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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一
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深龙法立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如一审《民事起诉状》所述,理由亦如该状所述,此处不赘,本状特补充以下观点:。
(2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述明上诉人再行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见第3页倒数第3行)。
但是,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不是其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而是起诉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与原起诉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应作为一个新的案件立案。
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二
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2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xxx令第91号);
4、林业部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觇范(试行)》;
5、林业主管部门的资产评估立项批文;
6、待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山林权属证、图、基本图、小班调查记录等森林资源资料;
7、评估中收集到的森林采伐、木材销售、造林营林以及抚育管护等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
8、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定及取价依据。
价目表;市场上现有的园林价目表。
其他资料:市场取价资料包括银行利率,通货膨胀系数,取价系数等;根据实际情况所取得的各种林木的参数。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4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院作出的(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同中约定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故此协议条款有效”并裁定不予受理,但未进行进一步阐释。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由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东莞大步纸业锅炉房自动化控制系统采购合同书》约定:“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有关争议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协商争议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位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法院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广州市,只有原告住所地确定处于广州市天河区,至于合同签订地,合同中没有载明,可能在广州市天河区,也可能在广州市其他区,甚至还可能在广州市以外某地。
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住所地也在该区,指向唯一确定,天河区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以外某地,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作为广州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其他区,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指向非唯一确定,那么天河区法院并不当然具有管辖权。
但是,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具体的合同签订地在哪里,因此对于“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一定是在广州市天河区,即该指向不具有唯一确定性,视为没有约定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上诉人曾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被以约定管辖不明为由不予受理,宝安法院再次不予受理,有违民事诉讼的便民原则,加大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
上诉人曾于今年3月11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该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不在广州市或者在广州市天河区,否则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不料,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还是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法院之间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看法不应直接剥夺上诉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权益的权利和机会,这无疑给上诉人造成诸多困惑与不便,浪费了上诉人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
在此,恳请贵院理解上诉人被仅有的两个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拒之门外的心情,撤销(20xx)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6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东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十一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四
夜深了,人们渐渐进入梦乡。此刻,我们全家开始了千姿百态的睡相大展示。
“武林高手型”
“哎哟——”只听一声惨叫,我被惊醒了,“啪”的一声只见妈妈把电灯给打开了。白晃晃的电灯刺得我眼睛红红的,霎时睡意全无。我刚想发火,可耳边却传来了一阵阵咆哮声。妈妈瞪大眼睛,柳眉倒竖地盯着我看。我揉了揉眼睛,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低头一看,原来我刚才把被子全都抢走了,身子裹成一团,像一个大粽子,而妈妈好像一只缩头乌龟,冻得瑟瑟发抖。她坐在床上无可奈何地说:“你可真是一个“武林高手”,连睡觉时也要“华山论剑。”我不好意思地笑了。
“雷打不动型”
说起“睡神”这个称号,我第一个就想到了爸爸。他的头只要一挨枕头就秒睡。而呼噜声那可是一绝,他打呼噜的声量时高时低,时大时小,有时如火车钻山洞,有时如布条撕裂。“雷打不动型”是爸爸的.特异功能。有一次,我们的邻居因装修用了电钻,那声音简直要把楼都给震塌了,我和妈妈都没睡好觉,而爸爸则睡得像猪一样。就这样到了10点,爸爸才迷迷糊糊地醒来,我们问他有没有听到电钻的声音,他却浑然不知。
“黑猫警长型”
夜渐深,在爸爸有节奏的呼噜声中,我也渐渐进入了梦乡。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五
参照以下格式即可:
_____公刑字第____号。
__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场勘查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案情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妥否,请批示。
___________(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非常重视在xx公司内这段经历,虽然我只是一名导购员,但是我工作的时候很开心,在这几个月所学到的知识也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也祝所有成员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及收益!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忍痛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下个月号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保证销售业务的正常运作,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本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职)。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愿祝生意兴隆!
敬请领导同意并批复!
辞职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搜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其财产的活动。实施突击搜查,对解决执行问题,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然而现在法院的搜查措施很困难。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方法和手段超出常人的想象。执行搜查措施相对滞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将搜查措施延伸到财产保全的过程中。
执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是无权采取搜查措施的,这给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障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太普遍,造成被执行财产难找。搜查仅仅是清理、查找、登记有关的财产状况,保全则是将财产固定下来,搜查与保全措施不要断然分割使用,应当将搜查赋予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实施,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基础。当事人的财产是明确的,不需搜查就可以实施财产保全的,就不搜查,有的财产不太明确,需要查找、清理、登记的,就要实施搜查,再实施财产保全,把相关的财产固定下来,这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是致命的打击,也是解决执行难最有力的武器。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最后,应增加规定,内容表述为:“人民法院为了财产保全的需要,有权对被申请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办公场所,或者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应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表述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人身及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办公场所,或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
因为现在的当事人往往居无定所,住所在一处,又常在其他几个地方经常居住,关于“财产隐匿地”规定过于太死板,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对被执行人财产隐匿地实施搜查,修改为“财产可能隐匿地”更科学,对被执行“财隐匿地”可以搜查,其“财产可能隐匿地”也可以实施搜查。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大老板,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一个或几个情妇或“二奶”的家中,使法院无法执行,修改完善后,我们对被执行人及相关的人员家属、子女包括其情妇、“二奶”,只要是被执行人“财产可能隐匿地”,人民法院都可以随时突击搜查。这样将时一步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逐步走向诚信化、法制化的轨道。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八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九
(一)党纪案件立案决定书的制作依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组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政纪案件立案决定书的制作依据《^v^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二、例文评析。
^v^××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乡党委:
根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年10月20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乡副乡长×××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v^××县纪委。
年10月20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
例文是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式中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为基础,通过修改完善制作而成的。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公文中比较简单的一种,属于填充式文书,制作时按规定格式填写即可。从办案实践看,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立案决定书一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出。即使是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立案决定,也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制作立案决定书,正文中注意写清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情况,可表述为:“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县纪委决定”、或“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县纪委决定”或“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年×月×日常委会议批准”。
二是立案依据的法规必须写明条款。这不仅是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也便于立案对象及有关单位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应当写清立案对象的单位和职务。实践中有被忽略的情况。四是慎用“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中使用了“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这里的“严重违纪问题”是相对其他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问题而言的,意即达到了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但是,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这种表述理解不够准确,容易产生误会和对立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表述为“违纪问题”。
五是抄送机关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即对立案对象有直接管辖权的组织部门。立案对象为村组农民党员、乡镇站所党员的,抄送机关为乡镇党委,实践中时常出现抄送上级组织部门的情况,这是不规范的。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对具有党员和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被调查人而言,其违纪违法行为在触犯党纪的同时,许多情况下也会触犯政纪。实践证明,对其中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宜按党纪案件立案,对其他监察对象,虽然也具有党员身份,按政纪案件立案查处比较稳妥。即使对需要同时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案件,也可按这一原则把握,先在党纪或政纪中选择一种立案,处理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追究其他纪律责任,采取这种办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比较主动。中纪委^v^编写的《纪检监察公文》要求这种情况以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立案决定书,从基层办案实践看,这一做法并不多见。
2.《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中讲,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决定通报、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发出《立案决定书》或《立案通知书》,笔者认为使用《立案决定书》比较规范,使用《立案通知书》法规依据不足。
(四)涉及境外的。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备案,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要复杂案件立案备案表》(见^v^印发的《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20》),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需要强调的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这是政纪案件所特有的。各级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简化,这一点务必引起各级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1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下属单位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单位的监察对象决定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当主送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关。
2《立案决定书》按正式公文格式制作。
xx县人民检察院。
x检法立(20xx)第5号。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十
上诉请求:。
一、撤消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驳回字[20xx]0001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及公安局xx区分局穗公(天)刑复字[20xx]7号复议决定书。
认为被告人在做出该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撤消原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李金尧回避的决定。
xx区人民法院以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作出(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并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受害报案人,诉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的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上诉人认为,前款规定已经明确上诉人权利,授权给上诉人权力,而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二、本案有当然的可诉性。
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同时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明确的救济办法,那就是国家赔偿,一旦出现错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赔偿。
但这决不是说,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程中,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可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侵权行为就当然具可诉性。
回避制度是我国在所有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问题时的普遍规定,是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回避问题上法律授权给公安的规定是“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其可诉性来源于被上诉人滥用权力的行为不是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而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
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当然可诉!从表面看,上诉人是不服决定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过诉讼来纠正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
正如同人民法院不会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法院如果为了建办公楼去强占民房时,则法院就可能且应当成为普通民事诉讼的被告。
这同样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决定的。
对于上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法律绝不会授权被上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其自己最终自由决定任意处置当事人的权利,唯有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才能终局判定是非。
事实上公安机关那些经法律授权的司法行为,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嫌疑人还是要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够决定有罪无罪及是非对错的,而这审判不但是对嫌疑人的,同样也是对侦察机关和公诉人的。
因此,一切剥夺他人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有争议,最终只能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终局的除外。
法律从来没有公安机关关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终局,不得诉讼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
请求二审裁定撤消原审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0xx年五月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十一
本人xx,生于1981年1月9日,汉族,xxx党员,硕士研究生,2008年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考录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被任命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2017年,我在xx区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xx区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下,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活动,自觉接受xx区人大的监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参加我院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活动,模范地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民司法,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7年,我积极参加区委党校和我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培训,并到西南政法大学脱产学习一周,平时注重自学,联系本职工作,静下心来多读书,带着问题深思考,使学有所获、学有所悟,进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的先进性。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得到更新,拓展了视野,使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有所提高。
如今正值国家司法改革的大好时期,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符合中央政治决策的要求和司法科学的规律。作为立案法官,我深知立案登记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权威性,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组织全庭人员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推行多元化立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从细微处入手,强化便民、为民措施,做好立案登记工作。
2017年,共立案登记各类案件4014件,其中民事案件2047件、刑事案件190件、行政案件260件、执行案件1495件、非诉财产保全案件22件,新收案件同比增加23%。面对持续的案件增加,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我认真、慎重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接待当事人时要耐心,认真聆听诉求,语言礼貌,态度热情,用平和、陈述的语气和用语给当事人释明、答复。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一律当场登记立案。对需补正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一遍遍耐心细致的接待解答,一个个案件立案登记、信息录入、卷宗材料整理登记,过程之枯燥,都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心。立案指导、立案登记、计算案件受理费、案件录入、绿色通道等工作一项项有序开展,努力提供更高效、更高水平的服务。
我院诉讼服务大厅的2号窗口,就是我每天工作的窗口。全院共受理案件4014件,其中有一半的案件是我审查立案的,约95%的案件是当场立案的。全年我个人共收案22件,结案21件,审限内结案100%,其中裁定不予受理5件,非诉财产保全11件,申请公示催告5件。同时,撰写简报6篇、调研论文1篇、司法建议1篇,庭里的总结、汇报等材料以及每月给上级法院立案登记情况汇报都是我完成的。
立案窗口是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的第一环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首先就是从立案窗口开始的,立案窗口也是所有案件的入口。2017年,我积极带领全体人员强化便民、为民措施,提升服务质效。
我院实行立案“五心工作法”,对立案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五心要求,即接待要倾心、倾听要耐心、帮助要热心、审查要公心、工作要用心。同时,从细微处入手,制作了十多种便民小条,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民、为民服务,以群众的满意来衡量工作的成效。
作为一名党员,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习气。在生活上坚持不骄不躁,为人谦虚谨慎,处事公道正派。严以律己,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作为庭长,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在工作中,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权力的神圣,正确地看待手中权力,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廉政准则,把法官的荣誉、法官的形象看得高于一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官的形象。
要振作精神、开拓进取、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强做人、做事的能力,无愧于组织的信任。
改进自身工作作风,拿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与各业务庭室积极沟通,从不同角度、不同部门为出发点,全面考虑立案庭工作,从严律己,精益求精。
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诉权。对遇到的问题要进行理性思考,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要把工作做前、做透、做细,努力提供更高效、更高水平的立案服务。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十二
呈请搜查报告书格式: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文书名称,即“呈请对xxx的住地或人身进行搜查的报告书”。
2、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导语包括正在侦查的案件名称、搜查目的、搜查对象的简要概述。然后用程式化语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被搜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3)搜查的理由。首先应简明扼要地写清案情,然后重点写明搜查的必要性,即为什么要进行搜查,通过搜查所要解决的问题,还应写明不及时进行搜查,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或毁灭、伪造、转移犯罪证据等情况。
(4)搜查的法律依据和请求。应根据上述情况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拟对被搜查人xxx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
3、尾部。包括结语和落款。结语即“妥否,请批示”。落款填写承办单位名称及制作公文的日期。
我支队现正在侦查xxx抢劫一案,因侦破工作的需要,需对xxx的住址进行搜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无业,现居住于xx市xx区xx路xx号,曾因强奸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判处x年有期徒刑,xxxx年xx月xx日刑满出狱。
据被害人许xx报案称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我市xx号涉嫌持刀抢劫许xx人民币一万元级数码相机一部(价值6000元),因姚xx涉嫌暴力犯罪,现需要对姚xx进行拘传。
犯罪嫌疑人姚xx持刀抢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xx条的规定,通过对其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地方的搜查要达到查清犯罪事实、防止转移赃物的目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拟对被搜查人xxx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
妥否,请批示。
xx市刑侦支队(公章)。
侦查员:梁xx,柯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安局搜查证。
×××公安局。
搜查证。
(存根)。
字第。
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男女____岁。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搜查原因_________________。
搜查对象。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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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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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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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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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搜查证。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兹派侦查人员______对_______________进行搜查。
局长(印)。
(公安局印)。
本证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__时向我宣布。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十三
2.对不起,资料正在更新中,如有不便,呈请原谅!
3.-呈请、上诉及重新审议#。
4.已发出破产呈请或入禀清盘的个案。
5.呈请规则对财政和人手并无额外影响。
6.呈请规则的条文概述于以下各段。
7.以呈请方式提出上诉。
8.刑事破产呈请书。
9.呈请书的答辩人。
10.债权人的呈请书。
11.撤回呈请书。
12.鉴于呈请规则属技术性质,因此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13.2破产呈请(由有律师代表的债务人提出)之存档程序及聆讯程序。
14.如呈请人去世;或如有多于一名呈请人,最后尚存的呈请人去世;。
15.在提交呈请书前5年,你有没有与任何人以下列方式订立交易?
16.当雇主呈请强制公司清盘时,在法律规定下,雇员仍享有一定权利和保障。
17.呈请规则规定如何及何时将有争议的选票(如有的话)送交存档,作审讯之用。
18.另一项检讨中的问题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3p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
19.第4条(呈请认可)团体协约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呈请主管官署认可。
20.原讼法庭可缩短或延展任何人根据呈请规则而需要作出任何作为的限期;以及。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十四
上诉请求:
一、撤消法院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驳回字[2013]0001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及公安局xx区分局穗公(天)刑复字[201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人在做出该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过程中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撤消原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李金尧回避的决定。xx区人民法院以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作出(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并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受害报案人,诉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的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本案有当然的可诉性。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刑诉法授权的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这里司法行为主要指各种对人和物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查封等)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办案的需要,都是法律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的权力,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同时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明确的救济办法,那就是国家赔偿,一旦出现错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赔偿。
但这决不是说,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程中,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可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侵权行为就当然具可诉性。具体到本案,在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违反公安部规定,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且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的时候,行政诉讼当然是最终的也是必然的救济手段,否则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从何可以保障?回避制度是我国在所有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问题时的普遍规定,是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回避问题上法律授权给公安的规定是“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其可诉性来源于被上诉人职权滥用的行为不是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而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
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当然可诉!从表面看,上诉人是不服决定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过诉讼来纠正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正如同人民法院不会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法院如果为了建办公楼去强占民房时,则法院就可能且应当成为普通民事诉讼的被告。这同样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决定的。
对于上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法律绝不会授权被上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其自己最终自由决定任意处置当事人的权利,唯有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才能终局判定是非。事实上公安机关那些经法律授权的司法行为,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嫌疑人还是要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够决定有罪无罪及是非对错的,而这审判不但是对嫌疑人的,同样也是对侦察机关和公诉人的。因此,一切剥夺他人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有争议,最终只能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终局的除外。
法律从来没有公安机关关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终局,不得诉讼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裁定撤消原审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0一x年五月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十五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xx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料。20xx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0xx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约11000元。
…………余下全文。
呈请立案报告书(汇总16篇)篇十六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__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