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字海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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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一

根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党组按照主题教育评估内容扎实开展了自查评估,采取召开座谈会、组织测评、分析研判等方式,经综合评价,自我评估为好。现将自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启动以来,党组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主题教育的部署安排,紧紧把握“12字总要求”、“五句话具体目标”,坚持大事大抓,健全组织,压实责任,浓厚氛围,强力督导,把“四个贯穿始终”作为主题教育的根本遵循,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组织领导往强里抓。把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谋划、周密实施,先后xx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主题教育,中心组xx次集体学习中央和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开展主题教育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主题教育总要求、目标任务,制定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成立了党组总负责、主题教育办公室具体抓、分管领导层层抓的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组,召开任务部署会、推动会xx次,各级召开动员会xx个,为推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和思想基础。坚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分管领导带队督查、不作为不担当专项办巡查3条线拧成一股绳,实现检查全覆盖,现场指出问题、立行立改,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主题教育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理论学习往心里走。坚持把学习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线,学习前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个人检视等方式,查摆理论学习的问题和不足;学习中以《选编》《学习纲要》、党章、《准则》《条例》、党史、新中国史等为主要内容,聚焦四个专题,重点学习规定书目,每周制订学习计划,把学习篇目落实到天,严格落实集中学习研讨要求,原原本本精读研读xxxxxx关于xx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研讨中,主动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谈体会、查问题、明措施;组织专家授课辅导、参观教育基地、典型巡回报告、警示案例教育,深化学习效果。学习教育期间开展学习研讨xx人次,邀请专家授课xx次,参观红色教育基地xx次,拍摄典型宣传片xx个,购买发放学习教材xx余册。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跟进学习xxxxxx最新指示精神,进一步理解了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增强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深化了xxx就是政治机关属性,加深了xx的灵魂在为民、xx的价值在民间的认识,强化了做好xx工作的初心使命。

(三)调查研究往深处去。在学深悟透xxxxxx关于调查研究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把打牢xxxx基础、奔着问题搞好调查研究,xx党组班子成员以上率下,分别深入分管单位和xxx个部门,带着课题进村入户,摸实情、找病灶、寻对策、解难题,深入基层xx人次,征求意见建议xx条,解决群众实际困难xxx个,形成调研报告xx篇;同时,着眼落实xxxxxx对xx工作作出的“xxxxxx”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xx职能任务,以困难群众摸排为总牵引,组织机关xxx名干部,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开展转作风、改方式、连民心活动,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挨家挨户,摸实情、送政策、解难题,当好快递员,打通“最后一米”,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四)检视问题往实里找。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检视问题,认真落实“四个对照”“四个找一找”和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要求,严防“四个代替”,聚焦检视问题重点,在学习研讨、调查研究检视的基础上,采取座谈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新媒体留言等方式检视反思,xx党组和班子成员既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建议,也广泛深入谈心交心,还延伸征询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工作诉求,查找深层次问题根源,发放征求意见表xxx余份,深入基层xx人次,征求意见建议xxx条,检视问题xx个,做到真认账,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抓实整改,整改xx个,制定措施xxx条。在学习调研基础上,党组班子成员率先讲专题党课,党组书记带头讲,班子成员到分管单位讲,共讲专题党课xx场,xxxx多名党员受教育。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经过回头审视,全面评估,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改进。一是学习教育效果还不够显著。学习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懂弄通做实”的程度、学用结合的深度、成果转化的效果还不够好,距离指导工作实践、促进xx事业发展还有差距。二是调研成果转化还不够明显。聚焦问题调研、盯着问题整改还有欠缺,调研成果的运用还不够及时有效,成果转化效果还不够彰显。三是检视问题剖析还需深化。检视问题挖的不深,问题清单还有不准不实不像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做到见人见事,个别也有以工作问题代替思想问题,整改落实的措施还不够具体,操作性还不强。四是整改落实成效还要巩固。目前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随着主题教育持续推进和民政事业发展,新的问题还会出现,旧的问题也可能会反弹回潮,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比如:文件多、会议多、检查多的问题,基层还有反映,需要下苦功夫,长功夫,而且要从上至下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xx党组将继续把主题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扛在肩上,抓在手里,持续用力,结合xxx工作实际,对主题教育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补齐短板。对取得成效的,采取巩固措施,做好提高深化工作;对效果不明显的,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主题教育期间建立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做好实化细化工作。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到位、整改到位,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效,并把主题教育实际成效及时转化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推进党的建设和党的xx事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保障xxx事业质量水平。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二

近年来,虚假诉讼事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在接触实践中遇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反思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并得出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危害严重。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主体故意虚构或夸大诉讼事实,干扰司法审判正常进行的一种行为。虚假诉讼会给被告方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害,有时甚至会导致其生活的重大改变。对于受害者而言,如果无法及时辨认和应对虚假诉讼,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虚假诉讼也会对社会法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为社会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法律公信力。

其次,虚假诉讼问题是制度瑕疵的产物。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既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也与法律实施中的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在当下司法体系中,虽然法庭有严格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但仍有不少漏洞被人利用。虚假证据的制造和伪造往往屡禁不止,且制造难度越来越低。与此同时,一些诉讼参与者例如律师、法官等在案件审理中出现失职、疏忽等现象,使得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因此,虚假诉讼的解决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管机制的加强以及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提升。

第三,培养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是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的根本途径。虚假诉讼是一种利益追求的行为,而法治意识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树立一个守法诚信的思想,不以谎言欺骗他人,不以诉讼追求不义之财,那么虚假诉讼问题自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从教育入手,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同时,应当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树立诚信和守法的风尚,让人们明白虚假诉讼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第四,法律职业人员应承担起责任。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律师和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应当秉持职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我们需要坚守法律边界,不为诉讼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不帮助虚假诉讼行为的进行。此外,法官作为审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对虚假诉讼持零容忍的态度。只有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根治虚假诉讼问题。

最后,构建完善的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为了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防范机制。这包括建立起信息共享和巡回法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行动。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能力,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另外,加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审核和资质认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解决虚假诉讼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只有通过这些举措的共同推进,才能够最终消除虚假诉讼的危害,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法治社会。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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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四

宏达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张某等11人与被告王某均系该企业股东。王某于至20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

在20至20期间,王某以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机关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1000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50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00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五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六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按照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根据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如果按照第一种认定方式,法院只是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力度与行为人处心积虑、周密策划、主观恶意明显的罪行不对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幅度是在一万元以下,对于那些虚假诉讼的标的额动辄上百万的诈骗行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拘留的最长期限也只有15日。即使是法院认为情节严重按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最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监禁。如果按照诈骗罪来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理由。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社会、媒体越来越关注虚假诉讼。然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导致类似的虚假诉讼行为却有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冯某欠了几笔债务,当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债务总额达70万元。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拟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然而,这时冯某想到了通过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与潘某协商虚构借条,让潘某也告自己,意图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发现。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声称“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为了逃避债务,漏某与陈某串通虚构了漏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两张借条。然后,陈某将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决后,待王某提起诉讼时,因漏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使执行终结,王某的债权被侵害。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丁、戊均被判败诉。该地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真相,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几乎都出自同样目的,使用同样手段,然而却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何会有如此多的虚假诉讼,会有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呢?本文拟对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缺乏法律规制力度。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滥用诉权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有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受害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能否提起赔偿之诉以及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虚假诉讼的成本很低,提起虚假诉讼的风险远不及其所能带来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虚假诉讼频频发生。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违法除外。这就导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人能最终从诉讼中获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手段赢得裁判。若想虚假诉讼得逞,必须顺利通过法官这一“关”。因而,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少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我国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制裁的相关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少有媒体介入曝光,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关处罚规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欺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主张认定为诈骗罪;。

(三)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必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按侵权行为来处理。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那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错误的判决必定有损司法部门形象,被害人当然不会认可,其他社会上知情人自然会联想法律黑暗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它使诉讼相对人被无端地卷入民事诉讼中,相对人为该子虚乌有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有些诉讼还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无论最终相对人是否胜诉,其损失是必不可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还可能因提出虚假诉讼后而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而这“无本万利”的活动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导致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受害人利益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具备了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虚假诉讼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当事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而获得有利的判决,它不是要破坏司法活动,破坏司法活动只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在民诉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侵害到他人财产权,只能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时,当事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既妨害了司法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应该将该犯罪规定在哪类罪名下,是看该犯罪罪名的设置主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又如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人身权明显是优先于财产权的,因为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但刑法却把该犯罪放在财产罪中规范,这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在财产罪中加以处罚以保护公私财产权。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八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角色,承担着维护正义、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职责。然而,鲜有人提及的是,有一部分律师却在法庭上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以追求私利甚至违背正义。我们有必要强调和反思这种现象的危害,并提醒律师界同仁应该正面拒绝虚假诉讼的追求。下文将以律师虚假诉讼为主题,探讨其中的危害以及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给法治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虚假诉讼的存在直接冲击了法律信仰的基石,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庭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核心,它依靠真实的证据和法律原则来判断案件的真伪。但一旦律师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法庭可能会误判,导致对案件的不公正审判,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存在也会导致人们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对司法制度持悲观态度,最终伤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虚假诉讼的危害,并坚决反对这种行为。我在实践中一直抱着诚信和公正的原则,秉持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也是真实诉讼的基础。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始终坚守职业操守,通过正当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而非扭曲事实,故意误导法庭。

同时,作为一名律师,我相信诚实和公正的诉讼方法是最高效的,虚假诉讼只会给自己和客户带来短暂的利益,却会给个人未来的律师生涯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律师的诉讼技巧和专业知识是客户所依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虚假来夸大或歪曲事实。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清晰的论述和专业的法律支持来为客户服务,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判断。

另外,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律师,我强调自我监督和职业操守的重要性。律师是法庭上的代理人,我们有义务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在诉讼过程中,我会遵守诚信原则,不隐瞒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真相,不故意误导法庭,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我也会自觉接受同行和法官的监督,不断改进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最后,我们应该鼓励律师界同仁反对虚假诉讼,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实现。律师界是一个集体,律师们应该互相监督,共同营造诚信和公正的法律环境。我们应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以真实的诉讼和出色的专业能力赢得更多客户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给法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伤害了正义和公平的实现。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坚守职业道德,厚植诚信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正当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自觉接受自我监督和职业操守的约束,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真实、公正、有信仰的法治社会。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九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代表人物,其诉讼实践应以严谨和诚信为核心价值。然而,律师虚假诉讼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本文将就律师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进行分析和总结,旨在呼吁律师行业加强自律,坚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以保障正义的实现。

第二段:认识误区与后果。

虚假诉讼是指律师以不实事实为依据、隐瞒证据或故意歪曲法律适用等方式虚构诉讼事实,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的发生可能危及法治社会正常运行、损害公正与公信力,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重大伤害。一旦律师虚假诉讼行为被揭露,其律师资格将受到撤销,丧失声誉与信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作为律师应该始终坚守诚信和职业道德。律师行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职业,其核心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律师虚假诉讼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不仅背离律师的职业本质,更破坏了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律师应该时刻保持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拒绝参与任何虚假诉讼。

第四段:心得体会2:加强法律教育与培训。

其次,律师虚假诉讼的现象与律师教育和培训也有一定关系。法律教育和培训应该注重律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培养,加强律师对虚假诉讼的认知和理解。只有通过优质的法学教育和培训,律师才能真正把握法律精神,规范职业行为,增强法治意识。同时,相关的法律机构和律师协会也应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段:结语与呼吁。

总之,虚假诉讼是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的严重威胁。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代表,应该时刻保持诚信和专业,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巩固,推动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的方向。我们呼吁律师行业自律,加强法律教育与培训,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社会。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理想与价值。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采用不实的陈述、虚构的证据或者其他手段,以达到欺骗法院、迷惑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作为一个法学院学生,我在实习期间接触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并认为与其追求短暂的不义之财,不如遵循正义之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长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

首先,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信用,还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虚假诉讼者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他们往往忽视了相应的代价。法律是社会的基石,说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使命。虚假诉讼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败坏了法律的威信,使公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如果虚假诉讼得逞,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因此,我们应该牢记法律的威严,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并积极践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虚假诉讼对当事人自身的发展和人格修养也造成了伤害。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背离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他们也会为此付出不可估量的精神和经济代价。虚假诉讼涉及到虚构证据、拒不提供真实材料等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被法律惩罚,更被社会道德所谴责。而且,虚假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高昂律师费用等经济成本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造成了日益加重的负担。相比之下,遵守法律,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能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实现个人的长期发展。

再次,虚假诉讼也会对司法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而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正常运行的秩序。一旦虚假诉讼影响了判决的结果,这不仅让犯罪者逍遥法外,也会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此外,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也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我们应该重视虚假诉讼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遏制。

最后,虚假诉讼案例提示我们要以法治为根本,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虽然虚假诉讼在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难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来增强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抵抗能力。同时,加强法律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减少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公民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才能建立和谐繁荣的社会。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人自身有害,也对社会和司法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实现长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而努力。真正的胜利不是来自于不义之财,而是来自于奋斗和努力所取得的成就。在法治建设的大潮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发出真诚的声音,共同致力于打造一个公正、诚信、和谐的社会。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法律越来越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法律的庇护下,虚假诉讼现象也愈发猖獗。虚假诉讼不仅浪费资源、滞碍司法效率,更严重损害了正常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在此背景下,我近期接触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深感对诉讼务必要有心得体会,以更好地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问题。

首先,虚假证据造假应引起高度警觉。在我所了解的案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法庭鉴定后,被发现存在严重的伪造操作。这种情况在很多诉讼中可见,为了让自己的主张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很多当事人不惜伪造证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及律师要具备判断证据真伪的能力,对于可疑的证据必须多方求证,向法庭提出合规证据鉴定申请。同时,法院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能力,在早期排查诉讼中的不实证据,有效减少虚假诉讼发生的几率。

其次,公正的司法环境与诚信的执业人员对抗虚假诉讼问题至关重要。虚假诉讼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没有金钱说服力的司法审判环境和缺乏诚信的律师有直接关系。以危害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为例,其猖獗的原因之一就是虚假诉讼当事人凭借巧妙构造的起诉理由迷惑简单的法官,使得虚假诉讼不但能够成功立案,而且还能够胜诉。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监督,并及时纠正那些滥用职权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使得虚假诉讼得不到法律的庇护。

再次,互联网时代应加强虚假诉讼信息的公开透明。随着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元化,虚假诉讼信息如何被公开、传播也成为一大问题。很多时候,对于虚假诉讼的披露是有利于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关机构和媒体应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报道,防止虚假诉讼陷害他人。同时,法院应提供更便利的途径,供民众查询某个案件是否涉及虚假诉讼,通过互联网公示虚假诉讼的名单,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实施“黑名单”制度,以进行社会监督和预警。

最后,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说到虚假诉讼,我们往往会想到重罚伪造证据和虚伪陈述的刑事犯罪。但实际上,虚假诉讼现象更多地表现为民事诉讼中的恶意和滥用行为。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追责力度。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受害方提起诽谤和损害名誉的民事诉讼,使虚假诉讼者在经济和名誉重创的双重打击下,得到更有效的震慑。

总而言之,虚假诉讼已成为我国司法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要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加强对证据真伪的鉴定、建设公正的司法环境、加强对虚假诉讼信息的公开与监督以及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等。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法律公平正义的权威,确保诉讼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二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法院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法院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法院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年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承办人员了解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2011年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起诉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起诉。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捏造、篡改、伪造证据或者谎报事实等手段,以达到欺诈目的的行为。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曾亲身经历并处理过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从中我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体会与启示。以下是我对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的分享。

第一段:虚假诉讼的背景和影响。

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平等原则,更严重地损害了被告的利益与声誉。虚假诉讼的背后往往有着深层次的动机,包括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寻求经济利益、压制对手等。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法庭的资源和时间,更加剧了社会的信任危机。因此,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

第二段:虚假诉讼案件的挑战与思考。

我处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告以涉及赔偿纠纷为由,捏造了大量证据并提起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当事人表现出言辞激烈、造谣抹黑对方的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仔细审查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开展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真实。同时,更需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当事人的法治意识,提高大家对虚假诉讼的辨别能力。

第三段:打击虚假诉讼的重要举措和效果。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了一系列措施,如:刑事处罚、民事诉讼中的不实陈述责任追究、证人假证的惩罚等。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然而,仅靠法律的治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的公众认知度。同时,对于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要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时刻提醒我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与珍视。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保持公正和中立的态度,不受情感和观点的干扰。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当事人。

第五段:展望与建议。

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我们应当加强立法,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罚。同时,要加大对公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误区。另外,建议打造更加高效、便利的司法系统,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相信虚假诉讼将会逐渐减少,法治社会将更加健康有序。

以上是我对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和一些思考。虚假诉讼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宣传和教育等手段,共同为维护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四

立案登记制度导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现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终于有了新的发展,几乎可以确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将会取消——这得益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地。

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2019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

作文。

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五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虚假诉讼问题也日益突出。虚假诉讼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破坏,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我曾经遭遇过一起虚假诉讼的案例,对其有了深刻的认识,广泛思考后,我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动机多种多样。虚假诉讼的背后通常隐藏着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一些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他人提起诉讼,有的则是为了获取赔偿金等非法利益而将无辜的人告上法庭。而有些人则是出于个人恶意,对不同立场或行业的人身攻击,通过虚假诉讼来达到抹黑对方的目的。虚假诉讼之所以层出不穷,背后有这样的复杂心理动机。

其次,虚假诉讼对社会和当事人的影响非常深远。虚假诉讼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导致真正合法合理的诉求被耗费在虚假诉讼上,司法效率降低。此外,虚假诉讼还可能使得被告人遭受名誉和财产上的双重损失,他们不仅需要承担无需负责的法律费用,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恶意攻击。对社会而言,虚假诉讼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动摇人们对法律公信力的信任,进而削弱整个社会的稳定。

再次,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法律的约束力和监管力度。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对于虚假诉讼问题更需要加强法律的制约与打击力度。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其次,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管,完善审判的程序和制度,提高司法公平公正的水平,避免虚假诉讼得以通过审判程序,增强对虚假证据的排查力度,提高判决的准确性。

最后,必须提醒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公民道德意识。公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为了一己之利而进行虚假诉讼。而且,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公民应当从道德层面,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表示抵制和谴责。在社会中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公民道德意识,才能最终摆脱虚假诉讼的困扰,建设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在社会中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对社会和个体造成的损失严重。解决虚假诉讼问题需要加强法律的制约与打击力度,培养公众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公民道德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七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法官如何审查虚假诉讼,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

借条。

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虚假诉讼报告范文(18篇)篇十八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侵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它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也严重损害了正当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检察机关,检察院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责任重大。最近,我有幸参与了虚假诉讼调查工作,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在我的工作中,我深刻意识到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在一宗虚假离婚案中,原告为了逃避相应的财产分割责任,编造了一系列谎言,谎称被告对其进行家暴。然而,经过我们的调查取证,事实证明原告的谎言被戳穿,她不仅虚构了家暴事实,还伪造了多份证据。这种虚假诉讼不仅对被告造成了巨大的冤枉和损失,也对法院和社会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因此,我深切认识到打击虚假诉讼的重要性。

虚假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根据我所参与的调查,虚假诉讼往往是因为其当事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这些目的可能包括逃避经济责任、获取不当利益、掩盖犯罪事实等等。在我调查的案件中,我发现虚假诉讼往往涉及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财产纠纷等方面。这也说明了社会对于财产权益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虚假诉讼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

在打击虚假诉讼中,作为检察机关,我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接触到的这些案件中,检察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我们通过与公安机关深入合作,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能够有力地提交法院审理。其次,我们通过法律援助等措施,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加了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减少了虚假诉讼的发生。

然而,在虚假诉讼的打击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虚假诉讼有时很难被完全揭穿,因为当事人有时会设计出精细的谎言和伪造的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在调查中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同时也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的惩处也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当事人仅仅是因为某些目的而进行虚假诉讼,而并未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预防,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虚假诉讼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打击。通过与公安机关深入合作,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虚假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和挑战性,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努力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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