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紫薇儿

在社区工作总结中,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找出问题并寻找改进的方法。以下是一些优秀社区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一

一、教学目的:

1、使每一位同学能预防并纠正不良行为。

2、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二、教学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四、教学过程:

同学们,今天的班会课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现在同学们都处于十五、六岁,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居高不下呢?我们来看一下原因。(观看视频)。

社会因素:视频中的主人公正是由于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即观看暴力影片,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这种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和奸淫型少年犯中,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校因素:从学校方面来看,一些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有的教育方法不当,动辄训斥,造成这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出现厌学、逃学、辍学,有的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案件的发生就是源于校方的教育方法不当,实行简单开除这一方式,使得在孙杰内心埋下了报复的种子,从而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因素: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放任型家庭使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暴自弃;一些家长自身行为不良,更容易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不良品格和行为。据一些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有50%左右的少年犯是不良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受害者。这则案例中的家庭属于溺爱型家庭,家长不分情况,满足孩子的所有欲望,当不能满足时,孩子以偷来满足自己,最后走向犯罪深渊。

自身因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你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对法律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不良因素影响下,容易走上歧途。第一个案例就是由于主人公小辉一时冲动,自制力差,做事不计后果,最终导致犯罪。第二个案例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被告人都不知道自己“借钱”是在犯罪,对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以下几种:

(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4)、起居: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5)、打扮: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6)、嗜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

(7)、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8)、学业: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道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案例:某校学生小明的父母工作都很忙,没时间管他的学习和生活。小明自从在网吧迷上电脑游戏后,变得无心上学。上初中后,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还恶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学校对他进行了记过处分。小明与在网吧结识的“兄弟”一起勒索几个小学生,公安机关对他实行了拘留3天处罚。但小明不思悔改,还是常与这帮人纠结在一起闹事。一次,在勒索过程中,把一个学生打成重伤,小明被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1)小明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违纪行为:经常迟到、旷课、早退、恶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

一般违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勒索小学生,纠集他人闹事。

犯罪:把一个学生打成重伤。

(2)小明由违纪到违法再到犯罪的变化过程说明了什么?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可能演化成犯罪。

1、预防和纠正不良行为,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对于上述我们所提到的不良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冕。

2、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在前面我们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时,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作为未成年人就应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学校开的法制课,政治课,另外还可多看看有关法制频道的节目,中央电视台2,吉林法制台的今日开庭,今日说法,这样才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才能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才能加强自我修养,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另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我是未成年人,国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吗,犯了法,法律也不会拿我怎么样,这种想法也是法盲的表现。未成年人犯罪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五中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4、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如何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那就要求未成年人要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另外,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我们才能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5、加强用法维权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6、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结束语:

希望同学们能以此为戒,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能努力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遵规守纪,严于律己,真正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最后祝愿每一位同学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二

(主持人)了解了相关性的法律知识。看看大家对这些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一)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竞赛试题(主持者:张鑫)选出六个同学进行知识问答题抢答。(二)歌曲《心声》(表演者:李旺,伴舞:乔涵)。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三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暑期净化未成年人社会文化环境“蓝天行动”的通知》要求,7月下旬起,我区以网吧、网络、荧屏声频、出版物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暑期净化未成年人社会文化环境“蓝天行动”。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按照整治方案精神,我们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召开了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举办网吧管理员培训班,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五老”义务监督员、执法人员和短信提示等形式对经营业主和青少年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对查处的农村“黑网吧”违法行为、正规网吧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高压态势。

针对网吧市场、网络环境、荧屏声频、出版物市场、校园周边环境等整治内容,各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围绕重点工作,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机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把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蓝天行动”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严格方案要求,我区重点突出,明确目标,深入开展网吧“红盾护蕾”专项行动,严厉惩处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黑网吧”;全面清查淫秽色情和低俗网站,扎实开展“文明网吧”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全面清查出版物市场,打击无证出版物摊点;着力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坚持暑期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确保未成年人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7月份以来,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1080人次,检查文化、新闻出版经营单位407家次,查处违规网吧4家、无证游戏场所2家,取缔无证出版物摊点7个,收缴非法音像制品3350张、书刊30册。

经过集中整治,及时纠正了部分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全区文化市场规范有序。但文化市场是个动态的市场,我们将继续保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巩固已有成效。充分发挥“五老”义务监督员、学生家长及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作用,利用“12318”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为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四

20__年__月,经县委、县__同意,将“__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__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更名为“__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我县成为__市首个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县(市、区)。我局作为县未保委下设办公室,承担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并于20__。__与20__。__月分别召开会议,会议再次强调了职责分工,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明确工作措施,强化了各单位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修订完善《__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并将《办法》印制成宣传页,分发至各乡镇进行张贴,扩大政策普及面,做到“应保尽保”。

2、结合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优化孤儿申请审批程序,动态管理我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及时新增和取消,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截至20__年__月底,__县共有564名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孤儿189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75名。20__年共发放孤儿生活保障资金771.725万元。

3、协助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审核县“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申请资料,资助孤儿和低保家庭儿童37人,发放助学金18。5万元;落实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孤儿24人,发放资金24万元,促进更多孤儿成长成才。

三、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1、指导各乡镇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留守儿童模块信息,认领信息15939条,新增1231条,删减311条。

2、制定《留守儿童排查承诺书》,进行县、镇、村三级签订,压实层级责任。

3、指导乡镇进行季度走访排查,填写走访记录表,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核对系统数据,并将动态管理工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考核。

4、开展关爱慰问活动。牵头实施“六一”儿童节慰问,联合县妇联,为贫困家庭儿童发放书包、文具等学习用品,联合__市“三留守”协会等社会公益力量,到乡镇及学校开展关爱帮扶行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

5、印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__县民政局致全县留守儿童家长的一封信(儿童防溺水知识宣传)等宣传资料,分发至各乡镇,并结合“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指导乡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溺水知识进行宣讲学习。

四、规范收养登记。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收养评估,与__市友爱社会工作评估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和送养工作,截至__月,收养登记已办理9例。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五

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的青少年大有可为,大有作为!青少年是中国梦的最为广泛的践行者!

青少年时期正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和形成的关键节点。然而,在我们青少年的身边,由于社会结构体系复杂,社交网络良莠不齐,在我们的周围充斥着诸多的犯罪诱因,致使我们的青春曲折艰辛!

1.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教育同学懂得什么是不良行为,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3.教育同学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远离不良行为,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

高中学生。

【活动地点】。

永吉县第四中学一年十六班教室【活动过程】。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七

(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预防、行为矫治等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五)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全社会应当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第六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市场监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家庭预防。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相互尊重、和谐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六)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对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第三章学校预防。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考核内容。

第四章社会预防。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文化、体育和教育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建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信息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防止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和帮扶联系机制,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和特殊帮扶。

第五章重点预防。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不配合帮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探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刑罚执行的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第三十九条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第四十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四十一条全社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八

(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九

为把《__中央_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____市人民__关于贯彻__中央_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继续深入落实这项工作,并将其纳入财政整体工作之中。现将我局20__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结及20__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加强了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我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__中央_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明确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坚持知与行相统一;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就是要从增强爱国主义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市财政局党组以对国家前途、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历史责任,切实推进了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为使《__中央__关于进一就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家喻户晓,市财政局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深入探讨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二、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我局立足学校教育主渠道,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真正把德育落到实处。全市各类学校教育坚持以德育为首,切实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树立正确人才观、价值观和发展观,以教会学生做人为起点,关注学生终生发展。以加强德育工作为突破口,建设了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培育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积极推进了中小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做到了思想道德建设进教材、进课堂、进网络、进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进学校工作评估。继续完善了德育课程的管理和建设,真正使学校的德育课程成为学生学知识、学文化、提高思想觉悟的主要途径。进一步改进中小德育课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把传授知识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增强德育课程的趣味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三、创造环境、工作到位。

我局协助__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尤其是重点案发地段、路段的治安巡逻和守护,预防、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师生的安全感。在全局内继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区活动,以学技术、钻业务来影响引导未成年人学知识、学文化、__成才。

1.注重家庭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素质,把德育教育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充分发挥了家庭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基础性重要作用。,办好家长学校,教导全体财政干部职工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引导职工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做出表率,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科学研究,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以德育人”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务。

2.在全局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大力开展“爱我绵竹,我为家乡做件事”活动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五好家庭户”、“文明户”(最佳文明户)等活动,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条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3.强化领导机制,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任务,纳入财政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局主要领导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对各科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4.完善投入机制,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财政增长比例增大投入。仅今年该项工作就增加投入378万元。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财政都给予了保证。

5.按照市文明办的要求落实了奖惩机制,改进了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目标任务分工,局党组同各科室负责人签定了目标任务责任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局目标考核,对完成好科室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在局内通报批评。

1、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经费投入。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做到常建常新,利用各种活动裁体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2、进一步与社区落实齐抓共管建设机制,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联系会议,协调作用,加大职能部门工作整合,形成健全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

3、按照“导、堵”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我们已形成的组织,强宣传、实活动、造环境、重教育、重投入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在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健全和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上做出努力。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十

利用社区家长学校阵地,要求家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本着教人先律己的原则,教育家长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争当“合格家长”,同时个孩子做表率,培养有道德的.合格人才。社区的“五老”人员用校外辅导站、家庭小课堂等阵地,在节假日就近就地组织孩子开展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道德实践活动;请公安干警给孩子讲案例,使少年儿童增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争做合格的“小公民”,另外还通过“街校共建”六中和实验小学加强教育工作,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三结合”的道德教育方法是取得效果的根本。

二、以法律制度规范人,防止孩子犯罪。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社区成立了“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每周以碰头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例会制度,对帮教对象的走访、谈心制度。充分发挥“五老”作用,调查摸底,掌握社区内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热情地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做到四个“真心”即真心体谅他们,贴近生活,与他们有共同的语言;真心感动他们,增进感情,与他们交朋友;真心关爱他们,贴近思想,重新塑造美好心灵;真心救助他们,贴近作为,解决他们的面临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以感激的心态,约束自己,不做错事。

三、创建良好的活动空间,让未成年人快乐的健康生活。

我们采取多方联防的机制,消除不良环境和罪恶生存的土壤。清理了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五老”法制监督员经常活动在社区,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警务室分工包校,保证校园内外的治安秩序;在双休日和假期,我们与实验小学联手,组织社区少年先锋队员开展校外法制道德实践活动,寓教于乐,让孩子们在兴趣中陶冶情操,在实践中受到锻炼,在积极向上的氛围之中快乐成长。

四、以最佳关爱暖人心,保证特殊未成年人公平发展。

事实证明,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多数是家庭特殊穷困,本人有特殊原因的,所以,我们特别注意在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排忧解难上下功夫。比如居民孔德明是个残疾人,女儿孔林玉在四中读书,面临辍学的困境,社区主任亲自出面与四中领导协商减免学费使她安心学习。居民刘显明、张桂华夫妇双下岗,张桂华脑出血手术后成了植物人,因生活没有经济,读高中的女儿刘利准备退学,为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社区为他们办了低保,动员辖区三位女企业家对他们进行捐助。

201x年的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我们仅是取得了初步成绩,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在街道综治委的领导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通信管理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家庭、学校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全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十三

为进一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不断提升市民出行安全意识,营造和谐文明交通新风尚,助力六安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3月16日,鼓楼街道锥子庙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联合城北小学开展"我爱六安文明交通”未成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中,小志愿者们身戴“中国少年先锋队”在交叉路口引导过往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制止不文明行为,提醒过往行人“做文明人、行文明路”,并在公交站牌对上下车的乘客进行文明引导,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文明乘车。同时指引家长们正确停放车辆,在规定区域内等候学生放学;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现场宣传讲解安全常识;对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提醒行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摒弃交通陋习。

“以前学校门口很容易堵车,现在有了小志愿者们疏导交通后,家长们停车有序了,道路也畅通多了,我们对孩子的安全也更放心了。”一位前来接送孩子的'家长说。

通过开展这次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引导广大群众遵规守纪,增强文明出行的思想意识,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和文明素养。同时,让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做好文明出行工作,创造一个出行便捷、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把“文明出行”的观念传递给更多人。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十四

五节期间流量、车流量将迎来新的峰,也是各商家举办各商业和体育等业各类活动的峰。20xx年428届天柱县美狂欢节在县物流城盛举,前去品尝美的客海,天柱交警借此机会在现场处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发送交通安全宣传单,耐解答客们提出的交通安全问题,并现场指导市民客们使“贵州交警app”应,详细介绍了贵州交警app的功能和好处。并在现场客的机处理他们的.交通违法为,让他们亲感受了贵州交警app便捷和优点,使他们不来交警队违法处理窗排队处理,在享美味的同时就把交通违法处理好了,他们为贵州交警app的惠民便捷措施惊奇不已。

此次宣传,市民们不仅尝到各式各样的特美味吃,且还收获了不少的交通安全知识,市民纷纷点赞。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十五

今年我社区按照上级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托社区较为完善的功能场所、爱心群众等育人资源,加强与学校的共建共育、与家庭的沟通联系,自觉承载社会教育责任,积极延伸学校教育链条,努力链接家庭教育环节,营造出了全方位尊重关心、教育引导和帮助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构筑载体,拓宽社区教育渠道,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关键在于适合“胃口”。我们积极改进育人方法,坚持给孩子们最需要的,做孩子们最盼望的,引起了孩子们的共鸣。

二、围绕增强主人意识,开展公益活动。我们把社区内的主要道路由小学少先队负责这条路的卫生清洁和绿化管理。还在居住老年人较多、楼道卫生较差的单元开展了“青年文明楼道”创建活动,由包六中学的'团员青年每周到共建楼道捡拾垃圾、清除张贴。通过这些活动,不仅改善了那里的卫生环境,而且使同学们体会到了环卫工人的辛苦,增强了公益意识和主人意识。

乐和送温暖小分队,利用节假日,为残疾人和孤寡老人打扫卫生,使他们感受到了社区大家庭的温暖。同时尊老爱老、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也逐渐在孩子们心理扎下了根。队员刘小峰,看到社区残疾学生雷凯夫腿脚不灵便,就主动陪伴她一起上下学,解除了雷凯夫父母的担忧。

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社区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的作用的同时,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基础作用,与社区、家庭形成合力。共同为学生开出丰富多彩的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只有这样,家校之间、学校与社区之间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道德建设的整合力才能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才会出现。

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照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要继续努力、不断探索,积极借鉴先进经验,争取把我们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优质16篇)篇十六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

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职责,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监护、就学等情况,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纠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游戏产品、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等文化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的,依法予以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益性上网设施和场所,适应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进行干预和矫治。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与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有害导向的违法犯罪细节描述和其他可能影响社会认知的内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屏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在入口、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场所,有权进行监督、举报。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培育毒品预防教育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毒品预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引诱、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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