展矿山隐患排查工作,保证企业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露天矿山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严禁一面墙开采和扩壸爆破、陶底崩落,排土场必须按设计排放,严禁边坡过陡过高。存在一证多点、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矿界)小于300米,以及矿界周边300米范围内有民房等设施的,必须停产整顿。地下矿山要加强采空区动态监测,对采空区实施有效治理或采取监测监控措施;要强化通风管理,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定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危库、险库、未按设计筑坝和排放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改。

煤矿企业要根据省安办《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南漳县、保康县要加强对停工停产及已关闭煤矿的日常巡查,严防私挖乱采和死灰复燃。

为保证矿工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矿山企业春节期间的停产和检修工作,原则上20xx年2月1日前所有矿山企业一律停工停产。停产期间,矿山企业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各种应急值守工作,停止一切采掘作业活动。露天矿山应将大型设施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危险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示警戒标识标线;地下矿山必须将人员和设备撤出井下,加强井口管理,严禁私自入井;煤矿矿井不得停电、停风、停排水,保障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矿山企业停产期间检修检测设备设施时,要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各级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停止审批发放火工品。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做好设备设施的`防冻和维护,加强值班值守,坚持矿领导带班,确保生产安全。专项安全措施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为确保复工安全,20xx年矿山节后复工必须经过逐级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建设。各地要成立矿山复工领导机构,指定主办部门,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县级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验收复工工作的主导作用,严禁任何单位“搭船收费”,借复工名义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复工前,要制定详细的复工方案,对照各地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对排查的隐患及治理情况要向有关单位报告,经自查符合规定的,逐级提出复工验收书面申请;经逐级验收合格后,报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批,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

根据省安办《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企业自查、乡镇复查、县(市、区)检查验收三级检查方式。对存在被地方政府列入20xx年关闭对象等7种情况之一的煤矿不允许开工整改,对存在证照不齐或失效等9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各地在制定矿山复工标准时,要将隐患排查“两化”体系登录运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作为矿山复工必备的标准和前置条件,并在复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将复工企业名单及相关工作情况报市安办备案。省、市将对各地矿山企业复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工程春节后复工报告篇四

根据《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xx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毕节市能源局关于做好20xx年春节后能源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毕能源通〔20xx〕1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等工作,推动春节期间全县放假煤矿在节后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能源局,李元权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军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春节期间停产检修煤矿及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协调调度、资料收集归档、信息上报等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孔垂亮。

(一)由煤矿上级公司组织验收煤矿企业(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对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含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在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开展,且停工停产期间矿长、总工程师未全部更换的煤矿。由煤矿上级公司按照《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组织验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书面报告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煤矿复工复产报告后,煤矿所在片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立即对复工复产煤矿开展安全执法检查。

(二)由煤矿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煤矿企业。根据《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等情形之一的,煤矿在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进行全员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经上级公司预验收合格(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煤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按程序组织验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签字手续并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能源局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一)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符合煤炭产业政策;

3、生产矿井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4、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5、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6、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7、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8、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9、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期限已满;

10、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11、煤矿建设的“电子封条”能正常上传数据;

12、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安全责任险。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5、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6、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一)强化疫情防控。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落实好各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省、市文件和会议要求,20xx年春节期间,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放假,正常组织生产建设,鼓励干部职工就地过年,减少人员流动,要强化矿区封闭式管理,严格人员和车辆进出,矿区范围公共场所定期消毒。对春节后返岗的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落实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管理。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煤矿安全监管巡查组要加强调度,及时掌握煤矿最新动态,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瓦斯防治攻坚工作,按照“一矿一策”要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春节期间放假的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复工复产计划报县能源局备案;对春节期间不放假的煤矿,其“五职矿长”原则上不得离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管理等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加快推进复工复产进度。一是20xx年2月6日(正月初六)前,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及技术人员必须全部到岗到位(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除外),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二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规定,提前配齐煤矿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煤矿安全监管巡查组要加强对停产(建)放假煤矿的指导,加快推动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确保2月10日前全县煤矿恢复生产建设。

(四)严把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关。一是各煤矿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复工复产程序参照要求执行,对随意降低验收标准,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程序追究集团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以上限处罚。二是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煤矿安全监管巡查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煤矿及时申报验收,按照“申报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通过一处”的要求,全力推进煤矿复工复产各项工作。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谁组织、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严格对照标准条件审查把关,确保验收质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排除隐患,对验收审查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五)加强应急值守。县直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煤矿企业要保持矿内外通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工程春节后复工报告篇五

(一)督促抓好复产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xx〕160号)要求,督促各矿山企业对节后上岗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将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内容纳入安全培训内容,务必使每位员工了解掌握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对换岗和新从业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擅自安排工人上岗作业。同时,要严格审核“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按照先排查、后复产复工的原则,结合《南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南应急发〔20xx〕2号)要求,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对矿山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复工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未经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三)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工作。要督促指导各矿山企业按照《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桂应急发〔20xx〕158号)要求,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生产承诺的签订发布工作,没有完成承诺并将承诺书抄报应急管理部门的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四)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露天矿山重点检查矿山公路、采场边坡及破碎站、皮带、运输车辆等机械设施设备和周边山体等易发事故的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未经逐一安全确认的,不得复产复工。

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督促本辖区矿山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履行复产复工验收手续,达到安全条件的方可复产复工。

(一)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xx〕25号)有关规定,自行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由企业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城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复产复工报告。因20xx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整改且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非煤矿山,由城区应急局组织验收,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矿山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

2.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

4.将矿山企业复产复工情况报告城区应急管理局。上报时附以下材料:

(1)复产复工工作方案;

(2)风险隐患排查情况;

(3)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及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

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认真布置和组织本辖区矿山企业进行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跟踪了解辖区矿山企业开工和恢复生产情况。要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自查自纠、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要严格安全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矿山,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未履行验收手续、冒险复产复工的矿山。各镇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城区应急局依法严肃查处。

各矿山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做好春节停工期间外出员工调查摸底排查,复产复工过程中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报告属地疾控机构。

请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同时,自治区对矿山复产复工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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